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軍事問題決議案

政治協商會議軍事問題決議案
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為政協決議之一部分。

一,建軍原則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

(二),軍隊建制應依國防需要,並按照國家一般教育及科學與工業之進步,改進其素質與裝備。

(三),軍隊制度應依我國民主政制與國情實行改革。

(四),改善徵兵制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五),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黨派系統及個人關係之外。

二,整軍原則

(甲)實行軍黨分立

(一)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軍隊內所有個人派系之組織與地方性質之系統,亦一併禁止。

(二)凡軍隊中已有黨籍之現役軍人,於其在職期間,不得參加其駐地之黨務活動。

(三)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四)軍隊內部的有任何特殊組織與活動。

(乙)實行軍民分治。

(一)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實行劃分軍區,其區域之範圍,應儘量使與行政區不同。

(三)嚴禁軍隊干涉政治。

三,實行以政治軍辦法

(一)在初步整軍計劃完成時,即改組軍事委員會為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

(二)國防部長應不以軍人為限。

(三)全國軍額及軍費應經行政院決議,立法院通過。

(四)全國軍隊應收國防部之統一管轄。

(五)國防部內設一建軍委員會,負建軍計劃及考核之責。(此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

四,實施整編辦法

(一)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儘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

(二)中央軍隊應依軍政部原定計劃,儘速於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

(三)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

(四)軍事委員會內應即設置整編計劃考核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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