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五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國用部總論四
學菴類稿二〈明食貨志上供採造二 明食貨志會計附俸餉〉
食貨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國用部總論四
編輯學菴類稿二
編輯《明食貨志上供採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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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令軍衛自設「抽分場」,收貯柴薪,月給禁軍孤老。 又令都督府歲供柴炭,役邊軍採之邊關。宣宗初,以 武陽侯薛祿言免徵。是時,邊木已罄,又嚴伐木之禁, 於是令諸衛歲納銀二萬餘兩,後府招商買納。惜薪 司賦棗山東、河南八十餘萬斤,為宮中香炭,楊士奇 奏減其半,弛西山樵採厲禁。憲宗減內外諸司歲派 柴炭之半,放免。惜薪司抬柴夫存二千名,減易州諸 廠採運人夫三千名。武宗初,經略孫交論邊衛徵納 柴炭之失,以為「邊關樹木稠密,以扼敵騎,資防守。既 禁採伐,復徵其價,不及數至,均之屯軍。名為禁之而 實徵之。無名之稅,豈盛世宜有?」是時,召買商多得罪 下獄,追餘利。正德二年後,易州山廠歲增柴炭一千 四百六萬餘斤,直三萬五千六百餘兩。惜薪司弘治 間止派一千八百一十三萬斤,正德末年,加派一千 一百一十萬斤。山廠。侍郎奏:「五年以後,依弘治十年 以前數,自本廠辦添派數,令工部區畫。」世宗令惜薪 司柴炭係正德時新添者,折價給散。每柴萬斤,計正 幇腳價銀四十七兩。內使月給百斤,實直銀一錢二 分,止四分之一。於是部議令折價者,百斤給銀二錢 五分。緣邊隘口山木既禁伐,令民自廣昌、蔚州、靈丘 諸處燒採,於易州山廠召買。姦民不利遠涉盜採,紫 荊、倒馬二關亦禁山也。嘉靖初,乃議令易州山廠發 銀,給以公文,齎赴大同。大同給公文,傳送以歸,以防 姦偽。始時收受之際,每百斤加濕耗一十五斤,後倍 之。而中官設重權,恣取於正數外暗加數倍。侍郎楊 廷儀以其太重,請明加一倍,而暗加者猶不盡去,至 以三年起運,不足抵一年。上納尚書李鐩。於是議正 耗相准,而重權乃至以四萬為萬。給事中吳嚴謂「未 有鐩議之先,主收者雖曰多取,猶未有定」數。自此旨 下,得以藉口,耗加於正子過於母。《鐩及》,廷儀不得辭 其責矣。先是,州縣官運柴炭於京師者,為攬頭逋負, 貽累運官,輒至貧困以死。於是嘉靖五年,上命州縣 供柴炭京師者,亦召商買納。隆慶元年,改後府柴炭 商屬兵部。山廠歲總柴價三十餘萬兩,御用紅籮炭 七十萬斤,惜薪司歲用木炭六百萬斤。弘治年加派 一萬斤。隆慶初,用白炭十萬斤,減黑炭數補其直。凡 齋醮焚燎,用楊木長柴,宮中膳房,用馬口柴。內官關 領,則用片柴。山廠外有北廠、南廠、新西廠、新南廠,皆 貯柴炭之所。萬曆十年、二十六年,惜薪司先後增銀 一萬八千二百兩,以缺官銀協濟。惜薪司並外四廠 柴炭,皆供內廷,大木炭每廠銀一千八百七十五兩, 內柴每廠銀一千二百兩,外柴每廠銀一千兩三錢, 固已足用,但內監管理人眾,雜色人役日增,故司中 動稱急缺。自萬曆三十一年後,掌廠者自得徵比諸 商,酷刑恣索,乃至杖殺指揮,由是人視惜薪司為陷 穽矣。紅籮炭用木三種,曰青信,曰白棗,曰牛觔,皆曰 「甲木。」產金水口,去紫荊關六十里,當架砲藩籬禁地。 萬曆十七年,主事張新請就廠後隙地種植炭,自易 州燒成,運至紅籮廠,按尺寸鋸之,長尺徑,圍二三寸, 編小圓荊筐承之。筐塗以紅土,故名「香匠。」造香餅獸 炭。又造如神官武士者,高三尺許,金綵妝畫,惟面手 仍炭質,名曰「綵妝。」歲暮對植諸宮門。過二月,乃撤採 煤舊止奉內旨監馬鞍山黃樹園官窯一處。後王朝 蔓及山西,激變窯民。朝復誣奏,窮治之。
太祖都金陵,軍士採木,浮江而至,為利便。成祖遷都 北平,繕治宮殿,工役繁興。永樂四年遣尚書宋禮如 四川,侍郎古樸如江西,侍郎師逵、金純如湖廣,副都 御史劉觀如浙江,僉都御史史仲誠如山西,各採木。 明年,宋禮言有數大木,不藉人力,一夕出大谷,達於 江。天子以為神,名其山曰神木山,遣官祠祭。中允周 翰劾師逵苛虐云:「向者上念民勞,議罷役。」逵言:「民樂 趨事,乞不罷,致激良民。」從李法良為叛。十年,復命宋 禮採木。四川連歲營建,大工不一,採木為民厲甚。仁 宗立,已其役,第令已採者運送至京。既又以東作方 興,並令緩運。先時,採木諸臣率虛奏木數,比起運,倉 卒求足,督民急酷。上慮運木內臣復蹈前失,遣副都 御史戈謙巡視之。諭之曰:「虛奏之數,已宥不問。苟勞 人再採,不奉令者,擒治之。」宣德元年,修南京天地山川壇殿宇,復命採木。已,因湖廣旱災,已之。明年,湖廣 守臣乞免採竹木。報可。明年,工部請遣官之山西採 木。上曰:「民方務農,姑緩明年採大木湖廣。」已,諭工部 曰:「去歲是處薄收,湖廣為甚。比工部採辦木竹,科買 諸物,動以萬計,何不為國家愛惜物力,而勞擾如此 也?其酌省之。」明年二月罷遣採木軍夫歸農。罷徽州 採木。有請禁止商販者。上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惟 承奉官府廢民生業,朕不取也。」明年罷湖廣採木民 運。諭工部勿妄用。廠貯材木,工匠斲小大材者罪之。 尚書吳中為工部最久,勤於蓄材,不甚恤民力。宣宗 每以「勿擾民」諭戒之。嘗以私遺太監楊慶官木作私 第,上登城望見,訊得其實,下獄。尋釋。內官管木廠者, 亦多盜市官木。六年令山東、江西採木送淮安修船, 上命減其半。九年,中復請禁民採伐湖廣及蔚州山 木,上不聽。弘治時,發內帑修清寧宮,免徵派,並停止 四川採木。正德時,採木湖廣、川、貴,命侍郎總督,又命 侍郎督運。時永順宣慰彭明輔進大木五百餘,有圍 一丈四尺、長五丈者。嘉靖元年革神木千戶所及衛 卒,遣內官之真定印烙木植。十一年,御史郭弘化言: 「井居東方,其宿為木。頃者彗出於井,土木繁興所致。」 上怒,黜為民。二十年,宗廟災,選官分往湖廣、四川採 辦大木。後二年復遣官湖廣提督之。向時採木大臣, 四川一,湖廣、貴州一,事權不相統攝,恆牽制。至是乃 以一人居荊州,兼轄之。又遣官覈諸處遺留大木。淮 撫奏:「五河縣大杉,圍一丈五尺,長六丈六尺,湧出泗 水沙中,殆屬神佑。」遼王獻大木七株,銀二千兩。襄王 二十株,三千兩,各賜獎諭。宣慰使彭明輔、彭翼各獻 大木三十株,麗江土知府木高獻木植銀三千八百 兩,詔進階有差。當日郡縣有司以遲誤大工,逮治褫 黜非一,趣辦甚亟,民不堪命,其並河諸州縣尤苦之。 三十年,江西礦稅監潘相請採廣信,封禁山內,外臣 力爭不報。
