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87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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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七卷目錄

 國子監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嘉祐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七則 仁宗至大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

  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九則 穆宗

  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三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九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七卷

國子監部彙考二

編輯

宋制,「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後始設祭酒、司業、丞、 博士之屬,後又設武學、宗學博士、教授。」

按《宋史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 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 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

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裕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 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大學博 士十人。」

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大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大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 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大學者,分三舍,始入 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 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 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 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 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 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 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 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 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 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 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捨生升降多寡之 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侍以五等之 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 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譏察 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 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 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 者。一、「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 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熙寧初,詔 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 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 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 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 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 同罪法。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 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者, 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 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 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 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 寧法選上捨生充,闕則以內捨生。五年,殿中侍御史 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 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 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 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詢 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紹 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 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 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 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 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 科進士出身及上捨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 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捨生並依元豐 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 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 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 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 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 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 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 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置《春秋》博士。崇寧元年省罷 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 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 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 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捨生。仍建外學於國 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 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 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 一人,外捨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 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 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 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於外 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者升 之太學為上舍;內捨生見為太學,外捨生依舊在太 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 生,在王城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 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 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 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大觀元年, 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 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 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 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 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 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 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 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 士及外捨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 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 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 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捨生有無校定,並 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學博 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捨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願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 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宮 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 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過填闕。諸內舍上 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 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 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 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 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 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 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 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 學博士替成資闕。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未 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 一人。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 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 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 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 員,兼管石經閣,以不釐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 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 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 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 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 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 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 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 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 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崇寧初,立《月書》季法。南渡初, 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齋,後再增三齋。宗學博士,舊諸 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姪等置 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 為名。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 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 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 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 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 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 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 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 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至言:「國子監舊有印 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始置書 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 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 中興後,併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 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復置一 員。

太宗端拱二年春二月戊辰以國子監為國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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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夏四月丙戌以國子學復為國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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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景德四年春二月癸酉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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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二年冬十一月甲申以泰山處士孫復為國子監直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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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夏四月壬子,以錫慶院為「太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三年夏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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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統丞、博士、教授、助教、校勘之 屬。」

按《金史百官志》:「國子監,國子學,太學隸焉。祭酒,正四 品。司業,正五品。掌學校。丞二員,從六品。明昌二年增 一員,兼提控女直學。」

「國子學」博士二員,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

太學同。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員。泰和四年減,大安二年並罷。

助教二員,正八品。

女直、漢人各一員。

教授四員,正八品。分掌「教誨諸生。」

明昌二年,小學各添二員,《承安》五年一員不除。

國子校勘,從八品。掌校勘文字。國子書寫官,從八品。 掌書寫《實錄》。

太學博士四員。正七品。

《大安二年》減二員。

助教四員,正八品。

《明昌二年》不除一員,《大安二年》減一員。

元設國子監,置祭酒、司業等員。國子學置博士、助教 諸職,而以蒙古、漢人、回回分隸於蒙古、翰林、集賢、國 史三院。

按《元史百官志》:「蒙古翰林院:蒙古國子監,秩從三品。 至元十四年始立,置司業一員。二十九年,准漢人國 學例,置祭酒、司業、監丞。延祐四年陞正三品。七年,復 降為從三品。後定置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 五品;監丞一員,正六品;令史一人,必闍赤一人,知印 一人。」

蒙古國子學,秩正七品。博士二員,助教二員,教授二 員,學正、學錄各二員。掌教習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 台蒙古、漢兒官員家,選子弟俊秀者入學。至元八年, 置官五員。後以每歲從駕上都,教習事繁,設官員少, 增學正二員,學錄二員。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員,典給一人。後定置博士二員,正七品;助教二員,教授二員, 並正八品;學正、學錄各二員,典書一人,典給一人。 集賢院、國子監。至元初,以許衡為集賢館大學士、國 子祭酒,教國子與蒙古大姓四怯薛人員。選七品以 上朝官子孫為國子生,隨朝三品以上官得舉凡民 之俊秀者入學,為陪堂生、伴讀。至元二十四年始置。 監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五品。掌國之教令。 皆德尊望重者為之。監丞一員,正六品。專領監務。典 簿一員,令史二人,譯史、知印、典吏各一人。

