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八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一
宋四〈乾道九則 淳熙十五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六則 嘉泰四則 開禧
三則 嘉定十四則〉
食貨典第七十八卷
荒政部彙考十一
編輯宋四
編輯乾道元年蠲振災傷諸路和糴處詔漕臣提舉往來巡按務革諸弊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壬申,詔兩浙振 流民。以紹興流民多死,罷守臣徐哲及兩縣令。二月 乙酉,遣官檢察兩淮州縣,振濟饑民。甲辰,蠲兩淮災 傷州縣身丁錢絹。六月丙申,以兩淮守令勞徠安集 無效,下詔戒飭之,仍以詔置守令治所。壬寅,蠲廣東 殘破郡縣稅賦。」 按《施師點傳》,師點為臨安府教授。 乾道元年,陳康伯薦賜對,言:「歷年屢下詔恤民,而惠 未加浹。陛下軫念,惟恐一夫失所,郡邑搜求,惟恐財 賦不集。毋惑乎日降絲綸,恩不霑被,細民困於倍輸, 重以歲惡,室且垂磬,租不如期,積多逋負。今明堂肆 赦,戶自四等以下,逋自四年以前,願悉除免。」上曰:「非 卿不聞此言。」詔從之。
按《玉海》:元年正月二十日,農少張宗元言:「輦下供餽, 歲用糧一百五十餘萬石,二浙苗米不過八十餘萬, 七十萬皆仰收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臣寮言:「去歲江西、湖南和糴,其 弊非一,不問家之有無,例以稅錢均敷,此一弊也。州 縣各以水腳耗折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此二弊也。 公吏㪷腳,百方乞覓,量米則有使用,請錢則有糜費, 此三弊也。以關引償價,許之還以輸官,然所在往往 折價,至輸官則不肯受,此四弊也。」詔逐路委漕臣並 「提舉往來巡按,務盡和糴之意,以革四弊。如安坐不 恤,奉行簡慢,必罰無赦。」
按《江南通志》,「元年二月癸卯,以淫雨有傷蠶麥,詔浙 東西路災傷去處,人戶合納丁錢絹減放一半。」 乾道二年二月丁丑,振兩浙、江東饑。三月丁丑,罷和 糴。五月丁卯,命監司、守臣預備水旱。九月辛亥,遣官 按視溫州水災,振貧民,決繫囚。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周執羔傳》:執羔乾道二 年復為禮部侍郎,拜尚書,升侍讀。上問豐財之術,執 羔以為「和糴本以給軍興,豫凶災,蓋國家一切之政, 不得已而為之,若邊境無事,妨於民食而務為聚斂, 可乎?舊糴有常數,比年每郡增至一二十萬石。今諸 路枯旱之餘,蟲螟大起,無以供常稅,況數外取之乎? 宜視一路、一郡、一縣豐凶之數輕重行之,災甚者蠲 之可也。」上矍然曰:「災異如此,乃無一人為朕言者。」即 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王曮等言:「和糴之弊,害及於民, 為守令罪。朝廷拋降有定數,而州縣額外倍科。朝廷 降糴本於州縣,而州縣十不支一二。乞令州縣各置 場,申嚴條法。」從之。
乾道三年,振諸路水旱災傷。詔:「江、浙、淮、閩坐倉收糴, 毋得強配於民。富民放貸米穀,只還本色,取利不過 五分。」又嘉納劉珙《論和糴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辛卯,振泉州水災。八月 癸亥,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十二月乙 巳,置豐儲倉,增印會子。是歲,兩浙水,四川旱,江東西、 湖南北路蝗,振之」 按《食貨志》:「三年秋,江、浙、淮、閩淫 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斗, 秋成還錢五百。其時米價既平,糶四斗始克償之,農 民豈不重困。」詔應借貸米穀,只還本色,取利不過五 分。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劉珙自汝南召還,初入見,論和 糴之弊,湖南、江西為尢甚,朝廷常下蠲免之令,遠方 之民舉手相賀,曾未數月,又復分拋。州縣既乏緡錢, 將何置場收糴?民間關引無用,則與白著一同。倘能 革綱運之弊,自可減和糴之數,望詔止之。」上嘉納。 乾道四年,遣官賑撫荒亂饑民,並降僧牒及米,付災 傷「等處,選清強官盡行檢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卯,遣使撫卭、蜀二 州饑民為亂者。是月,振綿、漢等州饑。五月乙丑,以卭 州安仁縣荒旱,失於蠲放,致饑民擾亂,守、貳、縣令降 罷追停有差。丁亥,以饒、信二州、建寧府饑民嘯聚,遣 官措置振濟。秋七月丁亥,以經、總制餘剩錢二十一 萬緡,椿留卭蜀州,以備振濟 按《文獻通考》,四年,糴本不給度牒、關引,只降會子品搭錢糧,每石價錢二貫五百文。」又令人戶自行量概, 凡江西、湖南民間不便於關子,令兩路繳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降僧牒一百道付建寧府,戶部 降米五千石,賑衢州饑。荊南府僧牒二百道,衢州一 百道,饒信米各三萬石,雷州水賜十道。」詔「諸路運司 行下所屬,將災傷處各選清強官,遍詣地頭,盡行檢 放。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並所差不當官司, 並重作行遣。其被水甚處,令監司、守臣條具合措置」 存卹事件聞奏,知溫州趙與可以支常平錢五百貫 並係省錢五百貫賑給被災人戶,自劾。上曰:「國家積 常平米,正為此也,可赦罪。」
乾道五年,振恤災傷諸州流移貧民,命饒、信州留上 供米備振糶。復置成都廣惠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夏四月辛亥,振恤衢、婺、饒、信 四州流民。冬十月戊子,振溫、台二州被水貧民,以守 臣、監司失職,降責有差。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 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十二月乙巳,復置成都府廣 惠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去歲災傷州郡流移人,令常 平司所在收恤賑給。 又按《續通考》:五年,臣寮言:「陛 下臨御之初,約束州縣,受納苗米,多收加耗,法禁甚 嚴。而近年以來,所收增多。逮朝廷拋降和糴,卻以出 剩之數,虛作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乞申嚴州縣, 杜絕弊倖,庶寬民力。」從之。
按《荒政考略》五年御批:「今春閩中艱食,朕甚念之。向 聞諸處賑濟,多止及於城郭而不及鄉縣,甚為未均。 卿等一一奏來。」
乾道六年,賜發運使緡錢為「均輸和糴。」浙西水,振之。 以胡堅、沈樞奏,詔「廣糴常平,並於水旱州郡留和糴 米,以續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己丑,增築豐儲倉。夏 四月乙未,賜發運使史正志緡錢二百萬,為均輸和 糴之用。」「閏五月壬寅,以江東漕臣黃石不親按行水 災州郡,降二官。」 按《食貨志》:「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 民。」 又按《志》:「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 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 常平。」上即為之施行。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新權發遣衢州胡堅常進對,奏 廣糴常平。上曰:『若一州得二十萬石常平米,雖有水 旱,不足憂矣』。」 又按《續通考》:五年,詔江東運司「將建 康府、太平州被水縣分四等、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 並與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舊科取。如有違戾, 令監司按劾,許人戶越訴。」權盱眙龔奏:「本軍去秋 旱申告朝廷,於高郵軍撥米二千石賑貸。今二麥收 成,見准總所牒催還,已一面告報人戶,情願具到收 成熟田,每畝送納課子、小麥三升,補助支遣。」詔特與 除放。
