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錄之餘
作者:顧炎武 

原序 編輯

有通儒之學,有俗儒之學。學者將以明體適用也,綜貫百家,上下千載,詳考其得失之故,而斷之於心,筆之於書,朝章、國典、民風、土俗,元元本本,無不洞悉,其術足以匡時,其言足以救世,是謂通儒之學。若夫雕琢辭章,綴輯故實,或高談而不根,或剿說而無當,淺深不同,同為俗學而已矣。自宋迄元,人尚實學,若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之流,著述具在,皆博極古今,通達治體,曷嘗有空疏無本之學哉。明代人才輩出,而學問遠不如古。自其少時鼓篋讀書,規模次第已大失古人之意。名成年長,雖欲學而無及。間有豪雋之士,不安於固陋,而思嶄焉自見者,又或采其華而棄其實,識其小而遺其大。若唐荊川、楊用修、王弇州、鄭端簡,號稱博通者,可屈指數,然其去古人有間矣。

崑山顧寧人先生,生長世族,少負絕異之資,潛心古學,九經諸史略能背誦,尤留心當世之故,實錄奏報,手自抄節;經世要務,一一講求。當明末年,奮欲有所自樹,而迄不得試,窮約以老。然憂天憫人之志,未嘗少衰,事關民生國命者必窮源溯本,討論其所以然。足跡半天下,所至交其賢豪、長者,考其山川風俗、疾苦利病,如指諸掌。精力絕人,無他嗜好,自少至老,未曾一日廢書,出必載書數簏自隨。旅店少休,披尋搜討,曾無倦色。有一疑義,反覆參考,必歸於至當。有一獨見,援古證今,必暢其說而後止。當代文人才士甚多,然語學問,必斂衽推顧先生。凡制度典禮有不能明者,必質諸先生。墜文軼事有不知者,必徵諸先生。先生手畫口誦,探源竟委,人人各得其意去。天下無賢不肖,皆知先生為通儒也。

先生著書不一種,此《日知錄》,則其稽古有得,隨時札記,久而類次成書者。凡經義史學、官方吏治、財賦典禮、輿地藝文之屬,一一疏通其源流,考正其廖誤。至於嘆禮教之衰遲,傷風欲之頹敗,則古稱先,規切時弊,尤為深切著明,學博而識精,理到而辭達。是書也,意惟宋元名儒能為之,明三百年來殆未有也。

耒少從先生游,嘗手授是書。先生沒,復從其家求得手稿,校勘再三,繕寫成帙,與先生之甥刑部尚書徐公健庵、大學士徐公立齋謀刻之而未果。二公繼沒,耒念是書不可以無傳,攜至閩中。年友汪悔齋贈以買山之資,舉畀建陽丞葛受箕,鳩工刻之以行世。

嗚呼,先生非一世之人,此書非一世之書也。魏司馬朗復井田之議,至易代而後行。元虞集京東水利之策,至異世而見用。立言不為一時,錄中固已言之矣。異日有整頓民物之責者,讀是書而憬然覺悟,採用其說,見諸施行,於世道人心實非小補。如第以考據之精詳,文辭之博辨,嘆服而稱述焉,則非先生所以著此書之意也。

康熙乙亥仲秋門人潘耒拜述

編輯

敘曰:自明體達用之學不修,後生鉅材日事纂述,而鴻通瑰異之資遂率隳敗祠章訓詁、襞績破碎之中。漢時經術修明,賢哲著書,大都採擇傳記百家,論說時政與己志而已。魏晉已降,著錄始廣。唐以後遂歧分為數家,其善者自典章經制文物度數以及佛老之書,徼裔之跡,莫不明其因革損益、巨細本末,號稱繁博。然求其坐而言,可起而行,修諸身心,達於政事者,不數覯焉。 崑山顧亭林先生,質敏而學勤,誼醇而節峻,出處貞亮,固已合於大賢。雖遭明末喪亂,遷徒流離,而撰述不廢,先後成書二百餘卷。閎廓奧賾,咸職體要,而智力尤瘁者此也。其言經史之微文大義、良法善政,務推禮樂德刑之本,以達質文否泰之遷嬗,錯綜其理,會通其旨。至於賦稅、田畝、職官、選舉、錢幣、權量、水利、河渠、漕運、鹽鐵、人材、軍旅,凡關家國之制,皆洞悉其所由盛衰利弊,而慨然著其化裁通變之道,詞尤切至明白。其餘考辨亦極賅洽。《易》曰:「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又曰:「困者,德之辨也。」傳曰:「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豈非善成其鴻通瑰異之資,而畢出於體用焉哉。元明諸儒,其流失喜空言心性,凡講說經世之事者,則又迂執寡要。先生因時立言,頗綜核名實,意雖救偏,而議極峻正,直俟諸百世不惑,而使天下曉然於儒術之果可尊信者也。

汝成鑽研是書,屢易寒暑。又得潘檢討刪飾元本,閻徵君、沈鴻博、錢宮詹、楊大令四家校本。先生討論既夥,不能無少少滲漏,四家引申辯證,亦得失互見,然實為是書羽翼也,用博採諸家疏說傳注名物古制時務者條比其下。伏處海濱,見聞孤陋,又耆碩著書富邃,而義無可附,則亦闕諸。竊慮踳駁,有逾簡略。嗚呼,學識遠不逮先生毛髮,而欲以微埃涓流,上益海岱之崇深,抑愚且妄矣。然先生之體用具在,學者循其唐塗,以窺賢聖製作之精,則區區私淑之心,識小之指,或不重為世所詬病者矣。書凡三十二卷,篇帙次第略不改易。集釋條目、諸賢名氏里爵,具列於後,而輒著其大指於篇。

先生著述閎通,是書理道尤博,學術政治皆綜隆替,視彼窾言,奚啻瓶智。自康熙三十四年,吳江潘檢討刻於閩中,流行既久,刊劂多訛,潛邱諸君皆有校正。今茲集釋即緣為權輿,復廣加鈎析,脫字既增,誤文亦削。諸君別著,論纂雖殊,指意可並,則亦附諸。至先生所纂《金石文字記》、《山東考古錄》、《石經考》、《五經同異》、《音學五書》、《郡國利病書》、《亭林詩文集》、《菰中隨筆》等書,凡藉參稽,亟為決擇;若異徑庭,不引詮訓。至漢唐及明經史傳紀諸子雜家,皆先生博綜穿穴,茲更無事駢枝。凡所稱引,率斷自先生同時及後賢所述。 先生問學浩博,論說深遠,專綜大綱,或忘識小。諸家辨駁,其無關閎旨者勿論;間有異同,轉滋歧舛。用援鄭詁《禮經》、顏注《漢史》之例,拾遺元文,參以私測,更列眾言,加之融釋。 諸經訓纂,眾史傳志,其文可互通者,悉隨先生所錄疏明。至義類所觸,或摭實略虛,或舍新徵舊。又逸書別史、諸子百家,分見少殊,援引斯異,亦隨所列之文、所據之本,略事鈎甄,以祛抵滯。

先生負經世之志,著資治之書,舉措更張,言尤慨切。第世異盛衰,則論貴參伍,求棟買轂,何殊區霚。爰竭顓愚,略疏偏激,不為掉罄,間陳一孔,雖會幾深,終慚和繆。又先生留心時務,奏議文書事關利害,皆入簡編。今有發明,廣為采廁。著書誠尚雅馴,立說亦爭要領。或節錄其篇,或咸登其論,理勢恐失其真,辭氣多仍其筆,亦准全書,惟求實事。至於詞原曲喻,隱多未正,既輒舛馳,闕疑云爾。

世嬗歲遷,學者輩出,參考古今,蔚成宏傑。其論治體要道、經術文章,器識雖殊,穿並則一。間著名理,有出先生論述外者,既綜疏列;至於考證諸家,意主搜羅,凡所引稱,時至繳繞,今入注文,但取證明,奚事炫博,輒加刪節,歸諸簡核。若語有繁略,理無醇疵,既列其凡,不廣附麗。

疏說既繁,主名難一;氏族不署,淆舛易滋。然或同籍系,罔辨纂言,既異存亡,須分著錄。始輯注文,但稱某氏,惟氏同則殊以官,諡同則加以地。其他區異,旨亦准斯。至同時材哲,則概著其名,事取標題,義無軒輊。第上相位崇,守土分別,兼獲師承,宜謹書策。少變其文,復同前例。叔重解字,引賈逵之說,書官以尊;康成治詩,重毛公之賢,稱箋自下。爰式先儒,用慎操翰。

潘氏耒,字次耕。吳江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官檢討。元刪錄本,通行刊本。
閻氏若璩,字百詩,太原人。康熙間舉學鴻詞。元校本。
楊氏名寧,字簡在。江陰人。拔貢生,官知縣。元校本。
沈氏彤,字冠雲。吳江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元校本。
錢氏大昕,字曉徵。嘉定人。官少詹事。元校本。
談氏允厚,字厚臣。嘉定人。
胡氏承諾,字君信,一字石莊。石門人。舉人。
王處士錫闡,字寅旭。吳江人。
張氏爾岐,字稷若。濟陽人。
陸氏世儀,字道威。太倉人。
唐氏甄,字鑄萬。夔州人。舉人,官知縣。
陸清獻隴其,字稼書。平湖人。進士,官御史,從祀廟庭。
魏鴻博禧,字冰叔。寧都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李文貞光地,字晉卿。安溪人,官大學士。
徐司冠乾學,字原一。崑山人。進士。
朱檢討彝尊,字錫鬯。秀水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慕氏天顏,字鶴鳴。靜寧人。進士,官漕運總督。
儲大令方慶,字廣期。宜興人,進士。
嚴太僕虞惇,字寶成。常熟人。進士。
姜氏宸英,字西溟。慈谿人。官編修。
方侍郎苞,字靈皋。桐城人。進士。
惠侍讀士奇,字天牧。吳縣人。進士。
任氏源祥,字王谷。宜興人。
王給事命岳,字伯咨。晉江人。
陳氏啟源,字長發。吳江人。
梅氏文鼎,字定九。宣城人。
臧氏琳,字玉林。武進人。
邱氏嘉穗,字秀瑞。浙江人。舉人。
陳庶子遷鶴,字介石,安溪人。
楊編修繩武,字文叔。吳縣人。
顧司業棟高,字復初。無錫人。
陳文恭宏謀,字汝咨。臨桂人。官大學士。
陳總兵倫炯,字資齋。同安人。
曹給事一士,字諤庭。上海人。進士。
汪氏師韓,字抒懷。錢塘人。官編修。
柴氏紹炳,字虎巨。仁和人。
謝中丞敏,字肅齋。武進人。
陳通政兆侖,字句山。錢塘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庶吉士。
全氏祖望,字紹衣。鄞縣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
陳鴻博文靖,字位山。當塗人。乾隆初舉。
喬氏光烈,字敬亭。上海人。進士,官巡撫。
裘文達曰修,字叔度。新建人。進士,官尚書。
宮氏獻瑤,字瑜卿。安溪人。官洗馬。
王方伯太岳,字芥子。定興人。進士。
姚氏范,字南青。桐城人。官編修。
江氏永,字慎修。婺源人。
盧氏文弨,字紹弓。餘姚人。侍講學士。
陸中丞耀,字青來。吳江人。舉人。
莊侍郎存與,字方耕。武進人。進士及第。
王氏鳴盛,字鳳喈。嘉定人。光祿寺卿,進士及第。
黃氏中堅,字震生。吳縣人。
戴氏震,字東原。休寧人。庶吉士。
趙氏翼,字雲崧。陽湖人,貴西兵備道,進士及第。
姚刑部鼐,字姬傳。桐城人。進士。
柴御史潮生。
胡御史蛟齡。
楊侍郎永斌。
王上舍應奎,字柳南。常熟人。
孫氏志祖,字頤谷。仁和人。進士,官御史。
惠氏棟,字定宇。侍讀子。
鳳氏韶,字德隆。江陰人。歲貢生。
朱氏澤沄,字止泉。寶應人。
錢徵士大昭,字晦之。嘉定人。嘉慶初舉孝廉方正。
梁氏玉繩,字曜北。錢塘人。
汪明經中,字容甫。江都人。
劉學博台拱,字端臨。寶應人。
莊大令述祖,字葆琛。陽湖人。進士。
莊氏綬甲,字卿珊。大令子。
錢學博塘,字岳源。嘉定人。進士。
洪氏亮吉,字稚存。陽湖人。官編修。
桂氏馥,字未谷。曲阜人。進士,官知縣。
孫兵備星衍,字淵如。陽湖人。進士及第。
凌氏廷堪,字次仲。歙人。進士,官教授。
雷氏學淇,字介庵。直隸通州人。進士。
張大令雲璈,字仲雅。錢塘人。舉人。
陳同知斌,字白雲。德清人。進士。
程方伯含章,字月川。景南人。舉人,巡撫,左遷布政使。
劉氏逢祿,字申受。武進人。進士,官禮部主事。
陸學博珣,字子劭。嘉定人。
管氏同,字異之。上元人。舉人。
沈明經宇,字啟大。嘉定人。
劉明經開,字孟塗。桐城人。
嚴氏如煜,字樂園。漵浦人。孝廉方正,官按察使。
沈學博欽韓,字文起。舉人。吳縣人。
阮閣部元,字伯元。儀徵人。今官協辦大學士,雲貴總督。
陶宮保澍,字雲汀。安化人。進士,今官兵部尚書,兩江總督。
方東樹,字植之。桐城人。
姚大令瑩,字石甫。桐城人。進士,今官江蘇知縣。
周濟,字保緒。荊溪人。進士,今官教授。
魏源,字默深。邵陽人。舉人,今官內閣中書。
張生洲,字淵甫。吳江人。舉人,今官教諭。
謝占壬,字◎◎。寧波人。
施彥士,字朴齋。崇明人。舉人,今官知縣。
徐璈,字六襄。桐城人。進士,今官知縣。
左暄,字春谷。經縣人。

道光十四年五月嘉定後學黃汝城敘錄

編輯

鄒福保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專以著作傳,而著作亦為振古以來所未有。所輯《日知錄》,孤懷閎識,殫見洽聞,國史本傳稱之為「精詣之書」。然止雲三十卷。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數之外,此四卷又溢出於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歟?余維自古磊落奇偉之士,其緒論足以扶世翼教者,雖殘編斷簡,至一句一字之微,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憚流傳至於千百祀之久,況乎道德文學經濟氣節巋然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為經師、人師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宜乎人之甄采遺佚,而不忍使其磨滅於塵蠢中也。

余嘗謂先生之學卓然成大家,足與前代之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諸公相頡頏。厥故有二:一多讀人間有用書,一多交海內益友。凡群經諸史、金石圖篆、文編說部有關於歷代掌故、國家典制、天文輿地、河漕兵農之屬,咸悉心研撢,窮極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無一刻離書,出行挾以自隨,有疑則發篋對勘。此所以洞燭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跡半天下,所交皆巨人長德,虛懷若谷,廣益集思,其學究天人,如王闡熟精《三禮》,如張爾歧旁參互證,如閻若璩博聞強記,如吳任臣讀盡有字之書,如朱彝尊專精六書之業,如張紹能包他人之所有,並能拓他人之所無,又與傅山,李容,歸莊、七宏撰諸君子或辨析道義,或切刺名理,往復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詣愈峻,斂華就實,經世淑身,而不為虛憍詭異之說,是足多已。嗟乎!時至今日,儒術衰微,卮言紛紛遍華夏,幾不知正學為何事。有心世道者,側身環顧,愀然有憂思焉,以為當世不見先生,亦不復知有先生矣。猶賴聖明在上,表章潛德,詔舉先生從祀文廟兩院,凡薄海內外賢士大夫之聞風者,私相慶慰,俱憬然於斯道垂絕,尚有一線留貽,奉先正之典型,挽狂瀾於既倒,不可謂非吾黨之幸也已!

此編餘於家藏舊書中檢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見,重寫授梓,以廣其傳,世之瓣香《日知錄》者,得此益窺全豹,豈不快哉!豈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國利病書》、《音學五書》、《雜著十種》及詩文集等,至今風行字內,家有其書。並聞《利病書》之原稿,曾經先生於簡眉冊尾手自細注者,尚存崑山祠堂中,可得披覽。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雲藏洪琴西觀察家,然未及睹。又《區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義門曾於東海相國所偶見一帙,而世無傳本,存否難知。又《皇明修文備史》四十帙,中間所輯書七十五種,皆有明一代之事,蓋先生當時有志於明史,而未暇成書者。乾隆時,武進趙億孫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嗚呼!吾吳不乏劬書耆學之君子,有注意於鄉邦文獻、搜遺訂墜者乎?採訪雕鐫,匪異人任,能令先生未經傳播之書,一一長留於天地間,區區之心,不勝大願。

抑猶有說焉,先生乃我蘇之鄉賢也,郡城中應有專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之祭祀,以為邦人士之師資。余懷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竊自愧恨;桑梓馨香之報,其安能無望於後之來者乎!

宣統二年庚戌秋七月鄉後學元和鄒福保謹序

卷一 編輯

書法

晉衛恆《四體書勢》序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蓋觀鳥跡以興思也。因而遂滋,則謂之字。有六義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聲,『江』『河』是也;四曰會意,『武』『信』是也;五曰轉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長』是也。夫指事者,在上為『上』,在下為『下』也。象形者,『日』滿『月』虧,效其形也。形聲者,以類為形,配以聲也。會意者,止戈為『武』,人言為『信』也。轉注者,以『老』為『考』也。假借者,數言同字,其聲雖異,其意一也,自黃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書,焚燒先典,而古文絕矣,漢武帝時,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孝經》,時人已不復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漢世秘藏,希得見之。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恆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別。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仿佛。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恆竊說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愧不足廁前賢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時,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與古同,或與古異,世謂之籀書者也。及平王東遷,諸侯立政,家殊國異,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罷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愛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自秦壞古文,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文,八曰隸書。王莽時,使司徒甄豐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復有六書:一曰古文,孔氏壁中書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三曰篆書,秦篆書也;四曰佐書,即隸書也;五曰繆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鳥書,所以書幡信也。及許慎撰《說文》,用篆書為正,以為體例,最可得而論也。秦時李斯,號為二篆,諸山及銅人銘皆斯書也。漢建初中,扶風曹喜少異於斯,而亦稱善。邯鄲淳師焉,略究其妙。韋誕師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誕為武都太守,以能書留補侍中,魏氏寶器銘題皆涎書也。漢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為古今雜形,然精密簡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難成,即令隸人佐書,曰隸字。漢因行之,獨符印璽、幡信題署用篆。隸書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靈帝,好書。時多能者,而師宜官為最,大則一字徑丈,小則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壁書,過觀者以酒讎,計錢足而火之。每書輒削,而焚其札。梁鵠乃益為判而飲之酒,候其醉而竊其札,鵲卒以書至選部尚書。宜官,鵠宜為大字,邯鄲淳宜為小字。鵠謂淳得次仲法,然鵠之用筆盡其勢矣。漢末,有左子邑,小與淳、鵠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少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漢興而有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時,齊相杜度號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稱工。杜氏殺字甚安,而書體微瘦。崔氏甚得筆勢,而結字小疏。弘農張伯英者,因而轉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書而後練之,臨池學書,他水盡黑,下筆必為楷,則號『匆匆不暇草書』,寸紙不見遺,至今猶寶其書,韋仲將謂之「草聖」。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盂潁、梁孔達、田彥和及韋仲將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於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羅叔景,趙元嗣者,與伯英並時,見稱於西州,而矜巧自異,眾頗惑之。故英自稱『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羅、趙有餘』。河間張超亦有名,然雖與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漢時策書,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稱皇帝以名,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賜策。其異者隸書,用尺一木,兩行而已。 隸書

《漢書·藝文志》:「《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愛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間裡書師合《蒼頡》、《愛歷》、《博學》三書,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復(師古曰:復,重也)字。元帝時,黃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中正字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各令記字於庭中。楊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復續楊雄作十三章,(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別,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無復字,六藝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征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為作訓故,並列焉。」庾肩吾《書品序》:「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論例》曰:「程邈變篆為隸,楷則有常。後代作文隨時改易,衛宏官書數體,呂忱或字多奇,鍾、王等家以能為法,致今楷文改變,非復一端。」

《南齊書·劉休傳》:「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隸法,世共宗之。右軍之體微古,不復見貴。休始好此法,至今此體大行。」

《梁書·蕭子云傳》:「子云善草隸書,為世楷法。自雲善效鍾元常、王逸少,而微變字體。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賞,隨世所貴,規摹子敬,多歷年所。年二十六,著《晉史》,至《二王列傳》,欲作論語草隸法,言不盡意,遂不能成,略指論飛白一勢而已。十許年來,始見敕旨《論書》一卷,商略筆勢,洞徹字體,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猶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隸式,始變子敬,全范元常,逮爾以來,自覺功進。」(可見鍾、王之字即是隸書。)

《後魏書·江式傳》:式表云:「晉世義陽王典詞令任城呂忱表上《字林》六卷,尋其況趣,附托許氏《說文》;而按偶章句,隱別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隸,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於是撰集字書,號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體依許氏《說文》為本,上篆下隸。」

