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17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七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十七卷《目錄》。

 《樂律總部,彙考》十七

  宋三。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四則 元符三則

《樂律典》第十七卷。

樂律總部彙考十七 编辑

宋三 编辑

英宗治平元年太常寺奏仁宗配饗明堂歌曲 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治平元年六月,太 常寺奏仁宗配饗明堂,奠幣歌《誠安》,酌獻歌《德安》。 按《文獻通考》,仁宗廟室酌獻奏《大仁之曲》。

治平二年,禮官請郊廟二舞各用六十四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庚午,饗景靈宮;辛未, 饗太廟。壬申,有事南郊。 按《樂志》:「二年九月,禮官李 育上言,南郊、太廟,二舞郎總六十八文舞,罷舍羽籥, 執干戚,就為武舞。臣謹按舊典,文武二舞,各用八佾。 凡祀圜丘,祀宗廟,大樂,令率工人以入就位,文舞入 陳于架北,武舞立于架南。又文舞出,武舞入,有送迎 之」曲,名曰《舒和》,亦曰《同和》,凡三十一章,止用一曲,是 進退同時,行綴先定,步、武容體,各應樂節。夫至德升 聞之舞象揖讓,天下大定之舞象征伐柔毅,舒急不 侔,而所法所習亦異,不當中易也。竊惟天神皆降,地 祇皆出,八音克諧,祖考來格。天子親執珪幣,相維辟 公,嚴恭寅畏,可謂極矣。而舞者紛然縱「橫於下。進退 取舍,蹙迫如是,豈明有德、象有功之誼哉?國家三年 而躬一郊,同殿而享八室,而舞者闕如,名曰二舞,實 一舞也。大朝會所以宴臣下,而舞者備其數;郊廟所 以事天地祖考,而舞者減其半,殊未為稱。事有近而 不可邇,禮有繁而不可省,所繫者大,而有司之職不 敢廢也。伏請南郊、太廟,文武二舞各用六十四人,以 備帝王之禮樂,以明祖宗之功德。」奏可。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禮官請以英宗廟為《大英之舞》。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位,九月乙酉,祔 英宗神主於太廟,樂曰《大英之舞》。 按《樂志》:四年八 月,學士院建言,「國朝宗廟之樂,各以功德名舞。洪惟 英宗繼天遵業,欽明勤儉,不自暇逸,踐祚未幾,而恩 行威立,固已超軼百王之上。今厚陵復土,祔廟有期, 而樂名未立,亡以詔萬世。請上樂章及名廟所用舞, 曰《大英》之舞。」自後禮官、御史有所建明,而詳定朝會 及郊廟禮文官於樂節有議論,率以時考正之。

神宗熙寧元年定郊廟鼓吹曲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十一月丙戌,朝饗太廟, 丁亥,祀天地于圜丘。」 按《樂志》,熙寧中親祠南郊,曲 五奏,正宮《導引》《奉禋、降仙臺》、祠明堂,曲四奏,黃鍾宮 《導引》《合宮歌》,皆以《六州》《十二時》。永厚陵導引、警場及 神主還宮,皆四曲,虞主祔廟,奉安慈聖光獻皇后山 陵亦如之。諸后告遷升祔,上仁宗、英宗徽號,迎太一 宮神像、亦以一曲導引。率因事隨時、定所屬宮調、以 律和之

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元年冬至,親郊在亮闇內,音 樂緣事神皆不可廢。於是禮院請郊廟及景靈宮用 樂外,鹵簿鼓吹及樓前太常鈞容等樂,皆備而不作, 其警場但鳴金鉦鼓角而已。詔可。自後或有故,則廢 樂,用以為例。

熙寧九年,禮官請更宗廟樂舞之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九年,禮官以宗廟 樂節而有請者三:其一,今祠太廟,《興安》之曲,舉柷而 聲已過,舉敔而聲不止,則始終之節未明。請祠祭用 樂,一奏將終,則戞敔而聲少止,擊柷則樂復作,以盡 合止之義;其二,大樂、降神之樂,均聲未齊,長短不協, 故舞行疾徐亦不能一。請以一曲為一變,六變用六, 九變用九,則樂舞始終,莫不應節。其三,周人尚臭,蓋 先灌而後作樂。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 作樂。」 又按《志》,教坊本隸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 色長、色長、高班、大小都知。天聖五年,以內侍二人為 鈐轄。嘉祐中,詔樂工每色額止二人,教頭止三人,有 闕即填。異時或傳詔增置,詐有司論奏,使副歲閱雜 劇,把色人分三等,遇三殿應奉人闕,即以次補。諸部 應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許補廟令或鎮將。官制 行,以隸太常寺。同天節、寶慈慶壽宮生辰,皇子、公主 生,凡國之慶事,皆進歌樂詞。熙寧九年,教坊副使花 日新言:「樂聲高,歌者難繼,方響部器不中度,絲竹從 之。宜去噍殺之急,歸嘽緩之易。請下一律,改造方響, 以為樂準。絲竹悉從其聲,則音律諧協,以導中和之 氣。」詔從之。十一月,奏新樂於化成殿,帝諭近臣曰:「樂 聲第降一律,已得寬和之節矣。」增賜方響,為架三十命太常下法駕、鹵部樂,一律如教坊云。

