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7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7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上訴期間計算應以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日為準本件前安徽高等檢察廳如在期間內收到該電自不能謂為逾期其由全椒至發電地 (合肥) 之程途期間並應扣除倘均已逾期應視其因病情形依聲請恢復原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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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0 頁 | |
查上訴期間計算應以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日為準本件前安徽高等檢察廳如在期間內收到該電自不能謂為逾期其由全椒至發電地 (合肥) 之程途期間並應扣除倘均已逾期應視其因病情形依聲請恢復原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