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五
大學衍義補二〈傳算之籍〉
荊川稗編〈鄭樵論貢助徹法 田稅辨 馬端臨論復除〉
圖書編〈議田賦 賦役議 田賦總敘 財賦總敘 賦役版籍總論 丁糧隱漏總
論 清圖 清籍 攢造 軍匠開戶 編審徭役 丁糧總論 役法總論 一條鞭法
論差役〉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賦役部總論五
編輯大學衍義補二
編輯《傅算之籍》
編輯
《孟子》曰:「有力役之徵。」
臣按:《孟子》此章舉布縷粟米與「力役」 並言,而皆謂之「征」 ,征也者上取於下之名也,布縷粟米專取其物,而力役之徵蓋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職,「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 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捨。」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 以其餘為羨。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 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 舍」,以歲時入其書。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辨其可 任者與其可施捨者。」
臣按:凡有天下國家者不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輕重、繁簡、遠邇、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強弱、富貧、貴賤之異,不可以一概論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別其寬狹、磽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虛實,以量其人身以知其強弱、老少,必驗其畜產以知其貧富有無,必有夫有婦然後謂之一家,必年富「力強,然後謂之可任。彼夫貴而有爵者,賢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於公,與衰耄之老,篤廢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 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壯之夫平日習勞,丁多而家給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賴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產,則服力役以為國衛,足國用,成國事,亦其職分之所當為者也。用所當用之人,為所當為之事。雖曰「為國」 亦所以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處之,仁以憫之。是以國家有所經營則咸如子趨父事有所征伐則莫不敵王所愾而上無不成之事下有衛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國祚延長矣。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
《閭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臣按:民之無職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徵,彼將何從而得乎?聖人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趨南畝也。當是之時,民之無田者蓋鮮矣,間有無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賦,但比之有田者為輕爾。後世口賦之算,不問有田無田皆出賦,與古異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 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 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徵也。力役之徵有專用人力為者,造作修治之屬也,有兼資物力成者,輦運輓輸之類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審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馬車輦或有或無,因其材而任以事,隨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強其所無,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國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豐年不過三日,歉年僅用一日而已,而不豐不歉之年,則又惟用二日焉。一歲之間三百有六旬,上之人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國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 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上也〉下。〈落也〉其死 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 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
臣按:所謂「版」 者,即前代之黃籍、今世之黃冊也。周時惟書男女之姓名、年齒,後世則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產皆書焉,非但民之數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冊首著戶籍、次書其丁口,次田地、房屋、牛隻。凡例有四:曰舊管、曰開除、曰新收、曰實在。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戶,十戶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長,轄民戶十,輪年應役,十年而周,周則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貫,官按此以為科差,誠有如徐氏所謂「庶事之所從出而取」
「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戶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無,披閱之頃,一目可盡。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註之,無不當而均矣。然民偽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攢造之初,立法詳盡,委任得人,則不能禁革其脫漏詭寄、飛走那移之弊。請當大造之年,戶部定為《則例》,頒行天下。凡所造之冊,必須縣冊詳於府,府冊詳於布政」 司,司冊詳於進呈者。其縣冊當如《諸司職掌》所載,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具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府冊止書地名,司冊及進呈者則否。如此則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驗其貧富,民間爭訟有所質證,得以知其虛實,遇有旱潦有所優免,不至於混而無別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 力役,三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臣按:「更卒」 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
