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16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六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十六卷目錄

 樂律總部彙考十六

  宋二仁宗天聖四則 明道二則 景祐四則 康定一則 慶曆一則 皇祐四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三則

樂律典第十六卷

樂律總部彙考十六

編輯

宋二

編輯

仁宗天聖二年禫除初用樂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二年八月丙辰朔,宴崇德殿, 初用樂之半。 按《禮志》,仁宗天聖二年既禫除,百官 五表請聽樂,而秋燕用樂之半,詔輔臣曰:「昨日宴宮 中,朕數四上勉皇太后聽樂。」王欽若以聞太后,太后 曰:「自先帝棄天下,吾終身不聽樂,皇帝再三為請,其 可重違乎?」

天聖五年,以孫奭言,正郊廟之舞,後作《甘露》《瑞木》《嘉 禾》之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一月辛亥,朝饗景靈宮。壬 子,饗太廟,癸丑,祀天地於圜丘。 按《樂志》:「五年十月, 翰林侍講學士孫奭言,郊廟二舞失序,願下有司考 議。」於是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議曰:「周人奏《清廟》以 祀文王,執競以祀武王,漢高帝、文帝亦各有舞。至唐 有事太廟,每室樂歌異名。蓋帝王功德既殊,舞亦隨 變。屬者。有司不詳舊制,奠獻止豋歌而樂舞不作,其 失明甚。請如舊制,宗廟酌獻復用文舞,皇帝還版位, 文舞退,武舞入。亞獻酌醴已,武舞作,至三獻已奠還 位則止。」蓋廟室各頌功德,故文舞迎神後各奏逐室 之舞。郊祀則降神奏《高安》之曲,文舞已作。及皇帝酌 獻,惟豋歌奏《禧安》之樂,而縣樂舞綴不作,亞獻、終獻 仍用武舞。詔從之。是時,仁宗始大朝會,群臣上壽,作 《甘露》《瑞木》《嘉禾》之曲。 又仁宗洞曉音律,每禁中度 曲,以賜教坊,或命教坊使撰進,凡五十四曲,朝廷多 用之。天聖中,帝嘗問輔臣以古今樂之異同,王曾對 曰:「古樂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鬼神,而聽者莫不和 悅。今樂則不然,徒娛人耳目而蕩人心志。自昔人君 流連荒亡者,莫不繇此。」帝曰:「朕於聲技,固未嘗留意, 內外宴遊,皆勉強耳。」張知白曰:「陛下盛德,外人豈知 之!願備書《時政記》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施於宴享, 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 知,至於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後能 也。今太常」樂縣,鐘磬塤箎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 干戚之制,類皆倣古。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 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 雅。」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 太常仍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 磬,處士徐復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 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製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 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 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朴,後世稍變焉。金 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簫也,後世變之 為箏;笛、匏笙也,攢之以斗;塤土也,變而為甌;革,麻料 也,擊而為鼓;木柷敔也,貫之為」板。此八音者於世甚 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宮軒為正聲,而概謂 夷部、鹵部為淫聲。殊不知大輅起於椎輪,龍艘生於 落葉,其變則然也。古者食以俎豆,後世易以杯盂簟 席以為安,後世更以榻案。使聖人復生,不能舍杯盂 榻案而復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此哉?孔 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 爾。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惉懘靡曼,而 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 淫聲哉?

按《會要》,「天聖四年撰。《元日御殿》樂章三曲。五年正月 上皇太后壽於會慶殿。」

按《玉海》:天聖五年十月壬午,判太常禮院孫奭言:「郊 廟用樂,未應古制。皇帝酌獻不作文舞,亞獻不作武 舞,但奏登歌之曲,蓋有司失講求。」詔兩制及禮官詳 定。乙未,翰林承旨劉子儀言:「奉詔詳定孫奭所言,郊 廟樂舞之制,國初、咸平以前舊儀,僖祖室奠爵,《大善》 之舞作,以次奏本室之舞。今請宮架奏逐室曲作文」 舞。「舊儀,皇帝還版位,文舞退,武舞入。近制,引亞獻始 進武舞。今請如舊儀,郊祀之舞,迎神奏文,其亞獻、三 獻武舞,請如正禮及舊儀,昭應景靈宮如郊祀之儀, 降神至出廟門,宮架樂作,升降殿壇,至徹豆饌,登歌 樂作。」從之。

天聖八年,召群臣觀瑞穀,作《觀稼樂》。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八月「丁亥,詔近臣宗室觀瑞穀於元真殿,遂宴蕊珠殿。」

按《玉海》。八年八月六日。「召輔臣兩制以上。宗室駙馬 都尉元真殿觀瑞穀。賜宴於蕊珠殿。宰臣以下賦詩。 教坊作觀稼樂。酒九行罷。」

天聖九年四月乙巳,閱《大樂》。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九年四月,上御承明殿閱大樂,賜樂工錢帛 有差。先是,太常寺以景德中躬案大樂,其後頗多增 製,故請臨觀焉。」

明道元年作玉芝壽星奇木連理之曲厚德無疆四海會同之舞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十一月己卯,冬至,率百 官賀皇太后於文德殿,御大安殿受朝。 按《樂志》,明 道初,章獻皇太后御前殿,見群臣,作《玉芝壽星》、「《奇木 連理》之曲,《厚德無疆》」、「《四海會同》之舞。」

按《玉海》:天聖九年四月丁酉,詔太常寺皇太后御殿 樂章,「升坐曰《聖安之曲》」,公卿入門及酒行曰「《禮安》,上 壽曰《福安》之曲,初舉酒曰《玉芝》之曲,作《厚德無疆》之 舞。兩舉酒曰《壽星之曲》,作《四海會同》之舞。三舉酒曰 《奇木連理之曲》。」初命翰林學士孫奭撰曲名,資政殿 學士晏殊撰樂章,至是用之。

明道 年,耕籍田,祀南郊、享太廟,皆親製樂章。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丁未,祀先農於東郊,躬 耕籍田。」 按《樂志》,明道初,章獻皇太后御前殿,見群 臣,作《玉芝》《壽星》《奇木連理》之曲。明年,太后躬謝宗廟, 帝耕籍田、享先農,率有樂歌。其後親祀南郊、享太廟、 奉慈廟、大享明堂、祫享,帝皆親製降神、送神、奠幣、瓚 祼、酌獻樂章。餘詔諸臣為之。至於常祀郊廟、社稷諸 祠。亦多親製。

景祐元年作郊廟樂曲並詔直史館宋祁等考按律準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冬十月「乙亥,作郊廟《景 安》《興安》《祐安》之曲。十一月癸丑,作《大安》之曲,以饗聖 祖。」 按《樂志》,元年八月,「判太常寺燕肅等上言,太樂 制器,歲久,金石不調。願以周王朴所造律準,考按修 治,並閱樂工,罷其不能者。乃命直史館宋祁、內侍李 隨同肅等典其事,又命集賢校理李照豫焉。」於是帝 御觀文殿,取《律準》閱視,親篆之,以屬太常。

