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3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五

  宋三紹聖三則 元符三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二則 政和八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五則 紹興十六則 孝宗乾道四則 淳熙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卷

鹽法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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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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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聖元年河東復行官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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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聖三年,禁陝西民煉朴硝亂解鹽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陝西民多以 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 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紹聖 年,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元符元年解鹽始復官賣察訪使以浙西亭戶逋負上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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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神宗時官賣 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 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 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 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 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 陽、「櫟陽、涇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 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 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 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 焉。」 又按《志》:「元祐初,言者論盧秉推行浙西鹽法,務 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 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 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 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罷管勾措置鹽事官,命馬城等 提舉開修解州鹽池。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慮啟 邊隙。」不報。重定蠶鹽給納之限。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秋七月 癸未,罷江西、廣東、湖北夔梓成都路管勾措置鹽事 官。 按《食貨志》: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 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 開修解州鹽池。 又按志,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 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 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按《文獻通考》:「三年,重定散蠶鹽給納之限,開封府界、 京東西、河北澶州皆罷。初,東南歲支蠶鹽,即不欲鹽, 計其數輸價錢六分,如京東西之制。」

徽宗崇寧 年詔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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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初,言事者 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 來之費。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 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 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 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 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筭東 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 鹽新鈔止行陝西。

崇寧二年,詔「定鹽法及鈔法。」又川峽等州許通行東 北鹽。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三年,發運 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 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 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 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復給其三分,憑由毀棄。崇 寧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 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並列 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踰疆至夾帶私 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 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 者如上法;四、禁命吏廕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 議貸亭戶;六、鹽價太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 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 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 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

鈔並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
考證
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

分率之,止聽筭三分,其七分兼新鈔。定民間買鈔之 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 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 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 條皆備。 又按《志》,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 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

崇寧三年,詔「解鹽新鈔帶行,舊鈔罷給河東三路,鈔 止給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詔:「鈔法用 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 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 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 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 舊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 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 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 高,乃裁限之。 又按《志》: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 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 河北新降鈔法。

崇寧四年。詔以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定河東永利 及梓、遂諸路鬻鹽價。又解州鹽池成。百官皆賀。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六月丙子復解池鹽。 按《食 貨志》:「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 鈔筭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 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舊鈔價踰五 十者論「以法。」 又按《志》:四年又以筭請鹽價輕重不 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 四十五者如舊。筭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 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 又按《志》: 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 人入納。筭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 者。」 又按《志》,「四年,梓遂夔路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 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又按《志》,「崇寧元年,解州賈 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 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 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 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 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 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 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按《夢溪筆談》:「解州鹽澤,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 悉注其中,未嘗溢,大旱未嘗涸。滷色正赤,在版泉之 下,俚俗謂之蚩尤血。唯中」間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 水然後可以聚人。其北有堯梢水,一謂之巫咸河。大 滷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鹽,唯巫鹹水入,則鹽 不復結,故人謂之無鹹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 之,甚於備寇盜。原其理,蓋無鹹乃濁水,入滷中則淤 澱滷脈,鹽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鹽之品至多,《前史》 所載,外國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今 公私通行者四種:末鹽、顆鹽、井鹽、崖鹽是也。」唯陝西 路顆鹽有定課,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緡,自餘盈虛不 常,大約歲入二千餘萬緡,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緡 供河北邊糴,其他皆給本處給費而已。緣邊糴買仰 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陝西則顆鹽及蜀 茶為多。運鹽之法,凡行百里,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 錢,以此為率。

崇寧五年,詔「淮南鹽算請,不貼納見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算請不 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

大觀元年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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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乃令 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 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 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 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其換請 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 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 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 當十鈔,並《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大觀四年,議「通行解鹽如舊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張商英為 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 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 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 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 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 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祥符、陽武縣境內, 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 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 至者,止令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賈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 年福建鹽仍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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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以後,蔡京 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於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 寧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 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政和元年,《解池生紅鹽議》復熙、豐舊法,六路置提舉 鹽事官。又詔「陝西鹽鈔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均罷 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五月丁亥,解池生紅鹽。」

