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72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62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制定機關: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
1972年12月27日於平壤市
(在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上)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92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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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體人民的政治思想統一、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自立民族經濟基礎之上。

第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者,爭取祖國的光復和人民的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鬥爭中樹立的光輝傳統的革命的政權。

第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創造性地運用於我國現實的朝鮮勞動黨的主體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指針。

第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北半部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在全國範圍內排除外來勢力,在民主基礎上和平統一祖國,爭取完全的民族獨立而鬥爭。

第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永遠消滅了階級對立和人對人的一切剝削和壓迫。
國家維護和保護從剝削和壓迫下獲得解放的工人、農民、兵士和勞動知識分子的利益。

第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工人、農民、兵士和勞動知識分子。
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會議行使權力。

第八條 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秘密投票選舉產生。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對選民負責。

第九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切國家機關都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和活動。

第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貫徹階級路線和群眾路線。

第十一條 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加強思想革命,實現全社會的革命化、工人階級化。

第十二條 國家在一切工作中貫徹上級幫助下級,尊重群眾意見,政治工作-對人的工作先行的,鼓勵群眾自覺的積極性的偉大的青山里精神、青山里方法。

第十三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千里馬運動是社會主義建設的總路線。
國家不斷地深人發展千里馬運動,以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第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依靠 全民 全國防衛體系,貫徹自衛軍事路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保護工人、農民等勞動人民的利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和革命的勝利果實,保衛祖國的自由、獨立與和平。

第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公認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關係方面行使完全的平等權和主權。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一切友好地對待我國的國家建立國家的和政治、經濟、文化的關係。
國家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原則同社會主義國家團結,同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的國家人民團結,積極支持和聲援他們的民族解放鬥爭和革命鬥爭。

第十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反映工人、農民等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合作社和公民自覺遵守。

第二章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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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屬於國家和合作社所有。

第十九條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國家所有權的對象沒有限制。
國家的一切自然資源、重要工廠和企業、港口、銀行、交通運輸及郵電機關只許為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制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

第二十條 合作社所有制是參加集體經濟的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
土地、役畜、農具、漁船、建築物等和中小型工廠企業可以為合作社所有。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制度,根據參加合作社的全體成員的自願,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轉變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所有是供勞動者個人消費的所有。
勞動者的個人所有由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和國家及社會的追加待遇構成。
合作農場場員的宅旁園地經濟等居民個人副業經濟的產品也屬於個人所有。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個人所有,並保障其繼承權。

第二十三條 國家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及文化生活作為自已活動的最高原則。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不斷增加的社會物質財富完全用來增進勞動者的福利。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自立民族經濟基礎,是爭取國家富強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的物質保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光輝地完成了工業化的歷史任務。
國家為鞏固和發展工業化的成就,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技術基礎而鬥爭。

第二十五條 國家促進技術革命,以消滅重勞動和輕勞動的差別、農業勞動和工業勞動的差別,從繁重的勞動中解放勞動者,逐步縮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差別。

第二十六條 國家為了消滅城市和農村的差別、工人階級和農民的階級差別,而提高郡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的指導和幫助。
國家以國家負擔給合作農場建設生產設施和農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七條 勞動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是依靠千百萬勞動群眾的創造性勞動建設的。
我國勞動者都參加勞動,為祖國、人民和自己發揮自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行工作。
國家不斷提高勞動者的政治思想意識水平,同時正確地運用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國家按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條件縮短工作時間。
國家搞好勞動組織,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全部利用工作時間。

第二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參加勞動的年齡是十六周歲。
國家禁止不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第三十條 國家運用依靠生產者群眾的集體力量科學地合理地經營管理經濟的先進的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形式——大安工作體系和以企業式方法領導農業的新的農業領導體系領導和管理國家經濟。

第三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劃經濟。
國家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定並執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保證正確地保持積累和消費的比例,促進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力量。
國家貫徹計劃的一元化和細部化方針,保證生產的高速度增長和國民經濟的按比例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
國家在所有部門加強增產節約鬥爭,嚴格實行財政監督,系統地增加國家積累,擴大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

第三十三條 國家完全廢除舊社會遺留下來的稅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由國家或在國家監督下進行。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國家為了保護自立民族經濟,實行關稅政策。

第三章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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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都學習,社會主義民族文化全面繁榮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的勞動者都造就成為具有關於自然與社會的淵博知識和高度的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建設者。

第三十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設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的真正的人民性的革命文化。
國家在社會主義民族文化建設中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復古主義傾向,保護並根據社會主義現實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

第三十八條 國家在一切領域清除舊社會的生活方式,全面地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條 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理,把後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而鬥爭的堅定的革命者,智德體兼備的共產主義新人。

