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溟先生集 (金世濂)/卷六

卷五 東溟先生集
卷之六
作者:金世濂
1737年
卷七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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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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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壬申。坐言事。待罪玄風。感念聖恩。夙夜畏戒。惟以字牧之任。莫先於愛民。而愛民之本。又未嘗不在嚴威。蓋不嚴則政弛。無威則犯衆。刑罰數而民不蒙實惠。可不懼哉。一日祈雨洛江之左。坐齋無事。記得先儒語及寬猛者若干條。箚諸冊以自警。

爲政要得威嚴。使事事整齊甚易。但失於不寬。便不是古人作處。但寬亦有制始得。若百事不管。唯務寬大。胥吏舞文弄法。不成官府。須要操縱與奪之權在我。總不由人。

問政治當明其號令。不必嚴刑以爲威。曰號令旣明。刑罰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罰。則號令徒掛墻壁爾。與其不遵而梗吾治。曷若懲其一而戒百。與其覈實檢察於其終。曷若嚴其始而使之無犯。做大事。豈可以小不忍爲心。

問爲政者。當以寬爲本而以嚴濟之。曰某謂當以嚴爲本而以寬濟之。曲禮謂莅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須是令行禁止。若曰令不行禁不止。而以是爲寬則非也。

古人爲政。一本於寬。今必須反之以嚴。蓋必如是矯之而後有以得其當。今人爲寬。至於事無統紀。緩急予奪之權。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姦豪得志。平民旣不蒙惠。又反受其殃。

世之言政者曰。寬以待良民。嚴以馭姦民。或曰始嚴而終之以寬。獨不觀諸天乎。煕然而春。凜然而秋。此卽吾之仁義也。當愛者悶惻然。非吾愛之。當惡者懲艾焉。非吾惡之。故雖寬而寬之名不聞。雖嚴而嚴之跡不立。

今人往往過嚴者多。半是自家不曉。又慮人欺己。又怕人慢己。遂將大拍頭去拍他。要他畏服。若曉事底人。歷練甚多。事纔至面前。依那事分寸而施以應之。人自畏服。何過嚴。

天下之事。有緩急之勢。當緩而急則繁細苛察。無以存大體。當急而緩則怠慢廢弛。無以赴事幾。愚謂當緩而急。其害固不爲少。當急而反緩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修刑罰以齊衆。明敎化以善俗。刑罰立則敎化行矣。敎化成而刑罰措矣。雖曰尙德而不尙刑。顧豈偏廢哉。

爲政。如無大利害。不必議更張。所更一事未成。必鬨然成紛擾。卒未已。至於大家且假借之。故子產引鄭書曰安定國家。必大焉先。

威而不和。人心懼而離。和而少威。人心玩而弛。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思慮當在事外。

劉安禮問臨民。明道先生曰使民各得輸其情。問御吏。曰正己而格物。

接下言貴簡。不可一語宂長。

當官者。當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淸心省事。居官守身之要。

待左右。當嚴而惠。

作官者。於愚夫愚婦。皆當敬以臨之。不可忽也。

處事。當詳審安重。爲之以艱難。斷之以果決。事了卽當若無事者。

爲政。通下情爲急。

爲政當有弛張。弛而不張。流於廢。張而不弛。過於嚴。一張一弛。爲政之中道。

作官。一事不可苟。

處大事。不可太厲聲色。付之當然可也。

親愛之言。不可偏聽。

惟正。足以服人。

程子書視民如傷四字於坐側。余每欲責人。常念此義而不敢忽。

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肅。無偸惰戲豫之時。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嚴。但其意以愛人爲本耳。及其施之於政事。便須有綱紀文章。關防禁約。截然而不可犯。然後吾之所謂寬者。得以隨事及人。而無頹廢不擧之處。人之蒙惠於我。亦得以通達明白。實受其賜。而無間隔欺蔽之患。

問趙德莊知建寧府。問於晦菴。爲政寬則是猛則是。晦菴云若敎公寬一尙猛一尙。則如發瘧子相似。以某之意。御善良以寬。治強暴以猛。此意何如。南軒曰若胸中着一寬字。寬必有弊。着一猛字。猛必有弊。吾徒處事。當如持衡。高者下之。低者平之。若聖人之秤。則常平矣。

