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29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二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九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三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二十九卷目錄

 教化部彙考二

  漢高祖二則 惠帝一則 高后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昭帝元鳳一則

  宣帝本始一則 地節一則 神爵一則 元帝初元二則 永光一則 建昭一則 成帝

  建始二則 河平一則 永始一則 綏和二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明帝中元一則 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一則 和帝永元三則 殤

  帝元興一則 安帝永初三則 元初三則 延光一則 順帝永建二則 陽嘉一則 桓

  帝建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晉元帝太興一則

  宋文帝元嘉三則 孝武帝大明二則 明帝泰始二則 泰豫一則 後廢帝元徽二則

  南齊武帝永明三則 鬱林王隆昌一則 明帝建武二則

  梁武帝普通二則 大通一則 中大通四則 大同二則 中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元帝承聖一則 敬帝太平一則

  陳文帝天嘉三則 廢帝光大一則 宣帝太建二則 後主至德一則

  北魏世祖太平真君一則 高宗太安一則 和平一則 高祖延興一則 太和九則

   世宗延昌三則 肅宗正光一則 孝昌一則

  北周高祖天和一則 建德三則 宣政一則

  隋高祖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四則

選舉典第二十九卷

教化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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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二年舉民年五十以上為三老以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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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春二月,舉民年五十以上,有 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 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勿復繇戍,㠯十 月賜酒肉。」

五年,詔「民各歸其縣,吏,以文法教訓。」

按《漢書高祖本紀》:「五年夏五月詔曰:『民前或相聚保 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 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惠帝四年春正月舉民孝悌力田者復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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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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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高后本紀》云云。

文帝十二年春三月詔賜孝弟力田三老及廉吏帛令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以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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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二年「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 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雲無應令,豈 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 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 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 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導民焉』。」

武帝元狩元年夏四月遣謁者巡行天下賜三老孝悌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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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夏四月詔曰:『朕聞咎繇對禹曰:『在 知人,知人則哲,惟帝難之。蓋君者心也,民猶支體,支 體傷則心憯怛。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學,流貨賂,兩國 接壤,怵於邪說而造篡弒,此朕之不德。《詩》云:『憂心慘 慘,念國之為虐』。已赦天下滌除,與之更始』。朕嘉孝悌 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鰥獨,或匱於衣食,甚憐愍焉。其』」 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曰:「皇帝使謁者賜縣三 老孝者帛,人五匹;鄉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 十以上及鰥寡孤獨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 人三石。有冤失職,使者以聞,縣鄉即賜,毋贅聚。」

昭帝元鳳元年賜郡國所選有行義者五人帛遣歸教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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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元年三月,賜郡國所選有行 義者涿郡韓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歸。詔曰:「朕閔 勞以官職之事,其務修孝悌,以教鄉里。令郡縣常以 正月賜羊酒,有不幸者,賜衣被一襲,祠以中牢。」

宣帝本始元年遣使者持節詔郡國二千石謹牧養民而風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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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以德化被於下,故曰風也。」

地節四年詔有父母大父母喪者勿繇事子孫首匿父母大父母皆勿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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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二月詔曰:『導民以孝,則天下 順。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繇事,使不得葬,傷孝 子之心,朕甚憐之。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 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五月詔曰:「父子之親,夫

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
考證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 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神爵四年賜潁川吏民有行義者爵貞順者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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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四月,以潁川太守黃霸治行 尤異,賜吏民有行義者爵,人二級,力田一級,貞婦順 女帛。」

元帝初元元年詔有司宣明教化賜孝弟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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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夏四月,詔曰:『朕承先帝 之聖緒,獲奉宗廟,戰戰兢兢,不知所繇。臨遣光祿大 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延登賢俊,招顯仄陋,因覽 風俗之化,相守二千石誠能正躬勞力,宣明教化,以 親萬姓,則六合之內和親,庶幾乎無憂矣』。」又令賜三 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

