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溟先生集 (金世濂)/卷六
雜著
編輯居官雜記
編輯崇禎壬申。坐言事。待罪玄風。感念聖恩。夙夜畏戒。惟以字牧之任。莫先於愛民。而愛民之本。又未嘗不在嚴威。蓋不嚴則政弛。無威則犯衆。刑罰數而民不蒙實惠。可不懼哉。一日祈雨洛江之左。坐齋無事。記得先儒語及寬猛者若干條。箚諸冊以自警。
爲政要得威嚴。使事事整齊甚易。但失於不寬。便不是古人作處。但寬亦有制始得。若百事不管。唯務寬大。胥吏舞文弄法。不成官府。須要操縱與奪之權在我。總不由人。
問政治當明其號令。不必嚴刑以爲威。曰號令旣明。刑罰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罰。則號令徒掛墻壁爾。與其不遵而梗吾治。曷若懲其一而戒百。與其覈實檢察於其終。曷若嚴其始而使之無犯。做大事。豈可以小不忍爲心。
問爲政者。當以寬爲本而以嚴濟之。曰某謂當以嚴爲本而以寬濟之。曲禮謂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須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爲寬則非也。
古人爲政。一本於寬。今必須反之以嚴。蓋必如是矯之而後有以得其當。今人爲寬。至於事無統紀。緩急予奪之權。皆不在我。下梢卻是姦豪得志。平民旣不蒙惠。又反受其殃。
世之言政者曰。寬以待良民。嚴以馭姦民。或曰始嚴而終之以寬。獨不觀諸天乎。煕然而春。凜然而秋。此卽吾之仁義也。當愛者悶惻然。非吾愛之。當惡者懲艾焉。非吾惡之。故雖寬而寬之名不聞。雖嚴而嚴之跡不立。
今人往往過嚴者多。半是自家不曉。又慮人欺己。又怕人慢己。遂將大拍頭去拍他。要他畏服。若曉事底人。歷練甚多。事纔至面前。依那事分寸而施以應之。人自畏服。何過嚴。
天下之事。有緩急之勢。當緩而急則繁細苛察。無以存大體。當急而緩則怠慢廢弛。無以赴事幾。愚謂當緩而急。其害固不爲少。當急而反緩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修刑罰以齊衆。明敎化以善俗。刑罰立則敎化行矣。敎化成而刑罰措矣。雖曰尙德而不尙刑。顧豈偏廢哉。
爲政。如無大利害。不必議更張。所更一事未成。必鬨然成紛擾。卒未已。至於大家且假借之。故子產引鄭書曰安定國家。必大焉先。
威而不和。人心懼而離。和而少威。人心玩而弛。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思慮當在事外。
劉安禮問臨民。明道先生曰使民各得輸其情。問御吏。曰正己而格物。
接下言貴簡。不可一語宂長。
當官者。當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淸心省事。居官守身之要。
待左右。當嚴而惠。
作官者。於愚夫愚婦。皆當敬以臨之。不可忽也。
處事。當詳審安重。爲之以艱難。斷之以果決。事了卽當若無事者。
爲政。通下情爲急。
爲政當有弛張。弛而不張。流於廢。張而不弛。過於嚴。一張一弛。爲政之中道。
作官。一事不可苟。
處大事。不可太厲聲色。付之當然可也。
親愛之言。不可偏聽。
惟正。足以服人。
程子書視民如傷四字於坐側。余每欲責人。常念此義而不敢忽。
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肅。無偸惰戲豫之時。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嚴。但其意以愛人爲本耳。及其施之於政事。便須有綱紀文章。關防禁約。截然而不可犯。然後吾之所謂寬者。得以隨事及人。而無頹廢不擧之處。人之蒙惠於我。亦得以通達明白。實受其賜。而無間隔欺蔽之患。
問趙德莊知建寧府。問於晦菴。爲政寬則是猛則是。晦菴雲若敎公寬一尙猛一尙。則如發瘧子相似。以某之意。御善良以寬。治強暴以猛。此意何如。南軒曰若胸中着一寬字。寬必有弊。着一猛字。猛必有弊。吾徒處事。當如持衡。高者下之。低者平之。若聖人之秤。則常平矣。
