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
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五則 景祐二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
熙寧五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三則 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三則 大觀
一則 重和一則 宣和二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十四則 孝宗隆興三則 乾道四
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定四則 理宗紹定一則 景定一
則 度宗咸淳四則〉
銓衡典第八十四卷
考課部彙考四
編輯宋
編輯太祖建隆元年詔諸道長貳有異政者參軍驗實以聞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設磨勘法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戊子,詔諸道長 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 按 《宋史選舉志》,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 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 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 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 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 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 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 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 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 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 分,降考一等。」 按《職官志》:「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 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 「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 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閤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 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 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祗 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 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 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 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建隆三年,詔以「《戶口增減捕盜條限》定《州縣官考課 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縣令考課,以 戶口增減為黜陟。 按《選舉志》:建隆三年,以科賦有 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 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 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 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復逋亡之 民「者亦如之。」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 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 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 停官。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
按:《文獻通考》:三年,詔吏部流內銓、南曹、門下省令議 成《長定格》一卷,《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 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若戶口耗者,準增戶 法減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缺 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請以減損戶 口一分,科內係欠一分以上,並降考一等;如以公事 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乾德四年詔縣令佐能招攜勸課者減選進階憲府天官秋曹三年為滿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德四年,詔諸 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 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按《玉海》,「乾德四年八月,詔憲府天官秋曹以三年為 滿。」
乾德六年,詔「州縣官罷任,以治所廨舍、倉庫修壞為 考課。」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諸州 縣官今後罷任,具治所廨舍倉庫有無壞隳,及所增 修著為籍,受代則書於考課之文,其損壞不完者殿一選,完葺建置而不煩民力者減一選。」
開寶九年太宗即位詔察州縣官吏分為三等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十月癸丑,即皇帝位。十 一月庚午,詔諸道轉運使察州縣官吏能否,第為三 等,歲終以聞。」 按《選舉志》:「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 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 任免官。復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 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涖無狀者 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 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 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 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 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 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務於外者, 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察官吏能否考校課績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三月癸丑,詔令諸 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九月丙午,初令中書舍 人郭贄等考校課績。」
雍熙二年遣使察兩浙荊湖等路官吏勤惰以聞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二年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 南諸州,察官吏能否。八月癸酉朔,遣使按問兩浙、荊 湖、福建、江南東西路、淮南諸州刑獄,仍察官吏勤惰 以聞。」
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詔「申嚴考績。」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雍熙四年三月庚辰,詔知州通判給御前印 紙書課績。罷官日上中書考校。」
端拱三年令磨勘百官功過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拱三年,以 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祕書丞王仲華,同磨 勘京朝官功過,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 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磨勘幕職州縣官,樞密院都承 旨趙鎔、李著、左贊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 考績之司,各有條制矣。
淳化三年冬十月戊寅詔州縣官考課並校三班殿最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遣近臣察官吏,始分置磨勘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春二月己卯,詔分遣近臣巡 撫諸道,吏罷軟苛刻者上之。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按《選舉志》:「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
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乃 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 鬥訟衰息,倉廩盈羨,寇盜翦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 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其 貪冒無狀,淹延鬥訟,踰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 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 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 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知考 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 舉及服任有殿最者。」
