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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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3 頁 | |
第一查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已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發行之著作物自最初發行之日起未滿二十年者仍依本法呈請註冊其第一條第一款又規定未經註冊而通行已滿二十年者不得依本法呈請註冊就此兩條之法意言之凡自發行日起未滿二十年者皆得隨時依本法呈請註冊似無須別定期限又查著作權法第一條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等語則未經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時尚未成立著作權自可不必暫予默認第二查呈請註冊之公費係為保護著作物一種徵收金既已不准註冊即無保護之可言其註冊公費應予發還第三查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顯違黨義者原係概括之規定若研究其他主義理論以供歷史上之參考自與意含煽動的著作物有別當然不得拒絕註冊參觀本條前項得字自明此項著作物應由審查人核定本法既無呈請中央黨部之明文似毋庸先行呈送第四查著作權法第一條所列舉之著作物除屬於第二條第二項外若其性質認為有裨於社會文化者自可援照大學院教科圖書審查條例商之發行人酌減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