初元五年四月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弟者力田三 匹。」

永光二年二月詔賜三老孝弟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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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皆《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建昭五年詔賜三老孝弟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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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五年三月詔曰:『蓋聞明王之治國, 明好惡而定去就,崇敬讓而民興行,故法設而民不 犯,令施而民從。今朕獲保宗廟,兢兢業業,匪敢懈怠, 德薄明晻,教化淺微。《傳》不云乎?『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其赦天下,賜三老孝弟力田帛』。」

成帝建始元年二月賜三老孝弟力田錢帛各有差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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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三年三月賜孝弟力田爵二級。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河平四年正月賜孝弟力田爵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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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永始四年詔有司禁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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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四年夏六月詔曰:聖王明禮制以 序尊卑,異車服以章有德,雖有其財而無其尊,不得 踰制,故民興行,上義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 有厭足,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四方所則,未聞修身遵 禮,同心憂國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務廣第宅,治園池, 多畜奴婢,被服綺縠,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埋葬」 過制,吏民慕效,濅以成俗,而欲望百姓儉節,家給人 足,豈不難哉!《詩》不云乎?「赫赫師尹,民具爾瞻。」其申敕 有司,以漸禁之。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列侯近臣,各 自省改;司隸校尉察不變者。

綏和元年二月賜三老孝悌力田帛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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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綏和二年四月。哀帝即位。賜三老孝悌力田帛 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平帝元始元年二月班教化禁淫祀放鄭聲六月復貞婦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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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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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中元二年二月即位四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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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鄉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悌、力田,高后置,所以勸導鄉里,助成風化也。

永平三年二月甲子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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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十二年五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又詔有司申 明科禁。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二年五月。賜三老、孝悌、力田 爵。人三級。」又詔曰:「車服制度。恣極耳目。田荒不耕。游 食者眾。有司其申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國。 永平十七年五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十八年八月壬子帝即位冬十月丁未賜為父 後及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三年三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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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四年四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元和二年二月詔賜孝悌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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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二年二月,帝耕於定陶。詔曰:三 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力田,勞勤也。國家甚休之。其 賜帛,人一匹。」

和帝永元八年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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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永元十一年,詔「禁吏民踰僭。」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一年秋七月詔曰:「吏民踰僭。 厚死傷生。是以舊令節之制度。頃者貴戚近親。百僚 師尹。莫肯率從。有司不舉。怠放日甚。又商賈小民。或 忘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永元十二年三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殤帝元興元年十二月即位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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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殤帝本紀》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詔明申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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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九月「庚午,詔三公明 申舊令,禁奢侈無作浮巧之物,殫財厚葬。」

永初二年,詔「居鄉廉清孝順者,令得外補。」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二年,詔「居鄉里有廉清孝 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 府通調,令得外補。」

永初三年正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元初元年正月賜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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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皆《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元初五年,詔禁奢靡。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五年秋七月詔曰:舊令制 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務崇節約。遭永初之際,人離 荒戹,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食不兼味,衣無二綵。 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嫁 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璣。京 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惻分明,而有司」 惰任,訖不奉行。秋節既立,《鷙鳥》將用。且復重申,以觀 後效。

元初六年二月,詔「賜貞婦有節義穀十斛,甄表門閭, 旌顯厥行。」

延光元年二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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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皆《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永建元年詔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貞婦帛人三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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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四年正月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二級。

陽嘉元年正月詔賜三老孝悌力田爵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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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皆《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賜三老孝悌力田爵貞婦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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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元年春正月戊午,賜三老、孝悌、 力田爵,人三級;貞婦帛,人三匹。」

獻帝建安二十年春正月賜孝悌力田爵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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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云云。

明帝太和四年詔黜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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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四年「春二月壬午,詔曰:世之 質文,隨教而變。兵亂以來,經學廢絕,後生進趨,不由 典謨。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其郎吏學 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 華不務道本者,皆罷退之。」

