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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二

編輯

責當喪以朝禮,晉其狄乎?曰:「晉處父如介葛盧、倪黎來之比耳。」自記。文公二年。

文不書「八月雨」,後時也;僖書「六月雨」,及時也。自記。文公二年。

「躋僖公」,汪氏說斟酌於情理間,極不可易。蓋惟兄弟同廟,而意欲躋僖,故遲遲作主者,議未定也。夫作主,則當告祔於所宜襯矣。今欲以僖繼閔,則當祔莊;欲以僖繼莊,則當祔桓,此所以遲遲而未作主也。及逆祀之計決,然後以主祔桓而不繼閔矣。然不繼閔雖非,而兄弟昭穆同廟,則祔桓未為失。故作主之時,未有逆祀之形,拊祭之時,亦未見升僖之跡也。必於大袷之際,然後逆而躋之,則新主入廟之後,同堂異室,而僖屠閔上,不待言矣。「作僖主」,亦以末錄本之義。自記。文公二年。

《春秋》有稱王去「天」者,王姚江謂偶爾遺落,朱子亦嘗云然。思之不爾。王非天也,加他個「天」字,見得有一毫不似天處,便不是。天既可以添,便可以去。此等處非孔子手段下不得,故曰「遊、夏不能讚一詞」。卻非孔子意為之,其「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無一字無所本。《禮記》於君之亡,稱天以主誄之;《周禮》太師述王行事,稱天以謐。宜幽便曰幽,宜厲便曰厲。厲王之子宣王尚賢,不敢改也。若曰此天之為也,聖人行事有怕人處,似不近情理,卻確不可易。如子繼大宗,所生父便降服,厭於祖也。魯躋僖於閔,《春秋》譏之,君父一也。嘉靖身繼大統,便尊興獻於正德之上。試想,正德在時,興獻稱臣否?生稱臣,而死遂踞其上,安乎?所以漢朝幾百年,尊一部皮毛《春秋》,亦是好的。未必即是聖人之意,然據之以斷事,大樣不走。如光武之父,始終不敢僭帝號,止稱曰南頓君,何等嚴肅。然光武卻似太遇,既係中興,追王有何不可?魯閔公既為君,雖弟,父也;僖公雖為兄,既曾為之臣,則子也。雖叔侄猶然。此等事,須與同志考據折衷,有一篇議論,一以聖賢經傳、古人成案、大儒論斷為準。吾輩在今日為今人,後人視之便是古人,不悖於禮而定於一,最有功於名教。鄭康成豈必賢於朱子?而朱子議祧僖祖廟時,不記得康成一段議論以為遺恨。苟得此,其有助豈淺鮮哉!

冬「救江」,而明秋江,滅晉之不能,救江明矣。然若只書「伐楚」,不書「救江」,則無以見其不能救江之意;只書「救江」則處父之師,實向楚,不向江,故書法如比。《傳》謂「王臣行而不書者,責在晉也」。自記。文公三年。

書「晉侯伐秦」於「楚人滅江」之下,見其重於修怨,輕於救患,無攘卻之善也。救江則遣處父,伐秦則身親之,侯伯之職安在哉?於秦、晉往復之間,非褒貶所係也?自記。文公四年。

孔子曰:「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趙盾柄政,改始頹於大夫矣。後乃尤而效之,故扈之盟,斥晉大夫而略諸侯,若曰自此,諸侯大夫班矣。自記。文公七年。

《書》稱「徐戎」,《詩》稱「徐方」,皆與淮夷、蠻荊並舉。蓋自西周而不服王化,非一日矣,非自夫子夷之也。自記。文公七年。

「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乙酉,公子遂會雒戎」,只越三日,其為以兩事出無疑矣「而不以繼事書,此謹內外之辨,《春秋》書法也。自記。文公八年。

《春秋》因事而見義。宋王者,後得自命官,故因司馬殺、司城奔而書官,則知列國之不書者,僭也。其不名,啖氏以為不失節,或舊史失其名也。其後再書「司馬華孫,」餘則以常書。自記。文公八年。

