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017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七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十七卷《目錄》。

 《樂律總部,彙考》十七

  宋三。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四則 元符三則

《樂律典》第十七卷。

樂律總部彙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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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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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治平元年太常寺奏仁宗配饗明堂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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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治平元年六月,太 常寺奏仁宗配饗明堂,奠幣歌《誠安》,酌獻歌《德安》。 按《文獻通考》,仁宗廟室酌獻奏《大仁之曲》。

治平二年,禮官請郊廟二舞各用六十四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庚午,饗景靈宮;辛未, 饗太廟。壬申,有事南郊。 按《樂志》:「二年九月,禮官李 育上言,南郊、太廟,二舞郎總六十八文舞,罷舍羽籥, 執干戚,就為武舞。臣謹按舊典,文武二舞,各用八佾。 凡祀圜丘,祀宗廟,大樂,令率工人以入就位,文舞入 陳於架北,武舞立於架南。又文舞出,武舞入,有送迎 之」曲,名曰《舒和》,亦曰《同和》,凡三十一章,止用一曲,是 進退同時,行綴先定,步、武容體,各應樂節。夫至德升 聞之舞象揖讓,天下大定之舞象徵伐柔毅,舒急不 侔,而所法所習亦異,不當中易也。竊惟天神皆降,地 祇皆出,八音克諧,祖考來格。天子親執珪幣,相維辟 公,嚴恭寅畏,可謂極矣。而舞者紛然縱「橫於下。進退 取捨,蹙迫如是,豈明有德、象有功之誼哉?國家三年 而躬一郊,同殿而享八室,而舞者闕如,名曰二舞,實 一舞也。大朝會所以宴臣下,而舞者備其數;郊廟所 以事天地祖考,而舞者減其半,殊未為稱。事有近而 不可邇,禮有繁而不可省,所繫者大,而有司之職不 敢廢也。伏請南郊、太廟,文武二舞各用六十四人,以 備帝王之禮樂,以明祖宗之功德。」奏可。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禮官請以英宗廟為《大英之舞》。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位,九月乙酉,祔 英宗神主於太廟,樂曰《大英之舞》。 按《樂志》:四年八 月,學士院建言,「國朝宗廟之樂,各以功德名舞。洪惟 英宗繼天遵業,欽明勤儉,不自暇逸,踐祚未幾,而恩 行威立,固已超軼百王之上。今厚陵復土,祔廟有期, 而樂名未立,亡以詔萬世。請上樂章及名廟所用舞, 曰《大英》之舞。」自後禮官、御史有所建明,而詳定朝會 及郊廟禮文官於樂節有議論,率以時考正之。

神宗熙寧元年定郊廟鼓吹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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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十一月丙戌,朝饗太廟, 丁亥,祀天地於圜丘。」 按《樂志》,熙寧中親祠南郊,曲 五奏,正宮《導引》《奉禋、降仙臺》、祠明堂,曲四奏,黃鍾宮 《導引》《合宮歌》,皆以《六州》《十二時》。永厚陵導引、警場及 神主還宮,皆四曲,虞主祔廟,奉安慈聖光獻皇后山 陵亦如之。諸後告遷升祔,上仁宗、英宗徽號,迎太一 宮神像、亦以一曲導引。率因事隨時、定所屬宮調、以 律和之

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元年冬至,親郊在亮闇內,音 樂緣事神皆不可廢。於是禮院請郊廟及景靈宮用 樂外,鹵簿鼓吹及樓前太常鈞容等樂,皆備而不作, 其警場但鳴金鉦鼓角而已。詔可。自後或有故,則廢 樂,用以為例。

熙寧九年,禮官請更宗廟樂舞之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九年,禮官以宗廟 樂節而有請者三:其一,今祠太廟,《興安》之曲,舉柷而 聲已過,舉敔而聲不止,則始終之節未明。請祠祭用 樂,一奏將終,則戞敔而聲少止,擊柷則樂復作,以盡 合止之義;其二,大樂、降神之樂,均聲未齊,長短不協, 故舞行疾徐亦不能一。請以一曲為一變,六變用六, 九變用九,則樂舞始終,莫不應節。其三,周人尚臭,蓋 先灌而後作樂。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 作樂。」 又按《志》,教坊本隸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 色長、色長、高班、大小都知。天聖五年,以內侍二人為 鈐轄。嘉祐中,詔樂工每色額止二人,教頭止三人,有 闕即填。異時或傳詔增置,詐有司論奏,使副歲閱雜 劇,把色人分三等,遇三殿應奉人闕,即以次補。諸部 應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許補廟令或鎮將。官制 行,以隸太常寺。同天節、寶慈慶壽宮生辰,皇子、公主 生,凡國之慶事,皆進歌樂詞。熙寧九年,教坊副使花 日新言:「樂聲高,歌者難繼,方響部器不中度,絲竹從 之。宜去噍殺之急,歸嘽緩之易。請下一律,改造方響, 以為樂準。絲竹悉從其聲,則音律諧協,以導中和之 氣。」詔從之。十一月,奏新樂於化成殿,帝諭近臣曰:「樂 聲第降一律,已得寬和之節矣。」增賜方響,為架三十命太常下法駕、鹵部樂,一律如教坊雲。

