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兄弟部總論二
白虎通〈姓名〉
大戴禮〈曾子事父母 曾子立孝〉
風俗通義〈過譽 愆禮〉
顏氏家訓〈兄弟篇〉
杜氏通典〈王侯兄弟繼統不宜重服議 天子兄弟不合繼位昭穆議〉
朱子全書〈論人倫〉
小學〈嘉言〉
性理會通〈人倫〉
文獻通考〈兄弟昭穆廟制 兄弟入廟議 為兄後議〉
袁氏世範〈睦親篇〉
曹端夜行燭〈兄弟〉
范弘嗣做人鏡〈兄弟〉
顧炎武日知錄〈兄弟不相為後〉
家範典第六十二卷
兄弟部總論二
編輯漢班固白虎通
編輯《姓名》
編輯
人所以有字何?冠德明功,敬成人也。故《禮?士冠經》曰: 「賓北面字之曰伯某甫。」又曰:「冠而字之,敬其名也。」所 以五十乃稱伯仲者,五十知天命思慮定也,能順四 時長幼之序,故以伯仲號之。《禮·檀弓》曰:「幼名冠字,五 十乃稱伯仲。」《論語》曰:「五十而知天命。」稱號所以有四 何?法四時用事,先後、長幼兄弟之象也。故以時長幼, 號曰「伯仲叔季」也。伯者,長也,伯者,子最長迫近父也。 仲者,中也。叔者,少也。季者,幼也。
又
周有八士,《論語》曰:「伯達、伯適、仲突、仲忽、叔夜、叔夏、季 隨、季騧。」積於叔何?蓋以兩兩俱生故也。不積於伯、季, 明其無二也。文王十子,《詩傳》曰:「伯邑考、武王發、周公 旦、管叔鮮、蔡叔鐸、成叔處、霍叔武、康叔封、南季載。」載 所以或上其叔,何也?管、蔡、霍、成、康、南,皆采也,故上置 叔,下伯邑叔,震也。以獨無乎?蓋以為大夫者,不是采 地也。
大戴禮
編輯《曾子事父母》
編輯
單居離問曰:「事兄有道乎?」曾子曰:「有。尊事之,以為己 望也。兄事之,不遺其言。兄之行若中道,則兄事之;兄 之行若不中道,則養之。養之內不養於外,則是越之 也;養之外不養於內,則是疏之也。是故君子內外養 之也。」單居離問曰:「使弟有道乎?」曾子曰:「有。嘉事,不失 時也。弟之行若中道,則正以使之。弟之行若不中道」, 則兄事之詘?事兄之道若不可,然後舍之矣。曾子曰: 「夫禮,大之由也,不與小之自也。飲食以齒,力事不讓, 辱事不齒。執觴觚盃豆而不醉,和歌而不哀。夫弟者, 不衡坐,不苟越,不干逆色,趨翔周旋,俛仰從命,不見 於顏色,末成於弟也。」
《曾子立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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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弟而不能承其兄」者,不敢言人兄不能順其弟 者也。故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
應劭風俗通義
編輯《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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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讓財與兄,將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種。為上計史,獨車載衣資。表汝南太守「上計史戴紹車。」 後舉孝廉,為陝令。
謹按《禮》有東宮、西宮,辟子之私,不足則資,有餘亦歸 之於宗也。此言兄弟無離異之義也。凡讓財者,類與 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與兄既出之日,可居冢下。 冢無屋,宗家猶有羸田,廬田可首粥力者耳,何必官 池客舍。既推獨車,復表其上,為其飾偽,良亦昭晰。幼 起同辟,有薛孟嘗者,與弟子共居。弟子常求分力不 能止,固乃聽之。都與奴婢,引其老者,曰:「與我共事,汝 不能使之。」田屋取其荒壞者,曰:「我少時所作買,意所 戀也。」器物取其久者,曰:「我服食久,身口安之也。」外有 共分之名,內實十三耳。子弟無幾,盡之輒復更分,如 此者數。傳稱袁盎三兄子分而供其公家之費,此則 然矣。《論語》:泰伯三讓,民無得而稱之焉。何有讓數十 萬,畏人而不知,欲令皦皦,乃如是乎?方之袁、薛,差以 千里,凡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下耳。況若幼起, 仍斯不足貴矣。