臣按:後世戶口之賦始此,蓋古者有田則有稅,有身則有役,稅出財、役出力,惟游惰無職事者則抑之,俾視夫家出征稅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漢計口出筭之後,則凡為民者有身則有庸,力役之外計口出財,遂為後世定製。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給公家繇役也。漢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為異制,令男二十始傅,則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賦凡三十有六年也。
齊高祖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民 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 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去隸役,身強而稱六 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 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 懲。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筭能革斯弊?」
臣按:「冊籍之弊,古今一律,國初洪武五年戶部發下戶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來,每十年一攢造。民年十五為成丁,未及十五為未成丁,官府按冊以定科差,脫漏戶口者有禁,變亂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徵差役,率驗其戶口、田產立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貧賣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輕,其制度可謂詳」 盡矣。然歲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盡,亦非一二人智慮所能周也。請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戶部移文天下司府州縣,俾其詳詢博採積年病弊何在,各處事宜何如,一一條上戶部,戶部臣僚將所條具者講究處置以聞,定為則例,頒行天下。如齊高祖詔所謂「各獻嘉謀,以何算」 而革弊焉者。如此則宿弊既革。版籍頓清非獨官府之科差適均。而民間之詞訟亦息矣
《唐令》「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每里設正一人,掌案比 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 別置坊正;在田野居者為村,別置村正。」
臣按:《周禮》六鄉有比長、閭胥之屬,六遂有里宰、鄼長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設蓋本諸此。今制,每一里百戶立十長,長轄十戶,輸年應役,十年而周,當年者謂之見役,輪當者謂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內所有追徵錢糧、句攝公事與夫祭祀鬼神、接應賓旅,官府有所徵求、民間有所爭鬥,皆在見役者,所司惟清理軍匠、質證爭訟、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則通用排年、里長焉。此外又分為區,以督賦稅,謂之「糧長」 ,蓋簽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非輪年也。惟糧多之處有之,必須精擇其人。不然,非惟有虧於國課,而又有擾於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 丁,六十為老。」
凡里有《手實法》,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陿為鄉帳。 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 課役以報度支。
凡天下戶口。其資產升降、定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 凡三本。一留縣。一留州。一送戶部
代宗廣德二年,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 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帳。」
宣宗時,詔州縣,「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科差簿, 送刺史撿署訖,鎖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變,十年之間人有死生、家有興衰、事力有消長、物直有低昂,蓋不能以一一齊也。唐人戶籍三年一造,廣德之詔且欲守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不得依舊帳籍。況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貧者富、富者貧,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業,豈能以一律齊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穫之後,里甲入役之」 先、布政司委官一員、督府州縣官、造明年當應賦役之冊、先期行縣、俾令各里開具
本里人民、軍民、匠、竈,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戶各若干,其餘民戶當應役者總有若干。量其人丁事產,分為九等。一以《黃冊》為主,冊中原報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沈斥買賣,審實造冊,州縣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親臨其地,據其見在實有,以田丁相配,參錯斟酌,定為《九等則例》。隨據州縣一年該應之役幾何,「當費之財幾何,某戶應某役」 ,各填注其下。輕而易者,則一力獨當,重而難者,則合眾併力。貧者任其力,富者資其財,必盡一年之用而無欠無餘。造成三冊:一留司,二發府州縣,俾其前期開示以曉民使知備豫。至期,據冊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許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時需之物,則責之見役里甲云然。州縣所在,或在衝要,或在迂僻,衝要之所,官物之運載,使客之供應,蓋無虛日,而迂僻之鄉,固有經年累月而無一人過往者也。民之勞逸不均,莫此為甚。請立為均一之法,亦據此冊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計算,不分有無役占,但見一丁出錢一文或二三文,多不過五文,通收在官,「隨其縣分劇易,道路遠近,定為《雇錢則例》。衝要縣分所收之錢,留縣應用,有所不足,申文關領。其迂僻去處,量留足用之外,具數報官,年終類送上司,以憑均敷。其兩京之間,運河之側,州縣人民,尤為勞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餘者,用以補之。」 雖然,人煙輳集去處,固易於傭雇矣,若夫偏鄉「下邑,無人可雇,何如?」 曰:「召農而役之,與之傭直可也。」 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頗便之。若用此法,則均徭不可行歟?」 曰:「均徭之法可行於江南,不可行於江北;可行於大縣,不可行於小縣;可行於大戶,不可行於貧民。何也?江北州縣民少而役多,大縣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縣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戶產廣丁多,產廣則出財易,丁多則出力省。若夫貧下之戶,以十年之役併用於一時,豈易當哉!」 竊嘗以九等之法與《均徭》之法計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負一石,十日而盡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負十石之粟,日負一石者,雖有往返之勞,然輕而易舉也。「一日而負十石」 ,往返雖不煩,然以一人一日而為十日。十人之事,雖彊,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況單弱者哉?
