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七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七十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六
皇清三〈康熙三十四則〉
食貨典第一百七十卷
漕運部彙考十六
編輯皇清三
編輯康熙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元年覆准沿江、沿河各官,凡遇漕船入境,出境分汛催儹,糧道親身往來督催。
《漕規》:凡運糧程限,康熙元年覆准:「漕糧過淮後,總漕將各幇盤足米數,過淮日期及押運廳官職名,預咨倉督及巡倉御史查考。其廳官押運抵通後,將過淮以北路程、入境出境某官催儹,計日揭送倉督及巡倉御史。其天津南北沿河道官,五日揭送倉督,互相磨對。如有時日不符,停泊盜賣,以致欠糧者,按地指」 名參究。
《漕運》二,漕船凡灑帶。康熙元年覆准補解一項,欠三四百石者,許搭新運糧道先取運官願搭甘結,發縣稽查,五百石以上,不許搭運。
漕禁康熙元年
諭「領運官丁。多有不守成法。夾帶私販貨物。」隱藏犯
法人口倚恃勢力,行兇害人,借名阻礙河道,毆責平人,託言搜尋失物,搶劫民船,且有盜賣漕糧,故致船壞,貽累地方。嗣後仍有違禁肆行者,督漕各官並該地方官即行參奏,嚴提官丁治以重罪。若徇情不奏,各官亦從重處治。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二年覆准:各鎮牙軍及明季護衛運丁,悉令僉運。如有串名朋匿,或殷丁佔役避運,各官徇庇不僉者,總漕、該督、撫指參。
《漕運》二漕船凡盤查。康熙二年題准:糧船經由儀真、瓜洲、淮安、濟寧、天津五處,地方官嚴加盤詰。如有夾帶私貨,呈報督撫題參。若徇情容過,事發降一級調用。如水次附載貨物,沿途包買,運官通同姦商搭船者,糧道不行嚴禁,罰俸一年,監兌、押運等官,降一級調用。
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二年題准,隨漕行月輕齎各項錢糧,俱在地畝銀米內支辦,不必各作分數,應總作十分。州縣衛所官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罰俸一年;欠一分者,降一級,欠二分者,降二級,欠三分者,降三級,欠四分者,降四級,俱戴罪徵收。欠五分以上者,俱革職。知府、糧道欠不及一分者,停陞、罰俸六個月。欠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二分者,降一級;欠三分者,降二級;欠四分者,降三級;欠五分者,降四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以上者,俱革職。巡撫,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分者,罰俸六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凡本年內接徵接催之官,或一官經管,或數官經管,總計十分,不必各作十分,仍照經徵經催官例處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欠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八分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 參後州縣衛所官限一年,糧道知府限一年半,巡撫限二年。其年限內不完者,不復作分數,照原參分數處分。如州縣衛所官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調用。原欠一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職。巡撫、糧道知府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仍戴罪督催。其餘俱照州縣例處分。至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之官,俱併前官總作十分,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能完,題參之日,照初次分數例處分。凡各官催徵,本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年連次全完者,加一級。未經催完,因他事離任者,俱罰俸一年。
白糧康熙二年題准、白糧、除光祿寺改折三萬石、每石折銀一兩五錢、解該寺外、餘米俱徵本色起運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腳耗輕齎蓆木,康熙三年覆
准《隨漕蓆片》,「令大通橋驗收印發。」
《漕規》凡優恤運丁,康熙三年覆准交倉餘米,如該幇有欠,扣留十分之七以抵掛欠,如該幇全完,盡數給還。