至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化五年,帝親 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於印紙曰:「勤政 愛民,奉法除姦,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 除姦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姦之 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併流內銓。二年,遣使 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 書獎諭。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八月遣使巴蜀廉察官吏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四年夏四月丙辰,審官院引 對京朝官,閱殿最而黜陟之。八月丁卯,遣使巴蜀,廉 察風俗官吏能否。」 按《選舉志》:真宗即位,命審官院 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 加勳階爵邑。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 等「二十有四人,令閤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 優升。」
按《文獻通考》:真宗咸平四年,舊制,每郊祀推恩,百僚 多獲序進,諫官孫何等請罷之。至是,詔「郊祀禮行,慶 成止加勳階爵邑,而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 遷秩。」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 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 殿最,臨軒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 循轉頗艱。」
景德元年五月詔轉運使代還日所經畫事悉上聞九月令諸路考察官吏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五月丁巳,詔諸路轉運使代還日,在任興除利害,升黜能否,凡所經畫事,悉 條上以聞。九月丙戌,令諸路轉運使考察官吏能否。」
按《選舉志》:「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
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 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景德二年,詔「察官屬不任職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丑,詔河北轉運使 察官屬不任職者以名聞。」
景德三年。六月丙子。詔三班考較使臣。以七年為限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令京朝官在任三年。方得磨勘遷秩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令見任 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遷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 任滿三年。當考課者。附驛上狀。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詔三班使臣經五年者與考課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戌。作文武七條。戒官吏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丁巳,詔「川、陝、閩、廣轉運、提點 刑獄官察屬吏貪墨慘刻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春正月壬午朔,詔「文武官滿三歲者, 有司考課以聞。」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考課京朝官詔伎術人不在磨勘之例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二月辛巳,考課京朝官 改秩及考者。」
按,《文獻通考》:「天禧元年詔伎術人雖任京朝官,審刑 院不在磨勘之例。」
按《玉海》,「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詔改秩及三歲審官 院磨勘。」
天禧二年六月壬辰,詔「三班使臣經七年者,考課遷 秩。」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 年詔選人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毋以為罪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仁宗尤矜憐下 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 弗至,與對敭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 吏多鉤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憫焉。」宰 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 滯才矣。」其後選人有束鹿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 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 按《玉海》,「仁宗閔積弊,下明詔,破拘攣之例以薦進人 材;革因循之法以旌別能否。減任子之數,設守宰之 課。」
天聖五年秋七月丙辰,詔察京東被災縣吏不職者 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詔「京朝官歷知縣、同判,各以兩任四考關 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舊制,京朝 官實歷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歷三任,入知州。天 聖六年九月己亥,詔自今任內有五人同罪奏舉,減 一任同判,後改為通判,各以兩任四考關陞。」
天聖七年,察河北官吏,再定京朝官磨勘。又審官院 定差知州軍並申中書審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 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
按《玉海》,「天聖七年十一月庚申,詔京朝官依景德四 年七月敕,到闕以前轉官及三年聽磨勘,未及者須 四年。其任廣南西川及三年上課,審官院」
按《燕翼貽謀錄》:「審官院定差知州軍並以資歷,不容 超越,資歷當得,不容不與。」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詔審 官院定差,並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 者罷之。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天聖 年,詔「文武臣非有勳德善狀者,不得非時進 秩。」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天聖時,詔文武 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 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 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 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 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自請釐物務,於京師五 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 小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 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景祐元年正月丙戌中書言諸路提刑如舊制給御前印紙書殿最從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景祐三年。冬十月丁未。命章得象等。考課諸路提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令磨勘院考提刑官功過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二年春正月癸亥,詔磨勘院 攷提點刑獄功罪為三等,以待黜陟。」
按《玉海》:「慶曆二年正月癸亥,詔提刑到闕,令磨勘院 具功過分三等,上與省、府判官、轉運使副,中與大藩, 下與州郡。用中丞賈昌朝之言也。」
慶曆三年,詔轉運使歲察官吏能否,又詔二府頒《新 定磨勘式》。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詔諸路轉運使並 兼按察使,歲具官吏能否以聞。冬十月壬戌,詔二府 頒新定磨勘式。」 按《選舉志》:「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 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 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 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按《玉海》:「慶曆三年十月壬戌,詔曰:『《虞典》考三載之績, 《周官》計群吏之治。祥符之際,考課有限年之制,入官 有循資之格。自今京朝官有舉官五人方得磨勘,外 郎至卿監亦如之。舉者不足增二年』。」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 有治狀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正月,詔「京朝官被彈奏,四周年磨勘。」二月, 罷《保任遷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未,詔京朝官因被 彈奏,雖不曾責罰,但有改移差遣,並四周年磨勘。」二 月辛卯,詔罷京朝官用保任敘遷法。
慶曆六年六月庚戌朔,詔「夏竦與河北監司察帥臣、 長吏之不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張方平《論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八年,詔近 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 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次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 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 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 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 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 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 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 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 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 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 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 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皇祐元年令兩制考轉運使分為五等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皇祐元年二月五 日,三司使葉清臣言,「朝廷謹庶獄,置考課一,司考提 刑,朝臣進退。請命兩制考轉運使,分五等。」從之。陳升 之又上選用、責任、考課三法。