守官。要律己公廉。執事謹勤。晝夜孜孜。如臨淵谷。自無他患。

當官。曰淸曰愼曰勤之外。更行一忍字。何事不辦。

善觀人之國者。不視其勢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張。未論其政之醇疵。而先審其令之繁簡。唯其慮之旣熟。謀之已臧。發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則堅如金石。信如四時。莫不傾耳承聽。聳動厭服。此聖人所恃以鼓舞萬民之術也。書曰愼乃出令。令出唯行。不唯反。傳曰令重則君尊。

臨屬官。公事外。不可泛及他事。

明道臨民。刑未嘗不用。亦嚴亦威。然至誠感人而人化之。

束吏恤民爲先務。不束吏。雖善政不能行。蓋除害然後可以興利。

謹言集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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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者。心之聲也。未有言不謹而心存者。況是樞機。戎好所係。列書古人格語于坐隅。出入常目。庶免妄言之失。蓋愼言語。自是學者先務。而必須養乎中。則自然言語順理。

吉人之辭。寡。

少言沈默最妙。己心旣存。人自生敬。

少言。不唯養得德深。又養得氣完。夢寐亦安。

多言。最使人心志流盪。氣亦損。

出言。有時而不敢盡。保身之道。

一語妄發卽有悔。可不愼哉。

德進則言自簡。

心定者。其言重以舒。不定者。其言輕以疾。

纔言語。便思簡默。

接下言貴簡。不可一語宂長。

夫子。惡稱人之惡者。

康節聞人言人之惡。未嘗和。

五峯以言人不善。爲至戒。

范文正謹嘿。口不言人是非。

劉安世問盡心行己之要。司馬公曰自不妄語始。

曹操悔失言。自咋其舌。以戒後世。

孔子入后稷之廟。有金人焉。三緘其口而銘其背曰。古之愼言人也。戒之哉。無多言。

覺人詐而不形於言。有餘味。

玄風縣學規學規及鄕約。筵臣有白于上者。上命頒于列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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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居。夙興夜寐。衣冠必正。容色必肅。拱手危坐。行步安詳。言語愼重。一動一靜。不可輕忽。

收斂身心。莫切於九容。進學益智。莫切於九思。

所謂九容者。足容重。不輕擧也。若趨于尊長前。不可拘此。手容恭。手無慢弛。無事則當端拱。不可妄動。目容端。定其眼睫。視瞻當正。不可流睇邪眄。口容止。非言語飮食之時。則口常不動。聲容靜。當整攝形氣。不可出噦咳等雜聲。頭容直。當正頭直身。不可傾回偏倚。氣容肅。當調和鼻息。不可使有聲氣。立容德。中立不倚。儼然有德之氣象。色容莊。顏色整齊。無怠慢之氣。

所謂九思者。視思明。視無所蔽。則明無不見。聽思聰。聽無所壅。則聰無不聞。色思溫。氣色和舒。無忿癘之氣。貌思恭。一身儀形。無不端莊。言思忠。一言之發。無不忠言。事思敬。一事之作。無不敬愼。疑思問。有疑于心。必就先覺審問。不知不措。忿思難。有忿必懲。以理自勝。見得思義。臨財必明義利之卞。合義然後取之。

常以九容九思。書諸座隅。或付諸冊面。刻意自新。不可晷刻放舍。

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宜列書屋壁。常目在之。如毋不敬。思無邪。守口如甁。防意如城等語。竝付諸壁上。不可須臾忘。

敬乃聖門第一義。聖賢論下學處。必先於敬。敬者。此心肅然有所畏之名。畏則心主於一。如入宗廟。見君父之時。自無雜念。非主一而何。主一之謂敬程子言。敬必以整齊嚴肅。正衣冠尊瞻視爲先。又曰。未有箕踞而心不慢者。爲學之初。先要持敬。使身心收斂。不容一物。自無非僻之干。

謹言。乃爲學第一工夫。恭嘿小心。發必以時。體當自家敬義實事。專在於此。況是樞機。戎好所係。范文正謹嘿。口不言人是非。胡五峯以言人不善爲至戒。皆所可法。至如朝廷利害。官府得失。他人過惡。絶不得言。若淫媟女色。亂神怪力。街巷鄙俚之說。皆不可出諸口。

每日平明。盥櫛衣帶。就父母之所。下氣怡色。問寒燠安否。昏則定其褥席。察其溫涼。日間侍奉。愉色婉容。應對恭敬。左右就養。極盡誠孝。出入必告面。父母坐臥處。不敢坐臥。接客處。不敢接私客。上下馬處。不敢上下馬。一事一行。不敢自專。必稟命而後行。過則善諫。疾則色憂。喪則致哀。祭則致嚴。可謂能事親。主祠堂者。晨謁於大門之內。再拜。出入必告。朔望則參。

