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百七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百七十三卷目錄
汝寧府部彙考七
汝寧府田賦考下
職方典第四百七十三卷
汝寧府部彙考七
編輯汝寧府田賦考下 府志
編輯羅山縣
原額、地、七千二百八十七頃七十七畝四分八釐七絲五忽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九百五十八兩九錢二分九釐六毫四絲三忽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六千五百五十八兩九錢九分七釐三毫二絲六忽零。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七千五百一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九毫零。
遇閏加額銀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二釐。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四千一百一十六頃三十
九畝三分六釐五毫零。除荒銀一萬五千五百四十三兩一錢九毫七絲一微零,內有康熙十六年至二十七年在荒蕪地內勸墾並自首共地一百三十三頃八十畝六分八釐六絲一忽八微,舊成熟地三千三十八頃九十三畝七分二釐三毫零。
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三千一百七十二頃七十四畝四分四毫三絲五忽。內除:
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一頃二十七畝九分八釐八毫六絲一忽八微。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三千一百七十一頃四十六畝四分一釐五毫七絲三忽二微。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七釐七毫五絲九忽二纖零。又,補徵顏料每畝派銀四毫一絲四忽零,共派銀一萬二千一百六兩五錢九分七釐四絲一忽五微零。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五百五兩九錢一釐九毫。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一千三百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六釐四毫零,除荒實徵銀八千八百二十七兩一錢八分五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五千四百六十一兩三錢六分七釐一毫三忽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二百五十二兩五釐六毫八絲六忽四微一纖零。
一、扣解優免糧銀二百六十兩八錢。
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七百七十六兩五釐八毫七絲五忽;除荒實徵銀四百一十七兩二錢九分一釐六毫一絲七忽。又奉部文外,補徵顏料、藥材等項,共銀一百二十五兩九錢六分四釐四毫四絲一忽五微零。
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五千四百八兩八錢四釐六毫三絲。除荒實徵銀一千九百六十九兩四錢五分八釐五毫八絲三忽。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一百七。
十八兩五錢六分。除荒實徵銀四百二十九兩一錢三分八釐三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三百七兩五錢二分六釐,除荒實徵銀四百七十六兩九分七釐五毫。協濟驛站:原額銀六百四十三兩九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二百三十四兩四錢七分九釐三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五百二十兩,除荒實徵銀五百五十三兩四錢六分二釐七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七百五十八兩七錢五分八釐一毫三絲。除荒實徵銀二百七十六兩二錢七分九釐七毫八絲三忽。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兩六錢七分一釐九毫三絲四忽零。《光州》
原額田地八千八十三頃三十九畝四釐二毫,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三千四百四十四兩四錢四分三絲八忽七微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七千二百七十五兩五分一釐三毫。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七百一十九兩四錢九分一釐四毫零。
遇閏加額銀七百三兩七錢五分二釐八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三千六百八十五頃五十
七畝五分四釐七毫四絲。除荒,實徵銀一萬四千六兩三錢七分五釐七毫零。內有康熙九年起、至二十九年,在荒蕪地內勸墾並自首共地二千二百二十六頃九十六畝二分一釐九毫一絲;舊成熟地二千三百四頃八十五畝一分七釐三毫五絲。
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四千五百三十一頃八十一畝三分九釐二毫六絲。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勸墾地一百二十七頃三十九畝三分八毫,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四千四百四頃四十二畝八釐四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三忽二微零。又補徵顏料等項,每畝派銀五忽零。共派銀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兩六錢九分七釐四毫四絲五忽。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七千九百八十兩二錢二分三毫七絲。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三兩三錢八分四絲五忽六微零,除荒實徵銀五千六百二十七兩八錢六分八釐九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三千五百四十九兩八分五釐一毫二忽零,除荒實徵銀一千一十一兩四錢九分七釐二毫三絲零。一扣解優免銀三百七十四兩八錢。
