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36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三十六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四

  明二。英宗正統三則 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五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六卷。

都察院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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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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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統元年選差御史提調南北直請幫助識別此字。學校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御史才行兼備者二員請敕提調南北直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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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凡提學 御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撫按官毋得干預。其師生 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提學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轉 申撫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正統二年,令鳳陽監糧御史兼理詞訟。

按《明會典》:「凡監收鳳陽糧斛,差御史一員。二年令兼 理鳳陽中等九衛所並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統四年,更定都察院《憲綱》。

按:《明會典》四年定:「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綱 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 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間人數,敢 無故占恡不發者,與犯人同罪。凡都察院官,及監察 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 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贓者從重論。凡監察御史行過」 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 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 者,具實奏聞。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 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 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 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 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 按察司並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 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 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密 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 問。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 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蠹政害 民者,即便拏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 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凡 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 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 封陳奏。」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 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 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 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 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 貪罪名之人。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劄付京 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劄,行移附郭府分監察 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硃墨燈油柴炭, 行移所在有司,並支給官鈔,收買應用,具實銷算。 《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並首領官、按察司官、並 首領官,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 授。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 用。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 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凡差御史分巡,並追問審理等事。正統四年,定都察 院具事目請旨點差,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憲綱》、並詔敕內該載應合御史理辦、及軍 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 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 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滿、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員。 御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御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 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南京都察院。凡本院問擬刑名、審錄取決重囚、及提 問職官等項。俱與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門考滿郎中等官。本院發河南道考覈、 牒送南京吏部。該司覆考、停俸、赴京給由

凡兵馬司兵馬、考滿、先赴兵部考覈、咨送本院、行河 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會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 與都察院同

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 察司糾舉。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 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 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若已有旨發落、不 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 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橫暴者,許互 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 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凡監察御史巡按,許帶吏書一名。照刷文卷,許帶二 名。若應用監生,臨期奏請按察司官分巡,許帶吏典 二名。承差一名,皆須官吏、監生承差同行,不許相離。 御史及按察司官,陸路給驛馬,水路應付站船。監生、 吏典承差,陸路騎驛驢,水路應付遞運船,俱支廩給。 經過去處,量撥弓兵防送,不許別帶吏典皂隸人等。 凡監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審囚刷卷,必須 遍歷,不拘限期。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處,如有陳告官吏取 受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不許轉委。違者,杖一百。 凡有軍民相干詞訟等事,移文到日,應該會問官員, 隨即前去。若無故不即會問,及偏徇占恡者,從監察 御史、按察司官按問,應請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係原籍、並先曾歷仕寓居處所、並須 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並巡歷地面倉庫局務等衙門、 但係錢糧出納去處。從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官、 不時巡視。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若有官吏犯罪,畏 避追問,故將財物婦女潛入公廨,設計裝誣,沮壞風 憲者,並許取問,實封奏聞。犯人重處,財物沒官,婦女 發有司收問。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 妨巡歷。

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 風者,所在有司舉申,監察御史按察司覈實,移文所 司,以憑「奏聞旌表。」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各衙門官吏不許 出郭迎送。違者舉問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舉問者、 罪同。如有規避者、從重論。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 亦同

凡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 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 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以上《憲綱》 一,風憲為朝廷耳目,宣上德,達下情,乃其職任所至 之處,須訪問軍民休戚及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隨 即舉行,或有水旱災傷,當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 且,曠廢「其職。」

一、風憲存心須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眾 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貪賢否,必於民間廣詢密訪, 務循公議,以協眾情。毋得偏聽及輒憑里老、吏胥人 等之言,顛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細事,羅織人過,使姦 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風憲官當存心忠厚。其於刑獄尤須詳慎。若刻薄 不仁。專行酷虐。不思罪有大小。罰有重輕。一概毒刑 以逞。動輒箠人致死不惟有失朝廷欽恤之意。抑且 禍及身家雖悔無及。

一風憲須持身端肅。公勤謹慎。毋得褻慢怠惰。凡飲 食供帳。只宜從儉。不得踰分。

一、「風憲之任至重,行止語默,須循理守法。若纖毫有 違,則人人得而非議之。故所至州縣,取假分毫之物, 即自玷溷。在我無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處。博採諸司官廉勤公謹者薦舉之。汙濫 姦佞者戒飭之、糾劾之。勸懲得體、人自敬服。大抵心 正無私、則事公當