元豐元年詔學士宋敏求等定朝會宮縣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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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十一月「己丑,命龍圖閣 直學士宋敏求等詳定正旦御殿儀注。」 按《禮志》:「元 年宋敏求上朝會儀二篇,令式四十篇,詔頒行之。其 制,元正、冬至大朝會,大樂令展宮架之樂於橫街南, 鼓吹令分置十二案於宮架外,協律郎二人,一位殿 上西階之前楹,一位宮架西北,俱東向。及百僚客使 文」武官俱入就位。侍中版奏:「中嚴」,又奏「外辦。」宮懸撞 黃鐘之鐘,右五鐘皆應。帝御輿出,協律郎舉麾,奏《乾 安樂》,鼓吹振作。帝降輿坐,協律郎偃麾,樂止,百官、宗 室及遼使以次入,正安樂作,就位,樂止。押樂官歸本 班。起居畢,復案位。三師、親王以下及御史臺外正任 遼使太尉、中書令、門下侍郎及戶部尚書、禮部尚書、 司天監奏:「禮畢。」殿下鳴鞭,宮懸撞蕤賓之鐘,左五鐘 皆應。協律郎舉麾,宮懸奏《乾安樂》,鼓吹振作。帝降坐 御輿,入自東房,偃麾,樂止。侍郎奏解嚴,百官並退。有 司設食案。大樂令設豋歌,殿上二舞入立於架南。預 坐尚食奉御設壽尊於殿東楹少南,設坫於尊南,加 爵一。百官立班如朝賀儀。侍中版奏:「中嚴外辦。」帝御 輿出東房,樂作,帝即坐,樂止。群臣上壽。尚食奉御酌 御酒一爵,授太尉,太尉自東階侍立,舉第一爵,《和安 樂》作,飲畢,樂止。尚食奉御進酒,殿中監省酒以進,帝 舉第二爵,登歌作《甘露》之曲,飲訖,殿中監受爵,樂止。 群臣就位,各賜酒。大官令行酒,宮縣作《正安》之樂,文 舞入立宮架北,觴行一周,凡行酒訖,並大官令奏巡 周,樂止。尚食進食升階,以次置御坐前。又設群官食 訖,大官令奏食遍,大樂丞引《盛德升聞》之舞入,作三 變止,出。殿中監進第三爵,登歌作《瑞木成文》之曲,飲 訖樂止,群官皆坐。又行酒作樂、進食如上儀。大樂丞 引《天下大定》之舞,作三變止出。殿中監進第四爵,登 歌奏《嘉禾》之曲,如第三爵。大官令行酒又一周,樂止。 侍中跪奏:「禮畢。」殿下鳴鞭,大樂令撞蕤賓之鐘,左右 鐘皆應。協律郎舉麾,大樂令令奏《乾安》之樂,鼓吹振 作,帝降坐御輿,入自東房,樂止。侍中奏解嚴,所司承 旨放仗,百寮再拜,相次退。