本色起運款項
本色起運原額銀一千五百七十三兩六錢四分三釐三毫一絲二忽零,除荒實徵銀四百五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一絲零。又奉部文:補徵顏料銀一兩二錢九分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九千四百二兩四錢六分八釐五絲八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二千三百四兩九錢二分五釐二毫八絲七忽五微。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州《經費》。原額銀一千四百二
十八兩四錢八分,除荒實徵銀三百五十兩一錢七分八釐二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三百七兩五錢二分六釐,除荒實徵銀三百二十兩五錢二分七釐五毫。「協濟驛站」 ,原額銀二千六百四十兩二錢七分七釐,除荒實徵銀六百四十七兩二錢三分八釐七毫。
本州驛站:原額銀三千一百一十兩,除荒實徵銀七百六十二兩三錢八分五釐八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九百一十六兩一錢八分五釐五絲八忽零。除荒實徵銀二百二十四兩五錢九分四釐八絲七忽五微。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七千三百四十四兩六錢八分八釐三絲九忽零。《光山縣》:
原額、田地四千三百五十九頃七十畝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三千五百八兩一錢四分五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三千九百五兩七錢三分一釐。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七千四百一十三兩八錢七分五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零。
遇閏加額銀四百一十四兩八錢八分七釐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有主荒地八百九十二頃二十九畝
二分九釐五毫五忽;除荒銀五千六百三十六兩六錢一分六毫六絲二忽一微零。除無主荒地六百七十頃八十九畝八分五釐二毫一忽,除荒銀四千三百三十八兩六分四釐五毫零。以上共除荒地一千五百六十三頃一十九畝一分四釐七毫六忽九微零,共除荒銀九千八百七十四兩六錢七分六釐一毫八絲零。內有康熙九年至二十九年勸墾並自首共地一千三十三頃三十三畝六分二釐,舊成熟地一千八百四十九頃七十三畝六分八釐九絲。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二千八百八十三頃七畝三分一釐九絲三忽。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勸墾地一百五頃二十五畝六分八釐三毫、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二
千七百七十七頃八十一畝六分二釐八毫九絲三忽。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六分三釐一毫六絲九忽九微零。又補徵顏料等項,每畝派銀一絲四忽零。共派銀二萬七千五百五十一兩四錢六分三毫八絲五忽。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六千八百六十四兩一分三釐四毫一絲。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二兩三錢一分七釐六毫五絲一忽七微零,除荒實徵銀八千六十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三毫二絲八忽零。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三千九百三十五兩一錢四分一釐三毫八絲,除荒實徵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兩五錢五分三釐九毫。
一、外扣解優免糧銀二百二十三兩九錢七釐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一千四百二十一兩三錢九分二釐八毫七絲五忽。除荒實徵銀六百一十兩四分三毫九絲五忽。又奉部文「補徵顏料」 等項,共銀二兩六錢六分三釐三毫七絲五忽。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七千七十兩一錢六分五釐一毫四絲。除荒實徵銀二千七百八十八兩三錢一分八毫三絲。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二百三。
十八兩,除荒實徵銀四百八十八兩二錢三分八釐七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七百五十一兩三錢四分九釐六毫,除荒實徵銀六百九十兩六錢九分零。本縣驛站:原額銀三千四百二十五兩三錢八分五釐,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五十兩八錢九分三釐一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六百五十五兩四錢三分五釐四毫,除荒實徵銀二百五十八兩四錢八分七釐三絲六忽六微零。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兩一分二釐五毫七絲九忽九微。《固始縣》
原額、田地、一萬五千五十三頃二十八畝三分二釐八毫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四千七十一兩八分六釐五毫三絲九忽七微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九千九百四十七兩九錢五分四釐九毫五絲二忽。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四千一十九兩四分一釐四毫零。
遇閏加額銀五百九十八兩九錢四分九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七千二十二頃九十二畝