元豐元年詔學士宋敏求等定朝會宮縣之樂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十一月「己丑,命龍圖閣 直學士宋敏求等詳定正旦御殿儀注。」 按《禮志》:「元 年宋敏求上朝會儀二篇,令式四十篇,詔頒行之。其 制,元正、冬至大朝會,大樂令展宮架之樂于橫街南, 鼓吹令分置十二案于宮架外,協律郎二人,一位殿 上西階之前楹,一位宮架西北,俱東向。及百僚客使 文」武官俱入就位。侍中版奏:「中嚴」,又奏「外辦。」宮懸撞 黃鐘之鐘,右五鐘皆應。帝御輿出,協律郎舉麾,奏《乾 安樂》,鼓吹振作。帝降輿坐,協律郎偃麾,樂止,百官、宗 室及遼使以次入,正安樂作,就位,樂止。押樂官歸本 班。起居畢,復案位。三師、親王以下及御史臺外正任 遼使太尉、中書令、門下侍郎及戶部尚書、禮部尚書、 司天監奏:「禮畢。」殿下鳴鞭,宮懸撞蕤賓之鐘,左五鐘 皆應。協律郎舉麾,宮懸奏《乾安樂》,鼓吹振作。帝降坐 御輿,入自東房,偃麾,樂止。侍郎奏解嚴,百官並退。有 司設食案。大樂令設豋歌,殿上二舞入立於架南。預 坐尚食奉御設壽尊於殿東楹少南,設坫於尊南,加 爵一。百官立班如朝賀儀。侍中版奏:「中嚴外辦。」帝御 輿出東房,樂作,帝即坐,樂止。群臣上壽。尚食奉御酌 御酒一爵,授太尉,太尉自東階侍立,舉第一爵,《和安 樂》作,飲畢,樂止。尚食奉御進酒,殿中監省酒以進,帝 舉第二爵,登歌作《甘露》之曲,飲訖,殿中監受爵,樂止。 群臣就位,各賜酒。大官令行酒,宮縣作《正安》之樂,文 舞入立宮架北,觴行一周,凡行酒訖,並大官令奏巡 周,樂止。尚食進食升階,以次置御坐前。又設群官食 訖,大官令奏食遍,大樂丞引《盛德升聞》之舞入,作三 變止,出。殿中監進第三爵,登歌作《瑞木成文》之曲,飲 訖樂止,群官皆坐。又行酒作樂、進食如上儀。大樂丞 引《天下大定》之舞,作三變止出。殿中監進第四爵,登 歌奏《嘉禾》之曲,如第三爵。大官令行酒又一周,樂止。 侍中跪奏:「禮畢。」殿下鳴鞭,大樂令撞蕤賓之鐘,左右 鐘皆應。協律郎舉麾,大樂令令奏《乾安》之樂,鼓吹振 作,帝降坐御輿,入自東房,樂止。侍中奏解嚴,所司承 旨放仗,百寮再拜,相次退。

