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8〕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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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覆》已於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刑罰執行到期應予釋放之日。認定累犯,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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