《水經注》:「昔在漢世,洛陽宮殿門題多是大篆,言是蔡豈諸子。自董卓焚宮殿,魏太祖平荊州,漢吏部尚書安定梁孟皇善師宜官八分體,求以贖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系帳中愛玩之,以為勝宜官,北宮榜題咸是鵠筆。南宮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韋誕以古篆書之。皇都遷洛,始令中書舍人沈含馨以隸書書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節,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諸桁榜題皆是式書。」 劉勰《文心雕龍》引庾肩吾《書品》:「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草聖起於漢時,解散隸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創之義,故曰草書。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書知名,今之草書是也。」

《北齊書》:「趙仲將善草隸,雖與弟書,書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於人,似相輕易。若與當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爾,是以必須隸書,」(可見不草即是隸書。)

晉成公綏《隸書體》云:「蟲篆既繁,草稿近偽,適之中庸,莫尚於隸。」是則篆、草之中惟有隸也。又云:「若乃八分、璽法,殊好異制。」是八分雖別一體,亦謂之隸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則後人之名為楷者,從此出矣。

王羲之《題衛夫人筆陣圖後》云:「夫書,先須引八分、章草人隸字中,發人意氣。」

《宣和書譜》:「為八分之說者多矣。一日東漢上谷王次仲以隸字改為楷法,變八分。此蔡希綜之說也。一曰去隸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謂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語也。(《莊子》:「丁子有尾。」世人謂右行曲波為尾。丁子二字,左行曲波亦是尾也。揚慎曰:觀此、則莊子之時已有八分書,不始於王次仲矣。)前世之善書類能言其書矣。然而自漢以來,至於唐千百載間,金石遺文之所載,特存篆、隸,行、草,所謂八分者何有?至唐,則八分書始盛,其典型蓋類隸而變方廣作波勢,不古不嚴,豈在唐始有之那?杜甫作《八分歌》,盛稱李潮、韓擇木、蔡有鄰,是皆唐之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則希綜、蔡邕之論安在哉?蓋古之名稱與今或異,今所謂正書,則古所謂隸書;今所謂隸書,則古所謂八分。至唐則又於隸書中別為八分以名之,然則唐之所謂八分者,非古之所謂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張彥遠、曰貝冷該、曰於僧翰、曰釋靈該,是四子俱唐人,則知今之八分出於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詔後世雲,」 《金石錄》:「右《東魏大覺寺碑》陰題『銀青光祿大夫臣韓毅隸書』,蓋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隸書,今之正書也。』張懷瓘《六體書論》亦云:『隸書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書。』自唐以前皆謂楷字為隸,至歐陽公《集古錄》,誤以八分為隸書,自是舉世凡漢時石刻皆目為漢隸。有一士人力主此論,余嘗出漢碑數本問之:何者為隸?何者為八分?蓋自不能分也。因覽此碑,毅自題為隸書。故聊志之,以法來者之惑。」

《老學庵筆記》:「周越《書苑》云:『郭忠恕以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隸書出,隸書悖而行書作,行書狂而草書聖。』以此知隸乃今真書。趙明誠《金石錄》謂誤以八分為隸,自歐陽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鍾隸。《王羲之傳》:尤善隸書、為古今之冠。)

《項氏家說》曰:「程回可父辨隸書曰:周興嗣《千字》:『杜稿鍾隸。』蕭於雲啟云:「論草隸,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價《五體序》云:『篆則科斗、玉筯、垂露、薤葉,隸則羲、獻、鍾、庾、歐,虞,顏、柳,八分則酌乎篆,隸之間者。』《書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以諸家參之,則今之稱隸者,乃二八分書;古之稱隸者,真書,行書也。唐與國初並無此誤,自歐陽以來始誤。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當為小楷,疑非秦書。蓋不知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也。黃公紹曰:『按《唐六典入校書郎正字所掌字體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璽、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經、碑碣所用;五曰隸書,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則程說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東漢、魏,晉皆用八分,唯銘刻之陰或用隸字也。許昌辨臣勸進與受撣壇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謂為隸書,乃今正書耳,世俗亦往往謂之隸書,且相尚學焉。不知彼將以何等為古八分,又將以今正書為何等邪?」

《水經注》:「古文出於黃帝之世。蒼頡本鳥跡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義焉。自秦用篆書,焚燒先典,古文絕矣。魯恭王得孔子宅書,不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蓋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於周宣王之時,史籀創著。平王東遷,文字乖錯。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書謂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許氏字說專釋於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隸之書起於秦代,而篆字文繁,無會劇務,故用隸人之省,謂之隸書。或曰即程邈於雲陽增損者。是知隸者,篆捷也。孫暢之嘗見青州刺史傅宏仁說,臨淄人發古冢,得銅棺,前和外隱起為隸字,言『齊太公六世孫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餘同今書。證知隸自古出,非始於秦。」

洪适《隸釋》云:「今之言漢字者,則謂之隸;言唐字者,則謂之分。殆不知在秦漢時,分、隸已兼有之。唐張懷瓘《書斷》云:『蔡邕八分入神,隸入妙。』又云:『張昶八分碑在華陰,今華山所存漢碑凡四,華亭一碑乃昶分書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時官務稍多,得次仲文,簡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漢和帝時,賈魴用隸字寫《三蒼》,隸法由茲而廣。蓋八分為小篆之捷,其贊八分則曰:『龍騰虎踞兮勢非一,交戟橫戈兮氣雄逸。』其贊隸則曰:『摧鋒劍析,落點星垂。』詳其說而察其字,則孫根及華亭碑為漢人八分無疑矣。唐人自稱八分,蓋有自來,考古博雅之士更為辨之。」

《宋史·選舉志》:「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趙古則《學范》曰:「隸即漢八分,真即漢隸,古今傳習異辭,始隨常名,使人易曉。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補筆談》曰:「今世浴謂之隸書者,只如古人之八分書,謂初從篆文變隸,尚有二分篆法,故謂之八分書。後也全變……隸書,即今之正書,章草、行書,草書皆是也。後之人乃誤謂古八分書為隸書,以今時書為正書。殊不知所謂正書者,隸書之正者耳,其餘行書、草書皆隸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陳蒼石鼓文已訛,大小二篆生八分。苦縣光和尚骨立,書貴瘦硬方通神。』苦縣《老子朱龜碑》,光《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和《華山碑》皆今所謂隸書也。杜甫詩亦只謂之八分。』又《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嘗用隸書。1111漢魏碑文,皆八分,非隸書也』」。

元吾邱衍《學古編·辨字》:「一曰科斗書,科斗書者,蒼頡觀三才之文,及意度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畫文象蝦蟆子,形如水蟲,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蒼頡形意配合為之,損益古文,或同或異,加之銛利鈎殺,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書者,比籀文體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謂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謂籀文為大篆。四曰秦隸。秦隸者,孫邈以文牘繁多,難於用篆,因減小篆為便用之法,故不為體勢。若漢款識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隸也。便於佐隸,故曰隸書。即是秦權、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謂之篆,誤矣。或言秦未有隸,且疑程邈之說,故詳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漢隸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隸則易識,比漢隸則微似篆,若用篆筆作漢隸字,即得之矣。八分與隸,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漢隸。漢隸者,蔡邕石經及漢人諸碑上字是也。此體為最後出,皆有挑法,與秦隸同名,其實異。寫法載前卷十七舉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識,款識文者,諸侯本國之文也。古者諸侯書不同文,故形體各異。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學者取款識字為用,一紙之上,齊、楚不分,人亦莫曉其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亂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雲》: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

卷二 編輯

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閒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乾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飢,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荐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飢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飢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飢,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餚羞曲櫱,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飢,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櫱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櫱。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飢,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台,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凶;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鑑》: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僱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託,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複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此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朴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鬚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卷三 編輯

廢釋道二教

《晉書·佛圖澄傳》:「澄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虎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國之神,非諸華所應詞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逮眾隸例皆禁之,其犯者與淫祠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添居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知咸聞。』」 七年三月,詔諸州坑沙門毀佛像。

《高宗紀》:「興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復佛法。」

《宋書·蠻夷傳》:「太祖元嘉中,汰沙門,罷道者數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曇標道人與羌人高閣謀反,上因是下詔曰:『佛法訛替,沙門混雜,未足扶濟鴻教,而專成速藪。加好心頻發,凶狀屢聞,敗亂風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違禁,嚴加誅坐。』於是設諸條禁,自非戒行禁苦,並使還俗。而諸寺尼出入宮掖,交關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釋老志》:「世祖即位,富於春秋,既而銳志武功,每以平定禍亂為先,雖歸宗佛法,敬重沙門,而未存覽經教,深求緣報之意。及得寇謙之道,帝以清淨無為,有仙化之證,遂信行其術。時司徒崔浩博學多聞,帝每訪以大事。浩奉謙之道,尤不信佛。與帝言,數加非毀,常謂虛誕,為世費害。帝以其辨博,頗信之。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人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又詔曰:『彼沙門者,假西戎虛誕,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養沙門者,皆送官曹,不得隱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沙門身死,容止者誅一門。』時恭宗為太子監國,素敬佛道,頻上表,陳刑殺沙門之濫,又非圖象之罪。今罷其道,杜諸寺門,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毀滅,如是再三,不許。乃下詔曰:『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妄假睡夢,事胡妖鬼,以亂天常,自古九州之中無此也。誇誕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亂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來,代經亂禍,天罰亟行,生民死盡,五服之內鞠為邱墟,千里蕭條,不見人跡,皆由於此。朕承天緒,屬當窮運之敝,欲除偽定真,復羲農之治。其一切盪除胡神,滅其蹤跡,庶無謝於風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銅人者,門誅。雖育胡神,問今胡人,共雲無有。皆是前世漢人無賴子弟劉元真、呂伯強之徒,接乞胡之誕言,用老莊之虛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實,至使王法廢而不行,蓋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有司宣告征鎮諸軍、刺史,諸有佛圖形象及胡經盡皆破擊焚燒,沙門無少長,悉坑之。』是歲,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雖不用,然猶緩宣詔書,遠近皆預聞知,得各為計。四方沙門多亡匿獲免,而土木宮塔,聲教所及,莫不畢毀矣。高宗踐極,下詔諸州縣,各聽建佛圖一區。其好樂道法,欲為沙門,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里所明者,聽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風,朝不及夕,往時所毀寺圖仍還修矣。」

南齊武帝,詔公私不得出家為道,及起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厭斷之。

齊顯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論難於前,遂敕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於是齊境皆無道士。

《周書》: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象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並禁諸淫祀,禮典所不載者盡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誠積自守者,簡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詔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練行者,遷居大寺觀,給其衣食,毋令闕乏;庸猥粗穢者,悉令罷遣,勒還鄉里。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諸州各留一所,餘皆罷之。

《舊唐書》:「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甚清靜,詔曰:『釋迦闡教,清靜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宏宣勝業,修植善根,開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仟身心,舍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象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謠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欲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跡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義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秀,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曰靜居;棲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膻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沖虛,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玄門,驅馳世務,尤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獲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戎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進,戒行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粹。聽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聲,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徐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按《舊史》之文不過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齊王同謀害己、率兵誅之云云。《新史》乃雲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復浮屠老子法。何其謬歟!)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門、道士虧違教法,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選青年高行實之,徐皆罷廢。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還依舊。

《舊唐書·彭偃傳》:「大曆末,為都官員外郎。時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無益於時,請粗加澄汰,其東川寺觀,請定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觀留道士十四人,降殺以七,皆精選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蘭若、道場無名者,皆廢,德宗曰:『叔明此奏,可為天下通制,不惟劍南一道。』下尚書集議,僵獻議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下因,循常守固者為下,故非有獨見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為萬代法,若不革舊風,令歸正道者,非也。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惟有僧尼頗為穢雜。自西方之教被於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漢至於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靜無為,若以色見,即是邪法,開示悟人,惟有一門,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況今日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在於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於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無益於國,不能息好。既不變人心,亦不因人心,強制力持,難致遠耳。臣聞天生烝人,必將有職,遊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陛下日旰憂勤,將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臣伏請僧道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二疋。其雜色役與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請還俗為平人者聽。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臣竊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其議不行。」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慾者也。今迷其內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墮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餘還為民。』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於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於亂政輕。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於亂人甚。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傑民,必將有職,游閒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致。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貲。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餘悉還為編人。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議雖上,罷之。」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以敬宗誕月,請於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德裕奏論 曰:『王智興於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於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髮,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產。自正月已來,落髮者無算。臣今於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餘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餘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緡,給牒即回,無別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繫於朝廷法度,狀奏。』即日詔徐州罷之。」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並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廢毀。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觀。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鍾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眾益迷。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於土木之工,奪人利於金寶之飾,遺君親於師資之際,違配偶於戒律之間。壞法害人,無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擬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釐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眾,予何讓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於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浮游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通鑑·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趙歸真等復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詔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詔東都只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將必不如幽州將,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於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諫招聚無算閒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游僧入境則斬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並省寺字。雖雲異方之教,無損致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釐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復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鑑》:「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復其舊。」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陛下即位以來,修復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復其舊矣。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於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諫官上言,速為罷役。今所復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詔,僧未復者勿復,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財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凶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於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禁僧俗捨身、斷手足、煉指、掛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隨時開落。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詔沸寺己廢於顯德中,不得復興。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詔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游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詔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如違,御史彈奏。」是歲,又詔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並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並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詔諭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偽撰,宜悉毀。」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詔道家復行《金籙》,《科範》。

改佛為道

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詔改佛號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寧萬壽宮觀為之,後別改宮觀一所,不用天寧。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初,通撥賜產千畝,已而豪華無涯。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產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駸駸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禁鑄佛寫經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詔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致饑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溺於積習,實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輒更以鐫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須經典誦讀者,勤於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並准此。」

禁與僧尼往還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詔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詔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姦猾,經歷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島有詩云: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詔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漸於東土。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閭,溪壑無厭,惟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於人,有蠹於俗。或出入州縣,假託威權;或巡歷鄉村,恣行教化。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六時禮懺,須依律儀。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輒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時僧徒多游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師肅然。」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於佛,惟治其徒。曰:『吾將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並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眾日盛,安坐而食,蠹財耗民,莫甚於此。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並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鬚髮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道教始於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御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歷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禪、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詔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於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於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於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里費,毋索取於民間,民亦毋得輒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相容隱者罪之。正統六年《實錄》云:「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詔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不聽,上諭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穡,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僧坐食於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於弟憧奴自削髮冒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併,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諭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御右順門。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濚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隱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行在禮部請懲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發歸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禮部奏:「永樂十六年人宗皇帝定製,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卜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亂收。俟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系額外濫收,且不通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若系額內之數,亦待五年考試給與。」從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嚴僧人化緣之禁。上謂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曰:「佛本化人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務祖風,往往以創造寺院為名,群界佛象,歷州郡化緣,所得財物皆以非禮耗費。其申明洪武中禁令,違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達英以寺為京都大剎,又缺住持,請命高僧領其眾。上謂禮部曰:「此僧為自營計,勿聽。」

八年三月戊寅,湖廣荊州府荊門州判陳襄言:「各處近有惰民不顧父母之養,安從異端,私自落髮,賄求僧司文憑,以遊方化緣為名,遍歷市井鄉村,誘惑愚夫愚婦,靡所不為,所至官司以其為僧,不之盤詰,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處,不許出境,庶絕奸弊。」從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廣東按察使僉事趙禮言:「各處寺觀多因田糧浩大,與民一體當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縣光孝寺,該糧三千餘石,每當春秋耕斂,群僧往來佃家,男女雜坐,嬉笑酣飲,豈無污染,敗壞風俗?乞依欽定額數設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縣二十名,就於本寺量給田畝,聽其自種自食,餘田均撥有丁無田之人耕種納糧。」上命行在禮部依所言行之。

正統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監太監洪寶保,請度家人為僧,許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禮部尚書胡濚等奏:「洪武間,天下僧、道給過度牒者,令僧錄司、道錄司造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迨今年久,前令寢廢,有亡沒遺留度牒未經銷繳為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偽造者,有盜賣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偽莫辨,乞自今以後,給度牒者仍造冊,頒行天下寺觀,以防奸詐。」從之。

五年正月辛未,給僧童一萬人度碟。進士張諫有希求請給數千百眾庵至京師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於彰義門外,監察御史林廷舉等奏付法司,坐當杖充邊衛軍,從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門,謂禮部尚書胡濚等曰:『舊制,僧道之數,府四十,州三十,縣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請,悉由里老並所司勘實,方得申送。近聞多不通本教,及來歷不明之人妄報貫籍,一概冒請。爾禮部即行文,請諸司待三年後,凡有應給牒者,先令僧、道衙門勘試,申送該管有司,審系額內並貫籍明白,仍試其精通本教經典,如行童令背《法華》等經並諸品經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經並諸品科範,番僧審通壇場十個,方許申送札部複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敢仍前濫保,事發,其經由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雲南虛仁驛驛丞尚褫言:「近年以來,釋教盛行,聾替士民誘煽男女,廉恥道喪,風俗掃地。此蓋前之掌邦禮者屈於王振之勢,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萬億,日熾月盛。今雖雲止度裁抑,不過示虛文、應故事而已。臣以為宜盡令長發,敕使歸俗務農,庶邪術不興,沴氣自息,」

《元史·張珪傳》言:「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官寺,宜清靜絕俗,洗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生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憚奉詞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

二十以上不許為僧

《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詔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髮為僧。年二十已下來請度牒者,俱令於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僧地沒官

《實錄》:正統十二年二月庚戌,彌陀寺僧奏:「本寺原種宛平縣土城外地十八頃有奇,近蒙戶部委官踏勘,令臣輸稅。然臣空寂之徒,乞賜蠲免,」上曰:「僧既不能輸稅,其地令沒官。」

僧尼之濫

《洛陽伽藍記·瑤光寺》:「永安三年,爾朱兆人洛陽,縱兵大掠。時有秀容胡騎數十人人寺淫穢,自此後頗獲譏誚。京師語云:『汝陽女兒急作髻,瑤光寺尼奪女婿。』」

《輟耕錄》引唐鄭熊《番禹雜記》:「廣中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宋陶谷《清異錄》:「京師大相國寺僧有妻曰梵嫂。」

《癸辛雜識》:「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尼站。」

元時,婦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時時延帝師堂上,戒師於帳中受戒誦咒作法,凡受戒時,其夫自外歸,聞娘子受戒,則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問數日,則親自赴堂受戒,恣其淫污,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風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兩廡,赴齋稱師娘。病則於佛前首謝,許披袈裟三日。殆與常人無異,特無發耳。

僧寺之多

自魏有天下,至於撣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以後,天下多虞,工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狠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餘萬矣,其寺三萬有餘。

南唐後主普度諸郡僧,建康城中僧徒殆至數千。

禁女冠尼姑

宣德四年六月,有順天府大興縣真元觀女冠成志賢等九人,詣行在禮部,請給度牒。禮部言:「太宗皇帝時,命尼姑皆還俗,今成志賢等亦宜還父母家。」上命先朝令,仍申明婦女出家之禁。

造寺寫經並無功德

《洛陽伽藍記·崇真寺》:「比邱惠凝死,一七日還活,經閻羅王檢閱,以錯名放免。惠凝具說過去之時,有五比邱同閱,一比邱雲是寶明寺智聖,坐禪苦行,過升天堂。有一比邱是般若寺道品,以誦四十卷《涅盤》,亦升天堂。有一比邱雲是融覺寺曇漠最,講《涅盤》、《華嚴》,領眾千人。閻羅上云:『講經者心懷彼我,以驕凌物,比邱中第一粗行,」令唯試坐禪誦經,不問講經。曇漠最曰:『貧道立身以來,唯好講經,實不明於誦,閻羅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迭曇謨最向西北門,屋舍皆黑,似非好處,有一比邱雲是禪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輩檀越,造一切經人中象十軀。』閻羅王曰:『沙門之禮必須攝心守道,志在禪誦,不干世事,不作有為。雖造作經象,正欲得他人之財物,既得他物,貪心即起;既懷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煩腦。』亦付司,仍與曇漠最同入黑門,有一比邱雲是靈覺寺寶明,自云:『出家之前,嘗作隴西太守,造靈覺寺成,即棄官入道,雖不禪誦,禮拜不缺。』閻羅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在法,劫奪民財,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勞說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門。太後聞之,遣黃門侍郎徐紇依惠凝所說,即訪寶明寺。城東有寶明寺,城內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覺、禪林、靈覺等三寺,問智聖、道品、曇謨最、道弘、寶明等,皆實有之。即請坐禪僧一百人,常在殿中供養之。詔不聽持經象,沿路乞索,若私有財物造經象者任意。凝亦人白鹿山,居隱修道。自此以往,京邑比邱悉皆禪誦,不復以講經為意。」