景祐二年,御延福宮,觀大樂,並詔馮元等討論《樂理》, 為一代之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戊午,御延福宮,觀大樂。 四月庚午,詔天下有知樂者,所在薦聞。八月甲寅,宴 紫宸殿。初用樂。九月壬寅按新樂 按《樂志》:景祐元 年,判太常寺燕肅上言,「太樂制器,歲久金石不調。願 以周王朴所造律,準考按修治。」明年二月,肅等上考 定樂器,並見工人。帝御延福宮臨閱,奏郊廟五十一 曲,因問照樂音高,命詳陳之。照言:「朴準視古樂高五 律,視教坊樂高二律。蓋五代之亂,雅樂廢壞,朴刱意 造準不合古法,用之本朝,卒無福應。又編鐘鎛磬,無 大小、輕重、厚薄、長短之差,銅錫不精,聲韻失美,大者 陵,小者抑,非中度之器也。昔軒轅氏命伶倫截竹為 律,後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鳴,而管之參差 亦如鳳翅,其樂傳之亙古不刊之法也。願聽臣依《神 瞽律》法,試鑄編鐘一虡,可使度量、權衡協和。」乃詔於 錫慶院鑄之。既成,奏御,照遂建議請改制大樂,取京 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 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制四律,別詔潞州取羊頭山秬 黍,上送於官。照乃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 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 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為《十二管定法》。乃詔內侍 鄧保信監視群工,照並引集賢校理聶冠卿為檢討 雅樂制度故實官,入內都知閻文應董其事,中書門 下總領焉。凡所改制,皆關中書門下詳定以聞。別詔 翰林侍讀學士馮元同、祁冠卿照討論樂理,為一代 之典。又詔天下有深達鐘律者,在所亟以名聞。於是 杭州鄭向言阮逸、蘇州范仲淹言胡瑗,皆通知古樂, 詔遣詣闕。其他以樂書獻者,悉上有司。五月,照言:「既 改制金石,則絲竹、匏土、革、木亦當更制,以備獻享。」奏 可。照乃鑄銅為龠,合升、斗四物,以興鐘鎛聲量之法。 龠之,率六百三十黍為黃鐘之容,合三倍於龠,升十 二倍於合,斗十倍於升。乃改造諸器,以定其法。俄又 以鎛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 斗,銘曰「樂斗。」後數月,潞州上秬黍,照等擇大黍縱累 之,檢考長短尺,成,與太府尺合法,乃定。先時,太常鐘 磬每十六枚為虡,而四清聲相承不擊。照因上言:「十 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於編縣,止留 十二中聲,去四清聲,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也。」 元等駮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 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 之箏,九弦、七弦之瑟,十六枚之鐘磬,各自取義,寧有 一之於律呂」,專為十二數者。且鐘磬八音之首,絲竹以下,受之於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春秋》號樂,總言 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此二器非可輕改。今照欲 損為十二,不得其法,稽諸古制,臣等以為不可。且聖 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鐘至夾鐘四清聲, 以附正聲之次。原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 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 物,不相凌謂之正,迭相凌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聲 重濁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不可加於尊,古今之 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何則?事為 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則 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 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 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凌犯 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其鐘磬十六,皆本周、漢諸 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臣 以為且如舊制便。」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詔曰: 「俟有知者能考四」鐘協調清濁,有司別議以聞。鐘舊 飾旋蟲,改為龍,乃遣使採泗濱浮石十餘段以為縣 磬。先是,宋祁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鞀,且 舊用諸鼓,率多陋敝。」於是敕元等詳求典故而言曰: 「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間擊之,以 代建鼓。」乾德四年,祕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 之由,且於古無文,去之便時,雖奏可,而散鼓於今仍 在。又雷鼓、靈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 樂節,而《雷鞀》《靈鞀》《路鞀》闕而未製。今既修正雅樂,謂 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擊考有聲。及創為三鞀,如 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罷四散鼓,如乾德詔書。」 奏可。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 考擊之法,而大樂所制,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 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 鼓,一工左執鞀以先引。凡圜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 三擊椎而左旋,三步則止,三者取陽數也。又載擊以 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植建鼓於 西隅,皆有左鞞右應,乾「隅,左鞞應鍾,亥之位也;中鼓 黃鐘,子之位也;右應大呂,丑之位也;艮隅,左鞞太簇, 寅之位也;中鼓夾鐘,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 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 林鐘,未之位也;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 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戌之位也。」宜隨月建,依律呂之 均擊之。後照等復以「殿庭備奏四隅,既隨月協均,顧 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詔 依《周官》舊法製焉。於是縣內始有晉鼓矣。古者鎛鐘 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後 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景德中,李宗諤領太常,總考 十二鎛鐘,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三調者, 黃鐘、太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別有《隆安》《正安》二曲,郊 廟之縣,則環而擊之。宗諤上言曰:「金部之中,鎛鐘為 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鎛工皆精習,則 遲速有倫,隨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真宗因詔黃鐘、 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至是,詔元等詢 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 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謂 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仍得併 施郊廟。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 制也。」詔從焉。隋制,內宮縣二十虡,以大磬代鎛鐘而 去建鼓。唐武后稱制改用鐘,因而莫革。及是,乃詔訪 元等曰:「大磬應何法考擊?何禮應用?」元等具言:「古者 特磬以代鎛鐘,本施內宮,遂及柔祀。隋、唐之代,繼有 因改。先皇帝東禪梁甫,西瘞汾陰,並仍舊章,陳於縣 奏。若其所用吉禮則中宮之縣,祀禮則皇地祇、神州 地祇、先蠶,今之奉慈廟、後廟皆應陳設,宮縣則三十 六虡,去四隅,建鼓如古便。若考擊之法,謂宜同於鎛 鐘。比緣詔旨,不俾循環互擊,而立依均合曲之制,則 特磬固應不出本均,與編磬相應,為樂之節也。」詔可。 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言:「宋祁所上《大樂圖 義》,其論武舞所執九器,《經禮》但舉其凡,而不著言其 用後先,故旅進輩作,而無終始之別。且鞀者所謂導 舞也,鐸者所謂通鼓也,錞者所謂和鼓也,鐃者所謂 止鼓也,相者所謂輔樂也,雅者所謂陔步也。寧有導 舞方始而參以止鼓,止鼓既搖而亂以通鐸?」臣謂:當 舞入之時,左執干,右執戚,離為八列,別使工人執旌, 最前鞀鐸以發之,錞以和之,左執相以輔之,右執《雅》 以節之。及舞之將成也,則鳴鐃以退行列,築《雅》以陔 步武,鞀鐸錞相皆「止而不作。如此,則庶協舞儀,請如 祁所論。」其冬,帝躬款奉慈廟,樂縣罷建鼓,始以磬代 鎛鐘。禮官又言:「《春秋》隱公五年,考仲子之宮,初獻六 羽。何休、范甯等咸謂不言佾者,明佾則干舞在其中, 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江左宋建平、王宏皆據以 為說,故章皇后廟獨用文舞。至唐垂拱以來,中宮之 縣既用鎛鐘,其後相承,故儀坤等廟獻武舞,備鐘石 之樂,尤為失禮。前詔議奉慈之樂,有司援舊典,已用特磬代鎛鐘,取陰教尚柔,以靜為體。今樂去大鐘,而 舞進干盾,頗戾經旨,請止用《文德》之舞。」奏可。《大樂》壎 舊以漆飾,敕令黃其色,以本土音。或奏言:「『柷舊以方 畫朮為之,外圖以時卉則可,而中設一色,非稱也。先 儒之說曰:有柄連底挏之』。鄭康成以為設椎其中撞 之。今當刱法垂久,用明製作之意有所本焉。柷之中, 東方圖以青,隱而為青龍;南方圖以赤,隱而為丹鳳; 西方圖以白,隱而為《騶虞》;北方圖以黑,隱而為靈龜; 中央圖以黃,隱而為《神螾》。撞擊之法,宜用康成之說。」 從之。又詔以新製雙鳳「管付太樂局,其制合二管,以 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照因自造葦籥、清 管、簫管、清笛、大笙、大竽、宮琴、宮瑟、大阮、大嵇凡十一 種,永備雅樂器。」詔許以大竽、大笙二種下大樂用之。 時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兩儀琴 者,施兩弦;十二弦琴者,如常琴之制而增其弦,皆以 象律呂「之數。」又敕更造十弦、九弦琴,皆令圓其首者 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帝。乃親製樂曲,以夾鐘之 宮、黃鐘之角、太簇之徵、姑洗之羽,作《景安》之曲,以祀 昊天。更以《高安》祀五帝日月,作《太安》以享景靈宮。罷 舊《真安》之曲。以黃鐘之宮、大呂之角、太簇之徵、應鐘 之羽,作《興安》以獻宗廟。罷舊《理安》之曲。《景安》《興安》惟 乘輿親行則用之。以姑洗之角、林鐘之徵、黃鐘之宮、 太簇之角、南呂之羽,作《祐安》之曲以酌獻五帝;以林 鐘之宮、太簇之角、姑洗之徵、南呂之羽作《寧安》之曲 以祭地及大社、大稷。罷舊《靖安》之曲。於時制詔有司 以太祖、太宗、真宗三聖並侑,乃以黃鐘之宮作《廣安》 之曲以奠幣,《彰安》之曲以酌獻;又詔躬謁奉慈廟章 獻皇后之室,作《達安》之曲以奠瓚,《厚安》以酌獻;章懿 皇后之室,作《報安》之曲以奠瓚,《衍安》以酌獻;皇帝入 出,作《乾安》,罷舊《隆安》之曲。常祀至日祀圜丘,太祖配, 以黃鐘之宮作《定安》以奠幣,《英安》以酌獻;孟春祀感 生帝,宣祖酌,以太簇之宮作《皇安》以奠幣,《肅安》以酌 獻;祈穀祀昊天,太祖配,作《仁安》以奠幣、《紹安》以酌獻; 孟夏雩上帝,太祖配,以仲呂之宮,作《獻安》以奠幣、《感 安》以酌獻;夏至祭皇地祇,太祖配,以蕤賓之宮,作《恭 安》以奠幣、《英安》以酌獻;季秋大饗明堂,真宗配,以無 射之宮,作《誠安》以奠幣、《德安》以酌獻;孟冬祭神州地 祇,太宗配,以應鐘之宮,作《化安》以奠幣、《韶安》以酌獻。 又造《沖安》之曲,以七均之為八十四,皆作聲譜,以授 有司,《沖安》之曲獨未施行。親製郊廟樂章二十一曲, 財成頌體,告於神明。詔宰臣呂夷簡等分造樂章,參 施群祀。又為《景祐樂髓新經》,凡六篇:第一,釋十二均; 第二,明所主事;第三,辨音樂;第四,圖律呂相生並祭 天地宗廟用律及陰陽數配;第五,「十二,管長短第六。 歷代度量衡皆本之於陰陽,配之於四時,建之於日 辰,通之於鞮竺,演之於壬式遁甲之法,以授樂府,以 考正聲,以賜群臣焉。」初,照等改造金石,所用負程凡 七百十四,攻金之工百五十三,攻木之工二百十六, 攻皮之工四十九,刮摩之工九十一,摶埴之工十六, 設色之工百八十九,起五月止九月成。金石具七縣, 至於鼓吹及十二案,悉修飾之。令冠卿等纂《景祐大 樂圖》二十篇,以載鎔金鑢石之法,歷世八音諸器異 同之狀,新舊律管之差。是月,與新樂並獻於崇政殿, 詔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豫觀焉。自董監而下至工 徒凡七百餘人,進秩賞賜各有差。其年十一月,有事 南郊,悉以新樂並聖製及諸臣樂章用之。先是,左司 諫姚仲孫言:「照所製樂多詭異,至如煉白石以為磬, 範中金以作鐘,又欲以三辰、五靈為樂器之飾。臣愚, 竊有所疑。自祖宗考正大樂,薦之郊廟,垂七十年,一 旦黜廢而用新器,臣竊以為不可。」御史曹修睦亦為 言。帝既許照制器,且欲究其術之是非,「故不聽焉。」 按《燕肅傳》:肅判太常寺兼大理寺,復知審刑,肅言:「舊 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之。歲既久,所 塗積厚,聲益不協。乃詔與李照、宋祁同按王朴律,即 劃滌考擊,合以律準,試於後苑,聲皆協。」 按《劉夔傳》: 「夔字道元,建州崇安人,進士中第,補廣德軍判官,累 遷尚書屯田員外郎,權侍御」史李照改製大樂鐘磬, 夔以為「樂之大本,與政化通,不當輕易其器。願擇博 學之士以補卿丞。凡四方妄獻說以要進者,請一切 罷之。」帝善其言。 按《聶冠卿傳》,冠卿累遷尚書工部 郎中。初,翰林侍講學士馮元修大樂,命冠卿檢閱事 蹟,又預撰《景祐廣樂記》。 按《劉敞傳》,敞直集賢院,判 尚書考功,方議定大樂,使中貴人參其間。敞諫曰:「王 事莫重於樂,今儒學滿朝,辨論有餘,而使若趙談者 參之,臣懼為袁盎笑也。」 按《宋庠傳》:庠弟祁,遷太常 博士,同知禮儀院。有司言太常舊樂數增損,其聲不 和。詔祁同按試。李照定新樂,胡瑗鑄鐘磬,祁皆典之。 預修《廣樂記》。又撰《大樂圖》二卷。