四分四釐三毫。除荒銀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七釐八毫零,內有康熙九年至二十七年在荒蕪地內勸墾並自首共地一千七十六頃七十八畝五分六釐零、舊成熟地三千三百三十九頃五十一畝七分九釐七毫。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四千四百六頃三十畝三分五釐八毫。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勸墾地三百七十三頃三十八畝三分三毫。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四千三十二頃九十二畝五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七毫零。又補徵顏料等項,每畝派銀一絲二忽七微,共派銀一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兩三錢七分四釐一毫七絲零。
以上丁地二項,共實在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五兩七錢七分四釐一毫零。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二千一百六十五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六千二百八十一兩九錢六釐八毫零,除荒實徵銀七千七百八十五兩二錢五分二釐二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四千四百六兩四錢二分七釐九毫零,除荒實徵銀一千二百九十一兩八錢四分零。
一、扣解優免銀二百三十九兩七錢七分六釐《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二千八百四十九兩五錢八分八釐七毫五絲。除荒實徵銀八百四十二。
兩一錢二分五釐五毫五絲二忽。又奉部文補徵顏料等項四兩二錢三分二釐三絲三忽。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八千一百一十二兩五錢四分五釐九毫九忽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一百三十八兩六錢九釐五毫零。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四百二。
十一兩四分。除荒實徵銀三百七十四兩六錢一分一釐一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九百四十五兩八分,除荒實徵銀五百一十二兩七錢五分七釐三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二千六百七十六兩五錢九分八毫,除荒實徵銀七百五兩五錢九分六釐。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三百三十四兩四錢,除荒實徵銀三百五十一兩七錢七分一釐三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七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五釐一毫九忽零。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七分三釐四毫零。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四千四百四十二兩七錢六釐四絲零。
息縣
原額、《折成大地》八千二百八十八頃十七畝一釐二毫八絲
原額並加增共銀二萬六千三百四兩四錢六分三釐九毫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七千四百五十九兩三錢五分三釐一毫一絲。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三千七百六十三兩八錢一分七釐。
遇閏加額銀七百五十九兩四錢六分六釐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五千四百二十八頃三畝
六釐五毫。除荒銀二萬二千一百一十二兩三錢六分三釐八毫零。內有康熙九年至二十九年勸墾並自首共地四百九十九頃二十九畝七分九釐八毫、舊成熟地二千五百三十六頃六十二畝三釐九毫。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三千三十五頃九十一畝八分三釐七毫八絲。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勸墾地一百六十九頃四十八畝一分六釐八毫。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二千八百六十六頃四十三畝六分六釐九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四分七毫零。及補徵顏料耗米等項每畝派銀一毫零。共派銀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五兩九錢七分八釐九毫零。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一千三百四十八兩五分七釐二毫六絲。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二千五百三十七兩三錢九分八釐三毫零,除荒實徵銀六千八百七十九兩一錢五分九釐。內有「存留」 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六千六百四兩七錢二釐四毫八絲五忽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一十三兩二錢九分四釐三毫。
一、扣解優免糧銀三百三十二兩八錢。
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一千二百三十六兩二錢一分一釐一毫七絲七忽零;除荒實徵銀四百九兩七分三釐一毫三絲七忽零。又奉部文外,補徵顏料耗米等銀三十四兩三錢九分九釐八毫七絲二忽零。
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九千九百九十兩二錢七釐五毫二絲三忽。除荒實徵銀二千七百一十二兩四錢八分八釐九毫八絲四忽三微。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四。