漕運二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康熙三年題准「追比運官掛欠漕糧,州縣官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三級。欠八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九十分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欠八分者降職三級,欠九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十分者,革職。總漕、巡撫」 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四分者,罰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級,欠六分者,降俸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署印官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七八分者,罰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州縣官限一年內全完。如一年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原欠一二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三四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五六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七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限一年半全完。如限內不完,照州縣官例處分。總漕巡撫,限二年全完。如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級調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級調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級調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級調用。欠九十分者,革職。其接徵、接催各官,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催完。如不」 能完,照初參分數例處分。
白糧:康熙三年題准:「白糧改折銀兩,限文到六個月全完;如有不完,巡撫、布政使、糧道併府、州縣官俱照地丁錢糧考成」 例議處,再限六個月催完;如又不完,大小各官俱照地丁錢糧年限例議處。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四年裁漕儲道
《漕規》凡優恤運丁。康熙四年覆准九江衛額造漕船,將通衛屯田照股分授軍丁領造,按年挨序僉派。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四年,覆准淮廠改造補造漕船,總漕親身查驗,果不堪再運者,方許改補。如有剩料,留充下年歲造之用 。又覆准、江南應協濟江西漕船銀兩,限江安糧道每年十月內完解。
凡雇募。康熙四年議准、江西僱船裝運。每石給銀四錢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腳耗輕齎蓆木,康熙五年覆。」
准「輕齎銀兩,務令先漕解通,以供運軍腳價等用。」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五年題准、各省經制百總出運給俸、停運住支
《漕運》二,漕船凡盤查。康熙五年題准運官縱容運丁私攬客貨者,革職,俟交糧完日提審。若自帶貨物者,革職,帶私鹽者,降一級調用。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六年覆准:「推官既裁,監兌漕糧於各府同知、通判內選委。」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六年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用官,罰俸六個月。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六年,覆准,漕船每隻載米四百石,糧道等官親臨船廠,依式成造。凡雇募,康熙六年覆准,江西漕糧雇運京口,每石水腳銀一錢二分。
白糧:康熙六年題准:「白糧不便總,歸漕糧考成;催徵各官另作十分考成。」 其押運官,「一運全完,紀錄一次;二運全完,紀錄二次;三運全完,加一級。」 凡交兌過淮抵通,俱照漕糧定例 。又題准:浙江白糧,向係文官押運,今改武官專管運解。其議敘處分,照江南協部例。至通判押運漕糧,帶管白糧之官,仍於漕糧內考成。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七年覆准:「監兌同知、通判內有齎」
表代
覲、及計處緣事者、即令署事官料理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八年題准:「運官因公羈絆,起卸後始趕至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九年覆准:凡運糧先就本衛官輪派,不足方及他衛,隨幇各弁亦應均輪。如有任意顛倒、索詐鑽營情弊,總漕該督、撫題參。