國子學,秩正七品,置博士二員,掌教授生徒、考較儒 人著述、教官所業文字。助教四員,分教各齋生員。大 德八年,為「分職上都」,增置助教二員、學正二員、學錄 二員,督習課業;典給一員,掌生員膳食。至元二十四 年,定置生員額二百人,伴讀。四年生員三。

百人。延祐二年,增置生員一百人,伴讀二十人。 興文署,秩從六品。署令一員,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 一員,以翰林應奉兼之。至治二年罷,置典簿一員,從 七品。掌提調諸生飲膳,與凡文牘簿書之事,仍置典 吏一人。

翰林兼國史院。至元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員,掌管教 習亦思《替非》文字。延祐元年,別置回回國子監學,以 掌亦思《替非》官屬歸之。

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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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國初。燕京始平。 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為宣聖廟。太宗六年。設國 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世祖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國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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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設國子學,增置官職生徒。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八年春三月乙酉,命設國子 學,增置司業、博士、助教各一員,選隨朝百官近侍蒙 古、漢人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秋九月壬申,選胄子 脫脫木兒等十人肄業國學。」

至元十年,以王恂主國學,增置生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秋九月丙戌,劉秉忠、姚樞、王 磐、竇默、徒單公履等上言,許衡疾歸,若以太子贊善 王恂主國學,庶幾衡之規模不致廢墜。又請增置生 員,並從之。」

至元二十四年,設國子監,置祭酒以下官員生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閏二月辛未,設國子 監,立國子監官,祭酒一員,司業二員,監丞一員,學官 博士二員,助教四員,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 官給紙劄飲食,仍隸集賢院。」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一月丁亥。修國子監。以居胄子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己亥,設回回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春正月癸丑。敕從臣子弟入國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大四年以李孟領國子監學仁宗即位敕選師儒之職復增定國子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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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二月甲子,命中書平 章李孟領國子監學,諭之曰:「學校人材所自出,卿等 宜數詣國學課試諸生,勉其德業。」庚寅,仁宗即位。四 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雖 布衣亦選用。七月己未,詔諭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 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 才。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 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

明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統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 典籍之屬。

按《明會典》:「國子監正官:祭酒一員,司業一員。」

首領官:典簿一員。

屬官監丞一員。

舊二員。

博士五員,助教九員。

舊一十五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四員,

學正七員。

內一員、填注「孔氏世襲。」舊十一員、革四員、

學錄四員

舊七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典籍一員,掌饌一員。

舊二員。

中都國子監:

後革。舊有祭酒、司業各一員,監丞二員,典簿、博士各一員,助教二員,學正、學錄、掌饌各一員。俱革。

南京國子監祭酒一員,司業一員,監丞一員,典簿一 員,博士二員。

舊三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助教四員

舊六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

學正四員。

舊五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學錄二員,典籍一員。

舊有掌饌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太祖洪武元年置南京國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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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設博 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所以專司風 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改典 膳為掌膳。」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定「國學師生廩饌。」

按《明會典》:「洪武初,官吏師生廩饌。三月至十月終,日 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 二餐,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 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 月終不減支。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 屬並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 物料,每人日支菁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 豆一合磨造鹽三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分,醋 每四十人共一瓶麵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首。豬 肉四兩,作饀酵糟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 三日一次,每人二兩。柴每人日支二觔。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通文義 者,充國子學生。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皂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 夫廚子。」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

按:《明會典》,「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中都國子學 為中都國子監」,從四品衙門。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典簿為 首領官。

監規。洪武十五年定,「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 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後,各屬 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位。俟各堂生員行列 恭揖、禮畢方退。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 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其正官亦不得要 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 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 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不可尸位素餐,因而怠 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 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務 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工 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 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 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 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 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 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 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 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初七日背書,初八 日會講,初九日、初十日背書,十一日復講,十二日、十 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 書,十八日復講,十九日、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復講,二十五日」 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二十 九日《背書》,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 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 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 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 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 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 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已,日就月 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 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 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 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 籍親身當差。

