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四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五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五
宋三〈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二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八則 淳熙八則 光宗
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五卷
國用部彙考五
編輯宋三
編輯高宗建炎元年計羨緡及常平錢物權減宰執奉賜籍錢穀充經費以張慤提舉措置財用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以祠部員外
編輯郎喻汝礪為四川撫諭,督漕計,羨緡及常平錢物權 減宰執奉賜三之一。辛未,籍天下神霄宮錢穀充經 費。壬午,以戶部尚書張慤同知樞密院事兼提舉措 置戶部財用。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 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 建炎三年,以葉夢得提領戶部財用,辭不拜。以趙開 總領四川財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辛丑,張浚以同主管 川峽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專總四川財賦。 按 《食貨志》:「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 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自蜀有西師, 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陝布絹之給 陝西、河東、京西者。」 按《葉夢得傳》:夢得遷尚書左丞, 上以夢得深曉財賦,乃除資政殿學士、提舉中太一 宮,專一提領戶部財用,辭不拜。〈按玉海係建炎三年三月〉
紹興元年以孟庾提領措置財用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初,孟庾 提領措置財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蓋 南渡以來,養兵耗財為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 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加賦。 紹興二年,以軍國不足,始取浙江諸路月樁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月樁錢始於 紹興之二年也,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 勝非共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 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應辦。」當時漕司不量 州軍之力,一例均拋,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 錢不肯取撥,止取於朝廷窠名,曾不能給十之二三。 於是州縣橫斂,銖積絲累,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 「月之期已逼,江東西之害尤甚。」
按:《玉海》:「江浙月樁錢,自紹興二年始。自頤浩、勝非並 相,以軍國不足,創取江浙、湖南諸路大軍月樁錢,以 上供經制、係省封樁等充數。」
紹興五年,留四川上供銀帛贍軍,命諸臣措置財用 及裁省冗費。詔戶部撰集《紹興會計錄》。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閏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 就充軍費。丁卯,命戶部尚書章誼措置財用,孟庾提 領,號總制司。五月庚辰,命邵簿、吳玠裁省四川冗官 浮費。」秋七月「己卯,以沈與求兼措置財用。」 按《食貨 志》:「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按《文獻通考》:五年,川陝宣撫司奏:「四川上供錢帛,乞 依舊留充贍軍,俟邊事寧息如舊。」上曰:「祖宗積儲內 帑,本以備邊陲緩急之用,今方多故,軍旅未息,宜從 所請。」龍圖閣學士、四川都轉運司李迨言:「唐劉晏理 財,謂亞管、蕭。是時天下歲入緡錢千二百萬,而筦榷 居其半。今四川一隅之地,榷鹽、榷酒並諸色窠名錢 已三倍晏數。彼以千二百萬貫贍六師恢復中原而 有餘,今以三千六百萬貫贍一軍屯駐川陝而不足。 計司雖知冗濫,力不能裁節;雖知寬剩,亦未敢除減。 但日夜憂懼,歲計不足而已。」
按:《玉海》:五年,殿中侍御史張絢言:「周制國用之法,在 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量入以為出。漢祖定天下之 本,在於得秦圖籍,周知四方盈虛強弱之實。是知國 之財用必得節制之法,節財之要,必資會計之書。所 以察其登耗,量其多寡,參酌損益,因時制宜,故用度 有常而民力不困也。」國家景德、皇祐皆有《會計錄》,至 治平、熙寧間亦有此書,其後蘇轍又倣其法作《元祐 會計錄》,雖言未及上,其大略亦可觀。皆所以總括巨 細,網羅出納,凡天下賦入與官吏養兵之數,章條各 立,支費有限,謹視其書,上下遵守。此作《會計錄》之本 意也。國家比年以來,財賦浸虛,用度滋廣,正宜括歲 入之厚薄,計歲出之多寡,分其品目,「別其名色,總貫 旁通,載之圖冊,揆考之間,如運諸掌,斯可以裁減浮 費,增益邦賦,今日之先務也。伏望明詔大臣,選委詳 練財賦之官,俾倣景德、皇祐等書,撰進成錄,自紹興 元年止四年為率,以每歲所入之數列之於前,卻以今歲計之,除預借已支費外,總計見今歲入實有之 數合計若干,復以日下至歲終,凡官吏之費、養兵之 費及應用錢物,通計若干,名曰《紹興會計錄》。量入為 出,既可以見有無之實,絕長補短,斯可以制裁損之 宜,庶幾國用有節雲。」閏二月己酉,詔戶部撰集《紹興 會計錄》。其後,戶部第具去歲收支數以聞而已。四月 戊申,戶部奏出入之數,以為《皇祐治平會計》,天下財 賦,當「時取會,動經歲月,方可成錄,故但具去年出入 之數。」