《漕規》凡優恤運丁,康熙九年覆准各省隨漕截費銀米,刊列由單,漕糧項下徵給 。又覆准湖廣復行起運,仍照全書,每石贈米二斗。
《漕運》二,「漕船,凡盤查,康熙九年,題准免天津盤查。凡重運糧船,各鈔關不許借端稽留盤查。《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九年,題准漕項錢糧接管之官照康熙二年地丁錢糧例,《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康熙九年,覆准湖廣漕糧仍舊起運,照山東例。」 《考成》。
白糧康熙九年,覆准蘇、松、常三府屬水災九分、十分田地應徵白糧,本年折徵一半,每石折價一兩二錢,並經費銀兩照數解部,十年帶徵一半。至舂辦耗夫船等米,非係正項,概行免徵。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十年覆准「荊州等四衛丁船,及武左衛」補船隻,「聽湖南糧道催運。武昌等六衛所丁船,聽湖北糧道催運。」
行月錢糧康熙十年覆准:浙江本色月糧。寧、紹等府不通舟楫,每石折給銀一兩二錢
《漕規》凡運糧程限,康熙十年題准:「黃河決口阻淺漕船,於原限外寬限一月過淮 。」 又覆准:蘇、松等府採買秈米,往返需時,並鎮江回空,漕船凍阻,再寬限一月過淮。
凡優恤運丁。康熙十年覆准湖廣運軍、止給行月。不准給安家贍田 。又覆准江寧等府起運耗米、與正糧一體貼贈 。又覆准浙江漕米每百石徵貼截銀三十四兩七錢
《漕運二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十年題准:「各省漕糧,督催糧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級,欠五分者降三級,欠六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 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應罰俸三個月者,罰俸六個月,應罰俸六個月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議。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十一年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用官罰俸一年 。」 又題准:運弁完糧,如遇別事詿誤應降調者,除從前加銜不准抵銷外,其現在應敘,准其抵銷所降之級。若罪至革職者,不准抵銷。
又題准:委用汛地土弁押運者,出結官罰俸。
一年 又題准:運官緣事,如應革職究擬。未及起程者,另僉他員領運。已起程者,革職,戴罪押運,俟交糧完日,押回究擬 。又題准:衛官捏報運官侵欠糧石,希圖奪運,遲誤漕糧者,將原告之官革職。其運官已經僉運,抗違規避誤漕者,革職。又運官以私事不親押運,起卸後始行趕至,及運竣南旋,託故回籍者,俱革職。
《漕規》凡完糧期限。康熙十一年覆准:「完糧在原限三月之外,違限不及一月者,領運官罰俸三個月。一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漕運》二漕船康熙十一年,漕運議單開造:見運船七千九百六十四隻八分,江南四千四百三十二隻八分;浙江一千三百五十隻,江西一千三隻;湖廣四百七十三隻,山東六百六十七隻;通津協運,河南三十九隻。
凡修造。康熙十一年題准、漕船不足應運、該管官不早為僉丁補造,又不設處雇募以竣運者,降一級調用。經管造船玩誤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衛所官解送漕剝船隻遲誤朽爛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江淮興武二衛料價銀、每隻減十兩四錢
凡盤查。康熙十一年題准、停免瓜洲儀真盤查
又《題准》:「運官自攬客貨,與私載己貨裝運,私」
鹽者,俱革職。運丁私攬客貨,及私載己貨裝運私鹽者,運官降一級調用。
《凡回空》,康熙十一年議准,回空漕船赴次遲延者,隨幇外委官責逐《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康熙十一年題准江南、浙江、江西、湖廣四省糧多路遠,部推、守千,領運全完者,每運加銜一級;山東、河南二省糧少路近,部推、守、千,領運全完者,一運紀錄一次,二運全完,紀錄二次,三運全完,加銜一級。至衛所裁外委百總「名色,改為隨幇官。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隨幇官隨運三次,山東、河南隨幇官隨運四次,給千總劄,再隨運二次,以衛千總推用。」 《漕禁》康熙十一年題准領運官朘削運丁,或將應給行月錢糧及修艌等銀侵扣不發,或勒索不遂,酷打運丁者,俱革職究擬 。又題准運官抗不赴次,及赴次勒索淋尖,毆辱糧官,並不嚴飭運丁,爭索斛面酒席,噪辱糧官,及沿途生事,阻壓行船,欺侮官員,毆斃民命,及回空時縱丁毆打催儧官兵者,俱革職究擬 。又題准:「運官停泊漕船,不聽督催,凌辱閘官,責打閘夫,帶去閘板,洩水誤漕者,革職究擬。不挨程速進,沿途脫幇遲誤者,降二級,戴罪督催。若謊報水淺搪塞者」 ,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漕規凡運糧程限,康熙十四」