「毛伯來求金」,不稱使,不但為未君,直諱求金耳。自記。文公九年。

楚椒以禮來,故爵其君,而著其臣名,書法之宜也。胡氏「漸進」之說,是若漸強而須假以名號,則是夫子畏其強也。自記。文公九年。

惠公仲子,僖公成風,恐皆只是並隧、並贈耳。仲子、成風,自是不當贈、隧,故宰咺名而秦略,其君臣不必特係之惠、僖而後見也。但僖公之薨已久,不應至是始隧,故孫、胡有是說。自記。文公九年。

自殽之後,秦、晉交兵,是非曲直相半,雖然晉遂不能制楚,而楚以競秦為之撓也。使夷夏消長於是,則《春秋》之所惡也。是故於晉之敝於秦,而楚乘間以得諸夏也,則狄秦以見志。其後河曲之戰,又人之,何也?曰:「晉稱人,故人秦。且深貶者一而不再,凡為主者書「及」,河曲之戰,不書「晉及」,亦猶惡秦焉耳。」自記。文公十年。

盟王,臣罪也,女栗之盟,獨公與盟,故諱之。自記。文公十年。

《春秋》之教,所謂「比事」者,以同類之事相例也;所謂「屬辭」者,孜其上下文以見意也。「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則無壞道也。而世室屋壞,此屬辭而義見者也。自記。文公十二年。

趟盾悔子雍之迎,而弗克捷陪之納,皆能徙義者也。自記。文公十四年。

「執單伯」,「執子姬」,再舉「齊人」,男女之別,不可並書。自記。文公十四年。

前書「司馬」、「司城」,至「華孫來盟」,乃著其姓,未知何意?或者見殺與奔,義不係人,來盟之人。期例無不著也。凡來盟不稱使,皆其君未有成命,其臣以權出而行之也。齋高子、楚屈完之例是也。自記。文公十五年。

子叔姬之歸,不書「齊子叔姬」,而曰「子叔姬」,無異於未嫁之詞。則知以叔姬為舍之母者,非是《三傳》於此一事首末,似俱未可信。自記。文公十五年。

諸侯未盟扈之前,「侵我西鄙」,曰「齊人」;盟扈之後,「侵我西鄙」,曰「齊候」則見諸侯不討商人弒君之罪。自記。文公十五年。

一歲兩見侵,反汲汲求盟焉,而又不得,於以見魯為齊弱之效也。不諱者,恥在大夫,且不以商人之侮辱為恥也。自記。文公十六年。

若果有疾而「不視朔」,《春秋》何以書哉?《穀梁》說是,《左》、《公》皆未可信。自記。文公十六年。

「毀泉台」,《左氏》於事或有之,不如《穀梁》「緩喪」之義正。「緩喪」,猶云不專意於喪耳。自記。文公十六年。

前此「盟於扈」,此「會於扈」,而書法同,皆以不討齊、宋之弒君也。春秋之初,成宋亂序諸侯,責諸侯也。至是而政在大夫,其聞鄰之有不禮於其君者,豈獨不怒於色而已。於是諸侯雖欲討亂而不成亂,勢且不能,故略之而義已足。自記。文公十七年。

赤亦不地耳,與隱、閔何異?其不日,以其未成君,稍略之,殺於成君者。然或舊史因遇弒不得其日之實耳。自記。文公十八年。

婦人嫁曰「歸」,故常事歸寧。則內夫人曰「如」,適外之女曰「來」,不言「歸」也。姜氏無罪,不容於;魯而去,言「孫」則非惡,言「如」則不還,故取「歸寧」之「歸」為義,而變文以書之。自記。文公十八年。

宣公夫人與出姜俱稱「婦」者,皆有姑之詞也。彼諱喪昏,故沒夫人,使若不知為夫人者。此則過有大焉,而不諱其細,故夫人之也。彼書「納幣」,此不書「納幣」,何也?書「納幣」,譏在喪也,在喪「納幣」而猶譏之。此書「逆女」於「正月即位」之下,則「納幣」不足譏矣,舉重之義也。自記。宜分元年。