《愆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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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張伯大,鄧子敬小。伯大三年以兄禮事之。伯臥床上,敬寢下小榻,言常恐清旦朝拜。俱去鄉里,居緱氏城中,亦教授坐養聲價。伯大為議郎,益州太守,子敬辟司徒,公車徵。
謹按《禮記》:「十年兄事之,五年肩隨之。」《詩》云:「如切如磋, 如琢如磨。」朋友衎衎誾誾,各長其儀也。凡兄弟相愛尚同輿而出,同床而寢。今相校三年耳,幸無骨血之 屬,坐作鬼怪,旦朝言恐。《論語》「恭而無禮則勞。」且晏平 仲稱「善與人交」,豈徒拜伏而已哉!《易》設四科,出處語 默。傳曰:朝廷之人,入而不能出,山林之民,往而不能 反,二者各有所長,而棄聖絕知,遯世保真,當竄深山, 樂天知命。今居緱氏,息偃城郭,往來帝都,招延賓客, 無益誨人,拱默而已。飾虛矜偽,誑世耀名,辭細即巨, 終為利動。《春秋》譏「宋伯姬女而不婦。」今二子屑屑遠 大,失矣。
北齊顏氏家訓
編輯《兄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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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有人民而後有夫婦,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 而後有兄弟,一家之親,此三者而已矣。」自茲以往,至 於九族,皆本於三親焉,故於人倫為重者也,不可不 篤。兄弟者,分形連氣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 挈,前襟後裾,食則同案,衣則傳服,學則連業,遊則共 方,雖有悖亂之人,不能不相愛也。及其壯也,各妻其 「妻,各子其子」,雖有篤厚之人,不能不少衰也。娣姒之 比兄弟,則疏薄矣。今使疏薄之人,而節量親厚之恩, 猶方底而圓蓋,必不合矣。唯友悌深至,不為傍人之 所移者免夫。
二親既歿,兄弟相顧,當如形之與影,聲之與響,愛先 人之遺體,惜己身之分氣,非兄弟何念哉!「兄弟之際, 異於他人,望深則易怨,他親則易弭。譬猶居室,一穴 則塞之,一隙則塗之」,則無頹毀之慮。如雀鼠之不卹, 風雨之不防,壁陷楹淪,無可救矣。「僕妾之為雀鼠,妻 子之為風雨」,甚哉!
兄弟不睦,則子姪不愛,子姪不愛,則群從疏薄,群從 疏薄則僮僕為讎敵矣。如此則「行路皆踖其面而蹈 其心」,誰救之哉?人或交天下之士,皆有歡愛,而失敬 於兄者,何其能多而不能少也?人或將數萬之師,得 其死力,而失恩於弟者,何其能疏而不能親也? 人之事兄不可不同於事父,何為愛弟不及愛子乎? 是反照而不明也。
唐杜氏通典
編輯《王侯兄弟繼統不宜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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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 獻王後,移大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 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 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 