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律呂部總論二
明吳繼仕樂經原流〈論五音生於人心 論黃鐘為諸律之本 樂經未
亡〉
何瑭樂律管見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候氣辨疑 中黍辨疑〉
樂律典第六十七卷
律呂部總論二
編輯明吳繼仕樂經原流
編輯論五音生於人心
編輯五音原於天而生於人,宮聲最居上,元聲出於中宮, 其氣直升,商聲次上,元聲出於中前,其氣斜升,角聲 平舒,元聲又出於前,其氣橫出,徵聲下行,元聲出於 前下,其氣舒遲,羽聲下降,元聲出於下下,其氣沈滯。 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上下升沈,秣 不紊也。
天以一元之氣,生人人之聲,即天之聲。聲由心生,心 以物動,故形於聲。五聲之生,出於中也,有漸聲始出 於喉,直上出為宮,再出到㗁,聲上騰為商;又再出到 舌,中聲平出為角;又再出到齒,聲斜降出為徵、又降 出到脣為羽。喉、㗁、舌、齒、脣,迺人元氣所出,隨所到之 處,而得宮、商、角、徵、羽之聲也。喉聲最清,㗁聲次清,舌 「聲半清半濁,齒聲次濁,脣聲極濁,人聲上騰升揚者 清,下沈重滯者濁。喉㗁之聲上騰故清,齒脣之聲下 沈故濁」,莫非聲氣之自然,不假於安排也。若歌聲長 者重濁而舒遲,短者輕清而漂疾,天上騰而清,地下 重而濁,亦其驗也。宮、商、角、徵、羽者,五聲之名,生出先 後之序也。君、臣、民、物、事者,五聲之實,貴賤清濁之次 也。一均間有七音,宮聲《南宮》聲,角聲《變徵》聲徵聲,羽 聲、《變宮》聲宮南宮變宮俱平聲則聲上騰,非濁也,清 可知也。
論黃鐘為諸律之本
編輯黃鐘長三寸九分,空圍九分,為聲氣之元。其時子半, 其數極少,其聲極清,音屬正宮,一陽方動,其卦為後, 日南至而始反北也。
按此即黃帝命伶倫所造之黃鐘也。黃鐘之尊,在於 氣清上行,不在數多。清者數少,濁者數多;數少者貴, 數多者賤。故「太極」一數也;陰陽二數也;二老二少,四 數也;水火金木土,五數也。「庶事出,庶類興」,百千萬數 也。所以綱維主宰之者,一太極也;天子一數也;二伯 二數;三公三數也;六卿六數;九技九數也;百辟群後, 千百數也;萬國「萬民」,萬數也。所以操握宰制之者,一 天子也。宮聲極清,黃鐘實為正宮,其數極少,故為君。 臣數多於君,故商為臣;民數多於臣,故角為民;事多 於人,故徵為事;物多於事,故羽為物。皆原於黃鐘之 生生不已也。以氣言之,其初至清至靜,清以生濁,靜 以生動,動則萬物生矣。其至清至靜者,實為之主也。 以數言之,其初為一,一生二,二生四,四生八,八生十 六,十六生三十二,三十二生六十四,皆一以始之也。 宮聲三十九絲,其聲清越微妙,為君。至聲微妙而眾 聲宗之,猶人君至德淵微而天下應矣。故宮為聲氣 之元。漢儒以黃鐘九寸,則黃鐘為宮極濁。聲極下,管 極長,長則聲濁,因謂宮聲亦極濁。夫宮為君,聲極清 且上行,至角羽之聲,乃下降重濁而為民物。古人比 類取象,毫釐不爽。後世徒拘見聞,不以心悟,一人傳 訛,遂以為則,且不知聲氣所出之原。《樂記》曰:「先王本 之性情,稽之度數,制之禮義。」黃鐘一差,則諸律之制 俱差,而度數失矣。度數既失,則君臣民物皆不安其 位,而「相奪倫,則禮義廢矣。故知五音之上下,則知黃 鐘之長短;知黃鐘之長短,則識君臣之次第。」按:漢儒 只聞得黃鐘為諸律之本,又聞律長九寸,遂錯認以 九寸為黃鐘之長。唐宋以下,有志於樂者,遂以為法, 不敢變也。蓋不知九寸為黃鐘之中數,乃黃鐘益數 之極而為蕤賓之管也。由是損之以漸而短,至應鐘 而極,皆原於黃鐘之損益也。三代以下,獨韋昭以九 寸為黃鐘之變,雖不明言黃鐘幾寸,亦庶乎有見矣。 如黃鐘九寸為宮,至應鐘四寸六分奇為變宮,乃不 及黃鐘半律,音節不屬。如無射為宮,則黃鐘為商,長 四寸一分,音節亦不屬。故有用半律子聲之說者,是 不得已而強遷就之也。造化果如是耶。
樂經未亡
編輯聖王作樂之道,載諸經史,其後雖經秦火,而《樂經》固 未盡亡也。以今考之,作樂始於黃帝,而劉恕《通鑑外 紀》載「黃帝命伶倫造律呂,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 竹於嶰谿之谷,以生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長三寸 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凰之 鳴,而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為六,以比黃鐘之 宮,生六律六呂候氣之應,以立宮、商、角、徵、羽之聲,治陰陽之氣,節四時之變,推律曆之數,起消息,正閏餘。」 長孫無忌《隋志》曰:「傳稱黃帝令伶倫斷竹,長三寸九 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曰含少。」《呂氏春秋》亦載三 寸九分之數。此黃帝製作之法,見於史傳者然也。《虞 書》,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 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 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此有虞製作之法,見於經者 然也。《周禮·典同》曰:「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 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凡和樂亦如之。」而金石革樂 縣之制,備載《小胥》及《考工記》。此成周製作之法見於 經者然也。至於樂章《咸》《英》雖不可見矣,部濩猶有存。 《詩經》一部,乃周之全樂。《十五國風》,王、侯、卿、大夫、士、庶 者,如《明良》「《南風》之歌,《韶》之遺也;《商頌》五篇,《濩》之遺也, 通用之樂也。《小雅》,燕饗之樂也;《大雅》,會朝之樂也;《周》 魯二頌,宗廟郊社之樂也。」以此觀之,《樂經》何嘗盡亡 也哉!惟因先儒未能深考禮經、古史傳記,而據傳聞 之說及管子之言,誤以九寸為黃鐘之管,又誤於隔 八上尋損益,又誤於《禮運》「還相為宮」之言,於是律法 始亂,而古樂不可復矣。今聖天子在上,方興禮樂,以 回淳古雍熙太和之盛。佐下風者,誠能依古律數度 齊量以制器,則八音之器即古之器,而聲之出於器 者即古樂之聲矣。又以人聲之出於喉、㗁、「舌、齒、脣者, 以定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之七聲,則聲之出於人 者,亦與律協,而古樂何有不可復者哉?」嗚呼!《六經》之 道,禮樂為大;六藝之教,禮樂為先。帝命夔以教胄子, 專主典樂,然則樂豈細故也哉?有志於世道者,尚毋 以為細故而忽之可也。