按《文獻通考》:景祐中,直舍人院劉敞請皇帝親製迎 送神樂章表:「臣聞唯孝能饗,唯聖能作。何則?升降之 節,俎豆之事,祝史所兼預者,非孝之首也;金石之奏羽籥之容,工師所勉及者,非樂之本也。故《卿雲》之歌, 待虞舜而後著;《清廟》之什,必姬旦而後顯。誠以奮至 德之光,敘敕天之命,非群下淺識所可及也。伏見陛」 下發明詔,躬孝思,將以孟冬穀旦,大祫大室。此實曠 古之上儀,奉先之懿典,焜燿千載,燕翼萬世。誠宜祓 飾厥文,揮綽厥聲,使幽部震響,蒙昏聳觀。今容官肄 儀,御瞽展器,有司之事,略皆備矣。至於樂有迎神送 神之章,所以合乎六律,播乎八風。詔告天地之間,揄 揚肹蠁之際,上當對越先烈,以稱《長發之祥;下可垂 之永年,以襲〈舊六〉》之業。茲體甚大,難以屬人。伏惟尊 號陛下,性與道合,藝由天縱,製作軼河洛,聲身中律 度。誠少留睿思,裁成能事,日月光華,金玉英潤。於以 妥安神靈,萬福來集,發揚耳目,庶尹允諧,則度越周 漢,浸尋姚姒,豈紫芝赤鴈浮誇淺近之比哉!