按《食貨志》:「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

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 船迴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 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 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 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孰不望 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已上戶, 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 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 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 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又言:「朝廷自昔謹 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 信,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 池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於京師,隨所積多寡,給 鈔於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 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紬絹;陝西解鹽鈔, 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 於京師,鈔行於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 皆悅,爭運糧草入於「邊郡,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 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餘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 倉廩,所在盈滿。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 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可 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 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 會筭「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 虛數,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 下百三十餘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如解 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 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 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臣謂 鈔法不循復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 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 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 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 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前鈔方行,而後鈔 又復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 利,商旅怨嗟。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 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復。如薛向之 法,已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 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 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 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 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 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惟許以鈔引就給外, 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 之得者。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 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 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 施行之。」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復熙、豐之 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 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 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 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 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 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 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 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 筭請,餘五分以待筭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 當先給者。」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 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 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 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 五分筭請。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 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筭請,正與推行三路熙」、 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筭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 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 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筭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 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 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 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 運。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筭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存兩浙亭戶額 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 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 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 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 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 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 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 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 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 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復加借貸,何 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 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議者復謂:「客人 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 納,二曰鈔面轉廊。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 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 不入於兼併,見錢留於京師,客旅走於東南。」詔採用 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 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至 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復鈔 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 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又按《志》,政 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 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 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 千,陝西唯行鈔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 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 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政和二年,蔡京大變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江寧府、廣 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 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 歲蔡京復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 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筭請,先至者 增支鹽以示勸。前轉廊已筭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 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筭支者,所在 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筭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 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 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筭給七分,東南末鹽 者,聽對見緡支筭二分,東北鹽亦如之。自餘文鈔,毋 得一例對筭。」復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 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筭請者少,乃申扇搖之 令,增賞錢五百緡。

政和三年,議措置十六條:「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 重扇搖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以商人承 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 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 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 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 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 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 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 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 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 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 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 改指者倣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 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止聽鬻其 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 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 法。客負鈔請鹽,往往阨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 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 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按《文獻通考》,三年,慮州縣抑民,詔罷兩浙、淮南支俵。 其江湖四路下鹽事,常平司共相度聞奏。後遂詔淮、 浙支俵蠶鹽去處,依市賣客鹽價例支給價錢俵散, 依舊來數輸納物帛,其丁口鹽錢,亦依上件指揮散 納。

政和四年,以遠地商販者鹽倉先給遠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遠地商 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搭帶正 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政和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六年,產鹽州軍,大商聽輸錢二十給鈔。以兩池 漫生鹽,募人採取,又以鹽課增羨。榷貨務魏伯芻等 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未,解池生紅鹽。 按《食貨志》: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 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又按志: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 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 又按志:「初鹽鈔法之行,積鹽於解池,積錢於京師榷 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 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 利於得鈔,徑請鹽於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 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 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寧間,蔡京 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 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 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 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大概 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名「對帶法。」季年, 又變「對帶」為「循環。」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復更鈔;已 更鈔,鹽未給,復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 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 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時有魏伯芻者, 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 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 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 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 凡商旅筭請,率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 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 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 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御府頒索,百司支 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 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 姦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異 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 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 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 十萬袋者,泰州是也。新法於今纔二年,而所收已及 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 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 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於 時御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 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廕, 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 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按《蔡京傳》,京盡更 鹽鈔法,凡舊鈔皆弗用。富商巨賈嘗齎持數十萬緡, 一旦化為流丐,甚者至赴水及縊死。提點淮東刑獄 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京怒,奪其官。

政和七年,議復行解鹽,又詔「鹽法悉從初令,以利百 姓。」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議復行解 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 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易務 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又按《志》:七 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數及嬰 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嘆。悉從初令, 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然有司不能 承守,故比較已罷而復用,抄劄既免而復行,鹽囊既 增而復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復為十三千, 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重和元年復行解鹽舊法童貫請罷領解鹽以三省條卷復置官提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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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元年詔復 行解鹽舊法。踰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 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 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 未盡者運往解鹽地。踰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復 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 路。東南鬻《海利博》,行於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 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 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產鹼地悉墾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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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京畿 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 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又按《志》:明州鳴鶴 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 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 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 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 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令狀析以聞。」 宣和二年,詔:「六路舊鹽聽商旅般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詔「六路封 樁舊鹽,數踰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 鹽鈔對筭。」

宣和三年,大改鹽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大改鹽法, 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筭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 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 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 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併河北、京東行之。

宣和四年,舊鹽禁住賣,復用籍記貼輸帶買之令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榷貨務建 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 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 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筭,酌以中價, 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 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 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復用 焉。

欽宗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筭照熙豐以前舊法又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還商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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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解鹽 鈔入納筭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 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 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 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又按《志》,元 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 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 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 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 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於盜賊。然今不 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 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楊祖提領茶鹽事令商人輸鹽鈔錢詔運司勿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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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發運 使梁楊祖提領東南茶鹽事。」

按,《文獻通考》:「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 令商人買鈔筭請,五十斤為一石,六石為一袋,輸鈔 錢十八千。又詔運司勿得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建炎二年,令遂路漕臣按視鹽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蜀鹽有「隆之 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寧富順之井鹽,西 和州之鹽官長寧州之淯井,皆大井也。若隆、榮等十 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 之。成都潼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 八十萬緡,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然井有耗淡而 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驗封閉。高宗建炎 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