紹興八年,以《六策》詢宰執,其大臣各以財用出入之 數條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紹興戊午之歲。光 堯嘗以六策詢於宰執。」觀當時大臣所對財用出入 之數可見。宣和初國家月費九十五萬。紹興三年月 費一百六十萬。今以紹興初為率。通一歲計之。國家 定費計一千五百二十萬。此皆當時大臣所對財用 所出之數也。宣和初,榷貨所入淮南鹽利二千四百 五「萬,兩浙鹽利計七百八萬」,今淮、浙路所入之鹽利, 通一歲計之,共三千二百萬,此當時大臣所對財用 所入之數也。夫以淮、浙鹽利一節,自足以當國家支 費之數,此外又有諸路之賦,所入不知其幾倍矣。 紹興十年,以諸司錢物贍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六月壬戌,詔諸司錢物量留 經費外,悉發以贍軍。」
紹興十一年,張俊進「鬻田」等錢助軍用,始命上供羅 絹復輸內藏,又分行在省倉為三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三月庚子朔。張俊進鬻田 及賣度牒錢六十三萬緡。助軍用」 按《食貨志》。十一 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庫。其後綾紗絹悉如 之。
按:《玉海》,「十一年六月癸酉,分行在省倉為三界,界百 五十萬斛。白米南倉受之,以廩宗室百官,為上界;次 米北倉受之,以給衛士五軍,為中界;糙米東倉受之, 以備諸軍月糧,為下界。」
紹興二十二年,作「左藏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置豐儲倉,立額蠲建康府積欠內帑 錢帛。詔臣僚條具川蜀財賦利害及稽考國用出納 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 欠內帑錢帛。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 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 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十一月甲戌,命吏部 侍郎陳康伯、戶部侍郎王俁稽考國用歲中出納之 數。」
按《玉海》,「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始置豐儲倉,以百萬 石為額。」
紹興二十九年,樁頓折帛錢備軍用,以經、總制等錢 充增招軍校費,減諸庫局歲用錢、官兵衣糧錢及上 供經、總制司無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樁頓江浙四 路折帛錢於三總領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備軍用。秋 七月庚戌,以四川經、總制及田晟錢糧錢共百三十 四萬緡,充增招軍校費。十二月壬申,減三省、樞密院 激賞庫及諸書局歲用錢二十萬緡。鼎州程昌㝢所 增蔡州官兵衣糧錢四之一,西和州官賣鹽直之半」, 蔣州上供經總制司無額錢如之。
紹興三十年給軍費及募民墾田費,命戶部立經、總 制錢額。以錢端禮編《上年用度冊》進呈,詔條具均節 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 錢六十萬緡。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 制錢合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 以四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八月甲 寅,復以四川經總制錢五十萬緡給總領所增招兵 士。」
按:《文獻通考》:「三十年戶部奏科撥諸路上供米斛,內 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按《玉海》。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戶侍錢端禮言。以 紹興二十九年一歲之用。編類成冊。詔戶部條具均 節聞奏。」
紹興三十一年,詔「四川財賦,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出 內帑錢犒戍兵之家。」戶部乞借江、浙等路緡錢,以備 軍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癸巳,詔「四川財 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及申奏,則令 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寅,出內帑錢七 萬緡犒戍兵之家。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 場淨利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戶部侍郎劉岑等乞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一界,計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軍賞,限半月足。許之。」
按《宋史》言:「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餘萬,太宗以為極盛,兩倍於唐室矣。其後日增歲廣,至熙、豐間,合苗役、市易等錢,所入乃至五千餘萬。渡江之初,東南歲入猶不滿千萬,上供纔二百萬緡」 ,此祖宗正賦也。呂頤浩在戶部,始創經制錢六百六十餘萬緡。孟庾為執政,又增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朱「勝非當國,又增月椿錢四百餘萬緡。紹興末年,合茶、鹽、酒筭、坑冶、榷貨、糴本、和買之入,凡六千餘萬緡,而半歸內藏。昔時中都吏祿兵廩之費,全歲不過百五十萬緡,元豐間月支三十六萬,宣和崇侈,然後支百二萬。渡江之初,連年用兵,月支猶不過八十萬。其後休兵寖久,用度滋益」 ,戶部嘗患無餘,及軍興,遂復有此請。