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 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 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謂鄰 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 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國之義,異於閔、僖, 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 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 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 者,諸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 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 祥祭也。且哀樂不可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 泣未絕。敦據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 親服除,而伍吉祭獻王也。
《天子兄弟不合繼位昭穆議》
編輯
東晉元帝建武中,尚書符云:武帝崩,遷征西府君;惠 帝崩,遷章郡府君;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賀循議: 古者帝各異廟,廟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處 之義也。如惠懷二主,兄弟同位,於禘祫之禮,會於太 祖,自應同列異坐,而正昭穆。至於常居之室,則不可 共,以尊卑之分,義不可黷故也。昔魯夏父弗忌躋僖」 公於閔上,《春秋》謂之逆祀。僖公,閔之庶兄,閔公先立, 嘗為君臣故也。《左氏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懷帝 之在惠帝世,居藩積年,君臣之分也。正位東宮,父子 之義也。雖同歸昭穆,尊卑之分,與閔、僖不異,共室褻 黷,非殊。尊卑之禮。以古義論之,愚謂未必如有司所 列。惠帝之崩,當已遷章郡府君。又以「懷帝入廟,當遷 潁川府君」,此是兩帝兄弟各遷一祖也。又主之迭毀, 以代為正,下代既升,則上代稍遷,代序之義也。若兄 弟相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毀二廟,禮之 常例也。又殷之《盤庚》,不序陽甲之廟,而上繼先君,以 弟不繼兄故也。既非所繼,則廟應別立。由此言之,是 惠帝應別立上祖,宜「兼遷也。故漢之光武,不入成帝 之廟,而上繼元帝,義取於此。今惠、懷二帝,不得不上 居太廟。潁川未遷,見位餘八,非祀之常,不得於七室 之外假立一神位。」庾蔚之謂爾時愍帝尚在關中,元 帝為晉王立廟,猶以愍帝為主,故上至潁川為六代。 懷、景二帝雖非昭穆之正數,而廟不合毀,是以見位 餘八也。循又議曰:「殷人六廟,比有兄弟四人襲為君 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代之親盡,無復祖禰之 神矣。」又按《殷紀》,成湯以下至於帝乙,父子兄弟相繼 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易乾鑿度》曰:「殷帝乙六代王也。」以此言之,明不數兄弟為正代。大唐開元四 年,太常卿姜皎及禮官博士陳貞節、蘇獻等上《七廟 昭穆議》曰:「《禮》,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為七,而太 祖常存,聖人之大典也。若禮名不正,則奠獻無序矣。 