「元豐二年,詳定所請更朝會樂十事,太常議仍如舊。」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定正旦御殿儀。 秋七月戊寅,詳定朝會儀。丁亥,詳定郊廟禮儀。 按 《樂志》,二年詳定所以朝會樂而有請者十其一。唐元 正冬至大朝會,迎送王公,用舒和。《開元禮》以初入門, 舒和之樂作,至位樂止。蓋作樂所以待王公。今中書 門「下、親王、使相先於丹墀上東西立,皇帝升御坐,乃 奏樂引。三品以上官未為得禮,請侍從及應赴官先 就立位,中書、門下、親王、使相、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 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 止。」其二。今朝會儀舉第一爵,宮縣奏《和安》之曲;第二、 第三、第四,登歌作《慶雲》《嘉禾》《靈芝》之曲,「則是合樂在 前,登歌在後,有違古義。請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 堂上之樂隨歌而發;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 笙,餘樂不作;第三爵,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吹笙瑞 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間;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 曲,堂上下之樂交作。其三定,文舞、武舞各為四表,表 距四步為酇綴,各六十四。舞者服進賢冠,左執籥,右 秉翟,分八佾,二工執纛引前,衣冠同之。舞者進蹈安 徐,進一步則兩兩相顧揖,三步三揖,四步為三辭之 容,是為一成。餘成如之。」自南第一表至第二表為第 一成,至第三表為再成,至北第一表為三成,覆身卻 行至第三表為四成,至第二表為五成,復至南第一 表為六「成,而武舞入。今文舞所秉翟羽,則集雉尾,置 於髹漆之柄,求之古制,實無所本。聶崇義《圖》羽舞所 執,類羽葆幢,析羽四重以結綬,系於柄,此纛翳之謂 也。請按圖以翟羽為之。其四:武舞服平巾幘,左執干, 右執戈,二工執旌居前,執鞀、執鐸各二工;金錞二,四 工舉二工執鐲、執鐃、執相在左,執雅在右,亦」各二工 夾引,舞者衣冠同之。分八佾於南表前。先振鐸以通 鼓,乃擊鼓以警戒。舞工聞鼓聲,則各依酇綴,總干正 立定位,堂上長歌以詠嘆之。於是播鞀以導舞,舞者 進步,自南而北,至最南表,以見舞漸。然後左右夾振 鐸,次擊鼓,以金錞和之以金鐲,節之以相而輔樂,以 《雅》而陔步。舞者發揚蹈萬,為猛賁趫速之狀。每步一 進,則兩兩以戈盾相嚮,一擊一刺為一伐,四伐為一 成,成謂之變。至第二表為一變,至第三表為二變;至 北,第一表為三變,舞者覆身嚮空,卻行而南;至第三 表為四變,乃擊刺而前;至第二表回易行列,舂雅節, 步分左右而跪,以右膝至地,左足仰起,象以文止武。 為五變。舞蹈而進,為兵還振旅之狀。振鐸、搖鞀、擊鼓, 和以金錞。廢鐲、鳴鐃,復至南第一表為六變而舞畢。 古者人君自舞《大武》,故服冕執干戚。若用八佾而為 擊刺之容,則舞者執干戈。說者謂武舞戰象樂六奏, 每一奏之中,率以戈矛四擊刺,戈則擊兵,矛則刺兵玉戚非可施於擊刺。今舞執干戚,蓋沿襲之誤。請「左 執干,右執戈。」其五,「古之《鄉射禮》,三笙一和而成聲,謂 三人吹笙,一人吹和。今朝會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 笙各二人,其數相敵,非也。蓋鄉射乃列國大夫士之 禮,請增倍為八人,丹墀東西各三巢一和。其六,今宮 縣四隅雖有建鼓、鞞應,相傳不擊。乾德中,詔四建鼓 并左右鞞應,合十有二,依李照所奏,以月建為均,與 鎛鐘相應。鞞應在建鼓傍,是亦朔鼙、應鼙之類。請將 作樂之時,先擊鼙,次擊應,然後擊建鼓。」其七。今樂縣 四隅設建鼓,不擊,別施散鼓於樂縣內代之。乾德中, 尹拙奏宜去散鼓,詔可,而樂工積習亦不能廢。李照 議作晉鼓以為樂節,請樂縣內去散鼓,設晉鼓以鼓 金奏。其八。古者瞽、矇、眡瞭皆掌播鞀,所以節一唱之 終,請宮縣設鞀,以為樂節。其九,以天子禮求之,「凡樂 事,播鞀擊頌磬,笙磬以鐘鼓奏《九夏》」,是皆在庭之樂。 戞擊則柷,敔球則玉磬,搏拊所以節樂,琴瑟所以詠 詩,皆堂上樂也。磬奏在堂下,尊玉磬,故進之使在上, 若擊石拊石,則當一庭。後世不原於此,以春秋鄭人 賂晉侯歌鐘二肆,遂於堂上設歌鐘歌磬。蓋歌鐘則 堂上歌之,堂下以鐘鼓應之耳。歌必金奏相和,名曰 歌鐘,則以節歌是已,豈堂上有鐘邪?歌磬之名,本無 所出。晉賀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蓋取舜廟 鳴球之制。後周登歌,備錄鐘磬,隋唐迄今,因襲行之, 皆不應禮,請正。至朝會堂上之樂不設鐘磬。其十,古 者歌工之數。大射工六人,四瑟,則鼓以四人,歌以二 人。天子八人,則瑟與歌皆四人矣。魏、晉以來,登歌五 人,隋、唐四人,本朝因之,是循用周制也。《禮》:「登歌下管, 貴人聲也」,故《儀禮》瑟與歌工皆席於西階上。隋、唐相 承,庭中磬虡之下,擊以偶歌琴瑟,非所謂升歌貴人 聲之義。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 四人,音高下不相權。蓋樂有八音,所以行八風,是以 舞佾與鐘磬俱用八為數。請罷庭中歌者,堂上歌為 八。琴瑟之數放此,其箏、阮、筑悉廢。」太常以謂:「堂上鐘 磬去之,則歌聲與宮縣遠。漢、唐以來,宮室之制,寖廣 堂上,益遠庭中,其上下樂節,苟不相應,則繁亂而無 序。況朝會之禮,起於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 制。其堂上鐘磬,庭中歌工,與箏筑之器,從舊儀便。」遂 如太常議。