紹興三十二年,令豪民獻納以供軍費。吳芾請核實 兵籍,以省虛靡。黃中請以財賦歸左藏。孝宗受禪,改 內藏激賞庫為左藏南庫移用,不隸版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六月丙子,「詔皇太子即 皇帝位。」 按《孝宗本紀》同。
按《玉海》:紹興休兵後,取戶部窠名可必者,盡入御前 樁管激賞庫,士大夫指為瓊林、大盈之比。三十二年 四月己亥,詔從臣條具足食足兵之策。禮侍黃中請 用唐楊炎之策,歸之左藏。 又按《玉海》:孝宗受禪,諫 官袁孚言之。七月癸丑,遂改內藏激賞庫為左藏南 庫,然移用皆自朝廷,不隸版曹為經費。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川陝宣諭使虞允文總領 四川財賦,王之望自利州往會之。先是,之望數以軍 興費廣為言,朝廷令勸民戶獻納,之望因是親至梁、 洋,諭豪民使之輸財焉。殿中侍御史吳芾言:「大農之 財,一歲所入幾五千萬,而內藏激賞不與焉。會其多 寡,比景德全盛時,十增其四。地不足而賦加多,則取 於民者已盡,不可以復求矣。惟當痛節浮費。蓋今天 下之兵,內外何啻三十萬,大農每歲養兵之費幾十 之九,若更加募,何以贍之?今欲兵之足,莫如核實,不 得令虛張人數。揀其銳驍,汰其疲弱,使人皆可用,則 官無費財,是一舉而兩得之也。」禮部侍郎黃中言:「足 食之計,在於量入為出。今天下財賦半入內帑,有司 莫能計其盈虛,請悉以歸《左藏》。」上善之。
孝宗隆興元年兩詔議節省以白金給江淮都督府軍費停借職田添助國用之令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三月丁酉,詔戶部置局 議節浮費。夏四月壬午,詔戶部臺諫議節浮費。癸未, 詔以白金二十五萬兩給江淮都督府軍費。」
按《玉海》,「元年三月,議節浮費,置局於戶部。於是省官 吏員,減貴戚俸。」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昨議臣僚權借職田,添助國 用,深慮吏無圭租,何以養廉?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隆興二年,出內庫金糴米賑民,戶部借用內藏庫銀 千萬兩。」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辛丑,以久雨,出內庫白 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內藏庫支借銀一千萬 兩,付戶部支遣,日後令本部撥還。」
乾道元年張宗元言輦下供饋歲用糧米半仰收糴借職田租以裨經費執政進呈戶部每歲收支數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秋七月甲寅,借職田租 二年,以裨經費。」
按《玉海》。元年正月二十日。農少張宗元言。「輦下供餽。 歲用糧一百五十餘萬石。二折苗米。不過八十餘萬。 七十萬皆仰收糴。」 又按《玉海》。元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政進呈戶部每歲收支總數。十八日復呈細數。 乾道二年。詔侍從臺諫議行漢上計之法。陳良祐奏 請定理財經制。又定製國用及同知國用事官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寅,詔宰相領兼制 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孫大雅奏:「漢制上計之法,朕以 為可行於今,令侍從臺諫參考古制進呈。」先是,知秀 州孫大雅置本州拘催上供錢格目來上,且言:「漢制, 歲盡郡國詣京師奏事,至中興則歲終遣吏上計,於 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覲, 以詔殿最。今也不然,未嘗有甘泉上計之制,而臣始」 為之,蓋法漢之大司農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 其逋未畢,各具列之意以為書也。於是監察御史張 敦實、劉貢言:「一縣必有一縣之計,一郡必有一郡之 計,天下必有天下之計。天下之計,總郡縣而歲攷焉, 三代遠矣,方冊可得而知者。自禹九州成賦,中邦因 南巡狩而至大越,登茅山而會諸侯」,號其山曰會稽, 後立會稽郡。《漢書》注云:「以其會諸侯之計於此也。」逮 至《周官》所載,最為詳悉。天官大宰之屬,理財居其半, 掌財用。而言歲終則會者凡十。又大府之職,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小宰之職,歲終則令郡吏致事。 鄭氏注云:「若今之上計也。」漢承秦後,蕭何收其圖籍, 知張倉善筭,於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 此則漢初之制,專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計也。至 武帝建元三年,詔: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 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注云:「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 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元封五年三月,朝諸侯王列侯, 受郡國計。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計於甘泉,天漢三 年,又受計於泰山之明堂;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計於 泰山之明堂。是則終武帝之世,五十餘年之間,一受 計於帝都,三受計於方岳,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各 不同也。