年題准:「浙江回空運艘,裝送大兵,並載柳交卸,不能依限到次,准寬限一月過淮 。」 又題准:「蘇松等府收穫時陰雨愆期,回空裝柳,到次遲滯,准寬限一月兌行過淮。」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奉委修造漕船,或謊報朽爛,或修造未竣,捏報已完,或朽爛船隻,冊報掩飾者,俱降二級調用。如承造漕船,推諉不行監造,或檄催日久不完者,俱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督催不力者,罰俸一年。如朽爛船隻不估價申報者,亦罰俸一年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十四年,覆准:漕糧改折銀兩與隨漕項下錢糧各作分數題參。又題准:「隨漕錢糧,原參各官既限一年接徵,接催之官止限半年,限期太迫。今定接徵州縣等官亦限一年接催;糧道知府直隸知州限一年半接催,巡撫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參例議處。」
又議准:「隨漕錢糧,州縣衛所官原欠不及一。」
分年限內不完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戴罪催完。如又不完,照所降一級調用。若年限內不完,原欠一分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級調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職。巡撫糧道知府等官,年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戴罪督催。其餘俱照州縣等官例處分。
凡運納漕糧完欠:康熙十四年題准:追比拖欠漕糧,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免其停陞 。又題准:追比拖欠漕糧,原參:各官既限一年接徵,接催之官止限半年,為期太迫。今定接徵州縣等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隸州官,限一年半接催,總漕巡撫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參例議處。
漕禁康熙十四年覆准,蘇、松等府於定例加贈五米十銀外,永禁私派貼運名色。
白糧:康熙十四年,覆准江南白糧抽選漕船,五年一次,更換輪運,每船照浙江例,給行月糧米六十九石三斗,銀五十六兩七錢六分。經費銀,浙江舊例四百五十七兩一錢一釐,今江、浙俱減給銀一百二十六兩二錢四分零,米二十八石。每府添設千總二員,更番領運。每幇設隨幇百總一員,押儧回空。原編運夫銀仍留供用。其月糧內扣貼灑帶,每石負重銀五分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二漕船凡盤查。康熙十五年題。」
准「淮安、濟寧地方官失查糧船,夾帶者罰俸一年。」
白糧康熙十五年題准白糧全徵折色充餉。每石折價一兩五錢。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十七年題。
准漕船載米不得過四百石,入水不得過六捺,空船以四捺為度,依式成造 。又題准:江南山東衛所減料價銀七十四兩五錢零,江淮興武二衛減十五兩六錢,浙江減二十二兩二錢四分零。
《漕禁》,康熙十七年覆准禁革小民納糧時修倉補墊及屯丁領運行月扣除陋規,違者參究。督撫失察徇庇,一併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十九年題。
准:「歲造漕船,內清江、龍江二廠,係船政同知督造,所用料價錢糧,工部核銷。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等處,係各糧道令運丁領造,其料價及按年修艌銀兩,戶部核銷。今工部題差司官督造清江廠漕船,酌定工價。其江南等處新造船隻,照例銷筭 。」 又題准:江南、山東減料價銀三十一兩六錢一分零,浙江減三十九兩五錢四分零,江西減四十二兩九錢零,湖廣減七十二兩八錢四分零。
康熙二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希」
福格爾古德、李光地、張玉書:「聞蘇尼忒人所有米糧,止能支至六月,應預運米或數千石、或萬石,送至宣府備用。其運送米石,著用兵部馬車並大內以下八分公以上酌捐車輛,大臣等亦捐車輛速運。爾衙門會同戶、兵二部議奏。」 九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漕運遲速,關京庾盈詘國。」
用之本也。今年糧船稽滯逾期,勢必守凍,明歲漕運,恐致後時。朕思臨清、德州見有倉座,欲將後幇米石分貯彼地,速令空船南回。明年著用山東、河南船隻,發所貯臨清諸倉之米,轉運抵通。庶今年漕艘得以早歸,而明歲輓輸可無貽誤。爾等同戶部及倉場侍郎會議具奏。
九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積貯為國家大計,歲運漕米充實京倉最」
「為緊要,旗丁人等輓運勤勞,宜加存恤。朕頃巡行近畿至通惠河一帶,見南來漕艘旗甲人丁資用艱難,生計窘迫,深為可憫。若不預為籌畫,恐其苦累難支,以致沿途遲滯,貽誤倉儲,所關匪細。前以軍需浩繁,漕運額設錢糧節經裁減,今應作何酌復款項?爾部詳議具奏。特諭。」 十月初七日
上諭戶部「尚書伊桑阿、侍郎額庫禮:『今歲漕船必致』。」