乾道七年,振湖南、江東西旱,並立賞格,勸民出粟賑 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九月壬申朔,以江西、湖南旱, 命募民為兵。是歲,湖南、江東西路旱,振之。」 按《食貨 志》:「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 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 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 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 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 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 一次;二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 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 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 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 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 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糴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 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 運司止令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 「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虞不足,通 融相補,正其責也。」
按《荒政考略》:「七年,饒州旱,措畫義倉米八萬石,又撥 附近州縣義倉五萬石,併截留上供米二千石,並立 賞格勸諭出粟。」
乾道八年,詔「賑水旱處,稽諸州軍擅用義倉米者,命 以常平米賤糶,以義倉米賑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隆興府、江、筠州、臨江、興國軍 大旱,四川水。 按《食貨志》:「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 倉在法,夏秋正稅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 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 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 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鰥寡孤獨老幼 疾病之人,乞依乾道元年依例取撥常平、義倉賑給。」 上命以常平米低價出糶,以義倉米賑濟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四川水,命賑之。 又按《續通考》: 八年,戶部楊倓奏:「義倉,在法惟充賑給,不許他用。今 諸路常平、義倉米斛,訪聞皆是擅行侵用,從來未曾 稽考。乞下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 五年的實放支數目,仍開說逐年有無災傷,檢及取 給過若干,並見在之數實計若干,目今在甚處椿管 結具保明文帳稽考施行。」從之。
乾道九年,江西旱傷,蠲逋負米,詔興水利臣僚上《救 荒條畫》,並詔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州 逋負米 按《食貨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 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乾 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 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 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 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 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 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 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 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 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 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 賞罰焉。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楚州饑,賜米五千石賑之。台州 饑,命賑之。是年,賑饒州饑。上因覽知州王秬《賑濟條 畫》,言饑歲民多遺棄小兒,命付諸路收養,如錢物不 足,可具奏來於內藏支降。時臣寮言:「訪聞今歲旱傷, 非特浙東被害,如江西諸州例皆闕雨,禾稻不收,而 贛、吉二州尤甚。江東之太平、廣德,淮西之無為軍、和 州,多是先被水患,繼之以旱,自今民已艱食,其間州 郡或有諱言境內災傷,不即申陳,致失檢放條限;或 有雖曾申聞措置賑濟事件,朝廷未與行下。切念救 荒之政,譬如拯溺救焚,勢不可緩。今欲從朝廷專委 逐路官疾速巡歷災傷去處,如委係失收,不曾檢放, 或檢放不實者,仰將今年苗米依合減分數,權行倚 閣,令候來年秋熟帶納。其有和糴米斛,拋降馬料,及 諸色科買,並權與住罷一年。應合賑糶、賑濟去處,許 提舉官將一路見管常平、義倉米通融撥借應副。其 有諸州已條畫到措置賑濟事件,朝廷速降指揮,庶 幾官吏便可奉行,百姓早被實惠。」詔從之。
