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敎育暫行課程標準

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十四條 普通敎育暫行課程標準
1912年
中華民國財政部爲出示曉諭事案奉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3頁

第一條 初等小學校之學科目爲:修身、國文、算術、遊戲、體操。視地方情形,得加設圖畫、手工、唱歌之一科目或數科目。女子加課以裁縫。

第二條 初等小學校各學年每週各科敎授時數如下:

合計 裁縫 唱歌 手工 圖畫 遊戲體操 算術 國文 修身
二一 第一學年
二四 十二 第二學年
二七 十五 第三學年
二七 十五 第四學年

加設圖畫、手工、唱歌之一科目或數科目時,每週各科目課一時間,其時間可減他科目之時間以充之。

女子加課裁縫宜在三、四學年。每週得課二時間,可減他科目之時間以充之,或在合計時間數外增課之。

第三條 高等小學校之學科目爲:修身、國文、算術、中華歷史地理、博物理化、圖畫、手工、體操(兼游戲)。女子加裁縫。視地方情形,得加設唱歌、外國語、農工商業之一科目或數科目。

第四條 高等小學校各學年每週各科敎授時數如下:

合計 農工商業 外國語 唱歌 體操 裁縫 手工 圖畫 博物理化 中華歷史地理 算術 國文 修身
男二八女二九 男三女二 第一學年
男二八女二九 男三女二 第二學年
男三十女三一 男三女二 男二女一 第三學年
男三十女三一 男三女二 男二女一 第四學年

加設外國語及農工商業之一種,宜在第三四學年。外國語每週得課四時間,農工商業之一種得課一時間或二時間。其時間皆得減他科目之時間以充之。

加設唱歌時,每週得課二時間。其時間得減他科目之時間以充之,或在合計時間數外增課之。

第五條 中學校之學科目爲:修身、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理化、圖畫、手工、法制、經濟、音樂、體操。女子加家政裁鏠。(未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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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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