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太鐵路合同

柳太鐵路合同
山西商務局、華俄銀行
1898年5月21日
一八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初二日,俄曆一八九八年五月八日,北京。

爲建築柳林太原鐵路借款事:此段鐵路,實應起於滹沱河南柳林堡相近蘆漢鐵路車站之處。目下該路尚未興修,不能指定處所,大約由柳林起至太原止,共計長伍百里,應分兩段修造:一段由柳林至灘水河左岸 平定州迤北屬之煤礦;一段由此煤礦至太原府止。鐵路修造各項經費,至於開車之先,所有應出官利一包在內,共計頭段需費一千三百萬法郎克,二段需費一千二百萬法郎克,共二千五百萬法郎克。照現在行市,約合華銀六百八十萬兩。此款現由山西商務局向華俄銀行暫借,其章程列後:

(一)開辦柳林太原鐵路,山西商務局擬由銀行暫借,核計所需實款約二千五百萬法郎克,約合華銀六百八十萬兩。其借款自實在撥用之日起,按照週年六釐行息。

(二)此項借款應俟詳細勘估完竣之日,方能定其實數。其歸本付利章程應如下辦理:鐵路開車之先,因無入款付利,應將借款之利亦即附入本銀內核算。開車後,若前二年所入運費不敷歸六釐息銀,所短之數亦即附入本銀核算。二年限滿,應將借用銀行造路銀款自興修至工竣止所用實數,並附入利息若干以及開車後欠利實數若干,詳細核算明白,在三年之內不歸成本,但只按照所算明白實數,以週年六釐行息。自開車五年內,所有入項,除官利倘有盈餘,即存於銀行,五年滿以之歸本。銀行於此五年內按四釐行息計算。自開車第六年起,以二十五年分期付利還本,均須歸本撤利。總之,自開車三十年,本利掃數歸清。付利還本,三個月一次,以西曆月日計算。借款還款均以全價計算,一以當時之價計算付交。

(三)商務局若願於限內還清此款,亦無不可;或能如借款之數分填華、洋文股票,暫存於華俄銀行。二十五年限內,逐年按照應還本銀之數,將股票繳歸商務局。又中國富戶,在未經還清成本限內,視此爲美,願入股者,可由商務局代向銀行買取此項寄存股票,惟票價應加十分之二。商務局果能按照前言兩次辦法將此借款掃數完清,則銀行與此事竟無干涉矣。

(四)此段鐵路應由何路經過、鐵軌之寬窄、何處應設車站以及車站何處應大、何處應小、火車客貨車輛之多寡各等事,均由銀行代爲酌核,商明商務局辦理。惟所做各項工程,均應由商務局查核。所需料物,由銀行應設法就本地購置,修路所用人夫等,設法亦就本地雇用,必使借款大半費於本地。其由外洋所辦料物,亦應設法極從少辦。遇有不能不由外洋購辦之料,必由俄境或法境購辦。所購料物由銀行隨宜從公購辦。

(五)在此三十年借款未清限內,復有他人於柳林、太原此路沿途左右各一百里內興造鐵軌路及各項機械運行之路,皆恐與此借款有礙,應由商務局稟明山西巡撫立案,概不准行。

(六)鐵路經過地段,所有購買民地章程,應查照中國津榆蘆漢已行章程,稟明批准。如係民地,應向業主議明,或租或買,公平給價;如係官地,應與地方官議定租價外,並照該處田則逐年納賦。凡給價應由商務局派人同地主與銀行所派耑人,公同三面領價,以免弊混。銀行繪具鐵路經過地方之詳細圖樣,送交商務局,務於接到之日起限六個月內,將應用地段全行預購妥協。

(七)凡修路所需料件、機器等物進口,完納海關稅項,照津榆、津京鐵路現行章程辦理。路成後,中國於正定太原鐵路兩處,設關收稅,與鐵路無干。所收稅項與原有稅厘不得加重。惟此路中段議明不另設關卡。