「元豐二年,詳定所請更朝會樂十事,太常議仍如舊。」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定正旦御殿儀。 秋七月戊寅,詳定朝會儀。丁亥,詳定郊廟禮儀。 按 《樂志》,二年詳定所以朝會樂而有請者十其一。唐元 正冬至大朝會,迎送王公,用舒和。《開元禮》以初入門, 舒和之樂作,至位樂止。蓋作樂所以待王公。今中書 門「下、親王、使相先於丹墀上東西立,皇帝升御坐,乃 奏樂引。三品以上官未為得禮,請侍從及應赴官先 就立位,中書、門下、親王、使相、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 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 止。」其二。今朝會儀舉第一爵,宮縣奏《和安》之曲;第二、 第三、第四,登歌作《慶雲》《嘉禾》《靈芝》之曲,「則是合樂在 前,登歌在後,有違古義。請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 堂上之樂隨歌而發;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 笙,餘樂不作;第三爵,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吹笙瑞 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間;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 曲,堂上下之樂交作。其三定,文舞、武舞各為四表,表 距四步為酇綴,各六十四。舞者服進賢冠,左執籥,右 秉翟,分八佾,二工執纛引前,衣冠同之。舞者進蹈安 徐,進一步則兩兩相顧揖,三步三揖,四步為三辭之 容,是為一成。餘成如之。」自南第一表至第二表為第 一成,至第三表為再成,至北第一表為三成,覆身卻 行至第三表為四成,至第二表為五成,復至南第一 表為六「成,而武舞入。今文舞所秉翟羽,則集雉尾,置 於髹漆之柄,求之古制,實無所本。聶崇義《圖》羽舞所 執,類羽葆幢,析羽四重以結綬,系於柄,此纛翳之謂 也。請按圖以翟羽為之。其四:武舞服平巾幘,左執干, 右執戈,二工執旌居前,執鞀、執鐸各二工;金錞二,四 工舉二工執鐲、執鐃、執相在左,執雅在右,亦」各二工 夾引,舞者衣冠同之。分八佾於南表前。先振鐸以通 鼓,乃擊鼓以警戒。舞工聞鼓聲,則各依酇綴,總干正 立定位,堂上長歌以詠嘆之。於是播鞀以導舞,舞者 進步,自南而北,至最南表,以見舞漸。然後左右夾振 鐸,次擊鼓,以金錞和之以金鐲,節之以相而輔樂,以 《雅》而陔步。舞者發揚蹈萬,為猛賁趫速之狀。每步一 進,則兩兩以戈盾相嚮,一擊一刺為一伐,四伐為一 成,成謂之變。至第二表為一變,至第三表為二變;至 北,第一表為三變,舞者覆身嚮空,卻行而南;至第三 表為四變,乃擊刺而前;至第二表回易行列,舂雅節, 步分左右而跪,以右膝至地,左足仰起,象以文止武。 為五變。舞蹈而進,為兵還振旅之狀。振鐸、搖鞀、擊鼓, 和以金錞。廢鐲、鳴鐃,復至南第一表為六變而舞畢。 古者人君自舞《大武》,故服冕執干戚。若用八佾而為 擊刺之容,則舞者執干戈。說者謂武舞戰象樂六奏, 每一奏之中,率以戈矛四擊刺,戈則擊兵,矛則刺兵玉戚非可施於擊刺。今舞執干戚,蓋沿襲之誤。請「左 執干,右執戈。」其五,「古之《鄉射禮》,三笙一和而成聲,謂 三人吹笙,一人吹和。今朝會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 笙各二人,其數相敵,非也。蓋鄉射乃列國大夫士之 禮,請增倍為八人,丹墀東西各三巢一和。其六,今宮 縣四隅雖有建鼓、鞞應,相傳不擊。乾德中,詔四建鼓 並左右鞞應,合十有二,依李照所奏,以月建為均,與 鎛鐘相應。鞞應在建鼓傍,是亦朔鼙、應鼙之類。請將 作樂之時,先擊鼙,次擊應,然後擊建鼓。」其七。今樂縣 四隅設建鼓,不擊,別施散鼓於樂縣內代之。乾德中, 尹拙奏宜去散鼓,詔可,而樂工積習亦不能廢。李照 議作晉鼓以為樂節,請樂縣內去散鼓,設晉鼓以鼓 金奏。其八。古者瞽、矇、眡瞭皆掌播鞀,所以節一唱之 終,請宮縣設鞀,以為樂節。其九,以天子禮求之,「凡樂 事,播鞀擊頌磬,笙磬以鐘鼓奏《九夏》」,是皆在庭之樂。 戞擊則柷,敔球則玉磬,搏拊所以節樂,琴瑟所以詠 詩,皆堂上樂也。磬奏在堂下,尊玉磬,故進之使在上, 若擊石拊石,則當一庭。後世不原於此,以春秋鄭人 賂晉侯歌鐘二肆,遂於堂上設歌鐘歌磬。蓋歌鐘則 堂上歌之,堂下以鐘鼓應之耳。歌必金奏相和,名曰 歌鐘,則以節歌是已,豈堂上有鐘邪?歌磬之名,本無 所出。晉賀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蓋取舜廟 鳴球之制。後周登歌,備錄鐘磬,隋唐迄今,因襲行之, 皆不應禮,請正。至朝會堂上之樂不設鐘磬。其十,古 者歌工之數。大射工六人,四瑟,則鼓以四人,歌以二 人。天子八人,則瑟與歌皆四人矣。魏、晉以來,登歌五 人,隋、唐四人,本朝因之,是循用周制也。《禮》:「登歌下管, 貴人聲也」,故《儀禮》瑟與歌工皆席於西階上。隋、唐相 承,庭中磬虡之下,擊以偶歌琴瑟,非所謂升歌貴人 聲之義。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 四人,音高下不相權。蓋樂有八音,所以行八風,是以 舞佾與鐘磬俱用八為數。請罷庭中歌者,堂上歌為 八。琴瑟之數放此,其箏、阮、築悉廢。」太常以謂:「堂上鐘 磬去之,則歌聲與宮縣遠。漢、唐以來,宮室之制,寖廣 堂上,益遠庭中,其上下樂節,苟不相應,則繁亂而無 序。況朝會之禮,起於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 制。其堂上鐘磬,庭中歌工,與箏築之器,從舊儀便。」遂 如太常議。

