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08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八

  元二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三則

銓衡典第八卷

銓衡總部彙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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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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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元貞元年命釐正官吏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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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癸卯,中書省臣言, 近者阿合馬、桑哥怙勢賣官,不別能否,止憑解由選 調,由是選法大壞。宜令廉訪司體覆以聞。省臺選官, 覈實,定其殿最,以明黜陟。其廉訪司官,亦令省臺同 選為宜。」從之。五月戊寅,命麥朮丁、何榮祖等釐正選 法。 按《選舉志》:元貞元年,准湖廣行省所擬三千戶 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 提舉,正八品。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 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一千戶之上,局,局 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 副使,正九品。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又按《志》:「元貞 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御 前傘子歷三百三十二月,詔於從六品內遷用。 又 按志,凡遠年求敘,元貞元年部擬,自至元二十八年 三月為限,於本處官司明具實跡,保勘申覆,上司遷 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 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內 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 七品,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准大都等 路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又按《志》:「元貞元 年,省准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部發去者,考滿正八 品內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內 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 陞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祿寺相同,擬係 相應人內發補者,考滿與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 降等敘。 又按《志》:元貞元年,省准省部見役典吏,實 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 發補。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 日陞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元貞二年。詔「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御史。又倉官有 闕。令以相應職官並有出身。令譯史等選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臺臣言,漢 人為同寮者,嘗為姦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 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帝曰:『安用此 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按《選舉志》。元貞二 年部議。凡倉官有闕。於到選相應職官並諸衙門有 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之上人內選 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寡陞等。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敘。

大德元年詔定銓調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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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三月「己巳,完澤等奏定 銓調選法。夏四月丙申,中書省御史臺臣言,阿老瓦 丁及崔彧條陳臺憲諸事,臣等議乞依舊例,御史臺 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 官令御史臺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 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 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於常選擇 人。各省文案,行臺差官檢覈。宿衛近侍,奉特旨令臺 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臺御史秩滿而有 效績者,或遷內臺,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 其不稱職者,省臺擇人代之。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 之職,經省、臺同選者,聽御史臺自調。「中書省或用臺 察之人,亦宜與御史臺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 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使司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 制曰:「可。」五月丁丑,各路平準行用庫,舊制,選部民富 有力者為副,命自今以常調官為之,隸行省者從行 省署用。冬十月甲午,詔諸遷轉官注闕二年。 按《選 舉志》: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 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宜令臺官 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 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 臺官共議之。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擬,大都萬億四 庫、富寧庫、寶鈔總庫、上都萬億庫官,止依合得資品 選注,須二「周歲,滿日別無短少,擬同隨朝例陞一等。」

又按《志》: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

「依例選類。」 又按《志》,「凡注官守闕,大德元年,以員多 闕少,宜注二年。」 又按志:大德元年,部擬,中御府奉 宸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穀官本把六 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准兩淮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 史, 雲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 格,依上遷補。 江浙行省檢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 吏內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 各道宣慰司。 又按《志》: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臺院 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 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 用。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 「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大德二年,定「官吏銓注保舉之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德二年,省准 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 勾補,二周歲轉陞吏目。除行省所轄外,腹裏下州並 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 次銓注,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內不次銓注。」 又按志:凡壕寨官,大德二年擬考滿除從九品。 又 按志:凡「保舉職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訪所按治城邑 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

大德三年,詔「福建州縣官以漢人參用,其《禮儀》諸職 及各衙門令史、司吏等,俱依資銓用。」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夏六月戊午,以福建州縣官 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參用。 按《選舉志》:凡 禮儀諸職,有侍儀舍人。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 司於到部正從九品流官內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 為滿,依朝官內陞轉。如不敷,於應得府州儒學教授 內選用,歷一考,正九品,敘 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 省選,合用到部人員,俱從太常寺保舉,非常選除充 者,任迴止於本衙門敘用。 又按志:三年部擬,提控 案牘都吏目,有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 三十月為滿。 又按志:三年省准,遼陽省令史宜從 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 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 旋選解。 國子監令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各部令史」 內、或於正八

