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八卷目錄
律呂部總論三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總論律度量衡四器寓法於黍 總論律呂
辨李文利之失 辨何妥之失〉
樂律典第六十八卷
律呂部總論三
編輯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
編輯《總論律度量衡四器寓法於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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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禮樂志》曰:「聲無形而樂有器。古之作樂者,知夫器 之必有敝,而聲不可以言傳,懼夫器失而聲遂亡也, 乃多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聲者以律,而造律者以 黍。自一黍之廣,積而為分寸;一黍之多,積而為龠合; 一黍之重,積而為銖兩。此造律之本也。故為之長短 之法而著之於度;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於量;為之 輕重之法,而著之於權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時而敝, 則又總其法而著之於數,使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 於黃鐘,然後律、度、量、衡相用為表裏,使得律者可以 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則推 其法數而制之,用其長短、多少、輕重以相參考。四者 既同而聲必至,聲至而後樂可作矣。夫物用於有形 而必敝,聲藏於無形而不竭。以有數之法,求無形之 聲,其法具存,無作則已,苟有作者,雖去聖人於千萬 歲後,無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終始,而憂世之 慮深,其多為之法,而丁寧纖悉,可謂至矣。
宋司馬光曰:「夫所謂律者,果何如哉?嚮使古之律存, 則吹其聲而知聲,度其長而知度,審其容而知量,校 其輕重而知權衡,今古律已亡矣,非黍無以見度,非 度無以見律,律不生於度,與黍將何從生耶?夫度、量、 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古人所為制四器者,以相參 校,以為三者雖亡,苟其一存,則三者從可推也。」又謂: 「後世器或壞亡,故載之於書,形之於物。夫黍者,自然 之物,有常不變者也,故於此寓法焉。今四器皆亡,不 取於黍,將安取之?凡物之度,其長短則謂之度;量其 多少則謂之量;稱其輕重則謂之權衡。然量有虛實, 衡有低昂,皆易差而難精等之不若因度求律之為 審也」,非謂太古以來,律必生於度也。特以近世古律 不存,故返從度法求之耳。
臣謹按:古法由律累黍以生尺,今則由黍累尺以求律,故或者多笑之,謂若泝流而探源也。噫泝流探源,取則不遠,寧無愈於舍流而但以意揆其源哉?夫土木之性本非方圓,匠者規矩之,則方圓定矣。人之聲音本非中和,聖人調協之,則中聲出矣。律呂者,調協中聲之具也;累黍者,考定律呂之準也。是故古有累黍之法,豈特為彼一時製秤尺斗斛設哉?正欲使百世之下,由夫累黍可以見律耳。總然歲有凶豐,地有肥瘠,種有長短,小大、圓妥之不同,在人擇乎中者可也。宋蔡元定不達此理,蓋因《漢志》橫累九十黍,為黃鐘所誤,其於圍、徑、積實,參考不協,則又操兩可之說曰:「莫若且多截管,權擬黃鐘,但憑候」 氣人聲以為信驗。夫候氣乃荒唐之所造,人聽無憑據之中聲,舍《累黍》無一定之法度。嗚呼!蔡氏此說,在其書中最為謬妄者也。近世迷者,反從而善之,何哉?或問畫工貌物,孰易孰難?答曰:「鬼神易,犬馬難。」 何故貌物慾其似也?鬼神無證,故易;犬馬有證故難。夫律家累黍制管,犬馬之類也;候氣審音,鬼神之類也。昔之狂伶妄瞽,造為無稽之言,以神其術,欺罔眾愚,使人莫可致詰。歷代信之不疑,則是難其所易而易其所難也,不亦謬哉!竊謂律學當以窮理為先,理明而後數定,數定而後製成,製成而後音和,音和而後氣應,以候氣審音為造律之本者,迂愚之論也。故曰:考究此理,勿事空言,必以累黍為本。
《總論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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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讀《性理》等書,摘取先儒要語與夫古今儒者或論律學之正理,或辨樂家之邪說,附錄於此卷末,興樂君子覽焉,庶幾知所取捨雲耳。
程頤曰:「先王之樂必須律以考其聲,今律既不可求 人耳又不可全信,正,惟此為難求。中聲須得律,律不 得則中聲無由見。律者自然之數,至如今之度量、權 衡,亦非正也,今之法且以為準則可,非如古法也。此 等物雖出於自然,亦須人為之,但古人為之得其自 然,至於規矩則極盡天下之方圓。」
已上一條,言「求先王古樂,必須求真律。」
