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生反革命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張永生反革命案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浙檢一起字(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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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永生,男,三十九歲,安徽省含山縣人,家庭出身手工業工人,本人成分學生,原系浙江美術學院學生,一九六九年五月混入中國共產黨,先後竊取省革委會副主任、省委委員等職。一九七五年十月調離浙江下放河北農村勞動。一九七七年二月因反革命一案,經黨中央批准,押回浙江審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三日依法逮捕,現在押。
根據群眾的揭發檢舉和公安機關的專案調查,經本院審理,證實被告犯有下列主要罪行:
一、張永生出於反革命本性,肆無忌憚地進行挑撥、煽動,製造各種事端,誹謗誣衊和陷害從中央到地方的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收集和私整中央領導同志的黑材料;挑撥和離間人民與人民,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團結,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政權。
二、張永生投靠、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黨集團,拼湊資產階級幫派體系,大搞打砸搶,鎮壓革命群眾。他竭力鼓吹江青的「文攻武衛」「不僅有國內意義,而且有國際意義」,「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一條新鮮經驗」,並書寫黑文,大肆宣場。糾集打砸搶分子,拼湊「飛虎隊」、「西湖縱隊」等打手隊。一九六七年他與陳勵耘、XX等人秘密策劃,製造了聞名全省武裝鎮壓肖山、富陽等地革命群眾的大規模流血事件。其中肖山縣打死二十七人,絕大部分是抓去後活活打死的;富陽縣打死一百三十五人,打傷致殘的三百一十九人,燒毀房屋一千二百餘間,被砸單位一百六十六個,受害家庭二千零五戶。一九六八年八月,他夥同xxx等人,帶領所謂「宣傳隊」去浙南,血腥鎮壓革命幹部和群眾,僅麗水大港頭一地,就打死群眾十一人。一九七四年,夥同反革命分子翁森鶴、賀賢春策劃後,逼迫省委在全省五十九個縣市(區)建立了反革命第二武裝,殘酷鎮壓革命群眾。同年十二月,竄到金華、巨縣等地策劃破壞中央關於收繳武器指示的貫徹、執行。指使該地幫派頭頭私藏武器,繼續打砸搶。僅金華縣城關鎮一地,被砸搶的就有三百多戶,打傷二百多人,打死二十九人。
三、張永生長期以來,竭力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黨集團,瘋狂進行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
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由於他投機鑽營,為林彪、「四人幫」所賞識,得到「四人幫」多次接見,向「四人幫」提供大量黑材料,僅查獲的表忠信、告密信就有三十三件之多。
在貫徹中央(72)十六號文件時,多方破壞抵制批林整風,竭力反對清查林彪反黨集團的反革命陰謀活動。
一九七三年十月,夥同翁森鶴、賀賢春,組織「控告團」、「上訪團」結幫發難,衝擊黨委,並先後以強行釋放殺人犯張全千和楊金林為「突破口」,帶頭掀起了一股全省性反革命的「鬧監」翻案風。據不完全統計,被強行釋放了的在押殺人犯就有一百七十四名,造成嚴重惡果。
一九七四年四月為首策劃召開省「三全會」,層層揪「復辟勢力的代表人物」。同時大搞突擊入黨,突擊提干,篡奪各級黨委的領導權。夥同翁森鶴、賀賢春一次就突擊提干五十餘名,安插在省級各部門控制黨政財文大權,並以浙江美術學院為點,成立「雙突」黨委的樣板,流毒全省,使省委和各級黨委的領導權曾一度被篡奪。革命和生產遭受嚴重破壞。
一九七六年三月,他坐鎮北京,與馮仰澄等人遙控指揮浙江的資產階級幫派體系,更加猖狂地向黨進攻。他竭力推行「四人幫」反革命政治綱領,推銷「四人幫」授意炮製的「批鄧聯紀打譚」的黑方針,大翻中央(75)十六號文件的案,策劃召開翻案復辟的「省兩全會」。瘋狂揚言「拼出一條命同走資派斗」,「就是咬掉幾隻牙也不能放過那些頑固不化的走資派」,「要尖、要硬、要韌,要像一把鋒利的刺刀」,狂妄宣稱「要抓住戰機」,「向走資派再一次奪權」。緊密配合「四人幫」,妄圖打倒各級革命領導幹部,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
四、張永生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策劃反革命應變活動。「四人幫」被粉碎後,他將大批黑材料轉移至北京,後又將其中的一大批偷運到杭州。並與同夥統一口徑,訂立攻守同盟,負隅頑抗。揚言「不上他們的當,就是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也不講」。還指使省廣播電台徐力印製反革命傳單,到南京、廣州、南昌、上海等城市散發,瘋狂進行反革命陰謀活動。他召開黑會,分析形勢,研究對策,表示「反正是個死」,要「發動一些人,豁出命來干一場」。瘋狂叫囂「準備丟掉一切幻想去鬥爭,乞求是條死路」,要「上山打游擊」,「把造反派串連起來,堅持和他們斗」等。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此外,張永生道德敗壞,生活腐化,長期與兩名有夫之婦亂搞男女關係,破壞他人婚姻家庭。
張永生被依法逮捕後,對要害問題,有的避重就輕,有的拒不交代,認罪態度極差。
本院認為:被告張永生思想極端反動,在「四人幫」的慫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為目的,瘋狂地把矛頭指向我們的黨,指向無產階級專政,指向廣大革命幹部和人民群眾,是我省資產階級幫派體系的重要頭目,是大亂整個浙江的罪魁禍首之一,是危害社會、殘害人民的打砸搶策劃者和指揮者,是罪惡累累,民憤極大的現行反革命分子。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總任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予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三月七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杭法刑初字(79)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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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罪犯張永生,男,三十九歲,安徽省含山縣人,家庭出身工人,本人成分學生,原系浙江美術學院學生,一九六九年五月混入中國共產黨,先後竊取浙江省革委會副主任、省委委員等職。一九七五年十月調離浙江下放勞動,現在押。
案由:現行反革命。