唐《租庸調法》,「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 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 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 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 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調法》皆論丁,一年之間納租之外一丁出銀十四兩、出力三十日。今制,賦稅一出於田役,民之力一以黃冊為定,分其人戶為上、中、下三等,各具軍、民、竈、匠等籍,排年裡甲依次輪當之外,其大小雜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於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調、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 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 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 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來《差役法》也。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 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 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 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 備水旱欠闕,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臣按:此宋熙寧《免役法》也,其議始於韓絳,成於王安石。
元祐初,司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為今之計,莫 若降敕,應免役錢並罷,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 以前舊法。」章惇駁司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熙 寧之初遽改免役,後遂有弊。今復為差役,當議論盡 善,然後行之,不宜遽改,以貽後悔。」
臣按:呂中謂「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竊以謂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後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蓋實相資以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徵,貧者出力、富者出財,各因其有餘而用之,不足者不強也;各隨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強也。彼有力者而無財,吾則俾之出力,財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財者而無力,吾則俾之出財。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鉅而物重,費多而道遠,則必集眾力。眾財,使之運用而不至於頓躓,資給而不至於困乏,則民無或病,事無不舉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謂「里長」、「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戶長」、「耆長」也,有所謂「弓兵」、「民壯」者
即宋弓手、壯丁也。有所謂「皂隸禁子」 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謂「稱子、鋪戶」 者,即宋人揀搯也。有所謂庫子斗級、納戶、解戶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諸役,衙前最重。今之雜役,亦惟納戶、解戶、斗級為難。此二役者,必須家道殷實,丁口眾多,平日有行撿者充之,然後上不虧於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隸之設,除「監獄、守庫外,凡直廳守門、跟隨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兩京尤為切要。今後各府州縣簽皂隸解京者,於民間應役人戶,選其馴謹強健、耐勞者,以身供監獄、守庫之役。其餘跟隨、導從者,每戶俾其日出銀三分,以僱人代當,歲該銀十兩八錢,閏加其數,歲前類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 僱工之直,須於按日當滿之後,則彼不至逃負。如此則農夫遂耕穫之願,官府得使令之給,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舉而三得也。
以上論傅筭之籍。臣按:制國用者,取民財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於國用之後者,《孟子》論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而即繼之以力役之徵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徵」 之言,而取漢人傅民丁筭口賦之籍,就後世以為言,以見計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貲,是亦制國用之一法也。
荊川稗編
編輯《鄭樵論貢助徹法》
編輯
夏之貢,使之自貢其所有以當賦,謂之貢。商之助,藉 民力而不稅,謂之助。周之徹,使民透徹而耕,謂之徹。 《孟子》曰:「助者,藉也。徹者,徹也。」呼為車轍之轍,則無義。 註家又謂通用夏商之制,則當為通徹之徹,如《漢書》 避武帝諱,改徹侯為「通侯」是也。橫渠曰:「百畝而徹」,是 透徹之徹。一井而田九百畝,公田百畝,八家皆私百 畝,盡一井,九百畝之田,合八家通徹而耕,則功力均, 且相驅率,無一家得惰者。及已收穫,則計畝裒分,以 裒分之數,先取什之一,歸之公上,其餘八家共分之, 此之謂徹。年有上下,則司稼行野觀稼,以出斂法。公 劉居邠,徹田為糧。宣王之時,召申伯徹土田。春秋之 時,有若對哀公以「盍徹」之語,皆徹也。如此,則井田易 制,不必如棋局然也。王畿千里,東西長,南北短,相覆 為千里,亦猶是也。鄭氏謂:周制畿內用貢法稅,夫無 公田,邦國無助法,制公田而不稅。如此則公卿采地 及九服之內盡是助法。惟六鄉、六遂、公邑二百里地 用貢法,與商制亦何異?豈有天子自稅民田,而令諸 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 侯,一用徹法,田皆為井,井中為公田,外為八家之田, 透徹而耕,及其出稅,依公田之法而稅之。凡言公田, 商法也。文王為商諸侯,武王初得天下,純是商制。到 得周公攝政作禮樂,方變助而為徹。凡言周為公田, 皆在文、武之時,不知周公時後已變之矣。《孟子》曰:「惟 助為有公田。」又曰:「雖周亦助也。」蓋疑之之辭耳。至滕 文公問井地,孟子對以「圭田餘夫。」公田之說,謂今可 行也,非實謂周有公田也。夫圭田,商制也,周則土田 矣。餘夫二十五畝,商制也,周則皆有百畝矣。人徒見 《大田》之詩引「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復疑是商制,不知 幽王政煩賦重,君子傷今思古,故引古公田以諷。上 章雖有「曾孫是若」之文,安知非武王而以為成王乎? 傳稱穀出不過藉數,正如《孟子》所謂「其實皆什一」也, 非謂周有公田而借民力以耕也。《毛詩》《春秋》《論語》《孟 子》皆不謂周有公田,後儒改之,非也。康成惑之,亦非 也。然周公必變助法,何也?商宋民頑吏猾,公田之耕 或不盡力,版籍之入或有隱欺,不如一委之民,制其 賦稅而已,此所以用《徹法》。
《田稅辨〈論田稅輕近重遠之失〉》
編輯
「什一,天下之中正」,《孟子》所謂「多則桀,寡則貊。」《周禮》載 師之職曰:「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 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 林之徵二十而五。」康成註《匠人》亦引此,謂田稅輕近 重遠之失。周公製法,不當於十一之外,又有二十而 稅三,二十而稅五者。今按:《載師》文曰:「凡任地謂之地, 則非田矣。又曰園廛,謂之園廛,則亦非田矣。又曰漆 林」,則漆林又非田之所植矣,豈得謂之田稅?蓋園者 不稅五穀,其種雜物,所出不貲,廛者工商雜處,百貨 所聚,其得必厚。聖人抑末之意,以為在國之園廛,可 輕之而為二十而一,如自郊以往,每增之不過十二, 若以其地植漆林,則非二十而五不可也,據此上文 謂任地,謂園廛,則知近郊、遠郊、甸、稍、縣、都之徵,皆承 上「園廛」之文耳。所謂「惟其」者,特漆林之徵二十而五。 觀上文「無征」二字,下文又曰「漆林之徵」,則非田稅明 矣。使周公之制田稅果有十二之法,何怪魯宣之稅 畝,哀公用田賦之過哉?