何瑭樂律管見
編輯序
予幼讀「西山《律呂新書》,初蓋茫然不知所謂,玩索之久,始得其門戶,而疑其有所未通。後讀書翰林,見宋陳氏《樂書》,反覆參玩,乃若有得,然後知西山之說有未至者。顧時無同志,無所切磋,藏之中心,蓋二十餘年矣。」 近見士夫著述有論及樂律者,惜其於古人作樂用律之意均未有發明,乃錄出管見如左:蓋將求正於四方之君子,庶古樂可復見耳。觀者幸恕其僭妄雲。
古樂之不傳也久矣,然其始終本末,則略見於《虞書》 之數言,而律呂聲音,則猶存於俗樂之製作,顧觀者 不加察耳。夔作《典樂》,舜命之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 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樂之始終 本末,略見於此。自明良之歌以至三百篇之作,今尚 可考,莫非各陳其情,是之謂詩言志。俗樂之詞曲,各 陳其情,乃其遺法也。詩既成矣,其吟詠之間,必悠揚 宛轉,有清濁高下之節,然後可聽,是之謂「歌永言。」今 俗樂之唱詞曲,乃其遺法也。當歌之時,欲和之以樂 器之聲,其樂聲之清濁高下,必與歌聲之清濁高下 相應,是之謂《聲依永》。俗樂唱曲之時,或吹竹彈絲,與 之相應,乃其遺法也。至此則樂已小成矣。若並奏眾 音,清濁高下,難得齊一,故須用律以齊之。如作黃鐘 宮調,則眾音之聲皆用黃鐘為節;作太簇商調,則眾 音之聲皆用太簇為節,然後清濁高下自齊,一而不 亂,是之謂律和聲。俗樂以工尺上一合四為板眼,如 作工字,則眾音皆以工為節,作尺字,則眾音皆以尺 為節,然後不亂,乃其遺法也。八音克諧,無相奪倫,至 此則樂乃大成矣。「神人以和」,則其用也。夫作樂之法, 始於《詩》言志,終於律和聲,始乃其本,而終則言其末 也。古樂之全,亦略可見矣。自蔡氏《書傳》誤以聲依永 之聲為歌聲,致先王作樂之妙,晦而不明,其可嘆多 矣。夫樂器之聲與歌聲相依,乃事體文理之自然也。 若謂歌聲與歌相依,則非惟事體不通,且亦不成文 理矣。況歌聲隨口而出,又安用以律而和之乎?律之 所和,止於歌聲,八音又何自而克諧乎?蔡《傳》之誤也 明矣。西山《律呂新書》惟其不知此也,故不可用。今略 為更訂如左,以俟知音之君子正焉。
右第一章。《論古樂》。
黃鐘長九寸,空圍九分,積七百二十九分。《西山》謂積 八百一十分,蓋以十分為寸乘之也。夫律呂之數,以 九為法,故黃鐘九寸,寸有九分,分有九釐,釐有九毫, 毫有九絲,絲有九忽,蓋未嘗以十分為寸也。以十分 為寸,則三分損益之法不可行矣。《西山》之誤明甚。以 九分為寸相乘,則止當得七百二十九分也。
右第二章。論《黃鐘》。
《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
《林鐘》長六寸三分《益一》,上生。
太蔟長八寸三分損一,下生。
南呂長五寸三分,三分益一,上生。
「姑洗」長七寸一分,三分損一,下生。
應鐘,長四寸六分六釐,上生。
《蕤賓》長六寸二分八釐,下生。
大呂長四寸一分八釐三毫,上生;《夷則》長五寸五分五釐一毫,下生。
夾鐘長三寸六分六釐三毫六絲,上生。
無射長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下生。
仲呂長三寸二分八釐六毫二絲二忽。
十二律長短之實,乃自然之數也。西山乃謂大呂、夾 鐘、仲呂當用倍數,故謂「大呂長八寸奇,夾鐘長七寸 奇,仲呂長六寸奇。」此蓋惑於十二月月氣之說,以黃 鐘九寸之後,大呂不可輒短至四寸奇,太蔟八寸之 後,夾鐘不可輒短至三寸六分奇,姑洗之後,仲呂不 可輒短至三寸奇,故加倍其數耳。殊不知十二律候 氣之法,相傳已誤,況律呂本為正五音而設候氣,蓋 其用之一端耳。夫「六律為陽,老陽之數九,而陽始於 子,故黃鐘九寸,以次而短,至無射而極。六呂為陰,老 陰之數六,而陰始於未,故林鍾六寸,以次而短,至仲 呂而極,乃自然之數也。故其播之五音,無不順序。」大 呂、夾鍾、仲呂若用倍數,既非三分損益之法,至播之 五音,不免止用半律,蓋仍去其倍數也。制律則用倍 數,至於正音,則仍去其倍數,盍若當時止用本律之 數為自然乎?況《律書》謂「仲呂為十二律之窮」,蓋謂其 數之極短也。若加倍數為六寸有奇,則猶長於南呂、 應鍾,又安得為十二律之窮乎?至於六呂各居其辰 之衝,尤為無謂,蓋為相生之次所誤耳。不論可也。
右第三章。論《十二律》。
「黃鍾為宮,則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 羽,是謂黃鍾一均。若太簇為宮,則姑洗為商,蕤賓為 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是謂太簇一均。姑洗、蕤賓、夷 則、無射為宮。」准此與《西山》大同。但西山謂「宮聲八十 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 八」,此則有礙耳。蓋宮、商、角、徵、羽以清濁為序,宮最濁, 「商次濁,角在清濁之中,徵次清,羽最清。律之長者其 聲濁,律之短者其聲清。」故以黃鐘為宮,則以太蔟以 下四律為商、角、徵、羽,蓋以太蔟四律漸短於黃鐘故 也。至於以太蔟為宮,則又以姑洗以下四律為商、角、 徵、羽,蓋以姑洗四律漸短於太蔟故也。十二律之為 五音,亦不過以清、濁之序定之耳,其數蓋無常也。西 山所謂「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云云者,止可施於 黃鐘一均,餘律則豈可行乎?