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 宣徽院闌遺監 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 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並常調提控案牘內,及 本院兩考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敘。自行選 用者,止於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 又按《志》:三 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 色目「司庫二名,俱於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 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 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 日減一界陞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 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 人員任迴,減一資陞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 外,漢人有闕,於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 吏內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上,六十月下 都目,六十月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 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目 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用, 二周歲為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 為滿,於受省劄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充,司庫二年為 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 選充。二年為滿,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醫院御 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三 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 籍居懸遠,擬於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 史一體轉陞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從七 品敘用。」 又按志: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係翰林院 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 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陞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 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於 巡檢內任用。」 又按志:三年部擬:鷹坊總管府人吏, 依隨朝三品,考滿正八品內遷用。 又按志:三年省 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吏,九十月提 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 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庫攢典內挨次轉補。 省 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寧庫司俱係從五品,其司吏 「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 目內選除。有闕須於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 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並籍記各部典吏內選。 省准: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 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有闕於在都諸倉 攢典內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 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於路府、諸州並在京五品等 衙門上名司吏內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 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 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任回減資陞轉。大都路 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 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

大德四年,各衙門令譯史、奏差、司吏等,各依資授品, 計月出職。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秋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 正一品子為正五品,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 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 按《選舉志》:大德四 年以上都虎賁司並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 赤亡歿,而無奏准承襲定例,似為偏負。今後各翼達 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又按《志》: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 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 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選用 上都兵馬司 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部擬: 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 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 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司 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月 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又按志: 四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 為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四年,受給庫 依油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 會「同館收支庫 攢典,與長秋庫同。 上都廣積、萬盈二倉係正六品, 永豐係正七品,比之大都平準庫,品級尤高。擬各倉 攢典轉寺監本把並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惠 司庫子,考滿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 所設攢典庫子,依平準行用庫例補用。」 又按《志》:四 年,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 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以次轉補。 又按《志》,四年, 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於千戶所知事內定奪 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 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戶 所知事內用。 又按《志》: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 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部議:遠方令譯史人等,甘 肅、福建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兩廣海北濘南 道,於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土人一百 二十月滿。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 百二十月為滿。 又按《志》:四年,省准:雲南諸路廉訪 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 歷巡檢一「任,轉陞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 又按《志》: 四年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 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書吏,貢補不盡者, 廉訪司為始,理算月日,考滿正九品用。今議廉訪司 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 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 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從九品內用。」通 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 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三十月轉 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 十九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 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 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刱入役者,止 依舊例轉部 行臺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 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歷一考之上,轉補江 南宣慰司令史,並內臺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 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歷俸九十月,依已定 出身,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刱入 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 院

大德五年,詔軍官赴任,違限六月,選人代之。又山東 運使奏差大都尚食局本把等官,各依資遷敘。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冬十月丁亥,詔軍官既受命 而不時赴者,病故不行者,被差事畢不即還者,准民 官例。違限六月,選人代之,被代者期年始敘。 按《選 舉志》。五年,詔軍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 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迴 者。今後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 他職授之。 又按《志》: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 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又按 志,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穀官內遷敘,本院 自行踏逐者,就給付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 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用添一資陞轉。 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 又按 志,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受資品。省議:今後院臺並 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十月方許 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 掾月日。 又按志:五年,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 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吏由 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陞轉。 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 錢穀官。 又按《志》:五年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 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部議:「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 遷用。其和林宣慰司無應取司屬,又係酷寒之地,人 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 用,俱於正八品內遷用。」

大德六年,定「各路倉官令史、吏目等銓注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六年,和林昔寶 赤八刺哈孫孔古烈倉改立從五品提舉司,提舉一 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選充,應得資品上擬陞二等, 任回遷用,所歷月日通理 甘肅二路,每處設監支 納一員,正六品;倉使一員,從六品;倉副一員,正七品。 二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銓注入倉,先陞一等。任滿 交割,別無短少,又陞一等。 受給庫提領,從九品。使 副受省劄攢典,合於人各設二名。 又按志:大德六 年,控鶴百戶部議於巡檢內任用,離役百戶人等,擬 從八品。傘子從七品。 又按志:六年,省擬,太醫院令 史於各部令史並相應職官內選取, 長信寺令史 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 發補。 又按志:六年部擬,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 出身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又按《志》:六年部 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 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係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 遷除。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 穀官都目,近上《錢穀官》吏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 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 從武備寺給付身,考滿本衙門定奪。 《大積》等倉典 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同,任回減一資陞用。