淳熙元年蠲災傷路停閣稅賦詔江西湖南路累經災傷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戶合納秋苗蠲放一半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熙元年, 宰執進呈檢放過乾道九年災傷停閣錢物。浙東路 自淳熙元年為始,作三年帶納;江東路候豐熟,作兩 年帶納。江西路即不曾據州軍報到災傷數。上曰:「既 是災傷,若與停閣稅賦亦無從出,可並與蠲免。如有 已納數目,與理充一年合輸之數。」是年,詔:江西、湖南 路「累經災傷,所有上供米斛逐年已行減放外,今年 雖是豐熟,尚慮民力未甦,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戶合 納淳熙元年秋苗,特與蠲放一半。如州縣輒敢違戾 拘催,許人戶越訴,及不得縱容吏人作弊。將第三等 以下人戶減免,令監司覺察,按劾聞奏。」
淳熙二年,詔「諸路合賑糶、賑給去處,常平司預期審 度,條具聞奏。」江西、湖南所蠲秋苗,詔於上供數內除 豁,仍禁不得敷擾。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六月戊辰,振濟湖南、江西被 寇州縣。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縣租稅。九月 乙酉,振恤淮南水旱州縣。」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諸路常平司每歲於秋成之 際,取見所部郡縣豐歉各及幾分,如有合賑糶、賑給 去處,即仰約度所用及見管米斛若干,或有闕少,合 如何措置移運,並預期審度施行。仍須於九月初旬 條具聞奏。」 又按《續通考》:二年,宰執進呈:「江西、湖南 昨得旨,以頻年旱傷,第四等、第五等人戶合納秋苗, 特蠲一半,切恐諸郡支遣不足,緣此敷擾及民。」上曰: 「此是特恩。」又所爭止七八十萬斛,可並於上供數內 除豁。仍禁戢不得輒有敷擾,許人戶越訴,將違戾官 吏重治施行。
按《江南通志》:「二年秋,寧國大旱,民饑,賑之粟。」
淳熙三年,振水旱州府及淮東饑。從李蘩奏,免關外 和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 逋負之半,振淮東饑,仍命貸貧民種。冬十月庚辰,詔 自今非歉歲不許鬻爵。是歲,京西湖北諸州,興元府、 金、洋州旱,紹興府、台、婺州水,並振之。」 按《食貨志》:「三 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減給之。」
按《李蘩傳》:「蘩徙倉部員外郎,總領四川財賦軍馬。」
錢糧,升郎中。淳熙三年,廷臣上言:「四川歲糴軍糧,名 為和糴,實科糴也。」詔制置使范成大同蘩相度以聞。 蘩奏:「諸州歲糴六十萬石,若從官糴,歲約百萬緡。如於經費之中斟酌損益,變科糴為官糴。貴賤視時,不 使虧毫忽之價;出納視量,勿務取圭撮之贏,則軍不 乏興,民不加賦。」乃書《利民》十一事上之。前後凡三年, 蘩上奏疏者十有三,而天子降詔難問者凡八,訖如 其議。民既樂與官為市,遠邇讙趨,軍餉坐給,而田裡 免科糴,始知有生之樂。會歲大稔,米價頓賤,父老以 為三十年所無,梁、洋間繪蘩像祠之,擢蘩守太府少 卿。
淳熙四年,振貸諸路饑,罷四川和糴。以「信州常平、義 倉闕米,降官放罷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壬子,貸隨、郢二州饑民 米。五月庚子朔,罷四川和糴。秋七月辛丑,振襄陽饑 民。是歲,福州、建寧府雨,劍州水,並振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四川旱傷處免糴。上諭執政曰: 「聞總司糴米皆散在諸處,萬一軍興而屯駐處無米, 臨時豈不誤事?大抵賑糶未可歲循環,以備凶荒,樁 積米須留於要害屯軍所在,庶幾軍民皆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范成大奏:「關外麥熟倍於常年, 緣去歲朝廷免和糴一年,民力稍紓,得以從事於耕 作,故其效如此。」上曰:「免和糴一年,民間便已如此,乃 知民力不可以重困也。」王淮奏:「去年止免關外,今從 李蘩之請,盡免蜀中和糴一年,為惠尤廣。」尚書省言: 「信州常平、義倉米,元申帳狀管九萬三千餘石。今次 提舉司申有六萬八千餘石,及至盤糧,止得一萬二 千九百餘石,皆是虛數。提舉官李唐到任已及二年, 並不檢察,是致闕米,有誤賑濟。知州趙師嚴、通判李 桐係乾道三年到任之人,所由帳狀,隱蔽虛妄。」詔李 唐特降兩官放罷,趙師嚴、李桐各降兩官,不得與堂 除。詔平江、嘉興府、安吉州禁販米下「海,其販至臨安 府者毋得遏糴。」尋詔趙與權提領其事,一應浙東州 縣並許浦、金山水軍一體遵守,違者權聽按察治罪。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 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振淮東饑。詔「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以 備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東饑民。三 月己巳,置廣西義倉。辛未,再振淮東饑民。六月甲午, 建豐儲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進呈荊鄂副都統郭果奏,「唐鄧 諸處自來積穀不多,襄陽府漢江以北,四向美田,民 間多有蓄積。欲密行措置,於秋收之際收儲,以備緩 急。」上曰:「於秋成之際,廣行收糴,合用倉厫及收貯去 處,仰公共相度措置申奏。」是年,上曰:「義倉米專備水 旱以濟民,今連歲豐稔,常平米正當趁時收糴,可嚴 行。以先降指揮催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時諸路 未有申到處故也。
淳熙七年,以諸路水旱,蠲減賑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庚辰,蠲淮東民貸常 平錢米。二月己亥,出湖南椿積米十萬石,振糶永、邵、 郴三州。五月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九月壬 申,禁諸路遏糴。十一月癸丑,詔邊吏存恤江西過淮 饑民。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餘苗米萬石充軍 糧。」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 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 從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 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 已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 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詳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姚述堯進對,今歲旱傷,賑恤之 政,當務寬大。上曰:「國家儲蓄,本備凶歲,捐以予民,朕 所不惜。」 又按《續通考》,七年,三省奏:「去歲豐稔,今歲 米賤,所在和糴告辦,倉廩盈溢。其江東路諸郡上供 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鎮江倉,今兩處守臣皆云無可 盛貯,乞依舊發赴行在豐儲西倉。」