又曰:「黃鐘之聲,亦不難定。世自有知音者,將上下聲 攷之,既得正,便將黍以實其管,看管實得幾粒,然後 推而定法可也。古法律管當實千二百粒黍。今羊頭山黍不相應,則將數等驗之,看如何大小者,方應其 數,然後為正。」
又曰:「以律管定尺,乃是以天地之氣為準,非秬黍之 比也。秬黍積數,在先王時,惟此適與度量合,故可用, 今時則不同。」
張載曰:「律呂有可求之理,德性淳厚者必能知之。」 又曰:「古樂不可見。」蓋為今人求古樂太深,始以古樂 為不可知,只以《虞書》「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 求之,得樂之意蓋盡於是。詩只是言志,歌只是永其 言而已,只要轉其聲令人可聽。今日歌者亦以轉聲 而不變字為善,歌長言後卻要入於律,律則知音者 知」之,知此聲入得何律。古樂所以養人德性中和之 氣。後之言樂者止以求哀,故晉平公曰:「音無哀於此 乎?」哀則止以感人不善之心。歌不可以太高,亦不可 以太下,太高則入於噍殺,太下則入於嘽緩。蓋窮本 知變,樂之情也。
已上四條,言「律有可求之理,亦不難求。」
朱熹曰:「六經之道同歸,而禮樂之用為急,遭秦滅學, 禮樂先壞,漢晉以來,諸儒補緝竟無全書,其頗存者 《三禮》而已。若乃樂之為教,則又絕無師授,律尺短長, 聲音清濁,學士大夫莫有知其說者而不知其為闕 也。」
又曰:「今之士大夫,問以五音十二律,無能曉者。要之 當立一樂學,使士大夫習之,久後必有精通者出。」 又曰:「今人都不識樂器,不聞其聲,故不通其義。如古 人尚識鐘鼓,然後以鐘鼓為樂。如孔子云:『樂雲樂雲, 鐘鼓云乎哉』?今人鐘鼓已自不識。」
已上三條,言樂不求則失,《傳》,求則得之。
又曰:「古者教法,禮樂、射、御書數,不可闕一。就中樂之 教尢親切。夔教冑子只用樂,大司徒之職也是用樂, 蓋是教人朝夕從事於此物,得心長在這上面。蓋為 樂有節奏,學他底急也不得,慢也不得,久之都換了 他一副當性情。」
已上一條言古樂有益於國,有益於人。
又曰:「古樂亦難遽復,且如今樂中,去其噍殺促數之 音,並攷其律呂,令得其正,更令掌詞命之官製撰樂 章,其間略述教化訓戒,及賓主相與之情,及如人主 待臣下恩意之類,令人歌詠之,亦足以養人心之和 平。」
已上一條,言「古樂難遽復,必自《今樂》始。」
又曰:「樂律自黃鐘至仲呂皆屬陽,自蕤賓至應鐘皆 屬陰,此是一箇大陰陽。黃鐘為陽,大呂為陰;太蔟為 陽,夾鐘為陰。每一陽間一陰,又是一箇小陰陽。」 又曰:「自黃鐘至仲呂皆下生,自蕤賓至應鐘皆上生。 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已上二條,辨蕤賓生大呂為重上生。舊有二說,呂不韋、劉安作「上生」 者是也;司馬遷、班固作「下生」 者,非也。且如應鐘在亥為陰呂,蕤賓在午為陽律,故應鐘生蕤賓是陰生陽為上生,所謂「小陰陽」 也。至若蕤賓姤卦為一陰,大呂臨卦為二陽,故蕤賓生大呂,亦是陰生陽為上生,所謂「大陰陽」 也。蓋陰呂居陽方,即皆屬「陽,而陽律居陰方,即皆屬陰,惟應鐘、蕤賓,同在陰方,而仲呂、黃鐘,同在陽方,故別論小陰陽,其餘諸律,則只論大陰陽耳。」 此論精妙,而非蔡氏所及,故表出之。
右出《性理大全》。論律學之正理。
沈括辨歷代樂家之失曰:「《漢志》言數曰:『太極元氣,函 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 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 歷十二辰,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 氣鍾於子,化生萬物者也。殊不知此乃求律呂長短, 置筭立成法耳,別有何義?為史者但見其數浩博,莫』」 測所用,乃曰:「此陰陽合德,化生萬物者也。」嘗有人於 土中得一朽弊搗帛杵,不識,持歸以示鄉里,大小聚 觀,莫不怪愕,不知何物。後有一書生過見之,曰:「此靈 物也。吾聞防風氏身長三丈,骨節專車,此防風氏脛 骨也。」鄉人皆喜築廟祭之,謂之脛廟。班固此論,亦近 乎脛廟也。
唐《獨異志》云:「唐承隋亂,樂簴散亡,獨無徵音。李嗣真 密求得之,聞弩營中砧聲,求得喪車一鐸,入振之於 東南隅,果有應者。掘之,得石一段,裁為四具,以補樂 簴之闕。」此妄也,聲在短長厚薄之間,故《考工記》「磬氏 為磬,已上則磨其旁,已下則磨其端,磨其毫末,則聲 隨而變。」豈有帛砧裁琢為磬,而尚存故聲哉?兼古樂 宮商無定聲,隨律命之,迭為宮徵。嗣真必嘗為新磬, 好事者遂附益為之說。既雲裁為四具,則是不獨補 徵聲也。
《國史纂異》云:「潤州曾得玉磬十二以獻,張率更叩其 一,曰:『晉某歲所造也。是歲閏月,造磬者法月數當有 十三,宜於黃鐘東九尺,掘必得焉』。」從之,果如其言。此 妄也。法月律為磬,當依節氣,閏月自在其間。閏月無中氣,豈當月律?此懵然者為之也。扣其一,安知其是 晉某年所造?既淪陷在地中,豈暇復按方隅尺寸埋 之,此欺誕之甚也。〈已上並見夢谿筆談〉
劉濂辨歷代樂家之失曰:「『《虞書》詩言志』數語,萬世詩 樂之宗也。自是而下,言樂之詳者,莫如《樂記》及《周禮 大司樂》,其言過當失實,如繫風捕影,無一語可裨於 樂者。蓋由不知詩之為樂,乃遺《詩》而言樂,故其失如 此。律者,聖人之制,古今所同。今據《大司樂》之說,是天 地間別有一律法,別有一聖人矣。有是理乎?一變而」 致羽物,再變而致臝物,三變而致鱗物,四變而致毛 物,五變而致介物,六變而致象物。夫羽毛鱗介者,麟 鳳龜龍也,尤可說也。所謂臝與象者,果何物乎?誤天 人甚矣。周成王之盛,實未聞有此瑞應,不知何所指 也?