至宣帝黃龍元年正月,下詔曰:「方今天下少 事,而民多貧,盜賊不畢,其咎安在?上計簿文具而已? 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令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 使真偽無相亂。」是則在宣帝之時,郡國所上計簿,已 不能無弊矣。光武中興,歲終遣吏上計,遂為定製。正 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在列 置,大司農掌之,其逋未畢,各具別之。今孫大雅所陳 者是也。然西漢言郡國上計,東漢言屬郡計吏,則遠 方者在東漢未必偕至矣。漢之大司農則今之戶部 也。切見戶部掌天下之財計,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 法,有月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會。每於歲終,獨以常 平收支戶口租稅造冊進呈,而於諸郡諸色窠目尚 略焉。是於三代歲終則會與兩漢上計之法為未備 也。然而去古逾遠,文籍愈煩,在西漢已不免文具之 弊,況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東漢止於屬郡之內,況 今日川、廣之遠,能使其如期畢至乎?臣等愚見,莫若 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 少虧多之數,並皆造冊,正月進呈。兼採漢初之制,丞 相選差一人,考覈戶部所上計,而明州郡之殿最,則 三代、兩漢之制,皆兼該而無不舉之處矣。」詔戶部措 置。其後,戶部言:「諸路州軍歲起上供諸色窠名錢帛, 各有條限、年額、數目,本部每年預期行下逐路監司 及州軍,依限催納。其歲終,具常平收支並稅租課利, 旁通係取前二年數,戶部本年數造冊進呈,內不到 路分,次年附進。今來張敦實等奏陳,歲終令戶部盡 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造 冊,正月進呈。緣諸路州軍地里遠近不同,切慮次年 正月未能盡實申到,若候取會齊足攢造,亦恐後時。 今欲立式遍下諸路州軍,各以本州每歲應干合發 上供窠名、錢帛、糧斛數目置籍,照條限鉤考發納,歲 終開具造冊,須管次年正月了畢,詣闕投進,降付戶 部參攷,將拖欠州軍取旨黜責施行。」上曰:「如此措置 甚善。」從之。是年,宰執進呈戶部收支細數,見管只四 十二萬,而未催之錢乃二百八十餘萬。是知乾道仁 民之政,不盡斂以歸國,而財賦之藏於州縣如此。 按《玉海》,二年正月癸亥,知秀州孫大雅奏書四卷,名 曰《州郡拘催上供錢物格》。奏入,詔大雅奏:「漢上計之 法可行於今,令侍從、臺諫參考古制。」御史張端實、劉 貢言:「漢上計之制,不能無弊,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 東漢則遠方未必皆至,今川、廣能如期而至乎?莫若 歲終令戶部造冊進呈,選一人考覈而明其殿最。」戶 侍曾懷請立式行下,從之。其年三月丁未也。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陳良祐奏:『今之言利者 多要生財。生財乃所以病民,國用愈見不足。願取見 一歲賦入之數,其取於民者,已過則從而蠲免之,以 寬民力;取見所養官吏與兵之數,其可省者從而省 之,常令財用十分,以七分養兵與官吏,三分以備非 常。如此則上下兼足』。」上曰:「朕常有志放免和買及折」 帛等錢,以寬民力,但如今未暇。良祐奏:「舊來本無此 等錢,皆是軍興時科取,講和之後,依舊不除。今取於 民者竭矣,若節制國用,令出入有度,稍省蓄儲,即可 行陛下之志矣。」上曰:「因卿之言,當定經制。」
乾道三年,置國用司,月上宮禁及官司將士請給之 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置三省戶房國 用司。二月壬申,詔國用司月上宮禁及百司官吏三 衙將士請給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降出御筆云:「自後宮禁內人 並百官、將校、軍兵、諸司人,每月初五日,國用房開具 前月支過已上五項請給數目並雜泛支用,造冊進 呈,便從此月為始外,諸路軍馬可降式樣付諸路總 領,逐月開具。」自此遂為定式。時上謂輔臣曰:「蔣參政 理會財用,已尋見根源。」初,蔣芾奏云:「方今費財最甚 者,無如養兵。近見陳敏揀汰二千人,戚方揀汰四千 人。夫汰兵固良法,然今日之弊,多是有官人與之外 任,依舊請券錢,又添供給,雖減之於內,添之於外,亦 未見其益。既減六千人,必又招六千人填額,則是添 六千人耗蠹財用矣。契勘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事故, 常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內可省三百八十 萬貫。俟財稍足,可遂招收強壯,訓練而用之,不惟省費,又可精兵。」因奏紹興以來初分五軍並內外諸軍 分合添減之數。上以為然,故有此宣諭。
乾道四年,以蔣芾兼制國用使。度支奏「置都籍、會稽 窠名,湖廣申軍費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己亥,以蔣芾為尚書右 僕射兼制國用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度支趙不敵言:「方今一歲內外 支用之數,大概五千五百萬緡有奇。又以一歲所入 計之,若使諸路供億以時,別無蠲減拖欠場務入納 無虧,則足以支一歲之用不闕。然賦入之科名猥多, 分隸於戶部之五司,如僧道免丁、常平免役、坊場酒 課之類,則左右曹掌之。如上供折帛,經總無額,茶鹽、 香礬之類,金部掌之,度支則督月樁,倉部則專糴本。 催理雖散於五司,悉經度支籍之,即古人量入為出 之義,則度支一司,安可以不周知所入之數也?」臣因 置為都籍,會稽窠名,總為揭帖。事雖方行,簿書草具, 而條目詳備,固已粲然易考。欲望付之本曹,自茲為 始,歲一易之,庶幾有司得以久遠遵「行,不惟財賦易 以稽攷,抑使胥吏無以容奸。」從之。是歲,湖廣總司申 江、鄂、襄三處軍馬歲約用九百八萬四千餘貫。 乾道五年,罷制國用司,以陳俊卿、虞允文兼制國用 使。命饒、信二州留上供米備振糶,林機請卻羨餘之 獻。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己丑,以陳俊卿為尚書 左僕射,虞允文為尚書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 事,兼制國用使。冬十月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 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