淳熙八年,以水旱蠲減賑貸,並詔行朱熹「《社倉法》,其 旱傷處無錢收糴者,濟以義倉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辛卯,以久雨,減京畿及 兩浙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貸貧民稻種錢。六月戊午, 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 二千六萬緡。七月辛卯,賞監司、守臣修舉荒政者十 六人。壬辰,紹興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丁酉, 嚴州水,詔被災之家蠲其和買,三等以上戶減半。八」 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 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九月 戊辰,言者請自今歉歲蠲減經費有虧,令戶部據實 以聞,毋得督趣巳蠲閣之數,從之。冬十月甲子,詔災 傷州縣諭民振糶。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己 亥,振臨安府及嚴州饑民。庚子,再詔臨安府為粥食 饑民。辛丑,以淳熙元年減半推賞法募民振糶。十二月癸卯朔,以徽、饒二州民流者眾,罷守臣官。出南庫 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辛亥,蠲 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丙辰,詔縣令有能舉 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於諸 路。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 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 業之。 按《食貨志》: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 處,已行振糶,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 以義米。」 是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 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 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 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 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 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 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 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 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 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 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 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 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 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 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 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 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 不實者罰。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 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 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按《玉海》:「乾道四年戊子,建人大饑,朱熹居崇安,請於 郡,得粟六百萬斛賑民。是冬有年,民願以粟償官,因 留里中而上其籍於府。明年夏,又請倣古法為社倉 以儲之,歲一斂散,既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 願貸者出息什二。歲小饑則㢮半息,大侵則盡蠲之, 為倉」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既成,熹為之 記。淳熙八年,熹將詣左、淛,取崇安已行事宜,抗奏於 朝,乞推而頒之諸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戶部看詳, 十二月二十二日,從其請。自是婺、越、鎮江、建昌、袁潭 諸邑多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趙雄奏:「『今雖米賤,猶慮其無錢 可糴,欲行下去歲旱傷州縣,於義倉米內支給,至三 月終止』。上曰:『正合朕意』。」遂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路 郡縣間有旱傷去處,已令多出樁積等米廣行賑糶。 今雖聞諸路米價低昂不平,其鰥寡孤獨貧乏不能 自存之人,無錢收糴,深可矜憫。令州縣鎮寨鄉村抄」 籍姓名,將義倉米賑濟,務要實惠及民。如州縣奉行 不虔,仰本路漕臣及提舉常平官覺察以聞,重寘憲 典。 又按《續通考》,八年,上宣諭輔臣曰:「朕緣久旱不 雨,曉夕思所以寬恤,無事不在念。今且將諸路節次 泛拋招軍並與蠲免。」
按《杭州府志》:「八年冬十一月,臨安饑,浙東常平使者 朱熹論荒政,請蠲田賦身丁錢。詔江浙等三十八郡 並免之,仍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賑臨安府饑民。 淳熙九年,詔發錢米以備賑糶,諸路災傷州縣,賑貸 蠲逋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庚寅,詔江浙、兩淮旱 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三月辛 未朔,詔振濟忠、萬恭、涪四州。癸未,振濟鎮江。壬辰,遣 使按視淮南、江浙振濟。六月庚申,臨安府蝗,詔守臣 亟加焚瘞。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義倉及樁管米 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振糶。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 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壬辰,詔「發所儲和糴 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振濟之數,於沿江屯駐 諸州樁管。」八月庚子,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官捕 蝗之罰。乙卯,復賞修舉荒政監司、守臣。九月乙酉,以 錢引十萬緡賜瀘州備振糶。辛卯,以旱減恭、合、渠、昌 州今年酒課。十月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 八年逋賦。」十一月庚午,振夔路饑。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賑兩浙饒州饑。」