皇祐三年八月辛卯,詔「諸路監司具所部長吏治狀 能否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河北轉運使察州縣官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 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 劾之。」
嘉祐二年舉行磨勘法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五月己亥,詔舉行磨勘法。七 月辛卯,命孫抃、張昪磨勘轉運使及提點刑獄課績。 十一月丙申,詔三司使體量判官才否以聞。」
按:《文獻通考》:「嘉祐二年,詔文武官舊皆陳乞磨勘,有 傷廉節。截自今,歲滿令審官、三班院舉行之。」
嘉祐六年,詔「考較以新定條目施行,其州縣官政績, 令本路詳察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八月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 未有以考其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祇新 書,以稱朕意。仍令考校轉運、提刑、課績院以新定條 目施行。戊寅,詔州縣長吏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 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十二 月庚寅,命諸路總管集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按 《選舉志》: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 多稱其職,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 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 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 材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 月,則亦媮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 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 州連書同詞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 得實,許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始定考劣降等例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英宗治平三年, 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 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 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 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 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察主兵官怯懦老病者,考監 司、縣令課績治狀。」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 四月癸酉,詔陝西、河東經略轉運司察主兵臣僚怯 懦老病者以聞。冬十月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 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課績。十一月丁亥,令考課院 詳定諸州所上縣令治狀。」
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癸未命宋敏求詳定命官使臣過犯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四年二月癸酉,詔「審官院所定人赴中書,察堪 任者引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罷考課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神宗即位,凡職 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 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 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賑恤 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 謹、公平勤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 否尢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 入優、劣者,賞罰尢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 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 內外職官,各從所隸司以考覈,而中書皆置之籍,每 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尢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 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 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熙寧八年春正月乙卯,詔出使廷臣,所至采吏治能 否以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二月甲子,詔「宗室使相雖及十年,更不取 旨磨勘。」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者分五等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詔因 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 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 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 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 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 元豐三年。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庚申。詔御史臺六察。 以糾劾多寡為殿最。任滿取旨升黜。 按《選舉志》。三 年詔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 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諭中外有司。協心奉令。詔按 察官舉才能顯著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 四月甲戌,詔曰:先皇帝臨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 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煩擾,或苟且文具,不 能布宣實惠。其申諭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 元元之意』。八月乙丑,詔按察官所至有才能顯著者 以名聞。」
哲宗元祐二年用元豐考課令為高下以行升黜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祐初,御史中 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覈之政,下乃承 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 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 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 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 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 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 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 何可盡據?請委吏依倣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 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 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 五人。」
按《玉海》:元祐二年五月十八日,三省言:「文彥博奏請 吏部長貳考守令、通判才德功過為上、中、下三品,送 中書門下覆其可否,給、舍看詳,請依《元豐考課令》,通 取善最,分三等,監司審覆,長貳以功過顯著者奏聞, 升黜之歲,無得過五人。」從之元祐四年,定考察州縣官例減磨勘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 三最課縣令,吏部歲上監司考察知州狀,九月乙未, 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按《選舉志》:改 立縣令,課有四善、三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 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吏部言:「縣令委守倅考察課 績,以德義清謹、公平恪勤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 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 除奸盜,賑恤貧困為撫養之最,通取善最為三等,及 七事為上,二為中,餘為下。」從之。
元祐七年夏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詔察守臣及河北官吏有才能者以聞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九月癸丑,令監司歲察 守臣課績優者以聞。十一月丁巳,詔河北賑饑,諸路 恤流亡,官吏有善狀才能顯著者以聞。」
元符二年詔御史臺考察守令課績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詔吏部守令 課績,從御史臺考察,黜其不實者。」