謹按中宗皇帝在廟,七室已滿。今太上皇是中宗之 弟,以六月升遐,甫及仲冬,禮當遷祔。但兄弟入廟,古 則有焉,遞遷之禮,昭穆須正。謹按晉太常賀循議,兄 弟不相為後也。故殷之《盤庚,不序於陽甲,而上繼於 先君。漢之光武,不嗣於孝成,而上承於元帝。又曰:晉 惠帝無後,懷帝承統,懷帝自繼於世祖,而不繼於惠 帝。其惠帝當如陽甲、孝成,別出為廟。又曰:若兄弟相 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可兼毀二廟。此蓋禮之 常例。〈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祀七世。謂從禰以上。尊者 統廣,故恩「及遠祖。若旁容兄弟,上毀祖考,此則天子 有不得全事七代之義也。中宗皇帝有中興之功,而 無後嗣,請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出為別廟,時祭不 虧。大祫之辰,合食太祖,奉睿宗神主,升祔太廟,上繼 高宗昭穆永貞,獻祼長序,禮也。此萬代之典,敢不颺 言!」從之。改造中宗廟於太廟之西。時河南人孫平子 上封事曰:「臣竊見今年正月太廟毀,此乃躋聖賢之 所致也。臣按《左傳》云:『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祀 於主,烝嘗禘於廟』。今日有違於此也。昔魯文公二年, 宗伯弗忌躋僖公於閔公上,後致太室壞,《春秋》異而 書之。今日有同彼也,君子以弗忌為失禮。又按《五行 志》書,僖公雖閔公之兄,嘗為閔」公臣。臣在君上,是為 失禮,遂令太室壞。且兄臣於弟,猶不可躋之弟上;弟 臣於兄,可躋弟於兄上耶?昔莊公三十二年薨,閔公 二年吉禘,自薨至禘,尚有二年。《春秋》猶非其失禮,況 夏崩冬禘,不亦太速乎?諸議云:「太廟中央曰太室,尊 高象也。」魯自此陵夷,將墜周公之祀。以此斷之,即太 廟毀,亦今日將欲陵夷之象,墜先帝之祀也。斯亦上 天祐我唐國,乃降此災。以陛下去年禘中宗於別室, 吉祭於太廟,未祭中宗,先祭太上皇,此乃與僖、閔事 同,先臣後君也。昔躋兄弟上,今弟先兄祭,過有甚於 古也。昔臣登君上,今亦如之,事豈不同耶?昔太室壞, 今聖朝太廟毀,變豈不同耶?若以兄弟同昭,則不合 出致別廟。若以臣子一例,則中宗合進為昭。昔武氏 篡國十五餘年,中宗挺劍龍飛,再興唐祚,此則有大 功於天下也。今禘於別室,是廢先聖之訓,棄中興之 功,下君上臣,輕長重幼。昔晉太康五年,宣廟地陷梁 折。八年正月,太廟殿陷,改作殿,築階下及泉,更營新 廟,遠致名材,雜以銅柱。自八年九月「造,至十年四月 乃成,十一月又梁折毀壞。以此言之,天降災譴,非枯 朽也。晉不知過,天下分崩,王室大亂,特望天恩少垂 詳察,速召宰相以下謀議,移中宗入廟,何必苦違禮 典,以同魯、晉哉!」詔下禮官議,蘇獻固執前議。平子口 辯,所稱咸有經據。蘇頲為宰相,獻即頲從祖兄,平子 竟被貶為康州都城尉。
宋朱子全書
編輯《論人倫》
編輯
葉誠之問:「人不幸處,繼母異兄弟不相容,當如何?」曰: 「從古來自有這樣子。公看舜如何?」
小學
編輯《嘉言》
編輯
橫渠先生曰:「《斯干》詩言:『兄及弟矣,式相好矣,無相猶 矣』。言兄弟宜相好,不要相學。猶,似也。人情大抵患在 施之不見報則輟,故恩不能終,不要相學,己施之而 已。」
伊川先生曰:「今人多不知兄弟之愛。且如閭閻小人, 得一食,必先以食父母。夫何故?以父母之口,重於己 之口也。得一衣,必先以衣父母。夫何故?以父母之體 重於己之體也。至於犬馬亦然。待父母之犬馬,必異 乎己之犬馬,獨愛父母之子,卻輕於己之子。甚者至 若仇敵,舉世皆如此,惑之甚矣。」
又曰:「人每以相狎為與,相暱為愛,非恆之道也。兄弟 交友之間,惟敬可以長久。」
性理會通
編輯《人倫》
編輯
