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一
祥刑典第八十九卷
律令部紀事一
編輯《呂氏春秋先識篇》:夏太史令終古出其圖法,執而泣 之。夏桀迷惑,暴亂愈甚,乃出奔如商。湯喜而告諸侯 曰:「夏王無道,暴虐百姓,窮其父兄,恥其功臣,輕其賢 良,棄義聽讒,眾庶咸怨,守法之臣,自歸於商。」
殷內史向摰見紂之愈亂迷惑也,於是載其圖法,出 亡之周。武王大說,以告諸侯曰:「商王大亂,沈於酒德, 辟遠箕子,爰近姑與息,妲己為政,賞罰無方,不用法 式,殺三不辜,民大不服。」守法之臣出奔周國。
《管子大匡篇》:「桓公使鮑叔識君臣之有善者,晏子識 不仕與耕者之有善者,高子識工賈之有善者。國子 為李隰朋為東國賓,胥無為西土,弗鄭為宅。凡仕者 近宮,不仕與耕者近門,工賈近市,三十里置遽委焉, 有司職之。從諸侯欲通吏從行者,令一人為負以車。 若宿者,令人養其馬,食其委。客與有司別契,至國八」 契,費義數而不當,有罪。凡庶人慾通,鄉吏不通,七日 囚。出欲通,吏,不通,五日囚。貴人子欲通,吏不通,三日 囚。凡縣吏進諸侯士而有善,觀其能之大小以為之 賞,有過無罪。令鮑叔進大夫。勸國家得之,成而不悔, 為上,舉從政治為次。野為原,又多不發,起訟不驕,次 之。勸國家得之,成而悔從政雖治而不能野原,又多 發起訟,驕,行此三者為下令。晏子進貴人之子,出不 仕,處不華而友,有少長,為上舉,得二為次,得一為下 士;處靖敬老,與貴交,不失禮,行此三者為上舉,得二 為次,得一為下。耕者農,農用力應於父兄,事賢多行, 此三者為上舉,得二為次,得一為下令。高子進工賈 應於父兄,事長養老,承事,敬行此三者為上舉,得二 者為次,得一者為下令。國子以情斷獄,三大夫既已 選舉,使縣行之。管仲進而舉言,上而見之於君,以卒 年。君舉管仲,告鮑叔曰:「勸國家不得成而悔,從政不 治,不能野原又多,而發訟驕,凡三者,有罪無赦。」告晏 子曰:「貴人子處華下,交好飲食,行此三者,有罪無赦。 士出入無常,不敬老而營富,行此三者,有罪無赦。耕 者出入不應於父兄,用力不農,不事賢,行此三者,有 罪無赦。」《告國子》曰:「工賈出入不應父兄,承事不敬而 違老治危,行此三者,有罪無赦。凡於父兄無過,州里 稱之,吏進之,君用之,有善無賞,有過無罰。吏不進廉 意於父兄無過,於州里莫稱。吏進之,君用之。善為上 賞,不善,吏有罰。君謂國子。凡貴賤之義,入與父俱,出 與師俱,上與君俱。凡三者,遇賊不死,不知賊則無赦。 斷獄,情與義易,義與祿易,易祿可無斂,有可無赦。」 《小匡篇》:「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公親問焉,曰:『於子之鄉, 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 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 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 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 蔽才,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 鄉,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 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 司已於事而竣,於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
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 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訓 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公又問焉,曰: 「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 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 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拳」 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 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 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 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 司已事而竣。於是乎五屬:大夫退而修屬,屬退而修 連,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 家。」
《韓非子內儲說》:齊國好厚葬,布帛盡於衣衾,材木盡 於棺槨。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盡則無以為蔽, 材木盡則無以為守備,而人厚葬之不休,禁之奈何?」 管仲對曰:「凡人之有為也,非名之,則利之也。」於是乃 下令曰:「棺槨過度者戮其屍,罪夫當喪者。」夫戮死無 名,罪當喪者無利,人何故為之也?