右第四章論五音
古樂相傳有四清聲,故編鐘、編磬皆用十六,蓋以十 二應十二律,餘四應四清聲也。其法本為六律正五 音而設。蓋黃鐘為宮,則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 徵,南呂為羽;以至蕤賓為宮,則夷則為商、無射為角、 大呂為徵,夾鐘為羽。濁清順序,正律自足。若夷則為 宮,則無射為商,黃鐘為角。黃鐘之長九寸,其聲濁於 夷則,勢不可行,故周仲呂上生之變黃鐘當之。變黃 鐘止四寸三分八釐五毫三絲一忽,此清聲之一也。 夾鐘為徵,仲呂為羽,仍用正律,是謂夷則一均。無射 為宮,則仍用變黃鐘為商,此清聲之二也。太簇為角, 而太簇長八寸,其聲濁於無射,勢不可行,故用變林 鐘上生之變太簇當之。變太簇止長「三寸八分四釐 五毫六忽八初,此清聲之三也。仲呂為徵,林鐘為羽。 林鐘長六寸,其聲濁於無射,勢又不行,故用變黃鐘 下生之林鐘當之。變林鐘止長二寸八分五釐六毫 五絲六初,此清聲之四也。是謂無射。一均。至此則六 律全矣,此清聲之所以止於四也。宋陳氏《樂書》不察 其原,疑四清無用,輒」欲去之,過矣。樂之律呂雖十有 二,至用以正五音,則惟以六律為主,故古書類謂六 律正五音,至於六呂,則不過助律備音而已。西山惑 於《禮運》旋宮之註疏,乃謂六呂亦有五音,共三十音, 合六律所正之五音為六十調。及故孔疏宮徵相生 之序,清濁凌犯,勢不可行,則又為變律、變半律以曲 通之。其法至用二十八律。若如其法,則編鐘、編磬皆 當以二十八為數,蓋自來論樂者所未聞也。其不可 用,蓋不待精於音律者而後知矣。至於《周禮大司樂》 「圜鐘為宮」之說,則或有別法,今無所考,闕疑可也。
右第五章。《論四清》。
樂音,宮、商、角、徵、羽之外,又有變宮、變徵二音。其說謂 「宮與商,商與角,相去各止一律,故相近而聲和;角與 徵、羽與宮,相去各二律,故相遠而聲不和。」變宮、變徵, 蓋為濟其相遠以和聲也。予謂相去一律二律,蓋以 律之辰次為言耳,至於聲之清濁次序,則不以相去 一律二律而有間也。姑以黃鐘一均言之,黃鐘為宮 九寸;太蔟為商,八寸;姑洗為角,七寸一分。清濁固為 相近。然林鐘為徵,六寸,去姑洗亦非相遠。至於南呂 則長五寸三分,其去黃鐘始為相遠。然此乃音之自 然,非人為也。若謂變徵、濟徵之不及,變宮、濟宮之不 及,則蕤賓變徵長六寸有奇,視林鐘為稍長,猶可也; 應鐘為變宮,則應鐘止長四寸六分有奇,較南呂則 又短矣。以南呂太短,其聲之清,去黃鐘之濁太遠,故 濟以應鐘;而應鐘之清又過南呂,則安所濟乎?此甚 不通之論也。殊不知樂音之清濁,雖以宮、商、角、徵、羽為序,至其用之,則宮、商、角、徵、羽各隨詩之音節所宜, 或先或後,蓋未嘗拘其序也。則角、徵、羽、宮之間,又何 用以二變濟之乎?陳氏《樂書》謂「二變當去」,今從之。
右第六章論二變
樂雖備五音,而起調畢曲,則恆以一音為主。如作宮 調,則起調畢曲,皆主於宮。作商調,則起調畢曲,皆主 於商。角、徵、羽調皆然,一音為主,而眾從之,如聽調然, 故謂之調。如俗樂之《端正好》一闋,則宮調也,故其聲 含洪而揚,始終不失乎宮。《集賢賓》一闋,則商調也,故 其聲悠長而抑,始終不失乎商,猶古意也。但古法先 「有詞,然後審音以定調,今法則先定調,然後按腔而 填詞,此為少不同耳。法雖不同,至於調之為宮為商, 則無以異也。古法審音以定調如何?」曰:「調之詞句有 短長,則其音自有清濁高下之異,審其音之宜宮宜 商一也。句之韻腳字各不同,審其音之為宮為商一 也。然荊卿《易水之歌》,初為商聲,士為」流涕,則商調也。 繼為羽聲,土皆裂眥,則羽調也。夫易水之歌詞,一也, 其詞可以為商,可以為羽,古之樂調,亦可以變通而 用之矣。或問西山所定六十調如何?曰:西山謂六律 六呂皆有五音,故謂樂有六十調。予《四清章》內已辨 其失矣。至其論起調之法,則又以一均變為五調,如 黃鐘一均,在本均則「為宮調,在太蔟均則為商調,在 姑洗均則為角調,在林鐘均則為徵調,在南呂均則 為羽調。」蓋以黃鐘以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 南呂為羽故也。夫黃鐘之音極濁,故止為宮音,不復 為商、角、徵、羽音,役於他律。今以太蔟、姑洗、林鐘、南呂 為宮調,而以黃鐘為商、角、徵、羽調,則清濁凌犯,豈可 行乎?況同用一均之律,乃謂其為宮、為商、為角、為徵、 羽,安所別乎?殊不知一均之中各有五音,每音各主 一調,餘音則不過從而應之耳。如黃鐘均中以太蔟 為商,若作黃鐘商調,則其音乃太蔟耳。餘三調倣此。 西山蓋原不知樂,其說之不可行無怪也。惜予未精 於音,不能盡得其妙,姑發其端,以俟夫知樂之君子 補其缺雲。
右第七章。《論樂》調。