按《玉海》。「元豐二年八月。知太常禮院楊傑。上大樂十 二均圖。」

元豐三年,詔「祕書監致仕劉几與致仕禮部侍郎范 鎮及楊傑等重定大樂。」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三年五月,詔祕書 監致仕劉几赴詳定所議樂。以禮部侍郎致仕范鎮 與几參考得失。而几亦請命楊傑同議。且請如景祐 故事,擇人修製大樂。詔可。初,傑言「大樂七失:一曰歌 不永言,聲不依永,律不和聲。蓋金聲舂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土聲函胡,失之則下;竹聲清越, 失」之則高;絲聲纖微,失之則細;革聲隆大,失之則洪; 匏聲叢聚,失之則長;木聲無餘,失之則短。惟人稟中 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八音律呂,皆以人聲為度,言 雖永,不可以逾其聲。今歌者或詠一言而濫及數律, 或章句已闋而樂音未終,所謂歌不永言也。請節其 煩聲,以一聲歌一言。且《詩》言人志,詠以為歌。五聲隨 歌,是謂依詠;律呂協奏,是謂和聲。先儒以為依人音 而制樂,託樂器以寫音,樂本效人,非人效樂者,此也。 今祭祀樂章,並隨月律,聲不依詠,以詠依聲,律不和 聲,以聲和律,非古制也。二曰八音不諧,鐘磬闕四清 聲。虞樂九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周樂合 奏,以金為首。鐘、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樂用 八。鐘磬簫,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 本聲,而四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 臣子,故其四聲曰輕清,或曰子聲也。」李照議樂始不 用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八音何從而諧哉?今巢笙、 和笙,其管十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 應聲,用「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鐘、磬、簫宜用四子聲, 以諧八音。三曰金石奪倫。樂奏一聲,諸器皆以其聲 應,既不可以不及,又不可以有餘。今琴、瑟、塤、箎、笛、簫、 笙、阮、箏、筑,奏一聲則鎛鐘、特磬、編鐘、磬擊三聲,聲煩 而掩眾器,遂至奪倫,則鎛鐘、特磬、編鐘、編磬節奏與 眾器同,宜勿連擊。四曰舞不象成,國朝郊廟之樂,先 奏文舞,次奏武舞,而武舞容節六變:一變象六師初 舉,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三變象維揚底定,所 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湖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 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向宜北而南。」今 舞者發揚蹈厲,進退俯仰,既不足以稱成功盛德,失 其所向,而文舞容節尤無法度,則舞不象成也。五曰 《樂失節》。奏樂之始,則翕然如眾羽之合縱之,純如也; 節奏明白,皦如也;往來條理,繹如也:然後成。今樂聲 不一,混殽無馭,則失於節奏,非所謂成也。六曰祭祀、 饗無分樂之序。蓋金石眾作之謂奏,詠以人聲之謂歌。陽律必奏,陰呂必歌,陰陽之合也。順陰陽之合,所 以交神明,致精意。今冬至祀天,不歌大呂;夏至祭地, 不奏《太簇》;春饗祖廟,不奏《無射》;秋饗后廟,不歌小呂; 而四望山川,無專祠用樂之制,則何以贊導宣發陰 陽之氣,而生成萬物哉?七曰鄭聲亂雅樂。然朱紫有 色而易別,《雅》《鄭》無象而難知,聖人懼其難知也,故定 律呂中正之音,以示萬世。今古器尚存,律呂悉備,「而 學士大夫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則雅、鄭不得不 雜。願審條鐘琯,用十二律還宮均法,令上下通習,則 鄭聲莫能亂雅。」遂為《十二均圖》并上之。其論以為:「律 各有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 樂悖。今黃鐘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 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餘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 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之所出, 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徵生商; 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 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 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 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几律呂之調」, 及其宮樂章,具著於圖。帝取所上《圖》考其說,乃下《鎮》 《几》參定,而王朴、阮逸之黃鐘,乃當李照之太簇。其編 鐘、編磬雖有四清聲,而黃鐘、大呂,正聲舛誤;照之編 鐘、編磬,雖有黃鐘、大呂,而金闕四清聲,非古制也。朴 之太簇、夾鐘,則聲失之高,歌者莫能追逐。平時設而 不「用。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導中和之氣,清 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 能永其言。」鎮等因請擇李照編鐘、編磬十二參於律 者,增以王朴無射、應鐘及黃鐘、大呂清聲,以為黃鐘、 大呂、太簇、夾鍾之四清聲,俾眾樂隨之,歌工詠之,中 和之聲庶可以考。請下朴二律,就太常鐘磬擇其可 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別製之。而太常以為大樂法 度舊器,乞留朴鐘磬,別製新樂,以驗議者之術。詔以 朴樂鐘為清聲,毋得銷毀几等,謂:「新樂之成,足以薦 郊廟,傳萬世。其明堂、景靈宮降天神之樂六奏,舊用 夾鍾之均三奏謂之夾鍾為宮;夷則之宮一奏謂之 黃鐘為角;林鐘之均一」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 而《大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 為羽。」而圜鐘者,夾鐘也。用夾鐘均之七聲,以其宮聲 為始終,是謂圜鐘為宮;用黃鐘均之七聲,以其角聲 為始終,是謂黃鐘為角。用太簇均之七聲,以其徵聲 為始終,是謂太簇為徵;用姑洗均之七聲,以其羽聲 為始終,是謂姑洗為羽。今用夷則之均一奏,謂之黃 鐘為角,林鐘之均二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則 祀天之樂,無夷則、林鐘而用之,有太簇、姑洗而去之 矣。《唐典》,祀天以夾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洗羽,乃《周 禮》也,宜用夾鐘為宮。其黃鐘為角,則用黃鐘均,以其 角聲為始終;太簇為徵,則用太簇均,以其徵聲為始 終;姑洗為羽,則用姑洗均,以其羽聲為始終。祭地祗、 享宗廟,皆視此均法以度曲几等。又以太常磬三等, 王朴磬厚,李照磬薄,惟阮逸、胡瑗磬形制精密而聲 太高,以磬氏之法摩其旁,輕重與律呂相應。鐘三等, 王朴鐘所謂「聲疾而短聞」者也,阮逸、胡瑗鐘所謂「聲 舒而遠聞」者也,惟李照鐘有「旋蟲之制,鐘磬皆三十 有六架,架各有十六,則正律相應,清聲自足。其堂上、 堂下箎笛,率從新制,而調琴、瑟、阮、筑、塤諸器,隨所下 律。」詔悉從之。乃緝新器用,徙置太常,闢屋以貯藏之。 考選樂工,汰其椎鈍,癃老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立 為程度,以時習焉。初,皇祐中,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 之法,以為嘗「得古本《漢書》,言在《律曆志》,范鎮以其說 為然。請依法作為尺律,然後別求古樂參考。」於是庶 奉詔造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 詔鎮與几等定樂,鎮曰:「定樂當先正律。」帝然之。鎮作 律、尺等,欲圖上之,而几之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 求合。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樂成, 第加恩賚,而鎮謝曰:「此劉几樂也,臣何預焉。」乃復上 奏曰:「太常鎛鐘,皆有大小輕重之法,非三代莫能為 者。」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按照 黃鐘律合王朴太簇律,仲呂律合王朴黃鐘律,比朴 樂纔下半律,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鐘聲鬱而不發, 無足議者。照之律雖是,然與其樂「校三格,自相違戾。 且以太簇為黃鐘,則是商為宮也。方劉几奏上時,臣 初無所預。臣頃造律,內外有損益,其聲和又與古樂 合。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鐘,可以 成一代大典。」又太常無雷鼓、靈鼓、路鼓,而以散鼓代 之。開元中,有以畫圖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 明堂用之。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宮架中惟以散鼓, 不應經義。又八音無匏土二音。笙竿以木斗攢竹而 以匏裹之,是無匏音也;塤器以木為之,是無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為備樂,安可得哉?」不報。 按《禮志》:三年 翰林學士張璪言:「先王順陰陽之義,以冬至祀天,夏 至祀地,此萬世不可易之理。」於是禮官請如璪議,設宮架「樂、文武二舞,改製樂章。」

