廣州市市政公所第一號布告

廣州市市政公所第一號布告
中華民國7年(1918年)
1918年10月19日

為布告事。照得覘國度之文野,以市政之張弛為衡,夷考我國制,司市一職,與夫胥師、賈師、司武、肆長等官,皆市政權輿。惜其時屬於官治,而非自治。故暴以後,良法遂湮。陵夷至今,止京師略具市政雛形。而環顧東西列邦,無不然燦美備。是亦秉政者之羞也。廣州市開通較早,百華車並填,有一十五萬四千九百餘戶,有七十萬零四千九百餘口,民物殷繁,為中國省會冠。而隨地齷齪,隨事泯棼,市民蜷伏虱縮於其間,幾奄奄無生活氣。由是工商各業,不足與現世潮流競爭。下至勞動販夫,咸受影響。綜厥原委,可一言以蔽之:曰市政不修。本總辦均服官桑梓,不忍恝然置之,因請於督軍、省長奉准設立廣州市市政公所,遴員分職,兼程進行。惟是市政範圍,經緯萬象。弊去其泰甚,事先於所急,分頭擘書,括為五端:一曰拆城基。近世城垣,已如古代兵器,無存在之理由。廣州老城、新城,尤為天然障礙,辛亥鼎革之初,早經議拆,今當賡續實行,廊而清之。然後一切交通,方可措手。一曰闖馬路。已成馬路,只有東西長堤,余尚閉塞。若已拆城基,即可循為路線,而由普濟橋便門至西門,由西門至財政廳前,更由此浚通省長公署,前達永漢街口,概先築路,外而與長堤銜接,內而與西關旗界一氣溝通。路工告成,則城裡工商,首蒙莫大之利。蓋不拆城,不開路,絕無市政可言。而欲開路先拆城,尤為此中樞紐。故無論如何,斷不稍存瞻顧。一曰設市場,屠沽露店,逼處街衢,衛生、交通,兩受其害,不得不設市場以容納之。擬先改建禺山關帝廟為模範市場,其他分擇適中地點,次第建設。先收畫一整齊之效,乃有公眾衛生之可言。一曰設公園。西人稱都市之肺腑。蓋市民藉公園以救濟健康,猶人身藉肺腑以呼吸空氣。據最近調查,倫敦有大公園十八,運動園三十九,以較廣州市,直可謂之無肺腑矣。今先擇定舊撫署為第一公園,推及於海珠東較場東山廟三處,西關則另謀適合地點,同時舉行,一曰設工廠。市民無業者多,尤以旗籍為甚,此輩遊蕩放佚,最為市政進行之故障。擬先於旗界設一大工廠以收納之。大約規劃,每年常費約在五萬元之間,通廠工額,可容二千名以下。教育事業,亦市政初基。擴而充之,懸是為的。以上五端,決定為進行第一時期。其他屬於市政範圍,更當旁考列強成規,內審地方習慣,集思廣益,力圖改良。而本總辦尤有進者:凡事可與樂成,難與圖始。況市政屬於自治事業,各國已成通例,今以官治為提挈,不得不賴自治為贊襄,所期宏達士夫,熱忱各界,本其遠識,發為嘉謀,自當握髮吐哺,推誠延納,或有不明公益,造作謠諑,藉端抗撓,是謂一馬害群,惟有執法以繩其後。本總辦德薄能淺,所可為市人告者,旁不敢避、怨不敢辭,備篳路襤褸之前驅,存璀璨莊嚴之企望,一俟端倪粗具,即當拱手還諸自治之市民。此物此志,惟邦人諸友幸匡助之。此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