一所至之處須用防閑。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見閑雜 人。凡官吏稟事除公務外不得問此地出產何物。以 防下人窺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許令有司和買物貨、及盛張筵宴、邀 請親識、並私役夫匠、多用導從、以張聲勢、自招罪愆。 一巡按之處、不得令親戚人等、於各所屬衙門、囑託 公事、及營充勾當

一、出巡,同事之人須相協和。若有所見不同而行事 乖舛者,可於無人之處從容陳說利害以開導之,彼 心既悟,必能從正。凡人有言,須虛心以聽,不可偏執 己見。若聽者能從,則言者亦不可矜為己功。大抵同 僚同事當如兄弟,相親相愛,積誠相與,未有不相契 者。凡有善相讓,有過相規。相規之言,只兩人自知,切 不可對眾發之,庶其能從。凡處同僚,不可推惡避勞, 不可妨彼利己,不可揚己抑人。必務協和,以相助益。 不但憲司如此,諸司處同僚者,亦皆當然。

一,學校者,禮讓之地。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學,先詣大成殿拜謁,禮畢,退詣明倫堂,生員講說《經 史》,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處提調七品以上正 佐官序坐於左,教授、學正、教諭、訓導序坐於右,聽講, 餘皆立聽。布政司官下學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 與御史一同下學,御史左邊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 官、依品級右邊正面坐。問答之際、教官生員不許行 跪禮。

一、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姦禦侮。凡調度軍 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 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 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 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 待之,並不得輕易凌辱。

一、在外鄉試,自有布政司官、提調、按察司官監試。其 巡按及公差問理等項,監察御史毋得干預,及列名 於《鄉試小錄》,甚失大體。其所試生徒,若有情弊,聽行 糾舉,亦不得生事誣執。

一、初到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 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伺候作 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 貳官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 官計議事務,及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 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 官舉劾

一各衙門問過罪囚、或有合斷事理干礙計稟者、先 令有司定擬罪名、然後參考事例明白、方可發落、不 可輒自與決、恐有別例、議論不同、宜從所長。 《以上 憲體》

一方面官與御史初相見,左右對拜。方面官來見,御 史,前門外下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後堂,方面官坐 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馬,由正道入,方面 官延至後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領官初見,行 拜禮,御史中立答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處按察司官相見並如前儀。 一,各衛指揮、鹽運司運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見御史, 按察司官上手立對拜。鹽運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 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縣知縣及守禦千 戶,初見御史、按察司官中立答拜。各衛並鹽運司、各 府州首領官,各縣縣丞、主簿,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 司官起身舉手。各縣典史及倉場、庫務、陰陽、醫學、僧 道等官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坐受舉手。其指 揮、運使、運同、知府、知州問答之際,不許行跪禮。 一,府州縣儒學教官、生員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 官出位,中立答拜。教官生員相見之後,不許每日伺 候作揖,有妨肄業 以上出巡相見禮儀。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門,並直隸衛、所、府、州、縣等衙 門,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礙軍機重 事不刷外,其餘卷宗,從監察御史每歲一次,或二歲、 三歲一次照刷。五軍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該吏具 報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 監、翰林院、各衛,令首領官吏具報。其餘衙門正官、首 領官通署呈報,以憑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 俱照例送刷。中間干礙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 移體式》施行。如有遲錯,其經該官員應請旨者,奏請 取問。其餘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 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 處按察分司照刷。若有遲錯,一體依例施行。其照刷 之際,務要盡心。若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 賦役不均等項,依律究問。遲者舉行,錯者改正,合追 理者即與追理。務要明白立案,催督結絕。不能盡職 者,監察御史從都察院按察,分司從總司體察,奏聞 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門。見各道《分隸》

凡光祿寺一應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 應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輪流照刷。刷畢面奏。 凡南京各衙門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 員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監察御史之印」

天順元年奏准巡按從公詰察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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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將司府州 縣見任官員從公詰察,除貪汙不法者就便拏問,其 老疾罷軟等項,起送吏部查例定奪。如有奉公守法, 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實具奏,吏部記其姓 名,候考滿到部,查考陞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顛倒是 非者,參奏如律。」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 士。