按《玉海》,五年二月戊申,罷制國用司併歸戶部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起居郎林機論「諸處有羨餘之 獻,皆移東易西,以求恩倖。上曰:『今之財賦,豈得有餘。 今後若有獻,朕當卻之』。」
乾道六年,建左藏封樁庫,非奉親軍需不支。臣僚請 立備邊庫及纂《乾道會計錄》。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 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十一月,置左藏 南上庫。」
按《玉海》六年,建左藏封樁庫於都省門內。其法非奉 親、非軍需不支。遠遵藝祖景福內庫之遺意,顓以為 軍旅之備。 又按《玉海》六年二月五日,臣僚言「銀坑 興發價平。宜令諸路監司隨宜收買。別立庫以備邊 為名。緩急支用,以代楮幣。」從之。 又按《玉海》六年五 月丁丑。詔依皇祐、元祐、紹興作《會計錄》。從發運史正 志之請也。七月二十八日,詔戶侍王佐造簿籍 「乾道七年賜內藏銀錢增給官兵之奉。詔諸路增收 錢物輸南上庫,戶部借內庫緡錢,無項撥還。議降度 牒,專充備邊樁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庚申,罷會子庫,仍賜戶 部內藏南庫緡錢二百萬、銀九十萬兩,以增給官兵 之奉。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 庫。」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上曰:「戶部所借南庫四百萬緡, 屢以諭曾懷,不知有甚指準撥還。」虞允文奏:「不過指 準折帛耳。」梁克家奏:「今左帑無兩月之儲,大段急闕, 不可支吾。」虞允文奏有兩事,其一給典帖,其二賣紙 鈔。上曰:「此兩事既病民,且傷國體,俱不可行。」更令別 議以聞。四川總領所奏:「昨緣本路措置備邊樁積,遂 申朝廷,乞降空名度牒,仍拘收四川事故僧道度牒 繳納訖。欲乞將已賣過四千五百道作第一料,所有 去年十二月內已降二千道,今更乞貼降二千五百 道湊作第二料,下本所出賣,拘收價錢,搬赴宣撫司, 專充備邊樁積,非遇緩急分文不敢支用。」從之。 乾道八年,詔丞相兼制國用事,令賣沒官「田屋錢赴 左藏南庫樁管。」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八年四月詔。「丞相 事無不統。其兼制國用。與參政更不入銜。」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官田除兩淮、京西路不行出 賣,應諸路沒官田產、屋宇並營田,並措置出賣,以戶 部左曹郎官主之,諸路委常平司。其錢赴左藏南庫, 令置庫眼樁管。」
淳熙 年左藏支給之數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熙中,左藏幇三 衙百官請給,約計三千萬緡,合同憑由司歲取金銀 錢帛率以百萬計,版曹但照數除破。」
淳熙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本庫積錢貫朽,乞 以綱運見錢對兌支遣。」臣寮請纂《淳熙會計錄》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十二月丁未, 臣僚請為《會計錄》。上曰:「向者欲為此錄,緣取民太重, 色目太多,若遽蠲則妨經費,須他日恢復之後,乃可 盡除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狀:「封樁 庫共管見錢五百二十萬餘貫,年深有斷爛之數。乞拘收西庫綱運見錢,對兌支遣,其斷爛錢貫給工索 之費。」上曰:「錢積之久,必致貫朽。」趙雄等奏:「陛下儉德 冠古,帝王未嘗一毫妄取於民,而府庫充足。」上曰:「朕 不敢毫髮妄用,所以有此以待緩急之用,實前此所」 無。
淳熙十年,以左藏南庫撥隸戶部,宰執奏「封樁庫見 管錢數。」葉適應詔條奏《財賦總論》。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八月庚申,以左藏南庫隸戶 部。」
按《文獻通考》: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嘗試考昔 驗今,至道中歲入一千二百餘萬,天禧末歲入三千 六百餘萬,嘉祐歲入三千六百八十餘萬,熙寧歲入 五千六十餘萬,寧宗時歲入六千餘萬,然則土地之 廣狹,財賦之多少,可以考矣。司版曹之計者,尚忍求 詳生財之方乎?葉適應詔條奏《財賦總論》曰:「財用,今 日之大事也。必盡究其本末而後可以措於政事。欲 盡究今日之本末,必先攷古者財用之本末,蓋攷古 雖若無益,而不能知古則不知今故也。」夫財之多少 有無,非古人為國之所患,而今世乃以為其患最大 而不可整救,此其說安從出哉?蓋自舜禹始有貢賦 之法,以會計天下之諸侯,比於堯嚳以前為密矣。今 《禹貢》之所載是也。然總秸米粟,不及於五百里之外。 九州之貢,入貢於今世,乃充庭之儀品,蓋千百之一 二耳。周公之為周,治其財用,視舜、禹則已詳。然王畿 千里之外,法或不及;千里之內,猶不盡取。蓋三代之 所取者,正天下之疆理,而借民力以治公田,為其無 以阜通流轉,則作幣「鑄金以權之。」當是之時,不聞其 以財少為患,而以財多為功也。雖然,此其事遠矣。鹽 筴末利,起自《春秋》。魯之中世,田始有稅,然諸侯各以 其國自足,而無煎熬逼迫之憂。蓋漢文、景之盛,而天 下之財不以入關中。人主不租稅天下,而諸侯若吳 人者,亦不租稅其田。光武、明、章,未聞以其財少自困, 而中年常更盜賊夷狄之難,內外征討,亦不大屈。惟 秦始皇豪暴,有「頭會箕斂」之譏;漢武帝奢侈,有均榷 征筭之政,而西園聚錢,大鬻天下之官爵以致之。蓋 兩漢雖不足以言三代,而其以財為病,非若今世也。 