淳熙十年,以州縣災傷,免和糴欠稅,並除《詐稱災傷 籍產法》。江東憲臣奏請儲蓄勸分,以防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丁丑,命州縣掘蝗。三 月辛巳,免四川和糴。三年己丑,除詐稱災傷籍產法。 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
按:《文獻通考》:十年,江東憲臣尢袤召入言:「東南民力 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前年旱傷,江東之南 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 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時,荒政著 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 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 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纔二萬二千而 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至於賑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今江東公私合力賑救,為米一百 四十二萬。去歲江西賑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 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 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 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 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惟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 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昨者朝廷立賞格以 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 此策也。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 恐富家以命令為不信,乞詔有司施行。」 又按《通考》 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倖減免 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至是,江 東運副蘇諤奏:「詐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 斷罪給賞,已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賑京師饑。」
淳熙十一年,蠲旱傷諸郡稅並錫米振糶。以浙西、江 東水禁遏糴,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三月甲午。以上津潮陽旱。 蠲其稅。秋七月癸丑。以浙西江東水。禁諸州遏糴」 按《食貨志》。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 糶。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按《玉海》。「十一年九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勘會諸路州縣義倉米斛,在 法合隨正苗交納,惟乞賑糶。今收成在即,當議指揮。」 詔諸路提舉常平官各行下所部州軍,仰隨鄉分豐 歉,依條收納,不得侵隱他用。候歲終,具舊管新收數 目申尚書省。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以封樁會子置場和糴,其旱傷 州郡積欠官米錢物,並行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臣 寮言,伏見淮上州軍逐處皆有樁管米斛。建康、鎮江 大軍屯駐,又有總司錢糧。惟太平府採石鎮沿江要 害去處,去歲民間艱食,州郡必無儲備。聞淮上去秋 成熟,淮人多有載米入浙中出糶不行。今秋成在近, 望先次支降本錢付總領所,及時和糴。」詔趙汝誼於 建「康務場見樁管會子,先次取撥一十五萬貫,委官 就採石倉措置,依在市時值收糴樁管。」是年,令提領 封樁庫所支降會子一十五萬六千二百六十九貫 付淮東總領所,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貫付淮 西總領所,三十萬貫付湖廣總領所,並充今年和糴 樁管米本錢支用。又詔「封樁庫支降會子五十萬貫, 委浙西提舉羅點和糴米二十萬石,淮東總領所取 撥鎮江府見樁管會子二十九萬貫,湖廣總領所取 撥鄂州並大軍庫見樁管會子共三十萬貫,並就豐 熟去處置場,浙西提舉就平江府置場,招糴堪好米 斛。仍一面取見實值開具申尚書省,毋令稍有科抑。」
又按《續通考》:知婺州洪邁言:「本州淳熙八年旱歉。」
「支降豐儲倉米五萬石賑糶,內二千一百餘石係攬 載船盤剝折欠,已納到六千餘貫外,淨欠錢一千九 百餘貫,約米五百三十餘石。乞照紹興府體例蠲放。」 從之。詔浙東提舉具到淳熙十年旱傷紹興府會稽 縣下戶借貸官米四百三十餘石特蠲放。詔:婺州蘭 谿第四、第五等人戶,淳熙八年內借過常平錢收買 「稻種,見欠四千九百六十餘貫,可並蠲放。」夔州運判 楊想言:「本路諸州,自淳熙元年至十年終,所欠轉運 司係省錢物,皆言旱荒之後,催科不行,由是積欠。欲 將所欠錢引一萬一千五百七十五道,米麥三千二 百四十九石,絹五百四十二疋,並行放免。」從之。淮西 常平司言:「濠州乞除豁收糴不敷折欠米一千五百 五萬石有奇,係救活餓莩」,特詔與除放。
淳熙十三年,賑利州路饑,詔「沒官田產收租課入常 平。」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利州路饑,江西諸州旱。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賑利州路饑。 又按《續通考》: 十三年,詔沒官田產合拘收租課入常平,違者科罪。 臣寮請約束諸路納義倉米,上曰:「亦不須得,若有違 戾,自當行遣,今後更不降指揮。」