《國語》:襄王十七年溫之會,晉人執衛成公,歸之於周。 晉侯請殺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無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無乃 不可乎?夫君臣無獄,今元咺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 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而叔父聽之,一逆矣。又為 臣殺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諸侯 而有再逆政,余懼其無從也。不然,余何私於衛侯?」晉 人乃歸衛侯。
《禮記·檀弓》:「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 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 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 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蓋君踰月而後舉爵』。」 《新序節士上》篇:「晉文公反國,李離為大理,過殺不辜, 自繫曰:『臣之罪當死』。文公令之曰:『官有上下,罰有輕 重,是下吏之罪也,非子之過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 不與下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過聽殺無辜,委 下畏死,非義也。臣之罪當死矣。」文公曰:「子必自以為 有罪,則寡人亦有過矣。」李離曰:「君量能而授官,臣奉 職而任事。臣受印綬之日,君命曰:『必以仁義輔政,寧 過於生,無失於殺』。臣受命不稱,壅惠蔽恩,如臣之罪, 乃當死君,何過之有?且理有法,失生即生,失殺即死。 君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任臣以理。今離刻深,不顧仁 義,信文墨,不察是非,聽他辭,不精事實,掠服無罪,使 百姓怨。天下聞之必議吾君,諸侯聞之,必輕吾國。怨 積於百姓,惡揚於天下,權輕於諸侯。如臣之罪,是當 重死。」文公曰:「吾聞之也,直而不枉,不可與往;方而不 圓,不可與長存。願子以此聽寡人也。」李離曰:「君以所 私害公法,殺無罪而生當死,二者非所以教於國也。」 離不敢受命。文公曰:「子獨不聞管仲之為人臣邪?身 辱而君肆,行汙而霸成。」李離曰:「臣無管仲之賢,而有 辱汙之名;無霸王之功,而有射鉤之累。夫無能以臨 官,籍汙以治人。君雖不忍加之於法,臣亦不敢汙官 亂治以生。臣聞命矣。」遂伏劍而死。
《韓非子外儲說》:晉文公令田於圃陸期,以日中為期。 後期者行軍法焉。於是公有所愛者曰顛頡後期,吏 請其罪,文公隕涕而憂。吏曰:「請用事焉。」遂斬顛頡之 脊,以徇百姓,以明法之信也。而後百姓皆懼曰:「君於 顛頡之貴重如彼甚也,而君猶行法焉,況於我則何 有矣?」
《說苑尊賢篇》晉文侯行地登隧,大夫皆扶之,隨會不 扶。文侯曰:「會!夫為人臣而忍其君者,其罪奚如?」對曰: 「其罪重死。」文侯曰:「何謂重死?」對曰:「身死,妻子為戮焉。」 隨會曰:「君奚獨問為人臣忍其君者,而不問為人君 而忍其臣者耶?」文侯曰:「為人君而忍其臣者,其罪何 如?」隨會對曰:「為人君而忍其臣者,智士不為謀,辯士」 不為言,仁士不為行,勇士不為死。文侯援綏下車,辭 大夫曰:「寡人有腰髀之病,願諸大夫勿罪也。」
《至公篇》:趙宣子言韓獻子於晉侯曰:「其為人不黨,治 眾不亂。臨死不恐。」晉侯以為中軍尉。河曲之役,趙宣 子之車干行,韓獻子戮其僕。人皆曰:「韓獻子必死矣。 其主朝昇之而暮戮其僕,誰能待之?」役罷,趙宣子觴 大夫爵三行,曰:「二三子可以賀我。」二三子曰:「不知所 賀。」宣子曰:「我言韓厥於君,言之而不當,必受其刑。今 吾車失次而戮之,僕可謂不黨矣。是吾言當也。」二三 子再拜稽首曰:「不惟晉國適享之,乃唐叔是賴之,敢 不再拜稽首乎!」
楚令尹虞丘子復於莊王曰:「臣聞奉公行法,可以得 榮;能淺行薄,無望上位,不名仁智,無求顯榮。才之所 不著,無當其處。臣為令尹十年矣,國不加治,獄訟不 息,處士不升,淫禍不討,久踐高位,妨群賢路,尸祿素 餐,貪欲無厭,臣之罪當稽於理。臣竊選國俊下里之 士曰孫叔敖,秀羸多能,其性無欲,君舉而授之政,則 國可使治而士民可使附。」莊王曰:「子輔寡人,寡人得 以長於中國,令行於絕域,遂霸諸侯,非子如何?」虞丘 子曰:「久固祿位者,貪也;不進賢達能者,誣也;不讓以 位者,不廉也;不能三者,不忠也。為人臣不忠,君王又 何以為忠?臣願固辭。」莊王從之,賜虞子采地三百,號 曰國老。以孫叔敖為令尹。少焉,虞丘子家干法,孫叔 敖執而戮之。虞丘子憙入見於王曰:「臣言孫叔敖果 可使持國政,奉國法而不黨,施刑戮而不骫,可謂公 平。」莊王曰:「夫子之賜也已。」
《韓非子外儲說》: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 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御。於是太 子入朝,馬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為 王泣曰:「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 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 也?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 也。臣乘君則主失威,下尚校則上位危。威失位危,社 稷不守,吾將何以遺子孫?」於是太子乃還走避舍,露 宿三日,北面再拜請死罪。一曰,楚王急召太子。楚國 之法,車不得至於茆門。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驅車 至於茆門。廷理曰:「車不得至茆門,非法也。」太子曰:「王 召急,不得,須無潦。」遂驅之。廷理舉殳而擊其馬,敗其駕。太子入為王泣曰:「廷中多潦。」驅車至茆門,廷理曰: 「非法也。舉殳擊臣馬,敗臣駕,王必誅之。」王曰:「前有老 主而不踰,後有儲主而不屬,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 也。」乃益爵二級,而開後門,出太子勿復過。