元帝太興元年詔訪吳之高德名賢未旌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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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元年十二月詔曰:「漢高經大梁,美 無忌之賢;齊師入魯,修柳下惠之墓。其吳之高德名 賢或未旌錄者,其條列以聞。」

文帝元嘉三年詔旌賢弘化遣大使巡行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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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文帝本紀》,三年夏五月詔曰:「夫哲王宰世,廣 達四聰,猶巡嶽省方,採風觀政,所以情偽必審,幽遐 罔滯,王澤無擁,九皋有聞者也。朕以寡薄,猥纂洪緒, 雖永念治道,志存昧旦,願言傅巖,發想宵寐。而丘園 之秀,藏器未臻,物情民隱,尚隔視聽,乃眷區域,輟寢 忘餐。今氛祲祛蕩,宇內晏寧,旌賢弘化,於是乎始。可 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稱職之良,閨蓽一介之善, 詳悉列奏,勿或有遺。若刑獄不卹,政治乖謬,傷民害 教者,具以事聞。」

元嘉八年閏六月詔「力田殊眾者,條名列上。」

按:《宋書文帝本紀》,「八年閏六月詔曰:『自頃農桑惰業, 遊食者眾,荒萊不闢,督課無聞,一時水旱,便有罄匱, 不深存務本,豐給靡因。郡守賦政,方畿縣宰,親民之 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咸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 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

元嘉二十年,詔有司「班宣舊條。」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年十二月「壬午,詔曰:國以民 為本,民以食為天。故一夫輟稼,饑者必及。倉廩既實, 禮節以興。自頃在所貧罄,家無宿積,賦役暫偏,則人 懷愁墊,歲或不稔,而病乏比室。誠由德政弗孚,以臻 斯弊。抑亦耕桑未廣,地利多遺,宰守微化道之方,氓 庶忘勤分之義。永言弘濟,明發載懷。雖制令亟下,終 莫懲勸,而坐望滋殖,庸可致乎?有司其班宣舊條,務 盡敦課,遊食之徒,或令附業。考覈勤惰,行其誅賞,觀 察能殿,嚴加黜陟。古者躬耕帝籍,敬供粢盛,仰瞻前 王,思遵令典。便可量處千畝,考卜元辰。朕當親率百 辟,致禮郊甸,庶幾誠素,將被斯民。」

====孝武帝大明四年詔力田孝悌義順者各敘用賜爵====
考證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四年春正月,詔力田之民,

隨才敘用,孝悌義順,賜爵一級,吏宣勸有章者,詳為 褒進。」

大明六年春正月辛卯詔「孝子順孫義夫悌弟賜爵 一級。」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元年詔分遣大使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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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元年冬十二月詔曰:「朕戡亂 寧民,屬膺景祚,鴻制初造,革道維新,而國故頻羅,仁 澤偏壅。每鑒寐疚心,罔識攸濟。巡方問俗,弘政所先。 可分遣大使,廣求民瘼,考守宰之良,采衡閭之善。若 獄犴淹枉,傷民害教者,具以事聞。貞婦孝子,高行力 田,許悉條奏。」