淳熙十四年,賑諸路饑。以宋若水請,寬免江西旱傷 州軍積欠苗稅錢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癸亥,出四川樁積 米,貸濟金、洋州及關外四州饑民。秋七月丙辰,命臨 安府捕蝗,募民輸米振濟。辛酉,江西、湖南饑,給度僧 牒,鬻以糴米備振糶。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米四 萬五千石,備振紹興府饑。是歲,兩浙、江西、淮西、福建 旱,振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江西運判宋若水言:「照得本 路旱傷江州、興國軍為重,乞將第四、第五等人戶淳 熙十二年、十三年以前積欠苗稅並第五等淳熙十 四年見欠夏稅錢帛權與停閣,候將來豐熟,逐旋帶 納。及將江州、興國軍、隆興府、吉、贛州、臨江、建昌、南安 軍、撫州安樂縣未解本司十一年、十二年錢共四萬六千七百一十餘貫,米三千六百餘石,並與免解。」從 之。
淳熙十五年,賑臨安饑,與諸州水災。司農奏「廣豐儲 倉積蓄」,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賑 臨安府饑與諸州水災。 又按《續通考》:司農等言:「臣 寮劄子,切見豐儲倉初為額一百五十萬石,不為不 多。然積之既久,寧免朽腐。異時緩急必失措擬乞下 戶部、司農等相度,以每歲諸州合解納行在米數若 干,及諸處坐倉收糴若干,預行會計,以俟對兌。不盡 之數如《常平法》許其於陳新未接之時,擇其積之久 者盡數出糶,俟秋成日盡數補糴,則是五十萬石之 額,永無銷耗,此亦廣儲蓄之策也。」從之。
光宗紹熙元年夏四月乙酉詔兩淮措置流民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命兩淮行義倉法,諸路水旱州軍下詔撫 諭並振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戌朔,命兩淮行義 倉法。冬十月庚子,下詔撫諭四川被水州軍。是歲,建 寧府、汀州水,階、成、西和、鳳四州及淮東旱,振之。 紹熙三年,振四川水旱郡縣,蠲其租稅。」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丁巳,命夔路轉運使 通融漕計糴米,以備凶荒。夏四月甲寅,振四川旱傷 郡縣。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賦。十一月壬申, 振襄陽府被水貧民。 按《食貨志》:「三年,蠲潼川府去 年被水州縣租稅。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 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
紹熙四年,振諸路水旱饑民,並詔三省議行振恤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二月「丙寅,出米七萬石,振江 陵饑民。六月丙申朔,振江、浙、兩淮、荊湖被水貧民。」八 月癸丑,詔三省議振恤郡縣水旱。戊午,振江東、浙西、 淮西旱傷貧民。十二月丁巳,振江、浙流民。
紹熙五年,禁遏糴。寧宗即位,詔「振諸路水旱郡縣,仍 蠲其賦。」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二月「庚戌,禁湖南江西遏糴。」
按:《寧宗本紀》: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八月丁未,命三
省議振恤諸路郡縣水旱。是歲,兩浙、淮南、江東西路 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按《食貨志》,五年,蠲廬州旱傷 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寧宗慶元 年以知當塗趙汝勣賑恤有方詔行其法於他郡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慶元初,趙 汝勣知當塗。時歲饑穀貴,乃開倉散米萬斛,一邑獲 全。事聞,詔他郡依汝勣賑恤法。」
慶元元年,以歲凶,詔「收養遺孩,蠲振貧民」,命使者、守 令措畫荒政,並詔諸路置廣惠倉,戶部右曹專領義 倉。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乙巳,詔兩浙、淮 南、江東路荒歉諸州收養遺棄小兒。辛亥,以久雨振 給臨安貧民。五月丙午,詔諸路提舉司置廣惠倉。九 月壬午朔,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 州被災民丁絹。」 按《食貨志》: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 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 令」設矣。 又按《志》,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 曰:「朕德菲薄,饑饉荐臻,使民阽於死亡,夙夜慘怛,寧 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 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 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 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 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 則朕汝嘉。」 又按《志》,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 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臣僚奏請「諸路提舉常平官講求荒政,措 置儲蓄。」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春正月丁卯,詔有司寬恤兩 淛、江淮、荊湖、四川流民。」
按:《文獻通考》:四年,臣僚言:「州縣受納苗米於法,義倉 米合於當日支撥,而因循於州用,不復撥還。人戶納 苗稍及分數,例多折納價錢,其帶義倉錢並不許撥, 此因納苗而失陷義倉也。至如紹興府人戶,就行在 省倉送納湖田米,其合納義倉多不催理,此因湖田 納米而失陷也。如淮、浙鹽亭戶,納鹽以折二稅,其合」 納義倉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納鹽而失陷也。「常平失 於兌換,因致陳損」,此倉庾陳腐之弊也。
常平米,止許遞留一年,以新納秋苗換易支遣。
「常平,專法主管官替移,無拖欠失陷,方與批書離任。 今公然兌借,陽為自劾,更不補還,此州縣兌移之弊 也。常平和糴,合專置倉厫,今州縣多因受納,以收到 出剩撥歸常平倉,贏落價錢,此收糴官吏之弊也。諸 沒官產業並戶絕僧道田賣到錢數,及亡僧衣缽錢法當拘入常平。州縣侵漁,鮮曾撥正,此出賣官產之 弊也。」若乃吏胥之祿,合於免役錢內支給,而所催役 錢,在州則主管官應副人情,在縣佐以為公用。已催 之數,既不以供支遣,又於坊場錢內撥支,未嘗入以 為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請常平錢,乃詭名借 請,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緣故。至於吏胥,自有定額。今 守倅視常平錢米為他司錢物,吏額「日增,請給日廣, 常平司委而不問。若夫借請,在法二分剋納,今或一 例借欠,動至數百千,例不除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 為之隄防懲革,則儲蓄日寡,荒政無備。乞明詔諸路 提舉常平官講求措置,亟去前弊,責令逐州每季以 本州及屬縣收支常平、義倉等錢米逐項細數申常 平司,不得泛言都數」,然後參照條法,逐一審訂。稍有 失收失支,勒令填納。或有情弊,必寘於法。