或問:「古有十二律管候氣之法,其理如何?」曰:「此相傳 之誤也。候氣止用黃鐘之管,候子月冬至之氣,餘月 則否。何以知之?蓋古法占候,恆在歲始,冬至蓋陽氣 之始也,氣在地中,且無形可見,故以黃鐘之管候之。 冬至之日,氣至灰飛,則氣節相應,是謂和平。若氣至 灰飛,在冬至之前,或在其後,則為太過不及,於是乎」 有占,與冬至登臺望雲物以占吉凶,蓋同一意也。若 謂餘月皆候,則丑月陽氣未出地中,候之猶可也;寅 月以後陽已出地上,又何候乎?況午月以後陽氣皆 自上降下,又安有灰飛之理?然則謂「十二月皆以律 管候氣」者,非也,其為相傳之誤無疑。
右第八章。論《候氣》。
或問:「古樂俗樂,不可並論,尚矣。今子論古樂,動引俗 樂為證,何也?」曰:「古之度量權衡,皆出於黃鐘之律。今 之度量權衡,非古也。然以量長短,以較多寡,以稱輕 重,與古之度量權衡無異。蓋物有定形,初不以度量 權衡出於黃鐘與否而變也。今之俗樂,雖不出於黃 鐘之律,亦豈至大異於古哉?蓋清濁高下,樂有定音」, 是固不可變也。然則樂之本末始終,斷可知矣。論樂 者不知樂之本末,乃謂不得黃鐘,則不可復古樂以 成至治,豈不誤哉!《漢志》謂「黃鐘之律九寸,加一寸為 一尺。」夫度量權衡所以取法於黃鐘者,蓋貴其與天 地之氣相應也。若加一寸以為尺,則又何取於黃鐘? 殊不知黃鐘之長,固非人所能為,至於「九其寸而為 律,十其寸而為尺」,則人之所為也。《漢志》不知出此,乃 欲加黃鐘一寸為尺,謬矣。至於准黃鐘之律為量為 權,則不可徑致,故必用容黍之法。黃鐘容千二百黍, 亦當時偶然之數耳,使止容千黍,則即准千黍為量 為權亦可也。論樂者求黃鐘於度量權衡,固已疏矣; 論度量權衡者不求「於黃鐘,又反求於累黍,豈不疏 之甚哉!」
右第九章論《度量權衡》。
《虞書》之後,論樂者莫詳於《禮經》之《樂記》,顧其詞時有 過當而失實者,讀者識其意而不泥其詞,則可矣。宮 亂則荒,其君驕,商亂則陂,其臣壞,角亂則憂其民怨, 徵亂則哀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若此者,以其象 言之耳。蓋樂之有宮、商、角、徵、羽,猶國之有君、臣、民、事、 物。宮、商、角、徵、羽亂則不可以為樂,猶君、臣、民、事、物亂 「則不可以為國,其道相似,故以為比,非謂君臣民事 物之失道,真由於宮商角徵羽之亂也。」曰:「然則何以 為聲音之道與政通?」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 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所 謂聲音之道與政通』者,此也,非宮商角徵羽之謂也。 《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雲鐘鼓云乎哉。」聖人 之言,是固不可易矣。
右第十章論禮記
讀律呂元聲
《律呂元聲》,莆兩山李文利氏所著也。其法謂「黃鐘律 三寸九分最短,蕤賓律九寸最長,宮音最清,羽音最 濁」,與古法大相反。竊謂此不過一家之言耳,究其實 則非也。夫律之短長,音之清濁,皆人所命。則謂黃鐘 為長為短,宮音為清為濁,似無不可。今所以知其非 者,亦以其法象無准,倫類不通知之耳。古法黃鐘律 長九寸,蓋以天地之陽氣,冬至之日,始自下而升,然 去地上猶遠,故埋黃鐘九寸之律於地中以候之,氣 至則律管灰飛,以此為驗。若黃鐘止三寸九分,則安 能與地中之氣相接?若謂候氣之法,十二律之管埋 於地中者,皆齊其下,不齊其上,則十二律之管氣至, 當一時飛灰,又何以別於黃鐘?此其「法象無准」,一也。 律以候氣和聲,聲氣皆屬乎陽,老陽數九,故黃鐘九 寸,若謂三寸九分,則不知何所取義,此「法象無准」,二 也。樂聲與人擊,各有五音,而人聲尤為自然。喉為宮 音,舌為商音,牙為角音,齒為徵音,脣為羽音,此人聲 之自然者也。李氏亦謂此為可據矣。喉為宮音,豈非 以其來之深長而濁乎?故古法以長律之音為宮以 配之。脣為羽音,豈非以其來之短淺而清乎?故古法 以短律之音為羽以配之。今李氏乃謂宮音最清,羽 音最濁,則與人聲之宮羽相反,此倫類不通一也。《李 法》謂數少者音清,數多者音濁,及論五音之數,則謂 宮音五十,商音八十,角音九十,徵音七十,羽音六十, 宮音五十最少。謂數少音清可也。商音次清,數乃八 十;羽音最濁,數乃六十。又安在其少者清而多者濁 乎?此倫類不通二也。若謂「宮土音,故數五十;羽水音, 故數六十」,則商金音數何以反八十,角木音數何以 反九十乎?土濁水清,理不可易。今乃謂土音清而水 音濁何居?此其倫類不通三也。夫既以宮為清而羽 為濁矣,及論樂調,則又謂蕤賓為宮,則夾鐘為羽,又 安在其宮清而羽濁乎?此其倫類不通,四也。此六者 皆其大端,餘瑣瑣者未暇細論,然則其法之非也明 矣。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
編輯候氣辨疑