十四兩四錢八分。除荒實徵銀三百六十五兩四分六釐二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三百二十九兩一錢三分八釐,除荒實徵銀三百六十兩八錢八分六釐。協濟驛站,原額銀一千九百六十四兩九錢七分八釐,除荒實徵銀五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本縣驛站,原額銀四千七百五十八兩六錢,除荒實徵銀一千二百九十二兩三分三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五百九十三兩一分一釐五毫。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一分一釐二毫。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及勸墾自首地畝等項,共銀一萬二千
五百二十兩一錢八分八釐六毫。
商城縣
原額、地、六千五百二十三頃一十七畝四釐六毫二絲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五千四百五兩九錢七分一毫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五千八百七十兩八錢五分三釐四毫零。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一千二百七十六兩八錢二分三釐五毫零。
遇閏加額銀四百六十兩九錢八分八釐五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四千一百三十六頃七十
四畝五分八釐一毫零。除荒銀一萬九千八百三十四兩五錢六分八釐零,內除康熙九年至二十七年勸墾並自首共地八百三頃二十畝四分六釐二毫,舊成熟地一千六百六十三頃二十五畝七分五釐一毫。
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二千四百六十六頃四十六畝二分一釐三毫。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勸墾地八十頃三畝七分四釐八毫。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二千三百八十六頃四十二畝四分六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四分七釐九毫四絲七忽二微零。又補徵顏料等項、每畝派銀六絲七忽四微。共派銀一萬一千四百五十八兩三錢五分八釐一毫九絲一忽五微。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三千四百七十二兩二錢六分八釐九毫三絲。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四千七百九十二兩六錢三分九釐二毫五絲四忽八微零,除荒實徵銀六千三百一十一兩九錢八分五釐。內除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四千九十一兩二錢七分七釐二毫九絲六忽零,除荒實徵銀一千四十一兩一錢一分三釐零。一扣解優免糧銀四十三兩七錢七分七釐零。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三百八十兩五錢三分六釐二毫一絲二忽五微;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一絲二忽五微。又奉部文補徵顏料等項,共銀一十一兩二錢二分三釐六絲二忽五微。
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六千二百三兩六錢四分八釐五絲一忽六微零。除荒實徵銀一千五百九兩四錢三分四毫八絲七忽五微。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二百二。
十二兩四錢八分。除荒實徵銀三百二兩三錢一分九釐。
河夫原額銀一千三百六兩八錢,除荒實徵銀三百二十三兩一錢七分一釐二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二千五百二十四兩八錢三分六釐;除荒實徵銀六百二十四兩三錢九分一釐二毫。
本縣驛站:原額銀五百四兩;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六錢三分九釐一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五百四十五兩五錢三分二釐五絲一忽六微零。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四兩九錢九釐九毫八絲七忽五微。匠價銀五錢九分。
以上通共地丁,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四兩一錢四分七釐五毫二忽五微。汝寧府屬收併汝信二衛所:
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人丁」 準額。
原準額《人丁》一千三百二十九丁。
原準額丁銀一百九十二兩六錢七分五釐零。見在人丁九百七丁。
共派丁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三毫一絲,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二千六百六十四丁,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原額「小地一萬一千九百一十五頃五十一畝五分五毫八忽零」 ,比照民田虧額,仍照舊例原額銀一萬七千八百六十兩八分三釐三毫三絲八忽九微零。
遇閏加額銀九十三兩九錢二分七釐六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有主荒地。無除無主荒地八千二百九十
一頃九十四畝五釐二毫八絲八忽五微。《共除》:
荒銀一萬二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一分一釐四毫八忽七微零。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勸墾過荒小地三百七十八頃八十五畝三分,各俟限滿起科見種成熟地三千六百二十三頃五十七畝四分五釐二毫二絲,共派銀五千三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一釐九毫三絲二微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共實徵銀五千五百四十一兩八錢一分二釐二毫四絲二微零。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一萬八千五十二兩七錢五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五千五百二十兩五錢四分七釐八毫零。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信陽衛