大德七年,詳定官吏銓敘之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丁亥,詔自今除樞密院、 御史臺、宣政院,依舊奏選,諸司毋得擅奏,其舉用人 員並經中書省 按《選舉志》:大德七年議,求敘人員, 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敘用。 又 按志: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 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別行銓 注。 又按志,凡翰林院國子學官,大德七年議:文翰 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 學宜選年高德劭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 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 別行具聞。 又按志,七年省准鞏昌等處便宜都總 帥府令史人等,已擬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 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敘,有闕於本司三考典吏內 選取。」 又按《志》,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 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又按《志》,七年部擬, 大都路永豐庫,提領從七,大使從八,副使從九,於到 選相應人內銓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 立平準行用庫,擬合設官員,係從七以下人員,依例 銓注。 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 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 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 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 「甘肅行省豐備庫,提 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於到選迤西資品 人內陞等銓注。」 又按《志》: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 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 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內選取 儒吏一名,續准一名,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選補。 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 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又按《志》:七年,各路 攢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已擬 於司縣司吏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吏有 闕,挨次勾補。 諸倉庫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 內發補。左右八作局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卻於 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門司吏 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 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 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於都吏內任 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 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 又按《志》:七年,部 擬,「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 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 陞吏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 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准:「陝西敘州等處諸 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 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又按《志》:七年,宣慰 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 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刱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 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 准。 《各路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 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 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日月,不准。 《會同館》 蒙古必闍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大德八年,定「諸王、駙馬分地達魯花赤及宿衛官銓選法」,又立官員赴任程限,其各路令史、奏差司吏等, 俱依資銓敘。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 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乙丑,詔諸王、駙馬所 分郡邑達魯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 人、女直、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中書省臣言,自內 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敘。嘗 宿衛未官者,視散官敘。始歷一考,準為初階。無資濫 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 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按《選 舉志》:凡赴任程限,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 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 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 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 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 又 按志,直省舍人,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其從 政。 又按志,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 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總管府司吏 取充者降等定奪。 又按志,八年省准,「和林兵馬司 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 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陞轉。 司吏量 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 任用。」 又按志: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 差,若元係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 踏逐者降等敘。 又按志:八年,各道宣慰司令史遇 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 選取。 又按《志》: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 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並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 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 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 右司,關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 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 十五月。補不盡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 令史有闕,依次發補。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 寺監令史歷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 史。寺監見役人等,雖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 滿依舊例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 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 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 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 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 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 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 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 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 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舊發各庫攢典。 又按 《志》:八年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 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 二十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 遷用,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並俸 給同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刱立衙門,令史比例,合 於行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 亦須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選用, 典吏、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又按《志》:「八年,部議擬,利 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 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 用,由庫子本把就陞。並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 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大德九年,詳定《官吏銓注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六月庚辰,詔天下孝子 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親年七十別無侍丁者,從 近遷除。 按《選舉志》: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吏內 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 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又按志,九年擬宣徽院典吏, 九十月補宣使,並所轄寺監令史。 又按志,九年省 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 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 依例考試。 又按《志》:九年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 衙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 以倉庫攢典歷一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 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 儘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 並應得提控案牘內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 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 路司吏歷兩考之上者參用。 又按《志》:九年省准:「提 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 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 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係本衙 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穀官。其 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 三倉例,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又按《志》:九 年,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 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 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 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歷三十月轉各部典 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 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 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又按志, 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 七自用者降等。」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歷過 隨朝及在京倉庫鹽鐵等職,曾經陞等減資外,以後 至大德九年格前歷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 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又按志,九年宣 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 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 差近下錢穀官。 又按《志》:「凡保舉職官,大德九年,詔 臺諫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 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大德十年,令「中書省用人,宜加遴選。」又定「巡檢、宣使 等遷轉選補,各依資考。」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三月辛亥,中書省臣言,「近侍 傳旨以文記至省者凡一百五十餘人,令臣擢用。其 中犯法妄進者實多,宜加遴選。」制曰:「可。」 按《選舉志》。 十年省奏,奉旨,腹裏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內 注授。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 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 行省於錢穀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陞轉。不 及一考,如係告蔭並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 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陞轉。 又按志,十 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 從九品職官內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 降等。 又按志,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 毋得擅自離職。 又按志,十年,戶刑禮部合選令史, 有闕於籍記令史上十名內,並職官到選正從九品 文資流官內試選。 又按志,十年,江浙行省運司書 吏,九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 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各處蒙古軍元帥 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 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 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 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於各萬戶府提控案 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 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 又按志:十年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赤,依寫聖旨 必闍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 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 於江南遷用。 又按志:十年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 歷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 陞中州案牘,或錢「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 下倉官,一界陞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 盡路吏,九十月陞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 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詳定銓選之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即皇帝位。 「六月壬子,鐵木兒不花、憨剌合兒等言:舊制,樞密院 銓調軍官,公議以聞。比者近侍自擇名分,從內降旨, 恐壞世祖定製,且誤國事。在成宗時,嘗有旨輒奏樞 密事者,許本院再陳。臣等以為自今用人宜一遵世 祖成憲。」帝曰:「其遵前制,餘人勿輒有請。」又言:「軍官與 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定製。比者近 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於上者,內降聖旨,臣等 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秋七月丙戌,御史大夫 月兒魯言:「舊制,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許得 自選其人,他司悉從中書銓擇,近臣不得輒奏。如此 則紀綱不紊。」帝嘉納之。八月甲午,中書省臣言:「內降 旨與官者八百八十餘人,已除三百,未議者猶五百 餘,請自今越奏者勿與。」帝曰:「卿等言是。自今不由中 書奏者,勿與官。」又言:「外任官帶相銜,非制也,請勿與。」 制可。御史臺臣言:「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得 自選官,具有成憲。今監察御史、廉訪司官,非本臺公 選,而從諸臣所請。自內降旨,非祖宗成法。」帝曰:「凡若 此者,卿等其勿行。」九月,丙子,中書省臣言:「內外選法, 向者有旨,一遵世祖成制,兩宮近侍遷敘,惟上所命。 比有應入常調者,夤緣驟遷,其已仕廢黜及未嘗入 仕者,亦復請自內降旨。臣等奏請禁止,蒙賜允從。是 後所降內旨復有百餘,臣等已嘗銓擇奉行,第中書 政務」,他人又得輒請,責以整飭,其效實難。自今銓選 錢穀請如前制,非由中書議者,毋得越奏制從之。 按《選舉志》: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 即以職還之。 又按志: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 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 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 陞都目,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 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今議: 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 目並雜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注通理月日陞轉 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 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又按志: 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於 都目內選用。 又按志: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 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於職官內 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議:選補 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 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 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 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 從翰林發補。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 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 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省掾: 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並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 流官內選取,考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 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選補 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 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 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 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 須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 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武宗至大元年詔減汰冗員又典寶監令史知印等官及各部蒙古必闍赤和林行省人吏選補出職各有定製

