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2000年8月8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號《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資金利息擴大的部分損失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主債權的利息是指因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產生的利息。因法院錯判引起債權利息損失擴大的部分,不屬於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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