雖然,此其事遠矣。分為三國,裂為南北,無歲不戰,無 時少安,且其運祚迫蹙,禍變煩興,至於調「度供億,猶 自有序,而亦豈若今日之貧窘漏底哉?此皆具載冊 書,可即而見者。」雖然,此其事遠矣。隋最富而亡,唐最 貧而興。唐之取民以租、以庸、以調,過此無取也。而唐 之武功最多,闢地最廣,用兵最久,師行最勝,此其事 則差近而可知矣。致唐之治,有唐之勝,其不待多財 而能之也決矣。然則其所以不若唐者,非以財少為 患也。故財之多少有無,非古人為國之所患。所患者, 謀慮取捨、定計數必治功之間耳。非如今日以一財 之不足而百慮盡廢,奉頭竭足,以較錙銖。譬若慵夫 淺人,劫劫焉徒知事其口腹而已者也。以財少為患 之最大,而不可整救,其說稍出於唐之中世,盛於本 朝之承平,「而其極甚乃至於今日。其為國之名物采 章,精神威望,一切銷耗」,內之所以取悅其民,外之所 以示威於敵者,一切無有習為寬緩迂遠之常說,以 文其無用,而盡力於苟且、督迫鞭撻、疲民侮小民而 謂之有能。陛下回顧而加聖思,必有大不可安者。故 臣以為不究古者財之本末,循而至於本朝,以「去其 錯繆而不合於常經者,則無以知財之多少有無,不 足為國家之患。此而不知,則天下之大計皆不可得 而預論,而況望其有所施行以必成效哉?」又曰:「唐末 藩鎮自擅,財賦散失,更五代而不能收,加以非常之 變屢作,排門空肆,以受科斂之害,而財之匱甚矣。故 太祖之制諸鎮,以執其財用之權為最急。既而僭偽 次第平一,諸節度伸縮惟命,遂強主威,以去其尾大 不掉之患者,財在上也。」至於太宗、真宗之初,用度自 給,而猶不聞以財為患。及祥符、天禧以後,內之蓄藏 稍以空盡,而仁宗、景祐、明道天災流行,繼而西事暴 興,五六年不能定。夫當仁宗四十二年,號為本朝至 平極盛之世,而財用始大乏,天下之論,擾擾皆以財 為慮矣。當是時也,善人君子以為「昔之已取者固不 可去,而今之所少者不可復取」,皆甘心於不能。所謂 精悍駔儈之吏,亦深自藏,不敢奮頭角,以裒斂為事。 雖然,極天下之大,而無終歲之儲,愁勞苦議乎鹽茗 榷貨之間而未得也。是以熙寧新政,重司農之任,更 「常平之法,排兼併,專斂散,興利之臣,四出候望,而市 肆之會,關津之要微,至於小商賤隸什百之獲,皆有 以征之。」蓋財無乏於嘉祐、治平,而言利無甚於熙寧、 元豐,其借先王以為說,而率上下以利,曠然大變其 俗矣。崇、觀以來,蔡京專國柄,託以為其策,出於王安 石、曾布、呂惠卿之所未工,故變鈔法,走商賈窮地之 寶,以佐上用。自謂其蓄藏至五千萬,富足以備禮,和 足以廣樂,百侈並鬥,竭力相奉。不幸黨與異同,屢復 屢變,而王黼又欲出於蔡京策畫之所未及者。加以平方臘,則加斂於東南,取燕山,則重困於北方。而西 師凡二十年,關陜尢病,然後靖康之難作矣。方大元 帥建府於河北,而張慤任饋餉之責者,鹽鈔數十萬 緡而已。及來維揚,而黃潛善、呂頤浩、葉夢得之流,汲 汲乎皆以榷貨自營,而「收舊經制錢」之議起矣。況乎 大將殖私,軍食自製,無復承統,轉運所至,劃刷攫拏, 朝廷科降大書文移,守令丞佐持巨校將五百追捉 鄉戶,號痛無告,贓貪之人,又因之以為己利。而經、總 制之窠名既立,添酒、折帛、月樁、和糴皆同常賦。於是 言「財之急,自古以來莫今為甚,而財之乏少不繼,亦 莫今為甚也。自是以後,辛巳之役,甲申之役,邊一有 警,賦斂輒增,既增之後,不可復減。嘗試以祖宗之盛 時所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熙寧、元豐以 後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青苗之結息,比治平以 前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矣。」王黼 之《免夫》至六千餘萬,緡,其太半不可鉤攷。然要之渡 江以至於今,其所入財賦,視宣和又再倍矣。是自有 天地,而財用之多,未有今日之比也。然其所以益困 益乏,皇皇營聚,不可一朝居者,其故安在?夫計治道 之興廢,而不計財用之多少,此善於為國者也。古者 財愈少而愈治,今者財愈多而愈不治;古者財愈少 而有餘,今者財愈多而不足。然善為國者,將從其少 而治,且有餘乎?多而不治,且不足乎?而況於多者勞 而少者逸,豈惡逸喜勞而至是哉?故臣請陳今日財 之四患:一曰經總制錢之患,二曰折帛之患,三曰和 買之患,四曰茶鹽之患。四患去則財少,財少則有餘, 有餘則逸。有餘而逸,以之求治,朝令而夕改矣。 按《玉海》,十年八月,輔臣奏封樁庫錢及三千萬餘緡, 及奏內外樁積緡錢四千七百餘萬。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宰執奏「封樁庫見管錢物已及 三千餘萬緡。」上曰:「朕創此庫,以備緩急之用,未嘗敢 私也。」先是,上以諸路財賦浩繁,令兩侍郎分路管認。 是年,王佐為尚書,又請於次年四月將諸路監司守 倅所起上供錢比較,以定賞罰,自是罕有拖欠。 淳熙十一年九月,詔義倉不得侵隱他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淳熙十二年。以左藏西上庫為名。諸路歲發緡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十二年正月三日。 以左藏西上庫為名。諸路歲發錢一百九十八萬餘 緡。
淳熙十三年,淮東、西、湖廣等路具到見錢會子總數, 內撥樁管者,非朝旨不得擅支。詔輔臣以每月《財賦 冊》進呈。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十三年九月己未。 詔輔臣以每月財賦冊進呈。欲知豐耗。」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淮東總所具到江鎮所部大 軍庫見錢會子內,依去年例取撥一千萬貫,付封樁 庫收納。淮西總所具到池州大軍庫見錢會子五十 萬四千五十五貫有奇。詔令於池州酒息會子內取 撥二萬貫,就本州總數樁管。湖廣總所具到襄陽府 大軍庫見錢會子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二十一貫有」 奇。詔「於內取撥會子一萬貫,就本府認數樁管,非朝 旨不得擅行支使。」
淳熙 年,以「軍賞」為名,撥封樁庫物入內。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熙末。往往以犒 軍或造軍器為名。撥入內庫。有司不敢執。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命考封樁庫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下詔傳位皇太 子。是日皇太子即皇帝位。」
