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 (1998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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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2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8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2日公布起施行。

1998年2月12日



你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憑證式記名國庫券可否採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的請示》(京高法〔1997〕19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執行申請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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