泰始二年,詔嚴斷浮華,詢政舉賢,以弘教化之本。 按《宋書明帝本紀》,二年十一月詔曰:「治崇簡易,化疾 繁侈,遠關隆替,明著軌跡者也。朕承斯墜運,屬此屯 極,仍之以凋耗,因之以師旅,而識昧前王,務艱昔代, 俾夫舊賦既繁,為費彌廣,監寐萬務,每思弘革。方欲 緩繇優調,愛民為先。有司詳加寬惠,更立科品,其方 物貢職,各順土宜,出獻納貢,敬依時令。凡諸蠹俗妨 民之事,趨末違本之業,雕華靡麗,奇器異伎,並嚴加 裁斷,務歸要實。左右尚方,御府諸署,供御製造,咸存 儉約。庶淳風至教,微遵太古,阜財興讓,少敦季俗。」又 詔曰:「矢機詢政,立教之攸本;舉賢聘逸,弘化之所基。 故負鼎進策,殷代以康,釋釣作輔,周祚」斯乂。朕甫承 大業,訓道未敷,雖側席忠規,佇夢巖築,而良圖莫薦, 奇士弗聞,永鑒通古,無忘宵寐。今藩隅克晏,敷化維 始,屢懷存治,實望箴闕。王公卿尹,群僚庶官,其有嘉 謀直獻,匡俗濟時,咸切事陳奏,無或依隱。若乃林澤 貞棲,丘園耿潔,博洽古今,敦崇孝讓,四方在任,可明 書搜揚,具即以聞,隨就褒立。

泰豫元年廢帝即位詔孝友義讓可勵風俗者牧守廣加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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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後廢帝本紀》,泰豫元年,帝即位,六月壬辰詔 曰:「夫寢夢期賢,往誥垂美;物色求良,前書稱盛。朕以 沖昧,嗣膺寶業,思仰述聖猷,勉弘政道,興言多士,常 想得人。可普下牧守,廣加搜采。其有孝友聞族,義讓 光閭,或匿名屠釣,隱身耕牧,足以整厲澆風,扶益淳 化者,凡厥一善,咸無遺逸,虛輪佇帛,俟聞嘉薦。」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一月丙戌加元服賜為父後及三老孝悌力田者爵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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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云云。

元徽三年,詔「敦素約」,以康治道。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三年閏月詔曰:「頃民俗滋弊,國 度未殷,歲時屢騫,編戶不給。且邊虞尚警,徭費彌繁, 永言夕惕,寢興增疚。思弘豐耗之治,以敦素約之風, 庶偫蓄拯民,以康治道。大官珍膳,御府麗服,諸所供 擬,一皆減撤。可詳為其格,務從簡衷。」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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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明四年閏正月詔孝悌力田詳授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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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明七年春正月詔「產子不育者,有司詳定蠲卹。」夏 四月詔「婚禮不得過侈。」冬十月詔禁奢靡。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七年「春正月詔曰:春頒秋斂,萬 邦所以惟懷;柔遠能邇,兆民所以允殖。鄭渾宰邑,因 姓立名,王濬剖符,戶口殷盛。今產子不育,雖炳常禁, 比聞所在,猶或有之。誠復禮以貧殺,抑亦情由俗淡。 宜節以嚴威,敦以惠澤。主者尋舊制,詳量附定,蠲卹 之宜,務存優厚。夏四月戊寅,詔曰:『婚姻下達,人倫攸』」 始。《周官》設「媒氏」之職,《國風》興「及時」之詠。四爵內陳,義 不期侈,三鼎外列,事豈存奢。晚俗浮麗,歷茲永久,每 思懲革,而民未知禁。乃聞同牢之費,華泰尤甚,膳羞 方丈,有過王侯,富者扇其驕風,貧者恥躬不逮。或以 供帳未具,動致推遷,年不再來,盛時忽往。宜為節文, 頒之士庶,並可擬則。公朝方樏供設,合巹之禮無虧, 寧儉之義斯在。如故有違,繩之以法。冬十月己丑,詔 曰:「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凶奢靡,動違矩則。或裂錦 繡以競車服之飾,塗金鏤石以窮塋域之麗。至班白 不婚,露棺累葉,苟相誇衒,罔顧大典。可明為條制,嚴 勒所在,悉使畫一。如復違犯,依事糾奏。」

永明十一年,詔「賜天下為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 義夫、節婦粟帛各有差。」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鬱林王隆昌元年詔傷風損化者條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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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鬱林王本紀》,「隆昌元年正月詔博聽謠俗, 傷風損化,各以條聞,主者詳為條格。」