按《玉海》。「十六年六月。命有司稽考封樁庫以聞。」
光宗紹熙元年置紹熙會計錄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元年春正月「壬午,何澹請置 紹熙會計錄,詔何澹同戶部長貳檢正都司,稽考財 賦出入之數以聞。」
按《玉海》,元年五月甲戌,置《紹熙會計錄》,命戶書葉翥 等為之,仍自宮掖始,以慶曆、隆興為法。從戶侍趙彥 逾之請也。
紹熙二年,詔修《紹熙會計錄》。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修 《紹熙會計錄》。先是祕書郎鄭湜轉對。為上言。「今黃老 三宮衛卒動以百數。外戚家廟防護之兵。多於太廟。 額外將校之俸錢。半於正額。外庭百執之費。不足當 閣門醫職近侍之半。請明詔大臣。裁定經費。上自乘 輿。下至庶府。除奉宗廟事。兩宮給兵費之外。一切量 事」裁酌,罷其不急,損其太過。戶部亦請稽攷內外財 賦,置《紹熙會計》,俟見大概之後,命戶部宰屬同共詳 議,而一二大臣公心葉意,為之斟酌,以其所減損以 與民,因命戶部尚書葉翥等同為之,後亦未聞有所 損也。
紹熙三年,以兩浙犒賞酒庫隸戶部,復隸諸州,歲以 四十萬緡為額。是歲,支銷四川經理總制錢四百五十餘萬。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二月甲戌朔,復以兩浙犒賞 酒庫隸戶部。五月己亥,仍以兩浙犒賞酒庫隸諸州, 合戶部郎官提領,歲以四十五萬緡為額。」 按《倪思 傳》,思權中書舍人,陞中書舍人,兼直學士院,同修國 史,尋兼侍講。初,孝宗以戶部經費之餘,則於三省置 封樁庫,以待軍用,至紹熙移用始頻。會有詔發緡錢 十五萬入內帑備犒軍,思謂實給他費,請毋發。且曰: 「往歲所入約四百六十四萬緡,所出之錢不及二萬, 非痛加撙節,則封樁自此無儲。」遂定議犒軍歲以四 十萬緡為額,由是費用有節。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四川經理總制錢額四百五十 餘萬緡,其一百三十餘萬緡贍軍,一百三十四萬緡 應副湖廣總領所一百六十九萬緡上供,餘六萬緡 諸郡支用。上即位,因劉光祖之請,捐湖廣三年錢四 百六萬八千緡,對減課酒重額錢」,即此四川經理總 制錢也。然四路憲司歲撥湖廣錢實止六十萬緡而 已。又以發買物價計之,折閱中半,僅為三十萬緡。是 歲,楊輔總《蜀計》,又撙節三十萬緡以益之。
寧宗慶元三年慶元中外會計錄成復請宮禁裁約立為定額從之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慶元會計錄》。慶元 二年三月用殿中侍御史姚愈建請。命金部郎中趙 師炳、戶部郎中楊文炳編集。以「會計司」為名。三年三 月書成。六月十九日戶部言「以紹熙元年至慶元元 年左藏庫諸倉並總領所出納增損及十二路州軍 窠名錢。參究源流登耗,為《慶元中外會計錄》。分五十 八」冊,已進呈,復條具撙節之數上之,宮掖,出入之數, 令內侍自稽考。九月,議者言裁抑當先宮禁,詔侍從、 臺諫、兩省集議,吏書許及之等請內庭裁約中制,立 為定額,從之。
嘉泰元年臣僚奏戶部出納之數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泰元年九月,「臣 僚言戶部歲入約一千八百餘萬,支數僅亦相當。 嘉泰四年,詔丞相、參政、侍從卿監參考國用會計而 總覈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四年十二月五日, 「詔右丞相兼國用使,參政同知國用事,侍從卿監為 參計。同參計官,參考內外財賦所入,經費所出,會計 而總覈之。」
開禧元年立考覈財賦法議臣請節用以韓𠈁胄兼國用使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二月癸未,詔國用司立 考覈財賦之法。秋七月癸未,以韓𠈁冑兼國用使 按《玉海》:元年三月,「議臣請節用以實封樁。」
開禧二年。春正月辛丑。更名國用司曰國用參計所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元年以估籍田產所入貿金增充歲遺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定元年閏四月 二日,戶侍沈詵等條具估籍田產,命有司掌之。歲收 所入,貿金增充歲遺,名曰「安邊所。」以彥橚主管安邊 庫。
嘉定二年,詔有司疏陳節用之事,沈詵等上金銀錢 楮及田產稅賦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子,詔內外有司疏 陳節用之事。」
按《玉海》:嘉定安邊庫:二年九月五日,詵等言:「金銀錢 楮總九百十三萬貫,田產稅賦等歲收七十萬貫。」 嘉定 年,駕部員外李鳴復、知成都,曹彥約奏財用 利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李鳴復傳》,「鳴復,嘉定二 年進士,歷官駕部員外郎。」
按《續文獻通考》:寧宗時,駕部員外李鳴復奏曰:「《記》曰: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 蓄曰國,非其國也』。」陛下試思今之為國,其有九年之 蓄乎?其無九年之蓄乎?今日之國計,版曹實司之,分 版曹之責任者,內則司農,外則四總領是也。臣家於 蜀,嘗究觀蜀之總計矣,蜀賦總入之數,以緡錢計之, 「歲約二千二百餘萬。向也,和議未絕,煙塵不警,尚可 支吾;今也邊戍倍增,用度益廣,每難酬應。朝廷以其 數之不敷,歲降七百萬緡以助其費」,此其大略也。臣 邇者忝丞農扈,亦嘗究觀農寺之出納矣。農寺歲催 之額,米以石計,凡一百三十餘萬;錢以緡計,凡一百 六十餘萬。以既入之錢,糴未足之米,「總約二百餘萬, 而後可以敷歲支之數」,此亦其大略也。蜀之所產,未 足以供一歲之用;農寺之所催,僅可以為一歲之出, 求其儲積,以備不時之須,蓋無有也。類而推之,《湖廣 總計》猶是也,《淮東、西總計》亦猶是也,此所謂經費之 外,卒有緩急,取辦於朝廷之椿管,散在他所者,不得 而知也。其米斛之在京城者,可得而言也:曰「兩豐儲」, 曰中下界,其倉凡四,以石計之,總不過二百萬。水旱之科撥,歲寒之賑濟,閏月之貼降,皆於焉取之,此猶 曰「常程」也。