案經廣大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公安機關調查、預審,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審理,查明:
罪犯張永生,思想極端反動,野心勃勃,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慫恿和支持下,破壞無產階級專政,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大搞篡黨奪權反革命活動,犯下了一系列極為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張犯積極投靠、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糾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搶分子、殺人犯、流氓阿飛等壞人,拼湊資產階級幫派體系,大搞打砸搶,鎮壓革命幹部和群眾。一九六七年以來不斷與林彪反革命集團在浙江的死黨及其代理人秘密策劃,多次製造武裝鎮壓廣大革命群眾的大規模流血事件,僅肖山、麗水、諸暨等地就被打死打傷六百餘人,燒毀大批民房,造成不少幹部、群眾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一九七四年,張犯夥同反革命分子翁森鶴、賀賢春,在全省普遍建立了為其篡黨奪權服務的第二武裝,任意抓人,私設監獄,私設公堂,刑訊逼供,在全省挑起大規模的武鬥,造成不少地區機關癱瘓,工廠停工,學校停課,商店停業,交通阻塞,郵電中斷,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使全省國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張犯長期以來,竭力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瘋狂進行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向「四人幫」提供了大批黑材料。張犯根據「四人幫」的旨意,竭力破壞清查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罪行。張犯及其資產階級幫派體系,千方百計強行釋放大批在押的殺人犯,讓他們繼續為非作惡,殘害人民,造成嚴重惡果。張犯積極策劃建立「批林批孔小組」,層層揪所謂「復辟勢力代表人物」,大搞突擊入黨、突擊提干,狂叫「要尖、要硬、要韌,要像一把鋒利的刺刀」,「拼出一條命同走資派斗」,一度篡奪省委和各級黨委的領導權。
張犯肆無忌憚地收集和私整中央領導同志的黑材料,誹謗、陷害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大批革命領導幹部。「四人幫」被粉碎後,頑固堅持反革命立場,極端仇視這一偉大勝利。策劃反革命應變,轉移窩藏大批黑材料,研究對策,訂立攻守同盟,叫囂要「豁出命來干一場!」還煽動他人印製、散發反革命傳單,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上列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院認為:現行反革命犯張永生出於其反革命罪惡目的,犯下了一系列反黨、反人民、反社會主義,妄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反革命罪行,是一個罪惡累累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是我省資產階級幫派體系的總頭目,是危害社會、殘害人民的打砸搶策劃者和指揮者,是大亂整個浙江的罪魁禍首。給全省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經濟上造成極大的危害和巨大的損失,廣大人民群眾無不切齒痛恨。為了嚴肅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二三款、第十七條之規定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特判決如下:
判處現行反革命犯張永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後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一式二份,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浙法((79)刑上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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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永生,男,三十九歲。安徽省含山縣人,出身工人,成分學生。為現行反革命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法刑初字(79)第5號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案經審核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張永生長期以來竭力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糾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搶分子、流氓阿飛等壞人,拼湊資產階級幫派體系,大搞打砸搶,鎮壓革命幹部和革命群眾,私整中央領導同志的黑材料,誹謗、陷害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大批革命領導幹部,瘋狂進行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等一系列反黨、反人民、反社會主義,妄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反革命罪行,有目共睹,鐵證如山。上訴人在上訴中的所謂:「不能把我過去積極追隨和賣力執行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所犯的嚴重錯誤和罪行都歸咎於反革命性質加以定罪」,云云,純屬狡辯。原審人民法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二三款、第十七條之規定,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上訴人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充分反映了廣大群眾的要求,完全正確,特此判決如下:
上訴無理,予以駁回。
本判決系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審判長 盧管彤
審判員 張松
審判員 沈沛源
一九七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殷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