居家當謹守禮法。以率妻子。相敬如賓。納于義方。兄友弟恭。視若一體。御家衆。當嚴而惠。使閨門之內。上下肅整。斬然有別。

接人。當務和敬。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鄕人會處下馬。其間高下曲折。在隨時節中。不必拘此例。但常以自卑尊人底意思。存諸胸中可也。詩曰溫溫恭人。惟德之基。

擇友。必得忠信孝悌直諒方正之人。相責以善。若檢束不嚴。柔佞不直。浮浪喜遊。尙氣尙言者。皆不可交也。

師長。所以表率多士。倡明斯道。必得衆所推服一意敬信者。使有所矜式。不可數改。如有不得已之故。不容不改。則具狀呈于校中。校中齊會商議。改卜新員。旣卜之後。校中具狀。遣儕輩中一人延請。令新舊交代。規模曲折。竝喩告擧行。置師長錄。錄前後任人。竝書遞任年月。令後之任此者。庶幾有所披閱而欽戒也。都有司亦倣此。

都有司。專任糾論得失。肅靜士林。必得公明正直負重望者爲之。師長率齋任諸生。會校中以卜。不許數改。若師長有故。兼察其任。

每月朔望前一夕。師長都有司與諸生會于學宮。列坐以齒。講論相長。升降周旋。攝以威儀。以爲講修之地。翌曉地主至。入廟行謁聖禮。諸生盛服。靑衿同參。凡朔望謁聖。若地主有故不至。諸生則否。地主還坐明倫堂。諸生就庭中行揖禮。仍行相揖禮。升堂拜。坐定。師長都有司別坐。諸生列坐三面。掌議中坐。抗聲讀學規一遍。相與講論畢。諸生各執小學一卷及所讀經史子集中一卷。背講不通則撻之。降立楹外階上。撻楚三十。粗以上則通三朔計畫論賞。若三十五歲以上儒生則否。應講人則分上中下三等。上則十五日一卷。中則半卷。下則二十張。小學則通上中下五張。竝塡書徒。講畢。地主出。有議事則因與講定。諸生有故不能參。則必呈狀。衆所共知。有病及出去忌日外不至者。杖家奴。再不至則當身撻楚。都有司摘出以告。自官府治之。

學宮。爲首善之地。而近日士風不古。厭薄太甚。一參初試則足不及校門。年歲稍大則以來遊爲恥。聖廟荒廢。闃其無人。此豈國家尊聖衛道之意。而其於士子所自處者。何如哉。繼自今。儒生三人輪回入直。闕者撻楚三十。勿論年大入格者。竝令來參通讀。入格人年歲應講者。竝令朔講。年大不肯參者。許令留鄕所。差授鄕任。

釋奠諸儀。自有其禮。今不復錄。凡我諸君子。必須戰兢自持。勇往直進。方有所成就。白鹿學規。揭在楣間。朝夕觀瞻。以爲勵率之地。

如有過失。朋友隨所見聞。各相規警。不悛則告都有司。於衆會顯責之。若不悛不服。輕則黜坐。重則告于師長黜齋。革心改過。顯有向善之跡則還許入齋。還入時滿坐面責。若終不改過。長惡益甚。反怨責己者。告于師長。削其名籍。甚者付黃。凡付黃後。若自怨艾。顯有向善之跡。三年而益篤。還許入學。凡過失若法前事。竝勿追論。

公會晩到者。

紊坐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坐退便者。竝面責施罰。

我國之有嶺南。猶鄒魯之於中國。寒暄金夫子作於此邑。則此邑卽我國之闕里。豈不盛哉。以此彬彬多君子。蔚然可觀。不佞待罪於此一載矣。暇日與諸生講業于學宮。率一月再會。以爲常。諸生欲以相規戒者書之冊。永爲定式。不佞得與此邑之君子遊。講論之以爲幸。其敢作法君子。反重其罪戾耶。辭不獲則箚以錄之。噫。諸生欲學孔子。必先學金夫子。金夫子一生用力處。只在於敬。則今日相規戒。舍敬何求。此此錄之所以拈出敬字爲本。若其飭躬謹言事親接物之方。非不佞臆說。乃古聖賢謨訓。觀者毋以爲僭幸甚。崇禎紀元之五年壬申季秋。後學金世濂識。