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人丁」 準額。
原額「人丁」 七百九十七丁。
原準額丁銀一百九十二兩六錢七分五釐零。見在人丁九百七丁,內分上丁二百二十四丁,每丁派銀三錢四分,共派銀七十六兩一錢六分;中丁三百七丁,每丁派銀二錢三分,共派銀七兩六錢一分。下丁三百三十五丁,每丁派銀一錢七分八釐,共派銀五十九兩六錢三分。下下丁四十一丁,每丁派銀一錢八分三釐九毫一絲,共派銀七兩五錢四分三毫一絲。
以上四則人丁,共派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三毫一絲。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一百一十丁,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原額小地五千九百三十一頃三十七畝九分五毫八忽五微。
「原額銀一萬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三釐三毫三絲八忽九微零。」 查本州民田原係八百六十四步為一畝,每一大畝派銀四分九釐四毫四絲二忽一微零。該衛地二百四十步為一小畝,比照民田更正賦役,折算起科,每一小畝止該派銀一分三釐七毫三絲三忽九微零,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七釐五毫,實該原額銀一萬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三釐三毫三絲八忽九微八纖零。
遇閏加額銀八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八毫,每畝派銀一毫四絲二微一纖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有主荒地。無除「無主荒地」四千三百三十
四頃五十七畝一分五釐二毫八絲八忽五微,除荒銀七千五百八十五兩五錢一毫五絲八忽七微三纖零。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勸墾過荒小地六十四頃九十九畝五分,俟六年限滿起科另徵外,見種成熟地一千五百九十六頃八十畝七分五釐二毫二絲,比照民田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七釐五毫,共派銀二千七百九十四兩四錢一分三釐一毫八絲二微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共實徵銀三千八兩三錢五分三釐四毫九絲二微零。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一萬五百七十二兩五錢八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九百八十七兩八分九釐九絲二微。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汝寧所
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人丁」 準額。
原準額人丁五百三十二丁。
見在人丁三千三百八十三丁,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一丁,照依本縣起徵之例,歸入「地內《一條鞭》」 派徵,並無另徵丁銀。原額小地五千九百八十四頃一十三畝六分,原額銀七千四百八十兩一錢七分。查本縣民田係八百六十四步為一大畝,連丁徭隨於地內《一條鞭》派徵,照額地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所地係二百四十步為一小畝,按小畝三畝六分折大地一畝起科,每小畝止該派銀一分二釐三毫三絲六忽零,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小畝派銀一分二釐五毫。」
遇閏加額銀十兩七錢五分八釐八毫二絲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有主荒地。無除「無主荒地」三千一百二十
八頃五十畝二釐,除荒銀三千九百一十兩六錢二分五釐二毫五絲。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勸墾過荒小地三百一十三頃八十五畝八分,俟限滿起科另徵外,實在成熟地二千八百五十五頃六十六畝五分八釐,比照民田折算,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二釐五毫,共派銀二千五百六
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丁地》二項丁不派銀,止實徵銀三千五百六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七千四百八十兩一錢七分。除荒實徵銀三千五百六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開墾廢藩地畝
本府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並山場湖園大小共地六千一百五十九頃一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六絲零。內除西平縣坐落開封府屬郾城縣荒熟小地六十八頃造入該縣項下外,實在本府屬境內大小共地六千八十九頃一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六絲。內除荒地三千九百八十六頃八畝六分一釐五毫二絲四忽;
康熙二十五年起至二十八年,共勸墾地一百頃八十七畝三分九釐一毫。俟各年限滿起科,見種成熟,共地三千一百三頃一十畝一分三毫三絲六忽。比照民田起科各州縣地畝大小不一,每畝派銀則例不等。遇閏各加則例不等。共實徵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七絲九忽二微零。
汝陽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並湖園小地二千五百五十頃三十七畝五分。內除荒地一千三百二頃六十三畝三分,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起至二十八年止,共勸墾過大地九十二頃三十一畝三分二釐。俟限滿起科見種成熟行糧共小地一千二百四十七頃四十二畝六分九釐二毫,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百四十六頃五十畝七分四釐七毫八絲零,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零,共派銀一千五百三十八兩九錢二分五釐零。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九毫三絲七忽零。