《馬端臨論復除〈附論青苗助役〉》
編輯
按:《周官》及《禮記》所載周家復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 至漢則井賦稅除之,豈漢之法優於周乎?曰:非也。蓋賦稅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則皆受之於官,其在復除 之例者,如所謂貴者、賢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 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祿以代耕,未嘗予 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謂老者、疾者則不能耕而 不復給以田,且仰常餼於官者也。所謂「新氓之遷徙」 者,則是未及授以田者也。此數邑之人,既元無田,則 何有於賦稅?故只除其征役。至漢則田在民間,官不 執授受之柄,亦無復應受與不應受之法矣,故在復 除之例者,並除其賦役也。然漢以後,則官戶之有蔭, 至單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則有之,亦不復聞有除稅 之事矣。
按:元祐初,溫公入相,諸賢並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焚然,青苗、助役,其尢也然既曰罷青苗錢,復行常平倉法矣,未幾而復有再給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請乃出於范忠宣。雖曰「溫公在告不預知」 ,然公其時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給錢斛之說,則非全不預知也。後以臺諫交章論列,舍人蘇軾不肯書黃,遂大悟而不復再行耳。至於役法,則諸賢之是熙寧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雜然並行,免役六色之錢,仍復征取。然則諸賢雖號為「新革法」 ,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蓋未嘗有一定之見,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也。然熙寧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舉司「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也,既取二分之寬剩,而復征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而僱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 ,此皆其極弊處。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姦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宜不遺餘力。然攷其施行之條畫,則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額,抑配人戶助役錢,寬「剩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不如熙、豐之盛矣。」 觀元祐之再行青苗,復徵六色役錢,則知興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之;觀紹聖之青苗,取息役錢寬剩皆止於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之。要之,以常平之儲,貴發賤斂,以賑凶饑,廣蓄儲,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懲常平積滯不散、侵移他用之弊,則青苗未嘗不可行;以坊場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供雇役,所徵不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則助役未嘗不可行。」 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會媒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紹聖紹述之事,章惇為之宗主。然惇元祐時嘗言:「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如役法,熙寧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復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矣。」 其說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且亦深知熙、豐之非。然則後來之所以攘臂稱首者,正張商英所謂「熟荒要做官」 ,而民間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嘗不瞭然胸中也,其奸人之雄與!
圖書編
編輯《議田賦》
編輯
河南之田賦,在國初時當民力饒裕,未嘗患其不均 也。今合八郡而統論之,則彼此大懸絕矣。故重者計 畝踰斗,而輕者畝不踰升。以不踰升者而較之,踰斗 者其相去蓋十倍。此或謀始者之未審與?而豪右之 兼併,姦宄之隱漏,又多有之,民如之何而不病也?故 議曰:「亟欲均之。」夫均之誠是也。然以人情觀之,則可 行於一邑,不可行於一郡,而一省則尢難矣。況又制 額誠不可變也,而救弊之術可得而議者有數端焉: 一曰殊正派,謂實徵折布之類,以糧之重輕定數之 多寡也;二曰均兌軍,謂汝南二郡之稅,均輸水次,與 諸郡等也;三曰別糧價,謂重糧得輕價,輕糧得重價 也;四曰酌歲辦,謂非常之雜供,歲不常有,令糧重者 常得脫也。五曰「覈徭役」,謂移其糧重者之徭,而加諸 糧之輕者,或十之二三可也。之五者,跡似循仍而意 實釐正,百姓亦陰受其惠矣。且又無丈量之煩,而表 公平之體,奚為而不可也?
《賦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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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湖之民,惰者不能耕而本業日虧,貧者不知販而 生計日縮,其駑鈍者甘於為傭,而鷙悍者流而為劫, 於是賦之不能盈其額,而役之有不能任其力者矣。」 為今之計,富則略倣建中兩稅之遺意,戶無主、客,以 居為簿;丁無上、中,以產為差;不至如陸敬輿所謂「計 估算緡,失平長偽。挾輕資者,以徙而為脫,敦本業者」, 以在而倍誅,其亦可以均賦乎?役則踵行,熙寧雇役 之成規,官任其募而橫費省,民出其直而休暇多,不 至如馬端臨所謂「睥睨朵頤,徵求凌蔑」,官以役之貧 富為宦況之豐嗇,戶以差之繁省卜家道之衰隆,其
亦可以均役乎?嗟乎,會計之目,唐獨精於東南,以兵資遍也;差役之條,宋獨詳於荊湖,以民力薄也。由吾二者之說,酌而行之,一年而事役均,十年而庶功興, 其或可以有效於今乎?