問:「第五倫視其子之疾,與兄子之疾不同,自謂之私, 如何?」曰:「不特安寢與不安寢,只不起與十起,便是私 也。父母之愛本是公,纔著些心做,便是私也。」又問:「視 己子與兄子有間否?」曰:「聖人立法,曰:『兄弟之子,猶子 也』。是欲視之猶子也。」又問:「天性自有輕重,疑若有間 然?」曰:「只為今人以私心看了。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 也』。」此只就孝上說,故言父子天性。若君臣兄弟、賓主 朋友之類,亦豈不是天性?只為今人小看,卻不推其 本所由來故爾。己之子與兄之子,所爭幾何?是同出 於父者也。只為兄弟異形,故以兄弟為手足。人多以 異形,故親己之子異於兄弟之子,甚不是也。
又
問:「事兄盡禮,不得兄之歡心,奈何?」曰:「但當起敬起孝盡至誠,不求伸己,可也。」曰:「接弟之道如何?」曰:「盡友愛 之道而已。」
周公之於兄、舜之於弟皆一類。觀其用心為何如哉? 推此心以待人,亦只如此,然有差等耳。
又
勉齋黃氏曰:「《五典》者,天敘之常理,人道之大端也。析 而言之,則君臣、夫婦朋友者,人之屬。而天屬之親,惟 父子兄弟為然。其四肢百體,皆一氣之所生,其入孝 出弟,為萬善之根本,則兄弟之義,可不謂重乎。」
又
魯齋許氏曰:「兄弟同受父母,一氣所生,骨肉之至親 者也。今人不明理義,悖逆天性,生雖同胞,情同吳越, 居雖同室,跡如路人,以至計分毫之利而棄絕至恩, 信妻子之言而結為死怨,豈知兄弟之義哉!」
文獻通考
編輯《兄弟昭穆廟制》
編輯
天子宗廟之制,見於《經》傳甚明。歷代諸儒因《經》《傳》所 載而推明之,其說亦甚備。然終不能依古制立廟者, 其說有二:一則太祖之議難決,二則昭穆之位太拘。 蓋諸儒言廟制者,莫詳明於晦庵之說。其大概謂「太 祖在北,左昭右穆,以次而南。太祖百世不遷以下六 廟,親盡則毀而遞遷,昭常為昭,穆常為穆。祔昭則群 昭皆動而穆不移;祔穆則群穆皆移而昭不動。」且引 《書》「穆考文王」,《詩》「率見昭考」,及《左傳》「文之昭也,武之穆 也」以為證。蓋文為穆則文之孫及元孫皆穆,其子與 曾孫皆昭也;武為昭則武之孫及元孫皆昭,其子與 曾孫皆穆也。既創此六廟之後,其新陟王之升祔者, 昭入於昭,穆入於穆,截然不可紊,此立廟之制也。然 愚以為此制也,必繼世以有天下者,皆父死子立而 後可,若兄終弟及,則其序紊矣。姑以晦庵之圖考之, 其圖自武王至於幽王,皆定六廟、三昭三穆之位,然 自懿王之前皆父傳之子,則其序未嘗紊也。懿王崩, 孝王以共王之弟、懿王之叔,繼懿王而立,故晦庵《廟 圖》宣王之世則以穆、「懿、夷為昭,共、孝、厲為穆。」夫穆王 於世次昭也;共王為穆王之子,於世次穆也;懿王為 穆王孫,則繼穆而為昭也。孝王為共王之弟,而以繼 共王為穆,雖於世次不紊,然以弟而據,孫之廟矣。至 夷王為懿王之子,世次當穆,而圖反居昭;厲王為夷 王之子,世次當昭,而圖反居穆。則一孝王立,而夷、厲 之昭穆遂至於易位。於是晦庵亦無以處此,不過即 其繼立先後以為昭穆,不能自守其初說矣。又況先 王之世,三昭三穆為六代,則所祀合始於昭王。今因 孝王廁其間,而其第六世祖昭王雖未當祧,而已在 三昭三穆之外,則雖名為六廟,而所祀止於五世矣。 然此所言者,昭穆祧遷之紊亂,不過一代而已。前乎 周者為商,商武丁之時,所謂六廟者,祖丁、南庚、陽甲、 盤庚、小辛、小乙是也。然南庚者,祖丁兄子,陽甲、盤庚、 小辛、小乙又皆祖丁子也。姑以祖丁為昭言之,則南 庚至小乙皆祖丁子屬,俱當為穆,是一昭五穆,而武 丁所祀,上不及曾祖,未當祧而祧者四世矣。後乎周 者為唐,唐懿宗之時,所謂六廟者,憲宗、穆宗、敬宗、文 宗、武宗、宣宗是也。然穆宗、宣宗皆憲宗之子,敬宗、文 宗、武宗又皆穆宗之子,姑以憲宗為昭言之,則穆、宣 為穆,敬、文、武為昭,是四昭二穆,而懿宗所祀,上不及 高祖,未當祧而祧者三世矣。蓋至此則不特昭穆之 位偏枯,而祧遷之法亦復紊亂。若必欲祀及六世,則 武丁之時,除太祖之外,必創十廟;懿宗之時,除太祖 之外,必創九廟而後可。且繼世嗣位者,既不能必其 為弟、為子,而創立宗廟之時,亦安能預定後王之入 廟者,或穆多昭少,如殷之時;或昭多穆少,如唐之時 哉?則立廟之制,必合於將升祔時,旋行營創,屬乎昭 者,於太祖廟之左建之;屬乎穆者,於太祖廟之右建 之,方為合宜可行。又必如晦庵之說,外為都宮,內則 各有廟、有寢、有門、有垣,則其制甚大,且必在國中門 之左,則其地亦有限。昭穆之位既已截然,則武丁之 時雖五穆而不可侵昭之地,而昭之地多虛;懿宗之 時雖四昭,亦不可居穆之位,而穆之位半闕。易世之 後,又不知其為昭為穆者何如,「而已創之廟,其世代 之近者既未可祧遷,其昭穆之不順者又不可升附, 則必須逐代施行,位置營建而後可。而其地又拘於 中門之內、太祖廟之左右,創造煩擾,非所以寧神明, 對偶偏枯又無以聳觀視,似反不如漢代之每帝建 廟各在一所,東都以來之同堂異室共為一廟之混 成也。」愚故曰:「七廟之制,諸儒皆能言之,而歷代俱不 能如其制而建造者,以昭穆之位太拘故也。」