史畏襄仲,不書殺伯,則必書其自卒矣。夫子不仍舊史書其自卒,而但削其事,則非卒可知。所謂「諱而不沒其實」也。自記。宣公元年。

「楚人侵鄭」,繼「伐陸渾」之後,則是移陸渾之師也。不以繼書「戎、夏」之詞也,戎非鄭比,故又一「子」之,一「人」之。自記。宜公三年。

得臣之卒不日,胡氏謂「貶其與仲遂之謀」也,夫不日何足以貶?且不貶仲遂而貶得臣,何也?蓋高固方來,宣公為之大用嘉禮,雖卿卒不以聞,故不日耳。自記。宜公五年。

仲遂之卒,不稱公子,以為蒙前文,固也。然實於其歿也名而絕之,如翬於隱之例耳。其或卒,或不卒,不可以為褒貶。惠伯之不卒,必以為貶,可乎?名翬於隱朝,則意見矣。其不卒,或舊史失之,非義所在。自記。宜公八年。

《春秋》書「猶繹」而《檀弓》有「卿卒不繹」之言,則仲遂之功罪姑無論矣。所謂「書王法而不誅其人身」者,此類也。又案《周官》,大臣死有廢祭之文,則不但繹祭也。自記。宜公八年。

殽之役,書「及姜戎」,此與白狄伐秦,不復書「及」,累晉也。連兵結怨,與戎、狄而伐婚姻之國,曰:「狄道」也。白秦、晉之兵不解,而荊楚強盛之勢成矣。繼書「滅舒縷」亦因事屬詞法。「蓼、六」之寥,皋陶、庭堅之後也,此則群舒之一。自記。宣公八年。

內失地不書,我納於彼而非力取,旋復歸者,則書之。濟西田及罐、闡是也。歸謹及鬧不言「我」,旋取旋歸之詞也。歸濟西田則遠矣,故言「我」。其取也,何以不言「我」?取不言「我」,而歸言「我」,臣子之詞也。自記。宜公十年。

稱「齊侯使國佐來聘」,其忘哀之罪自見。自記。宣公十年。

楚子縣陳而能悔,人鄭而不取,此所以變而書「入」、書「圍」,各降一等書之也。自記。宣公十二年。

即之戰以晉及楚者,畢竟是內晉外楚之詞。得臣避晉侯,故稱人,林父不避楚子,故稱名。自記。宜公十二年。

入陳、圍鄭、伐宋,屢書「楚子」者,見累年會盟征伐,中國諸侯皆無復身親之事。政在大夫,宜其不競於楚也。自記。宜公十三年。

朱子曰:「歸父會楚,宋及楚平,《春秋》責其叛中國而從夷狄耳。罪其貳霸非是,《春秋》豈率天下諸侯以從三王之罪人哉?」愚謂朱子此言,一空眾說之陋。文定猶屢以盟主為言,皆不足以訓者也。自記。宜公十五年。

「滅赤狄、潞氏稱「晉師」,滅甲氏及留籲則稱「人」,前猶粗有名焉耳。於是士會為太傅,晉焉得有太傅?蓋官制亂矣。自記。宜公十六年。

宣榭之火,周來告也,告則列國猶書,況周乎?經未有斥言周者,此言「成周」何?以王朝宗廟之重。言「宣榭」則疑魯,言「京師」則不親,故舉國號以書。若曰此非異代之榭也。《公羊》「新周」者,「親周」也,故知程子以「親民」為「新民」者甚確。自記。宣公十六年。

為國重民命,舊史書「大有年」,則聖人緣而書之矣。必以為紀異,可乎?宣公饑饉遊臻,稅重而民困,喜「大有年」,則幸而書之矣。何必曰紀異也而後為志乎?自記。宜公十六年。