《田賦總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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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自私也。故天子之地千里,公 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而王畿之內,復 有公卿大夫采地祿邑,各私其土,子其人,而子孫世 守之。」其土壤之肥磽,生齒之登耗,視之如其家,不煩 考覈而姦偽無所容。故其時天下之田悉屬於官,民 仰給於官者也。故受田於官,食其力,輸其賦,仰事俯 「育,鹹得其所,而無甚貧甚富之民」,此三代之制也。秦 始以宇內自私,一人獨運於上,而守宰之任驟更數 易,視其地如傳舍,而閭里之情偽,雖賢且智者不能 周知也。守宰之遷除,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奸弊 無窮,故秦漢以來,官不復可授田,而田遂為庶人之 私有,亦其勢然也。雖其間如元魏之《太和》,李唐之貞 觀,稍欲復三代之規,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蓋以不 封建而井田不可復行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 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以 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產予 百姓矣。秦於其所當與者取之,所當取者與之。然沿 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割裂上之土宇以啟 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畝以召怨讟。」賈生之 論所以不可行也。「隨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復,間其 多寡,始於商鞅;隨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復,視其下 中」,始於楊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壞於鞅;唐租庸調之 良法,壞於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而後之為國者, 又莫能變其法,一或變之,則反至於「煩擾多事,而國 與民俱受其病」,則以「古今異宜」故也。
《財賦總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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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山至言曰:「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 八百國之君,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 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盡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 勝其求,一君之身耳,所自養者,馳騁弋獵之娛,天下 弗能供也。然則國之廢興,非財也。財少而國延,財多 而國促,其效可睹矣。然自《周官六典》有太府,又有王」 府、內府,且有「惟王不會」之說,後之為國者因之。兩漢 財賦,曰大夫農者,國家之帑藏也;曰少府,曰水衡者, 人主之私蓄。唐既有轉運度支,而復有瓊林大盈。宋 既有戶部三司,而復有封樁內藏。於是天下之財,其 歸於上者,復有公私恭儉。賢主常指內帑以濟經國 之用,故民裕而其祚昌。淫侈僻主,至靡外府以供耳 目之娛,故財匱而其民怨。此又歷代制國用者龜鑑 也。
《賦役版籍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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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稽版籍,一歲會實徵。十年,攢造黃冊。冊有丁,有 田,丁有役,田有租田,曰官田,曰民田,凡二等。租曰夏 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役曰 甲役,曰徭役,曰雜役,凡三等。皆有力役,有雇役,計其 丁糧為差。國初,天下田土,總計八百四十九萬六千 五百二十三頃零。征科之數,制為兩次。夏稅則納米 「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外此復輸錢三萬九 千八百錠、絹三十八萬八千七百;秋糧則納米二千 四百七十三萬四百石,外此復輸錢五千七百三十 錠、絹五千九百。」夫以田而責之以是賦,以漢、唐準之, 似有過於重者。殊不知漢、唐之田賦雖輕,而他賦則 重,我朝自兩徵之外,而他無雜征,況「於茶課鹽雖前 代所倚以侵漁者,亦且從而罷之矣。其後撥給親王 功臣,及土地肥瘠,開墾災傷等項,或增或減,歲無常 賦。則是法雖有一定之則,而斟酌之權未嘗不行乎 其間也。蘇州府一州七縣,額田九萬頃,歲徵糧二百 七十萬,帶耗其稅糧二百五十萬;淮安府兩州七縣, 額田十八萬頃,歲徵糧三十六萬。較農田之廣狹,淮 安加蘇州一倍;較歲糧之徵輸,蘇州加淮安十倍。又, 松江府惟兩縣,歲輸稅糧一百二十萬,北直隸八府、 一十八州、一百一十七縣,歲輸稅糧亦一百二十萬。 以松、江兩縣稅糧視一百一十七縣稅糧,重輕懸絕 如此,彼蘇州之民何辜而受其苦哉?」因求其故,蓋以 賊虜「張士誠伏誅,其將帥叛臣亦從殲滅,田皆沒官, 故凡租稅之重,皆官田也。今頑民埋隱官田以為己 業,轉將瘠田詭為官稅,甚則詭田水坍沙壓,田去稅 存,里甲貱累,害愈不可言。今已不早圖,切恐民病。」霍 韜曰:「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得適 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夫雜役」之重,非其 有益於國也。如其有益於國,不得已而重,猶之可也。 今則縣有司人自為政,高下任情,輕重在手,大為民 害。如「徐州雜役,歲出班夫五萬八千有奇,歲出洪夫 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洪夫 一役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費銀一萬八 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已。徐州之民僅二萬 戶,雜役如此,民何以堪?故徐州民年年拘役,無一丁免者,雖窮坊僻里,僅育一人自隨,亦歲辦役銀一兩, 是民病已極矣。何不寬一分,使民受一分澤乎?浙江 闔省糧役重輕之籍,嘗為一櫝,曰《糧役冊》,將一省丁 田糧先揭大綱,後列條目,年有定額,櫝有定式;民有 定役,官有「定守。贓污官吏,雖欲低昂其手以漁取於 民,不可得也」,豈非良法乎?