《兄弟入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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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宗廟始建,舊儀多闕,或以惠、懷二帝應各為世,則 潁川世數過七,宜在迭毀。」事下太常賀循議,以為:「《禮》, 兄弟不相為後,不得以承代為世。殷之盤庚不序陽 甲,漢之光武不繼成帝,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繼之著 義也。惠帝無後,懷帝承統;弟不後兄,則懷帝自上繼世祖,不繼惠帝,當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議者以聖」 德沖遠,未便改舊。諸如此禮,通所未論。是以惠帝尚 在太廟,而懷帝復入,數則盈八。盈八之理,由惠帝不 出,非上祖宜遷也。下世既升,上世乃遷,遷毀對代,不 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毀二世者也。惠懷二帝, 俱繼世祖,兄弟旁親,同為一世,而上毀為一世。今以 惠帝之崩,已毀豫章,懷帝之入,復毀潁川,如此則一 世再遷,祖位橫析,求之古義,未見此例。惠帝宜出,尚 未輕論,況可輕毀一祖,而無義例乎?潁川既無可毀 之理,則見神之數,居然自八,此蓋有由而然,非謂數 之常也。既有八神,則不得不於七室之外,權安一位 也。至尊於惠、懷,俱是兄弟,自上後世祖,不繼二帝,則 二帝之神,行應別出,「不為廟中恆有八室也。」又武帝 初成太廟時,正神止七,而楊元後之神,亦權立一室。 永熙元年,告世祖諡,於太廟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 拘於七之舊例也。又議者以景帝俱已在廟,則惠懷 一例,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義著祖宗,百世不毀, 故所以特在本廟。且亦世代尚近,數得相容,安神而 已,無「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滿,終應別廟也。以今方 之,既輕重義異,又七廟七世之親,昭穆父子位也。若 當兄弟旁滿,輒毀上祖,則祖位空懸,世數不足,何取 於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然後成七哉!今七廟之義, 出於王氏。從禰以上至於高祖,親廟四世,高祖以上 復有五世、六世無服之祖,故為三昭三穆」,並太祖而 七也。故世祖定《郊廟禮》,京兆、潁川,曾高之親,豫章五 世,征西六世,以應此義。今至尊繼統,亦宜有五六世 之祖,豫章六世,潁川五世,俱不應毀。今既雲豫章先 毀,又當重毀潁川,此為廟中之親,惟從高祖已下,無 復高祖以上二世之祖。於王氏之義,三昭三穆,廢闕 其二,甚非宗廟之本所據「承,又違世祖祭征西、豫章 之意,於一王定禮,所闕不少。」時尚書僕射刁協與循 異議,竟從循議焉。朝廷疑滯,皆諮之於循,循輒依《經 禮》而對,為當世儒宗。
