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劄子 廬陵文鈔
卷四 劄子
作者:歐陽修 北宋
卷五 劄子

卷四·劄子

編輯

臣竊以治天下者,用人非止一端,故取士不以一路。

若夫知錢穀,曉刑獄,熟民事,精吏幹,勤勞夙夜以辦集為功者,謂之材能之士。明於仁義禮樂,通於古今治亂,其文章論議,與之謀慮天下之事,可以決疑定策、論道經邦者,謂之儒學之臣。善用人者,必使有材者竭其力,有識者竭其謀。故以材能之士布列中外,分治百職,使各辦其事。以儒學之臣置之左右,與之日夕謀議,求其要而行之。而又於儒學之中擇其尤者,置之廊廟,而付以大政,使總治群材眾職,進退而賞罰之。此用人之大略也。

由是言之,儒學之士可謂貴矣,豈在材臣之後也。是以前世英主明君,未有不以崇儒向學為先。而名臣賢輔出於儒學者,十常八九也。

臣竊見方今取士之失,患在先材能而後儒學,貴吏事而賤文章。自近年以來,朝廷患百職不修,務獎材臣。故錢穀、刑獄之吏,稍有寸長片善為人所稱者,皆已擢用之矣。夫材能之士固當擢用,然專以材能為急,而遂忽儒學為不足用,使下有遺賢之嗟,上有乏材之患,此甚不可也。

臣謂方今材能之士不患有遺,固不足上煩聖慮,惟儒學之臣難進而多棄滯,此不可不思也。臣以庸繆,過蒙任使,俾陪宰輔之後。然平日論議不能無異同,雖日奉天威,又不得從容曲盡拙訥。今臣有館閣取士愚見,具陳如別劄。欲望聖慈因宴間之餘,一迂睿覽,或有可采,乞常賜留意。今取進止。

臣伏見祖宗時,猶兒漢、唐之法,凡有軍國大事及大刑獄,皆集百官參議。蓋聖人慎於臨事,不敢專任獨見,欲采天下公論,擇其所長,以助不逮之意也。

方今朝廷議事之體,與祖宗之意相背,每有大事,秘不使人知之,惟小事可以自決者,卻送兩製定議。兩製知非急務,故忽略拖延,動經年歲,其中時有一兩事體大者,亦與小事一例忽之。至於大事,秘而不宣,此尤不便,當處事之始,雖侍從之列皆不與聞。已行之後,事須彰布,縱有乖誤,卻欲論列,則追之不及。況外廷百官疏遠者,雖欲有言,陛下豈得而用哉?所以兵興數年,西北二防累有事宜處置多繆者,皆由大臣自無謀慮,而杜塞眾見也。臣今欲乞凡有軍國大事,度外廷須知而不可秘密者,如北虜去年有請,合從與不合從,西戎今歲求和,當許與不當許,凡如此事之類,皆下百官廷議,隨其所見同異,各令署狀,而陛下擇其長者而行之。不惟慎重大事,廣采眾見,兼又於庶官、寒賤、疏遠人中,時因議論,可見其高材敏識者,國家得以用之。若百官都無所長,則自用廟堂之議。至於小事,並乞只令兩府自定。其錢穀合要見本末,則召三司官吏至兩府,詩尋供析,而使大臣自擇。至於禮法,亦可召禮官、法官詢問。如此,則事之大小各得其體。

如允臣所請,且乞將西戎請和一事,先集百官廷議。取進止。

臣竊聞近日為軍賊王倫事,江淮州軍頻有奏報,朝廷不欲人知,召進奏官等於樞密院,責狀不令漏泄,指揮甚嚴。不知此事出於聖旨,或只是兩府大臣意欲如此?以臣料之,為近日言賊事者多,朝廷欲人不知,以塞言路耳。

臣謂方今多事之際,雖有獨見之明,尚須博採善謀,以求眾助,豈可聾瞽群聽,杜塞人口?況朝廷處事,未必盡能合宜;臣下獻忠,未必全無可采。至如王倫驅殺士民,攻劫州縣,江淮之上,千里驚搔,事已若斯,何由掩蓋?當今列辟之士,極有憂國之人,欲為人主獻言,常患聞事不的。況臺諫之官,元是本職,凡有論列,貴在事初,善則開端,惡則杜漸,言於未發,庶易回改。今事無大小,常患後時,或號令已行,或事跡已布,縱欲論救,多不能及。若更秘密,不使聞知,則言事之臣何由獻說?臣今欲乞指揮進奏院,凡有事非實封者,不須秘密。臣因此更有起請事件,畫一如後:

一、竊見御史臺見有進奏官逐日專供報狀。欲乞依御史臺例,選差進奏官一人,凡有外方奏事及朝廷詔令除改,並限當日內報諫院。

一、竊見唐制,諫臣為供奉之官,常在天子仗內,朝廷密議皆得聞之。今雖未曾恢復舊制,欲乞凡遇朝廷有大處置,四方奏報,事非常程,及諫官風聞,事未得實者,並許詣兩府請問,庶知審實,得以論列。

右件二事,如允臣所請,乞降指揮施行。取進止。

臣伏見陛下自今春服藥已來,群臣不得進見。今聖體康裕,日御前後殿視朝決事,中外臣庶,無不感悅。然侍從、臺諫、省府臣僚,皆未曾得上殿奏事。

今雖邊鄙寧靜,時歲豐稔,民無疾厲,盜賊不作,天下庶務,粗循常規,皆不足上煩聖慮,陛下可以遊心清閑,頤養聖體。然侍從、臺諫、省府臣寮,皆是陛下朝夕左右論思獻納委任之臣,豈可曠隔時月,不得進見於前?不惟亦有天下大務理當論述者,至於臣子之於君父,動經年歲,不得進對,豈能自安?今欲望聖慈,每遇前後殿坐日,中書、樞密院退後,如審官、三班、銓司不引人,則許臣僚一班上殿,假以頃刻,進瞻天威,不勝臣子區區之願也。

如允臣所請,乞下閤門施行。仍約束上殿臣僚,不得將幹求恩澤、訴理功過及細碎閑慢等事上煩聖聰,或乞約定上殿時刻,所貴不煩久坐。伏候敕旨。

臣近見淮南按察使邵飾奏,為體量知潤州席平為政不治及不教閱兵士等,朝廷以飾為未足信,又下提刑司再行體量。

臣竊以轉運、提刑俱領按察,然朝廷寄任重者為轉運,其次乃提刑爾。今寄任重者言事反不信,又質於其次者而決疑,臣不知邵飾果是才與不才,可信與否,如不才不可信,則一路數十州事豈宜委之?若果才而可信,又何疑焉?又不知為提刑者,其才與飾優劣如何?若才過於飾,尚可取信。萬一不才,於飾見事相背,卻言席平為才,邵飾合有罔上之罪矣。若反以罪飾,臣料朝廷必不肯行。若舍飾與席平俱不問,則善惡不辨,是非不分。況席平曾作臺官,立朝無狀,只令製勘,亦不能了,尋為御史中丞,以不才奏罷。朝廷兩府而下,誰不識平?其才與不才,人人盡知,何必更令提刑體量,然後為定。

今外議皆言執政大臣托以審慎為名,其實不肯主事而當怨,須待言事者再三陳述,使被黜者知大臣迫於言者不得已而行,只圖怨不歸己。苟誠如此,豈有念民疾苦、澄清官吏之意哉?若無此意,只是好疑不決,則尤是朝廷任人之失。自去年以為轉運使不察官吏,特出詔書,加以使名,責其按察。今按察使依稟詔書,舉其本職,又卻疑而不聽,今後朝廷命令,誰肯信之?

凡任人之道,要在不疑,寧可艱於擇人,不可輕任而不信。若無賢不肖,一例疑之,則人各心闌,誰肯辦事?今邵飾言一不才顯者,所貴朝廷肯行,然後部下振聳,官吏畏服。今反為朝廷不信,卻委別人,則飾之使威,誰肯信服?飾亦慚見其下,今後見事,不若不為。不獨邵飾一人,臣竊聞諸處多有按察官吏,皆為朝廷不行,人各嗟慚,以謂任以事權,反加沮惑,朝廷之意不可諭也。伏望聖慈取邵飾所奏,特與施行。又令今後按察使奏人,如不才、老病灼然不疑者,不必更委別官,示以不信。所貴不失任人之道,而令臣下盡心。取進止。