《丁糧隱漏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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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以北,土無定畝,以一望為頃,欺隱田糧,律條未之 能行也。江以南,戶無實丁,以系產為戶,脫漏戶丁,律 條未之能守也。洪武初年,甫脫戰爭,人民凋殘。戶一 千六百五萬有奇,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弘治四年, 承平久矣,戶口宜蕃且息矣。乃戶僅九百一十一萬, 視初年減一百五十四萬,口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 視初年減七百一十六萬,此其故何也?宜司國計者 知所以處之矣。周忱《戶口論》曰:「或投倚於勢豪之門, 而自幼至長,無復糧差;或招誘於僧道之途,而化緣 財物,遍遊四方。冒名為匠,則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 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挈家於舟,則四水 土洋莫知蹤跡,冒隱買賣,陶然無憂。」
《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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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圖者,今之黃圖,故謂之板,亦謂之方。《儀禮 注》云:「百名書於方。」以方板闊大,可以曲折畫圖。《周禮》 地訟正以圖,即謂是也,與籍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 用圖以證地訟。所謂地訟,地之無民照對者,乃奸人 飛詭之源也。我祖宗朝,屢頒「下田不出圖,戶不出鄉」 之禁,以防飛詭。然州縣村落有大小,人戶聚散無定 居,故硃紅、「流水」、魚鱗等冊雖詳,而該圖之中,大則山 川道路,小則人戶里巷之總,凡經界大政因以反略, 即終不能合於冊籍,所以不久隨廢。蓋不知古人立 圖與籍,實是兩事。林勳政本書作圖之法,以田為母, 以管業人戶為子,蓋不照籍冊所登「地方以為憑據, 人戶雖有逃亡,土地只在本處;是正地訟切要法也。 故今欲清圖,惟在以各縣地方通融紐算,分為幾圖。 其散漫山坂、人少地荒去處又以近分屬各圖。東西 相准、南北相照,立為封界。記定四至,約其頃畝總數, 實寫管業辦糧係某處人戶於上,因以立保甲比追 胥別為一圖,不必強」同籍冊等因。該本部看得:圖者 地圖也,所以圖其地畝坐落之形,委與黃冊不同。洪 武二十年覈實天下地土,其兩浙等處富民多畏避 差役,詭寄田產,遣監生往丈之,畫圖編號,悉書名為 《魚鱗圖冊》,以備查考。今本官奏欲清圖,合行各該撫、 按官酌處施行。
《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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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籍者,今謂之黃冊,古謂之冊。冊者,策也,以 行簡編,此以殺青書謂之冊。《儀禮》注云:『不及百名於 冊』。」為其條小,止可計數。《周禮》「民訟正以地比。」即為是 也,與板圖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用地比以正民訟, 是民與地之有照對者,不能作飛詭之弊者也。我祖 宗當時方欲寬鄉徙田,窄鄉徙民,又因為與前圖畫 不合,所以均平里甲之政反為之妨。蓋不知均里甲 正在通融各鄉村落,不當為地圖限定者也等因。該 本部看得:籍者冊籍也,所以籍其丁產多寡之數,委 與地圖不同。我朝十年攢造一次,名為「黃冊」,前列里 甲格眼,後開人戶丁產稅糧,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 在已是定規。本官奏稱「今欲清籍不過照見冊追究 逐年所以飛失田土人戶之故則寄居捏荒田土盡 出投首深為有補合行各該巡撫官查照施行。」
《攢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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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內稱「地圖既清,里甲差役,毫釐不均,無所逃矣。」 乃每十歲攢造之時,通將該州該縣有若干圖分,限 田限丁而均派之。十年之後,消長不一,則下之:凡一 里甲,有比眾田不及一頃以上人,不及十丁以上,則 以有餘者附益。有比眾田增至一頃以上,人,增至十 「丁以上,則聽不足者收補。」今止為造定格冊內前遂 妄指為版圖,不可更易,只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以 括之,反因是每十年為奸猾飛詭一次。嘉靖元年,臣 治成安時,正改造黃冊未定,臣即不拘舊定屯社之 圖,不拘軍伍、不分戶之例,一以均里長之丁產、甲首 之多寡為事。即一時之地土,廣畝小畝,人人願均;而 有司舊日之偽增戶口,人人願改。去其詭捏名字。一 十一。屯社事定,而人心大悅。乃於黃冊之外別作一 圖,名曰《人戶歸圖冊》,與黃冊判而為二。其今之黃冊, 則名曰《地土歸戶冊》。以相參對。甫成,臣又妄意以為 圖籍既正、里甲既均,遂旋可以查舉世業田以牽聯 族屬者、別處口分田,「以廣惠困窮矣。」臣思今之族大 者,就其家抽出世業田,隱然有宗子收放之意,無難 舉者。若口分田則當別為一制,不必依倣唐法,只將 自後沒官田土分給州縣無田窮困之民,每十年一計口分之田,或有流移死絕,復入於官等因。該本部 看得:各該州縣,每里額設里長十名,甲首各十名,輪 年應「役。但每里各甲丁田多寡不一,十年之間、人戶 消長不齊。必須攢造之年通融審派,然後賦役得均 而無偏重之患。合行各該撫按官查照施行。」
《軍匠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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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近來有上匠不許開戶之例,蓋為軍匠逃 亡事故而設。邇來軍戶有原不同戶而求告合戶者, 又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戶者。匠籍亦然。 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千頃,輒假例不分 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產不及軍匠人戶百」 分之一,其法止當不分軍民匠竈等籍,限田限丁,將 州縣人戶事產通融總算,一體分戶等因。該本部查 得《大明會典》內一款:凡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 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 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 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將 州縣人戶通融總算,一體分戶。蓋欲同籍則承軍伍 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今如湖廣之垛籍、山東之 分開審差是矣。合行各該撫按官查照施行。
