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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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1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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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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