編輯《序》曰:「不經之談,儒者不信,蓋常理也。不經之談,儒者信之,豈非一大怪異事乎?候氣之說有二,作樂致物,此其正說,非不經之談也。埋管飛灰,此其謬說,乃不經之談也。」 然自兩漢揚雄、蔡邕已有是說,迄於宋元朱熹、許衡,中歷多儒,未嘗辨論以破其謬,是故學者惑之久矣。恭惟世廟中興,禮樂咸新,文化遠被,於是「始有一二儒臣,稍稍辨論,以破其謬,若王廷相、劉濂、季本、何塘之徒是已。此係本朝盛事,理合拾遺補闕,著成篇章,以備《國史》採用,或少裨於萬一耳。」
王廷相曰:「律呂何為者?正樂之法器也。人有性情則 有詩,有詩則歌詠生焉,有歌則被之音以為樂,有樂 必調之以律呂而後定。是律也者,本之人聲而為正 樂之具也。《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此之 謂也。然則何以為用?」曰:「古之神聖,本人聲清濁之形, 故吹律以定其樂聲之中,恐後世或失其傳,故累黍」 以存其畫一之法,令為律者吹之,求以正鐘磬之音 爾。鐘磬既正,則琴瑟笙竽依類而定,由是合而奏之, 黃鐘之宮作而林鐘之徵應,大呂之宮作而夷則之 徵應,天然妙合,不假人為,所謂同聲相應是也。今之 作樂也當何如?曰:因尺造律,以累黍為法,求中聲以 為樂。《元比》之《詩》而吹之使濁,不至弇鬱而不暢,則黃 鐘之元聲定矣。元聲定則諸律正,諸律正則八音克 諧,如運之掌。夫樂者,中和之道也。音也者,以漸而清 之道也。極清不足以成調,極濁不足以為元,律呂之 始終,要諸此而已矣。王朴之樂,鐘磬遙長,掩遏群音, 固太高矣。而李照改定,輒下四律,遂使律度疏長,八 音鬱抑,是豈知中和之道者哉。〈見王氏家藏集〉 又曰:「律以候氣」之說然乎?曰:非也,鄒衍、京房《謬幽》之 說爾。天地之氣,有升有降,天氣降,地氣升,則達而為 陽;天氣升,地氣降,則閉而為陰。寒暑者,其氣也,日進 退者,其機也,氣無微不入者也。達即不可禦矣。豈拘 拘於九寸之間耶?豈膠固留滯於方寸之差,而月餘 始達以應耶?若曰夏至以前陽氣律應,冬至以前陰 氣律應,是一歲之中,陰陽皆上升而不下降矣。若曰 陽氣升自中呂而止,陰氣即乘之,不知陽氣升至半 塗,當何所歸往,使日漸上升,不幾於動陰律之灰乎。 若曰小雪方動,應鐘之灰,是一歲之周,地氣猶未出 土,萬物安所藉之以發育乎?天下古今,安有是理?故 曰:《謬幽》之說也。〈同上〉
劉濂曰:「六經缺《樂經》」,古今有是論矣。愚謂《樂經》不缺, 《三百篇》者,樂經也。世儒未之深考耳。夫詩者,聲音之 道也。昔夫子刪《詩》,取風、雅、《頌》,一一絃歌之,得詩得聲 者三百篇,餘皆放逸。可見詩在聖門,辭與音並存矣。 仲尼歿而微言絕,談經者知有辭不復知有音,如以辭焉,凡書皆可,何必詩也?滅學之後,此道益加淪謬, 文義且不能曉解,況不可傳之聲音乎?無怪乎以詩 為詩,不以詩為樂也。故曰:「三百篇者樂經也。」或疑之 曰:樂之用,廣矣大矣,乃以《三百篇》當之,何局而不弘 也?愚曰:樂之道與他書不同,有以文義存者,器數存 者,聲調譜奏存者;文義存者,詩章是也;器數存者,六 律八音是也;聲調譜奏存者,工師以「神意相授受」是 也。古聖人以明物之智,制為黃鐘之宮。自十二律出, 而律呂之能事畢矣;自鐘磬琴瑟笙簫塤箎出,而聲 音之能事畢矣。則「器數」者即經也。周太師制歌聲,自 《關睢》《鹿鳴》《文王》《清廟》以往,皆有定調。《國風》《小雅》多商 音,《大雅》多宮音,《三頌》盡為宮音,則周庭之樂惟黃鐘、 太蔟二調也。至春秋而魯庭師摯猶能傳其音。漢興, 制氏以聲音之學肄業,晉杜夔尚能傳《文王》《鹿鳴》《伐 檀》《騶虞》四詩餘響,此以音調相授受也。《南陔》《白華》《華 黍》《崇丘》《由庚》《由儀》六篇,其辭已不可考,而笙竽獨能 存其音節,此以譜奏相授受也。則「神意」者,即經也。二 者其始皆出於聖人,既寄之器數,即求之器數;寄之 神意,即求之神意。遺此而使聖人更復著《經》,將何著 乎?惟所謂「詩」者,以辭義寓乎聲音,以聲音附之辭義, 讀之則為言,歌之則為曲,被之金石絃管,則為樂。《三 百篇》非《樂經》而何哉?至於律呂之法,古聖人本人聲 清濁之形,故吹律以定其樂聲之中,使鐘磬絃管諸 音,與人歌協和而不奪倫者,律呂之能也。以累黍、容 黍為黃鐘,三分其一以損益之,十二變復歸黃鐘本 數,其法亦甚簡矣。三代襲用,皆其遺法。漢魏以後,儒 者智不稽聖,性寡神解,視律呂為神異之物,鑿以元 尺之淫說,附以候氣之詖術,其論愈多,其法愈密,去 古樂萬里矣。故愚論律呂,於《黃鐘》諸篇,各著數語,餘 幾萬言,不過辨歷代諸儒「穿鑿附會之謬,於律呂本 意,不敢有加也。夫自周至今,上下數千年中間閱歷 聖哲,凡不知有幾,未聞擬三百篇為宮商二調者,乃 今輒擬之,其於古今諸儒之論,不無少涉於刺辨。揆 之聖門之教,先王之律,則固不敢叛也。」嗚呼!黃帝遠 矣,夔倫邈矣,求之《載籍》,載籍不靈;求之《世說》,世說淆 亂。反而求之心焉,有餘師矣。此吾之所以作《元義》也。 〈見樂經元義〉