《編審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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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內稱黃冊既均,每州縣必以人丁事產通融分 為十分,一年一分,輕重均施,而不照黃冊派定年分。 又各通造一冊,總於各府,各府又以各州縣丁產計 差畫一均施之,以令州縣編派。又各府以申布按二 司,二司又會同以一省所屬合起徭役通融。如府之 視州縣,則一省通無不均之嘆矣。且優免等則,又重 擬定而一例行之」等因。該本部看得各處編審徭役, 各驗冊內丁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遵行已久。但各 甲丁糧多寡不一者得以眾輕易舉,少者不免增益 取盈,委有不均之嘆。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 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 糧總於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 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 銀若干,勘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 縣,永為遵行。其外官吏監生、生員之家,例應優免雜 泛差役。查得《大明會典》,洪武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 應天府兩縣判錄司、儀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 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正統元年,令 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 差役俱免。又查得先為優免事,該錦衣衛百戶趙鏜 告,該本部議擬:「將錦衣衛隨朝官員,比照優免內臣 事,俱量其官職品級,將各戶下雜泛差役指揮免三 丁,千戶衛鎮撫免二丁,百戶所鎮撫免一丁,著為例」 等因。嘉靖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具題,奉聖旨:「內官內 使戶內,照文職例優免,錦衣衛指揮免七丁,千戶五 丁,鎮撫百戶三丁。欽此。」以上事例,建議紛紜,委無定 則。其京官不拘品秩崇卑,一概全戶優免。此乃祖宗 優待常朝官員極為隆厚。延今一百六十「餘年,官屬 眾盛,差役浩繁,科派益頻,民力日困。加以鄉里親戚 詭寄夤緣,里書畏勢奉承,有司莫敢窮詰,致將濫免 之數,一概加派小民。且京官品級,本有崇卑,而事產 人丁,自有多寡,必須立為限制,庶可允塞弊源。合無 除錦衣衛指揮、千戶、鎮撫、百戶奉有前項欽依外,京 官一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二品免糧十八石, 人丁十八丁;三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四品免 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五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 丁;六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七品免糧八石,人丁八 丁;八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九品免糧四石,人丁四 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 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 與吏典,各免田糧一石,人丁一丁。其丁多而糧少者, 則以丁準糧;丁少而糧多者,則以糧準丁。戶內丁糧 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俱以本戶自己丁糧,照數 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以啟 詭寄之端。」覆奉欽依,通行各省所屬,一體遵守,違者 從重各治以罪。
《丁糧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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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稽於版籍,每十年而覈其盈縮,登其數於留守, 付其冊於戶部,制非不密矣。然飛詭虛懸,致丁匿糧 耗,富者享無糧之田,貧者納無糧之稅,甚則流移倒 絕,攤及他里,將並其所存而逼之使逃矣。故丘文莊 有「配丁田」之法,並取李渤「攤逃」之議也。但貧富異齊, 而必以丁配田,則強人以不能,而禁人以必致賦役 有額而漫無補,則丁在而偽逋,戶存而偽絕,不可不 慮也。故不若質券以稽產,富而田多者准丁上其則, 貧而丁多者,准糧下其等。按籍以察逃。產存則責里 甲以代輸,產亡則覈業主以入甲。又嚴處寄灑之奸豪,曲招流移之窮餒,庶其有實數乎?不然,均審之檄 徒勤,查造之冊徒浩無益也。
《役法總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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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民者官也,役於官者民也。郡有守,縣有令,鄉有長, 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軍旅則執干戈, 興土木則親畚鍤,調征行則負羈絏,以至追胥力作 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於官者也。役民者逸,役於官 者勞,其理則然。然則鄉長里正非役也。後世乃虐用 其民,為鄉長、里正者,不勝誅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 而始命之曰戶役矣。宋唐而後,下之任戶役者,其費 日重,上之議戶役者,其制日詳。於是曰「差」,曰「雇」、曰「義」, 紛紜雜襲,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黨 長,皆有祿秩之命官,兩漢之三老嗇夫,皆有譽望之 名士。蓋後世之任戶役者也,曷嘗凌暴之至此極乎?