玄風縣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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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事父母。盡其誠孝。

敎子弟。必以義方。

尊敬長上。

友愛兄弟。

和睦隣里。

敦厚親舊。

待妻妾以禮。

接朋友有信。

立心以忠厚不欺。

行己必恭謹篤敬。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治田。畏法令謹租賦之類。皆宜自勉。下人徒知愛父母而不知尊敬。尤不閑拜揖之禮。事父母。不可不愛敬兼至。少者遇老者長者。行禮必敬。少者必代長老者負戴。儕輩相敬。隣里相和。呈訴爭訟。割耕占畔等事。一切勿爲。以長忠厚之風。凡同約之人。上下各自進修。互相勸誘。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者。如有卓異篤行。約正告都約正。都約正報官司論賞。

右德業相勸

父母不順者。不孝之罪。邦有常刑。故姑擧其次。

兄弟相鬩者。兄曲弟直均罰。曲直相半。兄輕弟重。兄直弟曲。只罰弟。

家道悖亂者。夫妻敺罵。男女無別。黜其正妻嫡妾。以妾爲妻。以孼爲嫡。孼反凌嫡。嫡不倒置撫孼。

事涉官府。有關鄕風者。

妄作威勢。擾官作私者。

侵暴小民。私門用杖者。

鄕長凌辱者。

已上極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罰削籍不齒鄕里。下罰損徒不與公會。

親戚不睦者。

正妻疏薄者。

隣里不和者。

儕輩敺罵者。

不顧廉恥。汚毀士風者。

恃強凌弱。侵奪起爭者。

無賴作黨。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會。是非官政者。

造言構虛。陷人罪累者。

患難力及。坐視不救者。

受官差任。憑公作私者。

婚姻喪祭。無故過時者。

不有執綱。不從鄕論者。

不服鄕論。反懷仇怨者。

執綱殉私。冒入鄕參者。

多接人戶。不服官役者。

不謹租賦。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公會晩到者。

紊坐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坐退便者。

已上下罰上中下。或面責施罰。

元惡鄕吏。

人吏民間作弊者。

貢物使濫徵價物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隨聞見摘發告官。依律科罪。下人約條

不養父母。使之丏乞者。

不順父母。多行悖惡者。

女人誶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相鬪則曲直依上條論。

兩班凌辱者。其中兩班以非理取辱。則亦論罰。

有夫女潛奸者。

旁親祖叔兄姊凌辱者。

已上極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不通水火。中下從輕重施罰。

恃強肆暴。作害閭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隣里不和及相鬪者。

絲笠紬衣。紊亂名器者。

兩班等馬者。

不力其業。惰農自安者。

行止荒唐人作主者。

遊女相奸。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吉凶扶助不如約者。

公事時。託故不隨行者。

閭里間高聲叱辱者。

聚會時。使酒暄爭者。

已上下罰上中下。上罰告官司科罪。中下從輕重施罰。

一。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約正以義理誨喩之。謝過請改則許其自新。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告于都約正。都約正報官司。分上中下三罰治之。右過失相規

一。鄕人年長以倍則父事之。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亦稍加敬。父之執友則拜。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遇尊長下馬。過公門下馬。鄕人會飮處下馬。會射處下馬。

一。凡聚會。皆鄕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則雖鄕人。亦不以齒。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爲序。

一。約中冠子生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禮有賀娶妻者。但以物助賓客之費。婚姻科第。各出白米五升。鷄雉中一首。若下人則否。如有來助。又不必却。

右禮俗相交

一。約中有喪。上下齊會往弔。定護喪有司一員。下有司二人。以護初喪。葬時亦如之。兩班則各出壯奴二名。常人則出役夫一名。或擔持或造墓。只一日赴役。若人戶盛夥處。一喪所用。似不必盡出役夫。量數出給。餘數則他喪計給。下人喪則令約中齊會往弔。定下有司二人護喪。兩班則出壯奴一名。凡上下喪。發引則送之。返魂則迎之。卒哭小大祥皆弔之。喪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每歲十月。收米豆。多不過五升。小不下二升。空石二葉。別爲藏置。使里正行首次知。有喪則米八斗或六斗豆五斗空石十五葉。量宜出給。惟父母喪當身妻喪。外其餘則否。

退溪先生約條。各出米豆各五升常紙一卷空石四葉役奴二名。極爲得中。而但念窮民一升之米。當其乏絶。亦難辦出。或慮賻助之際。未免參差。令十月收米。置之都家。若藏置有弊。勢或難便。欲依先生約條者。告都約正行之。