按《文獻通考》:初,傑欲銷王朴舊鐘,意新樂成,雖不善, 更無舊鐘可校,乃詔許借朴鐘為清聲,不得銷毀。後 輔臣至太常,按試前一夕,傑乃陳朴鐘已敝者,一縣 樂工不平,夜易之而傑不知。明日,輔臣至,傑厲聲云: 「朴鐘甚不諧美。使樂工叩之,韻更佳。」傑大沮。

元豐四年,以詳定所言,增設鐘虡及建鼓。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九月甲辰,詳定郊廟奉祀禮 儀。十二月乙亥,慈聖光獻皇后禫祭,宰臣王珪等上 表請聽樂,不許。自是五表,乃從之。」 按《樂志》:「四年十 一月,詳定所言,搏拊琴瑟以詠,則堂上之樂以象朝 廷之治;下管鞀鼓合止柷敔笙鏞以間,則堂下之樂 以象萬物之治。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鐘 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匏竹,寘之於床,並非其 序。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歌者在堂不設鐘磬,宮 架在庭不設琴瑟;堂下匏竹,不寘於床。其郊壇上下 之樂,亦以此為正,而有司攝事如之。」又言:「以《小胥》宮 縣推之,則天子鐘磬、鎛十二虡為宮縣明矣。故或以 為配十二辰,或以為配十二次,則虡無」過十二。先王 之制廢,學者不能考其數。隋、唐以來,有謂宮縣當二 十虡,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方唐之盛日,有司攝事, 樂並用宮縣。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有 登歌而無宮縣,後世因仍不改。請郊廟有司攝事,改 用宮架十二虡。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虡,則律呂均 聲不足,不能成均。請如禮。宮架四面如辰位,設鎛鐘 十二虡,而甲、丙、庚、壬設鐘,乙、丁、辛、癸設磬位各一虡, 四隅植建鼓,以象二十四氣。宗廟、郊丘如之。

按《玉海》,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詳定禮文所言: 「按《儀禮大射儀》,諸侯之制,鐘磬鎛九,則天子鐘磬鎛 十二虡為宮架明矣。所有郊廟有可攝事樂,請改用 宮架十二虡。」從之。

元豐五年,布衣葉防上書論樂,補為「樂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十二月丁巳,新樂成。」 按《樂 志》:五年正月,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律曲不應 古法,復下楊傑議。傑論「防增編鐘、編磬二十有四為 簨制,管簫視鐘磬數,登歌用玉磬,去樂曲之近清聲 者舞不立表。」皆非是。其言均律差互與劉几同。請以 晉鼓節金奏,考經禮制簨虡教國子、宗子舞,用之郊 廟,為何所取?而范鎮亦言自唐以來至國朝三大祀, 樂譜並依《周禮》。然其說有黃鐘為角、黃鐘之角、黃鐘 為角者,夷則為宮;黃鐘之角者,姑洗為角。十二律之 於五聲,皆如此率。而世俗之說乃去「之」字,謂太簇曰 黃鐘商,姑洗曰黃鐘角,林鐘曰黃鐘徵,南呂曰黃鐘 羽。今葉防但通世俗裔部之說,而不見《周禮》正文,所 以稱「本寺」均差互,其說難行。帝以樂律絕學,防草萊 中,習之尤難,乃補防為樂正。