《說苑至公篇》: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 聞其令尹之族也而釋之。子文召廷理而責之曰:「凡 立廷理者,將以司犯王令而察觸國法也。夫直士持 法,柔而不撓,剛而不折。今棄法而背令,而釋犯法者, 是為理不端,懷心不公也。豈吾營私之意也?何廷理 之駮於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 能免之於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緣吾心 而釋之,是吾不公之心明著於國也。執一國之柄而 以私聞,與吾生不以義,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於 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將死。」廷理懼,遂刑其族人。成王 聞之,不及履而至於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 其人,以違夫子之意。」於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內 政。國人聞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黨何憂乎?」乃相與 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國法程。廷理釋之。」子文不聽,恤 顧怨萌,方正公平。
《呂氏春秋離謂篇》:「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 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襦褲而學訟 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 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 諠譁。子產患之,於是殺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 乃定,法律乃行。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國,而莫之誅,鄧」 析之類,此所以欲治而愈亂也。
《晏子諫下》。景公有所愛槐,令吏謹守之,植木懸之下 令曰:「犯槐者刑,傷之者死,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公 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其子往辭 晏子之家,託曰:「負廓之民,賤妾請有道於相國,不勝 其欲,願得充數乎?」下陳。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於色 乎?何為老而見奔?雖然,是必有故。」令內之。女子入門, 晏子望見之,曰:「恠哉!有深憂!」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 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妾父不仁,不 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 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不為禽獸傷人 民,不為草木傷禽獸,不為野草傷禾苗。吾君欲以樹 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於國矣。雖 然,妾聞之,「勇士不欲以眾強凌孤獨,明惠之君不拂, 是以行其所欲。」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去其腥臊 者而已。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今君出令 於民,苟可法於國而善益於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 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 妾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鄰國聞 之,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願相國察妾言,以 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將為子言之於君。」使人送 之歸。明日早朝而復於公曰:「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 嗜欲,謂之暴;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刑殺不辜, 謂之賊。此三者,守國之大殃。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 食之貝,繁鍾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崇玩 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 之明者也。犯槐者刑,傷槐者死,殺不稱賊,民之深者。 君享國,德行未見於眾,而三辟著於國,嬰恐其不可 以蒞國子民也。」公曰:「微大夫教寡人,幾有大罪,以累 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晏子出 公令,趣罷守槐之役,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出犯 槐之囚。
《說苑政理篇》景公好婦人而丈夫飾者,國人盡服之。 公使吏禁之曰:「女子而男子飾者,裂其衣,斷其帶。」裂 衣斷帶,相望而不止。晏子見公曰:「寡人使吏禁女子 而男子飾者,裂其衣,斷其帶,相望而不止者,何也?」對 曰:「君使服之於內,而禁之於外,猶懸牛首於門而求 買馬肉也。公胡不使內勿服,則外莫敢為也?」公曰:「善!」 使內勿服,不旋月,而國莫之服也。
齊人甚好轂擊,相犯以為樂,禁之不止。晏子患之,乃 為新車良馬,出與人相犯也,曰:「轂擊者不祥,臣其祭 祀不順,居處不敬乎?」下車棄而去之,然後國人乃不 為。故曰:禁之以制,而身不先行也。民不肯止,故化其 心,莫若教也。
