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七卷 |
第七十七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
宋三〈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五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
寧六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六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二十一
則 孝宗隆興二則〉
食貨典第七十七卷
荒政部彙考十
編輯宋三
編輯元豐元年詔被水州郡蠲租貸糧罷支糴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以義倉隸提舉司詔於豐稔路推行如畿縣不及斗者免輸又立常平錢糧輸入及保貸
編輯之政。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秋七月「己亥,詔齊州預 備水災。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者蠲其租。己巳,詔濱、 棣、滄三州被水民以常平糧貸之。庚午,詔青、齊、淄三 州給流民食。」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河東察訪使李 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 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 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 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 「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 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 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 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 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 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 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 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 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 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 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 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 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又按《志》: 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 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 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 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又按《志》:是年提點府界 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 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 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 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斗,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 按《玉海》元年,王古言:「去歲詔復義倉,試於京畿,已不 擾,請於豐稔路先推行。」詔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闕三 字〉如畿縣行之,不及斗者,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常平倉錢穀當輸錢而願入穀 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 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 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 取留一半之餘。 又按《通考》,元年,詔以濱、棣、滄州被 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 出息。帝曰:「賑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 刃無異。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爭。至於凶年 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卹。此出於政事 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元豐二年,滄州饑,行寄糴法。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 倉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滄州饑,發倉粟振 之。 按《食貨志》。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 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 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又按《志》,二年,詔威、 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 元豐四年,振河東被水民,命使督諸縣捕蝗。詔蠲災 傷州「軍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五月丁酉,詔河東路提點刑 獄劉定專振被水民。六月戊午,河北諸郡蝗生。癸未, 命提點開封府界諸縣公事楊景略,提舉開封府界 常平等事王得臣督諸縣捕蝗。八月丙辰,詔蠲河北 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元豐五年。九月壬辰。遣使行視畿縣民被水患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以河朔豐成,命度支副使蹇周輔等廣糴。 又詔「常平斂散酌三年中數為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四年。「以度 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 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 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 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 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 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 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 雍代之。 又按《志》:六年,戶部言:「準詔諸路常平可酌 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 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 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 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 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 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 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元豐七年,蠲河東、河北稅,議罷寄糴。以李南公等言, 「仍舊給戶部錢,充陝西邊糧。」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河東饑,河北水,壞洺州廬舍, 蠲其稅。」 按《食貨志》:「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 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 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久,且近都 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給戶部右曹錢六千萬。充 陝西邊糴。」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義倉,散青苗。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罷諸路義 倉。」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哲宗詔給散青苗,不許抑配, 仍不立定額。」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酉以河決大名壞民田民艱食者眾詔安撫使韓絳振之夏四月辛卯詔諸路旱傷蠲其租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法罷青苗錢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二月,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 穀財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 依舊常平倉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錢除支 俵外,見在錢數尚多,乞並用收糴可存留斛斗,凡遇 豐年則添價以糴,遇歲饑則減價以糶,大饑則貸之, 候豐歲輸還,更不出息。」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言:「常 平之法,公私兩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 縣闕常平糴本錢,雖遇豐歲,無錢收糴,又有官吏怠 慢,厭糴糶之煩,雖遇豐歲,不肯收糴。又有官吏不能 察知在市斛斗實價,只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 作弊。