慶元五年,饒、信、江、撫、嚴、衢、台七州,建昌、興國軍、廣東 諸州皆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以久雨,民多疾疫,命臨安府賑 恤之。」
慶元六年,詔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建寧府、徽、嚴、衢婺饒信南劍 七州水,建康府、常、潤、揚、楚通泰和七州,江陰軍旱,振 之。」
嘉泰元年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二年。建寧府。福汀南劍瀘四州水。邵州旱。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十一月庚寅,復置「福田居養院」,命諸路提 舉常平司主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蠲振水旱州縣荒歉諸州奏請不及者,聽 先發廩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甲辰,賑恤江西水旱 州縣。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縣逋租。十一月己 未朔,詔兩淮、荊襄諸州值荒歉奏請不及者,聽先發 廩以聞。」
開禧元年江浙福建二廣諸州旱兩淮京西湖北諸州水振之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罷「旱傷州軍祖賑」,發貧民米。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辛巳,罷旱傷州軍比 較租賦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發米賑濟貧民。」
開禧三年春正月癸巳,命兩淮帥、守、監司招集流民。 二月甲子,振給旱傷州縣貧民。秋七月乙酉,以災傷 下詔罪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元年蠲振諸路饑貧流民以蝗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二月壬子,詔臨安府振 給流民。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秋 七月壬戌,以飛蝗為災,詔三省疏奏寬恤未盡之事。 八月戊辰朔,發米振貧民。甲午,發米三十萬,振糶江 淮流民。九月壬子,出安邊所錢一百萬緡,命江淮制 置大使司糴米振饑民」 按《何異傳》:「嘉定元年,召異 為」刑部侍郎。五月不雨,異上封事言:「近日號令或從 中出,而執政不得與聞其事,臺諫不得盡行其言。陛 下閔念饑民,藥病殯死,遐荒僻嶠,安得實惠?多方稱 提,不如縮造楮幣;阜通商米,不如稍寬關市之徵。」 嘉定二年,蠲振諸路荒歉,民能振饑者,免役有差。並 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三月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諸 州給流民病者藥。壬戌,出內庫錢十萬緡,為臨安貧 民棺槥費。夏四月乙丑,詔諸路監司督州縣捕蝗。五 月辛丑,申命州縣捕蝗。六月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廣 豐稔諸州糴運以給臨安,仍償其費。秋七月乙未,詔 荒歉州縣七歲以下男女聽異姓收養,著為令。壬寅」, 命兩淮轉運司給諸州民麥種。癸卯,募民以振饑免 役。八月丙戌,發米十萬石振兩淮饑民。冬十月己丑, 命兩淮轉運司給諸路民稻種,減公私房廊白地錢 什之三。十一月甲午,詔浙西監司募饑民修水利。乙 未,以歲饑,罷雪宴。
按《文獻通考》: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賑濟,賞有 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 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產耳。今不必盡 責以賑濟,但隨力所及,或糶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 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 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蠲成都府荒歉諸州民間逋負。 嘉定三年,蠲振諸路荒歉。百官以旱蝗上封事,命擇
可行者以聞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三月丁酉,蠲荒歉諸州民間逋負。夏四月丙寅,詔監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經 賊蹂踐者。五月乙未,淮東賊悉平。詔寬恤殘破州縣。 甲辰,以去歲旱蝗,百官應詔封事,命兩「省擇可行者 以聞。」癸丑,以久雨,發米振貧民。十二月丙辰,詔江、淮 諸司嚴飭守令,安集流民。是歲,臨安、紹興二府,嚴、衢 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賦。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沒官田租。《代輸關外 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詔振湖北、兩浙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閏九月「己丑,詔湖北監司守 令振恤旱傷。是歲,兩浙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發錢米振災傷貧民。真德秀奏「乞停閣夏 稅,蠲放秋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丙戌,命浙東監司發 常平米振災傷州縣。」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出內帑錢賑臨安府貧民。」 又 按《續通考》,七年,江東轉運副使真德秀奏乞停閣夏 稅,蠲放秋苗疏曰:「臣聞乾德二年四月詔曰:『自春徂 夏,時雨尚愆,深恐黎民失於播殖,所宜優卹,俾獲蘇 安。一應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所在官吏檢視民田, 無見苗者上聞,並與除放』。」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二日, 詔「令諸路轉運疾速行下州縣,開具實被災傷頃畝 數目及合放分數以聞。仰惟太祖皇帝開造我朝配 天之業,高宗皇帝中興萬世無疆之基,二聖一心,皆 以保全民命為本,故於災傷之歲,切切如此。夫以四 月而蠲夏稅,以八月而檢秋苗,自常情觀之,毋乃太 早。蓋救災卹患,當於民未甚病之時;若待其饑莩流 離,然後加惠,則所全寡矣。為民父母,忍使至斯。」兩朝 詔書,可為大法。今臣所陳二事,如蒙聖慈降出三省, 早賜施行,其於公私,皆有便利:一則征斂既寬,逃亡 必少,所在田畝不至拋荒,公家租賦亦免失陷;二則 農人肯行播種,自救其饑,不致大段缺食,全仰官司 糶濟;三則窮窶之民,粗有生理,何苦輕捐其身而為 盜賊?未萌之禍,銷弭尤多。臣蒙聖恩,𢌿以漕計,一路 休戚之責,實在臣庸。敢齋沐投誠,仰干天聽。