景祐三年,馮元等上《景祐廣樂記》。詔群臣集議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丙辰命官較太常鍾律。 三月乙未觀新定鍾律。 按《樂志》,三年七月馮元等 上新修《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詔翰林學士丁度、知 制誥胥偃、直史館高若訥、直集賢院韓琦取鄧保信 阮逸胡瑗等鐘律,詳定得失可否以聞。九月,阮逸言 「臣等所造鐘磬,皆本於馮元、宋祁,其分方定律,又出 於胡瑗《筭術》,而臣獨執《周禮》嘉量聲中黃鐘之法,及 《國語》鈞鐘絃準之制,皆抑而不用。臣前蒙召對,言王 朴律高而李照鐘下。」竊睹御製《樂髓新經歷代度量 衡》篇言「《隋書》依《漢志》黍尺制管,或不容千二百,或不 啻九寸之長。」此則明《班志》已後,歷代無有符合者。惟 蔡邕銅龠,本得於《周禮》遺範。邕自知音,所以只傳銅 龠,積成嘉量,則是聲中黃鐘,而律本定矣。謂管有大 小長短者,蓋嘉量既成,即以量聲定尺明矣。今議者 但爭《漢志》黍尺無準之法,殊不知鐘有鈞石量衡之 制。況《周禮》《國語》,姬代聖經,翻謂無憑,孰為稽古?有唐 張文收定樂,亦鑄銅甌,此「足驗周之嘉量,以聲定律 明矣。臣所以獨執《周禮》鑄嘉量者,以其方尺深尺,則 度可見也;其容一鬴,則量可見也;其重均,則衡可見 也;聲中黃鐘之宮,則律可見也。既律度量衡如此符 合,則制管歌聲,其中必矣。臣昧死欲乞將臣見鑄成 銅甌,再限半月內更鑄嘉量,以其聲中黃鐘之宮。」乃 取李照新「鐘,就加修整,務合周制。《鐘量法度》文字已 編寫次,未敢具進。」詔送度等並定以聞。十月,度等言: 「據鄧保信黍尺二,其一稱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 長,累百成尺,與蔡邕合。臣等檢詳前代造尺,皆以一 黍之廣為分,惟後魏公孫崇以一黍之長為寸法,太 常劉芳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中尉」元正 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競不能決。而 蔡邕《銅龠》,本志中亦不明言用黍長廣累尺,合鄧保 信黃鐘管內秬黍二百粒,以黍長為分,再累至尺二 條,比保信元尺一長五黍,一長七黍。又律管黃鐘龠 一枚,容秬黍千二百粒,以元尺比量,分寸略同,復將 實龠秬黍再累者校之,即又不「同。其龠合升斗,亦皆 類此。」又阮逸、胡瑗《鐘律法黍尺》,其一稱「用上黨羊頭 山秬黍中者,累廣求尺,制黃鐘之聲。」臣等以其大黍 百粒,累廣成尺,復將管內二百粒,以黍廣為分,再累 至二尺,比逸等元尺一短七黍,一短三黍。蓋逸等元 尺並用一等大黍,其實管之黍大小不均,遂致差異。 又其銅律管十「二枚,臣等據楚衍等圍九方分之法, 與逸等元尺及所實龠秬黍再累成尺者校之,又各 不同。又所製銅稱二量,亦皆類此。臣等看詳,其鐘磬 各一架,雖合典故,而黍尺一差,難以定奪。」又言:「太祖 皇帝嘗詔和峴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 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景表》舊尺,俟 天下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其阮逸、胡瑗、鄧保信並李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及阮 逸狀進《周禮度量法》,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按《律曆 志》:「道體為一,天地之元,萬物之祖也。散而為氣,則有 陰有陽;動而為數,則有奇有偶;凝而為形,則有剛有 柔;發而為聲,則有清有濁;其著見而為器,則有律有 呂,凡禮樂刑法、權衡度量,皆出於是。自周衰樂壞,而 律呂候氣之法不傳。西漢劉歆、揚雄之徒,僅存其說。 京房作準以代,律分六十聲,始於南事,終於去滅。然 聲細而難分,世不能用。歷晉及隋、唐,律法微隱。《宋史》 止載律呂大數,不獲其詳。今掇仁宗論律及諸儒言 鐘律者,記於篇,以補續」舊學之闕。仁宗著《景祐樂髓 新經》,凡六篇,述七宗二變,乃管分陰陽,剖析清濁,歸 之於本律,次及間聲,合古今之樂,參之以六壬遁甲。 其一釋十二均曰:「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後、為土、為雞 緩、為正宮調太簇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般頡、為大 石調姑洗角為辰、為天剛、為木、為嗢沒斯、為小石角; 林鐘徵」、為未、為小吉、為火、為雲漢、為黃鐘徵,南呂羽 為酉、為從魁、為水、為滴、為般涉調,應鐘變宮為亥、為 登明、為日、為密、為中管黃鐘宮,蕤賓變徵為午、為《勝 先》、為月、為莫、為應鐘徵,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夾鐘商為大衝、為高大石,仲呂角為太一、為中管小石 調,夷則徵為傳送、為大呂徵,無射羽為河魁、為《高般 涉》,黃鐘變宮為正宮調,林鐘變徵為黃鐘徵,太簇之 宮為中管高宮,姑洗商為高大石,蕤賓角為歇指角, 南呂徵為太簇徵,應鐘羽為中管《高般涉》,大呂變宮 為高宮,夷則變徵為大呂徵,夾鐘之宮為中呂宮,仲 呂商為雙調林鐘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無射徵為 夾鐘徵,黃鐘羽為中呂調,太簇變宮為中管高宮,南 呂變徵為太簇徵,姑洗之宮為中管中呂宮,蕤賓商 為中管商調,夷則角為中管林鐘角,應鐘徵為姑洗 徵;大呂羽為中管中呂調,夾鐘變宮為中呂宮,無射 變徵為夾鐘徵;仲呂之宮為道調宮,林鐘商為小石 調,南呂角為越調,黃鐘徵為中呂徵,太簇羽為平調, 姑洗變宮為中管中呂宮,應鐘變徵為姑洗徵,蕤賓 之宮為中管道調宮,夷則商為中管小石調,無射角 為中管越調,大呂徵為蕤賓徵,夾鐘羽為中管平調, 中呂變宮為道調宮,黃鐘變徵為仲呂徵,林鐘之宮 為南呂宮,南呂商為歇指調,應鐘角為大石調,太簇 徵為林鐘徵,姑洗羽為高平調,蕤賓變宮為中管道 調宮,大呂變徵為蕤賓徵,夷則之宮為仙呂,無射商 為林鐘商,黃鐘角為高大石調,夾鐘徵為夷則徵,仲 呂羽為仙呂調,林鐘變宮為南呂宮,太簇變徵為林 鐘徵,南呂之宮為中管仙呂宮,應鐘商為中管林鐘 商,大呂角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為南呂徵,蕤賓 羽為中管仙呂調,夷則變宮為仙呂宮,夾鐘變徵為 夷則徵,無射之宮為黃鐘宮,黃鐘商為越調,太簇角 為變角,仲呂徵為無射徵,林鐘羽為黃鐘羽,南呂變 宮為中管仙呂宮,姑洗變徵為南呂徵,應鐘之宮為 中管黃鐘宮,大呂商為中管越調,夾鐘角為中管雙 角,蕤賓徵為應鐘徵,夷則羽為中管黃鐘羽,無射變 宮為黃鐘宮,仲呂變徵為無射徵。一明所主事。調五 聲為五行、五事、四時、五帝、五神、五嶽、五味、五色為生 數。一、二、三、四、五,成數;六、七、八、九、十,為五藏五官及五 星。《三辯音聲》曰:「宮。聲沈厚麤大而下,為君;聲調則國 安,亂則荒而危。」合口通音謂之宮,其聲雄洪,屬平聲, 西域言婆陁力。商。聲勁凝明達上,而下歸於中,為臣; 聲調則刑法不作,威令行,亂則其宮壞。開口吐聲謂 之商,音,「將將」倉倉然,西域言「稽識」,稽識猶長聲也。角 聲長而通徹,中平而正,為民。聲調則四民安,亂則人 怨。聲出齒間謂之「角」,喔喔確確然,西域言「沙識」,猶質 直聲也。徵聲抑揚流利,從下而上歸於中,為事。聲調 則百事理,亂則事隳。齒合而脣啟謂之徵;「倚倚嚱嚱 然」,西域言「沙臘」,沙臘,和也。羽聲喓喓而遠徹,細小而 高。為物聲調則倉廩實,庶物備亂則匱竭。齒開脣聚 謂之羽;「詡雨酗芋然」,西域言「般贍」;「變宮」,西域言「侯利 箑」,猶言觓,律聲也。變徵聲,西域言「沙侯。」「加濫」,猶應聲 也。其四明律呂相生,祭天地宗廟,配律陽之數,曰太 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極也。分為七政,陽 數七,所以齊律呂,均節度,不可加減也。以育六甲。六 甲,天之使,行風雹,筴鬼神,為歲日,時有善惡,故為九 宮。」九者,陽數變化之道也。為四正卦,五行十幹,陰陽 錯綜,律呂相葉,命宮而商者應,修下而高者降,下生 隔八,上生隔六,皆圖於左。其五著十二管短長,其六 出度量「衡,辯古今尺龠。律呂真聲,本陰陽之氣,可以 感格天地,在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因聲 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矣。」初,馮元等 上新修《景祐廣樂記》,時鄧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鐘 律,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諫高若訥、韓 琦取保信、逸、瑗等鐘律,詳考得失。度等上議曰:「保信 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律管 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秬黍 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 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筭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 法。逸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鐘之 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至於律管 龠、合、升、斗、觓、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大小,而 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者,故再 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古今之 製,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累黍 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 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 《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鐘。今 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等 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為 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 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御,有與實龠之黍再「累 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 獨用。」詔悉罷之。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並保信、逸、瑗 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禮 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釐為分, 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二百 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 算,有所製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廣為 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 歷世祖襲,著之定法。然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 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物之 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制尺,非 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晉泰始十年,荀勗 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勗等以古物 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 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 武銅尺。當時以勗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 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 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 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製作,可 取則焉。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夫古 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 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 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 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世之所鑄錯刀,並大泉五 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 有兩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 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 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 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 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 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筭 數之妙,荀勗揆較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 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 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雲,「隋平陳 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 釐。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 其洛都舊物也。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 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 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 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 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 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 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影表 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 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 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 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又 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 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 錢尺二,並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詔度 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並太常新舊 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 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 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用。今被 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 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 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 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 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釐三,梁表尺比晉 前尺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 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 尺為一尺四分七釐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 尺為一尺六分二釐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 寸七釐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九。 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 分一釐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 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 五分八釐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 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釐十三。