按《玉海》。「元豐二年八月。知太常禮院楊傑。上大樂十 二均圖。」

元豐三年,詔「祕書監致仕劉幾與致仕禮部侍郎范 鎮及楊傑等重定大樂。」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三年五月,詔祕書 監致仕劉幾赴詳定所議樂。以禮部侍郎致仕范鎮 與幾參考得失。而幾亦請命楊傑同議。且請如景祐 故事,擇人修製大樂。詔可。初,傑言「大樂七失:一曰歌 不永言,聲不依永,律不和聲。蓋金聲舂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土聲函胡,失之則下;竹聲清越, 失」之則高;絲聲纖微,失之則細;革聲隆大,失之則洪; 匏聲叢聚,失之則長;木聲無餘,失之則短。惟人稟中 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八音律呂,皆以人聲為度,言 雖永,不可以逾其聲。今歌者或詠一言而濫及數律, 或章句已闋而樂音未終,所謂歌不永言也。請節其 煩聲,以一聲歌一言。且《詩》言人志,詠以為歌。五聲隨 歌,是謂依詠;律呂協奏,是謂和聲。先儒以為依人音 而制樂,託樂器以寫音,樂本效人,非人效樂者,此也。 今祭祀樂章,並隨月律,聲不依詠,以詠依聲,律不和 聲,以聲和律,非古制也。二曰八音不諧,鐘磬闕四清 聲。虞樂九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周樂合 奏,以金為首。鐘、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樂用 八。鐘磬簫,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 本聲,而四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 臣子,故其四聲曰輕清,或曰子聲也。」李照議樂始不 用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八音何從而諧哉?今巢笙、 和笙,其管十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 應聲,用「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鐘、磬、簫宜用四子聲, 以諧八音。三曰金石奪倫。樂奏一聲,諸器皆以其聲 應,既不可以不及,又不可以有餘。今琴、瑟、塤、箎、笛、簫、 笙、阮、箏、築,奏一聲則鎛鐘、特磬、編鐘、磬擊三聲,聲煩 而掩眾器,遂至奪倫,則鎛鐘、特磬、編鐘、編磬節奏與 眾器同,宜勿連擊。四曰舞不象成,國朝郊廟之樂,先 奏文舞,次奏武舞,而武舞容節六變:一變象六師初 舉,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三變象維揚底定,所 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湖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 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向宜北而南。」今 舞者發揚蹈厲,進退俯仰,既不足以稱成功盛德,失 其所向,而文舞容節尤無法度,則舞不象成也。五曰 《樂失節》。奏樂之始,則翕然如眾羽之合縱之,純如也; 節奏明白,皦如也;往來條理,繹如也:然後成。今樂聲 不一,混殽無馭,則失於節奏,非所謂成也。六曰祭祀、 饗無分樂之序。蓋金石眾作之謂奏,詠以人聲之謂歌。陽律必奏,陰呂必歌,陰陽之合也。順陰陽之合,所 以交神明,致精意。今冬至祀天,不歌大呂;夏至祭地, 不奏《太簇》;春饗祖廟,不奏《無射》;秋饗後廟,不歌小呂; 而四望山川,無專祠用樂之制,則何以贊導宣發陰 陽之氣,而生成萬物哉?七曰鄭聲亂雅樂。然朱紫有 色而易別,《雅》《鄭》無象而難知,聖人懼其難知也,故定 律呂中正之音,以示萬世。今古器尚存,律呂悉備,「而 學士大夫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則雅、鄭不得不 雜。願審條鐘琯,用十二律還宮均法,令上下通習,則 鄭聲莫能亂雅。」遂為《十二均圖》並上之。其論以為:「律 各有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 樂悖。今黃鐘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 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餘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 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之所出, 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徵生商; 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 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 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 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幾律呂之調」, 及其宮樂章,具著於圖。帝取所上《圖》考其說,乃下《鎮》 《幾》參定,而王朴、阮逸之黃鐘,乃當李照之太簇。其編 鐘、編磬雖有四清聲,而黃鐘、大呂,正聲舛誤;照之編 鐘、編磬,雖有黃鐘、大呂,而金闕四清聲,非古制也。朴 之太簇、夾鐘,則聲失之高,歌者莫能追逐。平時設而 不「用。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導中和之氣,清 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 能永其言。」鎮等因請擇李照編鐘、編磬十二參於律 者,增以王朴無射、應鐘及黃鐘、大呂清聲,以為黃鐘、 大呂、太簇、夾鍾之四清聲,俾眾樂隨之,歌工詠之,中 和之聲庶可以考。請下朴二律,就太常鐘磬擇其可 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別製之。而太常以為大樂法 度舊器,乞留朴鐘磬,別製新樂,以驗議者之術。詔以 朴樂鐘為清聲,毋得銷毀幾等,謂:「新樂之成,足以薦 郊廟,傳萬世。其明堂、景靈宮降天神之樂六奏,舊用 夾鍾之均三奏謂之夾鍾為宮;夷則之宮一奏謂之 黃鐘為角;林鐘之均一」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 而《大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 為羽。」而圜鐘者,夾鐘也。用夾鐘均之七聲,以其宮聲 為始終,是謂圜鐘為宮;用黃鐘均之七聲,以其角聲 為始終,是謂黃鐘為角。用太簇均之七聲,以其徵聲 為始終,是謂太簇為徵;用姑洗均之七聲,以其羽聲 為始終,是謂姑洗為羽。今用夷則之均一奏,謂之黃 鐘為角,林鐘之均二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則 祀天之樂,無夷則、林鐘而用之,有太簇、姑洗而去之 矣。《唐典》,祀天以夾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洗羽,乃《周 禮》也,宜用夾鐘為宮。其黃鐘為角,則用黃鐘均,以其 角聲為始終;太簇為徵,則用太簇均,以其徵聲為始 終;姑洗為羽,則用姑洗均,以其羽聲為始終。祭地祗、 享宗廟,皆視此均法以度曲幾等。又以太常磬三等, 王朴磬厚,李照磬薄,惟阮逸、胡瑗磬形制精密而聲 太高,以磬氏之法摩其旁,輕重與律呂相應。鐘三等, 王朴鐘所謂「聲疾而短聞」者也,阮逸、胡瑗鐘所謂「聲 舒而遠聞」者也,惟李照鐘有「旋蟲之制,鐘磬皆三十 有六架,架各有十六,則正律相應,清聲自足。其堂上、 堂下箎笛,率從新制,而調琴、瑟、阮、築、塤諸器,隨所下 律。」詔悉從之。乃緝新器用,徙置太常,闢屋以貯藏之。 考選樂工,汰其椎鈍,癃老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立 為程度,以時習焉。初,皇祐中,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 之法,以為嘗「得古本《漢書》,言在《律曆志》,范鎮以其說 為然。請依法作為尺律,然後別求古樂參考。」於是庶 奉詔造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 詔鎮與幾等定樂,鎮曰:「定樂當先正律。」帝然之。鎮作 律、尺等,欲圖上之,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 求合。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樂成, 第加恩賚,而鎮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預焉。」乃復上 奏曰:「太常鎛鐘,皆有大小輕重之法,非三代莫能為 者。」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按照 黃鐘律合王朴太簇律,仲呂律合王朴黃鐘律,比朴 樂纔下半律,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鐘聲鬱而不發, 無足議者。照之律雖是,然與其樂「校三格,自相違戾。 且以太簇為黃鐘,則是商為宮也。方劉幾奏上時,臣 初無所預。臣頃造律,內外有損益,其聲和又與古樂 合。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鐘,可以 成一代大典。」又太常無雷鼓、靈鼓、路鼓,而以散鼓代 之。開元中,有以畫圖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 明堂用之。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宮架中惟以散鼓, 不應經義。又八音無匏土二音。笙竿以木斗攢竹而 以匏裹之,是無匏音也;塤器以木為之,是無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為備樂,安可得哉?」不報。 按《禮志》:三年 翰林學士張璪言:「先王順陰陽之義,以冬至祀天,夏 至祀地,此萬世不可易之理。」於是禮官請如璪議,設宮架「樂、文武二舞,改製樂章。」