太祖皇帝御製《龍興寺碑》曰:「立剎之意,留心歲久,數欲為之,恐傷民資,若將民資建寺求佛,福從何來?」

羅整庵欽順《困知記續錄》:「梁武帝問達摩曰:『朕即位以來,造寺、寫經、度僧不可勝紀,有何功德?』答曰:『並無功德。』帝曰:『何以無功德?』答曰:『此但人天小果,有漏之因,如影隨形,雖有非實。』又宗杲《答曾侍郎書》有云:『今時學道之士,只求速效,不知錯了也。卻謂無事省緣、靜坐體究為空過時光,不如看幾卷經,念幾聲佛,佛前多禮幾拜,懺悔平生所作罪過,要免閻家老子手中鐵棒,此是愚人所為。』嗚呼,自佛法入中國,所謂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經種種糜費之事,日新月盛,但其力稍可為者,靡不爭先為之。導之者固其徒,向非人心之貪,則其說亦無緣而入也。奈何世之諂佛以求福利者,其貪心惑志纏綿固結而不可解。雖以吾儒正色昌言懇切詳盡,一切聞如不聞。彼蓋以吾儒未諳佛教,所言無足信也。達摩在西域,稱二十八祖人中國,則為禪家初祖。宗杲擅名一代,為禪林之冠,所以保護佛法者,皆無所不用其心,其不肯失言決矣。乃至如上所云種種造作以為無益者,前往如出一口,此又不足信耶。且夫貪、嗔、痴三者,乃佛氏之所深戒也,謂之三毒。凡世之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佛,以為有益而為之,是貪也;不知其無益而為之,是痴也;三毒而犯其二,雖活佛在世,亦不能為之解說。乃欲諂事土佛、木佛,以僥倖於萬一,非天下之至愚至愚者乎!凡吾儒解惑之言,不可勝述,孰意佛書中乃有此等本分說話。人心天理,誠有不可得而泯滅者矣。」

「今之道家蓋源於古之巫祝,與老子殊不相干。老子誠亦異端,然其為道主,於深根固蒂,長生久視而已。《道德》五千言具在,於凡祈禱、禁禱、經咒、符宗等事,初未有一言及之,而道家立教乃推尊老子,置之三清之列,以為其教之所從出,不亦妄乎!古者用巫祝以事神,建其官,正其名,辨其物,蓋誠有以通乎幽明之故,故專其職掌,俾常一其心志,以導迎二氣之和,其義精矣。去古既遠,精意浸失,而淫邪妖誕之說起。所謂經咒、符宗,大抵皆秦漢問方士所為,其泯滅而不傳者,計亦多矣,而終莫之能絕也,今之所傳,分明遠祖張道陵,近宗林靈素輩。雖其為用不出乎祈攘、爕禱,然既已失其精意,則所以交神明者,率非其道,徒滋益人心之惑,而重為世道之害爾,望其消災而致福,不以遠乎!蓋老氏之善成其私,固聖門所不取;道陵輩之濤張為幻,又老子之所不屑為也。欲攻老氏者,須分二端,而各明辨其失,則吾之說為有據,而彼雖架黠,亦無所措其辭矣。」

《通典》;貞觀八年,大宗謂長孫無忌曰:「在外百姓大似信物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將十個大德共達官同入,令我禮拜,觀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對曰:「佛法本貴清靜,以遏浮競。昔釋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因與之同輿,權翼以為不可。釋惠琳非無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顏延之曰:『三台之位,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今陛下縱慾崇信佛道,亦不須道人,且別參議也。」

杖宰相及僧

《金史·海陵紀》:「貞元三年,以右丞相張浩、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失大臣體,各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

《張通古傳》;「僧法主欲去,張浩、張暉欲留之,不可得。朝官又有欲留之者。海陵聞其事,召三品以上官上殿,責之曰:『聞卿等每到寺,僧法寶正坐,卿等皆坐其側,朕甚不取,佛者,本一小國王子,能輕舍富貴,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況僧者,往往不第秀才,市井游食,生計不足,乃去為憎。較其貴賤,未可與簿、尉抗禮,閻閻老婦迫於死期,多歸信之。卿等位為宰輔,乃復效此,失大臣體。』召法寶謂曰:『汝為僧,去住在己,何乃使人知之?』法寶戰慄,不知所為。海陵曰:『汝為長老,當有定力,今乃畏死那?』遂於朝堂杖之二百,張浩、張暉杖二十。」

人主不可接僧

《宋書·顏延之傳》:「時沙門釋惠琳,以才學為太祖所賞愛。每召見,嘗升獨榻。延之甚疾焉;因醉自上曰:『昔同子參乘,袁絲正色。此三台之坐,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上變色。」

許僧道畜妻

《五台志》:「二氏之教,古今儒者嘗欲去之,而卒不能去,蓋人心陷溺日久,雖賢者不能自免,夫民生有欲,順其所欲則從之也輕,按老子之子名宗,為魏將。佛氏娶妻日那輸佗,生於摩侯羅,出家十二年,歸與妻子復完聚。今其徒皆鰥居而無妻,豈二氏之教哉!雖無妻而常犯淫僻之罪,則男女之欲豈其性與人殊哉!為今之計,管剃不必禁也,聽其娶妻生於,而與齊民結婚姻之好。寺觀不必毀也,因其地之宏敞,而借為社學、社倉。即以其人皆為我用,久將自嫌其簪剃之丑,而亦不便於寺觀之居也。豈非君子以人治之道,孔子從俗獵較之意乎?又習儀多於寺觀,邱文莊已嘗非之,而祈禱必以僧、道,厲祭必以僧、道,何以禁民之作道場、佛事哉。余謂禱雨當陳詞哀懇,令諸生歌《雲漢》之章,厲祭則聖祖御製之文,固已仁至而義盡矣。又何必假彼不潔之人,褻鬼神如百戲矣。」

道士隸宗正寺

《舊唐書·玄宗紀》:「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潤色梵書

《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釋教,置院於太平興國寺,後改為傳法院,車駕亦嘗臨幸。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災、施獲等,取所獻梵書翻譯焉。息天災等並賜紫袍、師號,又命文臣潤色其文。是歲息天災等獻所譯經文一卷,詔人藏刻板流行。自是盡取禁中梵夾仰之翻譯,每誕節即獻經焉。息天災等皆至朝散大夫、光祿寺鴻腫卿以卒。自是譯經之盛,後世無比,」

天禧三年,以宰臣丁謂為譯經使官一員;以學士晁向、李維同二員。丁謂罷使,後亦不常置。

城隍神

《鳳陽縣誌》:「洪武元年,各處城隍皆有監察,司民之封侯,府曰公,州曰侯,縣曰伯,且有制詞,蓋其時皇祖尚未有定見。三年,乃正把典,詔天下城隍神主只你某府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縣城隍之神,前時爵號一切革去。未幾,又令各處城隍廟內屏去閒雜神道。城隍神舊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卻畫雲山圖像在兩廊者,泥在兩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習為之一變。惜乎今之有司多不達此,往往妄為衣冠之象,甚者又為夫人以配之。習俗之難移,愚夫之難曉,遂使皇祖明訓托之空言,可罪民哉。」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

佛著經曰:主人既死,陰府收其精神,校平生行事罪福之。坐罪者,刑獄皆怪險,非人世所為。凡人平生一失舉止,皆落其間。其尤怪者,獄廣大千百萬億里,積火燒之,一一日凡千萬生人死。窮億萬世,無有問斷,名為無問。夾殿宏廊,悉圖其狀,人未熟見者,莫不毛立神駭,佛經曰:我國有阿闍世王,殺父主篡其位,法當人所謂獄無問者。若能求事佛,後生為天人。況其他罪,事佛固無恙,梁武帝明智勇武,創為梁國者,捨身為僧奴,至國滅餓死,不聞悟,況下輩固惑之。為工商者,雜良以為楛,偽內而華外,納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奪村問戇民,銖積粒聚,以至於富。刑法、錢微小肯,出入人性命,顛倒埋沒,使簿書條令不可究知,得財買大第豪奴,如公侯家。大吏有權力,能開庫取公錢,緣意恣為,人不敢言。是此數者,必自知其罪,皆捐奉佛以求救,月日積久,曰我罪如是,富貴如所求。是佛能滅吾罪,復能以福與我也。有罪罪滅,無福福至,生人惟罪福耳,雖田婦、稚子知所趨避。今權歸於佛,買福賣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至有窮民,啼一稚子,無以與哺,得百錢必召一僧飯之,冀佛之助,一日獲福。若如此,雖舉環海內盡為寺與僧,不足怪也。屋壁繡紋可矣,為金枝扶疏,擎於萬福,僧為具味,飯之可矣,飯訖,持錢與之。不大不壯,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為憂,無有人力可及而不可為者。晉,伯主也,一銅鞮宮之衰弱,諸侯不肯來盟,今天下能如幾晉,凡幾千銅鞮人得不困哉。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一農人乃為五人所食,其間吾民尤困於佛。』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武帝皇帝始即位,獨奮怒曰:窮吾天下,佛也。』始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人凡至十萬人。後至會昌五年,始命西京留佛寺四,僧惟十人,東京二寺,天下所謂節度、觀察,同、華、汝三十四治,所得留一寺,僧惟西京數,其他刺史州不得有寺。出四御史縷行天下,以督之。御史乘驛未出關,天下寺至於屋基耕而刈之,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萬五百,其奴婢十五萬,良人枝附使令者倍笄冠之數,良田數十萬頃。奴婢口率與百畝,編人農籍,其餘賤取民直歸於有司,寺材州縣得以悉恣新其公署傳舍。今天子即位,詔曰:『佛尚不殺而仁,且來中國久,亦可助以為治。天下州率與二寺,用齒衰男女為其徒,各只三十人,兩京數倍其四五焉。著為定令,以徇其習,且使後世不得復加也。』趙郡李子烈播,立朝名人也。自尚書、比部郎中出為錢塘,錢塘於江南,繁大雅亞吳郡。子烈少游其地,委曲知其俗,蠹人者剔削其根節,斷其脈絡,不數月,人隨化之。三箋於丞相云:濤壞人居,不一銲錮,敗侵不休,詔與錢二千萬,築長堤,少為數十年計,人益安喜。子烈曰:吳越古今多文士,來吾郡游,登樓倚軒,莫不飄然而增思。吾郡之江山甲於天下,信然也。佛熾害中國六百歲,生見聖人,一揮而幾夷之,今不取其寺材立亭勝地,以彰聖人之功,使文士歌思之後,必有指吾而罵者。乃作南亭,在城東南隅,宏大煥顯,工施手目,發勻肉均牙滑,而無遺功者。江平入天,越峰如髻,越樹如發,孤帆白鳥,點畫疑在。半夜酒餘,倚老松,坐怪石,殷殷潮聲,起於月外。東閩、兩越宦遊善地,天下名士多往之。予知百數十年後,登南亭者,念仁聖天子之神功矣。美子烈之旨跡,睹南亭千萬狀,吟不辭已、四時千萬狀,吟不能去,作為歌詩,次之於後,不知幾千百人矣。

卷四 編輯

徙民

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於河北、榆中三萬戶。

漢高帝五年九月,徙諸侯於關中。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初,婁敬使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屈、昭,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帝曰:「善。」乃徙劉敬所言關中十萬餘口。

景帝元年正月,詔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萬戶,又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已上於茂陵。初,主父偃說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消好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帝從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於邊。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實之。

大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傑於茂陵、雲陵。(此言「雲陽」,而轉寫者誤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雲陽,甘泉所居,故總使徙豪傑也。鈎弋、趙婕妤死,葬雲陽。至昭帝即位,始尊為皇太後,而起雲陵。武帝時未有雲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雲陵,賜錢田宅。

四年夏,徙三輔富人於雲陵,賜錢戶十萬。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貲百萬者杜陵。

武帝鴻嘉二年夏,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賜丞相、御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後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門、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關、居庸關以東。

二十六年,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代郡八郡民歸於本土,遣謁者分將施行,補理城郭。發遣邊民,在中國布還諸縣,皆賜以裝、錢,轉輸給食。

崔寔《政論》曰:「古有移人通財,以贍烝黎。今青、徐、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廣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民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曉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詔郡國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之縣界至數千百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毅者焉。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於守御。」

獻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遷洛陽,人民單盡。其後鍾繇以侍中守司隸校尉、持節督關中諸軍,繇徙關中民,又招納亡叛以充之。數年間,民戶稍貴。曹公征關中,得以為資。 魏文帝改長安、譙、許昌、亳、洛陽為五都,今天下聽內徙,復五年,後又增其復。

齊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遼東東沓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沓縣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居齊郡之西安、臨淄、昌國縣界,為新漢、南豐縣以居流民。

蜀主建興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餘戶於廣都。

晉宣帝為驃騎大將軍、都督雍州,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預為征南將軍。初,伐吳軍至江陵,因兵威,徙將士屯戍之家以實江南北郡故地,各樹之長吏,荊土蕭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餘口於京師。二十三年,遷漢川流民於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自彭城徒流民數千家於瓜步。征北參軍程天徙江南流民於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於瓜步,淮南流民於姑孰,合計萬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靈符為丹陽尹。山門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徐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夫訓農修本,有國所同。土著之民,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傑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兼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尚書令柳元景、右僕射劉秀芝、尚書王瓚之、顧凱之、顏師伯、嗣湘東王彧議曰:「富戶溫房,無假遷業;窮身寒室,必應徙居。葺字疏皋,產粒無待,資公則公未易充,課私則私卒難具。生計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與樂田者,其往經創,須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懷文、王景文、黃門侍郎劉凱、郗顒議曰:「百姓雖不親農,不無資生之路。若驅以就田,則坐以相違奪。且鄞等三縣去治並遠,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舊居己毀,去留兩困,無以自資。謂宜適任民情,從其所樂,開宥速亡,且令就業,若審成腴壤,然後議遷。」太常王元漠羨議曰:「小民貧匱,遠就荒疇,去舊即新,糧種俱缺,習之既難,勤之未易。謂宜微加資給,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賞,申怠惰之罰。」光祿勛王升之議曰:「遠廢之疇,方翦棘荊,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民,井成良業。

後魏道武天興元年正月,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萬口,以充京師。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傑、吏民二千家於代都。

二年,陳留郡、河南流民萬餘口內徙,遣使者存勞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於京師。

《娥清傳》:清為給事中黃門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詔清徙之平城。清善綏撫,徙者如歸。

延和元年,車駕征馮文通,徙成邱、成周、遼東、樂浪、帶方、元菟六郡民三萬家於幽州,開倉以賑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齊之人以實河北。又陸俟,太武時,與高涼王郵渡河,南略地至濟南東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實河北。

七年,徙長安城內工巧二千家於京師。

獻文皇帝興三年,徙青州齊民於京師。

孝文太和十九年,詔遷洛之民葬河南,不得遷河北。於是代人南者悉為河南洛陽人。

北齊神武帝為魏相,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備勒還本屬。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范陽寬鄉之處,百姓驚擾。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宮,移并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

宣帝大象元年,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預、亳、青、齊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隋場帝大業元年三月丁未,詔尚書令楊素、納言楊逵、將作大匠字文愷,營建東京,徙預州郭下居民以實之,又詔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唐武後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泰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玄宗開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願者,隨其所樂,其數奏聞。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地不失利,民有恆業。今河北諸處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自入國朝,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如此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閒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僉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於是輕去故鄉而易於遷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國史律令

《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於江,逃於雲夢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東觀漢記》:「陳咸,哀、平間,以明律為侍御史。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於南山。經籍資產焚剽殆盡,述亦陷於賊庭,授偽官。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於倉皇之際,能存國史,致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鑑》:「唐莊宗滅梁,御史台奏朱溫篡逆,刪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偽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從之。」

風聞言事

《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諫。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詰其所從來可也。』」

《彭汝礪傳》:「為監察御史裹行,論俞充諂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詰其語所從,汝礪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卒不奉詔。」

御容

《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於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號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苧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於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事遂寢。」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將毀其像。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廟諱

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號,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御名,見於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迴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迴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亘』。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於經傳者,未常改易。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內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則不持,則傾。』於『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來淵聖皇帝御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於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於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詔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詔今後臣庶命名,並不許犯祧廟正諱。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只當闕筆。」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御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種樹

脯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郡境邊海,無樹木。善明課民種榆檟雜果,遂獲其利。」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栽桑棗

《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於所忽,飽即忘飢,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於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里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誌》:「國初,令各里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徵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老人

《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貼書

《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復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牘,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於是內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案牘減繁式

《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牘,減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牘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鏤板頒之,俾諸司遵守。」

欽字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巡檢

《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諭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設巡檢於關律扼要,遏察奸偽,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喪制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餚厚薄,無哀戚之情。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一事非禮,則海內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乞禁止,以原風化。』上是其言,乃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北平種田

《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自願納米贖罪者,聽。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詔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致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於編甲。今宜不分籍貫,於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從之。

華夷譯語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上以前元素無文字號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復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即成,詔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斗秤尺

《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斷百官酒肉

《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盜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禁小說

《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託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爭相誦習,至於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乞敕禮部行文內外衙門及提調學校僉事、御史並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從之。」

讖兆

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禪碑》立於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號。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譙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禪』,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於人也。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於炎興,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禪。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於南州起齋,悉畫盤龍於上,號為「盤龍齋」。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於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岳頌》立於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製。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邠國公《功德碑》立於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歷天齊。」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岳咸通。」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咸通。

《外史檮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於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寢門。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餘慶,佳節兆長春。」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餘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云:「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復平康。忽一日,命妃嬪主游後苑,乘小輦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輦。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蓋曙字,英宗御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製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又云:「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號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詔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於今四年,薄海內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從其所言,恐起讖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事遂寢。(趙世延作《蔣山鍾銘》有曰「大明未東」。)

譎觚十事 編輯

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輒有所筆記。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朴。」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若方輿故跡,亦於經史之暇時一及之。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闕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忽見時刻尺牘,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寧人書》,辯正地理十事。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札,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札;又札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誌》、《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不出其所著以質之君子,無憚貽誤來學,非好辨也,諒之。

來札:(據李君謂仆與之札。)孟嘗君封邑在般陽,不當名薛。薛與膝近,《孟子》篇中齊人將築薛。此足下泥古之過。漢淄川郡即今壽光,今淄川即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孟嘗封邑在淄川今壽光地,墓在壽光西四十里朱良鎮。後人以淄川之般陽為淄川,如以琅邪之臨沂為琅邪,樂安之博昌為樂安,孟嘗封邑偶名同薛國耳。不然,今肥城有薛王城考其地去膝頗遠,當何說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淄川非薛」一事曰:漢魯國有薛縣。《史記·公孫弘傳》:「齊菑川國薛縣人也。」言齊,又言留川,而薛並不屬二國,殊不可曉。正義曰:「《表》云:『菑川國,文帝分齊置,都劇。』《括地誌》云:『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縣界。』《地理志》:『薛縣屬魯國,』按薛與劇隔兗州及泰山,未詳。」今考《儒林傳》言,「薛人公孫弘」,是弘審為薛人。上言齊菑川者,誤耳。今人有謂孟嘗君之封在留川者,太史公曰:「吾嘗過薛,其俗閭里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致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矣。」若在菑川,其壤地與齊相接,何不言齊而言鄒魯乎?又按《後漢志》云:「薛,本國,夏車正奚仲所封,冢在城南二十里山上,」《皇覽》曰:「靖郭君冢在魯國薛城中東南陬,孟嘗君冢在城中向門東。向門,出北邊門也。」《詩》云:「居常與許。」鄭玄曰:「常,或作『嘗』,在薛之旁,孟嘗邑於薛城。」《括地誌》曰:「孟嘗君家在徐州滕縣五十二里。」益可信孟嘗君之封不在菑川也,又曰:又按《地理志》菑川國三縣:劇、東安平、樓鄉。劇在今壽光縣西南,東安平在今臨淄縣東南一十里,樓鄉未詳所在,今之淄川不但非薛,並非漢之留川,乃般陽縣耳。以為漢之菑川,而又以為孟嘗君之薛,此誤而又誤也。

仆所考論如此,乃言孟嘗君之薛不在般陽,不曰孟嘗君封邑在般陽而不當名薛也。李君之辯既已失其指矣;且凡考地理,當以《水經》、《皇覽》、《郡國志》等書為據,昔人注書皆用之,若近年郡邑志乘,多無稽之言,不足信。今曰孟嘗君墓在壽光,其昉於何書邪?《史記·孟嘗君傳》:「湣王即位三年,封田嬰於薛。」正義曰:「薛故城在今徐州膝縣南四十四里。」今曰孟嘗封邑偶同此名,是古人之所傳皆非也?又《漢書》有曹川國,無淄川郡,而般陽縣自屬濟南。今日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李君既博考地理,何乃舍近而求遠,並《史記入《漢書》而不之考邪?