太府寺鐵尺 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 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 一尺七分一釐,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 晉前尺長二分一釐,比梁表尺短一釐。有司天監影 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 制樂所新造也。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 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庶自言:「嘗得古本 《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一黍之起, 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 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 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且 《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 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 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 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 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 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 合,棄而不用。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 《夏》舊聲也。」遂傳用之。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 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廷久 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庶所 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 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 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 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 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 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橫黍,所 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生法, 得徵音。」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今太 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謂 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 之。」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 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二變 配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舊以宮、徵、商、羽、 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 數,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 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 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又論 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 之說略矣。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 校書郎,遣之。鎮為《論》於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以不 得其真,累黍為之也。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古人 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 然也,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 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 黍之數,無不合之差。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且黃 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算法圓積 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 此古律也。《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今律方積之,則空 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故圍十分三釐八毫,而 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律體》本 不方,方積之,非也。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 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以一黍而 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黍。今議者 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徑三分,圍 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 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於尺。古今之 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若以謂工 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 製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今庶 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 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 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而廣費哉?」執政不聽。四年,鎮 又上書曰:「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宗祖之休, 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 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竊惟樂者,和 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 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 音得,而和氣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 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 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 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 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按《詩》:「誕降嘉種,維秬 維秠。」誕降者,天降之也。許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 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 官載之,以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守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 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 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黍,以 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又按先 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 積實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律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 分二釐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後 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 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圍為律,竹形本 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又按《漢書》分 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 據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 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 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謂爵 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 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 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筭者,此龠之非 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 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 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 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以為尺,則 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 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 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 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 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 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漢 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 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 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 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筭法,圓分 謂之徑圓,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 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筭之,此筭數非是,七也。又按 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 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翮斛之制,有容 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 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鳧氏 為鐘,大鐘十分具,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 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 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 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 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變,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 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 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 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 「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 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 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 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孰是? 筭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 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 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 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 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 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 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 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 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 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 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 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 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 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 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竢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 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 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 卒莫辯其是「非焉。」 按《徐復傳》:「復初遊京師,舉進士 不中,退而學《易》,遊學江淮間數年,益通天文地理諸 家之說。他日聽其鄉人林鴻範說《詩》,且言詩之所以 用於樂者,忽若有得,因以聲器求之,遂悟大樂於七 音十二律清濁次序,及鐘磬侈弇,匏竹高下制度皆 洞達。方仁宗留意於樂,詔天下求知樂者,大臣薦胡」 瑗,瑗作鐘磬,大變古法,復笑曰:「聖人寓器以聲,今不 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後瑗製作皆不效。 景祐五年,以右司諫韓琦言,悉用太常舊樂。李照所 上,勿復施用。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五年五月,「右司諫 韓琦言。臣前奉詔詳定鐘律。嘗覽《景祐廣樂記》。睹照 所造樂。不依古法。皆率己意別為律度。朝廷因而施 用。識者非之。今將親祀南郊。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 薦天地宗廟。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郊廟大禮請 復用之。」詔資政殿大學士宋綬、三司使晏殊同兩制 官詳定以聞。七月,綬等言:「李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 眾論以為無所考據,願如琦請。郊廟復用和峴所定 舊樂。鐘磬不經鐫磨者,猶存三縣奇七虡,郊廟殿庭 可以更用。」太常亦言:「舊樂宮縣用龍鳳散鼓四面,以 應樂節。李照廢而不用,止以晉鼓一面應節。舊樂建 鼓四,並鞞、應共十二面,備而不擊。李照以四隅建鼓, 與鎛鐘相應擊之。舊樂,雷鼓兩架各八面,止用一人 考擊,李照別造雷鼓,每面各用一人椎鼓,順天左旋, 三步一止,又令二人搖𩊠以應之。又所造大竽、大笙、 雙鳳管、兩儀琴、十二弦琴並行。今既復用舊樂,未審照所作樂器制度合改與否?」詔悉仍舊制,其李照所 作,勿復施用。