臣伏見國家自西鄙用兵,累經敗失,京師勁卒,多在征行,禁衛諸軍,全然寡少,又無將帥,以備爪牙。方今為國計者,但務外憂夷狄,專意邊陲。殊不思根本內虛,朝廷勢弱,萬一有事,無以支吾。今軍帥暗懦非其人,禁兵驕惰不可用,此朝廷自以為患,不待臣言而可知也。臣亦歷考前世有國之君,多於無事之際,恃安忘危,備患不謹,使禍起倉卒而致敗亡者有矣,然未有於用兵之時而反忘武備如今日者。

兵法曰:「將者,民之司命,國家安危之主也。」今外以李昭亮、王克基輩當契丹,內以曹琮、李用和等衛天子,如當今之事勢,而以民之司命、國之安危係此數人,安得不取笑四夷,遭其輕侮?臣謂去歲北敵忽興狂悖,今年元昊妄有請求,若使朝廷有一二人,中材之將,叩頭效死,奮身請戰,誓雪君恥,少增國威,則戎狄未敢侵陵,朝廷未至屈辱。奈何自中及外,都無一人,既無可恃以力爭,遂至甘心於自弱。夫天下至廣,遂無一人者,非真無人也,但求之不勤不至耳。

臣伏思自用兵以來,朝廷求將之法,不過命近臣舉朝士換武官,及選試班行、方略等人而已。近臣所舉不過俗吏材幹之士,班行所選乃是弓馬一夫之勇,至於方略之人尤為乖濫,試中者僅堪借職縣尉、參軍、齋、挽而已。於此求將而欲捍當今之患,此所以困天下而取侮於夷狄者也。臣不知朝廷以此數事為求將之術,果是乎?果非乎?以為是,則所得何人?知其非,則盍思改革?又不知朝廷以將為易得乎?為難得乎?為易得,則數歲未見一人。知其難得,則當多方用意,早思求擇。俟其臨患,何可得乎?伏望陛下特詔兩府大臣,別議求將之法,盡去循常之格,以求非常之人。苟非不次以用人,難弭當今之大患。臣亦嘗有愚見,久欲條陳,若必講求,庶可參用。臣伏見唐及五代至乎國朝,征伐四方,立功行陣,其間名將,多出軍卒。隻如西鄙用兵以來,武將稍可稱者,往往出於軍中。臣故謂隻於軍中,自可求將。試略言求將之法,謹條如左:

凡求將之法,先取近下禁軍至廂軍中年少有力者,不拘等級,因其技同者每百人團為一隊而教之。較其技精而最勇者,百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隊將。此一人技勇,實能服其百人矣,以為百人之將可也。合十隊將而又教之,較其技精而最勇者,十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裨將。此一人之技勇,實能服其千人矣,以為千人之將可也。合十裨將而又教之,夫技勇出千人之上而難為勝矣,則當擇其有識見、知變通者,十人之中必有一人矣,得之以為大將。此一人之技勇,乃萬人之選,而又粗知變通,因擇智謀之佐以輔之,以為萬人之將可也。幸而有技勇不足而材識出乎萬人之外者,此不世之奇將,非常格之所求也。臣所謂只於軍中自可求將者,此也。誠能如此,如五七萬兵,隨而又得萬人之將五七人,下至千人百人之將皆自足。然後別立軍名而為階級之制,每萬人為一軍,以備宿衛。有事則行師出征,無事則坐威天下。比夫以豐衣厚祿養驕惰無用之卒,而遞遷次補至於校帥,皆是凡愚暗懦之人,得失相萬矣!若臣之說果可施行,俟成一軍,則代舊禁兵萬人散出之,使就食於外。新置之兵便制其始,稍增舊給,不使太優;常役其力,不令驕惰。比及新兵成立,舊兵出盡,則京師減冗費,得精兵,此之為利又遠矣。

右臣所陳,只是選勇將、訓衛兵之一法耳。如捍邊破賊、奇才異略之人,不可謂無,伏乞早賜留意精求。謹具奏聞,伏候敕旨。

臣伏見近有臣僚上言,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於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雖已奉聖旨,送兩製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唯才是擇。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捨顛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只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只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繆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雖朝廷素有禁約,條製甚嚴,而上下因循,不復申舉。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臣忝貳宰司,預聞國論,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於人主,則厚顏屍祿,豈敢偷安而久處乎?故猶此強言,乞賜裁擇。