坑冶之課,為金銀,為鉛,為鐵,為銅,為水銀,硃砂青綠 為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大將軍徐達既下山東,近 臣奏興舉銀場。太祖曰:「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 民者多。況今凋瘵之餘,豈可以此重勞民力?」其後,府 軍前衛校丁成言:「河南、陝州地有上下絞、上下黃塘, 舊產銀礦,前代皆嘗採取,歲收其課。」上曰:「土地所產, 有時而窮,歲課成額,徵取無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 賊也。」臨淄縣丞王基乞發山海之藏,以通寶路,上黜 之。成祖斥河池縣民言採礦者,仁宣仍世禁止,填番 禺坑洞,罷嵩縣白泥溝發礦。二祖、仁宣,蓋未嘗沾沾 坑冶之利也。然福建銀屏山銀場局置爐冶四十二 座,始於洪武之十九年,遞年增辦課「銀二千六百七 十餘兩;浙江亦有場局,歲課二千八百七十餘兩。永 樂間,遣官湖廣、貴州採辦金銀課,既慮歲辦有不實, 更遣御史中官往覈。又開煎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 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趾、宣光鎮金場局、葛容溪銀 場局,不產金銀,坑冶亦屢有革罷。而福建歲額增至 三萬二千八百餘兩」,浙江增至八萬二千七十餘兩。 宣宗立銀屏山副使,奏:「本場納銀季五百七十兩。自 永樂中遣官閘辦,數倍其數,季二千七百餘兩,民貧 逃亡,乞仍舊額。」上曰:「遣官閘辦,正欲察其姦弊,乃反 倍增其課,虐民甚矣,其廉減之。」然宣宗時,福建增至 四萬二百七十餘兩,浙江增至九萬四千四十餘兩, 不足則督坑首、冶夫賠納。英宗即位,下詔封坑冶,撤 閘辦,官民大蘇息。顧是時雖免閘辦,而歲額猶未除, 沿六七年,始奏革未煎鉛礦,在庫每為盜賊焚劫,戕 守吏,姦民爭開坑穴,私煎相殺傷。於是嚴其禁,令,民 尢易犯法。八年,特下詔原之,猶未巳,於是御史孫毓、 福建參政宋彰、浙江參政俞士悅各言「復開銀場,則 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浙江按察使軒輗獨以為不 可。上是輗言。已而給事中陳傳復請開場,中貴助之 以請。乃命侍郎王質往經理,定為福建歲課銀二萬 一千一百二十餘兩,浙江四萬一千七十餘兩,減於 宣宗時。然視國初已十倍,時正統九年也。又分遣御 史提督內外官屬,供億過公,稅民復思為盜。惟雲南 銀坑,以沐昂言仍停止。而侍郎焦宏勘增福建銀為 二萬八千二百五十兩,十二年所進僅一萬三千四 百兩,不能及額,上命補辦。御史先後疏諫,不從。當是 時,民困而盜愈眾,鄧茂七、葉宗留之徒,流毒浙、閩,至 十四年始戡定。方寇盜肆訌,銀課之令格不行。及寇 平,復令御史、監生、內使閘辦浙、閩銀場。景帝嘗封閉, 隨以盜礦復開。處州指揮王瑛請依歲辦數,不從。歲 辦者,洪武中元額也,永樂、宣德新增之數,謂之「閘辦。」 天順四年,命太監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少監馮 讓之福建,內使何能之四川。各銀場,閘辦銀課:浙江 三萬八千九百三十兩,雲南十萬二千三百八十兩, 福建二萬八千二百五十兩,四川一萬三千五百一 十七兩,總一十八萬三千有奇。既,戶部奏「福建古田、 福寧銀場採礦,煎銀數少,欲從民便,驗糧辦納,古田一千二十五兩,福寧一千五十兩。」上命減半。成化中, 浙江、福建各差內官,四川、雲南令鎮守內官提督採 辦。先,以福安縣銀坑礦盡派課於民,至是,新開上平 坑以足之。湖廣舊有金場,時仍命淘煎。武陵等十二 縣開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有奇。民之傷於 蛇虎、死於水者無算,得金僅三十五兩。於是復封閉, 令有司易金千兩進用,而浙江銀礦亦多以缺額量 減。「雲南自永樂十年始開,停止於英宗初政。天順三 年復開,辦銀五萬二千三百餘兩,次年增至一十一 萬二千三百八十兩,延至天順六年纔足,乃以停止。 成化三年,又復天順三年之數。官司摘軍餘為礦夫, 計月追銀,不足則扣賣軍糧,以益其數。」八年,鎮守太 監錢能、巡按胡涇先後以為言,得減半。踰數年,復依 天順六年數徵收。巡撫吳誠、黔國公沐琮疏爭,不聽。 弘治元年始減二萬兩。減定處州府歲課一萬二百 三十七兩有奇,溫州府泰順縣六百四兩有奇。以鎮 守太監陳道請,免建安縣銀課一千。罷浦城縣陳伯 廢坑銀冶,以歲課派之丁糧補納。十三年,雲南巡撫 李士實言:「雲南九銀場,各衛以礦夫口糧賠納,歲三 萬四百三十兩,曰礦夫口糧。餘丁三五人充一名,歲 賠二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兩,曰夫丁乾認。今判山窩 村、廣運、寶泉四場,礦脈久絕,乞免其課。」報可,復革原 設僉事。於是令雲南歲徵差發銀八千八百九兩五 分,折買金一千兩,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 分,與年額辦金六十六兩六錢零,並餘剩銀解部,送 承運庫。