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法釋〔2013〕1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2〕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2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 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於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1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79年底以前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13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13件)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外籍案犯刑期計算問題的通知 1956年6月6日

〔56〕法行字第5427號

〔56〕高檢3字第341號

〔56〕公一甲字第282號

〔56〕司普字第682號

刑法對刑期計算問題已有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覆 1957年3月11日

〔57〕法研字第4904號

〔57〕高檢四字第348號

形勢已變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轉發上海市關於人犯羈押、換押、接見、送達執行書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1957年5月16日

〔57〕法行字第9108號

〔57〕高檢五字第182號

〔57〕公勞聯字第12號

〔57〕司普字第715號

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有新規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1958年1月14日

〔58〕法研字第5號

〔58〕高檢四字第2號

通知中有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以及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規定與刑法相關規定相牴觸。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特赦罪犯的刑期計算等問題的意見 1959年10月17日

法酉17號

形勢已經變化。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1962年7月26日

〔62〕法行字第112號 〔62〕高檢發第11號

〔62〕公勞字第14號

形勢已經變化。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監外執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續問題的批覆 1963年7月29日

〔63〕法研字94號

〔63〕高檢二字49號

〔63〕公發(勞)539號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監外執行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收監執行,並對新罪進行立案偵查。批覆涉及的問題已有法可依。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覆 1963年8月31日

〔63〕法研字第102號

高檢發〔63〕28號

〔63〕公發(勞)600號

相關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處理三類分子兩性關係案件的聯合批覆 1964年9月24日

〔64〕法研字88號

〔64〕高檢發字第42號

〔64〕公發(治)623號

形勢已經變化。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於不准檢查處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號

〔65〕高檢發2號

〔65〕公發(治)159號

流氓罪已取消,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被害人不得強制進行人身檢查。通知精神已經被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1979年4月16日

〔79〕法辦研字第6號

〔79〕高檢三字第19號

公發 〔1979〕61號

該通知具有時效性,現已過時效,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鐵道部關於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

〔79〕法辦字第78號

高檢一文字〔79〕61號

公發〔79〕175號

〔79〕鐵公安字1885號

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管轄與專門管轄的分工已有明確規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

〔79〕法研字第30號

〔79〕高檢一文字第67號

公發〔1979〕181號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勢已變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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