南北二湖係荒草水面,每年納租銀四兩。菜園十一處,共熟地三十一畝五分,每年納租銀六兩六錢九分。又添額更名地四十一頃六十六畝六分六釐六毫,內除荒地一十三頃四十六畝六釐六毫,成熟地二十八頃二十畝六分,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四微零,共派銀一百二十五兩二錢六分九釐八毫七絲五微零。又「更名原額」 ,原無地畝,本縣《條糧》內扣解原額銀八十五兩五錢九分九釐,已造入丁地,入冊徵解。
以上丁地並湖園,共實徵銀一千六百七十四兩八錢八分五釐一毫五微零。
上蔡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二百四頃七十一畝,內除荒地一百二頃七十八畝六分二釐二毫。內有
康熙二十六年,勸墾大地二頃八十九畝五分三釐,俟年限滿日起科。新、舊成熟小地一百一頃九十二畝三分七釐八毫,該折大弓地二十八頃三十一畝二分一釐六毫一絲,共派銀二百三兩六錢八分五釐五毫三絲。
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一釐三毫九忽八微一纖。又更名原額小地五十頃,內除荒地四十二頃五十七畝八分九釐六毫。成熟小地七頃四十二畝一分四毫,該折大弓地二頃六畝一分四釐,實徵銀一十四兩八錢三分二釐八絲一微。又更名原額小地六十四頃三十畝七分四釐八毫,內除荒地五十一頃九十一畝八分四釐七毫四絲。成熟小地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九分六絲。該折大弓地三頃四十四畝一分三釐九毫一絲,實徵銀二十四兩七錢五分八釐三毫。又更名原額地五十五頃七十九畝八釐九毫。內除荒地五十五頃六十五畝五分八釐九毫,成熟地一十三畝五分,實徵銀九錢七分一釐二毫零。
以上四項地畝,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十三頃九十四畝九分九釐五毫二絲,俱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七分一釐九毫四絲零。
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一釐三毫九忽八微一纖。以上四項地畝,實徵共銀二百四十四兩二錢。
四分五釐三毫三絲七忽三微零。
確山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並山場共三百五十四頃三十三畝五分五釐,內除荒地三百一十五頃六十二畝七分,成熟小地三十六頃三十七畝三分,比照民田則例起查民田九百六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九頃九畝三分二釐五毫,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五分一釐八毫零。
遇閏,每畝派銀一釐一毫二絲五忽零。
實徵銀四十七兩一錢三分五毫。
原額山場八段,地一頃六十一畝,招人砍柴燒炭,每年納租銀六兩九錢七分八釐。又「查出隱占山場地三百二十一段」 ,每段納租銀一錢,共銀三十二兩一錢。又查出熟地七十二畝五分五釐,每年納租銀三兩五錢八分七釐。又更名原額地一百一十五頃,久荒並無開墾。又更名原額地三十四頃七十七畝八分八釐,久荒,並無開墾。
以上地畝山場,實徵,共銀八十九兩七錢九分五釐五毫。
真陽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四百二十頃,內除荒地三百四十五頃七十九畝一分一釐一毫七絲、成熟小地七十四頃二十畝八分八釐八毫三絲,該折大弓地三十七頃一十畝四分四毫一絲五忽零,實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二錢九分一釐六毫零。又原額更名地五十三頃六十六畝,久荒並無開墾。又原額更名地九頃一十六畝,內除荒地八頃五十七畝,成熟地五十九畝,實徵銀一兩九錢二分八釐六毫七絲
以上四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四百八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十七頃六十九畝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五忽,照《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二釐六毫七絲九忽二微四纖,遇閏每畝派銀六毫九絲一忽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二分三毫。
新蔡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七十一頃五十四畝,內除地四十一頃一十四畝八分六釐七毫三絲四忽,內有康熙二十七年分勸墾大地一頃七十七畝,俟年限滿日起科成熟。共小地三十頃三十九畝一分三釐二毫六絲六忽。該折大弓地一十六頃八十八畝四分七毫,實徵銀三十八兩一錢一釐二毫。
又原額更名地三十六頃八十九畝一分六釐六毫。內除荒地二十三頃八十二畝五分五釐八毫,成熟地一十三頃六畝六分八毫,實徵銀二十九兩四錢八分五釐四毫。
又原額更名地十五頃三十七畝六分四釐七毫。內除荒地八頃三十四畝八分四釐七毫。成熟地七頃一十二畝八分,實徵銀一十六兩八分五釐三毫。
以上三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四百三十二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地三十七頃七畝八分一釐五毫,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二分二釐五毫六絲六忽三微三纖。
遇閏,每畝派銀三毫零。
以上三項地畝實徵,共銀八十三兩六錢七分一釐九毫。
西平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四百六十五頃二十九畝,內除坐落郾城縣小地六十八頃造入該縣項下外,實在更名小地三百九十七頃二十九畝。內除荒地一頃三十三畝二分九釐八毫七絲。見種成熟共小地三百九十五頃九十五畝七分一毫三絲。原係周東、周西二坡官字坑下窪小畝,比照《行糧》,每畝該折中地六分二釐八毫三絲,共折中地二百四十八頃七十七畝九分七釐九毫一絲,實徵銀八百一十二兩一錢九分五釐。又更名原額地四十頃,內除荒地二十三頃三十二畝八分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地三頃八十九畝五分四釐一毫,俟年限滿日起科。「成熟地」 一十六頃六
十七畝二分,實徵銀五十四兩四錢二分九釐三毫三絲。