最可慮者,江西、湖廣粒米狼戾之地,昔號 樂土,今為盜區,虎豹橫行,鴻鴈來集,賦輸不入,綱運 轉虧,諸總所以匱乏,昔常截大農之綱以周其急矣。 寇賊「未平,漕運未至,則其告匱必不能已也。農寺以 貼降請嘗撥樁管之數以償其虧矣,截撥之令,不容 不行,則其求償,又當與之俱也。移東而補西,已非策 之得已,若捉衿而肘見不知,計又安施?識者殆凜凜 焉,可不急為之圖也哉!去歲浙右之地,皆以稔告,朝 廷和糴,視舊有加,廟筭深長,動中事會,獨惜夫任是 責者不務大體,競為淺謀。錙銖必較,則負販之徒,安 能奔走以聽命;網羅交設,則藏積之家不免懷疑而 待價。名為和糴,實類科糴,始於趁時,終於失時,然猶 幸其可以為國計之助,他不足問也。今日之勢迫矣, 所積有限,而所以仰給者無窮,將何以為計?臣願陛 下軫念事變之來,急為根本之慮,其於時政,實非小 補。」知成都曹彥約奏曰:「臣竊謂今日財用之弊,不可 不深致意也。問之朝廷,則窘於應辦;問之州縣,則窘 於支遣。以為在總餉歟?則今日之總餉,非昔比也;以 為在戎司歟?則今日之戎司,不一律也。臣始守漢陽 軍,當湖北最窘處,適虜騎入境,催科縮手,猶且支遣 解發,不改」常度,是十年以前州郡猶可為也。越二年 而攝事湖廣總餉,乃見其不可為矣。搬江州之銀券 以足襄陽,運德安之鐵鏹以實隨棗,移東就西,截短 補長,支撐數月,僅不廢事。及正官交割後,其用益窘, 有請於朝,久無畫降,其人至投繯自殺,以救得免。矯 制展官會界,分二百萬,乃始集事。是八年以前「總餉 已不可為也。又二年而得守長沙,亦當應辦之時,朝 廷之科撥未至,而諸郡之綱運尚闕,帥司移文本州, 未免那兌,其間小小名色,不復責償。值朝廷稱提官 會,則多出庫錢,以便百姓,然而二年之後,比交割元 數猶有增羨,是七年以前州郡猶可為也。又二年而 得節制利州,兼領郡事,則知利州之事已不得如長 沙時矣。用兵之後,事力更改,有節度使寄居奉祠,則 歲費增數千緡矣;有總管、鈐轄路分添差作闕,則歲 費又增萬緡矣。黽勉盡瘁,僅了元額」,又二年而得守 豫章,則知豫章之事又不得如利州時矣。調發既多, 則酒課不辦,榷場不通則稅課漸減,雖撙節用度,不 致虧數,而其所以為經費者甚岌岌也。戎司之事,雖 不曾親歷,而利州置司所在,亦或剽聞矣。管軍二萬 四千人,而交承錢物不過二三萬緡,支吾不行,至有 奪前政宅庫之物以為公用者;被旨巡邊,迴避戍卒 支犒,有以葬妻為名,行於小路者。是數年以來,不特 州郡不可支遣,而為戎司者亦有窮陋至甚者矣。此 「其故何也?朝廷之財,臣不得而盡知,但見招募軍兵, 修築城壘,額外和糴,遍滿天下,是用財之處比前日 為多也。楮券不足,加以增印;度牒不足,助以告敕,是 生財之路比前日為廣也。國用司本意,所以蓄藏幣 之數耳。沒入平民,漸生枝葉;安邊所本意,所以籍榷 姦之產耳。變及征榷,頗動觀聽,大寧監之鹽利已竭, 而轉運司之增羨不已;宕昌之馬價未償,而茶馬司 之獻納不廢;是取財之道比前日為苛也。民力極矣, 不可以增賦矣。上下煎熬,一至於此,將何以救之哉?」 故臣嘗論之:「天下之財,未足以了天下之用。位置分 畫,要得其所,截然條目,不可移易。成周之財,以九賦 斂之,以九式均之,自」邦中以至幣餘各有常賦,自祭 祀以至好用,皆有常式。漢以吏祿公用賦於民,不以 封君湯沐為經費。唐以世業口分授於民,不以留州 送使為上供。古人經理天下,大率如此。本朝列聖立 法,尢更「詳備。紹興、隆興之間,虜寇犯順,朝廷調發雖 費若河海,而州縣常賦,無窘迫之態;百姓安業,無怨 懟之」患。大郡交割之數,有緡錢之積,多至百萬者;小 郡見管亦有數十萬者。若民間積粟之富,則又往往 稱此。上戶多者十萬斛,中產亦數千斛。上恬下熙,相 安於無事。當淳熙、紹熙時,其俗未改,近者公私之計, 窮陋萬狀,皆云「開禧以來,兵議纔起,取常平、義倉以 供綱運,則救荒無先,備撥官告、度牒、茶鹽」引為糴本, 則交易無見價。軍器之有製造,弓兵之有調發,樁積 之有水腳,招軍之有賞犒,非時泛用,一切取辦。荷朝 廷出豁,雖許於交承錢內支破,而州郡積漸至無遺 蓄矣。調發有劈券,則月糧有倍費;功賞有轉資,則食 錢有添請;拆洗有往來之費,暴露有特喝之賞。便宜 從事,一切取辦。若朝廷應「副稍不如期,而轉餉移兌, 殊虧舊額矣。戎司之事,雖不欲窮問本末,然而窘於 開禧之後,而不窘於開禧之前,亦必有以致此也。望 陛下與大臣議,立為定製,以官兵之常數責州郡,而 不責以非時之須;以歲時之常用責諸司,而不責以 不測之費。總所之有應兌者,悉與拋降,使之任泛興 之罪;課利之有增羨者,不許申奉使之備、循環之費。 其一切調發之用,則朝廷自任其責。當科降者即與 科降,不必徒為勘究;當支撥者速與支撥,不許無故滯留。如八月當和糴,則七月先科降;十月當調發,則 九月先支撥。久監司郡守之任,以寬其迎送;嚴刻剝 羨餘之禁,以沮其觀望。使有志者可以募士,可以養 兵,謹重者可以備水旱,可以修城郭,設有緩急,亦得 以仰成而取辦。至於戎司之事,尢當知其事力,寬其 利源,上可以慰其心,下可以饗其士,伸縮自如,可以 展布,其為氣象,有太平盛觀矣。若夫大農之不繼,則 在陛下有以圖回而斡旋之耳。側聞紹興和戎,則以 內帑了歲幣;中間用兵,則以內」帑激將佐。聞《高宗聖 訓》,以為內帑所有,專以用兵,宮中則未嘗妄費也。烈 祖中興之法,昭若日星,可不舉而行之乎?雖然,又有 一說焉:軍政在戎帥,則總領之奉使者為急務,軍政 在宣、制,則總領之奉使者為贅員,不可不察也。蓋軍 政在戎帥,則民事不得而與知,命人以總領其事,無 可疑者。軍政在「宣制,則財賦之輕重,當出其手,總領 之職,特一有司耳。今欲招一軍而聽命於朝論,移一 屯而分券於總所,使朝論疲於應酬,視為常事,總所 恥於督辦,遞相萋菲。宣制之事,臣以為不可為也。」誠 能使四總所之財聽命於宣制,如張浚之用趙開,就 糧摺運,惟意所欲,如胡世將之處吳玠,不膠柱調瑟, 「不鑿空取辦,或欲減一軍以寬用度,或欲增一軍以 臨邊塞,效用之有奇傑者可陞為背嵬,民兵之有精 悍者可選為效用。審緩急之宜,量出入之數,使為宣 制者得以專之,而他司不得以撓之。非有大變革,不 必俟命而後行;非有大調發,不得乞錢而後舉。則州 縣制總皆得以自用其財,而大農之財亦可得而稽 考矣。其或食閫外之祿,不肯專閫外之政,有功則歸 利於己,有誤則歸過於朝,微有措畫則乞錢以示重 費,稍有寬餘則回納以示廉儉。今世之人皆以為善 處己矣,以臣愚觀之,直謂之不任事可也。臣既有微 見,不敢有隱於陛下,惟陛下宥其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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