建炎 年,二廣鹽皆屬漕司,量諸州歲用給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二廣之鹽 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 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 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 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 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建炎四年秋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 年,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下四州行鹽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閩、廣之鹽,自 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建炎間,淮、浙之 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 廣之鈔法遂罷。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 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產鹽法。官賣 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 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 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 鈔錢二十萬緡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 為二十二萬緡。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隨即 停。鈔法仍係官賣。下四州隨產納鹽,而州縣苛取,每 產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 數又倍之。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將產二十文以下 合納鹽五斤者並行蠲免。」從之。

紹興元年詔臨安秀州亭戶依皇祐法輸鹽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鹽置廣西茶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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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復置廣西 提舉茶鹽司。 按《食貨志》:「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 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 祐法輸鹽丘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又按《志》,「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鹹募民墾。」

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 萬餘緡。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合給二稅,依 皇祐專法計納鹽貨。」以亭戶皆煎鹽為生,未嘗墾田 故也。

紹興二年,詔賞鹽場官。置湖北提舉茶鹽司。張純浚立淮、浙鹽法,趙開變四川鹽法,又榷明州鹵田鹽。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 茶鹽司。」九月甲申,提轄榷貨務張純浚立淮浙鹽法, 增其算總領四川財賦。趙開初變四川鹽法,盡榷之。 十一月乙丑,初榷明州鹵田鹽。 按《食貨志》:「二年九 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筭請而 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 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 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 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 輸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按本

紀「張純浚」 而《志》載「張純儀」 ,疑有訛。

又按《志》:「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倣《大觀》法置 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斤 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 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 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 千餘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筭」 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 按《趙開傳》:張浚 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即承制以開兼 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開 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獨榷貨稍存贏 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恤怨詈,斷而敢 行,庶可救一時之急。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 變酒法,最後又變鹽法,其法實視《大觀》東南、東北鹽 鈔條約,置合同場鹽市,與茶法大抵相類。鹽引每一 斤納錢二十五,土產稅及增添等共納九錢四分,所 過每斤征錢七分,住征一錢五分,若以錢引折納,別 輸稱提勘合錢共六十。初變榷法,怨詈四起,至是開 復議更鹽法,言者遂奏其不便,乞罷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月,詔鹽場官煎賣鹽比祖額增 者推賞。」

紹興三年春正月乙酉,減淮、浙蠶鹽錢。冬十月壬辰, 詔「寬私鹽重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減民間蠶 鹽錢。」

紹興四年春正月乙卯,增淮、浙路鹽鈔貼納錢。夏四 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九月戊申,減淮、浙路鹽 鈔所增貼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正月,詔淮 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 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 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 絕,乃命以先後併支焉。」

紹興五年春正月乙丑,罷淮南茶鹽提刑司,置「提點 兩路公事官一員,兼領刑獄、茶鹽、漕運、市易事。」閏二 月丙辰,併諸路提舉常平入茶鹽司。十一月辛巳,復 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夏四月庚申,罷淮南提點司,東、西兩路各 置轉運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詔「廣西鹽二分官賣,八分行鈔法;廣東鹽 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詔廣西鹽 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 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 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 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 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 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 緡於民戶,謂之「糜費錢」焉。

紹興九年。置淮東茶鹽司。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 鹽司。 按《食貨志》。「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 錢助鄂兵之費。」

紹興十三年。秋七月壬申。蠲浙西貧民逋負丁鹽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八月辛未,秦檜上《重修諸路茶鹽法》。 九月乙巳,均科處州丁鹽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二年十二月辛酉朔,減夔州路及蒲江、淯 井兩監鹽錢歲八萬二千緡有奇。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定福建鹽鈔法,增捕獲私鹽賞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庚申,更定福建路 鹽法。」「六月己未,進錢忱少傅,增命官捕獲私茶鹽賞 典。」「十一月癸亥朔,減福建鹽鈔錢歲八萬緡」 按《食貨志》:「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 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 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 《產鹽法》。隨稅輸鹽也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 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 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 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 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 汝楫復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 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 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上曰:「中間 曾用鈔法,未幾復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 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紹興二十九年春正月庚辰,禁諸州科賣倉鹽。閏六 月甲子,罷福建安撫司官賣鹽。十二月壬申,減西、和 州官賣鹽直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詔減西和州賣鹽直 之半。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產鹽七十餘萬斤,半為官 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緡,為 西和州鑄錢本,鹽多地狹,每斤為直四百,民甚苦之。」 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   年,泰州海寧一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 錢六七百萬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乾元初,第五 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 纔四十萬緡。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 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 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 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 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復官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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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二月甲午朔,罷福建路 賣鈔鹽蠲,轉運司歲發鈔鹽錢十五萬緡。六月甲午, 詔罷廣西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文獻通考》:「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 十萬。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 害甚於官般。」乃詔官賣如故。