肸無列於朝,則「叔」非氏也。「叔」非氏,則是《春秋》字之也。內兄弟字者二:季子、叔是也,皆取貴於《春秋》者也。友不稱公弟,前以公子之屬書矣。友為大夫,無列也;胖有通恩之美,友有存社稷之功。或謂「友討共仲,而為之立後,釀成三威之勢」。此非其疵者,管、察、霍皆邦其嗣,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田氏六卿比比於世微三威,異姓之卿其不興乎?自記。宣公十七年。

「箴尹克黃」,則君在也,安得與歸父同例?君在則殺之者君也,命可逃乎?君死則殺之者主桓也,可以無死,死傷勇矣。自記。宜公十八年。

一句之民五百餘家,而出一乘,則七家而一人也。丘出一乘,幾於人盡兵矣。乘有甲士,故云「甲」。自記。成公元年。

齊侯戰敗而窮,求盟者齊侯之志也。然不曰齊侯使國佐來盟者,欲以賂免,非專盟也。不曰國佐及諸侯之大夫盟,而曰「及國佐盟」,以我師存焉,則有內辭矣,且以見實追及而盟之也。自記。成公二年。

凡會外大夫不書「公」,非諱也,存內外君臣之體,蓋史法也。獨會楚公子嬰齊書「公」者,大夫之執國命舊矣,盟會征伐專之屢矣。獨是役也,楚寇臨境,臧孫不行,孟氏請賂,以憂貽君父,而使與強楚之大夫盟。不據事直書,則無以見大夫之罪也。自記。成公二年。

蜀之盟,從楚者十有一國,自成、莊之盛,未有若比者。諸國皆卿大夫,惟公在焉,故「人」之諱也。諱則何為不沒公?繼乎會蜀,深著魯大夫之罪焉耳。荊楚強盛如此,故公之會盟,出於不得已而無足諱。楚、秦在諸侯上,以強大相先也。經仍赴告之文,無所更改,惟蔡、許見削,則《左氏》疑為得之。自記,成公二年。

據古廟制,考官非特作廟也,新之而遷舊主,易以新主焉耳。如是則新主雖未入,亦安得不哭?況新主未入,則舊主在焉,但舊主過期應遷,不可復以其謐名宮耳。如此則尤宜哭也。劉、胡之說,亦未知然否。自記。成公三年。

傷則免牲,死則無牲可免矣,卜日後而免,則曰牛。《穀梁》凡所謂「亡乎人」者,皆無可奈何之意。自記。成公七年。

伐剡之役,蓋吳始稱王,加兵小國,而又赴告中國以示威也。告至於售,是以季文子聞而哀之。自記。成公七年。

凡史例有詳略,古史雖不可見,班、馬以後,皆以人之賢否,繁殺其詞也。伯姬有賢行,舊史蓋錄之獨詳,故聖人因之。欲厚伯姬,不得不書伯姬之歸,書伯姬之歸,不得不書其始,皆緣末綠本之義也。必皆以為譏非禮,過矣。「媵」微事猶書之,況「納幣」乎?自記。成公八年。

當時晉既通吳,欲以病楚矣,恐非以剡事吳而伐之也。其諸剡事楚,而吳、晉交加以師歟?自記。成公八年。

書「來媵」,程子謂「以見姬之賢」是也。然將以見齊媵之失禮,故先錄衛、晉。何言乎失禮?異姓一也,一娶十二女二也。自記。成公八年。

成公十年,《公羊》經無「冬十月」三字。愚謂三傳皆同,則必有說,如只一傳獨異,必文之缺、字之誤也,不可據以立論。自記。成公十年。

晉徵魯師多矣,至卻綺之來書「乞」者,苟非其同惡,則必以義驅之,然後伯者之令行矣。秦、魯東。西遙絕,無惡無義而征諸侯,患其不至,卑其詞請以私而曰「乞」自是以後,雖有義舉,沿襲為之,至晉悼之業成而後一變。自記。成公十三年。