先後封閉四川密勒山銀場、山東胡陵山礦 穴。中使請取麻峪山銀礦。巡撫執奏,詔止之。武宗初, 從內官秦文等奏,復開浙江、福建諸郡銀礦。既而浙 江守臣奏,礦脈已絕,詔令布政司歲進銀二萬兩,以 代銀課。劉瑾誅,乃止。副千戶王玉以報獻銀礦不實, 坐斬。世宗詔封閉大理府新興等礦場,又以山西流 民盜木集山、神堂菴諸礦洞,令巡撫嚴禁錮守之。嘉 靖十五年,武定侯郭勛請開薊州瀑水洞。房山縣民 奏開水洞山、浮圖峪諸處銀礦。皆從之。又命採雲南、 河南礦銀。十九年罷各處礦場。三十四年復遣官四 川、山東、河南開礦。上令訪未開之場,以顯金玉露形 經旨。「時山東、保定、山西、河南、四川、雲南諸」處,所在進 礦金銀,定盜礦律。浙江、江西礦賊劫掠徽、寧,設兵備 之。隆慶初,罷薊鎮開採,直隸、浙江、江西諸處礦山,立 石禁止。萬曆十二年後,姦民屢以礦利中上心,諸臣 力陳其弊,上雖從之,意殊怏怏也。二十四年,張位秉 政,府軍前衛副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從之,命戶 部、錦衣衛官各一同春開採。給事中程紹工、楊應文 言:「嘉靖二十五年採礦,至三十六年,委官四十餘,防 兵一千一百八十人,費約三萬餘兩,礦銀纔二萬八 千五百兩,得不償失。」不聽。時開採之端,既開廢棄,白 望獻礦洞者日至。初猶部臣董之,其後竟領以原奏 官。於是錦衣衛百戶陸松、鴻臚寺隨堂官許龍、順天 府教授馮時行、經歷趙鳳各言礦事。錄事曾長慶、百 戶吳應麒言山西夏邑礦,指揮王允中言青州、沂水 礦,百戶汪文通言沂州礦,指揮郝承爵言費、滕縣礦, 文通言「沂州礦有紫、白、黃三種,為天下第一,紫者尢 佳。」承爵亦謂費、滕縣石井大小銀場皆第一;指揮劉 鑑言棲霞、招遠等金礦,指揮馬清言文登縣礦,千戶 趙良將言沂水、蒙陰、臨胊礦,指揮陳永壽言河南礦, 千戶鄭一麟言橫嶺路礦。尚書楊俊民言真、保、薊、易、 永平開礦,妨天壽山脈。不聽。命戶部郎中戴紹科、錦 衣僉書楊宗吾開礦。汝南太監王虎奏礦務,「請招礦 盜開採。」而紹科首進礦砂,銀自後進者踵至。當是時, 天子命內官王虎、王忠往畿內,張史往山西,曹金往 兩浙,趙欽往陝西,陳增駐山東,高寀領福建,楊榮辦 雲南,丘乘雲駐四川,李敬攝廣東,郝隆、劉朝用來池 州,陳奉領湖廣,魯坤開彰德、衛輝,大璫雜出,諸道紛 然言利。諸臣踵至,天子欣然聽納,下令如流水。一時 民之富者編為礦頭,貧者驅之墾採,若刈草菅已。是 時各巡撫、守臣奏諫,皆不報。內官武弁劾文武大小 守臣沮撓者,率降旨切責逮問。魯坤之疏曰:「府縣官 於臣宜有所轄。」陳增之疏曰:「一應事機,聽臣便宜行 事,且得舉刺,以示勸懲。」給事中程紹疏論之,以為:「設 官以來,典制昭然。未聞內官而轄有司,以有司而牽 制於內官者也。知府、知縣,陛下授以民牧之寄。舉刺 者問其操履治才,與百姓有無相安而已,治礦之效 不效何與哉?以陛下之臣工而屬於閹寺,體統謂何?」 山西巡撫魏允貞疏諫開礦,言尢切直,其略曰:「開礦 之役,獨二三武弁言其利耳,豈在朝諸臣皆不達國 計者耶?竊計礦非自今始,天地開闢以來,宜即有之, 未聞古聖帝明王開之,碩輔良臣請開之也。且陛下 亦安用開礦為天下帑藏?陛下之帑藏,天下財賦,陛 下之財賦,何求不得,而以是為利?況今水旱洊臻,烽 火時告,天鳴地震,流星無度。小民嗜利,礦徒作姦。一 旦內外有事,臣愚不知所終。」又言:「陛下不以待宦寺者待諸臣,不以聽姦宄者聽言官。緹騎四出,雷動豹 號,而不念礦使操利,吮民膏血而不察。金取於滇,織 造取於吳、越、秦、晉,珠寶取於海南、日南,不竭不止。若 元老息影於深林,小臣駢肩於輦下,而略不加省,何 以異於求金寶之心也?」河南巡撫姚思仁言:「臣巡行 郡邑,其間礦夫剝膚竭髓,溺河縊樹,不忍見聞。」因陳 可慮者八,並繪圖以進。益都知縣吳宗堯奏「太監陳 增罔上營私。益都止有鉛沙,絕無銀礦。增強之入銀, 已非法矣。更強採者代納陛下所得十一,而歸增私 橐十九。」山東巡撫尹應元亦劾增二十罪,忤旨,奪俸, 逮宗堯下鎮撫司,籍其家。廷臣痛哭交諫,皆不見省。 尋諸省併稅務於礦使,未久復差稅使。三十年。上偶 不豫,召輔臣入,諭罷礦稅。翼日,上安,悔之。諭「已頒急」, 追寢其事。明年,京師地震,閩、蜀、山、陝、宣府、遼東連歲 皆震。三十三年,湖廣、山東、廣東、西復震,至有陷城郭 沈陸裂山者。是歲十二月,乃詔罷採礦,以稅務歸有 司,釋礦稅在獄。承天諸生。蓋自二十四年武弁市猾 奏請開礦,禍延天下十餘年,怨毒深積,人心離散。末 年姦人復言開礦,會上崩,乃止。天啟、崇禎時,屢有言 開礦者,初猶禁不行。至崇禎十年,從太監梁弘泰言, 令有礦州縣給照,商民開採輸納。登萊巡撫楊文岳 疏爭,上切責之。由是言利者復紛紛矣。金銀之礦皆 有鉛。洪武時,濟南、青州、萊州三府歲役民二千六百 六十戶,採鉛三十二萬三千四百餘斤。十五年罷採。 成祖免廣西歲辦黑鉛二萬四千三百八十斤。福建 浦城縣言「馬鞍等銀坑三所,歲可得銀千餘兩,鉛四 萬一千餘斤,發民開煎。」宣宗時,廣東番禺縣鉛沙百 斤,煉銀四錢、鉛二十斤。發嵩縣白泥溝地,得銀沙四 千餘斤。烹一月,用人力二千七百,得黑鉛五十斤,得 不償失。命罷之。天啟三年,順天巡撫岳和聲請復灤 州偏山鉛礦、銅礦、遵化鐵礦。崇禎時,楊嗣昌亦請開 金、銀、鉛、銅、鐵、錫諸礦,誘散流賊,時論非之。帝頗採用 其言。「鐵冶所置,自洪武六年始。時太祖未即位,募工 即湖廣鐵冶煉鐵,資軍用。至是,置所十三,歲輸鐵七 百四十六萬七千一百八十七斤。江西南昌府進賢 冶一百六十三萬斤。臨江府新」喻,袁州府:「分宜冶八 十一萬五千斤。」湖廣武昌府:「興國冶一百一十四萬 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蘄州:「黃梅冶一百二十八萬三 千九百九十二斤。」山東濟南府:「萊蕪冶七十二萬斤。」 廣東廣州府:「陽山冶七十萬斤。」陝西「鞏昌冶二十七 萬八千二百一十斤。」山西吉州:「富國、豐國二冶二十 二萬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一十二萬斤,潞州潤國 冶、澤州益國冶各一十萬斤。