來札:營丘在臨淄,今營丘營陵俱非,此足下泥古之過。大公初封齊營丘,即今臨淄。齊三遷,一蒲姑,今博興;一營陵,今昌樂;後又遷臨淄,統名營丘,後改臨淄而營丘之名遂廢。

鄙著無此一事,今考《史記》:「武王封師尚父於齊營丘。」正義曰:「《括地誌》云:『營丘在青州臨淄北百步外城中,大公後五世胡公徙都蒲姑。』」正義曰:「《括地誌》云:『蒲姑城在青州博昌縣東北六十里,胡人弟獻公徙治臨菑。』」據此所引《括地誌》,營丘與臨菑乃一地。又考《漢書》,齊郡治臨淄,北海郡治營陵,或曰營丘。二郡並雲師尚父所封,而臣玻與應劭之說各主其一,則當時已不能明矣。今昌樂、濰縣之間亦有營丘城,按《史記》雲「營丘邊萊」,而不言獻公之臨菑即大公之營丘,則《括地誌》謂營丘在臨淄者失之也。

來札:濰水今呼淮水,古灘字似淮,當是點畫差訛,此足下泥古之過。伏生授《書》曰:「濰淄其道。」歐陽生、兒生、張生諸博士豈考究之未詳邪?史韓淮陰破龍且濰水上,以淮陰故,如浙水國錢鏐曰錢壙,姚水固曹娥曰曹江,籠水因顏文姜曰孝婦河也。如以厶隹似淮,則濰水在今濰邑,不聞古作厶隹縣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淮河一事,曰:濰水,土人名為淮(戶佳反)河。《齊乘》云:「《漢書·地理志》:濰,或作『淮』,故俗亦名淮河。」《諸城志》:「俗傳箕屋山舊多產櫰,(《爾雅》:櫰,槐大葉而黑。《漢書·西域傳》:奇木檀、櫰、梓、竹、漆。)水從櫰根出,故呼為淮河,以音之同也。」並誤。愚按古人省文,「濰」字或作「維」,或作「淮」,總一字也。《漢書》:「或作淮者」,從水,從鳥隹之隹,篆作隹,即「濰」字而省其中「系」耳。今呼為淮,則竟為「江淮」之淮,從水,從「佳人」之佳,篆作佳。於隸則差之毫厘,於篆則失之千里矣,如開封之氾水,《左傳》本音凡,從水從巳,而今呼為「檬汜」之汜,音祀,亦以字形之似而訛也。又曰:又如《三國志·吳主傳》:「作堂邑塗壙,以淹北道。」《晉書·宣帝紀》:「王凌詐言吳人塞塗水。」《武帝紀》:「琅邪王伷出塗中。」產是「滁」字。古「滁」省作「塗」,與「濰」作「淮」正同。韻書並不收此二字。

戶佳反之音出於土俗,本不足辯,仆與李君皆臆為之悅爾。審如所言,欲表韓侯之功,則木罌所渡之津,破趙所背之水,皆可名之為淮,而地誌中又添一西淮、北淮之目,豈不益新而可喜乎? 來札:孔子雖聖,亦人爾,何能泰巔一千八百里外現吳門之馬?足下來深思,故有此疑。曲阜城有吳門直吳,如蘇州北門曰齊門之類是也。

鄙著無此一事。今之曲阜並無吳門,古之魯城亦不載有此,李君何以知之?且此事本出王充《論衡》雲,書或言:「顏淵與孔子俱上魯泰山,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系白馬,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閶門乎?』顏淵曰:『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系練之狀。』孔子撫其目而上之,因與俱下。下而顏淵發白齒落,遂以病死,」今詳其文,於泰山則系以「魯」,於閶門則系以「吳」,古人之文不苟如此,安得謂是魯城之門?又云:「人目所見,不過十里,魯去吳千有餘里,使離朱望之,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此又《論衡》之言,而非仆之言也。

來札:景公墓在臨淄東南十二里淄河店桓公墓旁。又民在長白山下今長山境內,又雲周景公墓。景姓稀少,更無多為官者,必景延廣。延廣,陝州人,後晉出帝與桑維翰同時,非周臣,又不當雲周景公墓,考《五代史·周列臣傳》:「景范,鄒平人。世宗顯德中,官宰相。顯德六年罷。」故云周景公墓。墓在鄒平,今割入長山界。在臨淄淄河店者,春秋周齊景公墓,非周世宗景公墓也。

鄙著《金石文字記》有《後周中書侍郎景范碑》一目,曰:鄒平縣南五里,有景相公墓。《通鑑》:「五代周顯德元年七月癸巳,以樞密院直學士、工部侍郎長山景范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此地唐時屬長山也。景氏之裔,自洪武間有兩舉人,今亦尚有諸生,不能記其祖矣。不知何年謬傳為晉之景延廣,而邑志載之。以後《山東通志》等書襲舛承訛,無不以為延廣墓。後有令於此者,謂延廣於晉為誤國之臣,遂至笞其後人而毀其祠。昔年邑之士大夫,亦有考五代事而疑之者。予至其邑,有諸生二人來,稱景氏之孫,請問其祖為誰。予乃取《通鑑》及《五代史·周世宗紀》示之,曰:「顯德相公近是。」又示以《景延廣傳》,曰:「延廣,字航川,陝州人也,距此遠矣,」乃謝而去。間一日,往郊外,視其墓碑,其文為「翰林學士朝議郎尚書水部員外知制誥柱國扈載」撰,雖剝落者什之一二,而其曰「故中書待郎平章事景公諱范」,字甚明白。且生封上柱國、晉陽縣開國伯,沒贈侍中,而其文有曰:「我大周聖神恭肅文武孝皇帝,建大功於漢室,為北藩於魏郡。」又曰:「今皇帝嗣位,登用舊臣。」又曰:「冬十一月,薨於淄川郡之私第。」其未曰:「顯德三年歲次丙辰十二月己未朔,越十日戊辰。」因嘆近代士人之不學,以本邑之人書本邑之事而猶不可信,以明白易見之碑而不之視,以子孫而不識其先人,推之天下郡邑之志如此者多矣,又曰:王元美作李於鱗友人《襲克懋妻景氏墓志銘》,亦以為延廣之後。雖本其家之行狀,然王,李二公亦未嘗究心於史學也。

此仆在鄒平,與邑人宛斯馬君。親訪其墓而錄之者,不知李君何所聞之,而剿為己說。且與齊之景公何涉,而橫生此一辯?又此墓舊屬長山,今割人鄒平;今反曰舊屬鄒平,今割人長山,又景相,長山人;今反曰鄒平人。知李君之道聽而途說也。

來札:臨朐西十里逢山;俗傳逢萌隱處。史:逢萌浮海,歸隱大勞,東萊守聘不出。又萌,都昌亭長。墓在今營丘昌樂地。又都昌,昌邑也,皆與臨朐遠。史:夏東方諸侯逢伯陵居青州,舊城在郡西二十里馬山,李於鱗所謂「龍斗馬山之陽」是也,距逢山四十里,逢山以伯陵,非以萌也。

鄙著無此一事。《漢·地理志》:「臨朐有逢山祠。」則先逢萌而有此山矣,李君言是。《左氏·昭十年傳》:「逢公以登。」注云:「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二十年傳》:「有逢伯陵因之。」注云:「逢伯陵,殷諸侯,姜姓。」今李君以殷為夏,未知其何所據也。

來札:黃冠別說勞山有吳子宮,是吳子夫差請《靈寶度人經》處。《春秋眾吳伐齊,至艾陵。艾陵,齊南境,令郯城,去勞六七百里。甚為牽合難據。足下來讀道書,道書云:「許放陽弟子吳猛,東昌人,入勞,請《靈寶度人經》。吳子、吳猛,非夫差。道家所居皆曰宮,不僅候也。

此道家荒唐之說,不足辯。《萊州府志》:「傳疑」一條云:「春秋時,吳王夫差登勞山,得《靈寶度人經》。」今欲去其年代,而改為吳猛,庸愈乎?按《晉書》,「吳猛,豫章人。」晉時亦未有東昌之名也。

來札:泰山無字碑非始皇,乃漢武時物,別史:「始皇移徂徠石,命李斯篆文,如琅邢、之罘碑。因阻暴風雨,大怒罷。」此可信者,漢武何故立無字碑?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鄙著《日知錄》,有《考泰山無字碑》一事,曰:岳頂無字碑,世傳為秦始皇立。按秦碑在玉女池上,李斯篆書,高不過四五尺,而銘文並二世詔書咸具,不當又立此大碑也。考之宋以前,亦無此說。因取《史記》反覆讀之,知為漢武帝所立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上泰山,立石封詞祀。」其下云:「刻所立石。」是秦石有文字之證,今李斯碑是也。《封禪書》云:「東上泰山,泰山之草木葉未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巔。上遂東巡海上,四月,還至奉高,上泰山封。」而不言刻石,是漢石無文字之證,今碑是也。《援漢書·祭把志》亦云:「上東上泰山,乃上石,立之泰山巔。」然則此無字碑明為漢武帝所立,而後之不讀史者誤以為秦耳。又曰:始皇刻石之處凡六,《史記》書之甚明。於鄒嶧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石頌秦德」;於泰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所立石」;於之呆,則二十八年雲「立石」,二十九年雲「刻石」;於琅邪,則雲「立石刻頌秦德」;於會稽,則雲「立石刻頌秦德」,無不先言立,後言刻者。惟於蠍石,則雲「刻碣石門」,門自是石,不須立也。古人作史,文字之密如此。使秦皇別立此石,秦史焉得不紀?使漢武有文刻石,漢史又安敢不靈乎?

李君似未見仆此論,不知其所謂別史者何書:將考千載以上之事,乃不征《史記》而征別史乎?古人立石以表其功德,元不必有字,今曰以風雨之阻,大怒罷之。且如《水經注》:「孔子廟,漢魏以來列七碑,二碑無字。」此又何所怒而不刻也?又始皇之刻,李斯之文,其錄於《史記》而立之山者,固至今存矣。罷其一,不罷其一,此又何解也?史言下山風雨暴至,在立石之後,刻石之前;今曰阻此而罷刻石,似以上山之日即刻石之時,又謬矣。又曰「篆文如琅邪、之罘碑」,琅邪在本年封泰山之後,之罘在二十九年,天下有今年行事而比來年之例者乎?史言立石,不言碑,而碑之為制始於王莽,則見於劉熙《釋名》之書可考。今以後人之名碑也而名之,抑又謬矣。是其所引別史,不過二十餘字,而謬妄已有數端。又考《山東通志》曰:「上有石表巍然,俗雲秦無字碑。」此志作於嘉靖中,曰「俗者」,言其不出於古書之傳也。又從而文之,無乃為前人所笑乎?

來札:俗以丈人為泰山。唐明皇封禪,張說婿韋晤扈駕,以說婿,增三級。後帝忘其故,問群臣。伶官黃幡綽曰:「泰山之力也。」困以丈人為泰山。不知春秋時已有丈人峰,孔子遇文人榮啟期處也。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此俚俗之言,亦不足辯。乃謂春秋時有丈人峰,其何所據?《列子》:「孔子游於泰山,見榮啟期行乎成阝之野。」無「丈人」字。夫紀載之文各有所本,今欲實此峰之名,即添一「丈人」字;欲移吳門於曲阜,即去一「閶」字。用心之不平如此,而謂天下遂無讀《列子》、《論衡》二書之人哉?

來札:大公封營丘,地澤鹵,人民寡,固上古封建各有其國,未便奪其地,遂就其隙封之,非不置太公於上游也。古史萬國,商三千,周千八百,當伐紂時,不知其如何變置,殷都朝歌,千里內不免改王畿為候國;周都鎬京,千里內不免改侯國為王畿。澗水東、瀍水西皆諸侯,營洛後能各守其地乎?王以東方諸候附紂者眾,故封大公以彈壓耳。足下乃過信《貨殖傳》,未敢以足下為是。

鄙著《經解中》一事曰:舜都蒲坂,而封象於道州鼻亭,在三苗以南荒服之地,誠為可疑。如《孟子》所論「親之欲其貴,愛之欲其富」,又且欲其源源而來,何以不在中原近畿之地,而置之三千餘里之外邪?蓋上古諸侯之封萬國,其時中原之地必無閒土可以封故也。又考大公之於周,其功亦大矣,而僅封營丘。營丘在今昌樂、濰二縣界,史言其地澙鹵,人民寡。而《盂子》言其儉於百里,又萊夷逼處,而與之爭國。且五世反葬於周,而地之相去二千餘里。夫尊為尚父,親為後父,功為元臣,而封止於此,豈非中原之地無閒土,故至薄姑氏之滅,而後乃封大公邪?或曰:禹封在陽翟,稷封在武功,何與?二臣者有安天下之大功,舜固不得以介弟而先之也,故象之封於遠,聖人之不得已也。

《漢書》曰:「齊地,虛、危之分野也。少吳之世有爽鳩氏,虞夏時有季崱,湯時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薄姑氏,皆為諸侯,國此地。至周成王時,薄姑氏與四國共作亂,成王滅之,以封師尚父,是為大公。而《史記》以大公為武王所封。當武王之時,而大公至國修政,人民多歸齊,為大國矣。考《左氏傳》管仲之對楚子,展喜之對齊侯,並言成王,不言武王。而鄭康成注《檀弓》,謂大公受封,留為大師,死葬於周。又《金滕》之書有二公,則大公在周之明證。二說未知孰是。李君變置彈壓之論,恐亦是以後世之事而測量古人也。

初刻自序

炎武所著《日知錄》,因友人多欲鈔寫,患不能給,遂於上章閹茂之歲刻此八卷。歷今六七年,老而益進,始悔向日學之不博,見之不卓,其中疏漏往往而有,而其書已行於世,不可掩。漸次增改,得二十餘卷,欲更刻之,而猶未敢自以為定,故先以舊本質之同志。蓋天下之理無窮,而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故昔日之得不足以為矜,後日之成不容以自限。若其所欲明學術,正人心,撥亂世,以興太平之事,則有不盡於是刻者,須絕筆之後,藏之名山,以待撫世宰物者之求。其無以是刻之陋而棄之,則幸甚!

又與人書十

嘗謂今人纂輯之書,正如今人之鑄錢:古人采銅於山;今人則買舊錢,名之曰廢銅,以充鑄而已。所鑄之錢既已粗惡,而又將古人傳世之寶舂剉碎散,不存於後,豈不兩失之乎?承問《日知錄》又成幾卷,蓋期之以廢銅;而某自別來一載,早夜誦讀,反覆尋究,僅得十餘條,然庶幾采山之銅也。

又與人書二十五

君子之為學,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詩文而已,所謂雕蟲篆刻,亦何益哉。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其於音學,深有所得,今為五書,以續三百篇以來久絕之傳。而別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向時所傳刻本,乃其緒餘耳。

又與潘次耕書

《日知錄》再待十年,如不及年,此「年」字如「不復年」之年。則以臨終絕筆為定。彼時自有受之者,而非可預期也。

又與楊雪臣書

向者《日知錄》之刻,謬承許可。比來學業稍進,亦多刊改,意在撥亂滌污,法古用夏,啟多聞於來學,待一治於後王。自信其書之必傳,而未敢以示人也。

又與友人論門人書

所著《日知錄》三十餘卷,平生之志與業皆在其中。惟多寫數本以貽之同好,庶不為惡其害已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焉,其亦可以畢區區之願矣。

日知錄之餘 編輯

清 鄒福保●

鄒福保序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專以著作傳,而著作亦為振古以來所未有。所輯《日知錄》,孤懷閎識,殫見洽聞,國史本傳稱之為「精詣之書」。然止雲三十卷。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數之外,此四卷又溢出於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歟?余維自古磊落奇偉之士,其緒論足以扶世翼教者,雖殘編斷簡,至一句一字之微,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憚流傳至於千百祀之久,況乎道德文學經濟氣節巋然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為經師、人師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宜乎人之甄采遺佚,而不忍使其磨滅於塵蠢中也。

  余嘗謂先生之學卓然成大家,足與前代之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諸公相頡頏。厥故有二:一多讀人間有用書,一多交海內益友。凡群經諸史、金石圖篆、文編說部有關於歷代掌故、國家典制、天文輿地、河漕兵農之屬,咸悉心研撢,窮極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無一刻離書,出行挾以自隨,有疑則發篋對勘。此所以洞燭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跡半天下,所交皆巨人長德,虛懷若谷,廣益集思,其學究天人,如王闡熟精《三禮》,如張爾歧旁參互證,如閻若璩博聞強記,如吳任臣讀盡有字之書,如朱彝尊專精六書之業,如張紹能包他人之所有,並能拓他人之所無,又與傅山,李容,歸莊、七宏撰諸君子或辨析道義,或切刺名理,往復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詣愈峻,斂華就實,經世淑身,而不為虛憍詭異之說,是足多已。嗟乎!時至今日,儒術衰微,卮言紛紛遍華夏,幾不知正學為何事。有心世道者,側身環顧,愀然有憂思焉,以為當世不見先生,亦不復知有先生矣。猶賴聖明在上,表章潛德,詔舉先生從祀文廟兩院,凡薄海內外賢士大夫之聞風者,私相慶慰,俱憬然於斯道垂絕,尚有一線留貽,奉先正之典型,挽狂瀾於既倒,不可謂非吾黨之幸也已!

  此編餘於家藏舊書中檢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見,重寫授梓,以廣其傳,世之瓣香《日知錄》者,得此益窺全豹,豈不快哉!豈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國利病書》、《音學五書》、《雜著十種》及詩文集等,至今風行字內,家有其書。並聞《利病書》之原稿,曾經先生於簡眉冊尾手自細注者,尚存崑山祠堂中,可得披覽。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雲藏洪琴西觀察家,然未及睹。又《區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義門曾於東海相國所偶見一帙,而世無傳本,存否難知。又《皇明修文備史》四十帙,中間所輯書七十五種,皆有明一代之事,蓋先生當時有志於明史,而未暇成書者。乾隆時,武進趙億孫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嗚呼!吾吳不乏劬書耆學之君子,有注意於鄉邦文獻、搜遺訂墜者乎?採訪雕鐫,匪異人任,能令先生未經傳播之書,一一長留於天地間,區區之心,不勝大願。

  抑猶有說焉,先生乃我蘇之鄉賢也,郡城中應有專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之祭祀,以為邦人士之師資。余懷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竊自愧恨;桑梓馨香之報,其安能無望於後之來者乎!

  宣統二年庚戌秋七月鄉後學元和鄒福保謹序

●卷一 編輯

○書法晉衛恆《四體書勢》序曰:「昔在黃帝,創製造物,有沮誦、倉頡者,始作書契,以代結繩,蓋觀鳥跡以興思也。因而遂滋,則謂之字。有六義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聲,『江』『河』是也;四曰會意,『武』『信』是也;五曰轉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長』是也。夫指事者,在上為『上』,在下為『下』也。象形者,『日』滿『月』虧,效其形也。形聲者,以類為形,配以聲也。會意者,止戈為『武』,人言為『信』也。轉注者,以『老』為『考』也。假借者,數言同字,其聲雖異,其意一也,自黃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書,焚燒先典,而古文絕矣,漢武帝時,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孝經》,時人已不復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漢世秘藏,希得見之。魏初,傳古文者,出於邯鄲淳。恆祖敬侯,寫淳《尚書》,後以示淳,而淳不別。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經,轉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縣人盜發魏襄王冢,得策書十餘萬言。案敬侯所書,猶有仿佛。古書亦有數種,其一卷論楚事者,最為工妙,恆竊說之,故竭愚思以贊其美,愧不足廁前賢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時,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與古同,或與古異,世謂之籀書者也。及平王東遷,諸侯立政,家殊國異,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罷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愛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自秦壞古文,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文,八曰隸書。王莽時,使司徒甄豐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復有六書:一曰古文,孔氏壁中書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三曰篆書,秦篆書也;四曰佐書,即隸書也;五曰繆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鳥書,所以書幡信也。及許慎撰《說文》,用篆書為正,以為體例,最可得而論也。秦時李斯,號為二篆,諸山及銅人銘皆斯書也。漢建初中,扶風曹喜少異於斯,而亦稱善。邯鄲淳師焉,略究其妙。韋誕師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誕為武都太守,以能書留補侍中,魏氏寶器銘題皆涎書也。漢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為古今雜形,然精密簡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難成,即令隸人佐書,曰隸字。漢因行之,獨符印璽、幡信題署用篆。隸書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靈帝,好書。時多能者,而師宜官為最,大則一字徑丈,小則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壁書,過觀者以酒讎,計錢足而火之。每書輒削,而焚其札。梁鵠乃益為判而飲之酒,候其醉而竊其札,鵲卒以書至選部尚書。宜官,鵠宜為大字,邯鄲淳宜為小字。鵠謂淳得次仲法,然鵠之用筆盡其勢矣。漢末,有左子邑,小與淳、鵠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鍾、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少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漢興而有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時,齊相杜度號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稱工。杜氏殺字甚安,而書體微瘦。崔氏甚得筆勢,而結字小疏。弘農張伯英者,因而轉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書而後練之,臨池學書,他水盡黑,下筆必為楷,則號『匆匆不暇草書』,寸紙不見遺,至今猶寶其書,韋仲將謂之」草聖「。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盂潁、梁孔達、田彥和及韋仲將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於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羅叔景,趙元嗣者,與伯英並時,見稱於西州,而矜巧自異,眾頗惑之。故英自稱『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羅、趙有餘』。河間張超亦有名,然雖與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漢時策書,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書,起年月,稱皇帝以名,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賜策。其異者隸書,用尺一木,兩行而已。