守官。要律己公廉。執事謹勤。晝夜孜孜。如臨淵谷。自無他患。
當官。曰淸曰愼曰勤之外。更行一忍字。何事不辦。
善觀人之國者。不視其勢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張。未論其政之醇疵。而先審其令之繁簡。唯其慮之旣熟。謀之已臧。發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則堅如金石。信如四時。莫不傾耳承聽。聳動厭服。此聖人所恃以鼓舞萬民之術也。書曰愼乃出令。令出唯行。不唯反。傳曰令重則君尊。
臨屬官。公事外。不可泛及他事。
明道臨民。刑未嘗不用。亦嚴亦威。然至誠感人而人化之。
束吏恤民爲先務。不束吏。雖善政不能行。蓋除害然後可以興利。
謹言集訓
編輯言者。心之聲也。未有言不謹而心存者。況是樞機。戎好所係。列書古人格語於坐隅。出入常目。庶免妄言之失。蓋愼言語。自是學者先務。而必須養乎中。則自然言語順理。
吉人之辭。寡。
少言沈默最妙。己心旣存。人自生敬。
少言。不唯養得德深。又養得氣完。夢寐亦安。
多言。最使人心志流盪。氣亦損。
出言。有時而不敢盡。保身之道。
一語妄發卽有悔。可不愼哉。
德進則言自簡。
心定者。其言重以舒。不定者。其言輕以疾。
纔言語。便思簡默。
接下言貴簡。不可一語宂長。
夫子。惡稱人之惡者。
康節聞人言人之惡。未嘗和。
五峯以言人不善。爲至戒。
範文正謹嘿。口不言人是非。
劉安世問盡心行己之要。司馬公曰自不妄語始。
曹操悔失言。自咋其舌。以戒後世。
孔子入后稷之廟。有金人焉。三緘其口而銘其背曰。古之愼言人也。戒之哉。無多言。
覺人詐而不形於言。有餘味。
玄風縣學規學規及鄕約。筵臣有白於上者。上命頒於列邑。
編輯平居。夙興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肅。拱手危坐。行步安詳。言語愼重。一動一靜。不可輕忽。
收斂身心。莫切於九容。進學益智。莫切於九思。
所謂九容者。足容重。〈不輕擧也。若趨於尊長前。不可拘此。〉手容恭。〈手無慢弛。無事則當端拱。不可妄動。〉目容端。〈定其眼睫。視瞻當正。不可流睇邪眄。〉口容止。〈非言語飮食之時。則口常不動。〉聲容靜。〈當整攝形氣。不可出噦咳等雜聲。〉頭容直。〈當正頭直身。不可傾回偏倚。〉氣容肅。〈當調和鼻息。不可使有聲氣。〉立容德。〈中立不倚。儼然有德之氣象。〉色容莊。〈顏色整齊。無怠慢之氣。〉
所謂九思者。視思明。〈視無所蔽。則明無不見。〉聽思聰。〈聽無所壅。則聰無不聞。〉色思溫。〈氣色和舒。無忿癘之氣。〉貌思恭。〈一身儀形。無不端莊。〉言思忠。〈一言之發。無不忠言。〉事思敬。〈一事之作。無不敬愼。〉疑思問。〈有疑於心。必就先覺審問。不知不措。〉忿思難。〈有忿必懲。以理自勝。〉見得思義。〈臨財必明義利之卞。合義然後取之。〉
常以九容九思。書諸座隅。或付諸冊面。刻意自新。不可晷刻放舍。
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宜列書屋壁。常目在之。如毋不敬。思無邪。守口如甁。防意如城等語。竝付諸壁上。不可須臾忘。
敬乃聖門第一義。聖賢論下學處。必先於敬。敬者。此心肅然有所畏之名。畏則心主於一。如入宗廟。見君父之時。自無雜念。非主一而何。〈主一之謂敬〉程子言。敬必以整齊嚴肅。正衣冠尊瞻視爲先。又曰。未有箕踞而心不慢者。爲學之初。先要持敬。使身心收斂。不容一物。自無非僻之干。
謹言。乃爲學第一工夫。恭嘿小心。發必以時。體當自家敬義實事。專在於此。況是樞機。戎好所係。範文正謹嘿。口不言人是非。胡五峯以言人不善爲至戒。皆所可法。至如朝廷利害。官府得失。他人過惡。絶不得言。若淫媟女色。亂神怪力。街巷鄙俚之說。皆不可出諸口。
每日平明。盥櫛衣帶。就父母之所。下氣怡色。問寒燠安否。昏則定其褥席。察其溫涼。日間侍奉。愉色婉容。應對恭敬。左右就養。極盡誠孝。出入必告面。父母坐臥處。不敢坐臥。接客處。不敢接私客。上下馬處。不敢上下馬。一事一行。不敢自專。必稟命而後行。過則善諫。疾則色憂。喪則致哀。祭則致嚴。可謂能事親。主祠堂者。晨謁於大門之內。再拜。出入必告。朔望則參。