元豐六年,御大慶殿,初用新樂,更定郊廟舞名。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正月丁丑朔,御大慶殿受朝, 始用新樂。 按《樂志》:六年春正月,御大慶殿,初用新 樂。二月,太常言,郊廟樂虡,若遇雨雪望祭,即設於殿 上。」三月,禮部言:「有司攝事昊天舞名,請初獻曰《帝臨 嘉至》,亞、終曰《神娭錫羨》,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亞、終 獻曰《禮洽儲祥。詔可。九月,禮部言:〈周禮〉》,凡大祭祀,王 出入則奏《王夏》,明入廟門已用樂矣。今既移祼在作 樂前,皇帝詣罍洗奏《乾安》,則入門亦當奏《乾安》,庶合 古制。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乞如之。 又按《志》:六 年五月,召見米脂砦所降戎樂四十二人,奏樂於崇 政殿。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 門及舊城門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任殿侍《大晟 樂書》曰:「前此,宮架之外列熊羆,案所奏皆夷樂也,豈 容淆雜?」大樂乃奏罷之。然古鞮鞻氏掌四夷樂,𩎟師、 旄人各有所掌,以承祭祀,以供宴享。蓋中天下而立, 得四海之歡心,使鼓舞焉,先王之所不廢也。《漢律》曰: 「每大朝會,宜設於殿門之外。」天「子御樓,則宮架之外 列於道側,豈可施於廣庭,與大樂並奏哉?」 又按《志》, 元豐中,言者以鼓吹害雅樂,欲調治之,合與正聲相 得。楊傑言:「正樂者,先王之德音,所以感召和氣,格降 上神,移變風俗。而鼓吹者,軍旅之樂耳。蓋鼓角橫吹 起於西域。聖人存四裔之樂,所以一天下也;存軍旅 之樂,示不忘武備」也。鞮鞻氏「掌四裔之樂與其聲歌, 祭祀則龡而歌之,燕亦如之。」今大祀車駕所在,則鼓 吹與《武嚴》之樂陳於門而更奏之,以備警嚴;大朝會 則鼓吹列於宮架之外,其器既異先代之器,而施設 概與正樂不同。國初以來,奏大樂則鼓吹備而不作, 同名為樂,而用實異,雖其音聲間有符合,而宮調稱 謂不可淆混,故大樂以十二律呂名之,鼓吹之樂則 曰正宮之類而已。若以律呂變裔部宮調,則名混同 而樂相紊亂矣。遂不復行。 按《禮志》,「六年冬至,祀昊 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配。是日,帝至壇中,宮架樂作, 至午階下版位,西向立,樂止。有司請行事,宮架奏《景

安》之樂,文舞作六成止。帝再拜詣罍洗,宮」《架樂作》,至
考證
洗南,北向,樂止。帝搢圭盥帨訖,樂作,至壇下,樂止。升

午階,登歌樂作,至壇上,樂止。殿中監進鎮圭,《嘉安樂》 作,詣上帝神坐前再拜,樂止。《廣安樂》作,詣太祖神坐 前,如上帝儀,登歌樂作,帝降壇,樂止。宮架樂作,還位 西向立,樂止。禮部尚書、戶部尚書以下奉饌俎,宮架 《豐安樂》作,奉奠訖,樂止。再詣罍洗,帝盥帨、洗爵、拭爵 訖,宮架樂作,至壇下,樂止。升自午階,登歌樂作,至壇 上,樂止。登歌《禧安樂》作;詣上帝神坐前,執圭俛伏,興, 樂止。太祝讀冊,帝再拜訖,樂作。次詣太祖神坐前,如 前儀,登歌樂作,帝降自午階,樂止。宮架樂作,還位西 向立,樂止。文舞退,武舞進,宮架《正安之樂》作,樂止。亞 獻盥帨訖,《正安樂》作,禮畢,樂止。終獻、行禮,並如上儀。 獻畢,宮架樂作,帝升自午階,樂止。登歌樂作,至飲福 位,樂止。《禧安樂》作,飲福訖,樂止。帝還位,賜胙行事,陪 祀官再拜,宮架、《宴安》樂作,一成止。宮架樂作,帝詣望 燎位,南向立,樂止。禮畢,宮架樂作,帝出中壝門,歸大 次,樂止。有司奏《解嚴》,帝乘輿還青城,將至宣德門,奏 《采薺》一曲,入門,樂止。

元豐七年。禮部請冢宰攝行郊祀樂。仍準親祠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七年正月。詔從協 律郎榮咨道請。於奉宸庫選玉造磬。令太常審定音 律。六月禮部言。「親郊之歲。夏至祀皇地祇於方丘。遣 冢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於常祀。而其樂虡二十。 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 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乞自今準親祀用 二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詔可。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定神宗廟樂曰《大明之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位。十一月丁酉, 祔神宗於太廟。廟樂曰《大明之舞》。

哲宗元祐元年榮咨道以親祠明堂請用玉磬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九月辛酉,大饗明堂。 按《樂志》:元年榮咨道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於 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今年親祠明堂,請用 之以章明盛典。」從之。

