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法釋〔2013〕6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3〕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於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1月4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4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44件)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80)人大常委會字第10號通知》的通知 1980年3月11日

〔80〕法辦字第10號

高檢辦字〔1980〕第5號

通知已過適用期。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 1980年4月3日

〔80〕法研字第11號

高檢研字〔1980〕第4號

〔80〕公發(研)65號

通知已過適用期。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民航系統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

〔80〕法研字第16號

高檢辦字〔1980〕13號

〔80〕公發(經)92號

〔80〕司發普字第86號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部關於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

〔80〕法交字第1號

高檢刑字〔1980〕第42號

〔80〕公發(交)128號

〔80〕交公安字1515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送結案登記表,在執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

〔80〕法研字第24號

高檢監字〔1980〕第14號

〔80〕公發(勞)147號

通知內容已被監獄法看守所條例等規定吸收。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據判決書等文書收監執行 1980年12月11日

〔80〕法研字第30號

高檢刑字〔1980〕第66號

〔80〕公發(審)212號

批覆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吸收。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於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序問題的通知 1980年12月26日

〔80〕法研字第29號

高檢監字〔1980〕第17號

〔80〕司法普302號

〔80〕公發(勞)219號

刑事訴訟法、刑法已有新規定。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一九八○年底未審結的案件時限計算問題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

〔81〕法研字第4號

〔81〕高檢發(刑)8號

〔81〕公發(研)第15號

通知已過適用期。
9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續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件的通知 1981年3月2日

〔81〕高檢發(刑)9號

〔81〕法交字第1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案件中對檢察院沒有起訴,法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聯合批覆 1981年7月21日

〔81〕法研字第17號

〔81〕高檢發(研)28號

批覆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

〔82〕法研字第15號

通知內容已經不適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

〔83〕法研字第23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 1983年12月10日

〔83〕法研字第25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1984年1月11日

〔84〕法研字第1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3月31日

〔84〕法研字第3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

〔84〕法研字第7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抓緊從嚴打擊製造、販賣假藥、毒品和有毒食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5年7月12日

法(研)發〔1985〕15號

通知已無指導意義。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

〔85〕高檢會(研)3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

法(研)發〔1985〕17號

制定依據已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海南島倒買倒賣汽車和倒買倒賣外匯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項的通知 1985年10月22日

法(刑一)通〔1985〕4號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或廢止。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 1986年3月18日

法(研)復〔1986〕9號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有新規定。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

法(研)發〔1986〕26號

刑法已有新規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

法(研)發〔1987〕7號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吸收。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1987年8月12日

法(研)發〔1987〕21號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

法(研)發〔1987〕23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

高法明電〔1988〕7號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通知不再適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 1988年3月16日

〔88〕高檢會(研)字第3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高法明電〔1988〕46號

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作出明確規定。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摘要轉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88年11月11日

法(研)發〔1988〕28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覆 1988年12月3日

法(研)發〔1988〕29號

刑法已有新規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反革命暴亂和政治動亂中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9年8月1日

法(研)發〔1989〕19號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或廢止。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

法(研)發〔1989〕21號

通知已過適用期。
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89年11月6日

法(研)發〔1989〕35號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刑法對貪污、賄賂罪已有新規定。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

法(研)發〔1991〕17號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吸收和代替。
35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貪污糧食數額如何計算問題的意見 1991年7月27日

高檢會〔1991〕15號

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 1991年10月17日

法(研)發〔1991〕31號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

法發〔1992〕12號

高檢會〔1992〕5號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38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外交部關於對駐華使、領館探視被羈押本國公民的安排機關進行調整的通知 1992年8月26日

高檢會〔1992〕25號

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
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1992〕41號

高檢會〔1992〕35號

制定依據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1992〕42號

高檢會〔1992〕36號

制定依據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發〔1992〕43號

高檢會〔1992〕37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 1993年11月12日

法發〔1993〕36號

通知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法發〔1994〕12號

高檢會〔1994〕25號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刑法已取消投機倒把罪、偽造稅票罪。
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法發〔1997〕16號

高檢會〔1997〕1號

通知內容與2010年4月修改的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相衝突。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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