居家當謹守禮法。以率妻子。相敬如賓。納於義方。兄友弟恭。視若一體。御家衆。當嚴而惠。使閨門之內。上下肅整。斬然有別。
接人。當務和敬。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鄕人會處下馬。其間高下曲折。在隨時節中。不必拘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諸胸中可也。詩曰溫溫恭人。惟德之基。
擇友。必得忠信孝悌直諒方正之人。相責以善。若檢束不嚴。柔佞不直。浮浪喜遊。尙氣尙言者。皆不可交也。
師長。所以表率多士。倡明斯道。必得衆所推服一意敬信者。使有所矜式。不可數改。如有不得已之故。不容不改。則具狀呈於校中。校中齊會商議。改卜新員。旣卜之後。校中具狀。遣儕輩中一人延請。令新舊交代。規模曲折。竝喩告擧行。置師長錄。錄前後任人。竝書遞任年月。令後之任此者。庶幾有所披閱而欽戒也。都有司亦倣此。
都有司。專任糾論得失。肅靜士林。必得公明正直負重望者爲之。師長率齋任諸生。會校中以卜。不許數改。若師長有故。兼察其任。
每月朔望前一夕。師長都有司與諸生會於學宮。列坐以齒。講論相長。升降周旋。攝以威儀。以爲講修之地。翌曉地主至。入廟行謁聖禮。諸生盛服。靑衿同參。凡朔望謁聖。若地主有故不至。諸生則否。地主還坐明倫堂。諸生就庭中行揖禮。仍行相揖禮。升堂拜。坐定。〈師長都有司別坐。諸生列坐三面。〉掌議中坐。抗聲讀學規一遍。相與講論畢。諸生各執小學一卷及所讀經史子集中一卷。背講不通則撻之。〈降立楹外階上。撻楚三十。〉粗以上則通三朔計畫論賞。若三十五歲以上儒生則否。〈應講人則分上中下三等。上則十五日一卷。中則半卷。下則二十張。小學則通上中下五張。竝塡書徒。〉講畢。地主出。有議事則因與講定。諸生有故不能參。則必呈狀。衆所共知。有病及出去忌日外不至者。杖家奴。再不至則當身撻楚。都有司摘出以告。自官府治之。
學宮。爲首善之地。而近日士風不古。厭薄太甚。一參初試則足不及校門。年歲稍大則以來遊爲恥。聖廟荒廢。闃其無人。此豈國家尊聖衛道之意。而其於士子所自處者。何如哉。繼自今。儒生三人輪回入直。闕者撻楚三十。勿論年大入格者。竝令來參通讀。入格人年歲應講者。竝令朔講。年大不肯參者。許令留鄕所。差授鄕任。
釋奠諸儀。自有其禮。今不復錄。凡我諸君子。必須戰兢自持。勇往直進。方有所成就。白鹿學規。揭在楣間。朝夕觀瞻。以爲勵率之地。
如有過失。朋友隨所見聞。各相規警。不悛則告都有司。於衆會顯責之。若不悛不服。輕則黜坐。重則告於師長黜齋。革心改過。顯有向善之跡則還許入齋。還入時滿坐面責。若終不改過。長惡益甚。反怨責己者。告於師長。削其名籍。甚者付黃。〈凡付黃後。若自怨艾。顯有向善之跡。三年而益篤。還許入學。〉凡過失若法前事。竝勿追論。
公會晩到者。
紊坐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坐退便者。竝面責施罰。
我國之有嶺南。猶鄒魯之於中國。寒暄金夫子作於此邑。則此邑卽我國之闕里。豈不盛哉。以此彬彬多君子。蔚然可觀。不佞待罪於此一載矣。暇日與諸生講業於學宮。率一月再會。以爲常。諸生欲以相規戒者書之冊。永爲定式。不佞得與此邑之君子遊。講論之以爲幸。其敢作法君子。反重其罪戾耶。辭不獲則箚以錄之。噫。諸生欲學孔子。必先學金夫子。金夫子一生用力處。只在於敬。則今日相規戒。舍敬何求。此此錄之所以拈出敬字爲本。若其飭躬謹言事親接物之方。非不佞臆說。乃古聖賢謨訓。觀者毋以爲僭幸甚。崇禎紀元之五年壬申季秋。後學金世濂識。
玄風縣鄕約
編輯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事父母。盡其誠孝。
敎子弟。必以義方。
尊敬長上。
友愛兄弟。
和睦隣里。
敦厚親舊。
待妻妾以禮。
接朋友有信。
立心以忠厚不欺。
