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開會詞

政治協商會議開會詞
作者:蔣中正
1946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日

各位先生:今天政治協商會議開幕,本席代表國民政府向各位致誠摯之歡迎,同時也願乘此時機,成熟我個人對會議的期望,至於政府的方針,我在元旦廣播詞中已經詳盡說明,不再重述。

今天到會的各位會員,有半數以上都曾經參加過歷屆國民參政會,因此我在今天很自然的聯想到來國民參政會的成就,參政會到今天已經是第四屆,而民選的成分逐漸增加,現在由選舉產生的參政員已占總額三分之二,歷屆參政會對國家的貢獻不一而足,而最重要的就是共同一致,擁護抗戰到底的國策,儘管參政員中間,在政治上的立場和見解各有不同,而對於國家民族安危存亡所系的根本大計,其主張則是全體一致,始終一貫的,我們所以能持久抗戰,獲得勝利,這是一個主要的力量,現在我們抗戰已勝利,我們中國對這次世界大戰中的人物,正如其他聯合國一樣,「要贏得勝利並且要贏得和平」,所謂贏得和平,就一般的說,是要確保勝利的成果,建立世界和平的秩序,永絕侵略戰亂的根源,而在我們中國來說,尤其要緊接着抗戰的勝利,以舉國一致的努力,排除萬難,以謀國內秩序的安定和建國工作的進行。

本會議召集的目的,是邀集各黨派代表和社會賢達來共商國是,我們所要商討的,是國家的戰時度到平時,由抗戰進到建國的基本方案,也就使怎麼集中一切力量,增強一切力量,以開始建國工作的問題。我們八年苦戰,死者為國犧牲,生者備嘗痛苦,唯一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民族的生存,排除建國的障礙,以求得這一個復興建設的良機。現在抗戰既已勝利結束,建國工作就應該立即開始,我們中國必須實行三民主義,已為全國所公認,中國必須成為統一民主而強盛的國家,更是世界所期望,所以我們一方面努力促成國民大會的如期召集,民主憲政的及早實施,同時我們要在國民大會召開以前,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來消除一切足以妨礙意志統一,影響安寧秩序和延遲復興建設的因素,以充實我們建國的力量,加速我們建國的進行,政府召集本會議的旨趣,就在於此;本會議的使命與任務,就在於此。

我們過去因為進行着生死存亡的抗戰,一切的措置與法令都着重於適應軍事的要求,抗戰結束以後,我們的工作應該是「善後為先,建設第一」,許多戰時法令,已經在陸續廢止或修改,今後政治上和社會上一切的設施,都要儘量納之於正常的軌轍,加強法治的精神,以立憲政的基礎。參加本會議的各位先生,對於此點,一定是具有同感的,如有意見,深望儘量陳述,政府無不可以考慮採納,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國家社會現實的狀況,總要使過渡期間不發生困難或紛亂,使國家根本不至於動搖,以期順利推行憲政,而使建國工作的一圓滿進行。

本會議雖然不是由人民選舉而產生,但各位先生熱心國事,關切民生,一定能體察人民真正的願望,認識人民迫切的要求,國父有言:「國家之基本在於人民」,所以人民的要求與國家的需要,必然是符合的。依本席的觀察,今天我們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是求安定,求復興,最低限度也要求他們的生活有保障,使他們得以安居樂業,使他們的自由不受侵害,對於這一點,政府當然要負責盡職,以滿足人民的願望,解除人民的痛苦,保障人民的自由。同時本會議索要充分商討的,也就是以這些最迫切的要求為基礎,來確定我們當前的國是。我們中國必須實現民主,這是我們國民革命的一貫的宗旨,也是這次艱苦抗戰的目的,但在國民大會沒有召集,現正沒有實施以前,人民真正的意志,還沒有充分表達的途徑,我們大家的責任卻是十分的沉重。政府這次招集本會議,只由責任和義務的觀念,絕沒有自私和得失之見,政府對於本會議的決定,只要有利於國家的建設,又裨於人民的幸福,有助於民主的推進,無不傾誠接納。同時我個人在會議開始的今天,要對各位貢獻下面幾點的意見:

第一,要真誠坦白,樹立民主的楷模。我們這一次會議當然不是為各黨派解決自身問題的會議,而是為共同奠定建國基礎的會議,我們個人對於國事的見解,和政治上的主張,必不能絕對相同,或許是距離甚大,但是我希望各位在鞏固國本的共同認識之下,都能充分坦白的提出主張,不必有所隱晦或保留,我們正可籍此熱烈討論的機會,從各種不同的見解中發現共同的途徑,從相互的諒解中增進我們的合作精神,惟有坦白才見得真誠,也惟有犧牲成見,擇善而從,才能成立合理而有益的決議。應主張的就積極主張,該讓步的就不惜讓步,我們要以這一次為民主精神的試驗,也要以這一次為養成民主風度的嚆矢,我們希望本會議能始終保持諒解與和諧,不希望發生任何的停頓和波折。

第二,要大公無私。顧全國家的利益。我們的諒解與讓步,有一個共同的指歸,這是國家民族的利益為先,而黨派或個人的得失為後。在國家民族的整個利益之前,所有黨派或個人成分的成見,應無不可以犧牲,無不可以讓步,為了成立有效的決議,有時候撤銷我們的提案,比之堅持我們的主張,更有偉大的價值,這樣才見得我們謀國的公忠,才能使這次會議由確實的成就。

第三,要高瞻遠矚,正視國家的前途。我們在舉行會議的中間,有三件事大家要牢記在心,一是抗戰其中軍民犧牲的壯烈,二是我們同胞流離痛苦而渴望解救的迫切,三是我們國家過去蒙受憂患的深重和民族前途安危禍福的不可預知,所以我們這一次會議,是要集中力量,而決不可以分散力量,是要造成團結,而決不可以破壞團結,是要扶助政府,而決不是要削弱政府,是要開闢建國的前途,促使我們國家的進步,而決不可以使國家停滯在百事落後的地位,甚而至於造成國家的退步,只要我們能認識這幾個要點,而後我們國家乃可以邁進於民主建設的大道,為世界友邦所尊重。

各位先生:本席對於這一次會議,是具有充分的信心,我深感我們過去國民參政會的精誠合作,已經贏得抗戰的勝利,我因此同樣深信這一次會議的成就,必能推進建國的工作,保持勝利的成果,以贏得和平。世界輿論所屬望,人民殷切的祈求,都集中於我們這一次政治協商會議,敬以十分的誠意,禱祝本會議的成功。

現在,我還要乘此機會向各位宣布政府決定實施的事項:

  1. 人民之自由:人民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2. 政黨之合法地位:各政黨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得在法律範圍之內公開活動。
  3. 普選:各地積極推行地方自治,依法實行由下而上之普選。
  4. 政治犯:政治犯除漢奸及確有危害民國之行為者外,分別予以釋放。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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