按《文獻通考》:初,傑欲銷王朴舊鐘,意新樂成,雖不善, 更無舊鐘可校,乃詔許借朴鐘為清聲,不得銷毀。後 輔臣至太常,按試前一夕,傑乃陳朴鐘已敝者,一縣 樂工不平,夜易之而傑不知。明日,輔臣至,傑厲聲云: 「朴鐘甚不諧美。使樂工叩之,韻更佳。」傑大沮。

元豐四年,以詳定所言,增設鐘虡及建鼓。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九月甲辰,詳定郊廟奉祀禮 儀。十二月乙亥,慈聖光獻皇后禫祭,宰臣王珪等上 表請聽樂,不許。自是五表,乃從之。」 按《樂志》:「四年十 一月,詳定所言,搏拊琴瑟以詠,則堂上之樂以象朝 廷之治;下管鞀鼓合止柷敔笙鏞以間,則堂下之樂 以象萬物之治。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鐘 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匏竹,寘之於床,並非其 序。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歌者在堂不設鐘磬,宮 架在庭不設琴瑟;堂下匏竹,不寘於床。其郊壇上下 之樂,亦以此為正,而有司攝事如之。」又言:「以《小胥》宮 縣推之,則天子鐘磬、鎛十二虡為宮縣明矣。故或以 為配十二辰,或以為配十二次,則虡無」過十二。先王 之制廢,學者不能考其數。隋、唐以來,有謂宮縣當二 十虡,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方唐之盛日,有司攝事, 樂並用宮縣。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有 登歌而無宮縣,後世因仍不改。請郊廟有司攝事,改 用宮架十二虡。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虡,則律呂均 聲不足,不能成均。請如禮。宮架四面如辰位,設鎛鐘 十二虡,而甲、丙、庚、壬設鐘,乙、丁、辛、癸設磬位各一虡, 四隅植建鼓,以象二十四氣。宗廟、郊丘如之。

按《玉海》,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詳定禮文所言: 「按《儀禮大射儀》,諸侯之制,鐘磬鎛九,則天子鐘磬鎛 十二虡為宮架明矣。所有郊廟有可攝事樂,請改用 宮架十二虡。」從之。

元豐五年,布衣葉防上書論樂,補為「樂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十二月丁巳,新樂成。」 按《樂 志》:五年正月,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律曲不應 古法,復下楊傑議。傑論「防增編鐘、編磬二十有四為 簨制,管簫視鐘磬數,登歌用玉磬,去樂曲之近清聲 者舞不立表。」皆非是。其言均律差互與劉幾同。請以 晉鼓節金奏,考經禮制簨虡教國子、宗子舞,用之郊 廟,為何所取?而范鎮亦言自唐以來至國朝三大祀, 樂譜並依《周禮》。然其說有黃鐘為角、黃鐘之角、黃鐘 為角者,夷則為宮;黃鐘之角者,姑洗為角。十二律之 於五聲,皆如此率。而世俗之說乃去「之」字,謂太簇曰 黃鐘商,姑洗曰黃鐘角,林鐘曰黃鐘徵,南呂曰黃鐘 羽。今葉防但通世俗裔部之說,而不見《周禮》正文,所 以稱「本寺」均差互,其說難行。帝以樂律絕學,防草萊 中,習之尤難,乃補防為樂正。