既,河南、四川並有鐵冶。 十二年置長沙茶陵鐵冶。其後廣平吏言:磁州臨水 鎮產鐵,元時置官,轄八冶,歲收鐵百餘萬斤。帝曰:「朕 聞治世無遺賢,亂世無遺利,官專其利,必損於民。今 各冶鐵數尚多,軍需不乏,民生甫定,若復設,必重擾 之,杖而流之海外。」十八年,以煎煉勞民,罷各布政司 鐵冶。山西交城縣產雲子鐵,舊置冶,貢鐵十萬斤。至 是工部言「繕治兵器,用雲子鐵非他處所產。」乃復設 大通鐵冶,武昌、興國、吉州、豐國、富國冶、分宜冶皆復 設。二十八年,上以庫內儲鐵已多,詔令民自採煉,歲 課三十分之二。三十年,罷山西、江西、湖廣、河南、四川 鐵冶凡九所。明年以工部言,暫開爐冶一年。永樂時, 設四川龍州鐵冶,仿定遼左衛例,設遼東都司三萬 衛鐵冶。宣德元年,遵化仍開冶炒鐵。景帝時,辦事吏 請復陝西寧遠縣鐵礦。工部論其違法,下獄。給事中 張文質以為不宜塞言路,乃釋之。正德時,遵化炒鐵 減三分之二。廣東置鐵廠,以鹽課副提舉領其稅,轄 於巡鹽御史。行鐵郡縣,有走稅夾帶漏報者,准鹽法 科罪。嘉靖三十四年開建寧、延平諸府鐵冶。萬曆九 年,薊遼總督、巡撫奏:「遵化鐵冶廠課鐵二十萬八千 斤,計直不過二千七百餘兩,而官吏軍役費逾萬金。 宜裁革,以額課解部買鐵。」從之。其銅課昉於國初,江 西德興鉛山有銅場,歲浸銅得五千餘斤。宣德三年, 添設二縣丞各一,專領銅場,免銅場夫徭役。明年,歐 陽齊言「舊為永康縣丞,縣有山產銅礦。」上斥其妄言。 八年,四川梁山烹煉紅銅軍民五百人,人月支米三 斗,凡一月得紅銅三千三百餘斤,不足償費,命罷之。 正統十年,減雲南路南州銅場歲課一千八十斤者 為五百四十斤。崇禎時,山西巡撫宋賢議於五臺採 銅,雲南布政使吳兆元亦請採銅礦。寧羌、略陽產銅, 陝西巡撫汪喬年請開採鼓鑄,其水銀青綠始,廉州 巡檢王德亨言,「家本階州界,於西戎有水銀坑冶及 青綠紫泥,願得兵取其地以歸於朝。」太祖不許。貴州 大萬山長官司有大崖土黃坑水銀硃砂場局,初設 貴州郡縣,以之屬銅仁府。宣宗初,仍舊隸長官司。正 統三年革。四川東川府會川衛山產青銀、綠銅,與外 番接境,禁軍民潛取。正德九年,軍丁周達奏:「雲南銀 礦,如大理之新興、北涯,洱海之寶泉,楚雄之南安、廣 運,臨安之判山及羅次,銅、錫、青、碌,皆可採辦,以益國課。」詔可。交趾安州珠場局設,自永樂中。廣東珠池率 數十年一採。宣宗時,有請內官採東莞縣珠池者,繫 之獄。天順間一採,至弘治十二年始採,歲久珠老,得 最多。正德九年又採,珠亦已半老。嘉靖五年又採,珠 小而嫩,得亦甚少。八年復詔採。兩廣侍郎林富言:「五 年採珠之役,病死溺死者五十餘人,而得珠僅八十 餘兩。天下謂以人易珠,竊恐今日雖易以人,珠亦不 可得也。」給事中王希文言:「雷、廉珠池,祖宗設官監守, 不過防民爭奪。正德間,逆豎用事,傳奉採取,流毒海 濱。陛下御極,革珠池少監,未久旋復。又驅無辜之民, 蹈不測之險,以求不可必得之物,而責以難足之數, 非聖政所宜有。」皆不聽。穆宗詔雲南、廣東採珠寶,神 宗立,停罷。既以諸王、皇子、公主冊立,分封,婚禮、太后 殯宮,令歲辦金珠寶石,復遣內監採珠廣東。三十二 年停採。四十一年,以指揮倪英言,復開江西礦。稅監 潘相又請採泰和縣石膏,巡按吳達可以為「石膏」,民 賴以生。據言歲得萬石,石直銀一錢,官取其四,計止 得銀四百兩耳,「何重困此一方民為?」閣臣沈一貫繼 論之,皆不報。
織造之事。洪武初年,命工部製太廟帝后服。諸行省 造鴛鴦戰襖、五色文綺戰衣,步兵開揆戰衣。立神帛 制敕局。四川、山西諸行省,浙江紹興府,皆有織染局, 置藍靛所於儀真、六合之地,種青藍以供染事。未久, 諸局所悉罷。又罷天下有司歲織緞疋,有賞賚,給以 絹帛。成祖復設歙縣織染局。宣宗立,工部奏「內府供 用紵絲紗羅九千匹,請下蘇、杭諸府織造。」命減其半。 先是,永樂中,令陝西織造駝毼,歲九百餘疋,後續加 五十疋。正統元年,參政年富奏免續造之數,又二年 停造。四年增置福建泉州府織染局。工部奏令各布 政司並直隸府州、縣,歲解紵絲羅絹,編字為號,署提 調官吏匠名。天順初,內織染局請遣官往蘇、松、杭、嘉、 湖五府提督織造上供文綺七千疋。未完,又請別遣 官加造七千疋。以工部侍郎翁世資建議減半,逮錦 衣獄,問謫衡州知府。既而上竟罷其役。始,時命直隸、 浙江諸處織紵絲紗羅三萬四千七百匹,中間詔減 一萬。六年,仍復之。孝宗時,承運庫內官秦文奏乞「長 蘆鹽二萬八千引鬻」於淮,供織造用,又給兩淮鹽價 銀二萬四千兩。十一年撤內監,暫停造段疋羊絨,未 久復遣。既文督南京織造,復請增支長蘆鹽五萬引, 鬻之於南,詔與二萬引,其三萬引兩淮運司給以引 價。福建又有上供絲布九百,太倉州有上供洗白布 六千。上初立,即頒《綵妝》《絨毼》《曳繖》新式畫圖數百種 於陝西、甘肅、鎮、巡三司,令織造。末年,又頒銀鼠樣皮 一十七張,令變染柘黃出爐銀一十七種。正德元年, 內織染局奏行蘇、杭、應天諸府織造二萬四千七百 六十疋。內庫向貯諸色紵絲紗羅、織金閃色蟒龍、斗 牛、飛魚、麒麟、獅子、通袖膝襴,若胸背鬥牛、飛仙、天鹿 具。天順間所織,皆名「禁服。」成化、弘治以來,頒賞甚謹。 自劉瑾用事,倖璫陳乞漸廣,僭冒日增,庫積一空。於 是復令應天、蘇、杭諸府,依式織造一萬七千四百餘 疋。十一年命蘇、杭織造一萬六千七百餘疋,內官數 奏討鹽引價各以一二萬計,至有乞關津鹽司不得 盤詰者。揚州鈔關課程亦輒支供。機房傳陞,御用監 官匠皆為千百戶、副使,雜流冒濫,府庫殫竭。監督織 造內臣,婪賄作威,劾奏官吏。至世宗時,其禍未已。帝 即位之次年,即遣內臣之蘇、杭、陝西、南京監織,又令 廣東西、河南、湖廣每年貢葛布八百疋。穆宗、神宗登 極,詔皆撤回。內臣不一二年,亦相繼復遣,添機增匠, 加造數多。神宗初於歲造外添織數萬,四年甫完,而 添織七萬之旨,又下張居正爭之,得減半。又增改織 二千,令浙江、福建、蘇、松、常、鎮、徽、寧、揚、廣德諸府州分 造。蘇、杭五府織造袍服,亦增至歲一萬二千疋。從浙 江撫臣請,減三之一,歲二運,每運四千。明年復以發 帑織造袍服,令與五府歲例一併織造,每運三百,與 五府織染局四千大運同進。