《守凍》運船旗丁悉係南人,既貧苦可念,又北地寒冷,非其所習,應作何處置,不致有饑寒之累?爾部議奏。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漕規,凡起剝船腳價,歷年增」
減不一。今按:康熙二十年
恩詔復給數目、自桃花淺起、剝至張家灣、每百石、給
銀二兩二錢。「楊村」 起剝至灣,每百石給銀一兩九錢。「蔡村」 起剝至灣,每百石給銀一兩六錢。「蒙村」 起剝至灣,每百石給銀一兩五錢二分五釐。河西務紅廟車營起剝至灣,每百石給銀一兩三錢。王家樓起剝至灣,每百石給銀一兩。又自河西務紅廟車營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二兩二錢。「王家樓」 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一兩九錢。蕭家林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一兩七錢。漷縣馬頭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一兩四錢。里二泗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六錢五分。啞叭莊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五錢五分。郝家務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四錢五分。中心樓起剝抵壩,每百石給銀二錢五分。土壩車戶,自壩起運至通州三倉八門,每石給腳銀二分九釐。石壩船戶,每石給落崖銀三釐。石壩經紀,自壩起運至大通橋,每石給腳銀二分四釐。六閘每閘抗米,每石給銀三釐。大通橋車戶運至各倉,每石給腳銀四分七釐。京、通各倉收受漕糧,雇夫抗米,入廒包囤,每石給銀八釐。進倉抗米倒囤,每石給銀四釐。鋪廒打捲、抱籌、抬斛,每石給銀七毫。凡優恤運丁,康熙二十年議准「運軍各項銀米,俱照舊支給。各省每幇給紙劄銀二兩,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每石給䉡夫銀一分,江南每船給羨餘銀二兩,浙江、江西、湖廣每船給羨餘銀四兩。」 其漕贈,蘇、松等府每百石給銀十兩、米五石,浙江每百石給銀二十兩,江西每百「石給銀三兩,米十六石;湖廣每百石給米二十石;山東、河南每百石給銀五兩,米五石」
《漕運》二漕船凡灑帶。康熙二十年議准江、淮等衛帶運上年災糧,每石給銀五分。
凡雇募,康熙二十年,覆准浙江漕船凍阻,雇募民船兌運至淮,交與運丁,每石水腳銀一錢。凡回空,康熙二十年,覆准令漕河各督撫嚴檄鎮道等官,親往河干,將各省回空糧船無分晝夜,嚴行催回,以副冬兌春開之限。
《漕禁》康熙二十年,覆准浙江運丁私勒民兌另立「私截」 名色,嚴行禁止。
康熙二十一年
六月十二日
上諭戶部:「漕糧關係國儲,理應早登。倉庾向因經管」
各官及旗丁人等,怠緩遷延,每致遲誤。故嚴定處分之例,以警積玩。但定例過嚴,期限迫促,經管文武大小各官及旗丁人等,不無苦累。爾部會同吏兵二部,將見行之例,再加詳酌定議。務期不誤漕運,不病官民,寬嚴適中,永可遵守,以副朕軫恤至意。特諭。
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戶部「尚書梁清標、侍郎李天馥運丁輸輓糧儲。」
備極艱苦。朕時在念。浙省運丁錢糧。有未經全復者。今應否全復。著議奏。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二十一年,議准:「舊例不速催儹漕船,文武官罰俸,例不畫一。」 今定文武官一例,專管專汛官罰俸九個月,兼管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行月錢糧,康熙二十一年,覆准行,月糧令總漕嚴飭各糧道當堂按名照數給發,違者指參。《漕規》凡漂流定例,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漕船漂流定例,總漕止取文官並運官印結。嗣後如遇漂流,沿途催儹各官及汛地文武官親臨確勘,各具保結並運官結狀,該督撫確查具題,照例豁免。」 若運糧官丁捏報漂沒,及故「將船放失,並損失不多,乘機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者,發邊衛永遠充軍,照數賠糧。催儹各官不親臨確勘,遽出保結者,革職。該督撫不嚴查確實,遽行題豁,後至詐冒事發者,降二級調用。」 《漕運二漕禁》康熙二十一年覆准:運河淺澀,漕船定有程限,各處兵船行至閘河,務隨漕起閉行「泊。如有扭鎖掀板,任意爭闖者,該督撫參領兵官嚴加議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康熙二十二年覆准。河
南原係徵銀買米起運,改令全漕折銀解部。督運官員凡督催漕糧,康熙二十二年,覆准「河南全漕改折停運」 ,裁撤糧道。其廳官監兌舊例歸德通判監兌開封、歸德二府,衛輝通判監兌彰德、衛輝二府,懷慶通判監兌懷慶、河南二府。今亦停止 。又
諭、「漕運總督。管理船糧。」是其專責。過淮及回空時。令
漕督親身往來催儹、不致貽誤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各省康熙十九年所裁料價銀俱行復給 。又議准遣官監造船隻,各省一例,每船給料價銀一百七十七兩一錢五分。
凡盤查。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回空船隻、量許攬載貨物家口、以濟運丁。毋得違限到次