一、名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 表率諸生。每月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彝倫堂值日, 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不許仍設掌 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 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 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 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師 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 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 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 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箆五下,三犯決竹箆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若 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 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 物。」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回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 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 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 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 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 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是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 重端秀者、送京考留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命凡監生正妻月支米六斗, 凡監生有家人者,三月至十月日支米二升二合六 勺,十一月至十二月日支米一升九合二勺。監生俱 給冬夏衣,工部製衣被。」

洪武十六年,更定國子監《學規》,令再考歲貢,分堂肄 業。

按《明會典》:「十六年定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 高下,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 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 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一年 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於上,橫列生員姓 名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坐堂一日印 紅圈一箇,如有事故,用黑圈記。每名須至坐堂圈七 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 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但遇生員請假。須 至祭酒處呈稟批限。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 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道,季月 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 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 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試法一如科 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取自上裁。

是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 洪武  年,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中,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掌 饌預備椅桌器皿於饌堂,祭酒南向,司業北向,監丞、 博士、六堂等官東西向坐,諸生分東西班坐,其後膳 夫一人,管監生二十五人。饌先食則鳴鐸傳唱曰:「食 不語,坐必安,曰以為常。」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敕師生廩 膳。該司年終通考原收歲支數目。僚屬不得干預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年定「國子監學規。」

按《明會典》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 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 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葺怠惰,有失威儀者,許監 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舉覺,及懷私糾舉不 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 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 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 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 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 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每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 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 體,合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 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望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 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 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 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直日生員 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 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 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 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 宿歇,因而生事。若畫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 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諠譁起坐, 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 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 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 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 講明道義,亙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 諠譁嘻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簽背誦。 若前後攙越。諠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 醉高聲喧鬨。違者及點閘不在者各加決責。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 亙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 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 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 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 行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 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 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 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 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製外,其成婚 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 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禮 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准,方許赴禮部 陳告,毋得隔赿。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紀過。 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洪武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七年、定國子監膳夫名數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 笞杖者應充。內一百名給飲饌灑掃等用,二十名栽 種菜蔬等用。」

成祖永樂元年始置國子監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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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始置國子監於北京,設官同令 選順天府學並大興、宛平二縣學通經文生員及考 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 按《春明夢餘錄》:「國子監在城東北,即元之舊學,洪武 改為北平郡學,永樂仍為國子學,又改為國子監。」正 堂七間曰彝倫堂,元之崇文閣也。中一間,列聖幸學, 俱設座於此,上懸《敕諭》五通。東一間,祭酒公座面南, 司業公座面西。堂前為露臺,臺南中為甬路,前至太 學門長四十三丈,聖駕臨幸由之。東西為墀,諸生列 班於此。後堂三間,東講堂三間,西講堂三間,折而東 為繩愆廳三間,鼓房一間,率性堂、誠心堂、崇志堂各 十一間,博士廳三間,鐘房一間,修道堂、正義堂、廣業 堂悉如率性堂。六堂乃諸生肄業之所。東折而南,為廊九間,門一間,西亦如之。太學門三間,東《敕諭碑》一 通,洪武十五年申明學制一通,洪武三年定《學規碑》 一通,洪武初年欽定永樂三年《申明學規碑》一通,洪 武十六年並三十年欽定廟學圓碑一通,廟學規制, 地界、四至丈尺盡勒焉。

設官職事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 生、夷生、幼年勳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修古學、正 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適用之學,以孝悌、忠信、禮,義、 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之業,以升堂積分及格 敘用之法而翼勵之,不率者撲之,不悛者徙謫之,以 廩饌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賚,以寧假, 悉人情以撥歷,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歲中,春秋上 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上謁先師。幸太學,祭酒、司 業執經進講。有講章,其屬有監、丞,坐繩愆廳,參領監 事。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廩不潔,並糾懲書識之, 而堅明其約束。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助教、學正、 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 嚴課程,講說經義,導約規矩。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 金錢為師生饌,季報諸生課業,倣書以聽於翰林,歲 杪奏上。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掌饌,掌飲食。於是 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連相通流, 而遷補因之特華重矣。