按《明會典》云云。

天順九年。令南都察院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令臺垣巡察各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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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令給事中、御史巡察各營姦弊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指實劾奏。 成化六年奏准巡按須親理詞訟,仍令本院查覈勘 合。」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各處巡按御史俱要親理詞訟。 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御史回還, 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回京堂官依例考察。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 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 有不稱,奏請罷斥。」

成化八年奏准、「清查衛軍。三年一差。」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衛所軍士,差御史一員,同兵科 給事中一員、兵部武庫司主事一員,清查姦弊。成化 八年奏准三年一差。」

成化十七年題准、「北京對道御史、領給南京奏差印 信」

按《明會典》:「南京都察院,凡奏差各道御史,清軍刷卷、 巡江、管屯、巡倉等項。成化十七年題准,各給印信,在 京對道御史關領,差人給付,事完復命進繳。」

成化二十年奏准:「試監察御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 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巡城兼巡街道差御史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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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統間,差御史一員。弘 治五年,奏准差二員。一員管中南東三兵馬司、一員 管西北二兵馬司地方」

弘治十年奏准嚴加考察清軍及巡按等御史。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清軍御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 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 請斥退。又奏准各處清軍並巡按等項御史回京,本 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及過違限期者,參奏罷黜。 弘治十一年,令奏差御史各具二員。

按「《明會典》,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 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其 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御史員少,奏差南京御史。 弘治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以三年為期。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 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命。」

武宗正德元年令科道官糾舉不公不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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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 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不許隱匿遺漏。 正德二年,令鳳陽糧斛及屯田御史兼捕盜」

按《明會典》:「監收鳳陽糧斛御史一員。正德二年,令兼 捕盜。是年奏准、屯田御史兼捕盜賊」

正德三年,差御史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二年,凡南京十三門官軍。差御史二員點閘, 不妨道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如有不公不 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許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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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一年定「撫、按官各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各衙門奏到撫按及 公差都御史一應批詞牌案內有充軍徒罪及口外 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發以原行衙門在 先為主。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幹上司者,俱候 巡撫定發。無巡撫處,巡按御史定發。所司須將各奏 到先後緣由及通行申呈字語開具明白,以便批答。 中間有應該駮行,仍各據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欽 依者,其允詳定發俱歸於《欽奉衙門》

凡徭役,里甲錢糧,驛傳倉廩,城池堡隘,兵馬軍餉,及 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 處置。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巡按 御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止姦弊,不必 另出己見,多立法例。其文科武舉,處決重辟,審錄冤 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御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 干預

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如常行事務、與 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奉行官吏、不必觀 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 指以職業,干預撫按職掌。《軍政》所定官員,中差御史 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不許更改取用,空閑在衛 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職務,各奉有專敕,一應 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干預。

凡巡按御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 兵官奏報。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其浙江、福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一應事務,與巡按 處置。如撫按官一時俱缺,聽中差御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巡 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 撫前門下馬,由偏門而入,巡按隅坐,巡撫坐前席。如 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習儀, 拜牌、祭丁及迎接詔敕等項,巡撫居左,巡按居右,巡 按仍讓巡撫於前。其巡按與提學中差御史相接如 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 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 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 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 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行所司造報。巡撫具 奏議免。如無巡撫巡按奏報

凡賑濟、專責巡撫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 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巡按毋得准行。如 賑濟失策、聽巡按糾舉。

是年,奏准「巡視上江御史駐劄安慶,下江御史駐劄 鎮江,奉敕接管行事。」

是年題准:「凡巡視屯田御史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 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照北直隸事例,督同徐、 潁兵備二道,嚴令所屬官耕種徵納。如有侵占違限、 拖欠,及誤事不職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終具徵解數 目奏繳清冊,送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定「巡按御史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御史巡歷郡邑。本等導從皂 隸之外。並不許多用一人。府州縣驛丞等官亦不許 隔境隨從迎候。」

凡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文卷、命巡按御史兼理。 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 坐、其班後列。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 降調

嘉靖十三年定「巡按御史造報冊式」

按《明會典》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十三年定:一、薦 舉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 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 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 獎勵,明白開報。