臣載堉曰:《經》凡言「致」 者,不過言致禮耳,非謂致其物來至也。舊說以為大蜡索鬼神而致禮百物,樂六奏而禮畢,此說是也。然又以為感致其物來至,則近乎語怪,非經本旨矣。
《詩》樂淪缺已久,猶幸《樂記》一篇存焉。愚讀其書,往往 見其過當失實,荒漫無稽,心甚疑也。曰:「宮亂則荒,其 君驕;商亂則陂,其臣壞;角亂則憂,其民怨,徵亂則哀, 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夫樂之有宮、商、角、徵、羽,猶 國之有君、臣、民、事、物,亦一時取義取象如此耳,其實 了不相涉。乃謂君、臣、民、事、物之失道,真由宮、商、角、徵、 羽之亂,近於誣矣。
《前漢志》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 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 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 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愚謂黃鐘之 管,嶰谷可也,他竹亦可也,神明存乎人耳。至於聽鳳 之鳴,雄鳴為六應律,雌鳴亦六應呂,清濁不相凌犯, 如旋宮之法,焉有是理乎?使六鳴清濁,不順次序,待 人而擇,則人之歌唱,亦有六聲,何不擇人而擇鳳也? 嘗聽黃鸝之鳴,清和宛轉,五音俱備,亦可準以為律 乎?鳳固神鳥也,其靈在於天下,有道始出,不在於聲 之應律也。達識貞觀者,決明其不然矣。《後漢志》曰:「伏 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愚謂律法者,皆實理 實事,明白易簡,不以律管候陽氣,又以陽氣為律管, 惑於候氣之法,而復為異說以附會者也。
太史公《律書》曰:「王者制事,一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 根本,其於兵械尢所重。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 負,百王不易之道也』。」愚謂六律本為正五音,而設候 氣之法,已非正議。至於望敵聞聲,而知吉凶勝負,則 又讖緯家幽謬之術矣。此因宮亂君驕,商亂臣壞之 意而附會之也。末又及於文帝,天下殷富,粟之十餘 錢,鳴雞吠犬,煙火萬里,可謂和樂者乎?此魯之腐儒, 積德百年而後興。禮樂之說,不足據也。魯兩生曰:「禮 樂積德,百年而後可興。」愚謂:禮樂,刑政,治之具也。王 者業定功成,正當興禮樂,然後可以更化善治,移風 易俗,以致太平。乃不興禮樂而積德,則所謂德者何 物也?百年之間,將悠悠無為,空談白坐,以俟德化之 成,天下古今,有是理乎?