《為兄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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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敞曰:「《禮》,天子之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諸侯二 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所謂昭者父道也;所謂穆者子 道也。天子諸侯未必皆身有子,故或取於兄弟之子 以為嗣,親同則取其賢者,賢同則取其長者,長同則 卜其吉者,非兄弟之子則弗取。故不以諸兄為嗣,兄 亦尊也;不以諸弟為嗣,弟己之倫也。此古者七廟五」 廟之序,所以昭穆不相越,迭毀不相害也。至乎後世, 國家多事,或傳之諸兄,或傳之諸弟,蓋有不得已焉, 則禮散久矣。然既已受國家天下,則所傳者雖非子, 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之道也。以天 下國家為重矣。《春秋》僖公實閔公之兄,閔公遭弒,僖 不書即位,明臣子一體也。公孫嬰齊卒,《春秋》謂之「仲 嬰齊」,以謂為人後者為之子,當不從子例,不得復顧 兄弟之親,稱公孫也。《春秋》之義,有常有變。夫取後者 不得取兄弟,此常也。既已不可及取兄弟矣,則正其 禮,使從子例,此變也。故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 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之子,所謂常用於常,變用 於變者也。以其子名,則僖公不得不以閔公為昭,歸 父不得不以嬰齊為穆。既正其昭穆,則迭毀之次,不 得不以一代一也。而儒者或疑禮無後兄弟之文,遂 以《春秋》書仲嬰齊為不與子為父孫,非也。子為父孫, 誠非禮之正,有不得已者。《春秋》正其為臣子,一體而 已。故實公孫嬰齊而謂之仲嬰齊。若《春秋》本不聽其 為後者,則當書曰「公孫嬰齊卒。」學者問之曰:「此仲嬰 齊曷為謂之公孫嬰齊?不與為兄後也。」乃可矣。夫《春 秋》家猶重之,況國乎?國爾猶重之,況天下乎?故凡繼 其君,雖兄弟必使子之;繼其大宗,雖兄弟必使子之。 如繼其君,繼其大宗而不使子,是教不子而輕其所 託也。此文公所以受逆祀之貶也。然《春秋》固為衰世 法,非太平正禮也,太平之世,未嘗有也。漢時定迭毀 之禮,丞相元成、丞相衡引昭、宣兩帝並為昭,獨以孫 為「昭」,而不知禮無兩昭,使昭帝之天下無所傳,宣帝 之天下無所受,失禮意矣。又惠帝、文帝皆高祖子,惠 帝親受之,高祖、文帝則受之。惠帝雖皆兄弟,此與閔 公、僖公何異哉?存當以臣子敘之,死當以昭穆正之。 而漢世議者,推文帝使上繼高祖,而惠帝親受高祖 天下者,反不與昭穆之正。至於光武,當繼平帝,又自 以世次為元帝之子,上繼元帝而為元帝後,皆悖經 違禮而不可傳者也。自漢世以來,其議尤眾,皆曰:「兄 弟不相為後,不當以昭穆格之」,妄也。若不以昭穆格 之,則天下受之誰乎?凡人君以兄弟為後者,必非有 子者也,引而為嗣,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 之故,不繼所受國,而繼先君,則是所受國者竟莫有 嗣之者也,不可一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 治之,志生悖死,不可二矣。己實受之後君,不受之先 君,今當自繼先君者,不唯棄後君命己之命,又「當廢 先君命兄之命,不可三矣。天下國家則歸之己,而父子之禮則恥不為,不可四矣。」徐邈曰:「若兄弟昭穆者, 設兄弟六人為君,至其後世當祀不及祖禰,此又妄 之甚者。禮有所極,義有所繼,為之後者為之子,所以 正授受,重祖統也。兄弟六人相代為君,亦六代祀祖 禰矣。假令非兄弟相代,其祖亦」當遷矣,不得故存也。 即如此言,使有兄弟六人為君,各自稱昭,是有十三 廟也。又其最後一君,當上繼先君,而五君終為無後 也,豈其所以傳重授國之意乎?《禮》:為人後者降其私 親,設兄弟六君,故當各自為嗣,義不可曲顧其親,何 謂祀不及祖禰哉?凡言禮者,惡其諂時君之意,苟曰 益廣宗廟,大孝之本,而不詳授受之道。《春秋》之義,使 當傳國者不忍以國與其宗,曰「非吾子也。」當受國者 又不肯以臣子之禮事其君,曰「非吾父也。」至令宗廟 猥眾,昭穆駢積,而鬼有不嗣者,推生嗣死,獨可悖哉! 獨可悖哉!