二十三年命陝西織造 羊絨七萬四千七百有奇,歲進一運,以四千為率。絨 疋長五丈八尺,每機日織一寸七分,二機合織,計六 月方成。疋盤梭暗花,工力加難,需八月方成。蘇、松、常 二府額解布疋,長三丈二尺,闊一尺八寸,重三觔四 兩。浙直紵絲、紗、羅、綾、紬、絹、帛,山西潞紬,舊制疋長三 丈五尺,至是改為四丈二尺。浙、直、福建歲改造段,價 疋扣羨四錢,始於三十年,至天啟時乃已。國初設南 北織染局,南京供應機房,各省直歲造供用,未有「蘇、 杭織造,後因急缺間行,旋即停罷。自萬曆四年以大 婚題派一次,九年復派一十五萬套疋。至二十七年, 前數未完,又派四萬一千九百餘疋。三十二年復傳 補二萬六千餘」疋。三十八年,復派四萬,因沿日久,遂 無罷期。陝西織造絨袍,亦自弘治、正德間偶行,嘉靖、 隆慶時復遣。自是以降,亦遂沿為常法矣。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甎廠,京師琉璃黑窯廠,皆造甎 瓦,以供營繕。宣宗立,始遣內臣張善之、江西饒州府造奉先殿、太宗、仁宗几筵、龍鳳文白瓷祭器,河南磁 州造趙府祭器。踰年,善以黷貨虐下,私饋同列御用 器,事覺伏誅。明年,遂罷其役。正統元年,江西浮梁縣 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京城西北禁置窯冶,東南 「許去城外五里,天地山川壇垣外三里。江西瓷器窯 場,燒造官樣青花白地瓷器,不得市鬻私饋。」又禁私 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時以 宮殿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桌諸器,踰期又多不及式。 行在工部請治官吏罪,令改造,上不從。既又造青龍 白地花缸,王振以其瑕璺,遣錦衣衛指揮往杖其提 督官,仍敕內官往督更造。天順時,光祿寺請造瓷器, 不允。成化間,差內官浮梁縣景德鎮,燒造御用瓷器 最多,且久費不訾。孝宗立,撤回內臣,中間復遣。十五 年從撫臣言,取回毀永平窯。舊制,親王宮殿俱得用 青色琉璃瓦,如東宮制。後吉王、雍王所封地,土性不 宜造琉璃,府第皆以素白瓦為之。河南鈞、磁二州,真 定曲陽縣,歲燒造缾罎。其饒州瓷器,正德末,復差內 官。弘治以來,積燒造未完,至三十餘萬器。嘉靖初,遣 內官督之。十年,以燒造圜丘祭器不如法,參議、僉事 各奪俸一年。給事中秦鰲言:「製造上用器皿,皆於南 京監局,燒造甎料,皆於臨清。乞悉歸京師工部造器 皿,天」津設甎廠,部議格不行。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 三十七年,遣內臣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器三萬。四 十四年,添設饒州府通判一員,管御器廠燒造。世宗 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甎廠。隆慶五年,詔江西 燒造瓷器十餘萬。萬。曆十九年派造十五萬九千,續 派八萬,至三十五年,猶未畢工。內監潘相請添解瓷 器船,每府一船,船費銀萬兩。閣臣沈一貫爭之,不聽。 回青出土魯番,去京師萬餘里,去嘉峪關尚數千里。 御用回青,係西域回夷,大小進貢。萬曆時,命甘肅巡 撫購買。三十四年,潘相奏言「描畫瓷器用土青,以浙 產為上。」令廬陵、永豐、玉山進價。明年,又令徵本色,東 陽、永康山解折色。侍郎劉元震請罷徵。不報。
《明食貨志會計》〈附俸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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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入為出,理財之大經。明世土田二稅,戶口經費出 入之數,洪武、弘治、萬曆三朝見於掌故者,其略可考 見也。洪武時,田土官民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 十三頃,夏稅米麥總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錢 鈔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 疋;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石,錢 鈔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人戶一千六十五 萬二千八百,人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皆有奇。 弘治時,田土、官民總六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四石,麥荍 二百五十五石,絲綿並荒絲二百七十萬一千三百 六十一兩,又六千五百三十九斤,稅「絲三十五萬三 千六百四十三兩,又二千五百四十八斤;絲綿折絹 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二疋;稅絲折絹四千四百二十 疋,人丁絲折絹四萬五百七十六疋;農桑絲折絹九 萬九千一百四疋。又絹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九疋。本 色絲八千四百四十八斤,折色絲一百九十四斤;農 桑零絲二百九十七」兩,又一百一十斤。原額小絹四 疋,幣帛絹一疋,改科絹二十五疋。本色絹二疋。薴布 一千三百四十一疋。麻布二千七十七疋。綿花折布 一十二疋。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鈔一萬七千七 百九十五錠。