  ○隸書《漢書。藝文志》:「《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與孔氏壁中古文異體。《蒼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愛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起於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於徒隸也。漢興,間裡書師合《蒼頡》、《愛歷》、《博學》三書,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武帝時,司馬相如作《凡將篇》,無復(師古曰:復,重也)字。元帝時,黃門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時,將作大匠李長作《元尚篇》,皆《蒼頡》中正字也,《凡將》則頗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學者以百數,各令記字於庭中。楊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訓纂篇》,順續《蒼頡》,又易《蒼頡》中重複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復續楊雄作十三章,(韋昭曰:臣,班固自謂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別,疑在《蒼頡》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無復字,六藝群書所載略備矣,《蒼頡》多古字,俗師失其讀。宣帝時,征齊人能正讀者,張敞從受之。傳至外孫之子杜林,為作訓故,並列焉。」庾肩吾《書品序》:「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

  張守節《史記正義。論例》曰:「程邈變篆為隸,楷則有常。後代作文隨時改易,衛宏官書數體,呂忱或字多奇,鍾、王等家以能為法,致今楷文改變,非復一端。」

  《南齊書。劉休傳》:「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隸法,世共宗之。右軍之體微古,不復見貴。休始好此法,至今此體大行。」

  《梁書。蕭子云傳》:「子云善草隸書,為世楷法。自雲善效鍾元常、王逸少,而微變字體。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賞,隨世所貴,規摹子敬,多歷年所。年二十六,著《晉史》,至《二王列傳》,欲作論語草隸法,言不盡意,遂不能成,略指論飛白一勢而已。十許年來,始見敕旨《論書》一卷,商略筆勢,洞徹字體,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猶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隸式,始變子敬,全范元常,逮爾以來,自覺功進。」(可見鍾、王之字即是隸書。)

  《後魏書。江式傳》:式表云:「晉世義陽王典詞令任城呂忱表上《字林》六卷,尋其況趣,附托許氏《說文》;而按偶章句,隱別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隸,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於是撰集字書,號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體依許氏《說文》為本,上篆下隸。」

  《水經注》:「昔在漢世,洛陽宮殿門題多是大篆,言是蔡豈諸子。自董卓焚宮殿,魏太祖平荊州,漢吏部尚書安定梁孟皇善師宜官八分體,求以贖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系帳中愛玩之,以為勝宜官,北宮榜題咸是鵠筆。南宮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韋誕以古篆書之。皇都遷洛,始令中書舍人沈含馨以隸書書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節,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諸桁榜題皆是式書。」

  劉勰《文心雕龍》引庾肩吾《書品》:「隸體發源秦時,隸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見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難制,遂作此法,故曰隸書,今時正書是也。草聖起於漢時,解散隸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創之義,故曰草書。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書知名,今之草書是也。」

  《北齊書》:「趙仲將善草隸,雖與弟書,書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於人,似相輕易。若與當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爾,是以必須隸書,「(可見不草即是隸書。)

  晉成公綏《隸書體》云:「蟲篆既繁,草稿近偽,適之中庸,莫尚於隸。」是則篆、草之中惟有隸也。又云:「若乃八分、璽法,殊好異制。」是八分雖別一體,亦謂之隸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則後人之名為楷者,從此出矣。

  王羲之《題衛夫人筆陣圖後》云:「夫書,先須引八分、章草人隸字中,發人意氣。」

  《宣和書譜》:「為八分之說者多矣。一日東漢上谷王次仲以隸字改為楷法,變八分。此蔡希綜之說也。一曰去隸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謂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語也。(《莊子》:」丁子有尾。「世人謂右行曲波為尾。丁子二字,左行曲波亦是尾也。揚慎曰:觀此、則莊子之時已有八分書,不始於王次仲矣。)前世之善書類能言其書矣。然而自漢以來,至於唐千百載間,金石遺文之所載,特存篆、隸,行、草,所謂八分者何有?至唐,則八分書始盛,其典型蓋類隸而變方廣作波勢,不古不嚴,豈在唐始有之那?杜甫作《八分歌》,盛稱李潮、韓擇木、蔡有鄰,是皆唐之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則希綜、蔡邕之論安在哉?蓋古之名稱與今或異,今所謂正書,則古所謂隸書;今所謂隸書,則古所謂八分。至唐則又於隸書中別為八分以名之,然則唐之所謂八分者,非古之所謂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張彥遠、曰貝冷該、曰於僧翰、曰釋靈該,是四子俱唐人,則知今之八分出於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詔後世雲,」

  《金石錄》:「右《東魏大覺寺碑》陰題『銀青光祿大夫臣韓毅隸書』,蓋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隸書,今之正書也。『張懷瓘《六體書論》亦云:「隸書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書。』自唐以前皆謂楷字為隸,至歐陽公《集古錄》,誤以八分為隸書,自是舉世凡漢時石刻皆目為漢隸。有一士人力主此論,余嘗出漢碑數本問之:何者為隸?何者為八分?蓋自不能分也。因覽此碑,毅自題為隸書。故聊志之,以法來者之惑。」

  《老學庵筆記》:「周越《書苑》云:」郭忠恕以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隸書出,隸書悖而行書作,行書狂而草書聖。『以此知隸乃今真書。趙明誠《金石錄》謂誤以八分為隸,自歐陽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鍾隸。《王羲之傳》:尤善隸書、為古今之冠。)

  《項氏家說》曰:「程回可父辨隸書曰:周興嗣《千字》:」杜稿鍾隸。『蕭於雲啟云:「論草隸,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價《五體序》云:「篆則科斗、玉筯、垂露、薤葉,隸則羲、獻、鍾、庾、歐,虞,顏、柳,八分則酌乎篆,隸之間者。』《書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以諸家參之,則今之稱隸者,乃二八分書;古之稱隸者,真書,行書也。唐與國初並無此誤,自歐陽以來始誤。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當為小楷,疑非秦書。蓋不知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也。黃公紹曰:「按《唐六典入校書郎正字所掌字體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璽、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經、碑碣所用;五曰隸書,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則程說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東漢、魏,晉皆用八分,唯銘刻之陰或用隸字也。許昌辨臣勸進與受撣壇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謂為隸書,乃今正書耳,世俗亦往往謂之隸書,且相尚學焉。不知彼將以何等為古八分,又將以今正書為何等邪?」

  《水經注》:「古文出於黃帝之世。蒼頡本鳥跡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義焉。自秦用篆書,焚燒先典,古文絕矣。魯恭王得孔子宅書,不知有古文,謂之科斗書。蓋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於周宣王之時,史籀創著。平王東遷,文字乖錯。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書謂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許氏字說專釋於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隸之書起於秦代,而篆字文繁,無會劇務,故用隸人之省,謂之隸書。或曰即程邈於雲陽增損者。是知隸者,篆捷也。孫暢之嘗見青州刺史傅宏仁說,臨淄人發古冢,得銅棺,前和外隱起為隸字,言『齊太公六世孫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餘同今書。證知隸自古出,非始於秦。」

  洪适《隸釋》云:「今之言漢字者,則謂之隸;言唐字者,則謂之分。殆不知在秦漢時,分、隸已兼有之。唐張懷瓘《書斷》云:」蔡邕八分入神,隸入妙。『又云:「張昶八分碑在華陰,今華山所存漢碑凡四,華亭一碑乃昶分書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時官務稍多,得次仲文,簡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漢和帝時,賈魴用隸字寫《三蒼》,隸法由茲而廣。蓋八分為小篆之捷,其贊八分則曰:「龍騰虎踞兮勢非一,交戟橫戈兮氣雄逸。『其贊隸則曰:」摧鋒劍析,落點星垂。』詳其說而察其字,則孫根及華亭碑為漢人八分無疑矣。唐人自稱八分,蓋有自來,考古博雅之士更為辨之。「

  《宋史。選舉志》:「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趙古則《學范》曰:「隸即漢八分,真即漢隸,古今傳習異辭,始隨常名,使人易曉。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補筆談》曰:「今世浴謂之隸書者,只如古人之八分書,謂初從篆文變隸,尚有二分篆法,故謂之八分書。後也全變……隸書,即今之正書,章草、行書,草書皆是也。後之人乃誤謂古八分書為隸書,以今時書為正書。殊不知所謂正書者,隸書之正者耳,其餘行書、草書皆隸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陳蒼石鼓文已訛,大小二篆生八分。苦縣光和尚骨立,書貴瘦硬方通神。『苦縣《老子朱龜碑》,光《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和《華山碑》皆今所謂隸書也。杜甫詩亦只謂之八分。』又《書評》云:」『漢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嘗用隸書。1111漢魏碑文,皆八分,非隸書也』「。

  元吾邱衍《學古編。辨字》:「一曰科斗書,科斗書者,蒼頡觀三才之文,及意度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畫文象蝦蟆子,形如水蟲,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蒼頡形意配合為之,損益古文,或同或異,加之銛利鈎殺,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書者,比籀文體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謂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謂籀文為大篆。四曰秦隸。秦隸者,孫邈以文牘繁多,難於用篆,因減小篆為便用之法,故不為體勢。若漢款識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隸也。便於佐隸,故曰隸書。即是秦權、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謂之篆,誤矣。或言秦未有隸,且疑程邈之說,故詳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漢隸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隸則易識,比漢隸則微似篆,若用篆筆作漢隸字,即得之矣。八分與隸,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漢隸。漢隸者,蔡邕石經及漢人諸碑上字是也。此體為最後出,皆有挑法,與秦隸同名,其實異。寫法載前卷十七舉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識,款識文者,諸侯本國之文也。古者諸侯書不同文,故形體各異。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學者取款識字為用,一紙之上,齊、楚不分,人亦莫曉其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亂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雲》: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

●卷二 編輯

○禁燒金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閒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乾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飢,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禁賣室石《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荐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飢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飢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飢,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餚羞曲櫱,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飢,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櫱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櫱。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飢,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

  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台,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凶;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鑑》: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僱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託,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複試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此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朴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鬚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卷三 編輯

○廢釋道二教《晉書。佛圖澄傳》:「澄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偽混淆,多生愆過。虎下書料簡,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國之神,非諸華所應詞奉,漢代初傳其道,惟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漢人皆不出家。魏承漢制,亦循前軌。今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遵典禮。其百辟卿士逮眾隸例皆禁之,其犯者與淫祠同罪。其趙人為沙門者,還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書曰:」朕出自邊戎,添居諸夏,至於饗祀,應從本俗。佛是戎神,所應兼奉,其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

  《魏書。世祖紀》:「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知咸聞。』」

  七年三月,詔諸州坑沙門毀佛像。

  《高宗紀》:「興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復佛法。」

  《宋書。蠻夷傳》:「太祖元嘉中,汰沙門,罷道者數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曇標道人與羌人高閣謀反,上因是下詔曰:」佛法訛替,沙門混雜,未足扶濟鴻教,而專成速藪。加好心頻發,凶狀屢聞,敗亂風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違禁,嚴加誅坐。『於是設諸條禁,自非戒行禁苦,並使還俗。而諸寺尼出入宮掖,交關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釋老志》:「世祖即位,富於春秋,既而銳志武功,每以平定禍亂為先,雖歸宗佛法,敬重沙門,而未存覽經教,深求緣報之意。及得寇謙之道,帝以清淨無為,有仙化之證,遂信行其術。時司徒崔浩博學多聞,帝每訪以大事。浩奉謙之道,尤不信佛。與帝言,數加非毀,常謂虛誕,為世費害。帝以其辨博,頗信之。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御騶牧馬於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人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帝怒曰。『此非沙門所用,當與蓋吳通謀規害人耳!』命有司案誅一寺。閱其財產,大得釀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蓋以萬計。又為屈室,與貴室女私行淫亂。帝既忿沙門非法,浩時從行,因進其說。詔誅長安沙門,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長安行事,又詔曰:」彼沙門者,假西戎虛誕,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養沙門者,皆送官曹,不得隱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沙門身死,容止者誅一門。『時恭宗為太子監國,素敬佛道,頻上表,陳刑殺沙門之濫,又非圖象之罪。今罷其道,杜諸寺門,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毀滅,如是再三,不許。乃下詔曰:「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妄假睡夢,事胡妖鬼,以亂天常,自古九州之中無此也。誇誕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亂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來,代經亂禍,天罰亟行,生民死盡,五服之內鞠為邱墟,千里蕭條,不見人跡,皆由於此。朕承天緒,屬當窮運之敝,欲除偽定真,復羲農之治。其一切盪除胡神,滅其蹤跡,庶無謝於風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銅人者,門誅。雖育胡神,問今胡人,共雲無有。皆是前世漢人無賴子弟劉元真、呂伯強之徒,接乞胡之誕言,用老莊之虛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實,至使王法廢而不行,蓋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有司宣告征鎮諸軍、刺史,諸有佛圖形象及胡經盡皆破擊焚燒,沙門無少長,悉坑之。』是歲,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雖不用,然猶緩宣詔書,遠近皆預聞知,得各為計。四方沙門多亡匿獲免,而土木宮塔,聲教所及,莫不畢毀矣。高宗踐極,下詔諸州縣,各聽建佛圖一區。其好樂道法,欲為沙門,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里所明者,聽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風,朝不及夕,往時所毀寺圖仍還修矣。」

  南齊武帝,詔公私不得出家為道,及起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厭斷之。

  齊顯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論難於前,遂敕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於是齊境皆無道士。

  《周書》: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象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並禁諸淫祀,禮典所不載者盡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誠積自守者,簡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詔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練行者,遷居大寺觀,給其衣食,毋令闕乏;庸猥粗穢者,悉令罷遣,勒還鄉里。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諸州各留一所,餘皆罷之。

  《舊唐書》:「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甚清靜,詔曰:」釋迦闡教,清靜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宏宣勝業,修植善根,開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仟身心,舍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象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謠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欲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跡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義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秀,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曰靜居;棲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膻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沖虛,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玄門,驅馳世務,尤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獲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戎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進,戒行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粹。聽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聲,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徐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按《舊史》之文不過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齊王同謀害己、率兵誅之云云。《新史》乃雲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復浮屠老子法。何其謬歟!)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門、道士虧違教法,京師留寺三所,觀二所,選青年高行實之,徐皆罷廢。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還依舊。

  《舊唐書。彭偃傳》:「大曆末,為都官員外郎。時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無益於時,請粗加澄汰,其東川寺觀,請定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觀留道士十四人,降殺以七,皆精選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蘭若、道場無名者,皆廢,德宗曰:」叔明此奏,可為天下通制,不惟劍南一道。『下尚書集議,僵獻議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下因,循常守固者為下,故非有獨見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為萬代法,若不革舊風,令歸正道者,非也。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惟有僧尼頗為穢雜。自西方之教被於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漢至於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靜無為,若以色見,即是邪法,開示悟人,惟有一門,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況今日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在於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於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無益於國,不能息好。既不變人心,亦不因人心,強制力持,難致遠耳。臣聞天生烝人,必將有職,遊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陛下日旰憂勤,將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臣伏請僧道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滿五十者,每年輸絹二疋。其雜色役與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請還俗為平人者聽。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臣竊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其議不行。」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慾者也。今迷其內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墮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餘還為民。『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於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於亂政輕。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於亂人甚。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傑民,必將有職,游閒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致。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貲。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餘悉還為編人。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議雖上,罷之。「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以敬宗誕月,請於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德裕奏論曰:」王智興於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於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髮,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產。自正月已來,落髮者無算。臣今於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餘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餘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緡,給牒即回,無別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繫於朝廷法度,狀奏。『即日詔徐州罷之。「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並省天下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廢毀。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觀。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鍾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眾益迷。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於土木之工,奪人利於金寶之飾,遺君親於師資之際,違配偶於戒律之間。壞法害人,無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飢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擬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釐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眾,予何讓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於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浮游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通鑑。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趙歸真等復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詔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詔東都只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將必不如幽州將,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於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諫招聚無算閒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游僧入境則斬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並省寺字。雖雲異方之教,無損致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釐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復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鑑》:「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復其舊。」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陛下即位以來,修復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復其舊矣。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於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諫官上言,速為罷役。今所復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詔,僧未復者勿復,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財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凶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於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禁僧俗捨身、斷手足、煉指、掛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隨時開落。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詔沸寺己廢於顯德中,不得復興。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詔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游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詔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如違,御史彈奏。「是歲,又詔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並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並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詔諭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偽妄經文及板。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偽撰,宜悉毀。」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詔道家復行《金籙》,《科範》。

  ○改佛為道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詔改佛號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寧萬壽宮觀為之,後別改宮觀一所,不用天寧。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初,通撥賜產千畝,已而豪華無涯。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產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駸駸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禁鑄佛寫經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詔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致饑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溺於積習,實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輒更以鐫佛寫經為業。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須經典誦讀者,勤於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並准此。」

  ○禁與僧尼往還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詔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詔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姦猾,經歷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島有詩云: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詔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漸於東土。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閭,溪壑無厭,惟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於人,有蠹於俗。或出入州縣,假託威權;或巡歷鄉村,恣行教化。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六時禮懺,須依律儀。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輒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時僧徒多游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師肅然。「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於佛,惟治其徒。曰:」吾將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並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眾日盛,安坐而食,蠹財耗民,莫甚於此。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並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鬚髮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道教始於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御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歷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禪、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詔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於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於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於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里費,毋索取於民間,民亦毋得輒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相容隱者罪之。正統六年《實錄》云:「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詔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不聽,上諭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穡,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僧坐食於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於弟憧奴自削髮冒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併,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諭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御右順門。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濚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隱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行在禮部請懲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發歸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禮部奏:「永樂十六年人宗皇帝定製,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卜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亂收。俟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系額外濫收,且不通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若系額內之數,亦待五年考試給與。」從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嚴僧人化緣之禁。上謂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曰:「佛本化人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務祖風,往往以創造寺院為名,群界佛象,歷州郡化緣,所得財物皆以非禮耗費。其申明洪武中禁令,違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達英以寺為京都大剎,又缺住持,請命高僧領其眾。上謂禮部曰:「此僧為自營計,勿聽。」

  八年三月戊寅,湖廣荊州府荊門州判陳襄言:「各處近有惰民不顧父母之養,安從異端,私自落髮,賄求僧司文憑,以遊方化緣為名,遍歷市井鄉村,誘惑愚夫愚婦,靡所不為,所至官司以其為僧,不之盤詰,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處,不許出境,庶絕奸弊。」從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廣東按察使僉事趙禮言:「各處寺觀多因田糧浩大,與民一體當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縣光孝寺,該糧三千餘石,每當春秋耕斂,群僧往來佃家,男女雜坐,嬉笑酣飲,豈無污染,敗壞風俗?乞依欽定額數設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縣二十名,就於本寺量給田畝,聽其自種自食,餘田均撥有丁無田之人耕種納糧。」上命行在禮部依所言行之。

  正統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監太監洪寶保,請度家人為僧,許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禮部尚書胡濚等奏:「洪武間,天下僧、道給過度牒者,令僧錄司、道錄司造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迨今年久,前令寢廢,有亡沒遺留度牒未經銷繳為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偽造者,有盜賣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偽莫辨,乞自今以後,給度牒者仍造冊,頒行天下寺觀,以防奸詐。」從之。

  五年正月辛未,給僧童一萬人度碟。進士張諫有希求請給數千百眾庵至京師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於彰義門外,監察御史林廷舉等奏付法司,坐當杖充邊衛軍,從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門,謂禮部尚書胡濚等曰:「舊制,僧道之數,府四十,州三十,縣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請,悉由里老並所司勘實,方得申送。近聞多不通本教,及來歷不明之人妄報貫籍,一概冒請。爾禮部即行文,請諸司待三年後,凡有應給牒者,先令僧、道衙門勘試,申送該管有司,審系額內並貫籍明白,仍試其精通本教經典,如行童令背《法華》等經並諸品經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經並諸品科範,番僧審通壇場十個,方許申送札部複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敢仍前濫保,事發,其經由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雲南虛仁驛驛丞尚褫言:「近年以來,釋教盛行,聾替士民誘煽男女,廉恥道喪,風俗掃地。此蓋前之掌邦禮者屈於王振之勢,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萬億,日熾月盛。今雖雲止度裁抑,不過示虛文、應故事而已。臣以為宜盡令長發,敕使歸俗務農,庶邪術不興,沴氣自息,」

  《元史。張珪傳》言:「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官寺,宜清靜絕俗,洗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生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憚奉詞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

  ○二十以上不許為僧《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詔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髮為僧。年二十已下來請度牒者,俱令於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

  ○僧地沒官《實錄》:正統十二年二月庚戌,彌陀寺僧奏:「本寺原種宛平縣土城外地十八頃有奇,近蒙戶部委官踏勘,令臣輸稅。然臣空寂之徒,乞賜蠲免,」上曰:「僧既不能輸稅,其地令沒官。」

  ○僧尼之濫《洛陽伽藍記。瑤光寺》:「永安三年,爾朱兆人洛陽,縱兵大掠。時有秀容胡騎數十人人寺淫穢,自此後頗獲譏誚。京師語云:」汝陽女兒急作髻,瑤光寺尼奪女婿。『「

  《輟耕錄》引唐鄭熊《番禹雜記》:「廣中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宋陶谷《清異錄》:「京師大相國寺僧有妻曰梵嫂。」

  《癸辛雜識》:「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寢。寺中苦之,於是專作一寮,貯尼之嘗有違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尼站。」