明帝建武元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明加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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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一月,賜天下為父 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普加甄賜,明表揚 其衡閭,賚以束帛。」

建武二年,詔以民俗未淳,罷東田,毀興光樓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二年十月詔曰:「軌世去奢,事殷 哲後;訓物以儉,理鏡前王。朕屬流弊之末,襲澆浮之 季,雖恭己弘化,刻意隆平,而禮讓未興,侈華猶競。永 覽元風,競言集愧。思所以還淳改俗,反古移民。可罷 東田,毀興光樓。」

武帝普通元年春正月賜孝悌力田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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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四年二月乙亥躬耕籍田詔孝悌力田賜爵一 級。

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郊詔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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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通元年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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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通三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孝悌力田 賜爵一級。

中大通五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詔孝悌力 田賜爵一級。

中大通六年春二月癸亥輿駕親耕籍田孝悌力田 賜爵一級。

大同三年春正月辛丑輿駕親祀南郊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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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五年春正月,車駕親祀南郊。詔「孝悌力田及州 閭鄉黨稱為善人者各賜爵一級,並勒屬所以時騰 上。」

中大同元年夏四月丙戌大赦改元孝悌力田為父後者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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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元年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詔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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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皆《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元帝承聖元年命孝子順孫悉皆賜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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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元帝本紀》云云。

敬帝太平元年九月改元大赦孝悌力田賜爵一級殊才異行所在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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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敬帝本紀》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春正月癸丑大赦改元詔孝悌力田殊行異等加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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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天嘉三年春正月,祀南郊。詔「孝悌力田加爵一等。」秋 七月己丑,皇太子納妃,孝悌力田為父後者,賜爵一 級。

天嘉六年春正月,《皇太子加元服》,孝悌力田為父後 者賜爵一級。

按:以上皆《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廢帝光大元年春正月乙亥大赦改元賜孝悌力田爵一級秋七月戊申立太子賜天下為父後者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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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廢帝本紀》云云。

宣帝太建元年春正月甲午即位孝悌力田及為父後者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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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太建十四年後主即位賜孝悌力田為父後者爵詔 「傷財廢業及左道珍怪等事」並禁絕之。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正月即位,孝悌力田 為父後者,並賜爵一級。四月,立皇子永康公引為皇 太子,賜天下為父後者爵一級。庚子,詔鏤金銀薄,庶 物化生,土木人綵華之屬,及布帛短狹輕疏者,並傷 財廢業,尤成蠹患。又僧尼道士挾邪左道,不依經律, 人間淫祀祅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並皆禁絕。」

後主至德二年秋七月壬午皇太子加元服孝悌力田為父後者賜爵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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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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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太平真君五年詔王公至庶人不得私養沙門師巫及工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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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詔曰: 『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 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所 以壹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於庶 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 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 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

高宗太安元年詔有不孝不悌者具以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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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宗本紀》:太安元年「夏六月,詔不孝父母,不 順尊長,各具以名上,其容隱者,以所匿之罪罪之。」

和平四年詔以風俗奢靡有司為之條格又詔婚姻不得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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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十二月詔曰:名位不同, 禮亦異數,所以殊等級,示軌儀。今喪葬嫁娶,大禮未 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謂式昭典憲者也。有司

可為之條格,使貴賤有章,上下咸序,著之於令。」壬寅
考證
詔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

禮之重者,莫過於斯。尊卑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 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或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 於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 虧損人倫,將何以宣示典謨,垂之來裔。今制:皇族師 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 婚,犯者加罪。

高祖延興三年詔力田孝悌及有才器信義者具以名聞賜孝悌力田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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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延興三年十一月,詔力田孝悌才 器有益於時,信義著於鄉閭者,具以名聞。癸巳,太上 皇帝南巡,至於懷州,賜孝悌力田布帛。」