《正諫篇》:景公有馬,其圉人殺之。公怒,援戈將自擊之。 晏子曰:「此不知其罪而死,臣請為君數之,令知其罪 而殺之。」公曰:「諾。」晏子舉戈而臨之曰:「汝為吾君養馬 而殺之,而罪當死;汝使吾君以馬之故殺圉人,而罪 又當死;汝使吾君以馬故殺人,聞於四鄰諸侯,汝罪 又當死。」公曰:「夫子釋之!夫子釋之,勿傷吾仁也。」 景公好弋,使燭雛主鳥而亡之。景公怒而欲殺之。晏 子曰:「燭雛有罪,請數之,以其罪乃殺之。」景公曰:「可。」於 是乃召燭雛數之。景公前曰:「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 是一罪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二罪也;使諸侯 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三罪也。數燭雛罪已畢,
請殺之。」景公曰:「止,勿殺而謝之《越絕書》:子「胥遂行至吳,吳王召入上殿與語三日三夜,語無復者。王乃號令邦中,無貴賤長少,有不聽子胥 之教者,猶不聽寡人也,罪至死不赦。」
《韓非子內儲說》:越王問於大夫文種曰:「吾欲伐吳,可 乎?」對曰:「可矣。吾賞厚而信,罰嚴而必。君欲知之,何不 試焚宮室?」於是遂焚宮室,人莫救之,乃下令曰:「人之 救火者死,比死敵之賞;救火而不死者,比勝敵之賞; 不救火者,比北降之罪。人塗其體,被濡衣而走火者, 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此知必勝之勢也。
《淮南子人間訓》:「越王句踐一決獄不辜,援龍淵而切 其股,血流至足以自罰也,而戰武士必其死。」
《左傳》哀公三年五月辛卯,司鐸火,火踰公宮。桓、僖災, 救火者皆曰「顧府。」「南宮敬叔至,命周人出御書,俟於 宮,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禮書以 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挍人乘馬,巾車脂轄。百官官備, 府庫慎守。官人肅給,濟濡帷幕。鬱攸從之,蒙葺公屋。 自太廟始。外內以悛,助所不給,有不用命,則有常刑」, 無赦。公父文伯至,命挍人駕乘車。季桓子至,御公立 於象魏之外,命救火者。傷人則止,財可為也。命藏《象 魏》,曰:「《舊章》不可亡也。」
《韓非子內儲說》:魯人燒積澤,天北風,火南倚,恐燒國。 哀公懼,自將眾趣救火者。左右無人,盡逐獸而火不 救,乃召問仲尼。仲尼曰:「夫逐獸者樂而無罰,救火者 苦而無賞,此火之所以無救也。」哀公曰:「善。」仲尼曰:「事 急不及以賞。救火者盡賞之,則國不足以賞於人,請 徙行賞。」哀公曰:「善。」於是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 北之罪,逐獸者,比入禁之罪,令未遍而火已救矣。 《新序》:「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為人也,公正而好義,王 使為理。於是廷有殺人者,石奢追之,則其父也。遂反 於廷曰:『殺人者,僕之父也。以父成政,不孝,不行君法 不忠,弛罪廢法,而伏其辜。僕之所守也,伏斧鑕,命在 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 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非廉也。 君赦之,上之惠也;臣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離鈇 鑕,刎頸而死於廷中。君子聞之曰:「貞夫法哉!」孔子曰: 「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詩》曰:『彼其之子,邦 之司直』。」石子之謂也。
楚惠王食寒葅而得蛭,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 令尹入問曰:「王安得此疾也?」王曰:「我食寒葅而得蛭, 念譴之而不行其罪乎?是法廢而威不立也,非所以 使國聞也;譴而行其誅乎?則庖宰、食監法皆當死,心 又不忍也,故吾恐蛭之見也。」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 拜而賀曰:「臣聞天道無親,惟德是輔。君有仁德,天之 所奉也,病不為傷。」是夕也,惠王之後蛭出,故其久病 心腹之疾皆愈。天之視聽,不可不察也。
《說苑正諫篇》:趙簡子舉兵而攻齊,令軍中有敢諫者, 罪至死。被甲之士名曰公盧,望見簡子大笑。簡子曰: 「子何笑?」對曰:「臣有夙笑。」簡子曰:「有以解之則可,無以 解之則死。」對曰:「當桑之時,臣鄰家夫與妻俱之田,見 桑中女,追之不得,還反,其妻怒而去之。臣笑其曠也。」 簡子曰:「『今吾伐國失國,是吾曠也』。於是罷師而歸。」 《孔子家語正論》解:叔孫穆子避難奔齊,宿於庚宗之 邑。庚宗寡婦通焉而生牛。穆子返魯,以牛為內豎相 家牛讒叔孫二子,殺之。叔孫有病,牛不通其饋,不食 而死。牛遂輔叔孫庶子昭而立之。昭既立朝,其家眾 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殺適立庶,又披其邑,以 求舍罪,罪莫大焉。必速殺之』。遂殺豎牛。」孔子曰:「叔孫 昭子之不勞,不可能也。周任有言曰:『為政者不賞私 勞,不罰私怨。《詩》云:『有覺德行,四國順之』』。」昭子有焉。 晉邢侯與雍子爭田,叔魚攝理,罪在雍子。雍子納其 女於叔魚,叔魚蔽獄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 朝。韓宣子問罪於叔向,叔向曰:「三姦同罪,施生戮死 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 殺,其罪一也。已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默,殺人 不忌為賊。《夏書》曰:『昏、默、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乃 施邢侯,而屍雍子叔魚於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遺直 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罪,不為末減。」或 曰:「義可謂直矣。」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 為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邢侯 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三言而除三惡, 加三利,殺親益榮,由義也夫!