開皇時,新樂既成,萬寶常聽之,泫然曰:「樂聲淫厲而 哀,天下不久將盡。」時四海全盛,聞者不以為然。至大 業末乃驗。煬帝將幸江都,有樂人王令言,妙達音律, 其子嘗於戶外彈琵琶,作《翻安公子曲》。令言臥中聞 之,大驚,謂其子曰:「慎無從行此曲,宮聲往而不返。愚 謂樂聲淫厲而哀,此俗樂之常,著,作者非其人耳。」由 此遽知天下將盡,吾不敢以為然也。令言占之宮聲 往而不返,神其術以欺人,實以自欺矣。裴知古逄乘 馬者,聞其聲,知其當墜馬死,聞新婦珮玉聲,知不利 於姑。此又以邪謬之術,而假之樂聲以欺人者,不可 信也。〈已上並見樂經元義〉
臣謹按聖人之製作也,律以和歌聲,歷以紀時令,度以審修短,量以平多寡,衡以權輕重,所以齊遠近,立民信耳。故《舜典》曰:「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五者,一例言之。自呂不韋著書,始言伶倫嶰谷,取則鳳鳴,雄鳴為律,雌鳴為呂。太史公亦謂「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負。」推之律理,實乃訛,而歷代諸家效尢者眾。劉歆既以律為候氣衍曆之術,京房又謂律有寒燠風雨之占,自此以後,遂使流俗視律呂之理,若鬼神之變化,非聖人所能為一。或用之未當,則祚之延促,國之治亂,無不繫焉。寧不制律作樂,而惟恐製作之未善,不敢與度量權衡一例論之矣。此呂不韋、司馬遷之說所誤也。《呂氏》又言:「帝顓頊好其音,乃令飛龍作,效八風之音。乃令鱓先為樂倡,鱓乃偃浸,以其尾鼓其腹,其音英。帝嚳因令鳳鳥天翟舞之。帝堯立,乃命質為樂,乃拊石擊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獸。此等文字,怪誕不經,非儒者之言也。仲尼沒而微言絕,異端起而大義乖」,正謂此耳。飛龍及鱓之奇獸鳳鳥
「天翟之異禽,孰能駕御,而上帝玉磬之音,孰曾見聞,伶倫嶰谷,雄律雌呂」 ,是此一類語耳。後人撰《前漢》、晉、《隋志》,皆採其說,以為實有嶰谷鳳鳴之事,蓋亦誤矣。至於緱山跨鶴,秦樓引鳳,寒谷生黍,緹室吹灰,此類最多,大率皆邪說也。臣愚奏議有云:「尊信耳聞虛說」 ,指此類而言也。今擬斷自《舜典》,以為律家之始,豈不光明正大!其餘嶰谷等說,在所不取焉。夫漢、晉、隋儒不必論矣。宋儒每以道統自居,不為牽合傅會,不為浮辭濫說,而取候氣吹灰之事以為造律之本,何哉?詳觀歷代史書論律呂處,惟《唐禮樂志》得之,既不惑於鳳鳴幽怪之說,亦不流於候氣狂誕之為,可謂深知聖人制律本旨,而非京、劉、班、馬諸家所及也。
右出《筆談》等書,辨樂家之邪說。
《辨李文利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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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曰:「李文利黃鐘,失之清,故辨之。」
莆田李文利著《律呂元聲》,會稽季本為之辨曰:「近日 莆田李教授文利著《律呂元聲》,專主黃鐘三寸九分 之說,蓋本《呂氏春秋仲夏適音篇》。其言曰:『黃帝令伶 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嶰溪之谷,空竅厚勻 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 次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 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故曰黃 鐘之宮,律呂之本。宋劉恕作《外紀書》黃帝令伶倫造 律,亦載此文。原恕之意,不過博採古書,以備三皇之 事耳,而三寸九分之制,則未暇詳求其義焉。然《呂氏 季夏六月紀》又曰:「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蔟,太蔟生 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 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 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 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蔟、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 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其法固與《史記》《漢書》 上下相生,三分損益者同,而黃鐘之宮,實起九寸也。 呂氏之說,前後不同,亦自相牴牾矣。夫《史記》《漢書》雖 未為得古人制律之意,然比之三寸九分之說,猶有 可推,而其數亦似自然。若以三寸九分為黃鐘,如呂 氏上下相生之法而損益之,至於應鐘止長一寸八 分四釐八毫八絲,何以成聲耶?竊意「長三寸九分」當 為「長九寸空徑三分」之誤也。故《漢書》引此語,削去「長 三寸九分」五字,蓋有以知其為非矣。《隋志》亦偶未察, 而復述此以論和聲,亦欲備古義,踵其誤而不覺耳。 終亦以上下相生,三分損益,為古人易簡之法,而黃 鐘之為九寸者,皆仍漢舊,未有改也。若韋昭註《國語》, 而曰:「黃鐘,陽之變」,本為黃鐘而言。其曰「管長九寸,徑 三分,圍九分」,亦言黃鐘之圍徑長短。而於蕤賓則固 曰「管長六寸二分八釐」,但舉成數而曰「六寸三分」耳, 非以九寸本蕤賓之律而為黃鐘之變也。豈可據三 寸九分之謬說,以為黃鐘之定數哉?《文利》之意,本以 律呂之數往而不返,非陰陽消長往來之理。故以三 寸九分起數,循環升降,自大呂以至蕤賓五陽辰,皆 以陽升而進九分,惟黃鐘「陽氣尚微,故止進六分;自 林鐘以至黃鐘五陰辰,皆以陰降而退九分,惟林鐘 陰氣未盛,故止退六分,此其差也。