公及諸侯朝王於京師,曠事也。經不書,及諸侯朝王,而後又以「伐秦」致,明本不為朝王動也。削劉子不書,諱王師也。僖朝王所何如?,曰:「以晉文猶能為王動也,然譎而不正。又召王而會之,競無可取。故書「天王狩河陽」,以正晉文之失,而僅以朝予魯而不予諸侯也。若書劉子會伐,則須列晉侯上,疑於朝京師,奉王命而伐秦。故沒王官,則知此師為晉動也。又踐土河陽,志朝王而先會後朝,其詞若先會盟而朝者,以責下也。此志伐秦,而先如後伐,其詞若因朝而伐秦者,以存上也。踐土河陽,實與而名不與,此則名與而實不與。自記。成公十三年。

如《傳》說,則華元未至晉耳,安得言「自晉歸於宋」?蓋河上已是晉境,故云「自晉」。又魚氏所以復之者,懼其以晉討也。則稱自者,亦著其所自復與。自記。成公十五年。

前伐泰,劉、成二公不害,故王臣會伐,自尹子始。所謂「挾天子以令諸侯」,至是方顯然彰著。自記。成公十六年。

「九月辛丑,用郊」。猶曰「用」,此時以郊云爾。自記。成公十七年。

納寧儀與納魚石,均惡也,二子力不足以自還,故著楚納。魚石實致楚師,而力足以叛,故以自入為文也。各舉其實而已。自記。成公十八年。

「叔孫豹、郜世子巫如晉。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於善道」。二事恰相連,一旅見於普,一並受命於晉,否則兩事皆造晉,而聽命受命焉者也,是以不書「及」。凡書「及」者,內為志,必受君之成命以往也,而後書「及」。自記。襄公五年。

魯屢受莒侵伐,前又與之會盟而不校。蓋孟獻子等方柄政,故以釋怨休兵為事自記。襄公十年。

城楚丘戍陳,猶有所豢也,虎牢之戍,上無所蒙,與專內辭無異。與專內辭無異者,其非貶可知。自記。襄公十年。

楚屢救鄭,《傳》說也,據此以求筆削之意,間有不通而強說者多矣。王仲淹所謂「棄《經》而任《傳》」是也。今斷之曰:「《傳》事或不可盡信。或救而不及則不書,或諸侯惡而削其籍則亦不書也。當是時,楚、鄭方與中國為敵,其興師伐救之事,不訃可知,但憑列國諸侯在會者之紀載耳。他時楚救,蓋諸侯削之矣。獨此既戍虎牢,則有扼吭拊背之勢,故著楚救以敘功。舊史如此,非義理所係,因而不改也。」自記。襄公十年。

伐鄭之後始會蕭,魯不以伐鄭致,與僖公從桓伐陵之致殊文者,外楚而內鄭之詞。且雖與屈完盟,不可言「至自會」也。此類疑聖筆所修。自記。襄公十一年。

伐泰之役,《左氏》曰:「於是齊崔杼、宋華閱、仲江會伐秦。不書,墮也。向之會亦如之,衛北宮括不書於向,書於伐秦,攝也。」夫以墮不名,殊無理,《傳》不足據。彼謂人者大夫也,名者卿也。人齊、宋、衛,而序監之上,不應大夫先卿而為是說耳。當時之序,主盟者為之,大較以強弱為先後,齊世子光先下於附庸矣。後乃列諸侯上,況大夫卿之間哉!自記。襄公十四年。

凡侵、伐、圍無書「同」者,魯為齊弱,未有若此數年之甚者也。藉晉攄怨,十二國之師,四而環之,魯人盛大其事,而書「同圉」,《春秋》因之。自記。襄公十八年。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史官互也。簡策所害非一人,有曰九月者,有曰十月者,有一誤焉。而《春秋》謹所疑也,兩書之爾。甲戌、己丑「陳侯鮑卒」,蓋此類。自記。襄公二十一年。

「樂盈復入於晉」,不言自齊;「入於曲沃」,不言以叛,著晉過而稍損齊、盈之罪也。齊、盈之罪不見奈何?曰:「書齊」「伐晉」於盈入之後,則助叛明矣。下書「晉人殺樂盈」,不曰大夫,則討賊可知。」自記。襄公二十三年。