始誅孔子為魯司寇攝行相事有喜色仲由問曰:「由 聞君子禍至不懼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 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樂以貴下人乎!」於是朝政 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戮之於兩觀之下屍於 朝三日子貢進曰:「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也。今夫子為 政而始誅之或者為失乎!」孔子曰:「居吾語汝以其故 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盜不與焉:一曰心逆而險,二 曰行僻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醜而博,五曰順 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免君子之誅」,而少正 卯皆兼有之。其居處足以撮徒成黨,其談說足以飾褒榮眾,其強禦足以反是獨立,此乃人之姦雄者也, 不可以不除。夫殷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正,周公誅管 蔡,太公誅華士,管仲誅付乙,子產誅史何,是此七子 皆異世而同誅者,以七子異世而同惡,故不可赦也。 《詩》云:「憂心悄悄,慍於群小。」小人成群,斯足憂矣。 孔子為魯大司寇,有父子訟者,夫子同狴執之,三月 不別。其父請正,夫子赦之焉。季孫聞之,不悅曰:「司寇 欺余,曩告余曰:『國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 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 歎曰:「嗚呼!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 聽其獄,是殺不辜,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 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謹 誅,賊也;徵斂無時,暴也;不試責成,虐也。政無此三者, 然後刑可」即也。《書》云:「義刑義殺,勿庸以即。汝心惟曰: 未有慎事。」言必教而後刑也。既陳道德以先服之,而 猶不可;尚賢以勸之,又不可,即廢之,又不可,而後以 威憚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從化者, 然後待之以刑,則民咸知罪矣。《詩》云:「天子是毗,俾民 不迷。」是以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今世則不然,亂 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從而制之,故刑彌 繁而盜不勝也。夫「三尺之限,空車不能登者,何哉?峻 故也。百仞之山,重載陟焉,何哉?陵遲故也。」今世俗之 陵遲久矣,雖有刑法,民能勿踰乎?
《韓非子內儲說》: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 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中 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及 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戰射也。
吳起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臨境吳起欲攻 之不去則甚害田者去之則不足以徵甲兵,於是乃 倚一車轅於北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門之 外者賜之上田上宅人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還賜 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菽東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 徙此於西門之外者賜之如初」人爭徙之乃下令大 夫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 田宅。」人爭趨之。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韓昭侯使騎於縣。使者報昭侯,問曰:「何見也?」對曰:「無 所見也。」昭侯曰:「雖然,何見?」曰:「南門之外,有黃犢食苗 道左者。」昭侯謂使者:「毋敢洩吾所問於女。」乃下令曰: 「當苗時,禁牛馬入人田中。國有令而吏不以為事。牛 馬甚多,入人田中,亟舉其數上之,不得,將重其罪。」於 是三鄉舉而上之。昭侯曰:「未盡也。」復往審之,乃得南 門之外黃犢吏,以昭侯為明察,皆悚懼其所,而不敢 為非。
《外儲說》:公孫儀相魯而嗜魚,一國盡爭買魚而獻之, 公儀子不受。其弟諫曰:「夫子嗜魚而不受者,何也?」對 曰:「夫惟嗜魚,故不受也。夫即受魚,必有下人之色;有 下人之色,將枉於法;枉於法,則免於相。雖嗜魚,此不 必能自給致我魚,我又不能自給魚。即無受魚,而不 免於相,雖嗜魚,我能長自給魚。此明夫恃人不如自」 恃也。明於人之為己者,不如己之自為也。
《二柄》篇: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 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 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 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 侵官之害甚於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 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 所言者「貞」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
《呂氏春秋正名篇》:「尹文曰:『今有人於此,將治其國,民 有非則非之,民無非則非之,民有罪則罰之,民無罪 則罰之,而惡民之難治可乎』?」王曰:「不可。」尹文曰:「『竊觀 下吏之治齊也,方若此也』。王曰:『使寡人治,信若是,則 民雖不治,寡人弗怨也。意者未至然乎』?」尹文曰:「言之 不敢無說,請言其說。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民有畏王之令深,見侮而不敢鬥者,是全王之令也。 而王曰:「見侮而不敢鬥,是辱也。」夫謂之辱者,非此之 謂也。以為臣不以為臣者,罪之也。此無罪而王罰之 也。齊王無以應。
《韓非子內儲說》:「衛嗣君之時,有胥靡逃之魏,因為襄 王之後治病。衛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 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諫曰:『夫以 一都買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無小而 亂無大,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 而誅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主欲治而 不聽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姦劫弒臣》篇:「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 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 賞告姦,困末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 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 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姦莫 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日聞。孝公不聽,遂
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姦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姦之賞厚也。」 《史記商君傳》:「鞅少好刑名之學,孝公既用衛鞅,鞅欲 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 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 於民;愚者闇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 而可與樂成。