  元時,婦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時時延帝師堂上,戒師於帳中受戒誦咒作法,凡受戒時,其夫自外歸,聞娘子受戒,則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問數日,則親自赴堂受戒,恣其淫污,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風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兩廡,赴齋稱師娘。病則於佛前首謝,許披袈裟三日。殆與常人無異,特無發耳。

  ○僧寺之多自魏有天下,至於撣讓。佛經流通,大集中國,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以後,天下多虞,工役尤甚。於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狠濫之極,自中國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餘萬矣,其寺三萬有餘。

  南唐後主普度諸郡僧,建康城中僧徒殆至數千。

  ○禁女冠尼姑宣德四年六月,有順天府大興縣真元觀女冠成志賢等九人,詣行在禮部,請給度牒。禮部言:「太宗皇帝時,命尼姑皆還俗,今成志賢等亦宜還父母家。」上命先朝令,仍申明婦女出家之禁。

  ○造寺寫經並無功德《洛陽伽藍記。崇真寺》:「比邱惠凝死,一七日還活,經閻羅王檢閱,以錯名放免。惠凝具說過去之時,有五比邱同閱,一比邱雲是寶明寺智聖,坐禪苦行,過升天堂。有一比邱是般若寺道品,以誦四十卷《涅盤》,亦升天堂。有一比邱雲是融覺寺曇漠最,講《涅盤》、《華嚴》,領眾千人。閻羅上云:」講經者心懷彼我,以驕凌物,比邱中第一粗行,「令唯試坐禪誦經,不問講經。曇漠最曰:」貧道立身以來,唯好講經,實不明於誦,閻羅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迭曇謨最向西北門,屋舍皆黑,似非好處,有一比邱雲是禪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輩檀越,造一切經人中象十軀。『閻羅王曰:」沙門之禮必須攝心守道,志在禪誦,不干世事,不作有為。雖造作經象,正欲得他人之財物,既得他物,貪心即起;既懷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煩腦。』亦付司,仍與曇漠最同入黑門,有一比邱雲是靈覺寺寶明,自云:「出家之前,嘗作隴西太守,造靈覺寺成,即棄官入道,雖不禪誦,禮拜不缺。『閻羅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在法,劫奪民財,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勞說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門。太後聞之,遣黃門侍郎徐紇依惠凝所說,即訪寶明寺。城東有寶明寺,城內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覺、禪林、靈覺等三寺,問智聖、道品、曇謨最、道弘、寶明等,皆實有之。即請坐禪僧一百人,常在殿中供養之。詔不聽持經象,沿路乞索,若私有財物造經象者任意。凝亦人白鹿山,居隱修道。自此以往,京邑比邱悉皆禪誦,不復以講經為意。「

  太祖皇帝御製《龍興寺碑》曰:「立剎之意,留心歲久,數欲為之,恐傷民資,若將民資建寺求佛,福從何來?」

  羅整庵欽順《困知記續錄》:「梁武帝問達摩曰:」朕即位以來,造寺、寫經、度僧不可勝紀,有何功德?『答曰:「並無功德。』帝曰:」何以無功德?『答曰:「此但人天小果,有漏之因,如影隨形,雖有非實。』又宗杲《答曾侍郎書》有云:」今時學道之士,只求速效,不知錯了也。卻謂無事省緣、靜坐體究為空過時光,不如看幾卷經,念幾聲佛,佛前多禮幾拜,懺悔平生所作罪過,要免閻家老子手中鐵棒,此是愚人所為。『嗚呼,自佛法入中國,所謂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經種種糜費之事,日新月盛,但其力稍可為者,靡不爭先為之。導之者固其徒,向非人心之貪,則其說亦無緣而入也。奈何世之諂佛以求福利者,其貪心惑志纏綿固結而不可解。雖以吾儒正色昌言懇切詳盡,一切聞如不聞。彼蓋以吾儒未諳佛教,所言無足信也。達摩在西域,稱二十八祖人中國,則為禪家初祖。宗杲擅名一代,為禪林之冠,所以保護佛法者,皆無所不用其心,其不肯失言決矣。乃至如上所云種種造作以為無益者,前往如出一口,此又不足信耶。且夫貪、嗔、痴三者,乃佛氏之所深戒也,謂之三毒。凡世之造寺、寫經、供佛、飯僧、看經、念佛,以為有益而為之,是貪也;不知其無益而為之,是痴也;三毒而犯其二,雖活佛在世,亦不能為之解說。乃欲諂事土佛、木佛,以僥倖於萬一,非天下之至愚至愚者乎!凡吾儒解惑之言,不可勝述,孰意佛書中乃有此等本分說話。人心天理,誠有不可得而泯滅者矣。「

  「今之道家蓋源於古之巫祝,與老子殊不相干。老子誠亦異端,然其為道主,於深根固蒂,長生久視而已。《道德》五千言具在,於凡祈禱、禁禱、經咒、符宗等事,初未有一言及之,而道家立教乃推尊老子,置之三清之列,以為其教之所從出,不亦妄乎!古者用巫祝以事神,建其官,正其名,辨其物,蓋誠有以通乎幽明之故,故專其職掌,俾常一其心志,以導迎二氣之和,其義精矣。去古既遠,精意浸失,而淫邪妖誕之說起。所謂經咒、符宗,大抵皆秦漢問方士所為,其泯滅而不傳者,計亦多矣,而終莫之能絕也,今之所傳,分明遠祖張道陵,近宗林靈素輩。雖其為用不出乎祈攘、爕禱,然既已失其精意,則所以交神明者,率非其道,徒滋益人心之惑,而重為世道之害爾,望其消災而致福,不以遠乎!蓋老氏之善成其私,固聖門所不取;道陵輩之濤張為幻,又老子之所不屑為也。欲攻老氏者,須分二端,而各明辨其失,則吾之說為有據,而彼雖架黠,亦無所措其辭矣。」

  《通典》;貞觀八年,大宗謂長孫無忌曰:「在外百姓大似信物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將十個大德共達官同入,令我禮拜,觀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對曰:「佛法本貴清靜,以遏浮競。昔釋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因與之同輿,權翼以為不可。釋惠琳非無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顏延之曰:」三台之位,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今陛下縱慾崇信佛道,亦不須道人,且別參議也。「

  ○杖宰相及僧《金史。海陵紀》:「貞元三年,以右丞相張浩、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必坐其下,失大臣體,各杖二十。僧法寶妄自尊大,杖二百,」

  《張通古傳》:「僧法主欲去,張浩、張暉欲留之,不可得。朝官又有欲留之者。海陵聞其事,召三品以上官上殿,責之曰:」聞卿等每到寺,僧法寶正坐,卿等皆坐其側,朕甚不取,佛者,本一小國王子,能輕舍富貴,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況僧者,往往不第秀才,市井游食,生計不足,乃去為憎。較其貴賤,未可與簿、尉抗禮,閻閻老婦迫於死期,多歸信之。卿等位為宰輔,乃復效此,失大臣體。『召法寶謂曰:「汝為僧,去住在己,何乃使人知之?』法寶戰慄,不知所為。海陵曰:」汝為長老,當有定力,今乃畏死那?『遂於朝堂杖之二百,張浩、張暉杖二十。「

  ○人主不可接僧《宋書。顏延之傳》:「時沙門釋惠琳,以才學為太祖所賞愛。每召見,嘗升獨榻。延之甚疾焉;因醉自上曰:」昔同子參乘,袁絲正色。此三台之坐,豈可使刑餘之人居之?『上變色。「

  ○許僧道畜妻《五台志》:「二氏之教,古今儒者嘗欲去之,而卒不能去,蓋人心陷溺日久,雖賢者不能自免,夫民生有欲,順其所欲則從之也輕,按老子之子名宗,為魏將。佛氏娶妻日那輸佗,生於摩侯羅,出家十二年,歸與妻子復完聚。今其徒皆鰥居而無妻,豈二氏之教哉!雖無妻而常犯淫僻之罪,則男女之欲豈其性與人殊哉!為今之計,管剃不必禁也,聽其娶妻生於,而與齊民結婚姻之好。寺觀不必毀也,因其地之宏敞,而借為社學、社倉。即以其人皆為我用,久將自嫌其簪剃之丑,而亦不便於寺觀之居也。豈非君子以人治之道,孔子從俗獵較之意乎?又習儀多於寺觀,邱文莊已嘗非之,而祈禱必以僧、道,厲祭必以僧、道,何以禁民之作道場、佛事哉。余謂禱雨當陳詞哀懇,令諸生歌《雲漢》之章,厲祭則聖祖御製之文,固已仁至而義盡矣。又何必假彼不潔之人,褻鬼神如百戲矣。」

  ○道士隸宗正寺《舊唐書。玄宗紀》:「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潤色梵書《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釋教,置院於太平興國寺,後改為傳法院,車駕亦嘗臨幸。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災、施獲等,取所獻梵書翻譯焉。息天災等並賜紫袍、師號,又命文臣潤色其文。是歲息天災等獻所譯經文一卷,詔人藏刻板流行。自是盡取禁中梵夾仰之翻譯,每誕節即獻經焉。息天災等皆至朝散大夫、光祿寺鴻腫卿以卒。自是譯經之盛,後世無比,」

  天禧三年,以宰臣丁謂為譯經使官一員;以學士晁向、李維同二員。丁謂罷使,後亦不常置。

  ○城隍神《鳳陽縣誌》:「洪武元年,各處城隍皆有監察,司民之封侯,府曰公,州曰侯,縣曰伯,且有制詞,蓋其時皇祖尚未有定見。三年,乃正把典,詔天下城隍神主只你某府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縣城隍之神,前時爵號一切革去。未幾,又令各處城隍廟內屏去閒雜神道。城隍神舊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卻畫雲山圖像在兩廊者,泥在兩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習為之一變。惜乎今之有司多不達此,往往妄為衣冠之象,甚者又為夫人以配之。習俗之難移,愚夫之難曉,遂使皇祖明訓托之空言,可罪民哉。」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佛著經曰:主人既死,陰府收其精神,校平生行事罪福之。坐罪者,刑獄皆怪險,非人世所為。凡人平生一失舉止,皆落其間。其尤怪者,獄廣大千百萬億里,積火燒之,一一日凡千萬生人死。窮億萬世,無有問斷,名為無問。夾殿宏廊,悉圖其狀,人未熟見者,莫不毛立神駭,佛經曰:我國有阿闍世王,殺父主篡其位,法當人所謂獄無問者。若能求事佛,後生為天人。況其他罪,事佛固無恙,梁武帝明智勇武,創為梁國者,捨身為僧奴,至國滅餓死,不聞悟,況下輩固惑之。為工商者,雜良以為楛,偽內而華外,納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奪村問戇民,銖積粒聚,以至於富。刑法、錢微小肯,出入人性命,顛倒埋沒,使簿書條令不可究知,得財買大第豪奴,如公侯家。大吏有權力,能開庫取公錢,緣意恣為,人不敢言。是此數者,必自知其罪,皆捐奉佛以求救,月日積久,曰我罪如是,富貴如所求。是佛能滅吾罪,復能以福與我也。有罪罪滅,無福福至,生人惟罪福耳,雖田婦、稚子知所趨避。今權歸於佛,買福賣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至有窮民,啼一稚子,無以與哺,得百錢必召一僧飯之,冀佛之助,一日獲福。若如此,雖舉環海內盡為寺與僧,不足怪也。屋壁繡紋可矣,為金枝扶疏,擎於萬福,僧為具味,飯之可矣,飯訖,持錢與之。不大不壯,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為憂,無有人力可及而不可為者。晉,伯主也,一銅鞮宮之衰弱,諸侯不肯來盟,今天下能如幾晉,凡幾千銅鞮人得不困哉。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一農人乃為五人所食,其間吾民尤困於佛。『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武帝皇帝始即位,獨奮怒曰:窮吾天下,佛也。』始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人凡至十萬人。後至會昌五年,始命西京留佛寺四,僧惟十人,東京二寺,天下所謂節度、觀察,同、華、汝三十四治,所得留一寺,僧惟西京數,其他刺史州不得有寺。出四御史縷行天下,以督之。御史乘驛未出關,天下寺至於屋基耕而刈之,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萬五百,其奴婢十五萬,良人枝附使令者倍笄冠之數,良田數十萬頃。奴婢口率與百畝,編人農籍,其餘賤取民直歸於有司,寺材州縣得以悉恣新其公署傳舍。今天子即位,詔曰:」佛尚不殺而仁,且來中國久,亦可助以為治。天下州率與二寺,用齒衰男女為其徒,各只三十人,兩京數倍其四五焉。著為定令,以徇其習,且使後世不得復加也。『趙郡李子烈播,立朝名人也。自尚書、比部郎中出為錢塘,錢塘於江南,繁大雅亞吳郡。子烈少游其地,委曲知其俗,蠹人者剔削其根節,斷其脈絡,不數月,人隨化之。三箋於丞相云:濤壞人居,不一銲錮,敗侵不休,詔與錢二千萬,築長堤,少為數十年計,人益安喜。子烈曰:吳越古今多文士,來吾郡游,登樓倚軒,莫不飄然而增思。吾郡之江山甲於天下,信然也。佛熾害中國六百歲,生見聖人,一揮而幾夷之,今不取其寺材立亭勝地,以彰聖人之功,使文士歌思之後,必有指吾而罵者。乃作南亭,在城東南隅,宏大煥顯,工施手目,發勻肉均牙滑,而無遺功者。江平入天,越峰如髻,越樹如發,孤帆白鳥,點畫疑在。半夜酒餘,倚老松,坐怪石,殷殷潮聲,起於月外。東閩、兩越宦遊善地,天下名士多往之。予知百數十年後,登南亭者,念仁聖天子之神功矣。美子烈之旨跡,睹南亭千萬狀,吟不辭已、四時千萬狀,吟不能去,作為歌詩,次之於後,不知幾千百人矣。

●卷四 編輯

○徙民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萬戶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於河北、榆中三萬戶。

  漢高帝五年九月,徙諸侯於關中。

  九年十一月,徙齊、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田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初,婁敬使匈奴來,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屈、昭,景莫與。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強族,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安枕而臥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後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無事可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帝曰:「善。」乃徙劉敬所言關中十萬餘口。

  景帝元年正月,詔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萬,田二頃。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萬戶,又徙郡國豪傑及貲三百萬已上於茂陵。初,主父偃說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傑兼併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消好猾,此所謂不誅而害除。」帝從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於邊。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張掖、敦煌郡,徙民實之。

  大始元年,徙郡國吏民豪傑於茂陵、雲陵。(此言「雲陽」,而轉寫者誤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雲陽,甘泉所居,故總使徙豪傑也。鈎弋、趙婕妤死,葬雲陽。至昭帝即位,始尊為皇太後,而起雲陵。武帝時未有雲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雲陵,賜錢田宅。

  四年夏,徙三輔富人於雲陵,賜錢戶十萬。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貲百萬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將軍、列侯、吏二千石、貲百萬者杜陵。

  武帝鴻嘉二年夏,徙郡國豪傑貲五百萬以上五千戶於昌陵,賜丞相、御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後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門、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關、居庸關以東。

  二十六年,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代郡八郡民歸於本土,遣謁者分將施行,補理城郭。發遣邊民,在中國布還諸縣,皆賜以裝、錢,轉輸給食。

  崔寔《政論》曰:「古有移人通財,以贍烝黎。今青、徐、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廣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民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曉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詔郡國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之縣界至數千百里,雖多山陵洿澤,猶有可居人種毅者焉。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於守御。」

  獻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遷洛陽,人民單盡。其後鍾繇以侍中守司隸校尉、持節督關中諸軍,繇徙關中民,又招納亡叛以充之。數年間,民戶稍貴。曹公征關中,得以為資。

  魏文帝改長安、譙、許昌、亳、洛陽為五都,今天下聽內徙,復五年,後又增其復。

  齊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遼東東沓縣吏民渡海居齊郡界,以故縱城為新沓縣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遼東汶北、豐縣民流徙渡海,居齊郡之西安、臨淄、昌國縣界,為新漢、南豐縣以居流民。

  蜀主建興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餘戶於廣都。

  晉宣帝為驃騎大將軍、都督雍州,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預為征南將軍。初,伐吳軍至江陵,因兵威,徙將士屯戍之家以實江南北郡故地,各樹之長吏,荊土蕭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駿討緣沔蠻,移一萬四千餘口於京師。二十三年,遷漢川流民於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慶之自彭城徒流民數千家於瓜步。征北參軍程天徙江南流民於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於瓜步,淮南流民於姑孰,合計萬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靈符為丹陽尹。山門縣土境偏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徐姚、鄞、鄮三縣界,墾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夫訓農修本,有國所同。土著之民,習玩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傑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兼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尚書令柳元景、右僕射劉秀芝、尚書王瓚之、顧凱之、顏師伯、嗣湘東王彧議曰:「富戶溫房,無假遷業;窮身寒室,必應徙居。葺字疏皋,產粒無待,資公則公未易充,課私則私卒難具。生計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與樂田者,其往經創,須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懷文、王景文、黃門侍郎劉凱、郗顒議曰:「百姓雖不親農,不無資生之路。若驅以就田,則坐以相違奪。且鄞等三縣去治並遠,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舊居己毀,去留兩困,無以自資。謂宜適任民情,從其所樂,開宥速亡,且令就業,若審成腴壤,然後議遷。」太常王元漠羨議曰:「小民貧匱,遠就荒疇,去舊即新,糧種俱缺,習之既難,勤之未易。謂宜微加資給,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賞,申怠惰之罰。」光祿勛王升之議曰:「遠廢之疇,方翦棘荊,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民,井成良業。

  後魏道武天興元年正月,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萬口,以充京師。二月,詔給內徙新民耕牛,計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傑、吏民二千家於代都。

  二年,陳留郡、河南流民萬餘口內徙,遣使者存勞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於京師。

  《娥清傳》:清為給事中黃門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頗為民害,詔清徙之平城。清善綏撫,徙者如歸。

  延和元年,車駕征馮文通,徙成邱、成周、遼東、樂浪、帶方、元菟六郡民三萬家於幽州,開倉以賑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齊之人以實河北。又陸俟,太武時,與高涼王郵渡河,南略地至濟南東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實河北。

  七年,徙長安城內工巧二千家於京師。

  獻文皇帝興三年,徙青州齊民於京師。

  孝文太和十九年,詔遷洛之民葬河南,不得遷河北。於是代人南者悉為河南洛陽人。

  北齊神武帝為魏相,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備勒還本屬。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范陽寬鄉之處,百姓驚擾。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宮,移并州軍人四萬戶於關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賜代遷之戶。

  宣帝大象元年,詔曰:「洛陽舊都,今既修復,凡是元遷之戶,並聽還洛州。此外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陽、幽、相、預、亳、青、齊七總管,受東京六府處分。」

  隋場帝大業元年三月丁未,詔尚書令楊素、納言楊逵、將作大匠字文愷,營建東京,徙預州郭下居民以實之,又詔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唐武後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泰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玄宗開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願者,隨其所樂,其數奏聞。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地不失利,民有恆業。今河北諸處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自入國朝,生齒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如此國賦增而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閒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溫、台、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告願應募屯田,戶部以聞,命賞從整鈔錠,送後軍都督僉事孫禮,分田給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軍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禮奏:「山西民徙居彰德,衛輝、懷慶、廣平、大名、東昌、開封,凡五百九十人戶。」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戶部遣官核實山西太原、平陽二府,澤、潞、遼,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戶給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

  永樂元年八月甲戌,簡直隸、蘇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實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民一萬戶實北京。

  《金史。許安仁傳》:「章宗時,朝議以流人實邊,安仁言:」昔漢有募民實邊之議,蓋度地經營國邑,制為田宅,使至者有所歸,作者有所用。於是輕去故鄉而易於遷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餓困苦,無聊之心靡所顧藉,與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國史律令《戰國策》:「楚相柏舉之戰,蒙谷入大宮,負離次之典,以浮於江,逃於雲夢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亂。蒙谷獻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與存國相若。」

  《東觀漢記》:「陳咸,哀、平間,以明律為侍御史。王莽篡位,歸鄉,至閉門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

  《唐書》:「韋述居史職,玄宗幸蜀,述抱國史藏於南山。經籍資產焚剽殆盡,述亦陷於賊庭,授偽官。至德二載,收兩京,議罪,流渝州死。廣德二年,其甥蕭直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稱旨,乃上疏理述於倉皇之際,能存國史,致聖明大典得無遺逸,以功補過,合沾恩宥。乃贈右散騎常侍,」

  《通鑑》:「唐莊宗滅梁,御史台奏朱溫篡逆,刪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舊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偽庭之法,聞定州敕庫獨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錄進。從之。」

  ○風聞言事《宋史。陳次升傳》:「為左司諫。宣仁有追廢之議,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聖躬,始終無間,願勿聽小人銷骨之謗。『帝曰:「卿安所聞?』對曰:」臣職許風聞,陛下毋詰其所從來可也。『「

  《彭汝礪傳》:「為監察御史裹行,論俞充諂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為罷充。詰其語所從,汝礪曰:」如此非所廣聰明也。『卒不奉詔。「

  ○御容《舊唐書》:「唐武宗會昌五年十月乙亥,中書奏:」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東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廟。『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進本朝十二聖寫真及玄宗《封太山圖》。