租鈔三萬二千五百五十三錠。稅鈔六 千五百三十四錠。秋糧米二千二百一十六萬六千 六百「六十五石。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石。棗子 易米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四石。棗株課米二千二百 二十五石。地畝綿花絨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六十九 斤。綿布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七十疋。課程綿布七百 三十八疋。課程苧麻折米五十七石。改科絲折米一 十二石。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租絹五」十九疋,租 麤麻布二疋,租薴布七疋,牛租米一十九石,牛租穀 二百一石,租鈔一萬八千八百六錠,又五千二百四 貫,山租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又二百四十四貫,賃 鈔一百七十五貫,馬草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八千二 百六十四束包屯田八十九萬一百二十四頃,人戶 九百一十一萬三千五百,人口五千三百三十八萬 一千一百,皆有奇。萬曆時,田土官民總七百一萬三 千九百七十六頃,夏稅米麥四百六十萬五千二百 四十二石,起運一百九十二萬三千八百七十四石; 餘存留麥荍二百六十六石,絲綿並荒絲二百七十 一萬五千四十七兩,起運二百三十二萬五千一百 四十四兩,「內有折絹絲綿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一百 四十四兩,為絹九萬八千一百七疋,餘存留稅絲四 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兩,起運三十二萬二千七百 九十五兩,內有折絹絲二十八萬三千一百七十六 兩,為絹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疋,餘存留。」又絲四百 五十八斤,起運一百一十六斤,餘存留本色絲「八千 六百一斤,起運二百二十四斤。餘存留絲綿折絹三萬四千二百六十一疋,起運三萬三千五百六十四 疋,餘存留稅絲折絹三萬九千八百六十九疋,起運 人丁絲折絹四萬七百三十四疋,起運三萬九千二 百九十四疋,餘存留農桑絲折絹九萬一千三百二 十一疋,起運八萬六百疋,餘存」留農桑零絲二百七 十五兩,又三百四斤。原額小絹幣帛絹同《弘治》,皆存 留。麻布薴布同《弘治》,皆起運。綿花折布同《弘治》。土薴 六十五斤,洞蠻麻布二百五十九條,農桑並絲折米 八百一十石,鈔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四錠,租鈔三萬 二千五百八十八錠,稅鈔七千六百五十九錠。皆存 留。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二百一十七石,起 運一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石,餘存留 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六石,棗子易米二萬六 千八百三十三石,棗株課米二千一百七十八石。皆 存留地畝綿花絨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九斤,起 運一十五萬六千五百三十二斤,餘存留綿布一十」 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疋。課程:綿布五百三十三疋。 「猺人麤布二百五疋。」課程:苧麻折米五百五十一石, 綿花絨折米一百四十三石,改科絲折米九斗四升, 花利米一千八百八十八石。牛租米同《弘治》。牛租穀 四千一石,麻折米三石六斗。租絲、租絹、租麤麻布同 《弘治》。租薴布七疋一丈租鈔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 錠,又五千四百八萬。山租鈔同《弘治》,又二百六十五 貫。賃鈔同「弘治。」茶課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魚課鈔 三百四十七錠。椒課鈔四十二錠。麻鈔二錠。稅鈔一 百六十錠,麻薴一千七百九十四斤,桐油一千六十 三斤,紅花一十一斤。差發馬五匹,皆存留馬草二千 五百八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一束,包起運二千一 百七十九萬八千八束,包餘存留人戶一千六十二 萬一千四百人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戶口,鹽 鈔銀二十六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兩,起運八萬八千 三百五十二兩,餘存留屯田地六十一萬九百四十 一頃,又四萬八千八百四頃,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 十八「所,通徵糧四百五十八萬四千八百四十四石, 地畝糧草折銀八萬五千六百九十四兩,糧折布五 萬七千一百六十三疋,草二百六十二萬九千七百 餘束,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各鹽運提舉司額辦 大小引鹽二百二十二萬八千五百二十六引,又二 千四百二十六萬六千六百餘斤,皆有奇。