諭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 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彊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 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 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 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 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 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 法而霸,知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 杜摰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 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 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 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 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 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 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為 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 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 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 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 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 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期年,秦民 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 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 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 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 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 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 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秦孝公卒,太子立,公 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 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 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 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商君 欲之他國。魏人曰:「商君,秦之賊。秦彊而賊入魏,弗歸, 不可。」遂內秦。商君既復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 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黽池。秦惠王 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 《申子傳》:申不害者,京人也。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 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
《韓子傳》:「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 其歸本於黃老。」
《呂氏春秋去私》篇:「墨者有鉅子腹。」居秦,其子殺人。 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 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對曰:「墨者之法 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 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 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 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漢書張釋之傳》:「釋之為公車令。頃之,太子與梁王共 車入朝,不下司馬門。於是釋之追止太子、梁王毋入 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薄太后聞之文帝免 冠謝曰:『教兒子不謹』。薄太后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 然後得入。其後拜釋之為廷尉。頃之,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 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 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 「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它馬固不敗傷我乎?而 廷尉迺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 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 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 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其後人有盜高廟座前玉 環,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當 棄市。上大怒曰:「人亡道,迺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欲 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 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 基。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長 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與太后言之, 乃許廷尉。
《東方朔傳》:「『隆慮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 慮主病,因以金千斤,錢千萬,為昭平君豫贖死罪,上 許之。隆慮主卒,昭平君日驕,醉殺主傅獄,繫內官,以 公主子廷尉上請。請論左右人人為言,前又入贖,陛 下許之』。上曰:『吾弟老有是一子死以屬我』。於是為之垂涕,歎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誣 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迺可其 奏。
《張湯傳》:「湯,杜陵人也。父為長安丞,出,湯為兒守舍還, 鼠盜肉,父怒,笞湯,湯掘熏得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 爰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父見之,視 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如淳曰決獄之書謂律令也〉 《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放張湯而善候司。上所欲擠 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 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 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 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車千秋傳》:千秋為高寑郎,會衛太子為江充所譖敗, 久之,千秋上急變,訟太子冤曰:「子弄父兵,罪當笞。天 子之子過誤殺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 臣言。是時上頗知太子惶恐無他意,迺大感寤。」 《孔叢子連叢子》下篇:「梁人娶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 殺之。季彥返魯,過梁,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 母如母,是殺母也』。季彥曰:『言如母,則與親母』」不等,欲 以義督之也。昔文姜與弒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 『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爾。且夫 手殺重於知情,知情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 名絕矣。方之古義,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 得為殺母而論以逆也』。」梁相從之。