第四十條 國家使人民教育事業和民族幹部培養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和技術教育、教育和生產勞動密切結合。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所有未到勞動年齡的正在成長的一代實行普遍的十年制高中義務教育。
國家對所有的學生實行免費教育。

第四十二條 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體系和各種形式的邊工作邊學習的教育體系,培養出得力的技術人員和專家。
給大學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學生發助學金。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所有的兒童實行為期一年的學前義務教育。
國家以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在托兒所和幼兒園撫養所有的學齡前兒童。

第四十四條 國家在科學研究工作中徹底樹立主體,加強科學工作者和生產者的創造性合作,促進國家的科學技術發展。

第四十五條 國家發展民族形式社會主義內容的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
國家鼓勵作家、藝術工作者的創作活動,廣泛吸收工人、農民等勞動群眾參加文學藝術活動。

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衛我們的語言免受帝國主義者及其走狗的民族語抹殺政策的糟踏,並根據現代的要求加以發展。

第四十七條 國家不斷地增強勞動者的體質。
國家實現體育大眾化,發展國防體育,使全體人民為勞動和國防作好準備。

第四十八條 國家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度,貫徹預防醫學方針,保護人的生命,增進勞動者的健康。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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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第五十條 國家給一切公民切實保障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着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進一步擴大。

第五十一條 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年滿十七歲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與文化程度、政黨、政見和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軍隊裡服務的公民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法院判決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十三條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示威的自由。國家保障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宗教宣傳的自由。

第五十五條 公民可以提出控告和請願。

第五十六條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按照希望和才能選擇職業,由國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和勞動條件。
公民各盡其能地工作,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受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八小時工作制度和工資照發的休假制度、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保證。

第五十八條 公民有享受免費醫療的權利。因年老、疾病或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無人照顧的老人和兒童,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免費醫療制度、不斷增加的醫院和療養所等醫療設施、國家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證。

第五十九條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免費義務教育等國家的人民性教育措施來保證。

第六十條 公民有科學及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合理化建議者和發明家予以關懷。
著作權和發明權受法律的保護。

第六十一條 革命鬥士、革命烈士家屬和愛國烈士家屬、人民軍軍人家屬、榮譽軍人,受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第六十二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後休假,縮短多子女的母親的工作時間,產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網的擴充,以及其他各種措施,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
國家從繁重的家務負擔中解放婦女,給她們創造參加工作的一切條件。

第六十三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對於鞏固社會的細胞-家庭,予以深切的關懷。

第六十四條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護。不依照法律不得逮捕公民。

第六十五條 一切旅居國外的朝鮮公民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六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由於進行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與社會主義,爭取科學文化自由的鬥爭而被迫逃亡我國的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六十七條 公民必須徹底遵守國家的法律、社會主義的生活規範和社會主義的行動準則。

第六十八條 公民必須高度發揚集體主義精神。 公民必須熱愛集體和組織,樹立為社會和人民的利益、為祖國和革命的利益而獻身工作的革命風格。

第六十九條 勞動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和榮譽。
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第七十條 公民必須愛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產,為反對一切貪汚浪費現象而鬥爭,以主人翁的態度搞好國家經濟生活。
國家和合作社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七十一條 公民對帝國主義者和一切反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的陰謀活動提高革命警惕,嚴守國家秘密。

第七十二條 保衛祖國是公民的最大的義務和榮譽。
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服兵役。
背叛祖國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惡。
對背叛祖國和人民的人,依法嚴厲懲辦。

第五章 最高人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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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權只由最高人民會議行使。

第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秘密投票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七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會議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定舉行。由於不可避免的情況不能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憲法和法令;
二、制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三、選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四、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選舉和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 秘書長和委員;
五、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議員;
六、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選舉和罷免政務院總理;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選舉和罷免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選舉和罷免中央法院院長,任免中央檢察院院長, 九、批准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十、批准國家預算;
十一、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第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一年召集一次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認為必要時,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集。

第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全體議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

第七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八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和政務院提出。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八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八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該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才能通過或修改。

第八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可以組織預算審查委員會和法案審查委員會等必要的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

第八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作為議員的不可侵犯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非經最高人民會議許可,在其閉會期間非經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許可不受逮捕。

第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是最高人民會議的常務機關。

第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由議長、副議長、秘書長、議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議長、副議長分別由最高人民會議議長、副議長兼任。

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查和決定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法案,提請最高人民會議下次會議批准;
二、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修改現行法令,提請最高人民會議下次會議批准;
三、解釋現行法令;
四、召集最高人民會議;
五、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選舉工作;
六、對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做工作;
八、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選舉工作;
九、選舉和罷免中央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通過決議。