歲入內承 運庫,慈寧、慈慶、乾清三宮子粒銀四萬九千四百二 十五兩,金花銀一百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兩,金二 千兩,硃砂四十六斤八兩。承運庫「本色絹一十四萬 八千一百二十九疋;供用庫:白熟稉米八萬二千四 百五十二石,芝麻八千二百二十三石,黃菉黑豆三 千六百九十七石,黃白蠟」一十四萬七千三百八十 四斤。芽葉茶八萬八千八十一斤。燈草蒲杖五千五 百斤。穀草五萬七千九百七十束。鹽二十四萬一千 六百六十六斤。《甲字庫》銀硃烏梅諸料四十一萬二 千二百二十二斤。闊白三梭布三萬三千疋。闊白綿 布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一十一疋。薴布四萬七千七 百七十四疋。紅花三萬斤。水銀二百二十九斤。丁字 庫生漆桐油諸料三十萬一千七百四斤。黃牛皮九 百八十三張。丙字庫絲綿三十一萬四千六十四兩, 又絲二百二十四斤。地畝綿花絨一十五萬六千一 百八十六斤。米折綿花絨二十一萬八千六百九十 一斤。《廣惠庫》河西務七鈔關本色鈔約二千九百二 十八萬四千四百餘貫,折色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 七千一百餘文。京衛屯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天 財庫、正陽九門本色鈔六十六萬五千八十貫。折色 錢二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文。內官監白熟細 稉米一千七百石。白熟稉米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石。青白鹽一十三萬四千五百「斤。槁薦稻草五萬斤。 草紙稻草一十萬斤。」尚膳監、川椒一千一斤,薥秫粟 穀二百一十六石。酒醋麪局、白熟稉米一萬一千五 百石,小麥七千三百石。黃菉黑豆七千一百石,穀草 四萬四千束。稻皮五百石。麴一十萬八千八百斤。司 苑局、黑豆一千九百五十石,穀草七萬二百七十二 束。寶鈔司、稻草二十四萬五千斤。香油四十五斤。惜 薪司、白熟糯米一十五石。紅棗一萬五千五百七十 斤。光祿寺,白熟粳米五萬三千石。白熟糯米一萬四 千石。細粟、山黃米五萬七千五百七十石。大小麥並 荍麥三萬二千六百五十石。芝麻六千七百石。黃菉 赤黑豌豆一萬一千八百九十六石。薥秫粟穀、稻穀 一萬一千三百五十石,廚料果品一百七萬八千四 十斤,折銀三萬五千九百七十六兩。青白鹽一十五 萬二千斤。鹽滷二千四百斤。麴四萬四千斤,折銀四 千四百兩。上林苑監解子粒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 涇、汝、景三王府、養贍白粳米三千五百石。太常寺小 麥、折銀二百兩。豬價銀一千二百兩。國子監小麥二 百石,菉豆三百石。本色鈔一十七萬五千二百九十 貫,折色錢三十五萬五百八十文。犧牲所、「糯稻穀二百五十石。京、通二倉並薊、密諸鎮、漕糧共四百萬石。 京衛屯豆二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石。祿米倉、府、部諸 衙門並神樂觀糙稉米四萬四百六十二石。歲派無 定數。太倉銀庫派剩麥米折銀二十五萬七千二十 五兩。絲、綿稅絲、農桑絹折銀九萬六百八十一兩;綿 布、薴布折銀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三兩。府部諸衙門 祿俸米折銀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兩。歲派無定數。馬 草折銀三十五萬三千二百四十兩。京五草場草折 銀六萬三千四十兩。各馬房倉麥、豆草折銀二十萬 七百」三十八兩。戶口鹽鈔折銀四萬六千九百兩。薊、 密、永、昌、易、遼東六鎮,民運改解銀八十五萬三千八 百一十九兩。各鹽運提舉司餘鹽、鹽課、鹽稅銀一百 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兩。神樂觀麥米折銀一千一百 七十七兩。黃、白蠟折銀六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兩。備 邊並新增地畝銀四萬五千一百三十五兩。京衛屯 牧地增銀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五兩。崇文門宣課分 司、商稅正、餘銀約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二兩,錢一千 八百八十七萬七千七百餘文。張家灣宣課司、商稅 正餘銀約二千四百七十九兩,錢二百八十八萬七 千七百餘文。河西務鈔關折色船料銀約八千餘兩, 商稅銀約四千餘兩〈萬曆八年新增約二萬八千一百餘兩〉船、鋪戶經 紀牙稅銀約四千餘兩;「臨清鈔關折色船料、商稅銀 約八萬三千八百餘兩;滸墅鈔關折色船料銀約三 萬九千九百餘兩;九江鈔關折色船料銀約一萬五 千三百餘兩;淮安鈔關折色船料銀約二萬二千七 百餘兩;揚州鈔關折色船料銀約一萬二千九百餘 兩;北新鈔關折色船料、商稅銀約三萬六」千八百餘 兩。《泰山》香稅銀、約二萬餘兩。贓罰銀一十七萬一千 七百兩。商稅、魚課、富戶、曆日民壯、弓兵並屯折改折 月糧件項銀、約一十四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兩。各邊 鎮、山東、河南並北直隸八府赴部轉文送納。麥米、豆、 草、鹽鈔折銀。除改解太倉轉發外。實計銀八十四萬 二千三百七十九兩皆有奇。〈以上歲入止計起運京邊其存留地方者不在 內〉歲出公、侯、駙馬、伯祿米折銀約一萬六千五百六 十一兩。吏部等衙門官、吏、監生俸米約四萬三百八 十五石;官員折俸絹、布銀約四萬四千六百六十兩, 錢三百三十四萬一千六百餘文。光祿、太常寺、神樂 觀、文思院、司苑局、皮作局、寶鈔司、京衛武學諸衙門 廚役官匠、武生、樂舞生、甲軍並教坊司俳色長,本色 米,約六萬四千七百二十八石,折色銀一萬八百七 兩。