永樂二年,定國子監廩饌例及充役人夫之數。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 京國子監例。

又奏准:「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囚人充役。每 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 夫內撥用。廟夫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後膳 夫以順天、保定、永平、大名等府民僉充。一百名法司 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 四府民僉充。斗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又,刷印 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折支監生會饌之費並裁減膳夫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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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停止會饌。其饅頭饀肉,逐月照 依時估,於順天府都稅司門攤課鈔內折支。乾魚椒 鹽等料,仍辦本色。」

凡膳夫。是年奏准、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 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僱役銀十兩

宣德五年,加國子監考滿官「翰林史職。」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 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宣德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入監膳夫不得用竊盜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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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 監卒業。」

是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准諸司皁隸例,一年一換。 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刺字之徒。」

正統三年令歲貢南人願入北監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七年,更定會饌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 鈔貫。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正統十年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增修「國子監。」

按《春明夢餘錄》:「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外西東井 亭一,又東為持敬門以入廟,自中少北為儲門,以通 啟聖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饌廳、倉庫之路。祭酒 東廂亦由此入。西井亭一,又西為退省號門,自西少 北為廣居門,以為司業入廂及諸生入號之路。墀內 雜植槐柏共二十株,前為集賢門三間,門前為通衢」, 東西牌坊各一,題曰「國子監監衢。」東西牌坊各一,題 曰「成賢街。」彝倫堂後齋明所九間,格、致、誠、正號,每號 計三十七間。

正統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 取復班。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二年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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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 年,令生員納粟馬入監。

按:《明會典》:「景泰間,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入北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雇役膳夫銀兩支銷之例令南直隸歲貢俱送北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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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奏准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 一名跟用。其餘膳夫雇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 收庫,以備公用。年終扣筭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 是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武宗正德 年國子監官考滿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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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正德九年考滿。正德中議准 加俸。」

世宗嘉靖六年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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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國子監,立《御製碑》。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中 樹御製《敬一箴》《聖諭》六道、御註《范氏心箴》《程子視聽 言動》四箴凡七碑,如翰林之制。本監以累經車駕臨 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兩京皆同。 按《春明夢餘錄》:七年作「敬一亭」、御製聖諭共碑七座, 前為大門,題曰「敬一之門。」祭酒廳房在亭東,司業廂 房在亭西。會饌堂一所,在監東北。土地祠五間,在饌 堂門之右;典籍廳五間,在饌堂門之左;典簿廳三間, 掌饌廳五間,退省號及廣居。門之西,為天、地、人、智、仁、 勇、文、行、忠、信、規矩準繩、紀綱法度,凡一十八號,並退 省房三,連混堂、淨房各一所。

嘉靖八年奏准、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不准放回作缺。 題准、公侯伯年幼者、送監授書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 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 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 完日補歷。如違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是年題准: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年 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 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 家講讀,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嘉靖十年奏准、升撥歷事僉名舉察之例、以膳夫銀 兩、充本監各項之費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 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 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 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 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 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

又奏准: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 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 裁擢用。」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 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 巡等項俱照例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並《出巡 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 察奸弊。

又奏准、「凡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九分按季均散師 生一分,備朔望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劄等項公 用。」

嘉靖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定限依親博士等官考 選科道。又以膳夫撥充廟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 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凡本監博士等官。是年題准、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 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是年奏准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嘉靖十五年奏准、在監肄業假例、及勳戚子孫、送監 讀書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並浙江等布政司, 將原在部在監告病並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 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 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並 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 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 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 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又奏准: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並駙馬年二十 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嘉靖十九年再准在監在歷私逃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 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 上,一體革退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監生撥歷考選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僱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 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 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監生坐班歷事科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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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 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 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 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 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 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隆慶二年奏準例監查明實歷、方許應試。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曾 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隆慶三年奏准:「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 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廩撥歷俱各照舊。 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 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 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 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 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 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 聽。