然陽之進也,氣則 從微至著,以漸而盈;陰之退也,氣則從盛反衰,以漸 而縮。陰陽進退,盈縮適均,不應陽之始進以六分而 後,則五辰皆進九分,陰之始退以六分而後,則五辰 皆退九分也。」其意雖善,而數亦強排,且非呂氏上生 下生之本法也,則亦臆說而已。既以三寸九分定黃 鍾,因謂黃鍾之尊,在於清氣上行,不在數多。清者數 少,濁者數多;數少者貴,數多者賤。黃鍾為宮,聲極清 而上行,至角、徵、羽,乃下降重濁,而為民事物。盡斥諸 儒言黃鍾長九寸之非。殊不知禮有以多為貴者,如 「獻數,天子十二,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卿大夫三,士 一。」「豆數,天子二十六,諸公十六,諸侯十二,上大夫八, 下大夫六。」「佾數,天子八,諸侯六,大夫四,士二」之類,各 隨所重以別尊卑,未嘗執一端以為典要也。故數多 管長,則聲濁而為宮,有持重深沈之意焉,何害其為 貴?數少管短,則聲清而為羽,有飛越輕佻之意焉,何 害其為賤?商、角、徵之聲,亦因是而上下之,此君、臣、民、 事、物所以序也。凡天地之道,體靜而用動。君也者,以 靜制動者也。自商以下,皆以動而制於靜者也。古人 立法,亦隨所用而各有意義,何必務為新奇,以成其 臆說哉?今《律呂大象章》既以子黃鐘為正宮,丑大呂、 亥應鐘為宮,寅「太蔟,戌無射為商,卯夾鐘,酉南呂為 角,辰姑洗,申夷則為徵,巳仲呂,未林鐘為羽,午蕤賓 為正羽。」以配君、臣、民、事、物之等,則明以三寸九分之 黃鐘,以次而至於九寸之蕤賓也。其定五聲生數次 第,則曰宮聲五十,商聲八十,角聲九十,徵聲七十,羽 聲六十。商角則自宮而加多,徵、羽則自角而減少,或 加三十,或加一十,或減二十,或減一十,其參差不齊, 又不知其何所本耶?夫宮,土聲也,以土當《河圖》之五數十乘之而為五十;徵,火聲也,以火當《河圖》之七數 十乘之而為七十;羽,水聲也,以水當《河圖》之六數十 乘之而為六十;猶可說也。商,金聲也,而以當《河圖》之 八數十乘之而為八十;則木而非金矣。角,木聲也;而 以當《河圖》之九數,十乘之而為九十,則金而非木矣。 其視《律呂大象章》所差之次,又何其舛錯耶?又以變 宮五十、變徵七十為二變,以備七音,是又襲七始、七 同之舊也。故其對調旋宮之圖,悉從《律呂新書》。每均 七聲之數,而蔡氏「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 音節遠」之說,亦併用之。然止用全聲,不用半聲,其數 皆不因上生、下生而得,徒以雌雄和鳴之。故陽律三 為宮、商、角,則陰呂二為徵、羽;陰呂三為宮、商、角,則陽 律二為徵、羽。其長短亦不皆一一順序也,亦安在其 為均哉?至其《六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而《新書》之意, 乃以一律為五調,故每律皆立五均。今以其逆行而 正之,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捏與《大司 樂》奏歌之說相湊。其雙宮對調之圖,則止據奏歌二 律分配而互換更番也。此本不知《律呂新書》之意,而 妄意為之,其勞拙亦甚矣。其《正五音章》以喉、舌、齒、脣、 牙分屬宮、商、角、徵、羽,則別為一義。蓋喉、舌、齒、脣、牙,字 音也,字亦有清濁、半清、半濁之分,故借宮、商、角、徵、羽 以名之,而非以字音分六律所正之五音也。如沈括 所謂「字則有喉、脣、齒、舌,當使字字舉皆輕圓,而聲中 無字。」又宮聲字而曲合,用商聲則能轉宮為商,使字 中有聲則可。若謂字聲即合歌聲則不可,以歌聲即 同字聲,是又一牽扯也。至引蘇祗婆「七聲」之說,正是 秦漢以來五聲二變之義。但在西域,其名異耳,安得 執此以為聲清之證哉?其為此書,止有以先儒不識 黃鐘生成之數一節,足以破往而不返之失。其餘諸 論,今不今,古不古,以法象則無取,以度數則不倫,無 一合於理者也。孔子曰:「蓋有不知而作之者」,其此類 也夫!
臣謹按李文利所見之偏,何瑭、李文察皆辨之,惟金谿、黃積慶宗信其說,著書名曰《樂律管見》,與《律呂元聲》並行於世。
《辨何妥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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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曰:「何妥知音而不知樂,故辨之。」
《隋書樂志》曰:「開皇二年,尚因周樂,命工人齊樹提檢 校樂府,改換聲律,益不能通。俄而柱國沛公鄭譯奏 上,請更修正。於是詔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 國子博士何妥等議正樂。然淪謬既久,音律多乖,積 年議不定。譯立議,以為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 故成七調。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仍以其聲考校大樂。時邳國公世子蘇夔亦稱明樂。 駁譯曰:「《韓詩外傳》所載樂聲感人,及《月令》所載五音 所中,並皆有五,不言變宮、變徵。又《春秋左氏》所云七 音六律,以奉五聲,准此而言,每宮應立五調,不聞更 加變宮、變徵二調為七調。七調之作,所出未詳。」
臣謹按:七音者,譬吹橫笛六孔皆閉為一音,從尾漸開為六音,共為七也。夫橫笛到手,必六指按之,雖愚夫皆知笛是七音,不可增損。則此七音從來有之,乃自然之理,非難知之事也。譯及《萬寶常》皆托得於裔人所傳,何哉?彼徒知神其說以欺愚夫,殊不知反使愚夫詆七音為裔樂,其疑至今不決,非譯輩之罪歟!既有七音,宜有七調。而蔡元定謂「二變不為調」 ,蓋蘇夔故智也。且《史記荊軻傳》明載「變徵」 為調,而夔以為所出,未詳。近時何瑭、劉濂又指《易水歌》為商調,豈別有所考歟?