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汙濫姦佞罷軟 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

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 明白開報

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干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 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 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干數。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 項明白開報

一提督過學校生員、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 用者」若干名開報

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處興某利。某處 除某害、逐一開報

一存恤過孤老若干名口、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 院見在人數、各廢疾並無依緣由開報

一會審過罪囚若干起。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 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

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干起。凡凌遲斬絞徒流杖笞 等罪、各計若干名口、具實開報

一追過贓罰若干數。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 一明白開報

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干名。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 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

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干。所要將某官於何 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

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干起。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 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干員。凡所屬軍民職官、有 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除參問外仍須指實造報。 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干起。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 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 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倉厫處所、 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干起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 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

一禁《約過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屬州縣衙門官員、 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浪費民財、不知節省、 甚至科取侵用、除拏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干起。」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 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縣衛所如有 不才官吏,受賄聽囑,及庸闇不能訊決,將輕重囚犯 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科差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掌印官泒 科點差、或有任用姦邪、聽受賄囑、偏私不均者、除參 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 拏獲兇惡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勢力、聚眾執持 兇器、圍繞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搶檢家財、姦淫婦女 者、逐事逐名開報。

一《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 有等好閑之徒,聚集賭博因而為非者逐起開報。 一《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干》事凡所屬地方曾經拏問 過婚喪踰禮,服舍違式及群聚宴會,盛張糖桌,繁供 餚饌,以奢僭壞民俗者各逐起開報。

一完銷過勘合共若干起。要將接管並自奉各項勘 合已未完數目緣由、明白開報

嘉靖十七年禁巡按御史「擅作威福。」

按:《明會典》:「十七年詔巡按御史及兩司守巡官,在外 擅作威福,故違節年詔旨訪察害人者,二司官聽巡 按御史劾奏,御史聽都察院考察。」

嘉靖二十一年,定「巡按御史參奏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務要痛革淫刑,嚴 懲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無辜者,密拘屍屬審實,六 品以下徑拏,五品以上參題,俱照律例重治。」

巡按滿日、將問過《酷吏名數》開報。若御史自行酷虐、 及縱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職」

是年奏准:御史論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 實參糾,六品以下貪酷顯著者,即便拏問,其才宜煩 𥳑者,疏請調用,老疾等項,俱於考語內明白開報。 又奏准:各該御史除《憲綱考語》要緊文冊照舊造繳 外,其餘一應繁冗文冊,通行查革。各該撫按並中差 御史參官,題奏到院。凡該奏請定奪者,照舊逐一題 覆。遇有初參提問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類題。止具 參語。不必具招。其竊盜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應奏 請者、亦照《審錄事例》類題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御史點差委劄帶銜定製。 按《明會典》:凡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二十四 年奏准,於中差回道御史,議取二員,具名上請。 凡巡城、巡視、光祿寺、巡庫等項,俱本院給劄差委。 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以御史資深者差用,為大差 之首。

監收鳳陽糧斛御史。二十四年「奏准帶管湖廣黃州 府額解安慶府倉糧。」

嘉靖二十七年,定「御史彈劾巡察事宜。」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凡巡按御史彈劾三司不 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不許科道官挾私報 復。巡按清軍、巡鹽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協 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並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 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 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 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 俱發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 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 並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斥退外。其存留官 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 有遺漏者、科道糾舉

是年,奏准「偏僻州縣俱要一體遍歷,糾察官吏,訪求 民隱。如果地方廣遠,不能遍及,亦須嚴督守巡,依期 巡歷。如直隸無守巡官去處,仍要首先巡歷。」

是年,題准:「御史巡歷地方,務要訪求按屬賢否,勉勵 戒飭。其有戒飭不悛者,即時隨事參奏提問。不必以 無人訴告,例難訪察,使久為地方之害。仍行各撫、按 官一體悉心究訪。」

是年,令御史差滿之日,嚴覈司道原奉勘合,務完至 七分之上。如不及數,指名參劾。又令各邊巡按御史 查勘將官失事並究問未結事情,務要從公據實,作 速奏結,使有功者早蒙錄用,有罪者不至漏網。 又題准: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俱要作 急勘報。其自己任內劄付者,除滿前兩個月待續差 御史「勘完。其餘十個月內。務要一一勘明銷繳。回道 之日。備開已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其邊夷 等項事體。難於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開造。」