(八)所有鐵路相關各事宜,悉由商務局總辦承辦,必擇數人充爲幫辦。該總辦等遇有與地方相涉事件,應持平和衷辦理,是爲專責。總辦自行酌定招致幫辦、書記人等,以資襄理。自合同批准之日起,每年薪水、公費共予以一萬五千兩。在未開車之先,由銀行支給此項,亦附入本銀核算;迨開車後已有入款,即將此款歸爲商務局經費開支。開車所入,除各項費用尚有盈餘,除此一萬五千兩外,亦可加給花紅,其如何分給若干之處,由商務局自行相商酌定。此項一萬五千兩之銀,專爲總辦、幫辦人等任事辦公之用,至於路上所用傭工人等之費,不在其內。而其應用何項人等、應給工食若干之處,須與總辦、代辦聚議相商酌定。聚議之時,銀行派去代辦洋人,亦當在座預議。

(九)該代辦洋人由銀行派往,專任稽查銀款、勾稽出入。其算法悉用西式。此外兼任查看鐵軌、機械、站房損壞堅固之責,使其齊整,免致糟朽不堪使用。該代辦尚應有幫辦洋人幾名,其數至少。此項薪水應亦由商務局開車後在入款內支給,共計一年不逾十萬法郎克,計銀在三萬兩上下。至於應用各項人等,應皆擇用華人,惟管機器之人,中國無從尋覓,只可暫由銀行代僱洋人,其數無幾,一俟中國得有此項掌機器者,即將洋人撤退。總期此項管機之人,不逾數年皆用華人。商務局總辦可於附近開設礦務鐵路學堂,選擇青年穎悟華人二十名,延請洋師教授,並可送至外洋,專學此等機器之學。此項經費應於所分花紅成數之內開支,銀行亦得相助爲理,以便速得此項華人而免用洋人。

(十)本路造成,每年除去官利及各項經費外,尚有盈餘之利,應如何分派之處,開列如下:餘利作爲十成,以二成分歸商務局。此二成數在三萬兩或三萬之上,總辦、幫辦薪水一萬五千兩在內劃給,不得在年內入款項下支付;其二成如不足三萬之數,仍在入款內開支,作爲常年經費,以四成報効國家。以一成作爲商務局辦公之用。其三成撥歸華俄銀行。而此三成自開車起,在借款未清之時,一律照數收取。商務局果能如第三條於限內將借款掃數完清,則此三成餘利銀行亦即停取。

(十一)車路告成後,開車之先,應由商務局總辦、幫辦合同銀行代辦,聚議商定搭客載貨章程。先期由商務局稟明山西巡撫,請札各地方官,明白出示。而稟明後,即行擇日開車,以後倘遇國家軍務、奏明賑務、所有調兵運糧各事,均照常價減讓一半。其餘中外軍器、軍火及炸藥、轟藥違禁等物,非奉山西巡撫明白公文,不得運載。此條預先申明後,屆時仍首先載入運載章程遵行外,大清郵政局信件免納車費。

(十二)華俄銀行始先修造柳林堡至平定州屬之煤礦一段鐵路,應於勘定畫圖、辦妥地基之日起,三年爲限,應行告竣。此段告成後二年之內,銀行若不將第二段自平定煤礦至太原鐵路之工開辦,則商務局可以辭退銀行,另招他人承辦。其銀行所有爲此第二段鐵路勘估圖式等項憑據,即應明白送交商務局,不得有所異議。

(十三)商務局若不按照定限歸本付利,即將此段鐵路暫時由銀行代管,惟仍由商務局稽查。其總辦等仍舊聚議,薪水仍按第八條所有開支。此等情勢,銀行非爲主管,只爲代管,俾得收完所欠本利,迨暫欠之數全完,立將此段鐵路事宜還歸商務局主管。

(十四)此路借款係華、俄兩國商人公同商辦之件,所有贏絀,兩國國家概不干預。

(十五)此件合同業蒙總理衙門奏准,即爲的准正約,公同在總理衙門於四月初二日畫押。

(十六)此合同繕具華文四分,各執爲憑。

山西商務局

華俄銀行代理璞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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