當收成之時,農人要錢,急糶之時,故意小估價 例。今官中收糴,不得盡入蓄積之家,直至過時,蓄積 之家倉廩盈滿,方始頓添價中糶入官。是以農夫糶 穀,止得賤價,官中糴穀,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 家。又有官吏雖欲趁時收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 獄,提點刑獄司申司農寺,取候指揮。比至回報,動涉 累月,已至失時,穀價倍貴。是故州縣常平倉斛斗,有 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不及元糴之價,出糶不行,堆 積腐爛者。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詔再 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 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 併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中丞劉摯、右司 諫蘇轍等交章言其非。右僕射司馬光劄子乞約束 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 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 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各為情願,其 實抑配,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 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 至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 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 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者 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 輒過此數。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 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將謂朝廷復欲多散 青苗錢穀,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切如向 日置提舉官時,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 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 錢穀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劄, 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 為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 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從之。錄黃過中,中書舍人 蘇軾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 乃獨因舊少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 配,其害猶在也。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 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 勢也。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 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 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 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顧妻女,溺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 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十日 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罔民,便一時非理 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無 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 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 深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 散,所有已請過者,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稅 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 人戶,並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 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首建青苗,次行助 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姦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 細。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初,同知樞密院 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青苗錢。四月二十六日 指揮,盡純仁意,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 臺諫共言其非,不報。光尋具劄子,乞約束抑配。蘇軾 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於簾前曰: 「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復行此事。」純仁失色,卻 立不敢言。青苗錢遂罷不復散。
元祐二年,遣使振河北被災民,以冬夏旱暵,避殿減 膳,責躬思過。詔以麥熟下諸路廣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遣左司諫朱光庭 使河北,振民被災者。夏四月辛卯,詔冬夏旱暵,海內 被災者廣避殿減膳,責躬思過,以圖消復」 按《食貨 志》:「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 即許變轉兌糴。」
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復廣惠倉。二月乙酉,詔「流民 饑貧,量與應副。」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三年正月二日詔復置廣惠倉。從侍講范祖 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給廣惠倉錢三萬緡。」
元祐六年,兩浙水災,振之,並振麟、府二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卯,振兩浙水災。九 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詔「州民為寇所掠廬 舍焚蕩者給錢帛,踐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貸市之」 按《文獻通考》:「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軾言,浙 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為一, 杭州民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今既 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見新穀變故, 未易度量。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糶米斛數目,下 諸路封樁,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糶賣。」詔賜米百 萬斛、錢二十餘萬緡,賑濟災傷。
元祐八年,遣使按視水災,振京城民饑,又出錢粟振 流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八月壬戌,遣使按視京東西、 河南北、淮南水災。十一月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饑。 十二月丁巳,出錢粟十萬振流民。」
紹聖 年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餘州七年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即位,諸老 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 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 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 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 糧不可勝計。」
紹聖元年,振河北饑,恤諸路流民。詔:「除廣南東、西路 外,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專充賑濟。」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癸巳,詔振京東、河 北流民,貸以穀麥種,諭使還業,蠲是年租稅。閏四月 丙戌,復義倉。九月癸卯,遣御史劉拯按河北水災,振 饑民。庚戌,罷廣惠倉。丁卯,詔京東西、河北振恤流民。 十一月丁巳,詔河北振饑,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狀 才能顯著者以聞。」是歲,京師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 「北水,發京都粟振之。」 按《食貨志》:「元年詔除廣南東 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 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 又按《志》:「哲宗雖 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 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 一路兌撥。於是紹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 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按:「《玉海》元年閏四月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