隆慶五年、暫行增減撥歷名數期限。

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 正歷,每三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 為滿,暫行二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報名朝見監生不許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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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 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 替之人重究。」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入監肄業、應試及勳爵入監之 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 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 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 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 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 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 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 又奏准: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 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 習學,不許隱匿,違者參究。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 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准承襲。其襲後但年三十 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 有無進益,方行推任。遇有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 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 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本監堂上官用 心教習,務臻成效。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 治。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 學待用。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更加 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萬曆九年,再定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 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

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 試、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 十年、方作復監之數

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 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 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 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箇 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名, 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 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 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事, 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 又監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准減一年上 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 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又 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 以事完日上選。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 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 計二十名,齎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 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 門各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 差。半年滿日回監

皇清

編輯

《大清會典》:國子監

正官

滿漢祭酒各一員

滿、漢司業三員。內滿司業二員,漢司業一員。首領官:

滿漢典簿各一員

屬官

滿漢監丞各一員

滿、漢博士三員。初設漢博士三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十八年,設滿博士一員。

滿助教十六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八員。蒙古助教四員,初設八員,順治十八年裁四員。漢助教六員,初設十二員,順治十五年裁六員。漢學正六員。

孔氏世襲學正一員,初設二員,後裁一員。漢學錄二員,初設六員,順治十五年裁四員。漢典籍一員。

滿筆帖式五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國子監從四品衙門,設「滿、漢祭酒各一員,滿司業二員,漢司業一員,滿、漢監丞各一員,滿博士一員,漢博士二員,滿文助教八員,滿、漢文助教八員,蒙古助教四員,漢助教六員,漢學正六員,漢學錄二員,漢典籍一員,滿、漢典簿各一員,滿文筆帖式一員,滿、漢文筆帖式四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自順治元年,本監事件俱屬禮部公同料理。十五年,照各衙門分析。康熙二年,仍歸禮部。十年,復行分析。其應題應行事宜,俱本監堂官自行題請施行。

監規

一、祭酒、司業職在「總理監務,嚴立規矩,表率屬員,模範後進。」

一、監丞職在繩愆。凡教官怠於師訓,監生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悉從糾舉懲治。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職在教誨。務須嚴立課程,用心講解。如或怠惰,致監生有戾學規者,堂官舉覺罰治。

一典籍職在收掌

御書樓一應《經史》書板:

一、典簿職在「明立文案、並支銷錢糧季報文冊。」 一、本監正官每入署升堂就位、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次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各堂監生排列恭揖。禮畢方退。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或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

一監丞職主糾繩。置立《集愆冊》一本。凡監生有不遵學規者、即行懲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

「一滿洲蒙古漢軍監生責成八旗助教。漢監生責成漢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務在勤加教誨。不得怠惰徇情。以致廢弛。

一、滿洲、蒙古、漢軍、漢人各監生入監日、首謁

先師廟。各生排列廟墀。禮生贊「行四拜禮畢。」 赴彝

倫堂臺下序立,謁見祭酒、司業,「行四拜禮。隨詣各堂師相見,行拜禮。凡遇進監至大門外下馬,不許乘馬出入。」

一、本監原有號房五百二十一間,為諸生讀書之所。今此房無存,凡漢監生聽在寓所肄業。一、滿、漢各監生於朔望日隨行釋奠禮外,有講書、覆講、上書、覆背諸課程。每月三回,週而復始。兩廂及六堂官講《四書》《性理》《通鑑》,博士講《五經》,向有成例。順治十五年,奏準定於朔望日,祭酒、司業率屬員諸生拜謁。

文廟畢升堂講書

一、滿漢各監生聽講書後。習讀講章。有未能通曉者。即赴講官處講解。或赴兩廂質問。毋得憚煩蓄疑。安於愚昧。

一、各監生向有習倣之例,每次務寫六百字以上,必須端楷有體。如潦草差落不完,及怠惰不到,或倩人代書者,本堂臨期親督,各加責罰。一、八旗官學生每月赴監講書一次,譯寫一次。