《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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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者,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 額若干,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 總徵而均支之也。其徵收不輸甲,通一縣丁糧均派 之,而下帖於民,備載十歲中所應納之數於帖,而歲 分六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輸若給募,皆縣官自支撥。 蓋輸甲則遞年十甲充一歲之役,條鞭則合一邑之 「丁糧,充一歲之役也。輸甲則十年一差,出驟多易困。 《條鞭》令每年出辦,所出少易輸。譬則千石之重,有力 人弗勝,分十人而運之,力輕易舉也。諸役錢分給主 之官,承募人勢不得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訖, 閉戶臥,可無復追呼之擾。」夫十年而輸一兩,固不若 一年一錢之為輕且易也。人安目前,「孰能歲積一錢, 以待十歲後用者?」又均徭之法,通州縣徭銀數不可 得減,而各甲丁糧多寡,勢不能皆齊。丁糧多則其年 派數加輕,丁糧少則其年派數加重,固已不均。而所 當之差,有編銀一兩而止納一兩者,有加二、加三、加 四、五六者,有倍納四五倍、七八倍者,甚且相什伯,則 名為均徭,實不均之「大者。」今合民間加納之銀,俱入 官正派之數,均輕重,通苦樂,於一縣十甲之中,役人 不損直而徭戶不苦難固便。如金銀庫革定名徭編 之舊,照司府例納銀,為募人工食費,止令巡守不與 支收。其支收委之吏,則毫末承稟於官,需索者不得 行,而誅求者自斂。又以時得代不久,苦查盤。吏有身 役,固「不得,竊庫銀而迯倉中斗級於舊有募充親充, 償所耗固當,而募人為看守,其耗折亦徭戶自償,彼 守而此償,適教之使盜也。今募吏充歲加腳費,而折 耗責之,勢不敢自盜。又年終而更無歲久浥爛之憂, 又甚便。諸遞運夫馬俱官吏支應,勢不得多取,即用 之不敢溢,諸利弊不可悉道。其大都徵附」秋糧,不雜 出名目,吏無所措手。《人知帖》所載,每歲並輸,可省糧 長、收頭諸費,利固不可勝矣。通計里甲,均徭驛傳,民 兵計合用銀派之名「四差」,皆視戶丁糧為差次,久之 民相安而享其利也。
《論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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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鄉師、遂師、州長、黨正、族師、里宰、鄙師、旅師、閭胥、 比長,主徵六鄉賦貢之稅。」秦漢之制,「十里一亭,亭有 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嗇夫,有游徼。三老掌教化, 嗇夫聽訟獄,收賦稅,游徼循禁盜賊。唐五百家為鄉, 設鄉正一人;百家為里,設里長一人。」掌戶口課植、農 桑,檢察非為。在邑居者為坊正,掌坊門管籥,督察姦 非,在田業者為村正,責與坊同。宋以里正、戶長、鄉書 手課督租賦,以耆長、壯丁逐捕盜賊。其後乃有三等 衙前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祇候之役,惟鄉戶衙前 之役為最重,或主典倉庫,或輦運倉物,往往至於破 產。故皇祐中,禁役鄉戶為衙前,令募人為之。至熙寧 又有保甲之法。至寶慶又有義役之法。元坊設坊正, 里設里正,都設主首,專以催輸稅糧,追會公事。國朝 洪武十四年,創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一圖, 選其糧多者十戶為里長,餘百戶為甲首,十年輪役, 催辦錢糧,追攝公事,亦猶秦、漢之里魁、亭長,唐、宋、元 之坊正、里正也。選坊里中年高有德者為老人,給以 教民榜文,主風俗詞訟,猶所謂三老也。設糧長以追 收二稅,猶所謂嗇夫也。故總甲小甲覺察非常,猶所 謂游徼也,是十年之正役也。今諸上供公費出於田 賦之外者,皆目之曰里甲。蓋言闔縣里甲所當任也, 而又有十年之雜役焉。曰力差,曰銀差,皆里甲丁田 之自出也,而又有民兵焉,有夫馬焉。夫馬以代本色 之郵傳,而他衝繁水陸之驛,又有協濟之派焉,一以 里長丁糧均攤取給。夫邦國之用,固不可已也,而歲 增一歲,如丁田之有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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