太和二年詔婚葬不得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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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二年五月詔曰:婚聘過禮,則 嫁娶有失時之弊;厚葬送終,則生者有糜費之苦。聖 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禮數,約之以法禁。迺者民漸 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又皇族貴戚 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先帝親發 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章舊 典祇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論」 太和五年二月辛卯賜孝悌力田穀帛。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和七年,詔「禁同姓之婚。」

按《魏書高祖本紀》,「七年十有二月詔曰:『淳風行於上 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 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 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 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 思易質舊,式昭維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太和十一年。詔諸州黨里。宜以孟冬教民。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一年「冬十月甲戌,詔曰:『鄉飲禮 廢,則長幼之敘亂。孟冬十月,民閒歲隙,宜於此時導 以德義。可下諸州黨里之內,推賢而長者教其里人, 父慈子孝,兄友弟順,夫和妻柔。不率長教者,具以名 聞』。」

太和十七年。詔「孝悌廉義者。具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七年「九月戊辰,詔洛、懷、並、肆所 過四州之民,孝悌廉義者,皆以名聞。又詔廝養之戶 不得與士民婚。」

太和十八年三詔。「孝悌廉義之人。皆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八年:「春正月癸亥,車駕南巡,詔 孝悌廉義者皆以名聞。十有一月辛未朔,詔冀、定二 州孝義廉貞者,具以名聞。十有二月丁卯,詔郢、豫二 州之民,孝悌廉義者,具以名聞。」

太和十九年。詔車駕所經郡。孝悌廉義者以名聞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九年六月壬子。詔濟州東郡滎 陽及河南諸縣。車駕所經者。孝悌廉義具以名聞。 太和二十年。詔。男女失時者。宜以禮會。

按:《魏書高祖本紀》,二十年「七月丁亥,詔夫婦之道,生 民所先。仲春奔會,禮有達式,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 太和二十一年,詔貢舉孝友德義。」

按:《魏書高祖本紀》:二十一年五月「庚寅,詔雍州孝友 德義悉仰貢舉。」

世宗延昌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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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世宗本紀》:延昌元年「十有一月丙申,詔賜天 下為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廉夫、節婦旌表門閭, 量給粟帛。」

延昌二年,詔「禁貴族奢侈。」

按《魏書世宗本紀》:「二年九月丙辰,以貴族豪門,崇習 奢侈,詔尚書嚴立限級,節其流宕。」

延昌四年,肅宗即位,詔「表孝順節義者。」

按:《魏書肅宗本紀》:「四年九月,皇太后親覽萬機,詔孝 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以彰厥美。」

肅宗正光四年詔孝順廉義等悉以上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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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肅宗本紀》:正光四年八月「戊寅,詔孝子順孫 廉貞義節,才學超異,獨行高時者,具以言上,朕將親 覽,加以旌命。」

孝昌元年詔父母高年者皆聽居官祿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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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肅宗本紀》:孝昌元年「冬十有一月,詔曰:『大孝 榮親,著之昔典,故安平耄耋,諸子滿朝。自今諸有父 母年八十以上者,皆聽居官祿養,溫凊朝夕』。」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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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和元年詔居喪盡孝者當加弔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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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高祖本紀》,天和元年八月己未,詔「諸有三年 之喪,或負土成墳,或寢苫骨立,一志一行,可稱揚者, 仰本部官司隨事言上,當加弔勉,以勵薄俗。」

建德二年詔婚嫁悉遵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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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二年九月詔曰:「政在節財,禮 惟寧儉。而頃者婚嫁,競為奢靡,牢羞之費,罄竭資財, 甚乖典訓之理。有司宜加宣勸,使咸遵禮制。」