康定元年阮逸上鐘律制議並圖三卷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云云。

慶曆五年命再修廣樂記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慶曆五年十一月, 宋祁言先與馮元等同修樂書,照改作鐘磬,尋以不 協而廢樂書。《一廟大典》宜刪去「照樂事」一節,增未備 事蹟。辛丑,命翰學張方平、侍讀學士宋祁再修《廣樂 記》。

皇祐二年明堂禮儀使請明堂隨月用律詔出明堂樂曲及舞名並肄太常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上言阮逸所上聲譜不可用詔兩制太常集議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二年六月「己未,出新製明堂 樂八曲。丁卯,以自製黃鐘五音五曲並肄於太常。九 月丁亥,閱雅樂。己酉,朝饗景靈宮。庚戌,饗太廟。辛亥, 大饗天地於明堂。十一月丁卯,詔中書門下省兩制 及太常官詳定大樂」 按《樂志》:「二年五月,明堂禮儀 使言,明堂所用樂,皆當隨月用律。九月以無射為均, 五」天帝各用本音之樂。於是內出明堂樂曲及二舞 名:迎神曰《誠安》,皇帝升降行止曰《儀安》;昊天上帝、皇 地祇、神州地祇位奠玉幣曰《鎮安》,酌獻曰《慶安》;太祖、 太宗、真宗位奠幣曰《信安》,酌獻曰《孝安》;司徒奉俎曰 《饎安》;五帝位奠玉幣曰《鎮安》,酌獻曰《精安》,皇帝飲福 曰《胙安》,退文舞、迎武舞、亞獻、終獻皆曰《穆安》,徹豆曰 《歆安》,送神曰《誠安》,歸大次曰《憇安》,文舞曰《右文化俗》, 武舞曰《威功睿德》。又出御撰樂章《鎮安》《慶安》《信安》《孝 安》四曲,餘詔輔臣分撰。庚戌,詔御所撰樂曲名與常 祀同者更之。遂更常所用圜丘寓祭明堂《誠安》之曲 曰《宗安》,祀感生帝《慶安》之曲曰《光安》,奉慈廟《信安》之 曲曰《慈安》。六月,內出御撰《明堂樂》八曲,以君、臣、民、事、 物配屬五音,凡二十聲為一曲;用宮變、徵變者,天、地、 人、四、時為七音,凡三十聲為一曲;以子母相生,凡二 十八聲為一曲,皆黃鐘為均。又明堂月律,五十七聲 為二曲,皆無射為均;又以二十聲、二十八聲、三十聲 為三曲,亦無射為均。皆自黃鐘宮入無射。如合用四 十八或「五十七聲,即依前譜次第成曲,其徹聲自同 本律。及御撰《鼓吹警嚴曲》合宮歌,並肄於太常。」是月, 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參議阮逸所上 《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竊以律呂旋宮 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 自倍半。說者雲,半者,準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 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子聲,即清聲也。其正管長 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 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 者也。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虡 者,蓋取十二鐘當一月之辰,又加七律焉;或以三十 一為一虡者,以一均聲更加濁倍。或以十六為一虡 者,以均清、正為十四,宮、商各置一,是謂縣八用七也。 或以二十四為一虡,則清、正之聲備。故唐制以十六 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 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 四清聲,雖於《圖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實有義趣。蓋自 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宮輕而 商重。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 彊,是謂陵僭。」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自角而下, 亦循茲法。故夷則為宮,則黃鐘為角;南呂為宮,則大 呂為角;無射為宮,則黃鐘為商、太簇為角;應鐘為宮, 則大呂為商、夾鐘為角。蓋黃鐘、大呂、太簇、夾鐘正「律 俱長,並當用清聲,如此則音律相諧而無所抗,此四 清鐘可用之驗也。至他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 不當更以清聲間之。自唐末世,樂文墜缺,考擊之法 久已不傳。今若使匏、土、絲、竹諸器盡求清聲,即未見 其法。」又據《大樂》諸工所陳,自磬、簫、琴和巢笙五器,本 有清聲,塤、箎、竽、築、瑟五器,本無清「聲,五絃阮、九絃琴, 則有太宗皇帝聖制譜法,至歌工引音極唱,止及黃 鐘清聲。臣等參議,其清、正二聲,既有典據,理當施用。 自今大樂奏夷則以下四均,正律為宮之時,商、角依 次並用清聲,自餘八均,盡如常法。至於絲竹等諸器, 舊有清聲者,令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刱意 求法,且當如舊。惟歌者本用中聲,故夏禹以聲為律, 明人皆可及。若彊所不至,足累至和。請止以正聲作 歌,應合諸器,亦自是一音,別無差戾。其阮逸所上聲 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音靡曼,近於鄭聲,不可 用。」詔可。七月,御撰《明堂無射宮樂曲譜》三,皆五十七 字:五音一曲,奉俎用之;二變七律一曲,飲福用之;七 律《相生》一曲,退文舞、迎武舞及亞獻、終獻徹豆用之。 是月,上封事者言:「明堂酌獻五帝《精安》之曲,並用黃 鐘一均聲,此乃國朝常祀五時迎氣所用舊法,若於 親行大饗,即所未安。且明堂之位,木室在寅,火室在 巳,金室在申,水室在亥,蓋木、火、金水之始也;土室在西南,蓋土王之次也。既皆用五行本始所王之次,則 獻神之樂,亦當用五行《本始》月律各從其音以為曲。 其精安五曲,宜以無射之均,太簇為角,獻青帝;仲呂 為徵,獻赤帝;林鐘為宮,獻黃帝;夷則為商,獻白帝;應 鐘為羽,獻黑帝。」詔兩制官同太常議。而堯臣等言:大 饗日迫,事難猝更。詔俟過大禮,詳定以聞。九月,帝服 靴袍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館閣、臺諫官閱雅樂,自 宮架、登歌、舞佾之奏,凡九十一曲,遍作之。因出太宗 琴阮譜及御撰《明堂樂曲音譜》,並按習《大樂新錄》賜 群臣。又出新製頌塤、匏笙、洞簫,仍令登歌以八音諸 器各奏一曲。遂詔鼓吹局按警場,賜大樂、鼓吹令丞 至樂工、徒吏緡錢有差。帝既閱雅樂,謂輔臣曰:「作樂 崇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今將有事於明堂,然世鮮 知音,其令太常並加講求。」時言者以為鎛鐘、特磬,未 協音律,詔令鄧保信、阮逸、盧昭序同太常檢詳典禮, 別行鑄造。太常薦太子中舍致仕胡瑗曉音,詔同定 鐘磬制度。閏十一月,詔曰:「朕聞古者作樂,本以薦上 帝、配祖考,三五之盛,不相襲沿。然必太平,始」克明備。 周武受命,至成王時始大合樂。漢初亦沿舊樂,至武 帝時始定《泰一》《后土》樂詩。光武中興,至明帝時始改 《大予》之名。唐高祖造邦,至太宗時孝孫、文收始定鐘 律,明皇方成唐樂。是知經啟善述,禮樂重事,須三四 世聲文乃定。國初亦循用王朴、竇儼所定周樂,太祖 患其聲高,遂令和峴減一律,「真宗始議隨月轉律之 法,屢加按覈。然念《樂經》久墜,學者罕專,歷古研覃,亦 未完緒。頃雖博加訪求,終未有知聲知經可信之人。 嘗為改更,未適茲意。中書門下其集兩制及太常禮 樂官,以天地、五方、神州、日月、宗廟、社蜡祭享所用登 歌、宮縣,審定聲律是非,按古合今,調諧中和,使經久 可用,以發揚祖宗之功德,朕何憚改為。但審聲驗書, 二學鮮並,互詆胸臆,無所援據,慨然希古,靡忘於懷。」 於是中書門下集兩制、太常官,置局於祕閣,詳定大 樂王堯臣等言:天章閣待制趙師民博通今古,願同 詳定,及乞借參知政事高若訥所校十五等古尺。並 從之。 又按《志》,皇祐中,大饗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 直端門,而致齋於內,奏嚴於外,恐失靖恭之意。」詔禮 官議之,咸言:「『警場本古之鼛鼓,所謂夜戒守鼓者也。 王者師行、吉行皆用之。今乘輿宿齋,本緣祀事,則警 場亦因以警眾,非徒取觀聽之盛,恐不可廢。若以奏 嚴之音去明堂近,則請列於宣德門百步之外,俟行 禮時,罷奏一嚴,亦足以稱虔恭之意』。帝曰:既不可廢, 則祀前一夕,邇於接神,宜罷之。」 按《高若訥傳》,若訥 彊學善記,明曆學。皇祐中,詔累黍定尺,以制鐘律,爭 論連年不決。若訥以漢貨泉度一寸,依《隋書》定尺十 五種上之。 按《胡瑗傳》,瑗以經術教授吳中。景祐初, 更定雅樂,詔求知音者,范仲淹薦瑗白衣對崇政殿, 與阮逸同較鐘律,分造鐘磬各一虡,以一黍之廣為 分,以制尺,律,徑三分四釐六毫四絲,圍十分三釐九 毫三絲。又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丁度等以為非古 制,罷之。皇祐中,更鑄太常鐘磬,驛召瑗、阮逸與近臣、 太常官議於祕閣,遂典作樂事。

