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生反革命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张永生反革命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浙检一起字(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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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永生,男,三十九岁,安徽省含山县人,家庭出身手工业工人,本人成分学生,原系浙江美术学院学生,一九六九年五月混入中国共产党,先后窃取省革委会副主任、省委委员等职。一九七五年十月调离浙江下放河北农村劳动。一九七七年二月因反革命一案,经党中央批准,押回浙江审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三日依法逮捕,现在押。
根据群众的揭发检举和公安机关的专案调查,经本院审理,证实被告犯有下列主要罪行:
一、张永生出于反革命本性,肆无忌惮地进行挑拨、煽动,制造各种事端,诽谤诬蔑和陷害从中央到地方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收集和私整中央领导同志的黑材料;挑拨和离间人民与人民,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团结,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政权。
二、张永生投靠、追随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拼凑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大搞打砸抢,镇压革命群众。他竭力鼓吹江青的“文攻武卫”“不仅有国内意义,而且有国际意义”,“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一条新鲜经验”,并书写黑文,大肆宣场。纠集打砸抢分子,拼凑“飞虎队”、“西湖纵队”等打手队。一九六七年他与陈励耘、XX等人秘密策划,制造了闻名全省武装镇压肖山、富阳等地革命群众的大规模流血事件。其中肖山县打死二十七人,绝大部分是抓去后活活打死的;富阳县打死一百三十五人,打伤致残的三百一十九人,烧毁房屋一千二百余间,被砸单位一百六十六个,受害家庭二千零五户。一九六八年八月,他伙同xxx等人,带领所谓“宣传队”去浙南,血腥镇压革命干部和群众,仅丽水大港头一地,就打死群众十一人。一九七四年,伙同反革命分子翁森鹤、贺贤春策划后,逼迫省委在全省五十九个县市(区)建立了反革命第二武装,残酷镇压革命群众。同年十二月,窜到金华、巨县等地策划破坏中央关于收缴武器指示的贯彻、执行。指使该地帮派头头私藏武器,继续打砸抢。仅金华县城关镇一地,被砸抢的就有三百多户,打伤二百多人,打死二十九人。
三、张永生长期以来,竭力追随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疯狂进行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
早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他投机钻营,为林彪、“四人帮”所赏识,得到“四人帮”多次接见,向“四人帮”提供大量黑材料,仅查获的表忠信、告密信就有三十三件之多。
在贯彻中央(72)十六号文件时,多方破坏抵制批林整风,竭力反对清查林彪反党集团的反革命阴谋活动。
一九七三年十月,伙同翁森鹤、贺贤春,组织“控告团”、“上访团”结帮发难,冲击党委,并先后以强行释放杀人犯张全千和杨金林为“突破口”,带头掀起了一股全省性反革命的“闹监”翻案风。据不完全统计,被强行释放了的在押杀人犯就有一百七十四名,造成严重恶果。
一九七四年四月为首策划召开省“三全会”,层层揪“复辟势力的代表人物”。同时大搞突击入党,突击提干,篡夺各级党委的领导权。伙同翁森鹤、贺贤春一次就突击提干五十余名,安插在省级各部门控制党政财文大权,并以浙江美术学院为点,成立“双突”党委的样板,流毒全省,使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权曾一度被篡夺。革命和生产遭受严重破坏。
一九七六年三月,他坐镇北京,与冯仰澄等人遥控指挥浙江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更加猖狂地向党进攻。他竭力推行“四人帮”反革命政治纲领,推销“四人帮”授意炮制的“批邓联纪打谭”的黑方针,大翻中央(75)十六号文件的案,策划召开翻案复辟的“省两全会”。疯狂扬言“拼出一条命同走资派斗”,“就是咬掉几只牙也不能放过那些顽固不化的走资派”,“要尖、要硬、要韧,要像一把锋利的刺刀”,狂妄宣称“要抓住战机”,“向走资派再一次夺权”。紧密配合“四人帮”,妄图打倒各级革命领导干部,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
四、张永生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策划反革命应变活动。“四人帮”被粉碎后,他将大批黑材料转移至北京,后又将其中的一大批偷运到杭州。并与同伙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负隅顽抗。扬言“不上他们的当,就是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也不讲”。还指使省广播电台徐力印制反革命传单,到南京、广州、南昌、上海等城市散发,疯狂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他召开黑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表示“反正是个死”,要“发动一些人,豁出命来干一场”。疯狂叫嚣“准备丢掉一切幻想去斗争,乞求是条死路”,要“上山打游击”,“把造反派串连起来,坚持和他们斗”等。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此外,张永生道德败坏,生活腐化,长期与两名有夫之妇乱搞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婚姻家庭。
张永生被依法逮捕后,对要害问题,有的避重就轻,有的拒不交代,认罪态度极差。
本院认为:被告张永生思想极端反动,在“四人帮”的怂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为目的,疯狂地把矛头指向我们的党,指向无产阶级专政,指向广大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是我省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的重要头目,是大乱整个浙江的罪魁祸首之一,是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打砸抢策划者和指挥者,是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为了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总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三月七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杭法刑初字(79)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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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永生,男,三十九岁,安徽省含山县人,家庭出身工人,本人成分学生,原系浙江美术学院学生,一九六九年五月混入中国共产党,先后窃取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省委委员等职。一九七五年十月调离浙江下放劳动,现在押。