建德三年春正月,詔「軍民嫁娶以時。」二月,詔與民更始。

按《周書高祖本紀》,「三年春正月詔自今以後,男年十 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務 從節儉,勿為財幣稽留。」二月丙辰詔曰:「民生而靜,純 懿之性本均;感物而遷,嗜慾之情斯起。雖復雲鳥殊 世,文質異時,莫不限以隄防,示之禁令。朕君臨萬㝢, 覆養𥟖元,思振頹綱,納之軌式。比因人有犯,與眾棄」 之。所在群官有𠍴過者,咸聽首露。莫不輕重舉陳,纖 毫無隱。斯則風行草偃,從化無違,導德齊禮,庶幾可 致。但上失其道,有自來矣。凌夷之弊,反本無由,宜加 蕩滌,與民更始。

建德六年,詔「不得娶母同姓。」

按《周書高祖本紀》,六年六月詔曰:「同姓百世,婚姻不 通,蓋惟重別,周道然也。而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 雖曰異宗,猶為混雜。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 為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旌表孝順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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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帝即位。「八月,行幸同州,遣大 使巡察諸州,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

高祖開皇三年夏四月詔天下勸學行禮十一月詔旌獎越等超倫志節高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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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三年「夏四月景戍,詔天下勸 學行禮。冬十一月己酉,發使巡省風俗,因下詔曰:『朕 君臨區宇,深思治術,欲使生人從化,以德代刑,求草 萊之善,旌閭里之行,民間情偽,咸欲備聞。已詔使人, 所在賑恤,揚鑣分路,將遍四海,必令為朕耳目。如有 文武才用未為時知,宜以禮發遣,朕將銓擢,其有志』」 節高妙,越等超倫,亦仰使人就加旌異。令一行一善, 獎勸於人,遠近官司,遐邇風俗,巨細必紀,還日奏聞, 庶使不出戶庭,坐知萬里。 按《柳機傳》,機族弟昂,昂 在周為潞州刺史,見天下無事,可以勸學行禮,因上 表曰:「臣聞帝王受命,建學制禮,故能移既往之風,成 惟新之俗。自魏道將謝,分割九區,關右」山東,久為戰 國,各逞權詐,俱徇干戈,賦役繁重,刑政嚴急,蓋救焚 拯溺,無暇從容,非朝野之願,以至於此。晚世因循,遂 成希慕,俗化澆敝,流宕忘反。自非天然上哲,挺生於 時,則儒雅之道,經《禮》之制,衣冠庶民,莫肯用心,世事 所以未清,軌物由茲而壞。伏惟陛下稟靈上帝,受命 是天,合三陽之期,膺千「祀之運。往者周室頹毀,區宇 沸騰,聖策風行,神謀電發。端坐廊廟,蕩滌萬方,俯順 幽明,君臨四海。擇萬古之典,無善不為;改百王之弊, 無惡不盡。」至若因情緣義,為其節文,故以三百三千, 事高前代。然下土𥟖獻,尚未盡行,臣謬業獎策,從政 藩部,人庶軌儀,實見多闕,儒風以墜,禮教猶微。是知 百姓之「心未能頓變。仰惟深思遠慮,情念下民,漸彼 以儉,使至於道。臣恐業淹事緩,動延年世。若行禮勸 學,道教相催,必當靡然向風,不遠而就。家知禮節,人 識義方,比屋可封,輒謂非遠。」上覽而善之,因下詔曰: 「建國重道,莫先於學;尊主庇民,莫先於禮。自魏氏不 競,周、齊抗衡,分四海之民,鬥二邦之力,遞為強弱,多 歷年所,務權詐而薄儒雅,重干戈而輕俎豆,民不見 德,唯爭是聞。」朝野以機巧為師,文吏用深刻為法,風 澆俗敝,化之然也。雖復建立庠序,兼啟黌塾,業非時 貴,道亦不行。其間服膺儒術,蓋有之矣。彼眾我寡,未 能移俗。然其維持名教,獎飾彝倫,微相弘益,賴斯而 已。王者承天,休咎隨化,有禮「則祥瑞必降,無禮則妖 孽興起。人稟五常,性靈不一,有禮則陰陽合德,無禮 則禽獸其心。治國立身,非禮不可。朕受命於天,財成 萬物,去華夷之亂,求風化之宜,戒奢崇儉,率先百辟, 輕徭薄賦,冀以寬弘。而積習生常,未能懲革。閭閻士 庶,吉凶之禮,動悉乖方,不依制度,執憲之職,似塞耳 而無聞;蒞民之官,猶蔽目而不察。宣揚朝化,其若是 乎!古人之學,且耕且養。今者民丁非役之日,農畝時 候之餘,若敦以學業,勸以經禮,自可家慕大道,人希 至德。豈止知禮節,識廉恥,父慈子孝,兄恭弟順者乎! 始自京師,爰及州郡,宜祗朕意,勸學行禮。」自是天下 州縣,皆置博士習禮焉。