行己必恭謹篤敬。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治田。畏法令謹租賦之類。皆宜自勉。下人徒知愛父母而不知尊敬。尤不閑拜揖之禮。事父母。不可不愛敬兼至。少者遇老者長者。行禮必敬。少者必代長老者負戴。儕輩相敬。隣里相和。呈訴爭訟。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爲。以長忠厚之風。凡同約之人。上下各自進修。互相勸誘。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者。如有卓異篤行。約正告都約正。都約正報官司論賞。
〈右德業相勸〉
父母不順者。〈不孝之罪。邦有常刑。故姑擧其次。〉
兄弟相鬩者。〈兄曲弟直均罰。曲直相半。兄輕弟重。兄直弟曲。只罰弟。〉
家道悖亂者。〈夫妻敺罵。男女無別。黜其正妻嫡妾。以妾爲妻。以孼爲嫡。孼反凌嫡。嫡不倒置撫孼。〉
事涉官府。有關鄕風者。
妄作威勢。擾官作私者。
侵暴小民。私門用杖者。
鄕長凌辱者。
已上極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罰削籍不齒鄕里。下罰損徒不與公會。
親戚不睦者。
正妻疏薄者。
隣里不和者。
儕輩敺罵者。
不顧廉恥。汚毀士風者。
恃強凌弱。侵奪起爭者。
無賴作黨。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會。是非官政者。
造言構虛。陷人罪累者。
患難力及。坐視不救者。
受官差任。憑公作私者。
婚姻喪祭。無故過時者。
不有執綱。不從鄕論者。
不服鄕論。反懷仇怨者。
執綱殉私。冒入鄕參者。
多接人戶。不服官役者。
不謹租賦。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公會晩到者。
紊坐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坐退便者。
已上下罰上中下。或面責施罰。
元惡鄕吏。
人吏民間作弊者。
貢物使濫徵價物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隨聞見摘發告官。依律科罪。下人約條
不養父母。使之丏乞者。
不順父母。多行悖惡者。
女人誶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相鬪則曲直依上條論。〉
兩班凌辱者。〈其中兩班以非理取辱。則亦論罰。〉
有夫女潛奸者。
旁親祖叔兄姊凌辱者。
已上極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下從輕重施罰。
恃強肆暴。作害閭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隣里不和及相鬪者。
絲笠紬衣。紊亂名器者。
兩班等馬者。
不力其業。惰農自安者。
行止荒唐人作主者。
遊女相奸。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吉凶扶助不如約者。
公事時。託故不隨行者。
閭里間高聲叱辱者。
聚會時。使酒暄爭者。
已上下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一。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約正以義理誨喩之。謝過請改則許其自新。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告於都約正。都約正報官司。分上中下三罰治之。〈右過失相規〉
一。鄕人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過公門下馬。鄕人會飮處下馬。會射處下馬。
一。凡聚會。皆鄕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則雖鄕人。亦不以齒。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爲序。