又更名原額地四十九頃九十一畝四釐八毫。內除荒地二十三頃八十七畝五分九釐二毫、成熟地二十六頃三畝四分五釐六毫,實徵銀八十四兩九錢九分五釐四毫二絲四忽一微。以上三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照民田大小弓。該折地二百九十一頃四十八畝六分三釐五毫一絲,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二釐六毫四絲七忽零,遇閏每畝加銀五毫三絲零。
以上三項地畝,共實徵銀九百五十七兩六錢一分九釐九毫零。
遂平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一百八頃,內除荒地八十四頃一十四畝二分八釐四毫,內有山岡十段,據李若梓認領蓄林燒炭,每年納租銀二兩;成熟小地二十三頃八十五畝七分一釐六毫,該折大弓地十一頃九十二畝八分五釐八毫,實徵銀七十五兩一錢九分六釐一毫零。
又更名原額地三十一頃六十四畝。內除荒地二十八頃九十一畝六分五釐七毫,成熟地二頃七十二畝三分四釐三毫,實徵銀一十七兩一錢六分八釐一毫四絲。
又更名原額地三十五頃三十八畝九分一釐。內除荒地二十二頃五十一畝三分六釐二毫五絲,成熟地十二頃八十七畝五分四釐七毫五絲,實徵銀八十一兩一錢六分五釐二毫零。以上三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四百八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比照民田大小弓,該折地二十七頃五十二畝七分四釐八毫五絲,照《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每畝派銀六分三釐三絲八忽六微零。遇閏每畝加銀七毫零。
以上三項地畝,實徵並租,共銀一百七十五兩五錢二分九釐五毫二絲九忽零。
信陽州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六頃七十畝七分七釐,內除荒地四頃八十八畝二分,見種成熟地一頃八十二畝五分七釐,實徵銀九兩二分六釐七毫。
又原額更名地一十六頃四十一畝四分六釐五毫,內除荒地七頃六十五畝一分九釐五毫,成熟地八頃七十六畝二分七釐,實徵銀四十三兩三錢二分四釐六毫零。
二項地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起科,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九釐四毫四絲。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一毫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五十二兩三錢五分一釐三毫零。
羅山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九頃五十八畝六分六釐六毫,內除荒地五頃四十一畝二分二釐三毫六絲,成熟地四頃一十七畝四分四釐三毫,實徵銀一十五兩七錢六分二釐二毫四絲。
又更名原額地二十七頃七十二畝一分一釐。內除荒地十六頃五十五畝七分,成熟地十一頃一十六畝四分一釐,實徵銀四十二兩一錢五分四釐五毫零。
二項地畝比照《民田則例》起科,每畝派銀三分七釐七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五毫二絲八忽零。
以上二項地畝實徵,共銀五十七兩九錢一分六釐七毫九絲二忽零。
光州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二十七頃。內除荒地二十一頃九十八畝九分八釐,成熟地五頃一畝二釐,實徵銀一十九兩四分四毫。
又更名原額地二十九頃九十三畝,內除荒地二十三頃八十四畝一分,成熟地六頃八畝九分,實徵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一毫六絲四忽零。比照民田一例起科。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八釐三忽二微,遇閏每畝加銀八毫七絲六微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四十二兩一錢八分五毫六絲四忽四微。
光山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五頃二十五畝,內除荒地一十九畝九分五釐,成熟地五頃五畝五釐,實徵銀三十一兩九錢三釐九毫八絲九忽八微零。
又更名原額地一十四頃九釐九毫,內除荒地六頃六十七畝六分九釐,成熟地七頃三十二畝四分八釐八毫,實徵銀四十六兩二錢七分一釐二毫五絲一忽三微零。比照民田一例起科,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六分三釐一毫零。
遇閏,每畝加閏月銀九毫五絲六忽七微零。以上二項地畝,共銀七十八兩一錢七分五釐二毫零。
固始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九頃一十八畝,內除荒地七頃八十九畝三分七釐,成熟地一頃二十八畝六分三釐,實徵銀三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
又更名原額地二十頃三十九畝,內除荒地一十五頃三十三畝八分九釐九毫,成熟地五頃五畝一分二毫,實徵銀一十五兩五錢四分五釐六毫八絲四忽九微。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七毫七絲七忽,遇閏每畝加銀五毫四絲一忽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一十九兩五錢四釐五毫零。
息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一千一百五十七頃三十二畝九分八釐。原係塘堰湖港並未開墾。在明季時編入「條糧」 ,一例派徵,已造《丁地冊》內徵解。
又更名原額銀六十三兩,在本縣《條糧》內派徵,已造《丁地冊》內徵解。
商城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銀一百二十八兩,在本縣條糧內徵解,又更名原額銀二十六兩五錢六分。申報荒地二十五頃八十五畝四分二釐六毫,內除荒地一十八頃五十二畝一分二釐三毫,成熟地七頃三十三畝三分三毫,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七釐九毫四絲七忽零。
遇閏,每畝加銀七毫六忽六微九纖零。實徵銀三十五兩一錢五分九釐九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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