第六章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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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的元首,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

第九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由最高人民會議選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任期四年。

第九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直接領導中央人民委員會。

第九十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集並指導政務院會議。

第九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擔任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切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率國家的一切武裝力量。

第九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公布最高人民會議法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命令。

第九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行使特赦權。

第九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第九十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接受外國使節的就任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九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九十九條 朝鮮 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協助主席工作。

第七章 中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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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領導機關。

第一百零一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首腦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一百零二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委員組成。
中央人民委員會任期四年。

第一百零三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制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
二、領導政務院、地方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領導司法、檢察機關的工作;
四、領導國防和國家政治保衛工作;
五、監督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撤銷國家機關的與此相牴觸的決議和指示;
六、設立和撤銷政務院的各部門執行機關——各部;
七、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各部部長和其他政務院成員;
八、任命和召回大使和公使;
九、任免重要軍事幹部,授予將領軍銜;
十、規定勳章、榮譽稱號、軍銜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一、實行大赦;
十二、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區域;
十三、有事時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通過政令和決議,發布指示。

第一百零五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設立對內政策委員會、對外政策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司法安全委員會等協助中央人民委員會工作的部門委員會。
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各委員會成員,由中央人民委員會任免。

第一百零六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八章 政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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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政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
政務院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政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及其他必要的成員組成。

第一百零九條 政務院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各部、政務院直屬機關和地方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二、設立和撤銷政務院直屬機關;
三、制定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執行措施;
四、編制國家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五、組織和執行工業、農業、對外貿易和國內商業、建設、運輸、郵電、國土管理、城市管理、科學、教育、文化和保健等事業;
六、採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制度的措施;
七、同外國簽定條約,進行對外工作;
八、進行人民武裝力量建設工作;
九、採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十、撤銷國家管理機關的同政務院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條 政務院召集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政務院全體會議由政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政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由總理任命的政務院成員組成。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政務院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國家管理工作中的新的重要問題。
政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由政務院全體會議委託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政務院通過決議和發布指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政務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部是政務院各部門的執行機關。
各部發布指示。

第九章 地方人民會議、人民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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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地方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秘密投票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道(直轄市)人民會議每屆任期四年,市(區)、郡人民會議每屆任期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人民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批准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二、批准地方預算;
三、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四、選舉和罷免本級行政委員會委員長;
五、選舉和罷免本級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六、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方人民會議召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一百二十條 地方人民會議須有全體議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地方人民會議的決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地方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集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選舉工作;
三、對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四、採取執行本級人民會議和上級人民委員會的決議的措施;
五、領導本級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六、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七、領導本地區的國家機關、企業和合作社的工作;
八、撤銷本級行政委員會和下級人民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停止下級人民會議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九、任免本級行政委員會的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通過決議和發布指示。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和上級人民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行政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條 地方行政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組織和執行本地區的一切行政工作;
二、執行本級人民會議、本級人民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三、制定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執行措施;
四、編制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五、採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六、領導下級行政委員會的工作;
七、撤銷下級行政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地方行政委員會通過決議和發布指示。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地方行政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負責。
地方行政委員會服從上級行政委員會和政務院。

第十章 法院和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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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審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進行。
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央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由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選舉。
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由本級人民會議選舉。
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任期同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條 特別法院院長和審判員由中央法院任免。特別法院人民陪審員由本級軍人會議或職工會議選舉。

第一百三十六條 法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通過審判活動保護建立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工農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合作社的財產以及人民的憲法權利和生命財產不受任何侵害;
二、使所有國家機關、企業、合作社和公民很好地遵守國家法律,同階級敵人和一切違法分子進行積極的鬥爭;
三、執行對財產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判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由三名審判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判用朝鮮語進行。
外國人在審判中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一百四十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徹底依據法律進行審判活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央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
中央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央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第一百四十三條 檢察工作由中央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檢察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國家機關、企業、合作社和公民是否正確遵守國家的法律,
二、監察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政務院決議和指示相牴觸,
三、揭發犯罪分子和違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衛工農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任何侵害,保護國家和合作社的財產及人民的憲法權利和生命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檢察工作由中央檢察院統一領導,所有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中央檢察院。
檢察員由中央檢察院任免。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中央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章 國徽、國旗和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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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橢圓形周圍是用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的紅帶束起的稻穗,中間是雄偉的水電站,其上方有光芒四射的五角紅星。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一白色細條,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靠旗杆一邊有白色圓地,其中是五角紅星。
旗幅縱橫比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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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著作權所有者如此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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