白糧康熙二十二年覆准江、浙白糧,全徵本色起運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凡六省漕糧原額四百萬石。」
除永折灰石米三十九萬四千六百二十八石七斗八合。浮糧積荒米三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六石一斗四升一勺零。淮、揚積渰停徵米七萬七千八百三十六石六斗一升五合八勺。改折河南米三十一萬石,丈增陞科復熟米三萬七千八百五十七石三斗六升三合九勺。實運正兌、改兌米二百八十九萬六千七百九十五石九斗零康熙二十四年運糧數:
行月錢糧康熙二十四年,覆准「行月錢糧舊例遇災停徵,缺額請補」 ,旗丁不沾實惠,令停其除荒,竟以漕項錢糧支給。
《漕規》:凡起糧剝船腳價,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天津紅剝船既經按船給地,其水腳銀兩裁去。」 凡優恤運丁,康熙二十四年覆准,隨漕贈截銀兩,免解道庫,竟令州縣給發。
漕運二漕船。康熙二十四年,見運船六千五十一隻,江南三千四十五隻。又協運江西一百六十五隻,浙江一千一百九十二隻,江西七百四隻,湖廣三百一十五隻,山東六百三十隻。凡修造,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江、浙漕船幇次,各令附近歸併,中幇船少者,併二為一;小幇船尢少者,併三為一。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額爾赫圖,「聞有運盛京糧米於山海關內者,又泛海販糶於山東者多有之,糧米所繫,最」
「為緊要。況今防戍官軍人口眾多,糧糈可適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販糶糧米。」 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將軍、副都統、戶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腳耗輕齎蓆木。」康熙二十五
年覆准:漕糧三分本色蓆片內減去五釐,折銀解通濟庫。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各省運丁每船多寡不一。江寧等衛,每船十二名,蘇、太、鎮、金、松五衛所每船十一名,鎮江衛每船十二名,安徽寧、太、廬、鳳、淮、揚、滁、徐等衛,每船十名、十一名、十二名不等。浙江各衛,每船十一名。惟江西、湖廣、山東每船十名,令畫一裁減。江南、浙江運丁,俱照江西、湖廣、山東例每船額設十名。
《漕規》凡起糧剝船腳價,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紅剝船戶剝運潮濕短少米石,限令正身賠補,雇覓人治罪。如違限不完,正身治罪,立限將家產變價賠完。如限內再不完,該州縣官議處。若有攙石灰、藥水者,運官旗丁呈報查實,雇覓人發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為奴。米石亦限正身賠完。如剝運好米,官丁勒掯不收者,運官、旗丁從重治罪。」
《漕運》二漕船凡灑帶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浙江缺船灑帶米石,不得按船支給。負重銀,照江南例,每石給銀五分。
康熙三十年
十二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朕撫馭區宇、三十年以來、早夜圖維、惟以」
「愛育蒼生俾咸臻安阜為念比歲各省額徵錢糧業已次第蠲豁其歲運漕米向來未經議免朕時切軫懷所有京通各倉米穀。撙節支給數載於茲今觀歷年儲積之粟恰足供用應將起運漕糧逐省蠲免以紓民力除《河南省明歲漕糧已頒諭》免徵外湖廣江西浙江江蘇安徽山東應輸漕米著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至江寧京口杭州荊州大兵駐防地方。亦應預行積貯著將康熙三十一年起運三十年漕米。各截留十萬石存貯倉廒。令該地方官敬慎守視。以備需用。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一年
二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陝西省西安、鳳翔兩府。」
「所屬地方去歲遇災雖曾自京師頒發帑金遣官賑濟,然百姓仍有流移者,此皆無積貯預備之故也。」 今靳輔已簡任河道總督矣,靳輔於河道情形熟練曉暢,可截今年漕米二十萬石交與靳輔。作何酌量僱船由黃河輓運抵山西蒲州等處預為積貯,即偶遇災傷既有所備,於軍儲民生咸獲裨益矣。至由黃河逆流轉運,勢屬艱險,若有米船損壞之事,免其議罪,則靳輔亦得殫心盡力。黽勉報稱:「可降旨九卿會議,爾等亦同靳輔議之。」
三月初四日
上諭內閣:「江北漕米速行截留二十萬石至蒲州等。」
「處積貯預備誠為有益。但自砥柱至蒲州一帶地方可否輓運若遣部中司官往視或勘閱草率借端推諉稱為不可。若交與地方官則退縮畏事,託辭勞民。或以彼地豐收無處需米指稱不必輓運或因循遲緩以致冰凍指稱不可輸輓」 如此則特命運米亦屬徒然矣。凡事身任其責,殫心奉公、竭蹶圖之無有不奏效者。前黑龍江置戍,轉運軍儲,眾皆謂地屬初闢,其事為難。朕惟斷自一己,見諸施行。今屯兵列障,運道開通,絕塞遐邊,丕振功效,此即已著之實驗也。可下九卿議之。