按,《文獻通考》:「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 歸,詔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 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 司,召人入錢粟充賑濟。」
紹聖二年,出錢帛助振河北。群臣蔡京等請議行青 苗法,詔並送詳定。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辛巳,出內庫錢帛二十 萬助河北振饑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 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 立為定製。」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 舉官後,錢穀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 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 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 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斛人戶,仍許請給。 紹聖三年,於陝西、河東糴邊儲,復《元豐恤孤幼令》,又 令收養遺棄饑貧小兒及豫貸官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二月癸亥,出元豐庫緡錢四 百萬,於陝西、河東糴邊儲。辛未,復《元豐恤孤幼令》。十 二月甲戌,敕令遺棄饑貧小兒,三歲以下,聽收養為 真子孫 按《食貨志》:三年以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 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夏秋用時價 隨所輸貼納。
紹聖四年。出緡錢付陝西廣糴。兩浙饑。移粟振貸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九月乙卯。出元豐庫緡錢四 百萬。付陝西廣糴。是歲兩浙旱饑。詔行荒政。移粟振 貸。
元符元年行括糴法振恤河北京東被水者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冬十月「丁酉。以河北、京 東河溢,遣官振恤。是歲澶州河溢,振恤河北京東被 水者。」 按《食貨志》。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 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 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 元符二年春正月丁卯。出內金帛二百萬備陝西邊 儲。秋七月庚戌。河北河漲。沒民田廬。遣官振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涇原經略 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 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 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 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惟深察臣言。裁決斯事。 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 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 寡,請給於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疋予之。帝謂近臣 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蔡京用事,復務拓土, 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 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 餘緡。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詔賑河北、河東、陝西,又出粟減 價濟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即皇帝位。五月癸巳,河 北、河東、陝西饑,詔帥臣計度振恤。十二月戊戌,出廩 粟減價以濟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乙巳出內庫及諸路常平錢各百萬備河北邊儲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元年置安濟坊居養院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濟坊,養 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九月戊子,京師置居 養院以處鰥寡孤獨,仍以戶絕財產給養。十一月辛 卯,置河北安濟坊」 按《食貨志》:「崇寧初,蔡京當國,置 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 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 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 者擾矣。
崇寧二年,行增價折納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言者謂欲民不 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 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崇寧二年,諸路歲稔, 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 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崇寧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澤園。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置漏澤園。 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 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 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 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 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 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 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療人,歲終考其數為殿 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 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 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 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 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僱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 為童行。」
崇寧四年,蘇、湖、秀三州水,賜乏食者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於江、湖、淮、浙置常平都倉,詔陝西博糴,以 平物價。以星變,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庚子,復置江湖淮浙 常平都倉。 按《食貨志》:博糴,「崇寧五年,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紬之類博糴斛斗,以 平物價。結糴崇寧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 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崇寧 年,令坊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中,蔡京令 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 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
大觀元年以諸路水旱振濟貸租又增義倉米以備荒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秦鳳旱,京東水,河溢,遣 官振濟,貸被水戶租。」
按《玉海》,「元年三月戊子,增令義倉納米斗一升,以備 賑荒。」
大觀三年,江、淮、荊、浙、福建旱,秦、鳳、階、成饑,發粟振之, 蠲其賦。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四年三月庚子,募饑民補禁卒。甲寅,敕所在振 恤流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行勸糴均糴法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曰勸糴均糴, 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 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直,於 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 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倣陝西均 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 政和三年。以歲稔。推行均糴。詔災傷放稅賑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歲稔。諸 路推行均糴。
按:《江南通志》:「三年,詔災傷放稅及七分以上,常平賑 貸。」
政和五年,改「均糴」為「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言者謂均 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 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 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 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
政和七年,詔「禁遏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州 縣遏糴以私境內,殊失惠養元元之意。自今有犯。必 罰無赦。」