一。約中冠子生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禮有賀娶妻者。但以物助賓客之費。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鷄雉中一首。若下人則否。如有來助。又不必卻。
〈右禮俗相交〉
一。約中有喪。上下齊會往弔。定護喪有司一員。下有司二人。以護初喪。葬時亦如之。兩班則各出壯奴二名。常人則出役夫一名。或擔持或造墓。只一日赴役。若人戶盛夥處。一喪所用。似不必盡出役夫。量數出給。餘數則他喪計給。下人喪則令約中齊會往弔。定下有司二人護喪。兩班則出壯奴一名。凡上下喪。發引則送之。返魂則迎之。卒哭小大祥皆弔之。喪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每歲十月。收米豆。多不過五升。小不下二升。空石二葉。別爲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喪則米八斗或六斗豆五斗空石十五葉。量宜出給。惟父母喪當身妻喪。外其餘則否。
退溪先生約條。各出米豆各五升常紙一卷空石四葉役奴二名。極爲得中。而但念窮民一升之米。當其乏絶。亦難辦出。或慮賻助之際。未免參差。令十月收米。置之都家。若藏置有弊。勢或難便。欲依先生約條者。告都約正行之。
一。約中有火災。上下救且弔之。各出空石蓋草長木。同力造家。有盜賊則相救。疾病則相問。若癘疫不能服田。則約中通上下各出農軍。或耕或種或耘或穫。鰥寡孤獨廢疾無依者。竝加矜恤。不至失所。處女貧窶過時不婚者。孤兒單弱失學無歸者。竝報官司。或自約中通議善處。
〈右患難相恤〉
一。鄕約之設。所以扶樹敎化。彰癉善惡。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都約正。位高而齒德兼尊則推位高人。或有位未高而齒德最尊則推德尊人。有德行者二人副之。一員鄕座首例兼。一員有可合者出之。否則不必備員。極擇有學行者一人爲直月。各面擇定約正一員。勿論朝官儒品。惟以有德望學行者爲之。各面下人中別擇願謹有識人老者一人。稱以鄕約所里正。十家各出一人。稱以行首。專掌勸誘糾檢之事。
一。都約正或有疾病。不得不遞。則鄕座首會儒品於鄕約所。圈點具三望報官。若位高本官不得差定之人。則不必具望報官。以圈點之意報官後。副約正直月詣其家以請。若非位品極高不然。副約正以下或有不得已遞改之故。具由呈狀於鄕約所都約正。於月朔會。僉議擇定望。報官司。非大段事故。不許數遞。都約正有過。約中隨事規戒。以俟遷改。副約正以下則駁遞。各面行首諸員。已經春秋講信後請改者。改之。或其人可合。不必拘久近。座首差出時。都約正亦與鄕別監及儒品。依例圈點。以重副約之任。
一。各面上有司。卽古之約正。今則官家政令。細大必及。上有司之設。豈端使然。誠可寒心。今若罷上有司。抑恐今之約正。復爲他日之上有司。宜令留鄕所極擇儒品中可合者爲上有司。面內諸公事則依近例擧行。而約正則無所與於其間。不可越俎。不必代斲。只管風敎而已。若係於風敎之事。則官家專責之約正。外此則絶勿相加。以杜末流之弊。否則駁遞座首。以正不能善處之失。
一。鄕約所之設。旣爲尊重。而約法又嚴。倘或有因緣憑藉。擅作威福。張其氣勢。以遂願欲。或役使民戶。以濟私事。或持守令長短得失。馴成倒置。則其所以擾小民害國政。有不可言。豈不爲約中諸賢之辱乎。若有如此事。一一論罰。絶勿饒貸。
一。善惡必書。乃古鄕約之制。而人心世道。古今有異。善者可書。惡者不可書。又不必書也。輔治之道。自有刑法。輕重大小。隨事論罰。足懲其惡。有過者。一一治罪。
一。凡論人。勿爲已甚。且開自新之路。法以前事。竝勿追論。
一。下人名分。貴賤雖不同。而秉彝之天則一也。豈可鄙夷不爲誘掖。而同歸於至善之地乎。勸規與同。吉凶是共。使小民有所觀感。日遷善而不自知。乃爲善敎。若峻於小民。恕於儕輩。柔是茹而高明之畏。則如之何其可也。約法之行。必自兩班始。
一。重罪則報官司。輕罪則限笞二十論斷。笞三十以上官決。