一。約中有火災。上下救且弔之。各出空石蓋草長木。同力造家。有盜賊則相救。疾病則相問。若癘疫不能服田。則約中通上下各出農軍。或耕或種或耘或穫。鰥寡孤獨廢疾無依者。竝加矜恤。不至失所。處女貧窶過時不婚者。孤兒單弱失學無歸者。竝報官司。或自約中通議善處。

右患難相恤

一。鄕約之設。所以扶樹敎化。彰癉善惡。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都約正。位高而齒德兼尊則推位高人。或有位未高而齒德最尊則推德尊人。有德行者二人副之。一員鄕座首例兼。一員有可合者出之。否則不必備員。極擇有學行者一人爲直月。各面擇定約正一員。勿論朝官儒品。惟以有德望學行者爲之。各面下人中別擇愿謹有識人老者一人。稱以鄕約所里正。十家各出一人。稱以行首。專掌勸誘糾檢之事。

一。都約正或有疾病。不得不遞。則鄕座首會儒品于鄕約所。圈點具三望報官。若位高本官不得差定之人。則不必具望報官。以圈點之意報官後。副約正直月詣其家以請。若非位品極高不然。副約正以下或有不得已遞改之故。具由呈狀于鄕約所都約正。於月朔會。僉議擇定望。報官司。非大段事故。不許數遞。都約正有過。約中隨事規戒。以俟遷改。副約正以下則駁遞。各面行首諸員。已經春秋講信後請改者。改之。或其人可合。不必拘久近。座首差出時。都約正亦與鄕別監及儒品。依例圈點。以重副約之任。

一。各面上有司。卽古之約正。今則官家政令。細大必及。上有司之設。豈端使然。誠可寒心。今若罷上有司。抑恐今之約正。復爲他日之上有司。宜令留鄕所極擇儒品中可合者爲上有司。面內諸公事則依近例擧行。而約正則無所與於其間。不可越俎。不必代斲。只管風敎而已。若係于風敎之事。則官家專責之約正。外此則絶勿相加。以杜末流之弊。否則駁遞座首。以正不能善處之失。

一。鄕約所之設。旣爲尊重。而約法又嚴。倘或有因緣憑藉。擅作威福。張其氣勢。以遂願欲。或役使民戶。以濟私事。或持守令長短得失。馴成倒置。則其所以擾小民害國政。有不可言。豈不爲約中諸賢之辱乎。若有如此事。一一論罰。絶勿饒貸。

一。善惡必書。乃古鄕約之制。而人心世道。古今有異。善者可書。惡者不可書。又不必書也。輔治之道。自有刑法。輕重大小。隨事論罰。足懲其惡。有過者。一一治罪。

一。凡論人。勿爲已甚。且開自新之路。法以前事。竝勿追論。

一。下人名分。貴賤雖不同。而秉彝之天則一也。豈可鄙夷不爲誘掖。而同歸於至善之地乎。勸規與同。吉凶是共。使小民有所觀感。日遷善而不自知。乃爲善敎。若峻於小民。恕於儕輩。柔是茹而高明之畏。則如之何其可也。約法之行。必自兩班始。

一。重罪則報官司。輕罪則限笞二十論斷。笞三十以上官決。

一。每月初二日。約正各於其面行月朔會。兩班則少長咸集。下人則行首諸員。外有父老則亦許來參。讀約條一遍。謂相勸相規相交相恤四條。其餘否。備加勸諭。五六月極農則否。十六日。都約正會各面約正于鄕射堂或鄕校。雖農月不廢可奬者奬之。可罰者罰之。略倣朱子鄕約法。或設酒二三行。或設飯。相與講論從容乃罷。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論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違者直月糾之。凡約中糾檢等事及掌行文書。直月主之。十六日會時。具坐目報官司。以課勤慢。諸約正稱頉不參者。除表表事故外。官司笞奴。

一。春秋行講信禮。大小上下咸集。品官爲一廳。庶孼爲一廳。庶孼少而平日品官洞中講信同參者則於品官會席末同參。鄕吏爲一廳。非官府否下人爲一廳。而下人則男女皆會。男左女右。各行禮數坐定。別定一人中坐。抗聲讀鄕約一遍。只四條諺語解釋。使人人無不聽聞通曉。同講和睦之道。因倣鄕飮酒儀。升降獻酬。盡歡而罷。