書「孫林父人於戚」,而曰「以叛」,則罪林父過樂盈矣。謂盈仇范、中行氏,而林父與君敵也。前是未著孫、甯出君之罪,以罪君也。至是一書「弒」,一書「叛」,則前罪亦因以明,所謂「罪大而不可解,惡積而不可掩」自記。襄公二十六年。

衛成公、獻公,皆出也不名,而復也名之。權衡自應如是,蓋如是而後為乎。自記。襄二十六年。

剽非正也,而喜以為君也,是其君也,不得以反正之辭與之也。喜賊也,而陸以為臣也,是其大夫也,不得以討賊之辭典之也。自記。襄公二十七年。

子劄褒貶之說棼如。愚謂《春秋》於劄無褒貶焉耳,褒貶者必於事,於來聘而褒貶其生平,遠矣。劄在國,必曰王子劄也。其稱於我,亦必其王子劄也。《春秋》所惡於吳、楚而外之者,僭號焉耳。惡之,故夷之而加夷號焉。吳伯爵而子之者是也。故季子以諸侯兄弟之貴,降從術椒之例,夫亦惡乎其號也。或曰: 「如楚大夫之稱公子,不亦可乎?」曰:「始通也,楚累而後書。」其累而卒書之何也?曰:「義顯而止。自記。襄公二十九年。

澶淵之會,宋儒所論當矣。蓋係此於葬蔡景公之下,而恃書「宋災故」,以見其意,則曉然著明矣。或謂:「《春秋》弒君者多矣,何獨於此特筆乎?」 曰:「以世子弒君始於此也。楚額南蠻也,不可責天下諸侯往而正之也。諸夏之君,自蔡般始。春秋之初,君弒有不葬者,非臣子隱而不成喪,則弒者不以君葬之,否則諸侯猶知其為弒而不會也。般既無隱庸之心,又不敢不以禮葬以蓋其事,然而諸侯皆往會焉,則不得不以葬書也。書「葬蔡侯」,則諸侯會葬定賊可知矣。書 「葬蔡侯」於上,而著以「宋災故」大會於下,比事屬辭,《春秋》教也,為此類也。臣弒君而諸侯定之,自宋督始;子弒父而諸國定之,自蔡般始。故兩書所會之故,為一書之大書特書。州吁何以不然?曰:「州吁誅,卒不定也。」又書「葬景公」,則我會可知。會其葬,不討其賊,而豹會諸侯大夫以謀宋災,以為大惡也。故隱內卿而目會故,所以遍非諸侯大夫也。或曰:「隱內卿,內無罪也。伯姬卒於災,於我有哀焉。」自記。襄叄三十年。

晉、楚之會兩先晉,皆為天下諸侯,隱存內外之坊,非於晉、楚有薄厚耳。自記。昭元年。

莒、魯爭鄆日久,《春秋》書鄆,悉未嘗係莒也,則意此邑疆界未明。與繹為邾邑異。自記。昭公元年。

展與為弒君者所立,故去疾得係之國。自記。昭公元年。

觀圍戮齊封徇諸侯,數其弒君之罪,則弒麇之跡,當日必甚秘。以偽赴於諸侯,齊封之對,乃發其私也。《春秋》嚴亂賊之法,而不輕與人以弒君父之名,傳疑一也,略於蠻方二也。自記。昭公元年。

越惟於伐吳之役書「人」,或謂許伐吳,或謂責諸侯,皆非也。純外越,則是內楚也。越蠻也,楚亦蠻也,子楚於上,則不得號越於下。以後皆號之也。自記。昭公五年。

留有罪,不日陳留何?目「世子」殺於上,則著「公子」奔於下。自記。昭公八年。

君臣同謀則稱國,此時陳無君也,何以不書招殺?過與招同罪者也,若書昭殺,則疑過為非招之徒而見殺者也。然則何以不書陳人殺過?招實殺過。書殺過,則疑以討貼與招也,不去大夫多矣,裏克、甯喜皆是也。自記。昭公八年。