一。每月初二日。約正各於其面行月朔會。兩班則少長咸集。下人則行首諸員。外有父老則亦許來參。讀約條一遍。〈謂相勸相規相交相恤四條。其餘否。〉備加勸諭。五六月極農則否。十六日。都約正會各面約正於鄕射堂或鄕校。〈雖農月不廢〉可奬者奬之。可罰者罰之。略倣朱子鄕約法。或設酒二三行。或設飯。相與講論從容乃罷。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論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違者直月糾之。凡約中糾檢等事及掌行文書。直月主之。十六日會時。具坐目報官司。以課勤慢。諸約正稱頉不參者。除表表事故外。官司笞奴。
一。春秋行講信禮。大小上下咸集。品官爲一廳。庶孼爲一廳。庶孼少而平日品官洞中講信同參者則於品官會席末同參。鄕吏爲一廳。〈非官府否〉下人爲一廳。而下人則男女皆會。男左女右。各行禮數坐定。別定一人中坐。抗聲讀鄕約一遍。〈只四條〉諺語解釋。使人人無不聽聞通曉。同講和睦之道。因倣鄕飮酒儀。升降獻酬。盡歡而罷。
一。從順約條者。違逆不從者。竝一一嘉奬懲治。使有所畏勸。
鄕約之法。始於呂氏。曾經朱子增損。己卯諸賢。諺語刊行。退溪先生又爲之折衷。〈只從罰條〉其爲法。非不盡美。而輓近世莫之或行。豈不惜哉。但古今不同。詳略各殊。不揆鄙劣。妄加刪正。四約則略倣呂氏。罰條則專用退溪先生。月朔一會。要不失朱子月朝會之規。其他吉凶弔慶。患難相救。春秋講信。亦邦國人民風俗所通行。常人勸戒。上下同約。實風敎所先。竝加參定。其本意未嘗不在正人心厚風俗雲爾。崇禎壬申十二月初吉。書。
跋苞山規約苞山。玄風別號。
編輯右苞山守金道源學規鄕約若干條。蒼石子閱之再四。起拜而歎曰。嗚呼。此足以觀我友抱負之大。規模之正也。學者讀聖賢之書。孰不以循良之治自期也。一朝畀民社之寄。率多任苟簡之政。鷙擊以爲威。摘發以爲明。強民之所不堪者而督之以必行。民不勝其擾。而或有怨意。則曰俗之甚悍也。民之難治也。甚至於殘之以箠楚。視之如仇敵。終未免於兩敗而均傷。其或以左降而來。亦嫌於簿書之宂。若不能一日而居。何望於四封之理哉。上年春。道源出守是縣。問其職則縣監。爲卑官也。問其地則苞山。爲下邑也。他人以高秩大器而處於此。其不戚於中而形諸外乎。君則不然。自以輔導之未盡。而方歉於心。夷然於所遇。而思盡其當爲之分。分旣安矣。其學益篤。其才益老。凡其所爲。無不以先儒之所以治其民者。勉諸己。其始至。令於民曰。吾以師帥之任。而待罪於此。凡其導率之方。皆是守宰之責也。吏民之義如父子。而仁義之稟無彼此。吏以惡俗而視民。民安得爲善。吾以善俗而待民。汝其爲惡耶。乃於租賦之輸。簿書之暇。必以宣敎條廣德化爲急。民心旣悅。曠然無事。乃就古聖賢之所以敎百姓約一鄕者。以爲令式。矩度整整。勸戒皆備。可見其胸次之偉。間架不草草也。苟非修之於己者有其本。則布之於人者得其道乎。君旣以行誼而積於躬。故其以誠信而推於人者。又如是之詳且悉。然則凡爲一縣之民者。孰不體太守之心。而思有以鼓動於風草之化者乎。將見禮讓之美。從此蔚興。爲士則力於學而資國家之用。爲民則服其敎而爲忠厚之俗。其所以無負敎導之意者非他。要體念規約中恭敬孝悌之語。念念不忘。常使此心不至於怠惰。則其餘大小節目。自當隨所在而沛然矣。竊願苞之父老。以此意而諭子弟。相勉於善。而無陷於罪。使鄕風厚而俗習善。然則其所以無負太守者。實所以無負聖朝宣化之意者也。噫。君之所以爲政者。豈無所本而然乎。君之王父省菴公。嘗爲三陟府。凡化民成俗之方。一本於程朱已行之成法。余於公後五十年。出守是邑。其遺芬餘澤。至今浹洽於民。邑中父老至立祠以祭。然則君之爲政。實公之所貽厥。而其學問之有淵源。從此而可推也。若夫規約布置之密。能盛水不漏。則觀者自當知之也。斯道若幸則此一本之遍行於一國。而不但爲一縣之幸也必矣。君名世濂。以玉堂應敎。暫棲於苞山。其他日事業之盛。將黼黻皇猷。不止於移易一境之風俗也。崇禎癸酉七月。通政大夫禮曹參議李埈。書於酉川之賓山軒。
跋苞山規約