袁氏世範
編輯《睦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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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 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 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 讎。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 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 衣服之外,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 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 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兄弟子姪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 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 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無他,心不能平,遂起爭端, 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 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 果實之屬直不數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姪同居,長者或恃其長,凌轢卑幼,專用其財, 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 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 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 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 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姪,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 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卹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 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 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 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 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家財產,不因於 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 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 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 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 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 給証佐,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 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 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 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姪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 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 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 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 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 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 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運於家,久而止取其本 者。其家富厚,均及弟兄子姪,綿綿不絕,此善處之心 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 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 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 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詳鋻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慮為乙擾,十數年間或甲破壞 而乙乃增進。或甲亡,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甲所擾, 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執贖,則將所分 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己分 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反為應分人執 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均分而無兄弟 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 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 者。有以兄弟累眾,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 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 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 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 子姪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 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 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 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 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子姪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 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 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 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藉, 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禮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 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 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人有數子,無所不愛,而於兄弟則相視如仇讎。往往 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 兄弟即父之諸子,己之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於兄 弟不和,則我之諸子更相視傚,能禁其不乖戾否?子 不禮於伯叔父,則不孝於父,亦其漸也。故欲吾之諸 子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於己, 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明曹端夜行燭
編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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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曰:「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蓋兄弟本一氣而分形,乃 同胞共乳。是則舉世之人,豈有如兄弟之至親哉?今 人多昵妻子之愛,忘兄弟之親,小則鬩牆鬥狠,大則 分門割戶。側目相視,如讎如敵;切齒相恨,如狼如虎。 傷一氣之和,為眾人之恥。惟我家嚴深,惡於此端。請 略述古人明兄弟之親,破流俗之惑者,以為垂訓之 助雲。
端嘗於兄弟聚會之時,從容言曰:「兄弟,天合者也;夫 妻,人合者也。今人有兄弟分居,未聞有夫婦分居者 焉,是則疏天合而親人合者也」,豈非惑之甚哉!然其 妻果有貞靜專一之德,生則同室,死則同穴,猶與兄 弟有輕重親疏之不同,況無禮無義、不貞不節之婦, 夫死而又適他人,不惟玷己之身,又且辱夫之行,有 識君子,何若與兄與弟相親相愛,以篤吾天合之好。 生則同樂於一門之內,死則同樂於一墳之中,豈不 美乎?況人之生死離合,朝不慮夕。古人言:「人活一世 七十稀」,且以七十為期。除幼小無知及疾病違離外, 兄弟齊會同歡,不能以十年,況未及七十而死者乎? 「且家嚴兄弟四人,今只有一人在,咱兄弟六人。明年 今日。未知誰在。」因作詩以諷之。辭雖鄙野。心則真誠。 念之哉。
范弘嗣做人鏡
編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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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乃一體而兩分,比之手足,誼至重也。概觀人間, 成人無兄弟,孩提有兄弟,何也?孩提笑樂,遊戲追隨, 其情景逼真,而成人之後,則私心起而骨肉間也。「壯 歲無兄弟,暮年有兄弟」,何也?暮年情愴於相見之日, 短且近死之心,真意時露,悔悟還生,而壯歲徒以意 氣搆也。富貴無兄弟,窮簷有兄弟,何也?富貴家分門 「戶而居」,勢相隔也,讒易入也。窮簷寒臘一罏食寢同 甘,出入共勞逸,懽洽最親矣。
日知錄
編輯《兄弟不相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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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之世,兄終弟及,故十六世而有二十八王。如仲丁、 外壬、河亶甲兄弟三王,陽甲、盤庚、小辛、小乙兄弟四 王。未知其廟制何如。《商書》言七世之廟,賀循謂殷世 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唐書禮樂志》: 「自憲宗、穆宗、敬宗、文宗四世祔廟,睿、元、肅代以次遷。 至武宗崩,德宗以次當遷,而於世次為高祖。」禮官始 覺其非,以謂兄弟不相為後,不得為昭穆,乃議復祔 代宗。而議者言已祧之主不得復入太廟。禮官曰:「昔 晉元明之世,已遷豫章、潁川,後皆復祔,此故事也。」議 者又言廟室有定數,而無後之主,當置別廟。禮官曰: 「晉武帝時,景、文同廟,廟雖六代,其實七主。至元帝、明 帝,廟皆十室,故賀循曰:『廟以容主為限,而無常數也』。」 於是復祔代宗,而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 何休解《公羊傳》文公二年躋僖公,謂惠公與莊公當 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當同北面西上。據《大祫》如 此,則廟中昭穆之序,亦從之而不易矣。
鄞萬斯大本之立說,謂「廟制當一準《王制》之言。太祖 而下,其為父死子繼之常也,則一廟一主,三昭三穆 而不得少;其為兄弟相繼之變也,則同廟異室,亦三 昭三穆而不得多。觀《考工記》匠人營國所載世室明 堂皆五室,則知同廟異室,古人或已有通其變者,正 不可指為後人之臆見也。《記》曰:『協諸義而協』,則禮雖 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然則賀循之論可為後王 之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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