五日射箭一次

一諸生到監日。本堂嚴查年貌、籍貫經書。務取連名保結。以防冒名頂替之弊。如有犯者。照例重處。

一、在監肄業各監生,祭酒三月季考一次,司業每月月課一次。務期齊集,不許託故規避。一、滿洲、蒙古、漢軍廕監生十歲以上,到監讀書,俟年滿十八歲,考試咨部。

一、滿洲、蒙古、漢軍例監生坐監二十四箇月。漢人卹廕生、難廕生考滿廕生坐監六箇月。

恩詔:廕生、官生坐監二十四箇月。恩、貢生、恩、拔貢生。

坐監六箇月。歲、貢生坐監八箇月。副榜貢生內,「廩膳坐監六箇月,增、附坐監八箇月。」 選、拔貢生內,「廩膳坐監十四箇月,增、附坐監十六箇月。」 准貢生坐監三箇月。例監生內,「廩膳坐監十四箇月,增、附坐監十六箇月。俊秀坐監二十四箇月。」 其恩、拔、歲、副貢生有考充教習者,連監期共三十六箇月。

一、諸生學校進身,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 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風,以須仕進。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行依律治罪。

一、滿漢各廕監生,途遇師長,步行者旁立候過,乘騎者遠下趨避,敢有邈忽抗行者,決責。一、各班監生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率領赴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決責。一、援例各監生以文到日為始,即赴監肄業。其有丁憂親老患病者,地方官另文申報。如無故不行到監,照題定例處治。

一、監生丁憂,呈送本堂,轉呈堂上官,批准回籍守制。如在籍丁憂者,有司隨申本監,以憑稽考。如不申文報明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監者,定行壓罰。

一、八旗各項監生請假,取具該都統印文,到日查明酌量准給。漢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完姻,隨任依親告病,及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許告假歸里,立限給以假票。如違限遲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嗜酒撒潑、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者,問發充吏。有挾妓賭博、出入各衙門、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錢糧者,問發為民,仍科罪輕重究治。

凡恩廕滿漢官員子弟、或奉

旨送入監讀書。或遇

恩詔、分別內外文武品級、各准廕送一子入監讀書

凡聖裔監生恭遇

聖駕臨雍、及

躬詣闕里、於陪祀《五氏》生員內、擇選十五名、送監讀

凡貢監有歲貢生、恩貢生,選拔貢生、副榜貢生、貢監生、功貢生、准貢生或赴部。

廷試、或送監肄業、或咨吏部考用

凡例監生員俊秀、援例入監、事例不一。由各該部題准遵行。或咨送本監讀書。或在籍准作監生、免其入監

彝倫堂係

皇上御講之所。本監堂上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

出入。王以下文武各官、亦不敢中門出入。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編輯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令酌定京省生員為八旗子弟。」

伴讀,每名月給米二斛,以資贍養。三年之內,果教習子弟有成,該監咨吏部考用。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議准監生肄業,資斧不繼回籍。」

湊取。或各官子弟送親隨任。及寒暑疾病。量准給假日期。俱作曠候補

是年,覆准「漢、監生積分之法:除常課外,每月一試經、書策論各一道。經書必理明詞達,策論必博古通今,合式者優拔一等。通計一年內,考居一等十二次者,即為及格,免其撥歷竟送。」

廷試

是年覆准、凡監生讀書期滿者、分撥各衙門歷事、以一年為期、務須練習通曉政體、准送

廷試與恩貢、歲貢一體考試。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世祖章皇帝臨雍。行釋奠禮。

御彝倫堂。

命滿漢祭酒、司業講「《易經》、書經。」次日,祭酒率領學官、

監生進表行禮頒

《敕諭》一道刊刻懸供彝倫中堂。敕曰、

《皇帝敕諭》國子監祭酒、司業等官。「聖人之道,如日中」,

天。上資之以圖治,下學之以事君。爾等當嚴督諸生,盡心訓誨。諸生當敬奉師教,身體力行。教有成效,時惟師長之功;學有實用,方盡弟子之職。若訓導不嚴,怠肆失學,爾師生俱難免咎。尚其勉之。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覺羅廕生,順治十一年議准照各官廕。