開皇九年以《陳平詔》告天下。

按《隋書高祖本紀》,「九年夏四月詔曰:『往以吳越之野, 群𥟖塗炭,干戈方用,積習未寧。今率土大同,含生遂 性,太平之法,方可流行。凡我臣僚,澡身浴德,開通耳 目,宜從茲始。喪亂已來,緬將十載,君無君德,臣失臣 道,父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婦之義或 違,長幼失序,尊卑錯亂。朕為帝王,志存愛養,時有臻 道,不敢寧息。內外職位,遐邇𥟖人,家家自修,人人克 念,使不軌不法,蕩然俱盡。兵可立威,不可不戢;刑可 助化,不可專行。禁衛九重之餘,鎮守四方之外,戎旅 軍器,皆宜停罷。伐路既夷,群方無事,武力之子,俱可 學文;人間甲仗,悉皆除毀。有功之臣,降情文藝;家門

子姪,各守一經。今四海翕然,高山仰止,京邑庠序,爰
考證
及州縣,生徒受業,升進於朝,未有灼然明經高第,此

則教訓不篤,考課未精,明勒所由,隆茲儒訓。官府從 宦,丘園素士,心跡相表,寬弘為念,勿為跼促,乖我皇 猷。朕君臨區宇,於茲九載,開直言之路,披不諱之心, 形於顏色,勞於興寢。自頃逞藝論功,昌言乃眾,推誠 切諫,其事甚疏,公卿士庶,非所望也。各啟至誠,匡茲 不逮,見善必進,有才必舉,無或噤嘿,退有後言。頒告 天下,咸悉此意』。」

煬帝大業元年詔遣八使巡省方俗宣揚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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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元年春正月戊申,遣八使巡 省風俗,下詔曰:昔者哲王之治天下也,其在愛民乎? 既富而教,家給人足,故能風淳俗厚,遠至邇安,治定 功成,率由斯道。朕嗣膺寶曆,撫育黎獻,夙夜戰兢,若 臨川谷。雖則聿遵前緒,弗敢失墜,永言政術,多有缺 然。況以四海之遠,兆民之眾,未獲親臨問其疾苦,每 慮幽仄莫舉,冤屈不申,一物失所,乃傷和氣,萬方有 罪,責在朕躬。所以監寐增歎,而夕惕載懷者也。今既 布政惟始,宜存寬大。可分遣使人,巡省方俗,宣揚風 化,薦拔淹滯,申達幽枉。孝悌力田,給以優復;鰥寡孤 獨不能自存者,量加賑濟;義夫節婦,旌表門閭。」 大業三年,詔「舉賢以勵風化。」

按《隋書煬帝本紀》,「三年夏四月詔曰:『孝悌有聞,人倫 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節義可稱,或操履清潔, 所以激貪勵俗,有益風化。以此求治,庶幾非遠。 大業八年四月,詔孝悌、力田、義夫、節婦,並加旌異,表 其門閭』。」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大業十年。五月庚子。詔郡舉孝悌廉潔各十人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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