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
1981年7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檢刑字<81>第108號函,「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可否檢察處女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

關於這個問題,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於不准檢查處女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今後,辦理流氓強姦案件時,不准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准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1979年5月22日中央衛生部轉發湖南省勞動、衛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婦女聯合會「關於不准檢查女青年處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徵兵、吸收國家幹部或處理兩性關係案件時,一律不准檢查未婚女青年處女膜。」我們認為以上規定是正確的。辦案的實踐證明: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辦理強姦案件時,仍應按以上通知執行。

特此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