編輯嗚呼。大小學之道不講。而士失正學。鄕三物之敎不行。而鄕無善俗。民何得復見夫三代之盛哉。夫以敎化之本。學政之擧。乃在上者之責也。而在上者不責其責。則世無如之何矣。至於鄕約之作。豈非後世不得已之規哉。蓋秉彝之性。倫紀之敍。天所均賦。人所共行。不可一日違此而爲人。悖此而在世。或有豪傑之士。不待文王而興於其間。則旣自私淑其身。又必有成不獨成。立必俱立之志。此所以鄕焉有約者也。目之曰約。約者。鄕人之事也。然而其道則率性明倫。正己正物之要也。雖不出於在上之政。而大小學鄕三物之道。亦不出此矣。其約始於宋時藍田呂氏。而我東本朝。有靜菴趙公方請擧試。而未克終。其後退溪李先生亦嘗增減其條。以爲通行之永規。然而咸英,韶頀。難諧於末路之耳目。大羹玄酒。不合於後世之筵席。竟不果推行於一世。豈非有識者之深慨哉。今者金侯世濂。方宰苞山。乃致意此事。遂求前後科條而傳寫作冊。先立學規於約首。又就其約條而演繹之。方施設於本縣。誠所希見也。曾遇其治下人聞之。則未積時月。而已有新驗雲。秉彝之天。固可誣乎。余願一見其約文。則遂荷遣示。得閱其首末焉。苞人果能終始如約。則一縣豈不爲比屋可封之美乎。第念此等事。俗中人鮮有不以爲迂遠而怪侮之。有志者。不可以俗人笑侮而自沮焉。昔者朱晦菴旣述小學書。卷首有曰或者以古今異宜爲說。殊不知其無古今之異者。固未始不可行也。此約中節目。未有出於性分職分之外者。則此在在上者之先盡其誠焉。惟賢侯其以晦菴此說。說諸約中人耶。崇禎癸酉仲秋中旬丙子。耄人張顯光題。
咸興府鄕約
編輯一。鄕約之行。惟貴得人。賢者不肯就。而就者或不滿人望。以任不重而禁不嚴也。極其掄擇。優以禮貌。嚴其科條。罔令違越。要之欲借其力。須待之重。欲捄其弊。宜禁之嚴。
一。一鄕齊會圈點。推衆論咸歸。齒德俱尊者一人。爲都約長。有識行者二人副之。〈一員座直例兼〉又定直月二人。〈一員別監中擇定。如今之有司掌務。每年春講信時改定。都約長不在此限。不可遞改。若有故不得已改差。依初例圈點。下人中擇醇愨忠實者一二人。爲下有司掌文書。〉
一。各社各出約長一人。〈若社內闊遠則畫鄕分面。出約長。竝報官擇定。愼勿苟充。〉直月一人。下有司一二人。
一。鄕約之設。專爲糾正風敎。維持民俗。初不與官府相干。只掌隣里間是非而已。若或有官家分付侵及之患。座首難免不能善處之責。駁遞損徒。約正承差官勸農里正等任。依舊仍存。官府號令。別令上項各務人擧行。
一。約法不重則民無所畏敬。故擇定鄕大夫。笞三十以下。至於自斷。其爲制可謂重矣。行之得宜。民自觀感。善者可以興起。惡者亦或懲戢。今乃徒念舊惡。嫉之已甚。或專事含糊。鄕願是學。非但先啓鬧端。抑恐終不濟事。至於喜事不令之輩。或側約員之任。或籍儒品之列。依憑約法。張皇氣焰。擅弄威福。作威小民。絲毫失意。動輒笞罰。驅使任欲。略無忌憚。風俗之正難望。而民心先壞。豈不痛哉。大小人員。各自惕厲。戰兢戒謹。或有此習者。相戒痛絶之。不改。摘發報官。嚴加禁斷。甚則自官府報司重治。絶勿饒貸。
一。約長之任旣尊。身有所失。不可表率一里。若或處事乖當。厚招怨咨者。都約長劾遞論罪。重則報官治罪。
一。每年春秋。都約長會各社約長以下諸員於鄕射堂。講論約條。惟以正人心厚風俗爲主。彰善癉惡。牒報官府。各社約長。春秋冬。間一二朔一會。〈農時則否。下民則不會。只儒品會。不至者論罰。笞十以下。報都約長。皆自斷決後報官。〉
一。春秋行講信禮。約長率大小上下齊會。直月中坐。抗聲讀六諭八條。使百姓男女皆得通曉。讀畢。有罪者科罰。善人則嘉奬。男女異行。坐以年齒。兩班爲上廳。下人爲下廳。各提酒果。相與獻酬。飮畢乃罷。令下有司糾戒。俾無醉呼失儀之患。大社則各面約長。各其社中設行。會日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有故則要不出此月內設行。〈貧不能辦酒果者。亦許往參。有事故者。不必強之。其中故不參者。從公論論罰。〉
一。以六諭導萬民。一曰孝順父母。二曰尊敬長上。三曰友愛兄弟。四曰敎訓子孫。五曰和睦鄕里。六曰各勤生理。百姓如有此等卓異之行。僉議報官。以爲崇奬之地。使有所觀感。此外如有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御僮僕。能肅家政。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救患難。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執事。能斷鬪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擧職。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是謂德業。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