又曰:《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 無相奪倫,神人以和,此萬世詩樂之宗也。夫人性本 靜也,喜怒哀樂之心感而呻吟嘔嘆之事興,凡詩篇 歌曲,莫不陳其情而敷其事,故曰詩言志也。歌生於 言,永生於歌,引長其音,而使之悠揚迴翔,累然而成 節奏,故曰歌永言也。樂聲效歌,非歌效樂,當歌之詩」, 必和之以鐘磬琴瑟之聲,故曰「聲依永」也。樂聲以清 濁順序,不相凌犯為美,必定之以律管而後協焉,故 曰「律和聲」也。律呂既定,由是度之金石絃管諸音,且 如作黃鐘調,則眾音以次皆從黃鐘;作太蔟調,則眾 音以次皆從太蔟,人聲樂聲莫不安順和好,故曰「八 音克諧,無相奪倫」也。此堂上之樂,即先王所謂雅奏 登歌平調者也。夫始於《詩》言志,終以八音克諧,古樂 之全大略可見矣。獨所謂律和聲者,囂然未定也。蓋 律呂者,正樂之法器也。古聖人本人聲清濁之形,吹 律以定其樂聲之中。然吹律之法又不可以徑致而 襲取,必有所由起,而後可以施吾之智而運吾之巧, 於是仰觀俯察於秬黍而有得焉,謂「一黍可以為分。」 〈蓋指縱黍之長〉《九分》可以為寸。〈九分均作十分〉計九十分,可以為尺。 〈九寸均作十寸〉「容一千二百黍,可以為中空之廣,使天下後 世累黍為尺,以較律之長;容黍為量,以較律之廣。此 一物也,而尺量生焉,所以為聖人之神智也。」或謂「年 有凶豐,地有肥瘠,種有長短,圓妥大小不同,如何?」曰: 雖有不同,要之不甚相遠也。神明存乎人耳,聖人何 不用菽麥粟稻也?〈同上〉
又曰:「六律為陽,老陽之數九,而陽始於子,故黃鐘象 陽,以次而短,至無射而極;六呂為陰,老陰之數六,而 陰始於未,故林鐘象陰,以次而短,至仲呂而極。此十 二律取象取義於十二月之微旨也,再無遺說矣。後 世既不識月律肇造之原,又不察聖王造律簡易之 心,遂以十二律為神物,真可以通天地而合神明者」, 及考其法,皆極為不通,然後知其非聖人之制也。一 歲之氣,有升有降。天氣上升,地氣下降,閉塞而為陰, 秋冬之事也。升者上,降者下,埋管於地,將誰候乎?天 氣下降,地氣上升,暢達而為陽,春夏之事也。氤氳兩 間,發育萬物。地下無氣,不可候矣。氣無微而不入者 也。十二管飛則皆飛,不飛則皆不飛。「若曰冬至動黃 鐘,夏至動蕤賓,其餘皆以辰位,應用不爽。是氣為有 知,擇管而入,管為有知,擇氣而施,天下,古今有是理 乎?」其說始於張蒼定律,推五勝之法。京房、劉歆又傅 會以五行幽謬之術,已叛於先王之教矣。至後齊信 都芳仰觀雲色,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 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又為輪扇二十四,埋地中,
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自住。」愚謂氣在地中,無形可見,故用律管候之。若仰觀雲色,即知氣至,又何必用律驗灰也?且以輪扇代律管,果 輪扇可用,則律為不可憑矣。此邪佞之人,敢為妖誕 之事,以惑主誣民,可以誅矣。〈同上〉
季本曰:「候氣法本《後漢志》,而律呂家以此著為定法。 至朱熹《鐘律解》,乃取《隋志》埋管上與地平之說,而與 內庳外高者不同,何耶?蓋陽之升,始於子午,雖陰生 而陽之升於上者未已,至亥而後窮上反下。又地有 四游,氣亦隨方而至,但得律之圍徑長短不差,則自 然與天地之氣相應,故雖斜埋直置,皆能受之。」二說 蓋兩通矣。若夫黃鐘九寸,冬至氣應大寒以下,其律 漸短,其氣漸升者,則以陽氣潛藏,從微至著,其初細 弱,其勢未揚;其後憤盈,其勢漸達。蓋氣力強弱,自然 不同,非謂陽氣之升,果以分毫而進也。沈括發明《隋 志》乃曰:「冬至陽氣,距地面九寸而止,故黃鐘應之;正 月距八寸而止,故太蔟應之。」則有不通者矣。夫陽之 上升,本無停息,距地九寸八寸而止,則九寸八寸之 上,獨無陽乎?況地有高卑,氣無先後,將地之卑者氣 先至,而高者乃後至耶?就如其說,則凡候氣者,苟律 之長短適合,則不必度其圍徑,定其中聲,而氣無不 應矣,安在其聲音之道與天地通哉?然小動大動,應 各有由,則天地之氣,必待人主致中和而後正,是「候 氣定律」之說,或者亦難乎其盡恃爾。〈見彭山全集〉 李文察曰:「候天地之氣,則可以驗十二律之妙;候吾 心之氣,則可以定黃鐘一律之長短。候吾心之氣,以 定黃鐘有本乎?」曰:「本於《記》。《記》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 是也。」「《記》有本乎?」曰:「本於《書》。《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 永,律和聲』是也。