元豐六年,御大慶殿,初用新樂,更定郊廟舞名。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正月丁丑朔,御大慶殿受朝, 始用新樂。 按《樂志》:六年春正月,御大慶殿,初用新 樂。二月,太常言,郊廟樂虡,若遇雨雪望祭,即設於殿 上。」三月,禮部言:「有司攝事昊天舞名,請初獻曰《帝臨 嘉至》,亞、終曰《神娭錫羨》,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亞、終 獻曰《禮洽儲祥。詔可。九月,禮部言:〈周禮〉》,凡大祭祀,王 出入則奏《王夏》,明入廟門已用樂矣。今既移祼在作 樂前,皇帝詣罍洗奏《乾安》,則入門亦當奏《乾安》,庶合 古制。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乞如之。 又按《志》:六 年五月,召見米脂砦所降戎樂四十二人,奏樂於崇 政殿。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 門及舊城門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任殿侍《大晟 樂書》曰:「前此,宮架之外列熊羆,案所奏皆夷樂也,豈 容淆雜?」大樂乃奏罷之。然古鞮鞻氏掌四夷樂,𩎟師、 旄人各有所掌,以承祭祀,以供宴享。蓋中天下而立, 得四海之歡心,使鼓舞焉,先王之所不廢也。《漢律》曰: 「每大朝會,宜設於殿門之外。」天「子御樓,則宮架之外 列於道側,豈可施於廣庭,與大樂並奏哉?」 又按《志》, 元豐中,言者以鼓吹害雅樂,欲調治之,合與正聲相 得。楊傑言:「正樂者,先王之德音,所以感召和氣,格降 上神,移變風俗。而鼓吹者,軍旅之樂耳。蓋鼓角橫吹 起於西域。聖人存四裔之樂,所以一天下也;存軍旅 之樂,示不忘武備」也。鞮鞻氏「掌四裔之樂與其聲歌, 祭祀則龡而歌之,燕亦如之。」今大祀車駕所在,則鼓 吹與《武嚴》之樂陳於門而更奏之,以備警嚴;大朝會 則鼓吹列於宮架之外,其器既異先代之器,而施設 概與正樂不同。國初以來,奏大樂則鼓吹備而不作, 同名為樂,而用實異,雖其音聲間有符合,而宮調稱 謂不可淆混,故大樂以十二律呂名之,鼓吹之樂則 曰正宮之類而已。若以律呂變裔部宮調,則名混同 而樂相紊亂矣。遂不復行。 按《禮志》,「六年冬至,祀昊 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配。是日,帝至壇中,宮架樂作, 至午階下版位,西向立,樂止。有司請行事,宮架奏《景

安》之樂,文舞作六成止。帝再拜詣罍洗,宮」《架樂作》,至
考證
洗南,北向,樂止。帝搢圭盥帨訖,樂作,至壇下,樂止。升

午階,登歌樂作,至壇上,樂止。殿中監進鎮圭,《嘉安樂》 作,詣上帝神坐前再拜,樂止。《廣安樂》作,詣太祖神坐 前,如上帝儀,登歌樂作,帝降壇,樂止。宮架樂作,還位 西向立,樂止。禮部尚書、戶部尚書以下奉饌俎,宮架 《豐安樂》作,奉奠訖,樂止。再詣罍洗,帝盥帨、洗爵、拭爵 訖,宮架樂作,至壇下,樂止。升自午階,登歌樂作,至壇 上,樂止。登歌《禧安樂》作;詣上帝神坐前,執圭俛伏,興, 樂止。太祝讀冊,帝再拜訖,樂作。次詣太祖神坐前,如 前儀,登歌樂作,帝降自午階,樂止。宮架樂作,還位西 向立,樂止。文舞退,武舞進,宮架《正安之樂》作,樂止。亞 獻盥帨訖,《正安樂》作,禮畢,樂止。終獻、行禮,並如上儀。 獻畢,宮架樂作,帝升自午階,樂止。登歌樂作,至飲福 位,樂止。《禧安樂》作,飲福訖,樂止。帝還位,賜胙行事,陪 祀官再拜,宮架、《宴安》樂作,一成止。宮架樂作,帝詣望 燎位,南向立,樂止。禮畢,宮架樂作,帝出中壝門,歸大 次,樂止。有司奏《解嚴》,帝乘輿還青城,將至宣德門,奏 《采薺》一曲,入門,樂止。

元豐七年。禮部請冢宰攝行郊祀樂。仍準親祠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七年正月。詔從協 律郎榮咨道請。於奉宸庫選玉造磬。令太常審定音 律。六月禮部言。「親郊之歲。夏至祀皇地祇於方丘。遣 冢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於常祀。而其樂虡二十。 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 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乞自今準親祀用 二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詔可。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定神宗廟樂曰《大明之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位。十一月丁酉, 祔神宗於太廟。廟樂曰《大明之舞》。

哲宗元祐元年榮咨道以親祠明堂請用玉磬

編輯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九月辛酉,大饗明堂。 按《樂志》:元年榮咨道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於 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今年親祠明堂,請用 之以章明盛典。」從之。