案由:现行反革命。
案经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公安机关调查、预审,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罪犯张永生,思想极端反动,野心勃勃,在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怂恿和支持下,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大搞篡党夺权反革命活动,犯下了一系列极为严重的反革命罪行。
张犯积极投靠、追随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纠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杀人犯、流氓阿飞等坏人,拼凑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大搞打砸抢,镇压革命干部和群众。一九六七年以来不断与林彪反革命集团在浙江的死党及其代理人秘密策划,多次制造武装镇压广大革命群众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仅肖山、丽水、诸暨等地就被打死打伤六百余人,烧毁大批民房,造成不少干部、群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一九七四年,张犯伙同反革命分子翁森鹤、贺贤春,在全省普遍建立了为其篡党夺权服务的第二武装,任意抓人,私设监狱,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在全省挑起大规模的武斗,造成不少地区机关瘫痪,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商店停业,交通阻塞,邮电中断,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使全省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张犯长期以来,竭力追随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疯狂进行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向“四人帮”提供了大批黑材料。张犯根据“四人帮”的旨意,竭力破坏清查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张犯及其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千方百计强行释放大批在押的杀人犯,让他们继续为非作恶,残害人民,造成严重恶果。张犯积极策划建立“批林批孔小组”,层层揪所谓“复辟势力代表人物”,大搞突击入党、突击提干,狂叫“要尖、要硬、要韧,要像一把锋利的刺刀”,“拼出一条命同走资派斗”,一度篡夺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权。
张犯肆无忌惮地收集和私整中央领导同志的黑材料,诽谤、陷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大批革命领导干部。“四人帮”被粉碎后,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极端仇视这一伟大胜利。策划反革命应变,转移窝藏大批黑材料,研究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叫嚣要“豁出命来干一场!”还煽动他人印制、散发反革命传单,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上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现行反革命犯张永生出于其反革命罪恶目的,犯下了一系列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罪行,是一个罪恶累累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是我省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的总头目,是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打砸抢策划者和指挥者,是大乱整个浙江的罪魁祸首。给全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经济上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巨大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无不切齿痛恨。为了严肃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二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特判决如下:
判处现行反革命犯张永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浙法((79)刑上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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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永生,男,三十九岁。安徽省含山县人,出身工人,成分学生。为现行反革命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法刑初字(79)第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经审核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永生长期以来竭力追随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纠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流氓阿飞等坏人,拼凑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大搞打砸抢,镇压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私整中央领导同志的黑材料,诽谤、陷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大批革命领导干部,疯狂进行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等一系列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罪行,有目共睹,铁证如山。上诉人在上诉中的所谓:“不能把我过去积极追随和卖力执行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所犯的严重错误和罪行都归咎于反革命性质加以定罪”,云云,纯属狡辩。原审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二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反映了广大群众的要求,完全正确,特此判决如下:
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审判长 卢管彤
审判员 张松
审判员 沈沛源
一九七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殷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