乾道六年,廣西路復行《鈔鹽法》,有司請遣官分路措 置諸路鹽務,又以河淺開濬,以通鹽船。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丙申,廣西路復行鈔鹽 法,仍增收通貨錢四十萬緡,以備漕計。 按《食貨志》: 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 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 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 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 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 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 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 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 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 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 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按《河渠志》:「六年,淮東提舉徐子寅言,淮東鹽課全」

「仰,河流通快。近運河淺澀,自揚州灣頭港口至鎮西 山光寺前橋垛頭,計四百八十五丈,乞發五千餘卒 開濬。」從之。 又按《志》:六年三月,又命兩浙運副劉敏 士、淛西提舉芮輝於新涇塘置閘堰,以捍海潮,楊家 港東開河置閘,通行鹽船。仍差閘官一人,兵級十五 人,以時啟閉挑撩。

乾道八年五月戊子,福建鹽行鈔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九年春正月乙酉,「福建鹽復官賣法。」十二月癸 酉,罷廣西客鈔鹽,復《官般官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罷鹽鈔,令 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 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併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 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 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 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 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 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 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不降鹽 鈔,只令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折米招糴 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州復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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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 從經略張栻請也。」

淳熙四年。令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令 胡元質與李繁同往蜀郡相度鹽法。初胡元質奏。「蜀 鹽之為害。尢甚於酒。蜀鹽取之於井。山谷之民相地 鑿井。深五六七十丈。幸而果得鹽泉。然後募工以石 甃砌。以牛革為囊。數十人牽大繩以汲取之。至午則 泉脈」漸竭,乃縋人於繩,令下以手汲取,投之於囊,然 後引繩而上,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鹽。又有 小井,謂之「卓筒」,大不過數寸,深亦數十丈,以竹筒設 機抽泉,盡日之力,所得無幾。又有鑿地不得鹽泉,或 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數斛之泉,不能得斤兩之鹽。其 間或有開鑿既久,井老泉枯,舊額猶在,無「由蠲減;或 有大井損壞,無力修葺,數十年間,空抱重課;或井筒 剝落,土石堙塞,彌旬累月,計不得取;或夏冬漲潦,淡 水入井,不可燒煎;或貧乏無力,柴茅不繼,虛失泉利; 或假貸資財,以為鹽本,費多利少,官課未償,私債已 重。如此之類,不可勝計。臣欲擇能吏前往逐州考覆 鹽井的實盈虧之數,先與推排等第,隨其盈虧多寡 而增損之,必使上不重虧國計,下可以紓民力。」詔令 元質與李繁同往相度措置,條具聞奏。元質又言:「簡 州最為鹽額重大,近蒙蠲減折估錢五萬四千餘緡, 但官司一時逐井除減,使實惠未及下戶。富厚之家 動煎數十井,有每歲減七十緡者。下等之家不過一 二十井,貨則無人承當,額徒虛欠,官司督責不免。望 委制置司再將向來已減之數重行均減,其上戶至 多者,每歲不得減過二千貫。其餘類推均及下戶。」 淳熙五年二月丁丑,禁解鹽入京西界。九月甲子,定 廣西賣鹽賞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李茆奏:「廣西鹽法見於已行者, 曰鈔商興販也,曰官自搬賣也。然二者利害不可不 究。且官自搬賣,舊係本路轉運司主其事,行之既便, 歲課自足,諸州亦無缺乏之患。爰自紹興八年改行 鈔法,轉運司所得僅二分,不能給諸州歲計,至於高 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賣鈔所虧之數甚多,陛下灼 見其弊,仍舊撥還轉運司,均與諸州官搬官賣,盡罷 折米。招糴之為民害者,止令轉運司歲認息錢三十 一萬貫,其為計甚善。自當確守此法,必為永久之利。」 詔令戶部將廣西官搬官賣鹽法申嚴行下,常切遵 守。

淳熙六年,蠲四川鹽課,詔諸路賣鹽毋擅增舊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五月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 緡。九月癸未,詔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冬十月 庚午,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餘緡。 按《食貨志》:經略 張栻去,而漕臣趙公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 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 上黜公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 增。 又按《志》: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 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 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 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 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劃除,不 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 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 庶井戶免困重額。」

淳熙七年,減賣鹽數,禁官賣鹽。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甲子,減廣西諸州歲 賣鹽數。十二月戊戌,禁潭、道等州官賣鹽。 按《食貨 志》: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 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 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踰已減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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