元祐三年,范鎮上《新樂》,帝御延和殿,召執政共觀,賜 詔嘉歎。以太常言仍用舊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十二月甲辰,范鎮定鑄律度 量鐘磬以進,令禮部太常參定。 按《樂志》:「三年范鎮 樂成,上其所製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鐘衡 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箎、巢 笙、和笙各二,并書及圖法。」帝與太皇太后御延和殿, 詔執政侍從、臺閣講讀官皆往觀焉。賜鎮詔曰:「朕惟 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謹在。散樂工於 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致;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豈徒鄭衛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簴之在廷,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上追先帝 移風易俗之心,下為老臣愛君憂國之志,究觀所作, 嘉歎不忘。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 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 悉取舊書,去其牴牾,掇」其要,作為八論。其《論律》《論黍》 《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論鐘曰:「夫鐘之制,《周 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云「帶,所以 介其名也,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介於鼓、鉦、舞之 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又云:「舞上下促,以 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 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舞間方四,則鼓間六 亦其方也。鼓六鉦六舞四,既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 鼓與舞皆六,所云「鉦六舞四」,其誤二也。又云「鼓外二, 鉦外一」,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 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 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鉦者正 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 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是故於鼓、鉦、舞、篆、 景、欒、隧、甬、衡、旋、蟲,鐘之文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 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於內者也。若夫金錫之齊,與 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釐,則聲有高下,不可不 審。」其鎛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今太常鐘無大小,無 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 鐘最薄而輕。自大呂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 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 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至唐又 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 置而弗用,至劉几用之,與鄭、衛無異。《論磬》曰:「『臣所造 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 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 其弦一尺三寸五分。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 損益之,如此其率也。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 物也。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 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 正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后 廟乃用特磬,非也。今已升祔,后廟特磬遂為無用之 樂。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 之聲小大相應。論八音曰: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 物者,生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聖人 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 而八音所以為樂也。」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 詔范鎮、劉几與群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 和協。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且樂經仁 宗帝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 鎮一說而遽改之?」遂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其議樂 章曰:「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 重正名也。故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 英》之類是也。今鎮以《文明》之曲獻祖廟,以《大成》之曲 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后,其名未正,難以施 於宗廟。」朝廷議宮架加磬,曰:「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 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后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后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 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按《唐六 典》,天子宮架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 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凡中宮之樂,則以大磬 代鐘,餘如宮架之制。今以鎛鐘、特磬並設之,則為四 十八架,於古無法。皇帝將出宮架,撞黃鐘之鐘,右五 鐘皆應。皇帝興宮架,撞蕤賓之鐘,左五鐘皆應。未聞 皇帝出入,以特磬為節。」議十六鐘磬曰:「『鎮謂清聲不 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磬者,編次之,十六枚而在一 虡,謂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几用之,與鄭、衛無 異。按編鐘、編磬十六,其來遠矣,豈徒見於《周禮小胥》 之注哉?漢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帝 因是陳」禮樂、《雅》《頌》之聲,以風化天下。其事載於《禮樂 志》,不為不詳,豈因劉几然後用哉?且漢承秦,秦未嘗 制作禮樂,其稱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遺法也。 其王朴樂內編鐘、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 四清聲置而弗用。及神宗朝下三律,則四清聲皆用 而諧協矣。《周禮》曰:「鳧氏為鐘,厚薄之所震動,清濁之 所由出,則清聲豈不見於經哉!今鎮簫、笛、塤箎、巢笙、 和笙獻於朝廷,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自 古無十二管之簫,豈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 乎?」禮部、太常亦言:「鎮樂法自係一家之學,難以參用, 而樂如舊制。」 按《范鎮傳》,鎮於樂尤注意,自謂得古 法,獨主房庶「以律生尺之說。司」馬光謂不然,往復論 難,凡數萬言。初,仁宗命李照改定大樂,下王朴樂三 律。皇祐中,又詔胡瑗等考正。神宗時,詔鎮與劉几定 之。鎮曰:「定樂當先正律。」神宗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 以六律不能正五音。」鎮作律尺、龠、合、升、斗、豆、區、鬴、斛, 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而劉几即用李 照樂,加用四清聲而奏。樂成,詔罷局,賜賚有加。鎮曰: 「此劉几樂也,臣何與焉。」至是,乃請大府銅為之,逾年 而成,比李照樂下一律有奇。帝及太皇太后御延和 殿,召執政同閱視,賜詔嘉獎,下之太常,詔三省侍從 臺閣之臣皆往觀焉。鎮時已屬疾,樂奏三日而薨,年 八十一。贈金紫光祿大夫,諡曰忠文。 按《楊傑傳》,傑 官「太常,神宗詔祕書監劉几、禮部侍郎范鎮議樂,几 請命傑同議。傑言大樂七失,並圖上之。神宗下几、鎮 參定,鎮不用傑議,自制,樂成,詔褒之。哲宗即位,議樂 又用范鎮說,傑復破鎮樂章曲名、宮架加磬、十六鐘 磬之非。又論鎮以黑黍用秠律銅量,叩之不合黃鐘, 以世無真黍,用大府尺為樂尺,下舊樂」三律。傑在神 宗時與鎮異議,至是復攻之,鎮之樂律卒不用。 按《文獻通考》:元祐初,鎮用房庶律法上所定樂,下詔 褒美。楊傑言:「按《爾雅》:『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法律有用 秬黍之文,無用秠之說,以為必得秠然後制律,未之 前聞。鎮所造銅量斛在上,斗在下,左耳為升,右耳上 為合,下為龠,上三下二,與漢」制符矣。《漢志》量聲中黃 鐘,始於黃鐘,而反覆焉。孟康曰:「反斛聲中黃鐘,覆斛 亦中黃鐘之宮。」臣叩鎮所造銅量,其聲不與黃鐘合, 則非漢制也。黃帝命伶倫斷竹節兩間,聽鳳之鳴,以 為律呂,此造律之本也。初無用黍之法,至漢制乃有 用黍之制。鎮以為世無真黍,乃用大府尺以為樂尺, 而又下一律有奇,其實下舊樂三律矣,其可用乎?《鎮 樂律》卒不行。