《史記晁錯傳》:「錯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先所。」 《漢書杜延年傳》:「延年字幼公,亦明法律。昭帝初立,大 將軍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餘,補軍司空。 始元四年,益州蠻夷反,延年以校尉將南陽士擊益 州,還為諫大夫。左將軍上官桀父子與蓋主燕王謀 為逆亂,假稻田使者。燕倉知其謀,以告大司農楊敞, 敞惶懼」,移病,以語延年。延年以聞,桀等伏辜,延年封 為建平侯。延年本大將軍霍光吏,首發大姦,有忠節, 由是擢為太僕右曹給事中。光持刑罰嚴,延年輔之 以寬,治燕王獄。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 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會赦,侯史吳自出繫獄。廷 尉王平與少府徐仁雜治反事,皆以為「桑遷」坐父謀 反,而侯史吳臧之,非匿反者,迺匿為隨者也。即以赦 令除吳罪。後侍御史治實,以桑遷通經術,知父謀反 而不諫爭,與反者身無異。侯史吳故三百石吏,首匿 遷,不與庶人匿隨從者等。吳不得赦,奏請覆治,劾廷 尉少府縱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車千秋女婿也,故 千秋數為侯、史吳言,恐光不聽。千秋即召中二千石、 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議者知大將軍指,皆執吳 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眾議,光於是以千秋擅召中 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遂下廷尉平少府仁獄。朝廷 皆恐丞相坐之。延年乃奏記光,爭以為:「吏縱罪人有 常法,今更詆吳為不道,恐於法深。又丞相素無所守 持,而為好言於下,盡其素行也。至擅召中二千石,甚 無狀。延年愚,以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 不可棄也。間者民頗言獄深,吏為峻詆,今丞相所議, 又獄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眾心。群下讙譁,庶 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竊重將軍失此名於天下也。」 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輕重皆論棄市,而不以及丞相 終,與相竟延年論議持平,合和朝廷,皆此類也。 《薛宣傳》:「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初,宣有兩弟,明、修。明 至南陽太守。修歷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州里 之稱。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修為臨菑令,宣 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 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修遂竟」服。由是兄弟 不和。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海人 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 宜復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其語, 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況恐 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脣,身八創。事下 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列侯, 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謗毀宣。咸 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咸給 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 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論議 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凡人 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 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 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 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為:「律 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 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 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惡,流 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置司 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 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殺人 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 無所錯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公私 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 它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恐非 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人,不 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上以問公卿議:「臣丞 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至博 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為 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後漢書卓茂傳》:「茂字子康,遷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長 受其米肉遺者,茂辟左右問之曰:『亭長為從汝求乎? 為汝有事囑之而受乎?將平居自以恩意遺之乎』?人 曰:『往遺之耳』。茂曰:『遺之而受,何故言耶』?人曰:『竊聞賢 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遺之。 吏既卒受,故來言耳』。茂曰:『汝為敝人矣。凡人所以貴 於禽獸者,以有仁愛,知相敬事也。今鄰里長老,尚致 饋遺,此乃人道所以相親,況吏與民乎?吏顧不當乘 威力,強請求耳。凡人之生,群居雜處,故有經紀禮義 以相交接。汝獨不欲修之,寧能高飛遠走,不在人間 耶』?」亭長素善吏,歲時遺之,禮也。人曰:「苟如此律,何故 禁之?」茂笑曰:「律設大法,禮順人情,今我以禮教汝,汝 必無怨惡;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門之內,小 者可論,大者可殺也。且歸念之。」於是人納其訓,吏懷 其恩。
《陳寵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曾祖父咸,成哀間以 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咸心非之。 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咸乃嘆曰: 『《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 骨去職。及莽篡位,召咸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 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與歸鄉 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人問其故,咸曰:「我先 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徵咸,遂稱病篤。於是乃 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孫 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 比。」