譯答之曰:「周有七音之律。《漢書律曆志》:『天地、人及四 時謂之七始。黃鐘為天始,林鐘為地始,太蔟為人始, 是為三始。姑洗為春,蕤賓為夏,南呂為秋,應鐘為冬, 是為四時。四時三始,是以為七。今若不以二變為調 曲,則是冬夏聲闕,四時不備。是故每宮須立七調』。」眾 從譯議。
會稽季本著《樂律纂要》曰:「夫五聲得變而後成均,猶四時得閏而後成歲。此乃自然之理,雖聖人亦不得而增損之也。」 《通典注》謂自殷以前止有五音,自周以來加文武二聲。蓋本《國語》「七列、七同」 而為之說耳。殊不知《國語》此言,因七律而附會,非聲律之自然也。況《漢志》稱「舜欲聞七始」 ,則唐虞時固已有之,安得雲至「周始加乎?」
臣謹按:「七始」 二字,伏生以為出於舜世,其名義最古雅。但《漢志》以天地人及四時解之,則惟黃鐘一調可通,而餘均皆不通,恐非命名初意。臣嘗思之,夫十二律各自為均,每均之內凡有七音,古人謂之七始,何也?蓋律呂相生,有始必有終,故七始而五終。始者本也,終者末也,故用其本不用其末。朱熹所謂「律呂有十二箇,用時只使七箇是也。假如黃鐘之均,則黃生林,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應,應生蕤,此所謂七始也。蕤生大,大生夷,夷生夾,夾生無,無生仲,此所謂五終也。又如大呂之均,則」
大生夷,夷生夾,夾生無,無生仲,仲生黃,黃生林,此所謂七始也。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應,應生蕤,此所謂「五終」 也。餘均皆放此。《孔子家語》曰:「五聲六律十二管,旋相為宮。」 此之謂也。五終,古人謂之五降。
譯又與夔俱云:「案今樂府黃鐘乃以林鐘為調首,失 君臣之義。《清樂》黃鐘宮以小呂為變徵,乖相生之道。 今請雅樂黃鐘宮以黃鐘為調首,清樂去小呂,還用 蕤賓為變徵。」眾皆從之。
臣謹按今太常笙,「尺」 字簧長,「合」 字簧短,此所謂「林鐘為調首」 也。譜有「上」 字而無「勾」 字,此所謂「小呂為變徵」 也。自隋已前如此,非始於近代也,蓋亦有說焉。林鐘為調首者,古稱下徵是也。今民閒笛六孔全閉,低吹為尺,即下徵也;徵下於宮,故曰下徵,即林鐘倍律聲也。從尾放開一孔,低吹為工,即下羽也;羽下於宮,故「曰下羽,即南呂倍律聲也。放開二孔,低吹為凡,即應鐘倍律聲;放開三孔,低吹為合,即黃鐘正律聲;放開四孔,低吹為四,即太蔟正律聲;放開五孔,低吹為一,即姑洗正律聲;六孔全開,低吹為勾,即蕤賓正律聲。此黃鐘之均七聲也。其林鐘、南呂、應鐘正律之聲,及黃鐘、太蔟、姑洗半律之聲,開閉同前,但高吹耳。」 臣謂民閒之笛,蓋古人遺法也。其宮、商有清濁,而徵、羽有上下。「下、徵」 二字見《晉書》《宋書志》及《文選註》。夫一調內,下有倍律濁聲,上有半律清聲,則黃鐘為中聲明矣。管仲所謂「徵數一百八,羽數九十六,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角數六十四,徵、羽之數多,宮、商、角之數少」 ,即此理也。近世律家不明此理,往往強作解事,指黃鐘為最濁,似是而實非也。今太常笛六孔全閉,為合擬黃鐘之正律;六孔全開,為凡擬應鐘之正律。譯等所改,即此笛耳。彼徒能改笛,而不能改笙。今笙所存者,古人遺法也。以理論之,黃鐘之均無仲呂,有蕤賓。譯等以為去仲呂,用蕤賓,其議是也;去林鐘倍聲,則非也。
夔又與譯議,欲累黍立分,正定律呂。時以音律久不 通,譯、夔等一朝能為之,以為樂聲可定。而何妥舊以 學聞,雅為高祖所信,高祖素不悅學,不知樂。妥又恥 己宿儒,不逮譯等,欲沮壞其事。是時競為異議,各立 朋黨,是非之理,紛然淆亂。或欲令各修造,待成擇其 善者而從之。妥恐樂成善惡易見,乃請高祖張樂試 之,遂先說曰:「黃鐘者,以象人君之德。」及奏黃鐘之調, 高祖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妥因陳用黃鐘一宮, 不假餘律。高祖大悅,班賜妥等修樂者。自是譯等議 寢。九年,平陳,獲宋、齊舊樂,詔於太常置清商署以管 之。求陳太樂令蔡子元、於普明等,復居其職。牛弘遂 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雅樂每宮但一調,唯 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縵樂用七調,祭祀施用,各依 聲律尊卑為次。高祖猶憶妥言,注弘奏下不許作旋 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而已。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鐘 一宮。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舊工更盡,其餘聲 律,皆不復通。
《文獻通考》:致堂胡氏曰:「音五爾而律呂十有二,猶十二支而配十千,所以變而不窮也。律呂,陰陽也,闕一則不和矣。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今獨奏黃鐘而不用餘音,是有君而無臣,無民無事無物,其為君也,不亦亢乎?何妥,佞人也,逢迎周宣,立五後者,隋文豈不知之,而命以典樂?妥能探其主猜防」 克忌之微,而尊隆君道寓意於「黃鐘」 ,帝果悅而從之,遂使古樂盡廢,後世無所考焉。其害豈不甚哉!
