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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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6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6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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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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