重和元年東南水災遣使振濟並禁強糴遏糴等事又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常平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秋七月「己酉,遣廉訪使 者六人振濟東南諸路水災。九月壬午,詔罷拘白地, 禁榷貨,增方田稅,添酒價,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東 南水災,強糴等事。壬辰,禁州郡遏糴。閏九月庚申,詔 江、淮、荊、浙、閩、廣監司督責州縣還集流民。」
按:《文獻通考》:八年御筆:「常平斂散法利天下甚博,而 比年以來,諸路欠闕,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 製法之意。令常平司恪遵條令,斂散必時,違者以大 不恭論。」〈按本紀是年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宣和元年詔振救東南水災淮甸淮東旱京西饑遣官察訪賑濟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十一月「甲子,詔東南諸 路水災,令監司郡守悉心振救。戊辰,以淮甸旱,饑民 失業,遣監察御史察訪。是歲,京西饑,淮東大旱,遣官 賑濟。」
宣和二年二月戊子,令所在贍給淮南流民,諭還之。 六月癸酉,詔開封府賑濟饑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詔居養、安 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之日,給 稅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 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 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 事悉罷。
宣和三年,荊湖南、北皆行均糴,新邊鄯、廓諸州皆行 勸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方臘平兩 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 為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 部患之。」
宣和五年,振濟諸路旱饑,又令州縣杜偽冒請求錢 穀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秦鳳旱,河北、京東、淮南饑,遣 官賑濟。」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州縣每歲支俵常平錢穀,多是 形勢戶請求及胥吏詐冒支請。令天下州縣每歲散 錢穀既畢,即揭示請人數目,逾月斂之,庶知為偽冒 者得以陳訴。」
宣和六年。振恤諸路災傷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京師河東陝西地大震。兩河 京東西浙西水。環慶邠寧涇原流徙。令所在振恤 按《食貨志》。「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 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 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宣和七年冬十月戊午。罷京「畿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吳雍言河北倉 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 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高宗建炎元年以諸路提舉常平司併歸提刑司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諸路提舉 常平司。」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 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 建炎二年,以歲凶賑給流亡,詔求直言州郡災甚者 蠲田賦,委官按視常平和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亥,錄兩河流亡吏 士,沿河給流民官田牛種。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 蝗,詔監司郡守條上闕政,州郡災甚者蠲田賦。冬十 月壬戌,禁江浙閉糴。」
按:《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糴,州縣視為文具, 以新易舊,法也;間有損失蠹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 法也;間有悉充他用而實無所儲。」詔委官遍行按視。 建炎三年,罷青苗、市易法,追還糴本,出米賤糶濟東 北流民,又蠲青苗積欠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戊辰,出米十萬斛,即杭 秀常湖州、平江府損直,以糶濟東北流寓之人。九月 丁巳,蠲諸路青苗積欠錢。」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 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青苗斂散, 永不施行。又命戶書呂頤浩。十二月戊午,頤浩等言: 「此法不宜廢,如免役坊場亦可行,惟青苗、市易當罷。」 三年正月庚寅,追還糴本。
紹興元年禁遏糴振流民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又以上供餘米別貯以備荒歲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三月「壬寅,禁諸路遏糴。 乙丑,振淮南、京東西流民。」 按《食貨志》:「高宗南渡,民 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 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 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 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紹興以來,歲 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 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 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元年,詔: 「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 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 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按《荒政考略》:「元年,戶部尚書韓仲通乞以上供粟米 所餘之數,歲樁一百萬石,別廩貯之,遇水旱以給民。 從之。」
紹興二年,詔存撫東北流民。福建饑,振之。復常平官, 罷江、淮發運使。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六月甲寅,詔兩浙、江淮守臣。 令存撫東北流寓人。八月戊戌,振福建饑民。」 按《食 貨志》:「是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 蓄。」
按《玉海》,「二年三月戊戌,罷江淮發運使,以其錢帛赴 行在。祖宗時,發運司歲漕江、湖粟六百萬斛,即真、揚、 楚、泗置轉般倉,泝流摺運,以贍中都,且因豐凶而平 其糴,至是省之。」
紹興三年,詔「監司、郡守具奏水旱災異,並令檢視義 倉,補還侵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諸路憲臣兼 提舉常平司。癸未,詔民復業者,視墾田多寡,定租額 賦役。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 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數被兵,免今年稅役。秋 七月甲子,以久旱,償州縣和市民物之直。九月戊午, 詔凡遇水旱災異,監司郡守即具奏毋隱。」
按:《荒政考略》:「三年詔曰:『義倉之設,所以備凶荒,最為 良法。州縣奉行不善,寖失祖宗本意,或遇水旱,何以 賑濟?可令監司檢視實數,補還侵失』。」
紹興五年,併提舉常平司入茶鹽司。以諸路旱,罷一 切科率。蠲福建撥借常平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閏二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 平入茶鹽司。五月丁亥,立殘破州縣守令勸民墾田 及拋荒殿最格。六月癸丑,以久旱減膳、祈禱,禁諸路 科率,自租稅、和市、軍須外皆罷。庚申,以旱,罷諸路檢 察財用官。八月癸丑,蠲福建州軍借撥常平錢米。 紹興六年振諸路饑。命官檢察災傷州縣,錢帛租稅 寬」免有差。諸臣有救饑者,各轉官升職。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春正月「甲午,振江湖、福建、浙東饑民。命監司、帥臣分選僚屬及提舉常平官躬行 檢察。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欠錢帛租稅。壬辰, 寬四川災傷州縣戶帖錢之半。八月庚戌,蠲虔州殘 破諸縣逋負。」 按《食貨志》。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 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糴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 侍」御史周祕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 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 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 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 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 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
紹興七年,振京西、湖北饑,和糴者計剩科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己丑,詔諸路歸業民 墾田及八年始輸全稅。閏十月乙丑,蠲江東路月椿 錢萬緡,發米二萬石,振京西湖北饑民 按《食貨志》: 「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 者計剩科罪。」
紹興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戶部和糴場於臨安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八年四月丁丑,戶侍李彌遜言,當於經費之 外給糴本數百萬緡,復置一司,廣行儲積。詔吏、戶部 條具。六月乙卯朔,徽猷閣待製程邁為江淮、荊浙閩 廣等路經制發運使,專掌糴事,降本錢四百萬。十二 月辛未,參政李光請罷發運司,令戶部侍郎專領。 按《文獻通考》:八年,侍御史蕭振言,「經制司糴米一例 拋降數目,如此則諸州不免拋下諸縣,科與百姓,年 例又添一番科率。經制一司張官置吏,止為收糴一 事,如何拋與諸州?乞別選官置場收糴。」從之。