《童恢傳》:「恢字漢宗,琅邪姑幕人也。少仕州郡為吏,司 徒楊賜聞其執法廉平,乃辟之。及賜被劾當免,掾屬 悉投刺去,恢獨詣闕爭之。及得理,掾屬悉歸府,恢杖 策而逝。由是論者歸美。復辟公府,除不其令。吏人有 犯違禁法,輒隨方曉示。若吏稱其職,人行善事者,皆 賜以酒餚,以勸勵之。耕織種收皆有條章,一境清靜」, 牢獄連年無囚,比縣流人歸化,徙居二萬餘戶。 《梁統傳》: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姦不 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臣竊見元哀二帝 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自是以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 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 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輕。是以五 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故孔子 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高帝 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寬惠 柔克,遭世康平,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他皆率由,無 革舊章。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 數興,豪傑犯禁,姦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 律,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御海內,臣 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至哀、平繼體, 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 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 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伏唯陛下包 元履德,權時撥亂,功踰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 季末衰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 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事下三公、 廷尉。議者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 一朝所釐統今所定,不宜開可。統復上言曰:「有司以 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高 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 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 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聞 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 『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孔 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衷之為言,不輕不 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坐安 眾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自高祖之興, 至於孝宣,君明臣忠,謀謨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 革,海內稱理,斷獄益少。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 餘條,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間者三輔從橫,群輩並 起,至燔燒茂陵,火見未央。」其後隴西、北地、西河之賊, 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詔書討捕, 連年不獲。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勢, 猶至於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觀 之,則刑輕之作,反成大患,惠加姦軌,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議上。遂寢 不報。
《趙憙傳》:「憙字伯陽,拜懷令。大姓李子春先為琅邪相, 豪猾併兼,為人所患。憙下車,聞其二孫殺人,事未發 覺,即窮詰其姦,收考子春二孫自殺。京師為請者數 十,終不聽。時趙王良疾病將終,車駕親臨,王問所欲 言。王曰:『素與李子春厚,今犯罪,懷令趙憙欲殺之,願 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無 復言』』。」既薨,帝追感趙王,乃貰出子春。
《應劭傳》:「劭字仲遠,拜太山太守。初,安帝時,河間人尹 次,潁川人史玉皆坐殺人當死,次兄初及玉母軍並 詣官曹,求代其命,因縊而物故。尚書陳忠以罪疑從 輕,議活次、玉,劭後追駮之。據正典刑,有可存者。其議 曰:『《尚書》稱:『天秩有禮,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 用哉』。而孫卿亦云,『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 末也。凡爵列官秩,賞慶刑威,皆以類相從,使當其實 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 莫大焉。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製,有法之 成科。高祖入關,雖尚約法,然殺人者死,亦無寬降。夫 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書》曰「刑罰時輕時重」,此之 謂也。今次玉公以清時釋其私憾,阻兵安忍,僵屍道 路。朝恩在寬,幸至冬獄,而初軍愚狷,妄自投斃。昔召 忽親死子糾之難,而孔子曰:「經於溝瀆,人莫之知。」朝 氏之父,非錯刻峻,遂能自隕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趙 母指括,以全其宗。」《傳》曰:「僕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義 勇,顧無慮耳。」夫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燿殺戮也;溫 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長育也。是故春一草枯則為 災,秋一木華亦為異。今殺無罪之初軍,而活當死之 次玉,其為枯華,不亦然乎!陳忠不詳制刑之本,而信 一時之仁,遂廣引八議,求生之端。夫親故賢能,功貴 勤賓,豈有次玉當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 罪,此為求生,非謂代死可以生也。敗法亂政,悔其可 追!」劭凡為《駮議》三十篇,皆此類也。
《劉愷傳》:愷拜太尉。安帝初,清河相叔孫光坐贓抵罪, 遂增錮二世,釁及其子。是時,居延都尉范邠復犯贓 罪,詔下三公廷尉議,司徒楊震、司空陳褒、廷尉張皓 議依光比。愷獨以為「《春秋》之義,善善及子孫,惡惡止 其身,所以進人於善也。《尚書》曰:『上刑挾輕,下刑挾重』。 如令使臧吏禁錮子孫,以輕從重,懼及善人,非先王」 詳刑之意也。有詔太尉議是。
《虞詡傳》:「永建元年,代陳禪為司隸校尉,數月間,奏太 傅馮石,太尉劉熹,中常侍程璜、陳秉、孟生、李閏等,百 官側目,號為苛刻。三公劾奏詡盛夏多拘繫無辜,為 吏人患,詡上書自訟曰,法禁者,俗之堤防,刑罰者,人 之銜轡。今州曰任郡,郡曰任縣,更相委遠,百姓怨窮, 以苟容為賢,盡節為愚,臣所發舉,臧罪非一,二府恐 為臣所奏,遂加誣罪。臣將從史魚,死即以屍諫耳。」 《張皓傳》:「皓字叔明,永寧元年,徵拜廷尉。皓雖非法家, 而留心刑斷,數與尚書辯正疑獄,多以詳當見從。及 順帝即位,拜皓司空,在事多所薦達,天下稱其推士。 時清河趙騰上言災變,譏刺朝政,章下有司,收騰繫 考,所引黨輩八十餘人,皆以誹謗當伏」重法。皓上疏 諫曰:「臣聞堯舜立敢諫之鼓,三王樹誹謗之木。《春秋》 採善書惡,聖主不罪芻蕘。騰等雖幹上犯法,所言本 欲盡忠正諫。如當誅戮,天下杜口,塞諫爭之源,非所 以昭德示後也。」帝乃悟,減騰死罪一等,餘皆司寇。 《孔融傳》:「融字文舉,性好學,博涉多該覽。山陽張儉為 中常侍侯覽所怨,覽為刊」章下州郡,以名捕儉。儉與 融兄褒有舊,亡抵於褒,不遇。時融年十六,儉少之而 不告。融見其有窘色,謂曰:「兄雖在外,吾獨不能為君 主耶?」因留舍之。後事泄,國相以下密就掩捕,儉得脫 走,遂並收褒、融送獄,二人未知所坐,融曰:「保納舍藏 者,融也,當坐之。」褒曰:「彼來求我,非弟之過,請甘其罪。」 吏問其母,母曰:「家事任長,妾當其辜。」一門爭死,郡縣 疑不能決,乃上《讞之詔書》,竟坐褒焉。初,太傅馬日磾 奉使山東,及至淮南,數有意於袁術,術輕侮之,遂奪 取其節。求去,又不聽,因欲逼為軍帥。日磾深自恨,遂 嘔血而斃。及喪還,朝廷議欲加禮,融乃獨議曰:「日磾 以上公之尊,秉髦節之使,銜命直指,寧輯東夏,而曲 媚奸臣,為所牽率。章表署用,輒使首名,附下罔上,姦 以事君。昔國佐當晉軍而不撓,宜僚臨白刃而正色。 王室大臣,豈得以見脅為辭!」又袁術僭逆,非一朝一 夕,日磾隨從,周旋歷歲。《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 皆應知情。」《春秋》魯叔孫得臣卒,以不發揚襄仲之罪, 貶不書日。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聖上哀矜 舊臣,未忍追案,不宜加禮朝廷。」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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