《唐書·樂志》曰:「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外 國。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 迫,不足以堪其事,故終隋之世,所用者,黃鐘一宮而 已。唐興,即用隋樂。武德九年,始詔太常少卿祖孝孫、 協律郎竇璡等定樂。初,隋用黃鐘,一宮,惟擊七鐘,其 五鐘設而不擊,謂之啞鐘。唐協律郎張文收乃依古」 斷竹為十二律。高祖命與孝孫吹調五鐘,叩之而應。 由是十二鐘皆用。孝孫又以十二月旋相為六十調 八十四聲。其法因五音生二變,因變徵為正徵,因變 宮為清宮。七音起黃鐘,終南呂,迭為綱紀。黃鐘之律, 管長九寸,王於中宮。土半之四寸五分,與清宮合,五 音之首也。加以二變,循環無閒,故一宮、二商、三角、四 變徵、五徵、六羽、七變宮。其聲繇濁至清,為一均。凡十 二宮調,皆正宮也。正宮聲之下,無復濁音,故五音以 宮為尊。「《十二商調》,調有下聲一,謂宮也。《十二角調》,調 有下聲」二,宮商也。「《十二徵調》,調有下聲」三,宮商角也。 「《十二羽調》,調有下聲」四,宮商角徵也。「十二變徵調,居 角音之後,正徵之前。」十二變宮調,在羽音之後,清宮 之前,雅樂成調,無出七聲,本宮遞相用,唯樂章則隨 律定均,合以笙磬,節以鐘鼓,樂既成,奏之。
臣謹按《唐志》謂:「宮聲之下,無復濁音」 ,惟論黃鐘之
均則可,餘均則不通矣。律家以「清濁」 二字,論宮、商、角、徵、羽者,蓋非知音者也。且如應鐘之均,夷則為羽,無射為變宮,皆濁於正宮,亦自然之理耳。惑者欲以夷則、無射、子聲代之,非也。
《文獻通考》曰:周世宗顯德六年,樞密使王朴上疏曰: 「『臣聞樂作於人心,成聲於物,聲氣既和,反感於人心 者也。所假之物,大小有數。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 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半之,清聲也;倍 之,緩聲也。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十二變 而復,黃鐘,聲之總數也』。乃命之曰十二律,旋迭為均。」 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於《八音》,著之於歌頌,將 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賓旅,恢政教,厚風俗。以 其功德之形容,告於神明,俾百代之後,知邦國之所 由行者也。
臣謹按:世儒談樂者往往譏王朴,然朴之失在於信用班固,《漢志》,誤以莽尺為周制耳,除此之外,未可輕議之也。蓋朴亦一代之奇才,且如此段論議「十二變而復黃鐘」 之一言,足以度越諸家矣。自漢京房至今,皆守「往而不返」 之說,惟朴獨參透,遂不用舊說,此豈他人所能及哉?故特表而出之,庶使後世學者不可以其所短而廢其所長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洎東漢雖 有太常丞鮑鄴興之,亦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漢 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聲,其餘五調謂之「啞鐘」,蓋不用故 也。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復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 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復見於時。在懸之器, 方無啞者,所以知太宗之道,與三五同功焉。安、史之 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紕 繆。逮乎黃巢之餘,工器俱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 官酌詳,終不知其制度。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案《周 官考工記》之文,「鑄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 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雖有樂器之狀,殊無 相應之和。逮乎偽梁、後唐,歷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 暇及於禮樂。至於十二鎛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 而擊之。編鐘編磬,徒懸而已。絲竹匏土僅七聲作黃 鐘之宮,一調亦不和備,其餘八十四調,於是乎泯滅。 樂之缺壞,無甚於今。
臣謹按《歷代樂家得失》,此段載之甚明。但觀此文,不必細考他書亦知其大概矣。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 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以上下相生之法推 之,得十二律管,以為眾管。至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 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以第八弦 六尺設柱如林鐘,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蔟,第十弦 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 「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鐘, 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 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 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鐘,第十一弦 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設柱 為仲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鐘之清聲。十 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惟宮、徵、商、羽、角、 變宮、變徵次焉。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 迭應而不亂,乃成其調。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 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 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下中書門下,集百官及內 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製曲。〈已上二段皆王朴疏〉
臣謹按《後漢志》載京房之說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又曰:「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朴之準,蓋出於房也。二家之法,頗煩瑣而難用。臣嘗自造一物,形如界尺,厚如半指,一頭寬者,高如瑟柱;一頭窄者,低如瑟岳,長如瑟身之半,均作九段,命為九寸,寸內均作九分,分內均作九釐,擬軒轅氏古尺也。」 依新法或舊法,各律之長,而刻如階級焉。置於瑟中弦之下,以代瑟柱。吹黃鐘正律之聲,以定中弦,按其刻處彈之,內外二十四弦,由此定矣。比諸房、朴之準,庶幾簡而易行。附載於此。
《宋史·樂志》曰:「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參 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竊以律呂旋宮之法 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準正聲之半, 以為十二子聲。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種。子聲即清 聲也。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 通用子聲而成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