徽宗崇寧元年十一月己酉立卿監郎官三歲黜陟法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二年十二月丙寅,詔「六曹長貳歲考郎官治狀, 分三等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初,元祐嘗立吏 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倣周制,歲終委省 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 勤惰行賞罰焉。」
按《玉海》,「崇寧二年九月壬寅,尚書省立考課三十條, 詔行之。」
崇寧四年春正月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 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閏十月詔守令以戶口為殿最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大觀元年詔:「國 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 不加益。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 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 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 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 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 者亦多。
重和元年九月詔察縣令治行諸路監司能改正州縣事者較為殿最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詔內外官以三年為任又令審察縣令有治績者錄用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六年冬十月癸酉,詔內外官 並以三年為任,治績著聞者再任,永為式。十一月壬 辰,詔監司擇縣令有治績者保奏召赴都堂,審察錄 用,無過三人。」
宣和七年,分別京官優劣,以詔黜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宣和七年,臣僚 言:「近年有京官,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 下。若能否尢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
高宗建炎三年冬十月朔詔按察官歲上所發擿贓吏姓名以為殿最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詔舉行考課法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初詔 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 課之法,雖具載條格,欲明詔監司守臣遵行。」詔令吏 部申明行下。
紹興三年,命以戶口增損為「守令考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冬十月「丁酉,殘破州縣, 視戶口增損,立守令考課法。」 按《選舉志》:「時郡縣數 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 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 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禮部員外郎舒清國言,諸道郡縣, 頃罹兵燬,請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考課,分為上中 下三等。從其議。」
紹興四年秋七月丁巳,命左、右司歲考郎官功過治 狀,以為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詔「州縣官以戶口考殿最」,又定考察監司 及縣令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 民官,計到罷之日,戶口考殿最。 按《選舉志》: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 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臣僚上言,「守 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 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 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 令姦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 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 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 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 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心以為去計。今止以 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 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取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 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 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紹興六年春正月辛卯,詔:「監司、帥臣慢令失職者,令 張浚黜陟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三月己酉,命考覈川陝宣撫司便宜所授 官冒濫尢甚者,悉與裁減。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秋七月乙卯,詔「優獎永興、鳳翔、秦隴等 州縣官,到任半年減磨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詔「以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九月己巳,詔淮東、京西監 司歲終上州縣所增戶口,為守令殿最。 按《選舉志》: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 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 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紹興十四年,令「親民官並以六考關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四年, 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陞通判,而丞 與諸司屬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陞,故人皆有所 擇而不願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 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請自今應理親民者,並 通及六考關陞,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得取 旨。」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命監司審察縣令治狀顯著及 老懦不職者,上其名以為黜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命監司按郡守、臺諫劾監司之失察 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五年,以州 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 縱容,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 以為殿最之課。」
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命湖北路以「增戶墾田為守 令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詔三省監司皆令終秩,不得遽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校書 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 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 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 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 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 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帥臣、監司考察部內知 州。」
按:《宋史孝宗本紀》: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乙亥,即皇帝 位。十二月丙寅,詔帥臣、監司具部內知州治行臧否 以聞。」
孝宗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察守令增闢田疇及差虧者又著對用之令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命湖 南北路應守令增闢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 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先時以恩例減磨勘者,率以 四年為一官,有初官部數綱而徑轉朝郎者,至是始 著對用之令,凡一年減年對一年實歷乃得。」
隆興二年,詔「尚書省檢勘不法官吏,其淮南等邊郡 監司察守令政跡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五月丁未,詔內外贓私 不法官吏,尚書省置籍檢勘。」 按《選舉志》:「二年,詔淮 南川陝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 緒者,本道監司以聞。」
隆興四年,詔「選人任嶽祠,不得更理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隆興四年,臣 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勞,有其勞斯謂之考。今有丐祠 於私室,受祿於公家,秩終則計考書歷,用以升改,甚 不稱陛下勸勤責實之意。」乃詔選人任嶽祠並不理為考。