  蜀王衍建上清宮於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備法駕。

  宋邵博《聞見錄》:「武功唐高祖宅,昔號慶善宮,今為佛祠,有唐二帝苧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來朝野雜紀》:「紹興元年,終南山上清宮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撫使張忠獻。」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於石,在含水縣東。

  《元史。石天麟傳》:「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與道士交惡,發其事。帝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禁也。『事遂寢。「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時,為河北河東兩路統制接應使,被擒不屈,請為黃冠。時神霄宮廢,道士舊以徽宗為東華君,將毀其像。宏中為起紫微殿,遷像事之。」

  ○廟諱李百藥《北齊書》:「凡諸帝廟號,為避唐朝諱,皆易其文,議者非之。」

  《宋史》:紹興二年十一月,禮部太常寺言:「淵聖皇帝御名,見於經傳者義訓,或以威武為義,或以迴旋為義,又為植立之象,又為亭郵表名,又為圭名,又為姓氏,又為木名,各以其義類求之。以威武為義者,今欲讀曰威;以迴旋為義者,今欲讀曰旋;以植立為義者,今欲讀曰植;若姓氏之類,欲去木為『亘』。又緣漢法,『邦』之字曰『國』,『盈』之字曰『滿』,止是讀曰國、曰滿,其本字見於經傳者,未常改易。司馬遷,漢人也,作《史記》,曰:」先王之制,邦內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則不持,則傾。』於『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來淵聖皇帝御名,欲定讀如前外,其經傳本字即不改易,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證。」

  三十年正月,禮部太常寺言:「欽宗祔廟,翼祖當遷,於正月九日造遷翼皇帝、簡穆皇後神主,奉藏於夾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諱,依禮不諱。」詔恭從。

  紹興元年四月,詔今後臣庶命名,並不許犯祧廟正諱。如名字見有犯祧廟正諱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華序》曰:「凡廟諱未祧,只當闕筆。」

  《實錄》:「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進賀表箋禮儀,其有御名、廟諱,依古禮: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種樹脯齊書》:「劉善明為海陵太守。郡境邊海,無樹木。善明課民種榆檟雜果,遂獲其利。」

  《梁書。沈瑀傳》:「為建德令。教民一丁種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棗,女丁半之。咸歡悅,頃之成林。」

  魏應豫《與龐惠公書》:「比見所上利民之術,植濟南之榆,栽漢中之漆。」

  ○栽桑棗《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於所忽,飽即忘飢,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鹹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裡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於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里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誌》:「國初,令各里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占,嘉靖聽民易買,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占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徵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老人《實錄》:「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訟詞。先是,州縣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及逮問,多不實。上於是嚴越訴之禁,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貼書《實錄》:「洪武四年正月,禁諸司濫設貼書。初,省府諸司既設掾令史,復設貼書,乃前元官不親案牘,弊奸吏得以舞法,為害滋甚。於是內外諸司定設掾吏、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員之多寡視政之繁簡為額,若濫設貼書者,罪之。」

  ○案牘減繁式《實錄》:「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牘,減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犢最繁,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凡案牘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貼書、曰小書,生體文繁詞,多為好利,國初猶未盡革。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鏤板頒之,俾諸司遵守。「

  ○欽字《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聖旨』二字,凡有升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巡檢《實錄》:「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諭天下巡檢曰:」古者設官分職,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設巡檢於關律扼要,遏察奸偽,期在士民樂業,商旅無艱。然自設置以來,未聞其舉職者。今特遣使分視各處,以檢防有道,訊察有方,有能堅守是職,鎮靜一方,秩滿來朝,朕必嘉焉。「

  ○喪制《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監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餚厚薄,無哀戚之情。流俗之壞至此,甚非所以為治。且京師者,天下之本,萬民之所則。一事非禮,則海內之人轉相視效,況送終,禮之大者,不可不謹。乞禁止,以原風化。『上是其言,乃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民喪服之制。「

  ○北平種田《實錄》:「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謂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種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錄為良民,其徒罪,令煎鹽;杖罪,輪役如故。自願納米贖罪者,聽。仍選徒罪以下罷黜官,假以職名,俾督民耕種,三年有成績,實授;無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處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詔罪人應發屯戍者,皆從六科給事中及行人司編次隊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樂元年六月庚戌,戶部致仕尚書王純奏:「種田囚人,若照籍貫分定地方,則有多寡不同,難於編甲。今宜不分籍貫,於保定、真州、順天等府,挨種安置,先近後遠,庶凡聚落易成,屯種有效。」從之。

  ○華夷譯語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編類華夷譯語。上以前元素無文字號令,但借高昌書制為蒙古字,以通天言語。至是,乃命翰林侍講火原潔與編修馬沙亦黑等以華言譯其語,凡天文、地理、人事、物類、服食、器用,靡不具載。復取元秘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即成,詔刻行之,自是使臣往來朔漠,皆能通達其情。

  ○校勘斛斗秤尺《實錄》:「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會姓名,時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斷百官酒肉《魏書。食貨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爾後盜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禁小說《實錄》:「正統七年二月辛未,國子監祭酒李時勉言:」近有俗懦,假託怪異之事,飾以無根之言,如《翦燈新話》之類,不惟市井輕浮之徒爭相誦習,至於經生儒士多舍正學不講,日夜記憶,以資談論。若不嚴禁,恐邪說異端日新月盛,惑亂人心。乞敕禮部行文內外衙門及提調學校僉事、御史並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凡遇此等書籍,即令焚毀。有印賣及藏習者,問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為邪妄所惑。『從之。「

  ○讖兆漢孝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青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及昌邑王廢,更立昭帝兄衛太子之孫,是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禪碑》立於黃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齊正芳年號。

  漢後主改元炎興,賈充聞之,曰:「吾聞譙周之言,先帝諱『備』,其訓具也;後主諱『禪』,其訓授也:如言劉已具矣,當授於人也。今中權軍名,而漢年極於炎興,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晉王位,遂以受禪。

  魏時起安世殿,後晉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於南州起齋,悉畫盤龍於上,號為「盤龍齋」。劉毅小字盤龍,及克玄,遂居之。

  會稽王道子,於東府造土山,名曰靈秀山。未幾,孫恩作亂,再踐會道子所封。靈秀,孫恩字也。

  後周《華岳頌》立於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會一區寓,納之仁壽。」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壽。

  唐玄宗開元二年八月,太子賓客薛綜光獻《東都九鼎銘》,其《豫州銘》武後自製。文有曰:「上玄降監,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等奏曰:「聖人啟運,休兆必彰,請宣付史館。」

  邠國公《功德碑》立於長慶二年,而其文有曰:「主歷天齊。」及敬宗即位,改元寶曆。

  宣宗制《秦邊陲曲》,其詞曰:「海岳咸通。」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咸通。

  《外史檮杌》:蜀人擊拂,以初人為「孟人」。又王氏宮殿皆題匠人盂得姓名。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其作私第華侈,衍常幸之,於壁上戲題曰「孟入」字以戲之,蓋蜀中以盂為不佳故也。他日,孟知祥到,蓋先兆雲。

  蜀王孟昶,每歲除日命翰林為詞,題桃符,正旦置寢門。末年學士辛寅遜撰詞,昶以為非工,自命筆題曰:「新年納餘慶,佳節兆長春。」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師,即命兵部侍郎呂餘慶知成都府,而長春乃太祖誕聖節名也。

  《癸未雜識》云:「李方叔《師友談記》及《延漏錄》、《鐵圍山錄》載,仁宗晚年不豫,漸復平康。忽一日,命妃嬪主游後苑,乘小輦向東,欲登城樓,遙見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悅,即回輦。翌日上賓,而英宗登極。蓋曙字,英宗御名也。

  又寇宗忠愍《雜說》:「哲宗朝,嘗創一堂,退繹萬機。學士進名皆不稱旨,乃自製曰『迎端』,意謂迎事端而治之。未幾,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又云:「汴梁宋時宮殿,凡樓觀棟宇窗戶往往題『燕用』二字,意必當時人匠姓名耳。及金海陵修燕都,擇汴宮窗戶刻摟工巧以往,始知興廢皆定數,此即先兆也。」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嶽廟。黃文納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緒。」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寶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負扆飛天曆,中是甲辰君「之語,今陛下生平紀號實與之合,此實受命之符,乞錄付史館,頒告中外。」詔令翰林諸臣議之,以為「陛下紹統於今四年,薄海內外,罔不歸心,無待旁引曲說以為符命。」從其所言,恐起讖緯之端,非所以定民志。事遂寢。(趙世延作《蔣山鍾銘》有曰「大明未東」。)

○譎觚十事 編輯

仆自三十以後,讀經史輒有所筆記。歲月既久,漸成卷帙,而不敢錄以示人。語曰:「良工不示人以朴。」慮以未成之作誤天下學者。若方輿故跡,亦於經史之暇時一及之。而古人之書既已不存,齊東之語多未足據,則尤所闕疑而不敢妄為之說者。忽見時刻尺牘,有樂安李象先(名煥章)《與顧寧人書》,辯正地理十事。竊念十年前與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嘗與之札,又未嘗有李君與仆之札;又札中言仆讀其所著《乘州人物誌》、《李氏八世譜》而深許之,仆亦未嘗見此二書也。其所辯十事,仆所著書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嘗見,似道聽而為之說者。而又或以仆之說為李君之說,則益以微李君之未見鄙書矣,不得不出其所著以質之君子,無憚貽誤來學,非好辨也,諒之。

  來札:(據李君謂仆與之札。)孟嘗君封邑在般陽,不當名薛。薛與膝近,《孟子》篇中齊人將築薛。此足下泥古之過。漢淄川郡即今壽光,今淄川即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孟嘗封邑在淄川今壽光地,墓在壽光西四十里朱良鎮。後人以淄川之般陽為淄川,如以琅邪之臨沂為琅邪,樂安之博昌為樂安,孟嘗封邑偶名同薛國耳。不然,今肥城有薛王城考其地去膝頗遠,當何說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淄川非薛」一事曰:漢魯國有薛縣。《史記。公孫弘傳》:「齊菑川國薛縣人也。」言齊,又言留川,而薛並不屬二國,殊不可曉。正義曰:「《表》云:」菑川國,文帝分齊置,都劇。『《括地誌》云:「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縣界。』《地理志》:」薛縣屬魯國,『按薛與劇隔兗州及泰山,未詳。「今考《儒林傳》言,」薛人公孫弘「,是弘審為薛人。上言齊菑川者,誤耳。今人有謂孟嘗君之封在留川者,太史公曰:」吾嘗過薛,其俗閭里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致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矣。」若在菑川,其壤地與齊相接,何不言齊而言鄒魯乎?又按《後漢志》云:「薛,本國,夏車正奚仲所封,冢在城南二十里山上,」《皇覽》曰:「靖郭君冢在魯國薛城中東南陬,孟嘗君冢在城中向門東。向門,出北邊門也。」《詩》云:「居常與許。」鄭玄曰:「常,或作』嘗『,在薛之旁,孟嘗邑於薛城。」《括地誌》曰:「孟嘗君家在徐州滕縣五十二里。」益可信孟嘗君之封不在菑川也,又曰:又按《地理志》菑川國三縣:劇、東安平、樓鄉。劇在今壽光縣西南,東安平在今臨淄縣東南一十里,樓鄉未詳所在,今之淄川不但非薛,並非漢之留川,乃般陽縣耳。以為漢之菑川,而又以為孟嘗君之薛,此誤而又誤也。

  仆所考論如此,乃言孟嘗君之薛不在般陽,不曰孟嘗君封邑在般陽而不當名薛也。李君之辯既已失其指矣;且凡考地理,當以《水經》、《皇覽》、《郡國志》等書為據,昔人注書皆用之,若近年郡邑志乘,多無稽之言,不足信。今曰孟嘗君墓在壽光,其昉於何書邪?《史記。孟嘗君傳》:「湣王即位三年,封田嬰於薛。」正義曰:「薛故城在今徐州膝縣南四十四里。」今曰孟嘗封邑偶同此名,是古人之所傳皆非也?又《漢書》有曹川國,無淄川郡,而般陽縣自屬濟南。今日漢淄川郡所屬之般陽,李君既博考地理,何乃舍近而求遠,並《史記入《漢書》而不之考邪?

  來札:營丘在臨淄,今營丘營陵俱非,此足下泥古之過。大公初封齊營丘,即今臨淄。齊三遷,一蒲姑,今博興;一營陵,今昌樂;後又遷臨淄,統名營丘,後改臨淄而營丘之名遂廢。

  鄙著無此一事,今考《史記》:「武王封師尚父於齊營丘。」正義曰:「《括地誌》云:」營丘在青州臨淄北百步外城中,大公後五世胡公徙都蒲姑。『「正義曰:」《括地誌》云:「蒲姑城在青州博昌縣東北六十里,胡人弟獻公徙治臨菑。』」據此所引《括地誌》,營丘與臨菑乃一地。又考《漢書》,齊郡治臨淄,北海郡治營陵,或曰營丘。二郡並雲師尚父所封,而臣玻與應劭之說各主其一,則當時已不能明矣。今昌樂、濰縣之間亦有營丘城,按《史記》雲「營丘邊萊」,而不言獻公之臨菑即大公之營丘,則《括地誌》謂營丘在臨淄者失之也。

  來札:濰水今呼淮水,古灘字似淮,當是點畫差訛,此足下泥古之過。伏生授《書》曰:「濰淄其道。」歐陽生、兒生、張生諸博士豈考究之未詳邪?史韓淮陰破龍且濰水上,以淮陰故,如浙水國錢鏐曰錢壙,姚水固曹娥曰曹江,籠水因顏文姜曰孝婦河也。如以厶隹似淮,則濰水在今濰邑,不聞古作厶隹縣也。

  鄙著《日知錄》有辯淮河一事,曰:濰水,土人名為淮(戶佳反)河。《齊乘》云:「《漢書。地理志》:濰,或作『淮』,故俗亦名淮河。」《諸城志》:「俗傳箕屋山舊多產櫰,(《爾雅》:櫰,槐大葉而黑。《漢書。西域傳》:奇木檀、櫰、梓、竹、漆。)水從櫰根出,故呼為淮河,以音之同也。」並誤。愚按古人省文,「濰」字或作「維」,或作「淮」,總一字也。《漢書》:「或作淮者」,從水,從鳥隹之隹,篆作隹,即「濰」字而省其中「系」耳。今呼為淮,則竟為「江淮」之淮,從水,從「佳人」之佳,篆作佳。於隸則差之毫厘,於篆則失之千里矣,如開封之氾水,《左傳》本音凡,從水從巳,而今呼為「檬汜」之汜,音祀,亦以字形之似而訛也。又曰:又如《三國志。吳主傳》:「作堂邑塗壙,以淹北道。」《晉書。宣帝紀》:「王凌詐言吳人塞塗水。」《武帝紀》:「琅邪王伷出塗中。」產是「滁」字。古「滁」省作「塗」,與「濰」作「淮」正同。韻書並不收此二字。

  戶佳反之音出於土俗,本不足辯,仆與李君皆臆為之悅爾。審如所言,欲表韓侯之功,則木罌所渡之津,破趙所背之水,皆可名之為淮,而地誌中又添一西淮、北淮之目,豈不益新而可喜乎?

  來札:孔子雖聖,亦人爾,何能泰巔一千八百里外現吳門之馬?足下來深思,故有此疑。曲阜城有吳門直吳,如蘇州北門曰齊門之類是也。

  鄙著無此一事。今之曲阜並無吳門,古之魯城亦不載有此,李君何以知之?且此事本出王充《論衡》雲,書或言:「顏淵與孔子俱上魯泰山,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系白馬,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閶門乎?『顏淵曰:「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系練之狀。』孔子撫其目而上之,因與俱下。下而顏淵發白齒落,遂以病死,」今詳其文,於泰山則系以「魯」,於閶門則系以「吳」,古人之文不苟如此,安得謂是魯城之門?又云:「人目所見,不過十里,魯去吳千有餘里,使離朱望之,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此又《論衡》之言,而非仆之言也。

  來札:景公墓在臨淄東南十二里淄河店桓公墓旁。又民在長白山下今長山境內,又雲周景公墓。景姓稀少,更無多為官者,必景延廣。延廣,陝州人,後晉出帝與桑維翰同時,非周臣,又不當雲周景公墓,考《五代史。周列臣傳》:「景范,鄒平人。世宗顯德中,官宰相。顯德六年罷。」故云周景公墓。墓在鄒平,今割入長山界。在臨淄淄河店者,春秋周齊景公墓,非周世宗景公墓也。

  鄙著《金石文字記》有《後周中書侍郎景范碑》一目,曰:鄒平縣南五里,有景相公墓。《通鑑》:「五代周顯德元年七月癸巳,以樞密院直學士、工部侍郎長山景范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此地唐時屬長山也。景氏之裔,自洪武間有兩舉人,今亦尚有諸生,不能記其祖矣。不知何年謬傳為晉之景延廣,而邑志載之。以後《山東通志》等書襲舛承訛,無不以為延廣墓。後有令於此者,謂延廣於晉為誤國之臣,遂至笞其後人而毀其祠。昔年邑之士大夫,亦有考五代事而疑之者。予至其邑,有諸生二人來,稱景氏之孫,請問其祖為誰。予乃取《通鑑》及《五代史。周世宗紀》示之,曰:「顯德相公近是。」又示以《景延廣傳》,曰:「延廣,字航川,陝州人也,距此遠矣,」乃謝而去。間一日,往郊外,視其墓碑,其文為「翰林學士朝議郎尚書水部員外知制誥柱國扈載」撰,雖剝落者什之一二,而其曰「故中書待郎平章事景公諱范」,字甚明白。且生封上柱國、晉陽縣開國伯,沒贈侍中,而其文有曰:「我大周聖神恭肅文武孝皇帝,建大功於漢室,為北藩於魏郡。」又曰:「今皇帝嗣位,登用舊臣。」又曰:「冬十一月,薨於淄川郡之私第。」其未曰:「顯德三年歲次丙辰十二月己未朔,越十日戊辰。」因嘆近代士人之不學,以本邑之人書本邑之事而猶不可信,以明白易見之碑而不之視,以子孫而不識其先人,推之天下郡邑之志如此者多矣,又曰:王元美作李於鱗友人《襲克懋妻景氏墓志銘》,亦以為延廣之後。雖本其家之行狀,然王,李二公亦未嘗究心於史學也。

  此仆在鄒平,與邑人宛斯馬君。親訪其墓而錄之者,不知李君何所聞之,而剿為己說。且與齊之景公何涉,而橫生此一辯?又此墓舊屬長山,今割人鄒平;今反曰舊屬鄒平,今割人長山,又景相,長山人;今反曰鄒平人。知李君之道聽而途說也。

  來札:臨朐西十里逢山;俗傳逢萌隱處。史:逢萌浮海,歸隱大勞,東萊守聘不出。又萌,都昌亭長。墓在今營丘昌樂地。又都昌,昌邑也,皆與臨朐遠。史:夏東方諸侯逢伯陵居青州,舊城在郡西二十里馬山,李於鱗所謂「龍斗馬山之陽」是也,距逢山四十里,逢山以伯陵,非以萌也。

  鄙著無此一事。《漢。地理志》:「臨朐有逢山祠。」則先逢萌而有此山矣,李君言是。《左氏。昭十年傳》:「逢公以登。」注云:「逢公,殷諸侯,居齊地者。」《二十年傳》:「有逢伯陵因之。」注云:「逢伯陵,殷諸侯,姜姓。」今李君以殷為夏,未知其何所據也。

  來札:黃冠別說勞山有吳子宮,是吳子夫差請《靈寶度人經》處。《春秋眾吳伐齊,至艾陵。艾陵,齊南境,令郯城,去勞六七百里。甚為牽合難據。足下來讀道書,道書云:「許放陽弟子吳猛,東昌人,入勞,請《靈寶度人經》。吳子、吳猛,非夫差。道家所居皆曰宮,不僅候也。

  此道家荒唐之說,不足辯。《萊州府志》:「傳疑」一條云:「春秋時,吳王夫差登勞山,得《靈寶度人經》。」今欲去其年代,而改為吳猛,庸愈乎?按《晉書》,「吳猛,豫章人。」晉時亦未有東昌之名也。

  來札:泰山無字碑非始皇,乃漢武時物,別史:「始皇移徂徠石,命李斯篆文,如琅邢、之罘碑。因阻暴風雨,大怒罷。」此可信者,漢武何故立無字碑?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鄙著《日知錄》,有《考泰山無字碑》一事,曰:岳頂無字碑,世傳為秦始皇立。按秦碑在玉女池上,李斯篆書,高不過四五尺,而銘文並二世詔書咸具,不當又立此大碑也。考之宋以前,亦無此說。因取《史記》反覆讀之,知為漢武帝所立也。《史記。秦始皇本紀》云:「上泰山,立石封詞祀。」其下云:「刻所立石。」是秦石有文字之證,今李斯碑是也。《封禪書》云:「東上泰山,泰山之草木葉未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巔。上遂東巡海上,四月,還至奉高,上泰山封。」而不言刻石,是漢石無文字之證,今碑是也。《援漢書。祭把志》亦云:「上東上泰山,乃上石,立之泰山巔。」然則此無字碑明為漢武帝所立,而後之不讀史者誤以為秦耳。又曰:始皇刻石之處凡六,《史記》書之甚明。於鄒嶧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石頌秦德」;於泰山,則上雲「立石」,下雲「刻所立石」;於之呆,則二十八年雲「立石」,二十九年雲「刻石」;於琅邪,則雲「立石刻頌秦德」;於會稽,則雲「立石刻頌秦德」,無不先言立,後言刻者。惟於蠍石,則雲「刻碣石門」,門自是石,不須立也。古人作史,文字之密如此。使秦皇別立此石,秦史焉得不紀?使漢武有文刻石,漢史又安敢不靈乎?