皇祐三年正月,詔「採磬石令諸路有藏古尺律者上 之。」又詔兩制及禮官參定樂名。冬十二月,召侍臣觀 新樂於紫宸殿。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巳。兩制、禮官上大 樂名曰《大安》。 按《樂志》:三年正月,詔徐、宿泗耀、江、鄭、 淮陽七州軍采磬石。仍令諸路轉運司訪民間有藏 古尺律者上之。二月,詔兩制及禮官參稽典制。以定 國朝大樂名。中書門下審加詳閱以聞。初,胡瑗請太 祖廟舞用干戚,太宗廟兼用干羽,真宗用羽籥,以象 三「聖功德。然議者謂國朝七廟之舞多雖不同,而干 羽並用,又廟制與古異。及瑗建言,止降詔定樂名而 已。」七月,堯臣等言:「按《太常》,天地、宗廟、四時之祀,樂章 凡八十九曲,自《景安》而下七十五章,率以安名曲,豈 特本道德政教嘉靖之美,亦緣神靈祖考安樂之故。 臣等謹上議,國朝樂宜名《大安》。」詔曰:「朕惟古先格王, 隨代之樂,亦既製作,必有稱謂,緣名以討義,繇義以 知德。蓋名者德之所載,而行遠垂久之致焉。故《韶》以 紹堯,《夏》以承舜,《濩》以救民,《武》以象伐,傳之不朽,用此 道也。國家舉墜正失,典章交備,獨斯體大,而有司莫 敢易言之。朕憫然念玆,大懼列聖之休,未能昭揭於 天下之聽。是用申敕執」事,遠求博講而考定其衷。今 禮官學士迨三有事之臣,同寅 辭以大安之議來 復,且謂:「藝祖之戡暴亂也,安天下之未安,其功大;二 宗之致太平也,安天下之既安,其德盛;洎朕之承聖 烈也,安祖宗之安,其仁厚。」祗覽所議,熟復於懷。恭惟 神德之造基,神功之戢武,章聖恢清淨之治,沖人蒙 成定之業。「雖因世之蹟各異,而靖民之道同歸。以之 播鐘球,文羽籥,用諸郊廟,告於神明,曰大且安,誠得 其正。」十二月,召兩府及侍臣觀新樂於紫宸殿,凡鎛 鐘十二,黃鐘高二尺二寸半,廣一尺二寸,鼓六,鉦四舞六,甬衡並《旋蟲》高八寸四分,遂徑一寸二分,深一 寸一釐。篆帶每面縱者四,橫者四,枚景挾、鼓與舞四 處各有九,每面共三十六,兩欒間一尺四寸,容九斗 九升五合,重一百六斤;大呂以下十一鐘,並與黃鐘 同制,而兩欒間遞減至應鐘,容九斗三升五合,而其 重加至應鐘,重一百四十八斤。並中新律。本律。特磬 十二。黃鐘、大呂股長二尺,博一尺,鼓三尺,博六寸九 分寸之六,弦三尺七寸五分;太簇以下,股長尺八寸, 傅九寸,鼓二尺七寸,博六寸,弦三尺三寸七分半,其 聲各中本律。黃鐘厚二寸一分,大呂以下遞加其厚, 至應鐘厚三寸五分。詔以其圖送中書。議者以為《周 禮》「大鐘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 間,以其一為之厚。」則是大鐘宜厚,小鐘宜薄。今大鐘 重一百六斤,小鍾乃重一百四十八斤,則小鐘厚非 也。又「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博為一,股為二,鼓為 三。三分其股博,去其一以為股博;三分其鼓博,以其 一為之厚。」今磬無博厚無長短,亦非也。

按《玉海》,皇祐三年三月甲午,詔令兩制及禮官參稽 典制,定國朝大樂名。先是二月二十一詔曰:「朕聞至 樂之大,統和天人,奮雷先聞,萬物蠢若聖人觀象於 豫,以崇薦配。百代之興,咸有製作。眇觀載籍,旁採緯 諜,詠功象德,率著號崇。顓嚳題根英之文,陶虞紀明 紹之羙。三王殊憲,稱謂炳焉。降及後世,鮮克遵尚。唯 東漢命以大予《開元》,自雲唐樂,雖摭古未遠,而雅於 言道,希風咸、夏,朕所慕焉。故前詔執事,訪圖博議,將 以立度出均,考音正律,權衡審量,修器協舞,以定本 朝之述作,用章祖考之謨烈。夫名生於義,義出乎實, 名正言順,然後事成而禮樂興焉。庶幾光輝,永𢌿來 裔。其令兩制及禮官參稽典制,議定《國朝大樂》名。中 書門下審加詳閱,稱朕意焉。」

皇祐四年,房庶上《律呂旋相圖》。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十二月壬辰,觀新樂。」

按《玉海》,「四年二月庚寅,益州進士試校書郎房庶上 《律呂旋相圖》。而胡瑗、阮逸制樂已有定議。止以圖送 詳定所。」

皇祐五年夏四月,詔群臣議大樂。九月,御崇政殿,召 近臣觀新樂。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夏四月甲午,命劉沆、梁適監 議大樂。六月乙亥,御紫宸殿按大安樂,觀宗廟祭器。 九月乙酉,觀新樂。 按《樂志》,五年四月,命參知政事 劉沆、梁適監議大樂。是月,知制誥王洙奏「黃鐘為宮 最尊者,但聲有尊卑耳,不必在其形體也。」言鐘磬依 律數為大小之制者,經典無正文,惟鄭康成立意言 之,亦自雲假設之法。孔穎達作《疏》,因而述之。據歷代 史籍,亦無鐘磬依數大小之說。其康成、穎達等,即非 身曾製作樂器。至如言磬前長三律,二尺七寸,後長 二律,一尺八寸,是磬有大小者。據此以黃鐘為律。臣 曾依此法造黃鐘特磬者,正得林鐘律聲。若隨律長 短為鐘大小之制,則黃鐘長二尺二寸「半,減至應鐘, 則形制大小比黃鐘才四分之一。又九月、十月以無 射、應鐘為宮,即黃鐘、大呂反為商聲,宮小而商大,是 君弱臣彊之象。今參酌其鎛鐘、特磬制度,欲且各依 律數,筭定長短、大小、容受之數,仍以皇祐中黍尺為 法,鑄大呂、應鐘鐘磬各一,即見形制、聲韻所歸。」奏可。 五月,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詔詳定大樂,比臣 至局,鐘磬已成。竊緣律有長短,磬有大小。黃鐘九寸 最長,其氣陽,其象上,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蓋君 德之象,不可並也。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 為異。臣等亦嘗詢逸、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 諧,故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是月,知諫院李兌言:「曩者紫宸殿閱太常新樂,議者 以鐘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復詔近臣詳定。 竊聞崇文院聚議,而王拱辰欲更前史之義,王洙不 從,議論喧嘖。夫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豈可 輕議?西漢去聖尚近,有制氏世典大樂,但能紀其鏗 鏘,而不能言其義,況今又千餘年,而欲求三代之音, 不亦難乎!且阮逸罪廢之人,安能通聖明述作之義, 務為異說,欲規恩賞。朝廷制樂數年,當國財匱乏之 時,煩費甚廣,器既成矣,又欲改為,雖命兩府大臣監 議,然未能裁定其當。請以新成鐘磬與祖宗舊樂參 校其聲,但取諧和近雅者合用之。」六月,帝御紫宸殿, 奏太常新定《大安》之樂,召輔臣至省府、館閣預觀焉, 賜詳定官器幣有差。八月,詔:「南郊姑用舊樂,其新定 《大安》之樂,常祀及朝會用之。」翰林學士胡宿上言:「自 古無並用二樂之理。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 並用。且新樂未施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 配祖考之意。」帝以為然。九月,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 臺諫、省、府推、判官,觀新樂,並新作晉鼓。乃以瑗為大 理寺正,逸復尚書屯田員外郎,保信領滎州防禦使, 入內東頭供奉官,賈宣吉為內殿承制,並以制鐘律 成,特遷之。 按《李兌傳》,兌為殿中侍御史,太常新樂成,王拱辰以為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律,與古異。胡 瑗及阮逸亦言聲不能諧,詔近臣集議,久而不決。兌 言:「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詎容輕議。願參新 舊,但取諧和近雅者,合而用之。」 按《胡宿傳》,宿兼通 五行災異之學,及言皇祐新樂與舊樂難並用,皆如 其言。 按《王洙傳》,洙除史館修撰,遷知制誥,詔諸儒 定雅樂,久未決。洙與胡瑗更造鐘磬,而無形制容受 之別。皇祐五年,有事於南郊,勸上用新樂,既而議者 多非之,卒不復用。