紹興九年,以常平錢悉數和糴,隨時賑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用宗正丞 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 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 安石而廢?」九年復提舉官,使掌其政。
按:《文獻通考》:九年,上諭宰執曰:「常平法不許他用,惟 時賑饑,取於民者還以予民也。」
紹興十年,以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下其法於 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通判婺州 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霑惠。以其法 下諸路。」
紹興十三年,振淮南饑,禁遏糴蠲逋負。又以荊湖歲 稔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三月丙午,振淮南饑民,仍 禁遏糴。七月壬申,雨雹。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八 月庚戌,詔監司、守臣講求恤民事宜 按《食貨志》:十 三年,「荊湖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紹興十四年六月乙未,振江、浙、福建被水之民。十二 月己卯,命諸郡收養老疾貧乏之民。復置漏澤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丁卯。免處州三縣被水民家紬 絹。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八年,招關陝流民補殿前軍,免和糴,命三總 領所糴米,廣儲蓄,又振給蠲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三月丁丑,命楊政、吳璘招 關陝流民補殿前軍。閏八月庚申,免江浙、湖南今歲 和糴。甲子,命臨安、平江二府,淮東西、湖北三總領所 歲糴米百二十萬石,以廣儲蓄。十一月辛亥,振紹興 府饑。十二月乙卯朔,振明、越、秀、潤、徽、婺、饒、信諸州流 民。丙寅,借給被災農民春耕費。戊辰,蠲被災下戶積」 欠租稅 按《食貨志》: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 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 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 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 廣、淮東皆十五萬。
紹興二十三年,「蠲振被水府州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秋七月「壬辰,寬理平江 府、湖、秀二州被水民夏稅。九月甲午,振潼川被水州 縣,仍蠲其賦。」
紹興二十四年。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 縣,蠲其稅,振其饑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蠲振被水災傷州縣。以趙令詪請,糶 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八月「己丑,檢放風水災 傷州縣苗稅,仍振貸饑民。」九月癸未,蠲平江、紹興、湖 州被水民逋賦。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 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 五分處亦振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按《玉海》二十八年戶部趙令詪言。「請歲以三之一出 陳易新。又請水旱災傷,檢放不及七分,即許賑濟。」九 月乙酉從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賑濟, 若出糶,恐失初意。」乃令量糶三之一,樁收價錢,次年 收糴撥還。 又按《通考》: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 風水,詔出常平米賑糶,更令以義倉賑濟。 又按《通 考》: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 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 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 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 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欠稅賦,並蠲之。
紹興二十九年,蠲災傷州郡租逋,命漕司糴米備振 貸。立《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正月庚午,振湖、秀諸州 饑民。癸未,蠲沙田、蘆場為風水所侵者租之半。三月 己卯,除湖州、平江、紹興流民公私逋負。閏六月丁巳, 命江湖、浙西五漕司增價糴米二百二十萬石,赴沿 江十郡,自荊至常州,以備振貸。九月丙申,蠲江、浙蝗 潦州縣租。冬十月乙亥,立諸路和糴募民運米賞格。」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
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又按志:二十八年, 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 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 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又按 志:二十九年,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 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 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 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 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 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紹興三十一年,賑艱食士民。成都府旱,降僧牒充糴 本賑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丙申,大雨雪。給 三衙衛士、行在貧民錢及薪炭。命常平振給輔郡細 民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 安府並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 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 於內藏給之。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 振」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 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 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成都府路旱,詔降僧牒四 百道充糴本,措置賑濟。」
紹興三十二年二月庚子,振兩淮饑民。五月壬戌,振 東北流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江浙、湖南行《博糴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三邊,饋餉 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 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 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 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 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 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 離皆轉一官。
孝宗隆興元年振兩淮流民以兩浙江東大水旱蝗蠲其租詔逃戶田土五年歸業者即給還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二月己卯,振兩淮流民。 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災傷,察刑禁。是歲,以兩 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貧乏下戶或因饑饉逃亡,官司 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 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 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石,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 六百餘石,令本司契勘,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糴。」從 中書門下省請也。
隆興二年,蠲賑諸路貧民,出帑銀糴米賑糶。遣使點 檢浙東常平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 六月丁丑,賑江東、兩淮被水貧民。秋七月癸丑,以江 東、浙西大水。詔侍從、臺諫、卿監、郎官、館職陳闕失及 當今急務。八月辛巳,詔振淮東被水州縣。九月辛丑, 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 按《食 貨志》:「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 濟」民。 又按《志》。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 常平等倉
按《文獻通考》:「是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 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糶二千石,萬畝以下,糶一千石。」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司農少卿陳良弼往浙東點 檢常平等倉。良弼言:比點檢七州常平倉,其間失陷、 借支、壞爛、失收米麥共二十七萬六千二十餘石,並 常平錢一萬四千四十餘貫。乞委提舉官遍詣所屬 劃刷,餘省錢米償納。如所償未足,俟收納秋苗日盡 償。」從之。戶部言:「諸路節次承降指揮,和糴先拋降下 未糴見錢銀,並兩浙運司合樁今年歲額糴本、移用 錢,及諸路常平剩下糴本等錢共二百萬貫,令行在 並隆興、建康、鎮江府、衡鼎州置場收糴米斛,共一百 萬石,依舊作常平樁管。緣逐路提舉司循習住滯,不 催督錢糧,因而過時,有誤收糴。欲將所科糴錢數,劄 下逐路提舉常平官、兩浙運司,日下計置,盡數赴逐 處糴場交納。仍各具巳催起錢數申尚書省。」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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