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

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
中華民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於北京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外交部

  大中華民國大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因中東鐵路係由俄國國家出資,並完全建築在中國領土以內,彼此認定該鐵路純係商業性質,除本身營業事務外,所有關係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概由中國官府辦理。在本鐵路根本辦法未經在西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解決以前,兩國為公司經營本鐵路業務起見,同意暫行管理辦法。為此派定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使顧維鈞   大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特派喀拉罕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洽,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本鐵路設理事會為議決機關,置理事十人,由中俄兩國政府各選派理事五人組織之。中國政府派定華理事一人為理事長,即督辦。蘇俄政府派定理事一人為副理事長,即會辦。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以七人為至少之數,所有一切取決,須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才可有執行之效力。

  督會辦共同管理會事務,並簽訂各項文書。

  督會辦有事故時由各該政府另派理事代行職務(督辦由華理事代理會辦由俄理事代理)

  第二條 本鐵路設監事會,由監察五人組織之。華監察二人由中國政府委派,俄監察三人由蘇俄政府委派,會長由華監察中選舉之。

  第三條 本鐵路設局長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長二人,華俄各一,均由理事會委派。由各該政府核准局長副局長之職權,由理事會規定之。

  第四條 本鐵路之處長、副處長由理事會委派之。

  如處長為華人時,副處長須用俄人;處長為俄人時,副處長須用華人。

  第五條 本鐵路各級人員,按照中俄兩國人民平均分配原則任用。

  第六條 理事會商議路務不能解決時,呈報兩締約國政府解決。但關於本協定第七條內所載之預算事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鐵路之預算決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核准。

  第八條 本鐵路所有實利,由理事會保管。在本鐵路根本辦法未經解決以前,不得動用。

  第九條 理事會應將前俄政府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東鐵路公司章程,按本協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從速改訂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過自理事會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其未改訂完竣以前,該項章程與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不相牴觸,暨不妨礙於中國主權者,仍予繼續適用。

  第十條 將來中東鐵路根本辦法,在西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解決時,本協定即行取銷。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生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協定英文兩份各簽字蓋印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印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           喀拉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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