按《玉海》,仁宗嘗曰:「鐘磬之音未合古法,其集兩制太 常與知音者攷定其當。」既而議者各矜所習,久而不 決。上乃命各為鐘律以獻。又新作晉鼓、三牲鼎、鸞刀, 以補禮器之缺。御崇政殿,召輔臣、諫官、宗室、御史、省 府推判臨視之。時皇祐五年九月十九日乙酉也。 按《文獻通考》:四年,知制誥王洙等獻新樂,議者以為 鐘磬皆不合古,遂復命近臣詳定,仍命參政劉沆、梁 適監議。而當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作 鐘律以獻。五年九月,親臨視之,遷胡瑗、阮逸等官。而 議者謂「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黃鐘。 至隋,用累黍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 古樂,遂用之。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聲」猶不失於古。 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 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然太 常樂比唐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上雖勤勞 製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以尺生律也。其後詔 名《大安》,帝御紫宸殿,奏太常新定《大安之樂》。八月,詔: 「南郊始用舊樂,其新定」《大安》之樂,常祀及朝會用

至和元年御製太廟樂章肄於太常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十一月甲子,出太廟禘 祫時饗及溫成皇后樂章,肄於太常。 按《樂志》:元年, 言者多以陰陽不和,由大樂未定。帝曰:「樂之不合於 古久矣。水旱之來,繫時政得失,豈特樂所召哉?」二年, 潭州上瀏陽縣所得古鐘送太常。初,李照斥王朴樂 音高,乃作新樂,下其聲。太常歌工病其太濁,歌不成 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清,歌乃協然。照卒莫 之辨。又朴所制編鐘皆側垂,照、瑗皆非之。及照將鑄 鐘,給銅於鑄瀉務得古編鐘一,工人不敢毀,乃藏於 太常。鐘不知何代所作,其銘云:「粵朕皇祖寶龢鐘,粵 斯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叩其聲,與朴鐘《夷則》清聲 合,而其形側垂。瑗後改鑄,正其鈕,使下垂,叩之弇鬱 而不揚;無射鐘又長角而震掉,聲不和。著作佐郎劉 羲叟謂人曰:「此與周景王無射鐘無異,上將有眩惑 之疾。」

嘉祐元年御製恭謝樂章詔用舊樂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元年八月甲子,出恭謝樂章, 肄於太常。九月辛卯,恭謝天地於大慶殿。 按《樂志》: 元年,帝御大慶殿受朝。前一夕,殿庭設仗衛既具。而 大雨雪。至壓宮架折。帝於禁中跣而告天。遂暴感風 眩。人以羲叟之言為驗。八月,御製恭謝樂章。是月,詔 恭謝用舊樂。 又按志:「元年,鈞容直係籍三百八十 三人。」六年,增置四百三十四人。詔以為額,闕即補之。 七年,詔隸班及二十四年年五十以上者,聽補軍職, 隸軍頭司。其樂,舊奏十六調,凡三十六大曲,鼓、笛二 十一曲並他曲甚眾。嘉祐二年,監領內侍言:「鈞容直 與教坊樂並奏,聲不諧。」詔罷鈞容舊十六調,取教坊 十七調肄習之。雖間有損益,然其大曲《曲破,並急慢 諸曲,與教坊頗同矣。

按《玉海》。嘉祐元年。范鎮言。「自用新樂以來。眾異並至。 乞且用舊樂。以俟異時製作。」丁丑。詔太常恭謝用舊 樂。

嘉祐四年,御製祫享樂舞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四年九月,御製祫 享樂舞名:僖祖奏《大基》,順祖奏《大祚》,翼祖奏《大熙》,宣 祖奏《大光》,太祖奏《大統》,太宗奏《大昌》,真宗奏《大治》,孝 惠皇后奏《淑安》,孝章皇后奏《靜安》,淑德皇后奏《柔安》, 章懷皇后奏《和安》,迎神、送神奏《懷安》,皇帝升降奏《肅 安》,奠瓚奏《顧安》,奉俎、徹豆奏《充安》,飲福奏《僖安》,亞獻、 終」獻奏《祐安》,退文舞、迎武舞奏《顯安》,皇帝歸大次,奏 《定安》,登樓禮成,奏《聖安》,駕回奏《采茨》,文舞曰《化成治 定》,武舞曰《崇功昭德》。帝自製迎神、送神樂章,詔宰臣 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詞十八。

嘉祐七年,御製《明堂迎神樂章》。又以禮官議,堂上始 置柷敔,大祠與國忌同日,皆不去樂。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八月乙亥朔,出明堂樂章,肄 於太常。九月己酉,朝饗景靈宮;庚戌,饗太廟,辛亥,太 饗明堂。」 按《樂志》:七年八月,御製明堂迎神樂章,皆 肄於太常。翰林學士王珪言,「昔之作樂,以五聲播於 八音,調和諧合,而與治道通。先王用於天地宗廟社 稷,事於山川鬼神,使鳥獸盡感,況於人乎!」然則樂雖 盛「而音虧,未知其所以為樂也。今郊廟升歌之樂,有 金、石、絲竹、匏土革而無木音。夫所謂柷敔者,聖人用以著樂之始終,顧豈容有缺耶!且樂莫隆於《韶》,《書》曰 『戞擊』,是柷敔之用。既雲下而擊鞀,知鳴球與柷敔之 在堂,故《傳》曰:『堂上堂下,各有柷敔也。今陛下躬祠明 堂,宜詔有司考樂之失,而合八音之和』。」於是下禮官 議,而堂上始置柷敔。又祕閣校理裴煜奏:「大祠與國 忌同者,有司援舊制,禮樂備而不作。忌日必哀,志有 所至,其不有樂宜也。然樂所以降格神祇,非以適一 己之私也。謹按開元中,禮部建言,忌日享廟應用樂。 裴寬立議: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備而不奏。 中書令張說以寬議為是。宗廟如此,則天地、日月、社 稷之祠,用樂明矣。臣以為凡大祠天地、日、月、社稷與 忌日同者,伏請用樂。其在廟則如寬之議,所冀略輕 存重,不失其稱。」下其章,禮官議曰:「《傳》稱祭天以禋為 歆神之始,以血為陳饌之始;祭地以埋為歆神之始, 以血為陳饌之始;宗廟以灌為歆神之始,以腥為陳 饌之始。」然則天地宗廟皆以樂為致神之始,故曰「大 祭有三始」謂此也。天地之間,虛豁而不見其形者,陽 也。鬼神居天地之間,不可以人道接也。聲屬於陽,故 樂之音聲,號呼召於天地之間,庶幾神明聞之,因而 來格,故祭必求諸陽。商人之祭,先奏樂以求神,先求 於陽也。次灌地,求神於陰,達於淵泉也。周人「尚臭,四 時之祭,先灌地以求神,先求諸陰也。然則天地神祇、 人鬼之祀,不可去樂明矣。今七廟連室,難分廟忌之 尊卑。欲依唐制及國朝故事,廟祭與忌同日,並縣而 不作。其與別廟諸後忌同者作之。若祠天地日月、九 宮太一及蠟百神,並請作樂。社稷以下諸祠,既卑於 廟,則樂可不作。」翰林學士王珪等以為「社稷國之所 尊,其祠日與別廟諸後忌同者,伏請亦不去樂。」詔可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