一。從順約條者。違逆不從者。竝一一嘉奬懲治。使有所畏勸。

鄕約之法。始於呂氏。曾經朱子增損。己卯諸賢。諺語刊行。退溪先生又爲之折衷。只從罰條其爲法。非不盡美。而輓近世莫之或行。豈不惜哉。但古今不同。詳略各殊。不揆鄙劣。妄加刪正。四約則略倣呂氏。罰條則專用退溪先生。月朔一會。要不失朱子月朝會之規。其他吉凶弔慶。患難相救。春秋講信。亦邦國人民風俗所通行。常人勸戒。上下同約。實風敎所先。竝加參定。其本意未嘗不在正人心厚風俗云爾。崇禎壬申十二月初吉。書。

跋苞山規約苞山。玄風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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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苞山守金道源學規鄕約若干條。蒼石子閱之再四。起拜而歎曰。嗚呼。此足以觀我友抱負之大。規模之正也。學者讀聖賢之書。孰不以循良之治自期也。一朝畀民社之寄。率多任苟簡之政。鷙擊以爲威。摘發以爲明。強民之所不堪者而督之以必行。民不勝其擾。而或有怨意。則曰俗之甚悍也。民之難治也。甚至於殘之以箠楚。視之如仇敵。終未免於兩敗而均傷。其或以左降而來。亦嫌於簿書之宂。若不能一日而居。何望於四封之理哉。上年春。道源出守是縣。問其職則縣監。爲卑官也。問其地則苞山。爲下邑也。他人以高秩大器而處于此。其不戚於中而形諸外乎。君則不然。自以輔導之未盡。而方歉於心。夷然於所遇。而思盡其當爲之分。分旣安矣。其學益篤。其才益老。凡其所爲。無不以先儒之所以治其民者。勉諸己。其始至。令于民曰。吾以師帥之任。而待罪於此。凡其導率之方。皆是守宰之責也。吏民之義如父子。而仁義之稟無彼此。吏以惡俗而視民。民安得爲善。吾以善俗而待民。汝其爲惡耶。乃於租賦之輸。簿書之暇。必以宣敎條廣德化爲急。民心旣悅。曠然無事。乃就古聖賢之所以敎百姓約一鄕者。以爲令式。矩度整整。勸戒皆備。可見其胸次之偉。間架不草草也。苟非修之於己者有其本。則布之於人者得其道乎。君旣以行誼而積於躬。故其以誠信而推於人者。又如是之詳且悉。然則凡爲一縣之民者。孰不體太守之心。而思有以鼓動於風草之化者乎。將見禮讓之美。從此蔚興。爲士則力於學而資國家之用。爲民則服其敎而爲忠厚之俗。其所以無負敎導之意者非他。要體念規約中恭敬孝悌之語。念念不忘。常使此心不至於怠惰。則其餘大小節目。自當隨所在而沛然矣。竊願苞之父老。以此意而諭子弟。相勉於善。而無陷於罪。使鄕風厚而俗習善。然則其所以無負太守者。實所以無負聖朝宣化之意者也。噫。君之所以爲政者。豈無所本而然乎。君之王父省菴公。嘗爲三陟府。凡化民成俗之方。一本於程朱已行之成法。余於公後五十年。出守是邑。其遺芬餘澤。至今浹洽於民。邑中父老至立祠以祭。然則君之爲政。實公之所貽厥。而其學問之有淵源。從此而可推也。若夫規約布置之密。能盛水不漏。則觀者自當知之也。斯道若幸則此一本之遍行於一國。而不但爲一縣之幸也必矣。君名世濂。以玉堂應敎。暫棲於苞山。其他日事業之盛。將黼黻皇猷。不止於移易一境之風俗也。崇禎癸酉七月。通政大夫禮曹參議李埈。書于酉川之賓山軒。

