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5年7月30日 |
1955年7月30日 |
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號報告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國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劉少奇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它在我國國家生活的最重要的問題上,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又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對刑事方面,它並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
此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