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7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72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不設檢察官應以告訴人告發人為原告自亦有上訴權如判決已經確定依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並可準用刑訴條例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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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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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不設檢察官應以告訴人告發人為原告自亦有上訴權如判決已經確定依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並可準用刑訴條例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