嘉定八年,蠲賑諸路災傷,從左司諫奏,下兩浙、兩淮、 江東西路並令雜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五月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 貧民。秋七月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丙子, 發米三十萬石振糶江東饑民。」八月丁未。權罷旱傷 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 按《食貨志》:「八年 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餘杭縣趙師 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 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 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 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 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無 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九月,詔江東監司「覈州縣被水 最甚者,蠲其租。」
按《江南通志》:「八年春旱,首種不入,至八月乃雨。以江 東提舉李傅道督賑,行社倉法。」
嘉定九年,罷諸路和糴科糴。又詔「被水州縣寬免租 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巳,罷諸路旱蝗州 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 州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 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年十一月甲申,詔「浙東提舉司發米十萬石 振給貧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賑被災貧民。又從臣僚請,截留稅米補 縣「義倉」,以備賑濟。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六月「辛酉,詔湖州振恤被 水貧民。」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 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納外,餘令逐縣置 數,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轉 般之勞。曩時州倉隨苗帶納,同輸一鈔,今正苗輸之 州,義倉輸之縣,則輸為兩輸,鈔為二鈔矣。曩時鼠雀 之耗蠹,吏卒之須求,一切倚辦於正稅,而義倉不預 焉。今付之於縣,既無正稅,獨有此色,耗蠹須求,又不 能免矣』。」於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隨正稅從 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縣復有侵移之弊。臣聞紹 興初,臺臣嘗請通計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於本 縣納。開禧初,議臣之請亦如之。蓋截留下戶之稅米, 以補一縣之義倉,其餘上戶則隨正「稅而輸之州,州 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州不以為怨。縣得此米, 別項儲之,以備賑濟,使窮民不致於艱食,則縣不以為撓。一舉而三利得」,此上策也。唯是負郭之義倉,則 就州輸送,自如舊制,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 之,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 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 之數,上之朝廷,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 殿最。」從之。
按《杭州府志》:「十一年,出米五萬石,賑臨安貧民。 嘉定十四年,浙東、江西、福建諸路旱,沔成、階、利四州 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詔振江西旱傷州縣,又發米振臨安貧 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五年三月「丁巳,詔江西提舉司 振恤旱傷州縣。十二月乙亥朔,發米振給臨安府貧 民。」
嘉定十六年。發米振諸路饑。又被水處。詔振恤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辛酉。命淮東制置 司振給山東流民。三月丁卯。以道州民饑。詔發米振 之。九月乙巳。詔江淮諸司振恤被水貧民。十一月辛 亥。以太平州大水。詔振恤之 按《食貨志》。十六年。詔 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嘉定十七年,詔振諸路貧民。知廣德軍耿秉田矯制 發倉賑饑,賜書褒異。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二月「甲午,命臨安府振糶 貧民。夏四月辛卯,詔廬州振糶饑民。秋七月丁酉朔, 命福建路監司振恤被水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知廣德軍耿秉田因歲歉發 倉賑濟,活饑民萬餘,自劾矯制之罪。上聞之,賜璽書 褒異。」袁甫進《區處流民故事》曰:「臣竊為區處流民之 策,惟富弼之法最為簡要。所謂簡要之策,惟曰散處 其民於下,而總提其綱於上而已。竊聞金陵諸邑流 民群聚,皆來自淮西,荷戈持刃,白晝肆掠,動輒殺傷, 沿江出兵驅之。其在句容之境者,軼入金壇、若宣城、 若池陽、若當塗,所在蟻聚,剽劫成風,逃亡之卒皆入 其黨,江南姦民率多附和。目前勢已若此,冬杪春初, 日月尚長,蔓延不已,各將潰裂四出,不可收拾。臣愚 欲乞朝廷行下督府及諸閫,與凡安撫、總漕諸司作 急措置,自一路而推之諸路,由諸路而推之諸郡,每 處流民,隨所在分之。凡贍養之費,惟分則易供;居止 之地,惟分則易足。此非臣之臆說也。」弼擇所部五州, 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又擇 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弼之所作, 可謂委曲詳盡矣。今日果能推行此策,非但勸民出 粟而已,或撥上供之「數,或撥樁管之錢,或乞科降,則 上下當相視如一家;或請團給,則彼此當聯絡為一 體。而所謂團給者,又不止一途而已。能勞苦者庸其 力,有伎藝者食其業,其間有為士者則散於庠序,為 商者則使之貿遷,心有所繫而姦無所萌,此皆分說 也。分之愈多則養之愈易,而其要在督府、制閫以及 總漕」諸司,為之領袖而已。是故民貴乎分而權貴乎 合,所謂散處其民而總提其綱者,正謂此也。臣願朝 廷使長吏任責一如青州故事,流民幸甚,宗社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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