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 法釋〔2004〕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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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3日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範圍或違法採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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