五月初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傅繼祖、溫
保、王國昌、王尹方、王掞、李柟,遣往察看黃河之前鋒統領碩鼐等差回,奏稱:「察看黃河,自寧夏至潼關皆可舟運,但龍王站一處,水勢陡絕湍激不可行船。其間由陸路起剝十里過水陡之處,即由船運,便可直至潼關、西安矣。既如此,應差工部賢能司官一員,會同巡撫葉穆濟,於船窩裡地方造可載一百石之船」 二百隻,逆流至龍王站下停泊,預為備用。又聞歸化城北翁魁等山產有材木,令遣八旗鐵匠、木匠,歸化城派出夫役,伐木鋸板,運至湖灘河朔津口,造裝載一百石之船二百隻。此造船所需鐵與油麻等物,自該部發往。船工既畢之後,將大同米石出沙虎口,轉運至湖灘河朔津渡泊船之處,俟彼
時再議造船之暇、自大同至湖灘、河朔工所、其轉運之路、應察看詳明、預加料理。爾等會同戶工二部、確議以聞
五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今年陝西西安地方」、三
春,雨水愆期,秋收豐歉,未可預計。襄陽者,附近西安形勝之地也。可將截留江寧、荊州糧各十萬石,交與該督撫,以官船運至襄陽,先時儲蓄。其下九卿、詹事、科道,即行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二年
四月初六日
上諭內閣:「聞自黃河逆流而上船運粟至朱仙鎮,自」
朱仙鎮陸輓數里達於黃河,以小船載運,可抵潼關。若此輓運可歟否歟?又不涉黃流,而他河有可輸運者歟?抑果無歟?其敕于成龍,令擇才敏者往審視之,悉以達內閣:卿等以聞。
九月十六日
上諭內閣:「江浙二省今年夏旱雖不成災,秋收量必」
有限若漕糧照常徵收起運恐民食將至匱乏朕為此常切軫念。除浙江漕糧已經改於今年蠲免外其江南漕糧今年或三分免一或免一半。俟至該省應蠲年分將今年所免米石照數補徵起運於漕糧既無缺少官民大有裨益著滿漢大學士等會同戶部堂官倉場侍郎等作速確議具奏
康熙三十三年
閏五月初三日
上諭內閣:「盛京輓運,原有船百艘,乃實有用之具也。」
存留預備。凡遇緩急。為益良多。盛京工部無故奏而廢棄之。今年從山東天津所運之米。因乏轉運之船。遂致遲誤。盛京工部堂司官。著該部嚴訊議罪具奏。
康熙三十四年
六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戴通、勒德」、
額赫里齊穡、顧藻、徐嘉炎、陸葇,江北糧艘狹小,而所載糧數,與他處之船相同。船之所載既重,不惟不能載貨,而儻有令兼載他物,其重困矣。增置一二船,可不勞而致也。興永朝所條上十事,亦曾言及於此。爾等議以聞。
康熙三十五年
六月初十日
上諭內大臣國舅佟國維等:「朕沿途觀閱邊內禾苗。」
至佳邊外田莊,聞五月內經霜,乃是重加播植者,于成龍所運之糧,供給兩路大兵,餘者甚多。曾諭于成龍云:「察罕腦兒等處前經種地造倉,以貯米穀,可即現有之倉運入收貯。今應將此糧儲詳議,其預籌之可令會議以聞。」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三寶、羅察、席爾登」、
「去歲霸州等處州縣曾運通州之米與被災百姓減價平糶,閭閻甚為得濟。今年水災更甚,應如去歲運米於各州縣平糶。可敕直隸巡撫沈朝聘,何州何縣當運米若干與民懋遷之。其作速詳察,即繕滿字摺子具奏,毋緩俟開印時也。」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諭內閣:「黑龍江、幾林、烏喇地方,頻歲不登;可移文」
盛京將軍令整繕船隻,依前噶爾圖所運之例,將盛京倉儲米穀,以彼地人力運五千石至莫爾渾伊屯之地積貯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諭內閣:「今年自天津海運至盛京之米,已給散科。」
爾沁貧乏之眾,來歲仍當自天津運米至盛京。其轉運船隻不必用福建浙江二省者。止用天津船隻輓輸一次足矣。可諭侍郎陶岱。
康熙三十六年
閏三月初二日
上諭議政大臣:「大兵起程少緩,則米糧應先運至白」
塔爾等會同運米左都御史于成龍、「將現有船隻量留渡船餘船皆令載米運至白塔所有水手不甚諳練其黑龍江之兵用船最熟此番運米著領本地水手乘此時運送」 兩次大兵所攜四個月米糧今自白塔攜帶甚有裨益著會同于成龍等議奏
閏三月初十日
上諭「議政諸臣輓運糧餉及隨營設站之事。朕與鄂」
爾多斯松拉卜貝勒言之。彼奏稱「青草生時我兵三千能運米設站。」 今應自白塔以外運米設站。俱委鄂爾多斯松拉卜貝勒,令會同于成龍商酌而行。白塔以內安設驛站之事,交與總督吳赫。《西安》副都統阿蘭泰、兵三百名亦交與於
「成龍,其馬思哈等所統之兵,若止攜帶一月口糧,其三月口糧及隨營之米載於船內,一次不能全完,必須再運,則大兵豈可無故守候?應令馬思哈等之兵攜帶兩月口糧,其餘米用船輸運,所剩之米,眾力攜帶,倘再有餘剩,令于成龍等酌量運至白塔。大兵到白塔,其間計十二日口糧,將眾力駝載之米補給松」 拉卜貝勒于成龍等「隨營遞運之米。應抵於何地。應停於何地。著大將軍伯費揚古、參謀大臣會同于成龍、商酌定議。爾等與于成龍、詳議具奏。」
康熙三十九年
三月初二日
上諭戶部:「淮揚等處百姓,頻年罹於水災,未寧幹止。」
朕心時切軫念。比歲以來,多方優恤、「蠲免、賑給、靡不舉行。去年春朕親履河干、目擊小民田廬皆被渰沒、災黎艱於粒食益為憫惻於懷爰命地方官按戶賑濟、又將截留漕糧發賑平糶俾得贍養上下兩隄岸前雖屢發帑金修築迄無裨益去年二月面諭河工諸臣速行修治,至今尚無成效復遴選廷臣同往經」 理。無非軫懷民瘼欲令黃運兩河隄岸速成斯民早安生業耳念水患一日不除則百姓一日不得耕種用是深以為慮著將今年漕糧、截留二十萬石。存貯淮揚地方備用。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三月十五日