臣伏見朝廷新制,俵散青苗錢以來,中外之議,皆稱不便,多乞寢罷,至今未蒙省察。臣以老病昏忘,雖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見,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請事件,謹具畫一如後:

一、臣竊見議者言青苗錢取利於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諭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然告諭之後,搢紳之士論議益多。至於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諭也。臣亦以謂等是取利,不許取三分,而許取二分,此孟子所謂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納元數本錢,如此,始是不取利矣。蓋二分之息,以為所得多邪,固不可多取於民;所得不多邪,則小利又何足顧,何必以此上累聖政?

一、臣檢詳元降指揮,如災傷及五分已上,則夏料青苗錢令於秋料送納,秋料於次年夏料送納。臣竊謂年歲豐凶,固不可定,其間豐年常少,而凶歲常多。今所降指揮,蓋只言偶然一料災傷爾。若連遇三兩料水旱,則青苗錢積壓拖欠數多。若才遇豐熟,卻須一並催納,則農民永無豐歲矣。至於中小熟之年,不該得災傷分數,合於本料送納者,或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納了當,若令又請次料合俵錢數,則積壓轉多,必難催索。臣今欲乞人戶遇災傷,本料未曾送納者,及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不納者,並更不支俵與次料錢。如此,則人戶免積壓拖欠,州縣免鞭樸催驅,官錢免積久失陷。

一、臣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寧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諸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俵散而後止。由是言之,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舉等官又卻催促盡數散俵。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促盡數散俵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俵錢不盡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遞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已也。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以臣愚見,欲乞先罷提舉、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其所俵錢,取民情願,專委州縣隨多少散之,不得須要盡數,亦不必須要闔縣之民戶戶盡請。如此,則自然無抑配之患矣。右謹具如前。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識遠慮,所見目前止於如此。然而青苗之議,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寢罷者,不可勝數,其所陳久遠利害,必已詳盡而無遺矣。一旦陛下赫然開悟,悉采群議,追還新制,一切罷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若中外所言雖多,猶未能感動天聽,則見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係目下利害,如臣畫一所陳。伏望聖慈,特賜裁擇。今取進止。

臣昨奉使河東,相度沿邊經久利害。臣竊見河東之患,患在盡禁沿邊之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斛斗,以為邊儲,其大害有四。以臣相度,今若募人耕植禁地,則去四大害,而有四大利。

河東地形山險,輦運不通。邊地既禁,則沿邊乏食,每歲仰河東一路稅賦、和糴、入中,和博斛斗支往。沿邊人戶既阻險遠,不能輦運,遂齎金、銀、絹、銅錢等物,就沿邊貴價私糴北界斛斗。北界禁民以粟、馬南入我境,其法至死。今邊民冒禁私相交易,時引爭鬥,輒相斫射,萬一興訟,遂構事端。其引惹之患一也。今吾有地不自耕植,而偷糴鄰界之物以仰給,若敵常歲豐及緩法不察,而米過吾界則尚有可望。萬一虜歲不豐,或其與我有隙,頓嚴邊界禁約,而閉糴不通,則我軍遂至乏食。是我師饑飽係在敵人,其患二也。代州、岢嵐、寧化、火山四州軍,沿邊地既不耕,荒無定主,虜人得以侵占。往時代州陽武寨為蘇直等爭界,訟久不決,卒侵卻二三十里。見今寧化軍天池之側,杜思榮等又來爭侵,經年未決。岢嵐軍爭掘界壕,賴米光浚多方力拒而定。是自空其地,引惹北人歲歲爭界,其害三也。禁膏腴之地不耕,而困民之力以遠輸,其害四也。

臣謂禁地若耕,則一二歲間,北界斛斗可以不糴,則邊民無爭糴引惹之害;我軍無饑飽在敵之害;沿邊地有定主,無爭界之害;邊州自有粟,則內地之民無遠輸之害。是謂去四大害,而有四大利。今四州軍地可二三萬頃,若盡耕之,則其利歲可得三五百萬石。伏望聖慈特下兩府商議。如可施行,則召募耕種稅入之法,各有事目,容臣續具條陳。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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