即《書》之言觀之,永其聲氣之元乎?」蓋 永乃人心之中聲也,誠亦有據,人自不察之耳。蓋志 微焦殺固不能永,而粗厲猛憤亦不能永,必心平氣 和,不疾不徐,不剛不柔,然後始有永聲。永聲乃人心 純陽之氣,發而為純陽之聲,然是永聲亦未易得,必 養之深,鍊之熟,識之精,然後有之。養不深則無永之 氣,鍊不熟則無永之力,識不精則無永之辨,三者備, 始可以言永矣。故曰「聲為律,非永以為黃鐘之謂乎? 歌到有永處,則天地之氣已在我矣。故曰:『直己而陳 德焉,動己而天地應焉,星辰理焉,四時和焉,萬物育 焉』。」或曰:「舜之命夔,言樂之概而聲之元,作樂之本,未 必在是。」曰:「制禮作樂,道統之傳,其本皆出於堯舜之 世。其言也辭簡而理盡,不容添一字。如添一字以制 禮,則其所制者,必非五典之禮」;添一字以為道,則其 所為者,必非「執中之道」;添一字以言樂,則其所作者, 必非「德音之樂。」是故三本皆備於堯舜之世。於禮於 道,人固本而述之,獨於樂以為概,而疑其本之不在, 是何堯舜之世,人獨詳於禮、於道,而略於樂也耶?〈見律 書補註〉
又曰:「作樂必以律呂者,蓋本於《書》律和聲」之一言也。 彼言律,此兼呂。呂迺陰律,陰亦律焉。律呂樂之筌蹄, 得魚者忘筌,得獸者忘蹄,得樂者亦可以忘律呂。非 律呂無以正樂之聲,滯律呂無以得樂之意。得意在 律呂前,制律在得意後。故自古一聖人作,必有一代 之樂,律呂未必親傳,傳其理耳。異代制樂,萬代同理, 非得其意能之乎?故曰:「識禮樂之情者,能作興樂。」君 子未考律呂,先得律意。意得則律呂亦得。〈同上〉
右《律呂本末》,並《候氣辨疑》。
新撰《本末辨疑論》曰:「古聖人制律曆、度量、權衡者,所 以齊遠近,立民信也。是故物有修短則齊之以度,容 有多寡則齊之以量,體有輕重則齊之以權衡,聲有 高下則齊之以律,事有先後則齊之以曆,齊修短者 不失毫釐,齊多寡者不失圭撮,齊輕重者不失銖絫, 齊高下者不失中和,齊先後者不失時令。民信既立」, 爭端不起。自古有國家者,靡不由之。故《舜典》曰:「協時 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此其本也。故黃帝造律,與伏羲 畫卦同功。聞成紀卦臺山,其上有伏羲廟,相傳雪後 卦文自現,民俗神之,香火不絕。有好事者,每歲雪後 察之,卒無效驗,香火遂絕。噫!八卦之功,豈以現與否 而為輕重哉?彼惑於舊說而信之者,固非,其泥於新 聞而疑之者,亦未必是。迨與候氣之說類矣。夫候氣 之說,《六經》不載,《月令》雖有律中某某之文,蓋以按月 奏樂言耳。宋儒張載曰:「聲音之道,與天地同和,與政 通。蠶吐絲而商絃絕,正與天地相應。方蠶吐絲,木之 氣極盛之時,商金之氣衰。如言律中太蔟,律中林鐘, 於此盛則彼必衰,方」春木當盛卻金氣不衰,便是不 和,不與天地之氣相應。疑古所謂候氣,不過如此雲 耳。蓋謂人吹此律以調天地之氣,非謂律自能吹灰 也。鄒衍吹律生黍,京房吹律知姓,亦無吹灰之說。或 謂始於蔡邕,然邕《月令章句》但云:「律,率也。率,聲之管 也。上古聖人,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而不可以文載 口傳也。」於是始鑄金作鐘,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 放升降之氣。鐘難分別,乃截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 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律長短為制,亦為按月奏樂言也。《前漢志》言律甚詳,但云「律呂唱和,以育生成 化,歌奏用焉」而已。初無吹灰之說。吹灰之說,其始於 後漢乎?光武以讖興命,解經從讖。漢儒遵時制,不得 不然也。隋唐已後,疏家逓相祖述,而遂為定論矣。按 《後漢》《晉》《隋志》所載𠋫氣之法,各有異同。既雲「以木為 案,加律其上」,又雲「埋之,上與地平」,又雲「置於案上,而 以土埋之,上平於地。」此置律有深淺高下,其說不一 也。既雲「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氣至者灰去」,又雲「以竹 莩灰實律中,以羅縠覆律」口,氣至吹灰動縠,而有小 動、大動、不動三說。又云:灰飛衝素,散出於外,而氣應 有早晚,灰飛有多少。其說又不一也,總似道聽途說, 而未嘗試驗耳。蓋𠋫氣之法,不見於經而見於緯。信 都芳輪扇事,尤為虛誕。《孟子》曰:「盡信《書》則不如無書。」 儒家以格物窮理為要務,乃被無稽之辭,欺惑千載 而未能覺,則格物致知之學安在哉?