上諭工部:「邵伯更樓決口,自去歲《奏報》後,屢據奏稱」
「儹工修築,乃迄今未報完,以致漕艘十有餘隻漂沒擊碎,其阻滯江干及瓜、揚一帶地方不能前進者甚多。漕運關係重大,在工官員所司何事?稽遲怠玩,至此已極!俱著嚴議處分,仍行該督設法倍料,兼工堵築,刻期報完,勿致再誤。」 邵伯更樓係船隻往來要地,已經衝決,十月有餘,船隻阻滯不能前進之處,漕督桑格、並不題報。至于成龍故後。始行具題。殊屬不合。著所司一併察議。
康熙四十二年
七月十五日
上諭戶部:「洪澤湖水勢洶湧,更甚於大江黃河之水。」
這。失風漂沒漕糧、准從寬豁免。嗣後糧船經行洪澤湖失風者、著照大江黃河漂沒例、定議奏聞
八月初二日
上諭戶部:「賑濟東省饑民事關緊要,應差大臣分為」
「三路,每路差大臣一員,將先派去人員一併往返巡察,於事有益。自泰安至郯城為中路,著穆和倫去。自濟南至登州為東路,著辛保去。自德州至兗州,東昌、濟寧為西路,著卞永譽去。截留漕糧,關係緊要,總漕桑格現今無事,令作速前來,親看截留。其賑濟饑民,入員所領,雖係公物,而勉力自效,有濟於民,事成回時,著一併議敘。」 康熙四十四年
閏四月二十一日
上諭河道總督張鵬翮:「山東運河轉漕入京師關係。」
緊要不可忽略「朕來時閱視堤岸不堪今回鑾時計期兩三月而堤工修理甚屬堅固嗣後當照此加謹修理不可因朕已經閱過致有懈怠爾宜識之運河各閘照依《漕規》啟閉有勢要官員經過不許徇情擅自開放洩水以致漕船稽遲違者朕決不宥。」
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兵部:「每幇漕船止恃千總一員管領漕糧所繫」
甚重。近見領運千總。庸劣者多。著漕運總督將庸劣不堪之員。察出盡行懲革。該部另選擇補授。俾不致貽誤重運。
康熙四十六年
三月初五日
上諭戶部:「耗贈米石,若不預行支給,則旗丁必至困。」
苦即所運漕糧。一無掛欠回省而不肖官員竟不按數給與旗丁侵蝕入己亦未可定趙申喬將耗贈米石預給旗丁甚是爾部照《戴璠條陳》具議不合此事著仍照舊例行
五月二十九日
上諭戶部:「朕屢次視河南巡,凡所過地方,遇有各省」
「漕船,務加詢問」 ,因備悉其長途輸輓之事。每船額載糧米數百石,全責成於旗丁。旗丁管領重運,遠涉江河,經行數千里,始抵通州。身家性命所關,其責甚鉅。及交納入倉時,設有糧數不足,則處分追賠,定例極嚴。既有「懲創處分」 之例,即不可無獎賞激勸之典。如各營兵丁內,因人材壯健,勉力報效,拔補將領者甚多,旗丁中有歷運四五十年者,累歲積勞,奉公《若不定一議敘》,
之例,則希榮無階,眾丁何所鼓勵?嗣後凡有領運照數全完者,應行總漕獎賞。若於額定糧數之外有多交者,計筭米數並領運次數議敘,授以職銜,庶各幇運丁皆踴躍自效,而不肖之徒侵蝕虧損之弊,亦可以漸止。此朕破格優卹旗丁、裨益漕務之至意。爾部即遵旨會同兵部詳議定例以聞。
六月初五日
上諭內閣、「朕此番閱視河道。回鑾時過臨清閘有一」
安慶運船觸損。所載糧米、俱被水侵。恐部中以其不在江河。不予豁免。是乃朕所親見者。著傳與戶部察明。免其賠補。
十二月初九日
上諭刑部:「漕船往來河道,運丁人等,夾帶私錢、私鹽。」
「並裝載一切貨物遇有稽察員役動輒抗拒傷人放火誣賴沿途商民船隻悉被欺陵種種不法之事甚多朕所深悉漕運總督儻不嚴察懲處則運丁恣意橫行必致重為民害這案著該督再行確審定擬以為悍丁生事病民者之戒。」 康熙四十八年
十一月十三日
上諭吏部:「漕運總督歲輸玉粒,上裕京儲,綏理軍民。」
拊循丁弁職任至為重要總督桑格自簡任治漕以來老成持重謹厚寬平殫力轉輸悉心經畫每歲身親儹運俾漕艘依期抵通十餘年間從無稽遲貽誤之事且馭眾有法卹下有恩所屬運官旗丁無不感頌愛戴真不愧為地方大吏今年齒已長而精力未衰久任勤勞良可嘉尚著特授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仍加太子太保」 、以示朝廷崇獎老臣、酬庸褒勳至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四十九年
八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這截留漕米監運至狼山、乍浦,著侍郎塔」
進泰李旭升去仍令福建地方提督總兵官前來接運賑濟災黎事關重大塔進泰等著先馳驛速赴福建將賑濟事宜會同該督撫明白詳議並料理船隻遣行再回江浙候領運提鎮等到日以所截留之米照數交給事畢回京十月初九日
上諭戶部:「定海總兵官吳郡願自備船隻親送浙江。」
「漕糧五萬石。乘順風速達閩省以濟饑民。實心效力。有裨公務。深可嘉尚。著照所請速行。」 康熙五十年
十月初一日
上諭戶部:「自古人臣事君,必令民生疾苦,具以上聞。」
「勸善懲惡、屏絕私黨、以愛民弭盜、革除惡習、敦厚風俗為務。前張伯行奏稱『務期家給人足、仰報君恩。今未及一年而遽雲給足、毋乃文飾太過乎?嘗聞人多稱張伯行操守好又聞江浙地方強盜竊賊紛紛叢集鄉紳兵民甚屬不安。更聞今歲錢糧未清、虧欠甚多又糧船遲誤、米色不堪。昔朕南巡時米價較今甚』」 賤,且並無災祲,猶慮小民窮苦,屢頒「諭旨。今盜賊滋蔓,該撫反稱給足者,無非掩飾前言耳,未必於小民實有利益也。嗣後毋得如此虛詞矜譽,凡事必速行完結,敦風厚俗,弭盜安民,催儹糧船,清理錢糧,以圖報效。該部其嚴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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