編輯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己未,中書省臣 言,世祖時,省院臺及諸司皆有定員,後略有增者,成 宗已嘗有旨併省。邇者諸司遞陞,四品者三品,三品 者二品,二品者一品,一司甚至二三十員,事不改舊 而官日增。請依大德十年已定員數冗濫者,從各司 自與減汰。衙門既陞,諸吏止從舊秩出官,果應例者, 自如選格。」從之。 按《選舉志》:至大元年省准,典寶監 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 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又按志: 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 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 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又按志,元年部議,「和林行 省即係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至大二年,定軍官倉庫官及令譯史書吏等銓法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議,各 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 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 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年部 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 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又按《志》,二年,令 玉典赤權於州判縣丞內銓注。 又按志,二年,省准: 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 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 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 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 依上例遷用。 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 官一體,二周歲為滿。 又按《志》:二年議,廉訪司書吏, 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 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 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又按《志》,「二年立資國院, 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 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 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 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 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 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選人內發。泉 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 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 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 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 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至大三年,敕:「諸司有才識明達者,從尚書省選任,其 郊壇庫藏都監及玉典赤等官,俱依資銓敘。」官員親 老者,詔就近遷除。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庚申。敕尚書省事繁 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 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 罷之不敘。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 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院屬官一任。擬於從九品內 敘。 又按志,凡玉典赤銓注,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 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又按志,凡官 員便養,至大三年,詔銓選官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 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別無 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又 按志,三年,省准泉貨監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 案牘人內選,參用正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 本部於相應人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 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補。 又按《志》:三年省 准:「各路庫子於各處錢穀官內發補,擬不減界,考滿 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和林設立平準行用 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選二名,二周歲為滿, 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又按《志》:「三年,省准:詹事院蒙 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 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從翰 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 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歷六十 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 令史一體除正八品。 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 依舊出身敘,任迴添一資陞轉。 內臺察院轉部,行 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 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 一資陞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 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 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 五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 又按《志》,至大三 年,部言,「和林係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 餘轉本路總管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 管。府吏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 品,不」係本路司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 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 部議:「晉王位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 從長官所保。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 考滿典吏並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 與職官相參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 用。自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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