元祐三年,范鎮上《新樂》,帝御延和殿,召執政共觀,賜 詔嘉歎。以太常言仍用舊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十二月甲辰,范鎮定鑄律度 量鐘磬以進,令禮部太常參定。 按《樂志》:「三年范鎮 樂成,上其所製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鐘衡 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箎、巢 笙、和笙各二,並書及圖法。」帝與太皇太后御延和殿, 詔執政侍從、臺閣講讀官皆往觀焉。賜鎮詔曰:「朕惟 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謹在。散樂工於 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致;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豈徒鄭衛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簴之在廷,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上追先帝 移風易俗之心,下為老臣愛君憂國之志,究觀所作, 嘉歎不忘。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 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 悉取舊書,去其牴牾,掇」其要,作為八論。其《論律》《論黍》 《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論鐘曰:「夫鐘之制,《周 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雲「帶,所以 介其名也,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介於鼓、鉦、舞之 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又云:「舞上下促,以 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 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舞間方四,則鼓間六 亦其方也。鼓六鉦六舞四,既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 鼓與舞皆六,所云「鉦六舞四」,其誤二也。又雲「鼓外二, 鉦外一」,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 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 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鉦者正 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 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是故於鼓、鉦、舞、篆、 景、欒、隧、甬、衡、旋、蟲,鐘之文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 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於內者也。若夫金錫之齊,與 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釐,則聲有高下,不可不 審。」其鎛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今太常鐘無大小,無 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 鐘最薄而輕。自大呂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 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 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至唐又 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 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論磬》曰:「『臣所造 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 股九寸,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 其弦一尺三寸五分。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 損益之,如此其率也。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 物也。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 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 正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 廟乃用特磬,非也。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 樂。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 之聲小大相應。論八音曰: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 物者,生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聖人 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 而八音所以為樂也。」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 詔范鎮、劉幾與群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 和協。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且樂經仁 宗帝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 鎮一說而遽改之?」遂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其議樂 章曰:「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 重正名也。故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 英》之類是也。今鎮以《文明》之曲獻祖廟,以《大成》之曲 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后,其名未正,難以施 於宗廟。」朝廷議宮架加磬,曰:「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 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鐘,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 鎛鐘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按《唐六 典》,天子宮架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 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凡中宮之樂,則以大磬 代鐘,餘如宮架之制。今以鎛鐘、特磬並設之,則為四 十八架,於古無法。皇帝將出宮架,撞黃鐘之鐘,右五 鐘皆應。皇帝興宮架,撞蕤賓之鐘,左五鐘皆應。未聞 皇帝出入,以特磬為節。」議十六鐘磬曰:「『鎮謂清聲不 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磬者,編次之,十六枚而在一 虡,謂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 異。按編鐘、編磬十六,其來遠矣,豈徒見於《周禮小胥》 之注哉?漢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帝 因是陳」禮樂、《雅》《頌》之聲,以風化天下。其事載於《禮樂 志》,不為不詳,豈因劉幾然後用哉?且漢承秦,秦未嘗 製作禮樂,其稱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遺法也。 其王朴樂內編鐘、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 四清聲置而弗用。及神宗朝下三律,則四清聲皆用 而諧協矣。《周禮》曰:「鳧氏為鐘,厚薄之所震動,清濁之 所由出,則清聲豈不見於經哉!今鎮簫、笛、塤箎、巢笙、 和笙獻於朝廷,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自 古無十二管之簫,豈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 乎?」禮部、太常亦言:「鎮樂法自係一家之學,難以參用, 而樂如舊制。」 按《范鎮傳》,鎮於樂尤注意,自謂得古 法,獨主房庶「以律生尺之說。司」馬光謂不然,往復論 難,凡數萬言。初,仁宗命李照改定大樂,下王朴樂三 律。皇祐中,又詔胡瑗等考正。神宗時,詔鎮與劉幾定 之。鎮曰:「定樂當先正律。」神宗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 以六律不能正五音。」鎮作律尺、龠、合、升、斗、豆、區、鬴、斛, 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而劉幾即用李 照樂,加用四清聲而奏。樂成,詔罷局,賜賚有加。鎮曰: 「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至是,乃請大府銅為之,逾年 而成,比李照樂下一律有奇。帝及太皇太后御延和 殿,召執政同閱視,賜詔嘉獎,下之太常,詔三省侍從 臺閣之臣皆往觀焉。鎮時已屬疾,樂奏三日而薨,年 八十一。贈金紫光祿大夫,諡曰忠文。 按《楊傑傳》,傑 官「太常,神宗詔祕書監劉幾、禮部侍郎范鎮議樂,幾 請命傑同議。傑言大樂七失,並圖上之。神宗下幾、鎮 參定,鎮不用傑議,自製,樂成,詔褒之。哲宗即位,議樂 又用范鎮說,傑復破鎮樂章曲名、宮架加磬、十六鐘 磬之非。又論鎮以黑黍用秠律銅量,叩之不合黃鐘, 以世無真黍,用大府尺為樂尺,下舊樂」三律。傑在神 宗時與鎮異議,至是復攻之,鎮之樂律卒不用。 按《文獻通考》:元祐初,鎮用房庶律法上所定樂,下詔 褒美。楊傑言:「按《爾雅》:『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法律有用 秬黍之文,無用秠之說,以為必得秠然後制律,未之 前聞。鎮所造銅量斛在上,斗在下,左耳為升,右耳上 為合,下為龠,上三下二,與漢」制符矣。《漢志》量聲中黃 鐘,始於黃鐘,而反覆焉。孟康曰:「反斛聲中黃鐘,覆斛 亦中黃鐘之宮。」臣叩鎮所造銅量,其聲不與黃鐘合, 則非漢制也。黃帝命伶倫斷竹節兩間,聽鳳之鳴,以 為律呂,此造律之本也。初無用黍之法,至漢制乃有 用黍之制。鎮以為世無真黍,乃用大府尺以為樂尺, 而又下一律有奇,其實下舊樂三律矣,其可用乎?《鎮 樂律》卒不行。