跋苞山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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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呼。大小學之道不講。而士失正學。鄕三物之敎不行。而鄕無善俗。民何得復見夫三代之盛哉。夫以敎化之本。學政之擧。乃在上者之責也。而在上者不責其責。則世無如之何矣。至於鄕約之作。豈非後世不得已之規哉。蓋秉彝之性。倫紀之敍。天所均賦。人所共行。不可一日違此而爲人。悖此而在世。或有豪傑之士。不待文王而興於其間。則旣自私淑其身。又必有成不獨成。立必俱立之志。此所以鄕焉有約者也。目之曰約。約者。鄕人之事也。然而其道則率性明倫。正己正物之要也。雖不出於在上之政。而大小學鄕三物之道。亦不出此矣。其約始於宋時藍田呂氏。而我東本朝。有靜菴趙公方請擧試。而未克終。其後退溪李先生亦嘗增減其條。以爲通行之永規。然而咸英,韶頀。難諧於末路之耳目。大羹玄酒。不合於後世之筵席。竟不果推行於一世。豈非有識者之深慨哉。今者金侯世濂。方宰苞山。乃致意此事。遂求前後科條而傳寫作冊。先立學規於約首。又就其約條而演繹之。方施設於本縣。誠所希見也。曾遇其治下人聞之。則未積時月。而已有新驗云。秉彝之天。固可誣乎。余願一見其約文。則遂荷遣示。得閱其首末焉。苞人果能終始如約。則一縣豈不爲比屋可封之美乎。第念此等事。俗中人鮮有不以爲迂遠而怪侮之。有志者。不可以俗人笑侮而自沮焉。昔者朱晦菴旣述小學書。卷首有曰或者以古今異宜爲說。殊不知其無古今之異者。固未始不可行也。此約中節目。未有出於性分職分之外者。則此在在上者之先盡其誠焉。惟賢侯其以晦菴此說。說諸約中人耶。崇禎癸酉仲秋中旬丙子。耄人張顯光題。

咸興府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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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鄕約之行。惟貴得人。賢者不肯就。而就者或不滿人望。以任不重而禁不嚴也。極其掄擇。優以禮貌。嚴其科條。罔令違越。要之欲借其力。須待之重。欲捄其弊。宜禁之嚴。

一。一鄕齊會圈點。推衆論咸歸。齒德俱尊者一人。爲都約長。有識行者二人副之。一員座直例兼又定直月二人。一員別監中擇定。如今之有司掌務。每年春講信時改定。都約長不在此限。不可遞改。若有故不得已改差。依初例圈點。下人中擇醇愨忠實者一二人。爲下有司掌文書。

一。各社各出約長一人。若社內闊遠則畫鄕分面。出約長。竝報官擇定。愼勿苟充。直月一人。下有司一二人。

一。鄕約之設。專爲糾正風敎。維持民俗。初不與官府相干。只掌隣里間是非而已。若或有官家分付侵及之患。座首難免不能善處之責。駁遞損徒。約正承差官勸農里正等任。依舊仍存。官府號令。別令上項各務人擧行。

一。約法不重則民無所畏敬。故擇定鄕大夫。笞三十以下。至於自斷。其爲制可謂重矣。行之得宜。民自觀感。善者可以興起。惡者亦或懲戢。今乃徒念舊惡。嫉之已甚。或專事含糊。鄕愿是學。非但先啓鬧端。抑恐終不濟事。至於喜事不令之輩。或側約員之任。或籍儒品之列。依憑約法。張皇氣焰。擅弄威福。作威小民。絲毫失意。動輒笞罰。驅使任欲。略無忌憚。風俗之正難望。而民心先壞。豈不痛哉。大小人員。各自惕厲。戰兢戒謹。或有此習者。相戒痛絶之。不改。摘發報官。嚴加禁斷。甚則自官府報司重治。絶勿饒貸。

一。約長之任旣尊。身有所失。不可表率一里。若或處事乖當。厚招怨咨者。都約長劾遞論罪。重則報官治罪。

一。每年春秋。都約長會各社約長以下諸員于鄕射堂。講論約條。惟以正人心厚風俗爲主。彰善癉惡。牒報官府。各社約長。春秋冬。間一二朔一會。農時則否。下民則不會。只儒品會。不至者論罰。笞十以下。報都約長。皆自斷決後報官。

一。春秋行講信禮。約長率大小上下齊會。直月中坐。抗聲讀六諭八條。使百姓男女皆得通曉。讀畢。有罪者科罰。善人則嘉奬。男女異行。坐以年齒。兩班爲上廳。下人爲下廳。各提酒果。相與獻酬。飮畢乃罷。令下有司糾戒。俾無醉呼失儀之患。大社則各面約長。各其社中設行。會日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有故則要不出此月內設行。貧不能辦酒果者。亦許往參。有事故者。不必強之。其中故不參者。從公論論罰。

一。以六諭導萬民。一曰孝順父母。二曰尊敬長上。三曰友愛兄弟。四曰敎訓子孫。五曰和睦鄕里。六曰各勤生理。百姓如有此等卓異之行。僉議報官。以爲崇奬之地。使有所觀感。此外如有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御僮僕。能肅家政。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救患難。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執事。能斷鬪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擧職。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是謂德業。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