所謂「度律均鐘」者也。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六為一虡者,是謂縣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為一虡,則清正之聲備。故唐制以十六枚為小架,二十 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今太常鐘縣十 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清聲,雖於圖 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實有義趣。蓋自「夷則至應鐘四 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宮輕而商重。緣宮聲以 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僭」,故 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自角而下,亦循茲法。故夷 則為宮,則黃鐘為角;南呂為宮,則大呂為角;無射為 宮,則黃鐘為商、太蔟為角;應鐘為宮,則大呂為商、夾 鐘為角。蓋黃鐘、大呂、「太蔟、夾鐘,正律俱長,並當用清 聲,如此則音律相諧而無所抗,此四清鐘可用之驗 也。至他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 間之。」自唐末世,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今若 使匏、土、絲、竹諸器盡求清聲,即未見其法。又據大樂 諸工所陳,自磬、簫、琴、和、巢五器本有清聲,塤、箎、竽、築、 瑟五「器,本無清聲,歌工引音極唱,止及黃鐘清聲。臣 等參議,其清、正二聲,既有典據,理當施用。自今大樂 奏夷則以下四均正律為宮之時,商角依次,並用清 聲,自餘八均,盡如常法。至於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 者,令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刱意求法,且當 如舊。」惟歌者本用中聲,故夏禹以聲為律,「明人皆可 及。若強所不至,足累至和。請止以正聲作歌,應合諸 器,亦自是一音,別無差戾。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 相應,先後互擊,取音靡曼,近於鄭、衛,不可用。」詔可。 《文獻通考》曰:「宋仁宗明道初,改制大樂,命集賢校理 李照等預議,翰林學士馮元等同共討論。時太常鐘 磬,每十六枚為一簴,而四清」聲相承不擊。照因上言: 「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於編縣止 留十二中聲,去四清鐘,則哀思邪辟之聲無由而起 也。」元等駁之曰:「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 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原其四清之意,蓋 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 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凌謂之正,迭相凌謂之 慢,百王之不易也。」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 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 物不與焉。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 也。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 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 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 越,上下交戾,則凌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其鐘 磬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 為十二,惟照獨見。臣以為且如舊制便。」帝令權用十 二枚為一格,且詔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鐘協調清 濁,有司別議以聞。」
神宗元豐三年,詔劉幾、范鎮、楊傑詳定大樂。初,傑言: 「大樂七失,其二曰:八音不諧,鐘磬缺四清聲。虞樂九 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周樂合奏,以金為 首。鐘、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樂用八,鐘、磬、簫, 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 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臣子,故其 四聲曰清聲,或曰子聲也。」李照議「樂始不用四清聲, 是有本而無應也,八音何從而諧哉?今巢笙、和笙,其 管十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應聲,用 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鐘磬、簫宜用四子聲,以諧八 音。」帝乃下鎮、幾參定,鎮作律尺等,欲圖上之。而幾之 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求合。其樂大抵即李照之 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成。第加恩賚,而鎮謝曰:「此劉幾 樂也,臣何預焉。」
哲宗元祐間,范鎮為《樂論》上之。其論鐘曰:「『清聲者,不 見於經,惟《小胥註》云:『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 在一簴,謂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 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 衛無異。」楊傑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曰:「按編鐘、編磬 十六,其來遠矣,豈獨見於《周禮小胥》之註哉?漢成帝 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鐘十六枚,帝因是陳《禮》《樂》《雅》 《頌》之聲,以風化天下。」其事載於《禮樂志》,不為不詳,豈 因劉幾然後用哉?且漢承秦,秦未嘗製作禮樂,其稱 「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遺法也。其王朴樂內編 鐘、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不 用。及神宗朝下二律,則四清聲皆用「而諧協矣。《周禮》 曰:『鳧氏為鐘,厚薄之所震動,清濁之所由出』。則清聲 豈不見於經哉?今鎮、簫、笛、塤箎、巢笙、和笙獻於朝廷, 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自古無十二管之 簫,豈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乎?」禮部、太常亦 言:「鎮樂法自係一家之學,難以參用,而樂如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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