蔡元定曰:「今欲 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 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 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為黃 鐘者信矣。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 之於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則得之矣。」臣愚竊 以為大不然。何也?史志所載,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合 八能之士,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灰,進退於先後。五日 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效則和,否則占,蓋 緯書之文也。後漢著令,依法行之,故史志述焉。此乃 以律驗氣,非以氣驗律也。何謂以律驗氣?吾既得黃 鐘真數之管矣,以之候氣而尚「有不應者,蓋係其歲 氣候和否何如耳。則是先得真律,吾恃夫律用以驗 氣也。假若吾之所謂黃鐘之律者,長短寬狹尚無一 定,而即以之驗氣,萬一推步之術未善,候氣之感不 常,安知所中之管,非真數之黃鐘?其所不中者,雖乃 真黃鐘,而誰可辨哉?候氣之法,不足恃也」明矣。臣嘗 考諸往代,凡造樂者,學士大夫之說,卒不能勝工師 之說。蓋學士大夫之明理者,苦於不知音;工師之知 音者,又率皆不明理。然學士大夫之說,務必欲其器 之中度,工師之說,不過欲其音之美聽,此二者不可 得兼也。欲議此事,須會二者之同乃可耳。元定既言 累黍不足取矣,彼候氣之法,又多無證驗,所謂聲氣 「之元」者,有何狀貌而為憑據耶?將使學士大夫聽而 別之耶,抑使工師聽之耶?夫工師聽之,雖言可用,而 未必合於理,為士大夫者,又豈能盡如師曠、鍾子期 哉?即如師曠之聰,亦未嘗不以六律而能正五音,況 於他人乎?是以古先聖人立成畫一之法,為制律之 準則,所謂累黍是也。歐陽修、司馬光之論得之矣,而 元定乃反之,不亦謬乎!要之律以和聲為本,累黍為 要。若夫候氣,蓋其用之一端耳,非樂學之所急。或有 或無,存而不論可也。
跋曰:「按劉濂指《詩經》即《樂經》,其論甚精。何瑭引俗樂證古樂,其說甚明。李文察謂律呂乃樂之筌蹄,而永乃聲氣之元,其論益精,其說益明,要之皆為有見者也。季本辨往而不返之非,王廷相等辨候氣之謬,誠為卓見,不可誣也。故其言或同或不同,或當或未當,今並載之,以廣異聞。但諸臣所著律書,皆宗三分損」 益之法,其本既乖,故無可取。茲摘取已上數條,譬猶斷章取義,不以其所短廢其所長也。
中黍辨疑
編輯《辨疑》曰:古上黨郡,今山西潞安府是也。境內產五色 黍,其黑色黍復有數種,軟黍堪釀酒者名秬,硬黍堪 炊飯者名穄,一稃內二顆黍名秠,律家所用,惟秬而 已,穄與秠弗堪用,或誤用之,非也。古雲秬黍,中者,蓋 謂揀選中用之黍,非謂中號中等之黍。俗語選物曰: 「某物中,某物不中」,此中亦非指中等也。古之遺語,豈 不然乎?或曰:「中讀去聲,謂中式也。」其義亦通。《詩》曰:「誕 降嘉種,惟秬惟秠。」又曰:「實堅實好,實穎實栗。」既用一 嘉字,其義已括盡。堅、好、穎、栗,不過形容其嘉而已,則 知異常者方為嘉種也。且秬之為言,巨細之巨也,聞 其名則其形可想見矣。蓋謂頭等大號者為佳,非以 次等中號者為佳也。古人稼穡,況又「異常,今之稼穡, 未及古人,若選大黍,庶近乎中;若用中黍,則失之小。」 《隋志》宋儒論之當矣。不論古今,概用中黍,非也。夫黃 鐘之律生於尺,而尺乃生於黍者也。黍大則尺長,而 由是黃鐘之聲遂濁;黍小則尺短,而由是黃鐘之聲 遂清。夫黃鐘,宮音也,最長最濁,是其本音,則黍之最 大者,是乃真秬黍耳。劉歆、荀勖、王朴之流,皆不知此 理,而泥於《漢志》「中黍」之文,遂致所累之尺短,所造之 樂哀,非中和之聲矣,此不可不辨也。為今之計,且從 蔡氏之說,多截竹管,權擬黃鐘,復用人聲,與管相校。 聲是而黍非,則易以大黍,大之而益大,至於大不得, 斯則黍理已盡。若管內猶不滿,乃管之非真,而當從 黍也。若非證之以人聲,則黍未免失之小;若非忖之 以黍數,則管未免過乎大。人聲管黍,互相校正,於理極精,古之神瞽。考中聲之遺法,大抵如此。程頤所謂 以上下聲攷之,則中聲可定矣。總而言之,寧擇大黍 遷就人聲,切忌人聲遷就中黍,不可復蹈劉、荀、王氏 之故轍耳。詳味頤「特未定也」之一言,則知胡瑗坐「誤 用中黍」之弊,後學當以為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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