  李君似未見仆此論,不知其所謂別史者何書:將考千載以上之事,乃不征《史記》而征別史乎?古人立石以表其功德,元不必有字,今曰以風雨之阻,大怒罷之。且如《水經注》:「孔子廟,漢魏以來列七碑,二碑無字。」此又何所怒而不刻也?又始皇之刻,李斯之文,其錄於《史記》而立之山者,固至今存矣。罷其一,不罷其一,此又何解也?史言下山風雨暴至,在立石之後,刻石之前;今曰阻此而罷刻石,似以上山之日即刻石之時,又謬矣。又曰「篆文如琅邪、之罘碑」,琅邪在本年封泰山之後,之罘在二十九年,天下有今年行事而比來年之例者乎?史言立石,不言碑,而碑之為制始於王莽,則見於劉熙《釋名》之書可考。今以後人之名碑也而名之,抑又謬矣。是其所引別史,不過二十餘字,而謬妄已有數端。又考《山東通志》曰:「上有石表巍然,俗雲秦無字碑。」此志作於嘉靖中,曰「俗者」,言其不出於古書之傳也。又從而文之,無乃為前人所笑乎?

  來札:俗以丈人為泰山。唐明皇封禪,張說婿韋晤扈駕,以說婿,增三級。後帝忘其故,問群臣。伶官黃幡綽曰:「泰山之力也。」困以丈人為泰山。不知春秋時已有丈人峰,孔子遇文人榮啟期處也。未敢以足下言為是。

  此俚俗之言,亦不足辯。乃謂春秋時有丈人峰,其何所據?《列子》:「孔子游於泰山,見榮啟期行乎成阝之野。」無「丈人」字。夫紀載之文各有所本,今欲實此峰之名,即添一「丈人」字;欲移吳門於曲阜,即去一「閶」字。用心之不平如此,而謂天下遂無讀《列子》、《論衡》二書之人哉?

  來札:大公封營丘,地澤鹵,人民寡,固上古封建各有其國,未便奪其地,遂就其隙封之,非不置太公於上游也。古史萬國,商三千,周千八百,當伐紂時,不知其如何變置,殷都朝歌,千里內不免改王畿為候國;周都鎬京,千里內不免改侯國為王畿。澗水東、瀍水西皆諸侯,營洛後能各守其地乎?王以東方諸候附紂者眾,故封大公以彈壓耳。足下乃過信《貨殖傳》,未敢以足下為是。

  鄙著《經解中》一事曰:舜都蒲坂,而封象於道州鼻亭,在三苗以南荒服之地,誠為可疑。如《孟子》所論「親之欲其貴,愛之欲其富」,又且欲其源源而來,何以不在中原近畿之地,而置之三千餘里之外邪?蓋上古諸侯之封萬國,其時中原之地必無閒土可以封故也。又考大公之於周,其功亦大矣,而僅封營丘。營丘在今昌樂、濰二縣界,史言其地澙鹵,人民寡。而《盂子》言其儉於百里,又萊夷逼處,而與之爭國。且五世反葬於周,而地之相去二千餘里。夫尊為尚父,親為後父,功為元臣,而封止於此,豈非中原之地無閒土,故至薄姑氏之滅,而後乃封大公邪?或曰:禹封在陽翟,稷封在武功,何與?二臣者有安天下之大功,舜固不得以介弟而先之也,故象之封於遠,聖人之不得已也。

  《漢書》曰:「齊地,虛、危之分野也。少吳之世有爽鳩氏,虞夏時有季崱,湯時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薄姑氏,皆為諸侯,國此地。至周成王時,薄姑氏與四國共作亂,成王滅之,以封師尚父,是為大公。而《史記》以大公為武王所封。當武王之時,而大公至國修政,人民多歸齊,為大國矣。考《左氏傳》管仲之對楚子,展喜之對齊侯,並言成王,不言武王。而鄭康成注《檀弓》,謂大公受封,留為大師,死葬於周。又《金滕》之書有二公,則大公在周之明證。二說未知孰是。李君變置彈壓之論,恐亦是以後世之事而測量古人也。

○初刻自序 編輯

炎武所著《日知錄》,因友人多欲鈔寫,患不能給,遂於上章閹茂之歲刻此八卷。歷今六七年,老而益進,始悔向日學之不博,見之不卓,其中疏漏往往而有,而其書已行於世,不可掩。漸次增改,得二十餘卷,欲更刻之,而猶未敢自以為定,故先以舊本質之同志。蓋天下之理無窮,而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故昔日之得不足以為矜,後日之成不容以自限。若其所欲明學術,正人心,撥亂世,以興太平之事,則有不盡於是刻者,須絕筆之後,藏之名山,以待撫世宰物者之求。其無以是刻之陋而棄之,則幸甚!

  ○又與人書十嘗謂今人纂輯之書,正如今人之鑄錢:古人采銅於山;今人則買舊錢,名之曰廢銅,以充鑄而已。所鑄之錢既已粗惡,而又將古人傳世之寶舂剉碎散,不存於後,豈不兩失之乎?承問《日知錄》又成幾卷,蓋期之以廢銅;而某自別來一載,早夜誦讀,反覆尋究,僅得十餘條,然庶幾采山之銅也。

  ○又與人書二十五君子之為學,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詩文而已,所謂雕蟲篆刻,亦何益哉。某自五十以後,篤志經史。其於音學,深有所得,今為五書,以續三百篇以來久絕之傳。而別著《日知錄》,上篇經術,中篇治道,下篇博聞,共三十餘卷。有王者起,將以見諸行事,以躋斯世於治古之隆,而未敢為今人道也。向時所傳刻本,乃其緒餘耳。

  ○又與潘次耕書《日知錄》再待十年,如不及年,此「年」字如「不復年」之年。則以臨終絕筆為定。彼時自有受之者,而非可預期也。

  ○又與楊雪臣書向者《日知錄》之刻,謬承許可。比來學業稍進,亦多刊改,意在撥亂滌污,法古用夏,啟多聞於來學,待一治於後王。自信其書之必傳,而未敢以示人也。

  ○又與友人論門人書所著《日知錄》三十餘卷,平生之志與業皆在其中。惟多寫數本以貽之同好,庶不為惡其害已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焉,其亦可以畢區區之願矣。

●原序 編輯

有通儒之學,有俗儒之學。學者將以明體適用也,綜貫百家,上下千載,詳考其得失之故,而斷之於心,筆之於書,朝章、國典、民風、土俗,元元本本,無不洞悉,其術足以匡時,其言足以救世,是謂通儒之學。若夫雕琢辭章,綴輯故實,或高談而不根,或剿說而無當,淺深不同,同為俗學而已矣。自宋迄元,人尚實學,若鄭漁仲、王伯厚、魏鶴山、馬貴與之流,著述具在,皆博極古今,通達治體,曷嘗有空疏無本之學哉。明代人才輩出,而學問遠不如古。自其少時鼓篋讀書,規模次第已大失古人之意。名成年長,雖欲學而無及。間有豪雋之士,不安於固陋,而思嶄焉自見者,又或采其華而棄其實,識其小而遺其大。若唐荊川、楊用修、王弇州、鄭端簡,號稱博通者,可屈指數,然其去古人有間矣。

  崑山顧寧人先生,生長世族,少負絕異之資,潛心古學,九經諸史略能背誦,尤留心當世之故,實錄奏報,手自抄節;經世要務,一一講求。當明末年,奮欲有所自樹,而迄不得試,窮約以老。然憂天憫人之志,未嘗少衰,事關民生國命者必窮源溯本,討論其所以然。足跡半天下,所至交其賢豪、長者,考其山川風俗、疾苦利病,如指諸掌。精力絕人,無他嗜好,自少至老,未曾一日廢書,出必載書數簏自隨。旅店少休,披尋搜討,曾無倦色。有一疑義,反覆參考,必歸於至當。有一獨見,援古證今,必暢其說而後止。當代文人才士甚多,然語學問,必斂衽推顧先生。凡制度典禮有不能明者,必質諸先生。墜文軼事有不知者,必徵諸先生。先生手畫口誦,探源竟委,人人各得其意去。天下無賢不肖,皆知先生為通儒也。

  先生著書不一種,此《日知錄》,則其稽古有得,隨時札記,久而類次成書者。凡經義史學、官方吏治、財賦典禮、輿地藝文之屬,一一疏通其源流,考正其廖誤。至於嘆禮教之衰遲,傷風欲之頹敗,則古稱先,規切時弊,尤為深切著明,學博而識精,理到而辭達。是書也,意惟宋元名儒能為之,明三百年來殆未有也。

  耒少從先生游,嘗手授是書。先生沒,復從其家求得手稿,校勘再三,繕寫成帙,與先生之甥刑部尚書徐公健庵、大學士徐公立齋謀刻之而未果。二公繼沒,耒念是書不可以無傳,攜至閩中。年友汪悔齋贈以買山之資,舉畀建陽丞葛受箕,鳩工刻之以行世。

  嗚呼,先生非一世之人,此書非一世之書也。魏司馬朗復井田之議,至易代而後行。元虞集京東水利之策,至異世而見用。立言不為一時,錄中固已言之矣。異日有整頓民物之責者,讀是書而憬然覺悟,採用其說,見諸施行,於世道人心實非小補。如第以考據之精詳,文辭之博辨,嘆服而稱述焉,則非先生所以著此書之意也。

  康熙乙亥仲秋門人潘耒拜述

●敘 編輯

敘曰:自明體達用之學不修,後生鉅材日事纂述,而鴻通瑰異之資遂率隳敗祠章訓詁、襞績破碎之中。漢時經術修明,賢哲著書,大都採擇傳記百家,論說時政與己志而已。魏晉已降,著錄始廣。唐以後遂歧分為數家,其善者自典章經制文物度數以及佛老之書,徼裔之跡,莫不明其因革損益、巨細本末,號稱繁博。然求其坐而言,可起而行,修諸身心,達於政事者,不數覯焉。

  崑山顧亭林先生,質敏而學勤,誼醇而節峻,出處貞亮,固已合於大賢。雖遭明末喪亂,遷徒流離,而撰述不廢,先後成書二百餘卷。閎廓奧賾,咸職體要,而智力尤瘁者此也。其言經史之微文大義、良法善政,務推禮樂德刑之本,以達質文否泰之遷嬗,錯綜其理,會通其旨。至於賦稅、田畝、職官、選舉、錢幣、權量、水利、河渠、漕運、鹽鐵、人材、軍旅,凡關家國之制,皆洞悉其所由盛衰利弊,而慨然著其化裁通變之道,詞尤切至明白。其餘考辨亦極賅洽。《易》曰:「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又曰:「困者,德之辨也。」傳曰:「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豈非善成其鴻通瑰異之資,而畢出於體用焉哉。元明諸儒,其流失喜空言心性,凡講說經世之事者,則又迂執寡要。先生因時立言,頗綜核名實,意雖救偏,而議極峻正,直俟諸百世不惑,而使天下曉然於儒術之果可尊信者也。

  汝成鑽研是書,屢易寒暑。又得潘檢討刪飾元本,閻徵君、沈鴻博、錢宮詹、楊大令四家校本。先生討論既夥,不能無少少滲漏,四家引申辯證,亦得失互見,然實為是書羽翼也,用博採諸家疏說傳注名物古制時務者條比其下。伏處海濱,見聞孤陋,又耆碩著書富邃,而義無可附,則亦闕諸。竊慮踳駁,有逾簡略。嗚呼,學識遠不逮先生毛髮,而欲以微埃涓流,上益海岱之崇深,抑愚且妄矣。然先生之體用具在,學者循其唐塗,以窺賢聖製作之精,則區區私淑之心,識小之指,或不重為世所詬病者矣。書凡三十二卷,篇帙次第略不改易。集釋條目、諸賢名氏里爵,具列於後,而輒著其大指於篇。

  先生著述閎通,是書理道尤博,學術政治皆綜隆替,視彼窾言,奚啻瓶智。自康熙三十四年,吳江潘檢討刻於閩中,流行既久,刊劂多訛,潛邱諸君皆有校正。今茲集釋即緣為權輿,復廣加鈎析,脫字既增,誤文亦削。諸君別著,論纂雖殊,指意可並,則亦附諸。至先生所纂《金石文字記》、《山東考古錄》、《石經考》、《五經同異》、《音學五書》、《郡國利病書》、《亭林詩文集》、《菰中隨筆》等書,凡藉參稽,亟為決擇;若異徑庭,不引詮訓。至漢唐及明經史傳紀諸子雜家,皆先生博綜穿穴,茲更無事駢枝。凡所稱引,率斷自先生同時及後賢所述。

  先生問學浩博,論說深遠,專綜大綱,或忘識小。諸家辨駁,其無關閎旨者勿論;間有異同,轉滋歧舛。用援鄭詁《禮經》、顏注《漢史》之例,拾遺元文,參以私測,更列眾言,加之融釋。

  諸經訓纂,眾史傳志,其文可互通者,悉隨先生所錄疏明。至義類所觸,或摭實略虛,或舍新徵舊。又逸書別史、諸子百家,分見少殊,援引斯異,亦隨所列之文、所據之本,略事鈎甄,以祛抵滯。

  先生負經世之志,著資治之書,舉措更張,言尤慨切。第世異盛衰,則論貴參伍,求棟買轂,何殊區霚。爰竭顓愚,略疏偏激,不為掉罄,間陳一孔,雖會幾深,終慚和繆。又先生留心時務,奏議文書事關利害,皆入簡編。今有發明,廣為采廁。著書誠尚雅馴,立說亦爭要領。或節錄其篇,或咸登其論,理勢恐失其真,辭氣多仍其筆,亦准全書,惟求實事。至於詞原曲喻,隱多未正,既輒舛馳,闕疑云爾。

  世嬗歲遷,學者輩出,參考古今,蔚成宏傑。其論治體要道、經術文章,器識雖殊,穿並則一。間著名理,有出先生論述外者,既綜疏列;至於考證諸家,意主搜羅,凡所引稱,時至繳繞,今入注文,但取證明,奚事炫博,輒加刪節,歸諸簡核。若語有繁略,理無醇疵,既列其凡,不廣附麗。

  疏說既繁,主名難一;氏族不署,淆舛易滋。然或同籍系,罔辨纂言,既異存亡,須分著錄。始輯注文,但稱某氏,惟氏同則殊以官,諡同則加以地。其他區異,旨亦准斯。至同時材哲,則概著其名,事取標題,義無軒輊。第上相位崇,守土分別,兼獲師承,宜謹書策。少變其文,復同前例。叔重解字,引賈逵之說,書官以尊;康成治詩,重毛公之賢,稱箋自下。爰式先儒,用慎操翰。

  潘氏耒,字次耕。吳江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官檢討。元刪錄本,通行刊本。

  閻氏若璩,字百詩,太原人。康熙間舉學鴻詞。元校本。

  楊氏名寧,字簡在。江陰人。拔貢生,官知縣。元校本。

  沈氏彤,字冠雲。吳江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元校本。

  錢氏大昕,字曉徵。嘉定人。官少詹事。元校本。

  談氏允厚,字厚臣。嘉定人。

  胡氏承諾,字君信,一字石莊。石門人。舉人。

  王處士錫闡,字寅旭。吳江人。

  張氏爾岐,字稷若。濟陽人。

  陸氏世儀,字道威。太倉人。

  唐氏甄,字鑄萬。夔州人。舉人,官知縣。

  陸清獻隴其,字稼書。平湖人。進士,官御史,從祀廟庭。

  魏鴻博禧,字冰叔。寧都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李文貞光地,字晉卿。安溪人,官大學士。

  徐司冠乾學,字原一。崑山人。進士。

  朱檢討彝尊,字錫鬯。秀水人。康熙間舉博學鴻詞。

  慕氏天顏,字鶴鳴。靜寧人。進士,官漕運總督。

  儲大令方慶,字廣期。宜興人,進士。

  嚴太僕虞惇,字寶成。常熟人。進士。

  姜氏宸英,字西溟。慈谿人。官編修。

  方侍郎苞,字靈皋。桐城人。進士。

  惠侍讀士奇,字天牧。吳縣人。進士。

  任氏源祥,字王谷。宜興人。

  王給事命岳,字伯咨。晉江人。

  陳氏啟源,字長發。吳江人。

  梅氏文鼎,字定九。宣城人。

  臧氏琳,字玉林。武進人。

  邱氏嘉穗,字秀瑞。浙江人。舉人。

  陳庶子遷鶴,字介石,安溪人。

  楊編修繩武,字文叔。吳縣人。

  顧司業棟高,字復初。無錫人。

  陳文恭宏謀,字汝咨。臨桂人。官大學士。

  陳總兵倫炯,字資齋。同安人。

  曹給事一士,字諤庭。上海人。進士。

  汪氏師韓,字抒懷。錢塘人。官編修。

  柴氏紹炳,字虎巨。仁和人。

  謝中丞敏,字肅齋。武進人。

  陳通政兆侖,字句山。錢塘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庶吉士。

  全氏祖望,字紹衣。鄞縣人。乾隆初舉博學鴻詞。

  陳鴻博文靖,字位山。當塗人。乾隆初舉。

  喬氏光烈,字敬亭。上海人。進士,官巡撫。

  裘文達曰修,字叔度。新建人。進士,官尚書。

  宮氏獻瑤,字瑜卿。安溪人。官洗馬。

  王方伯太岳,字芥子。定興人。進士。

  姚氏范,字南青。桐城人。官編修。

  江氏永,字慎修。婺源人。

  盧氏文弨,字紹弓。餘姚人。侍講學士。

  陸中丞耀,字青來。吳江人。舉人。

  莊侍郎存與,字方耕。武進人。進士及第。

  王氏鳴盛,字鳳喈。嘉定人。光祿寺卿,進士及第。

  黃氏中堅,字震生。吳縣人。

  戴氏震,字東原。休寧人。庶吉士。

  趙氏翼,字雲崧。陽湖人,貴西兵備道,進士及第。

  姚刑部鼐,字姬傳。桐城人。進士。

  柴御史潮生。

  胡御史蛟齡。

  楊侍郎永斌。

  王上舍應奎,字柳南。常熟人。

  孫氏志祖,字頤谷。仁和人。進士,官御史。

  惠氏棟,字定宇。侍讀子。

  鳳氏韶,字德隆。江陰人。歲貢生。

  朱氏澤沄,字止泉。寶應人。

  錢徵士大昭,字晦之。嘉定人。嘉慶初舉孝廉方正。

  梁氏玉繩,字曜北。錢塘人。

  汪明經中,字容甫。江都人。

  劉學博台拱,字端臨。寶應人。

  莊大令述祖,字葆琛。陽湖人。進士。

  莊氏綬甲,字卿珊。大令子。

  錢學博塘,字岳源。嘉定人。進士。

  洪氏亮吉,字稚存。陽湖人。官編修。

  桂氏馥,字未谷。曲阜人。進士,官知縣。

  孫兵備星衍,字淵如。陽湖人。進士及第。

  凌氏廷堪,字次仲。歙人。進士,官教授。

  雷氏學淇,字介庵。直隸通州人。進士。

  張大令雲璈,字仲雅。錢塘人。舉人。

  陳同知斌,字白雲。德清人。進士。

  程方伯含章,字月川。景南人。舉人,巡撫,左遷布政使。

  劉氏逢祿,字申受。武進人。進士,官禮部主事。

  陸學博珣,字子劭。嘉定人。

  管氏同,字異之。上元人。舉人。

  沈明經宇,字啟大。嘉定人。

  劉明經開,字孟塗。桐城人。

  嚴氏如煜,字樂園。漵浦人。孝廉方正,官按察使。

  沈學博欽韓,字文起。舉人。吳縣人。

  阮閣部元,字伯元。儀徵人。今官協辦大學士,雲貴總督。

  陶宮保澍,字雲汀。安化人。進士,今官兵部尚書,兩江總督。

  方東樹,字植之。桐城人。

  姚大令瑩,字石甫。桐城人。進士,今官江蘇知縣。

  周濟,字保緒。荊溪人。進士,今官教授。

  魏源,字默深。邵陽人。舉人,今官內閣中書。

  張生洲,字淵甫。吳江人。舉人,今官教諭。

  謝占壬,字◎◎。寧波人。

  施彥士,字朴齋。崇明人。舉人,今官知縣。

  徐璈,字六襄。桐城人。進士,今官知縣。

  左暄,字春谷。經縣人。

  道光十四年五月嘉定後學黃汝城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