生例一體送監讀書,期滿仍開送宗人府。《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撤回八旗教習生員,令」

禮部會同國子監、於監生中嚴加考試選補,教習有成、優加錄用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覆准恩、拔、歲副等貢積分,及

格者,送部歷滿考職,照教習貢監例,上上卷以通判用,上卷以知縣用。如係例監積分及格者,送部歷滿考職,與不積分貢生一體。

廷試、每百名取正印八名、餘以州縣佐貳用。其年

力衰憊,文理荒謬者,不准考職。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教習既改用監生,今後」

考選教習,令該監自行取用。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監生未經准假遽自私。」

歸者照例黜革

是年覆准:「考選教習,止用恩、拔、副榜、歲貢;其准貢、例監,不准考取。」

是年覆准:「監生人數甚少,難以校定分數,應行停止,俟士子雲集,再議舉行。」

康熙元年

編輯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停止分撥各衙門歷事」於

監期滿日,本監即咨部考試,以州同、州判、縣丞用。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內閣撰文辦事中書員缺。」

咨國子監嚴查各監生青年端品、文理明通、字畫工楷者、每中書一缺、將貢監生八名送部考選。每缺取正副二卷。列名具題、請

旨點用。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內院中書員缺,將未考職。」

各貢、監生考取字畫工楷者,以撰文中書用,其餘以辦事中書用。每一缺不必限定人數考試,止將現在人考授至貢、監生,俱照年分考用。是年議准八旗教習,將在監恩、拔、歲、副貢生齊集鬮補。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恩、拔歲、副俱經停止。應於

《官廕》:《準例》監生內未經考職者,考試補用。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覆准教習缺出,先儘恩拔、歲、副。」

官廕等生,如無此項,仍將準例監生考取。是年又覆准:「教習缺出,舉人願就者,與恩、拔、歲、副官廕準例監生一體嚴加考試。凡遇缺出,於五日內傳集應考諸人,彌封試卷,封門出題,即日取定,不許將文理荒疏者充數。」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

皇上臨雍、行釋奠禮。一應禮儀恩賜。俱照順治九年

例頒

《敕諭》一道刊刻懸供彝倫中堂。敕曰、

皇帝敕諭國子監祭酒、司業等官:「朕惟聖人之道《高》」,

「明廣大,昭垂萬世。所以興道致治,敦倫善俗」 ,莫能外也。朕纘承丕業,《文治》誕敷。景仰

先聖至德。今行《辟雍》釋奠之典。將以鼓舞人才。宣布

教化,爾監臣當嚴督諸生潛心肄業。諸生亦宜身體力行,朝夕勤勵。若學業成立,可裨「任用,則教育有功。其或董率不嚴,荒乃職業,爾師生難辭厥咎。尚其勉之,毋忽!」 故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八旗教習,先因停止恩」

㧞歲副故將官廕準例充補。今選拔副榜歲貢既經議復。應仍照舊例令其考充教習。其舉人官廕併準例監生。俱應停其考用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外國監生。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琉球國

願令陪臣子弟四人赴京受業,准其遣送入監讀書。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二十四年覆准各項監生,有素行不端、悖

違條教,及娼優隸卒,濫廁太學,並武斷鄉曲,懶惰廢學者,俱令本監題參革處。

又覆准:監生犯事,經該督、撫咨報國子監者,如係廕生及恩、拔、歲、副監生,仍行題參。如係例監俊秀監生,國子監徑行黜革,發該撫究問。是年議准:額設禮生,在監三十六箇月期滿,咨送吏部,照例加等錄用。

凡禮生。是年議准、每月朔望、詣

文廟行釋菜禮。於各項監生內、選取容止端莊、聲

音明亮者,十名「充禮生,祼獻贊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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