又題准:「撫按官巡歷一處,事完更歷一處,即令官員 俱回任辦事,不許任意隨帶。如有承委未結者,著令 速結,具文回報。其或越境迎送,即行舉問。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准: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咨訪,務求 其實。如有誘迫生員里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 者,嚴行禁革。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 干預人員,如法究問。

凡巡江、巡倉等御史,是年題准:「受理詞訟,盤查倉庫, 審問囚犯,禁革姦弊等項,於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 照《敕諭》內事例施行。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御 史遵照憲綱處分,不得干預。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 巡按御史與各專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協和行 事,不許自分彼此,致誤事機。仍行所屬,如事應會處」 者。通行申呈。其各有專差者。不必概行呈請

嘉靖二十八年令《京省文卷》,六年總刷。

按:《明會典》,「凡南北直隸及布政司文卷,二十八年復 差御史照刷,以後或遇地方災傷,奏請停刷,通候六 年總刷。」

嘉靖二十九年,題定十四道清軍刷卷御史,五年一 次差遣。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員,往 直隸各省清理軍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 遣。」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 巡按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定撫按及御史事例

編輯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 擅發長夫、長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 傢伙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 不得科斂里甲。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 牌票,以滋騷擾。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准:「撫按並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 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 擾。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於民者,必須撫 按斟酌會議,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 凡撫按官動用錢糧,互相覺察。如用銀一百兩以上, 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 案施行。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其餘一 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至於存問私禮、通行禁革。 凡順天府鄉試、差御史二員監試。是年、添委御史二 員搜檢

隆慶二年,定「御史差選、舉、劾、巡歷」等例。

按《明會典》,「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御史。二年奏准, 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於內選委,掌官以一年為 滿,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又奏准:「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 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是年,題准:「御史出巡,果係卓異官員,方許舉薦。方面 多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多不過七八員或五 六員。其薦詞以四五句為止,參語舉一二事為証,不 許煩冗鄙褻,失章奏之體。其應劾官員,須先及大姦, 不許止以州縣府佐等官充數。所劾之人,仍明開或 貪或酷,以憑議覆。如有薦舉方行,即以事敗,官箴已」 壞,故為容隱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又題准:「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其事關撫、按 兩院者,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南北直隸各差御史, 凡事體干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 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准:凡奉有《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 項,務要上緊完報。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 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如應勘應問官 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 問。如事乾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巡 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諭、遇 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 掌印官幹辦

又題准: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已提 問者,不許止論罷官,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據實 分別,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

隆慶三年,定屯田印馬、巡江御史事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 領,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是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屯田御史,令 兼管南直隸印馬事務。」

隆慶四年,裁革南京糧儲都御史衙門,歸併戶部,仍 差御史巡視。

按《明會典》:「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場,舊有提 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一員及御史二員,分差監收草 場糧草及巡視各倉。隆慶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 戶部侍郎帶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員巡視

神宗萬曆二年令考覈御史差滿交代復命限期

編輯

按《明會典》,「凡御史出差期限,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 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 家,遷延誤事。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堂上官 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萬曆三年,奏定「出差御史往回期限,及差期實授、歸 併兼理」諸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 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 重加參罰,兩月以上,參調別用。」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應天、蘇、松七十日,淮揚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東五十八日,陝 西七十五日,甘肅八十五日,山東、山西五十三日,四 川一百四十五日,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雲南一 百二十五日,貴州一百三十五日,遼東六十六日。 凡題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 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 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再 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

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 差大差已滿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 故復除者,並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 差差盡者,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若試職未考實授, 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俱以回道 復除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 貴。

凡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 是年令試御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 監收鳳陽糧斛御史,是年歸併屯田御史兼管。 凡蘇、松、常、鎮等處水利,及高、寶湖隄,三年奏准專差 御史一員管理,三年滿日更替,仍兼管巡視下江。 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御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 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並京庫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雖及半年以上,若丁憂降 調者,不許舉劾所屬官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 朝班以官為序。

按:《明會典》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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