元祐四年,始命大樂正葉防撰《朝會二舞儀》。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癸丑,更定朝儀二舞, 曰《威加四海,化成天下》。 按《樂志》,「四年十二月,始命 大樂正葉防撰朝會二舞儀。武舞曰《威加四海》之舞第一變舞人去南表三步,總干而立,聽舉樂。三鼓前 行三步,及表而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持 干荷戈,相顧作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轉身向裏,以 干」戈相擊刺,足不動;再鼓皆回身向外,擊刺如前;再 鼓皆正立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向立,干 戈各置腰;再鼓各前進,以左足在前,右足在後,左手 執干當前,右手執戈在腰,為「進旅」;再鼓各相擊刺;再 鼓各退身復位,整其干為「退旅」;再鼓皆正立,蹲;再鼓 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轉面相向,秉干持戈,坐作; 再鼓,各相擊刺;再鼓皆起收其干戈,為克捷之象;再 鼓皆正立,遇節樂則蹲;第二變聽舉樂,依前蹲;再鼓 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正面,作猛賁趫速之狀;再 鼓各轉身向裏相擊刺,足不動;再鼓各轉身向外,擊 刺如前;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陳其干戈, 左右相顧,為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併入行,以八為 四;再鼓皆兩兩對相擊刺;再鼓皆回易行列,左在右, 右在左;再鼓皆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 各分左右;再鼓各揚其干戈;再鼓交相擊刺;再鼓皆 總干正立,遇節樂則蹲。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 舞,進一步轉而相向;再鼓整干戈,以象登臺講武;再 鼓皆擊「刺於東南;再鼓皆按盾舉戈,東南嚮而望,以 象漳、泉、奉、土;再鼓皆擊刺於正南;再鼓皆按盾舉戈, 南嚮而望,以象杭、越來朝;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 鼓皆擊刺於西北;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北嚮而望,以 象克殄、並、汾;再鼓皆擊刺於正西;再鼓皆按盾舉戈, 西嚮而望,以象肅清銀、夏;再鼓皆舞,進一步」正跪,右 膝至地,左足微起;再鼓皆置干戈於地,各拱其手,象 其不用;再鼓皆左右舞蹈,象以文止武之意;再鼓皆 就拜,收其干戈,起而躬立;再鼓皆舞,退,鼓盡即止以 象兵還振旅。文舞曰《化成天下之舞》。第一變:舞人立 南表之南,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 皆稍前而正揖,合手,自下而「上;再鼓皆左顧左揖;再 鼓皆右顧右揖;再鼓皆開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 立;再鼓皆少卻身,初辭,合手自上而下;再鼓皆右顧, 以右手在前,左手推後為再辭;再鼓皆左顧,以左手 在前,右手推出為固辭;再鼓皆合手蹲;再鼓皆舞,進 一步並立;再鼓皆俛身相顧,初謙合手當胸;再鼓皆 右側身,左垂」手,為《再謙》;再鼓皆左側身,右垂手,為《三 謙》;再鼓,皆躬而授之,遇節樂則蹲,第二變聽舉樂則 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嚮;再鼓皆稍前相揖;再 鼓皆左顧左揖;再鼓,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 復相嚮;再鼓皆卻身為初辭;再鼓皆舞,辭如上儀;再 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 舞,進一步;再鼓相嚮;再鼓皆顧為初謙;再鼓皆再謙; 再鼓皆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正立遇節樂則蹲,第 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嚮;再鼓 皆相趨揖;再鼓皆左揖如上;再鼓皆右揖;再鼓皆開 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復相嚮;再鼓皆卻身初 辭;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 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嚮;再鼓皆相顧初謙,再鼓皆 再謙,再鼓皆三謙,躬而授之,正立節樂則蹲。」凡二舞 綴表器及引舞振作,並與《大祭祀》之舞同。協律郎陳 祈按閱,以謂節奏詳備,自是朝會則用之。

元祐八年,詔「增稷壇樂。」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八年太常博士孫 諤言,臣嘗奉社稷之祠。親睹陳設。初疑其闕略不備。 退而考元祐祀儀,乃與所親見者合焉。其登歌之樂, 雖有鐘磬、簨虡、搏拊、柷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 稷闕焉。夫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周公制祭祀 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帗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鐘、 咸池,以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唐社稷用二 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之遺法,於壇之北,宮架備 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鐘、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 歌,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禮,凡祭祀太社、太稷,宜倣《周 官》及《開元禮》文,於壇之北備設宮架、鐘、匏、竹各列二 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於是集侍從、禮官議,增稷壇 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按《禮志》,「三年從博士孫 諤言,祭太社、太稷,皆設登歌樂。」

元符元年學士院上樂章又詔復元豐樂制

編輯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夏四月壬寅。學士院上 寶璽靈光翔鶴樂章 按樂志。元年十一月。詔登歌 鐘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制也。

按,《文獻通考》:哲宗受傳國寶,命官改制樂章,凡三章, 大朝會上壽用之。其一《永昌》,其二《神光》,其三《翔鶴》。 元符二年,詔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改造樂器,教習 登歌。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二年正月,詔前信 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 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初,良輔在元豐 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以謂天地兆分氣數。 爰定律厥氣數,通之以聲,於是撰釋律。律為經,聲為緯,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旋相為宮。七音運生」,於 是撰《釋聲》。「聲生於日,律生於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 以五聲,聲律相協,和而無乖。播之八音,八音以生」,於 是撰《釋音》。「四物,兼采八器,以成度數,施設,象隱於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於是撰《釋器》。類各有條,凡四十 四篇。大抵考之經傳,精以講思,頗益于樂理,文多,故 弗著焉。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定哲宗廟樂,學士院並奏撰山 陵樂章。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即位,八月癸亥,祔 哲宗神主於太廟,樂曰《大成之舞》。 按《樂志》:「三年七 月,學士院奏,太常寺鼓吹局應奉大行皇帝山陵鹵 簿鼓吹儀仗,並嚴更警場,歌詞樂章,依例撰成。靈駕 發引至陵所,仙呂調導引等九首,已令樂工協比聲 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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