一。以八條禁萬民。一曰行己悖逆。二曰處心不端。三曰凌侮長老。四曰侵暴孤寡。五曰惰農自逸。六曰使氣喜鬪。七曰放牧禾穀。八曰侵害田畝。百姓如有此等罪過。互相戒勑。終始不悛者。重則報官。輕則分上中下論罰。兩班則上罰出鄕。中罰削籍。下罰損徒。下人則上罰笞二十。中罰笞一十。下罰笞五。此外如有縱酒喧競。或賭博財物。或告人罪惡。意在害人。或踰禮違法。或侮慢齒德。或持人短長。或恃強凌人。或知過不改。聞諫愈甚。或爲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卽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或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喜談人舊過。或營私太甚。或專務進取。不恤餘事。或無故而好干求假貸。或受人寄託而有所欺。或言笑無度。意在侵侮。或游戲怠惰。或動作無儀。或主事廢忘。或期會後時。或臨事怠慢。或用度不節。不計無有。過爲多費。或不能安貧。非道營求。是謂惡行。互相規戒。小則密規。大則衆戒。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長。約長以義理誨之。終不能改者。分上中下論罰。子不順父母。婦不孝舅姑。女不夫其夫。奴不敬上典。常人凌辱兩班。有夫女和姦。衝火肆惡。偸竊財物者。自有邦憲。今不擧論。
一。以四禮齊萬民。一曰冠。二曰婚。三曰喪。四曰祭。〈一遵朱文公家禮。〉
一。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倫之始。如有強暴劫奸者。竝從極罪論報。田野草露。不待父母之命者。竝論罪。不齒人類。
一。初生兒棄置不收。北俗之最惡者。一切痛禁。
一。隣里有婚姻。大小相助。或送酒食。或送魚果。多少隨力。
一。隣里有喪。勿論兩班常人。約長率所任下人。親往其家。別定護喪。同隣之內。上下各出米升相救。多不過三升。小不下一升。葬時各出役夫一名。或擔持或造墓。〈遠村則否〉兩班則約長限成服護喪。下人則初日親往。所任下人及護喪下人。勿論兩班常人。成服後罷歸。至於役夫米升。不以兩班常人有所增減。小祥大祥竝當會弔。本家不可設酒食以待。
一。今人忌日。或不祭於家。而設行山寺。謂之僧齋。祭於家而設蔬。不用魚肉。竝爲無據。曉諭下民。勿遵守前習。庶人祭考妣。大夫士祭四代。俗節上塚。正至朔望則參。詳在朱子家禮。
一。隣里如有水火盜賊之患。輕則送人救之。重則約長率隣里親往。火災則各出長木一二條。蓋草一一束。一時造成幕舍。使之安接。若生理蕩盡。則又爲之料理周急。盜賊則依保甲法救之。
一。隣里如有孤遺無所依託者。老病無子孫。顚連無告者。竝令協力濟活。男子則稍長。擇人敎之。使得成就。女子則及長。擇壻婚嫁。使有所歸。無子孫不能斂殯者。自社中埋葬。
一。社中如有闔家染癘。不能服田者。隣里同力相助。或耕種。或除草。或收穫。使不至失業。至如編戶單氓。遠戍未還。妻子不能自力者。竝爲之顧護相助。
世道之弊。莫亟於人心風俗。而財賦刑罰次之。說者徒咎人心風俗不古。此則非民之罪也。良由上之人鮮以古道敎化。庶幾古道者。其惟鄕約乎。鄕約始於藍田呂氏。至朱夫子又加增損。卽周禮以鄕三物敎萬民。交書德藝。又以鄕八刑。糾戒其不率者是也。不佞忝按茲邦。不揆鄙劣。妄謂風俗不可不先正。直以古今異宜。鄕閭上下。勢且不同。謹將太祖高皇帝六諭八條爲主。善惡勸戒。全用朱夫子增損條例。至於講信護喪等節。參以國俗。使行之者順便而易知。人心風俗。可使復古。若曰迂闊故事也。則人心風俗。果若江河之不可挽耶。雖然欲行鄕約。先立社學。旣立社學。當設社倉。旣設社倉。必行保甲。此四者竝擧一行。然後方可與論治。世之君子以爲如何。癸未月日。觀察使兼巡察使咸興府尹金世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