圉惡耳,討賊疑於善也,是以先書「滅陳」,用知志在滅國,則雖討賊非善也。招不去氏,不與楚討之義也。自記。昭公八年。

晉假道鮮虞,遂人昔陽。秋滅肥,冬又滅鮮虞。此與獻之減號相類。《春秋》惡其行詐也,故不書滅肥,猶不言減號,書「執虞公」之意也。行詐,狄道也,執虞公時,晉首入經,不得與荊、吳無別。故於伐鮮虞也號之,且係楚滅陳、蔡伐徐之後,無興滅救患之師,而尤是效,屬事而觀,宜君子所深惡。前此晉執虞公,傳者專責虞公,非經意也。亡國之君甚於公者多矣,何足罪哉?凡執人者與所執者,書法每相配,為均有罪焉耳。人晉而爵虞,乃上下之稱,賊晉而非責虞,審也。惟滅下陽以虞首惡,則自取亡滅之罪已著。自記。昭公十二年。

兩言「誘」,皆惡楚也。名般,故名虔,使虔與般同罪也,子楚故亦子戎,楚、戎等夷也。自記,昭公十六年。

止非弒君者,因其自狀而書之曰弒君,蓋以戒夫天下後世之為臣子,而不謹其君父之疾者。三傳之說善矣。然而與凡弒者無異奈何?曰:「《春秋》世子弒君三:楚商臣、蔡般,立乎其位者也;許止,弗立乎其位者也。此比事而可知者也。許方遷夷,又遷白羽,實楚之縣耳。虔能討三弒以掩其罪,棄疾亦弒君者,豈舍止哉?係於遷後,此臉詞而可知者也。蓋三傅事實同者,即不得而苟訾其偽。故程氏有斷案之說,歐陽之論果戰。自記。昭公十九年。

因閏八月,故昭二十年十一月得有辛卯。或言春秋時閏皆十二月,此處卻是閏八月也。自記。昭二十年。

惠、襄二王之亂,不詳於《春秋》,不告也。惠不告,故本末俱脫。襄告矣,而其初致亂之由猶不聞也,叔鞅在京師親見聞,故詳焉。自記。昭公十二年。

雞父之役,吳實敗楚師。當日吳、魯姻也,必告,告必以敗楚為詞,《春秋》何以諱之乎?於時中國通吳以制楚,陳、蔡、許諸國附楚以敵吳,若書吳敗楚師,疑吳果為諸夏動者。《春秋》惡吳甚於睡,故特削楚之敗以外吳也。自記。昭公二十三年。

書「宋公卒於曲棘」,所以發人之疑,問其故,則知以如晉而將納公也。自記。昭公二十五年。

「居於鄆」,與「天王居於狄泉」同文,《春秋》主魯故也。在他國則復立一君必矣。終昭公之世,意如猶未敢立君也,故時猶稱魯為秉禮之國。是時夫子年已近強,學徒大進,何忌承父命而稟業焉?曾未聞三家有所諮諏,聖人有所論白,蓋勢不可為,而不在其位故也。可以見處亂邦之法矣。自記。昭公二十六年。

齊滅譚,楚滅弦,狄滅溫,君奔皆不名。吳滅徐,徐子奔則名。竊疑譚、弦、溫其國皆不他見,其君之名蓋不可考也。膝、杞之屬,屢與中國盟會,於其告卒也猶多失名,況譚、弦、溫也。徐則與三國異故得其名耳。自記。昭公三十年。

諸小國滅皆不書名者,憐之也。徐子章羽書名,惡其僭王自徐始也。徐稱王在楚前,紛紛毛舉他過以當之,殊無意味。書名所以惡徐,非善楚也。自記。昭公三十年。

「城杞」,晉之私事也;「城成周而書其故,天上之公事也。以此揆之,楚丘、虎牢,蓋亦天下之公事也,故以公事書之,而不目其人耳。公之出亡,惟叔孫氏差為無譏,故撈繼公書卒,俾考其所以卒而哀其志也。仲孫能率伯命遠「城成周」,而未聞有勤其君之志,與季氏分罪矣。況與陽虎而伐鄆乎?經沒不書,定、哀多微辭。自記。昭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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