元祐四年,始命大樂正葉防撰《朝會二舞儀》。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癸丑,更定朝儀二舞, 曰《威加四海,化成天下》。 按《樂志》,「四年十二月,始命 大樂正葉防撰朝會二舞儀。武舞曰《威加四海》之舞第一變舞人去南表三步,總干而立,聽舉樂。三鼓前 行三步,及表而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持 干荷戈,相顧作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轉身向裏,以 干」戈相擊刺,足不動;再鼓皆回身向外,擊刺如前;再 鼓皆正立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向立,干 戈各置腰;再鼓各前進,以左足在前,右足在後,左手 執干當前,右手執戈在腰,為「進旅」;再鼓各相擊刺;再 鼓各退身復位,整其干為「退旅」;再鼓皆正立,蹲;再鼓 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轉面相向,秉干持戈,坐作; 再鼓,各相擊刺;再鼓皆起收其干戈,為克捷之象;再 鼓皆正立,遇節樂則蹲;第二變聽舉樂,依前蹲;再鼓 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正面,作猛賁趫速之狀;再 鼓各轉身向裏相擊刺,足不動;再鼓各轉身向外,擊 刺如前;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陳其干戈, 左右相顧,為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併入行,以八為 四;再鼓皆兩兩對相擊刺;再鼓皆回易行列,左在右, 右在左;再鼓皆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 各分左右;再鼓各揚其干戈;再鼓交相擊刺;再鼓皆 總干正立,遇節樂則蹲。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 舞,進一步轉而相向;再鼓整干戈,以象登臺講武;再 鼓皆擊「刺於東南;再鼓皆按盾舉戈,東南嚮而望,以 象漳、泉、奉、土;再鼓皆擊刺於正南;再鼓皆按盾舉戈, 南嚮而望,以象杭、越來朝;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 鼓皆擊刺於西北;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北嚮而望,以 象克殄、并、汾;再鼓皆擊刺於正西;再鼓皆按盾舉戈, 西嚮而望,以象肅清銀、夏;再鼓皆舞,進一步」正跪,右 膝至地,左足微起;再鼓皆置干戈於地,各拱其手,象 其不用;再鼓皆左右舞蹈,象以文止武之意;再鼓皆 就拜,收其干戈,起而躬立;再鼓皆舞,退,鼓盡即止以 象兵還振旅。文舞曰《化成天下之舞》。第一變:舞人立 南表之南,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 皆稍前而正揖,合手,自下而「上;再鼓皆左顧左揖;再 鼓皆右顧右揖;再鼓皆開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 立;再鼓皆少卻身,初辭,合手自上而下;再鼓皆右顧, 以右手在前,左手推後為再辭;再鼓皆左顧,以左手 在前,右手推出為固辭;再鼓皆合手蹲;再鼓皆舞,進 一步並立;再鼓皆俛身相顧,初謙合手當胸;再鼓皆 右側身,左垂」手,為《再謙》;再鼓皆左側身,右垂手,為《三 謙》;再鼓,皆躬而授之,遇節樂則蹲,第二變聽舉樂則 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嚮;再鼓皆稍前相揖;再 鼓皆左顧左揖;再鼓,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 復相嚮;再鼓皆卻身為初辭;再鼓皆舞,辭如上儀;再 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 舞,進一步;再鼓相嚮;再鼓皆顧為初謙;再鼓皆再謙; 再鼓皆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正立遇節樂則蹲,第 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嚮;再鼓 皆相趨揖;再鼓皆左揖如上;再鼓皆右揖;再鼓皆開 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復相嚮;再鼓皆卻身初 辭;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 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嚮;再鼓皆相顧初謙,再鼓皆 再謙,再鼓皆三謙,躬而授之,正立節樂則蹲。」凡二舞 綴表器及引舞振作,並與《大祭祀》之舞同。協律郎陳 祈按閱,以謂節奏詳備,自是朝會則用之。

元祐八年,詔「增稷壇樂。」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八年太常博士孫 諤言,臣嘗奉社稷之祠。親睹陳設。初疑其闕略不備。 退而考元祐祀儀,乃與所親見者合焉。其登歌之樂, 雖有鐘磬、簨虡、搏拊、柷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 稷闕焉。夫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周公制祭祀 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帗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鐘、 咸池,以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唐社稷用二 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之遺法,於壇之北,宮架備 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鐘、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 歌,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禮,凡祭祀太社、太稷,宜倣《周 官》及《開元禮》文,於壇之北備設宮架、鐘、匏、竹各列二 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於是集侍從、禮官議,增稷壇 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按《禮志》,「三年從博士孫 諤言,祭太社、太稷,皆設登歌樂。」

元符元年學士院上樂章又詔復元豐樂制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夏四月壬寅。學士院上 寶璽靈光翔鶴樂章 按樂志。元年十一月。詔登歌 鐘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制也。

按,《文獻通考》:哲宗受傳國寶,命官改制樂章,凡三章, 大朝會上壽用之。其一《永昌》,其二《神光》,其三《翔鶴》。 元符二年,詔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改造樂器,教習 登歌。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二年正月,詔前信 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 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初,良輔在元豐 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以謂天地兆分氣數。 爰定律厥氣數,通之以聲,于是撰釋律。律為經,聲為緯,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旋相為宮。七音運生」,于 是撰《釋聲》。「聲生于日,律生于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 以五聲,聲律相協,和而無乖。播之八音,八音以生」,于 是撰《釋音》。「四物,兼采八器,以成度數,施設,象隱于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于是撰《釋器》。類各有條,凡四十 四篇。大抵考之經傳,精以講思,頗益于樂理,文多,故 弗著焉。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定哲宗廟樂,學士院并奏撰山 陵樂章。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即位,八月癸亥,祔 哲宗神主於太廟,樂曰《大成之舞》。 按《樂志》:「三年七 月,學士院奏,太常寺鼓吹局應奉大行皇帝山陵鹵 簿鼓吹儀仗,并嚴更警場,歌詞樂章,依例撰成。靈駕 發引至陵所,仙呂調導引等九首,已令樂工協比聲 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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