乾道二年詔監司察守令臧否又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行之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六月甲戌,詔諸路監司、 帥臣各察守令臧否以聞。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廷 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 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中書或兩制臣僚校 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 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 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合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 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 事精加考覈,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涖無狀者, 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 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乾道三年,令諸道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守令能否聞 於朝。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三年,廣 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為臧,以政 不平訟不理為否。而臧否之中,復有優劣。凡臧之品 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 之次。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為式。令監司帥臣 歲終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 不」發,致臺諫論列者,各有罰。其冬,禮部郎官胡元質 論其法猶未盡,上問其故,元質曰:「治效赫然,職事廢 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狀隱而未著,無功過可書,一切 名之以否,則何武之平平,陽城之下,下在今日,皆可 雲否也。願令監司、帥臣置之臧否之外,無強名之。」上 曰:「善。」
乾道八年,詔定臧否為三等。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八年詔: 「臧否為三等:治效顯著為臧,貪刻、庸繆為否;無功無 過為平。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如不公,令御史臺彈 奏。」
乾道九年。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奏行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以措置兩淮荊襄十 六事,敕安撫轉運司督諸州守臣月具所行事奏。仍 審擇臧否,以議黜陟。」
淳熙二年沿邊七路設安撫使都總管三載考其優劣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卯朔,湯邦彥請分揚 廬州、荊南襄陽府、金州、興元府、興州為七路,每路文 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 兵,三載視其成,以議誅賞。」從之 按《選舉志》,「淳熙二 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 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 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 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 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 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 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 年,不免有弊。帝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 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 而以臺諫攷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 淳熙五年春正月己未,詔侍從、臺諫、兩省官集議《考 課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秋七月,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 否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戊寅,詔監司守令勸課 農桑,以奉行勤怠為賞罰。」
按《玉海》,八年閏三月辛巳。復命監司帥臣。歲以所部 郡守臧否來上。皆著事實。考察不公者御史劾之。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帥臣監司以時上諸州臧否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六月丁丑。詔浙東帥臣監 司不以時上諸州臧否。奪一官。冬十月癸亥。詔諸路 臧否以三月終,四川二廣以五月終來上。
光宗紹熙 年罷臧否之法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光宗初,言者 謂臧否之法,多由請託,繆者營救其入否,平者僥倖 其為臧。況觀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 後見其過者,預以為臧。臧否一定,則臧者雖有疵而 終不指,否者雖有美而終不錄。願詔各舉所知,而罷 其令。」
寧宗慶元元年二月詔帥臣監司歲終考察郡守臧否以聞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二年,命監司、帥守臧否縣令,都司考覈諸路守 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六月乙丑,命監司、帥守臧否縣令,分三等。秋七月戊子,詔檢正、都司考覈諸路守 臣便民五事以聞。」
慶元三年。九月乙丑。申嚴帥臣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寧宗以郡國按 剌多徇私情。遂倣舊制。於御史臺別立考課一司。歲 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 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按《文獻通考》:寧宗慶元三年,右正言應武言:「祖宗以 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 道之監司總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 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職而進退之。今郡國按 剌之權寖輕,多徇私而廢公法。臣嘗考承平舊制,於 御史臺別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為中,無所 刺舉為下。蓋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 則僚屬莫敢自肆。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歲終 各以能不能之實聞於上,以詔陞黜。其貪墨、昏懦致 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詔行焉。 慶元五年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五月癸卯詔兩淮荊襄守令以戶口多寡為殿最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閏九月戊辰。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詔「邊縣擇才,不拘常制,其餘並遵三年之 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定十年。嚴試法官七等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理宗紹定六年令考課倣紹興成憲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六年。 右正言何琮乞倣紹興成憲。內委省部。外責監司。嚴 糾州縣。凡赦文德音、寬恤事件。恪意奉行。仍委監司 取見行事實類申朝廷。考其違戾。重置於罰。」從之。是 年何琮又奏乞申飭監司賑濟結局。將所部州縣奉 行臧否。從公比較。第列來上。仍命大臣合監司救荒 績「效,總課殿最,以示賞罰。」從之。
景定二年詔監司守臣以劾去贓吏多寡為殿最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朔,詔監司 率半歲具劾去贓吏之數來上,視多寡為殿最,行賞 罰。守臣助監司所不及,以一歲為殿最,定賞罰。本路 州無所劾而臺諫論列,則監司守臣皆以殿定罰,有 治狀廉聲者摭實以聞。」
度宗咸淳元年二月庚申置籍中書記諫官御史言事歲終以考成績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以三等定黜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度宗咸淳三年, 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 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 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御史臺總帥 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餘如戎司及 屯司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併各郡總管、 鈐「轄並總於帥司,或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 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 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 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 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御史臺,上之 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 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 等差。」
咸淳六年,詔「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八月壬辰,詔精擇監司、 守令。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置籍考覈,歲終第其 治狀來上。」
咸淳八年,詔:「考官吏治狀昭著者,宜加獎異,不得更 易。」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庚申,詔:「有虞之世,三 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漢之為吏者長子孫,則其遺 意也。比年吏習媮薄,人懷一切,計日待遷,事未克究, 又望而之他,吏胥狎玩,竊弄官政,吾民奚賴焉?繼自 今,內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數易,其有治狀昭 著,自宜獎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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