一。以八條禁萬民。一曰行己悖逆。二曰處心不端。三曰凌侮長老。四曰侵暴孤寡。五曰惰農自逸。六曰使氣喜鬪。七曰放牧禾穀。八曰侵害田畝。百姓如有此等罪過。互相戒勑。終始不悛者。重則報官。輕則分上中下論罰。兩班則上罰出鄕。中罰削籍。下罰損徒。下人則上罰笞二十。中罰笞一十。下罰笞五。此外如有縱酒喧競。或賭博財物。或告人罪惡。意在害人。或踰禮違法。或侮慢齒德。或持人短長。或恃強凌人。或知過不改。聞諫愈甚。或爲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卽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或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喜談人舊過。或營私太甚。或專務進取。不恤餘事。或無故而好干求假貸。或受人寄託而有所欺。或言笑無度。意在侵侮。或游戲怠惰。或動作無儀。或主事廢忘。或期會後時。或臨事怠慢。或用度不節。不計無有。過爲多費。或不能安貧。非道營求。是謂惡行。互相規戒。小則密規。大則衆戒。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長。約長以義理誨之。終不能改者。分上中下論罰。子不順父母。婦不孝舅姑。女不夫其夫。奴不敬上典。常人凌辱兩班。有夫女和奸。衝火肆惡。偸竊財物者。自有邦憲。今不擧論。

一。以四禮齊萬民。一曰冠。二曰婚。三曰喪。四曰祭。一遵朱文公家禮。

一。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倫之始。如有強暴劫奸者。竝從極罪論報。田野草露。不待父母之命者。竝論罪。不齒人類。

一。初生兒棄置不收。北俗之最惡者。一切痛禁。

一。隣里有婚姻。大小相助。或送酒食。或送魚果。多少隨力。

一。隣里有喪。勿論兩班常人。約長率所任下人。親往其家。別定護喪。同隣之內。上下各出米升相救。多不過三升。小不下一升。葬時各出役夫一名。或擔持或造墓。遠村則否兩班則約長限成服護喪。下人則初日親往。所任下人及護喪下人。勿論兩班常人。成服後罷歸。至於役夫米升。不以兩班常人有所增減。小祥大祥竝當會弔。本家不可設酒食以待。

一。今人忌日。或不祭於家。而設行山寺。謂之僧齋。祭於家而設蔬。不用魚肉。竝爲無據。曉諭下民。勿遵守前習。庶人祭考妣。大夫士祭四代。俗節上塚。正至朔望則參。詳在朱子家禮。

一。隣里如有水火盜賊之患。輕則送人救之。重則約長率隣里親往。火災則各出長木一二條。蓋草一一束。一時造成幕舍。使之安接。若生理蕩盡。則又爲之料理周急。盜賊則依保甲法救之。

一。隣里如有孤遺無所依托者。老病無子孫。顚連無告者。竝令協力濟活。男子則稍長。擇人敎之。使得成就。女子則及長。擇壻婚嫁。使有所歸。無子孫不能斂殯者。自社中埋葬。

一。社中如有闔家染癘。不能服田者。隣里同力相助。或耕種。或除草。或收穫。使不至失業。至如編戶單氓。遠戍未還。妻子不能自力者。竝爲之顧護相助。

世道之弊。莫亟於人心風俗。而財賦刑罰次之。說者徒咎人心風俗不古。此則非民之罪也。良由上之人鮮以古道敎化。庶幾古道者。其惟鄕約乎。鄕約始於藍田呂氏。至朱夫子又加增損。卽周禮以鄕三物敎萬民。交書德藝。又以鄕八刑。糾戒其不率者是也。不佞忝按茲邦。不揆鄙劣。妄謂風俗不可不先正。直以古今異宜。鄕閭上下。勢且不同。謹將太祖高皇帝六諭八條爲主。善惡勸戒。全用朱夫子增損條例。至於講信護喪等節。參以國俗。使行之者順便而易知。人心風俗。可使復古。若曰迂闊故事也。則人心風俗。果若江河之不可挽耶。雖然欲行鄕約。先立社學。旣立社學。當設社倉。旣設社倉。必行保甲。此四者竝擧一行。然後方可與論治。世之君子以爲如何。癸未月日。觀察使兼巡察使咸興府尹金世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