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6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法釋〔200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15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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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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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修正案(三)》第1、2條) |
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
第115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1、2條)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
第120條之一 (《修正案(三)》第4條) |
資助恐怖活動罪 |
第125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5條)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
第127條第1款、第2款 (《修正案(三)》第6條第1款、第2款)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第127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6條第2款)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第162條之一 (《修正案》第1條) |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第168條 (《修正案》第2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
第174條第2款 (《修正案》第3條)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
第181條第1款 (《修正案》第5條第1款) |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第181條第2款 (《修正案》第5條第2款) |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
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修正案》第6條) |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
《決定》第1條 | 騙購外匯罪 |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第3款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
第236條 | 強姦罪 (取消姦淫幼女罪罪名) |
第291條之一 (《修正案(三)》第8條)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第342條 (《修正案(二)》) |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
第397條 |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
第399條第1款 第2款 |
徇私枉法罪 (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取消枉法裁判罪) |
第406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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