內光祿寺廚役冬衣布折銀約一千四百二十二 兩。錦衣等七十八衛所官、吏、旗、校、軍士、匠役本色米 約二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四石,折色銀二十一萬 六千八百八十四兩。官員折俸、折絹布銀約二十六 萬八千三百九十七兩;軍士冬衣布折銀八萬二千 一百二十一兩,本色棉花二十五萬七千八十斤。各 倉庫草場官攢甲斗本色米約二萬四百四十一石, 折色銀二千一百三十四兩。內府各監局庫民匠本 色米約一千五百三十二石,折色銀一百五十二兩。 宛大二縣孤老本色米約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七石, 冬衣本色布四千一百六十四疋。五軍《神樞》、神機三 大營將官並選鋒軍本色米約一十二萬九百九十 六石,冬衣布折銀二千二百三十兩,本色棉花六千 五百九十斤。出征防守官軍,每年防秋三月,口糧米 約四萬三千五十一石;營操馬匹本色料約二萬四 千四百三十石,草八十萬六百二十八束,折色料草 銀七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兩。巡捕營官軍家丁口糧 米約七千三百石,馬匹、料草折銀二萬九千八百一 十兩。錦衣、旗手等衛上直宣官捕盜馬匹料草折銀 約一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兩。騰驤四衛營馬匹、料草 折銀約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九兩。中都留守司並山 東、河南二都司班軍行糧並工作鹽糧折銀約五萬 四百一十兩。京五草場商價銀約一萬六千二百七 十一兩,御馬三倉並象、馬等房倉商價銀約一十四 萬八千四百三兩;太常寺豬價銀五百七十兩;內官 監寶鈔司召買稻草,商價銀九百四十九兩;各鎮年 例銀,宣府二十九萬六千兩,大同四十五萬六百三 十八兩,山西二十萬六千三百兩,延綏三十七萬七 千五百一十五兩,寧夏三萬九千二百九十四兩,固 原六萬三千七百二十一兩,甘肅五萬一千四百九 十七兩,遼東四十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兩,薊州四十 二萬四千八百九十二兩,軍門撫夷銀二萬八千八 百餘兩,密雲三十九萬四千三十七兩,永平二十四 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兩。昌平一十七萬五千五百四 十兩。內扣撥易州三萬二千一百一兩。易州五萬九 千兩。井、陘三千九百七十兩。皆有奇。
以上各邊鎮年例銀內除奏留改解贓罰事例、商稅件項扣抵外,餘數太倉補發。其各省府存留支用與各邊鎮民屯本色不在內。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俸兵餉。」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 歲供之數: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疋紵絲三百疋,紗、羅各百疋,絹五百疋,冬夏布各千疋, 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茶千斤,馬草料五十疋。段匹、匠 料,歲給自造草料月支。餘歲支靖江王二萬石,鈔一 萬貫,餘物半。親王馬草料二十疋。公主未受封者,紵 絲、紗、羅各一十疋,絹、冬、夏布各三十疋,綿二百兩。已 受封賜田莊一所,歲收租一千五百石,鈔二千貫。親 王子未受封,視未受封。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親王 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一十疋, 紵絲五十疋,羅、紗各減紵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疋, 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草料十疋。親王女 已受封若已嫁,米一千石,鈔一千四百貫,其段疋於 所在親王國帶造,給與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 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 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凡親王世子,與已封 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 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餘物半。親王 女已受封者,郡王諸子年及十五,各賜田六十頃,世 守之。」其後改給祿米,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更定 「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半之;輔國將軍、奉 國將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 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駙馬視郡王,郡主及儀賓視 輔國」將軍,縣主及儀賓視奉國將軍,郡君及儀賓視 鎮國中尉,縣君及儀賓視輔國中尉,鄉君及儀賓視 奉國中尉。餘例同。初制,親王祿十月終盡支,王府官 吏、軍士俸糧,月支每月不過初五,令於封國府分放 支。永樂二十二年,定親王未之國者,歲給三千石。凡 郡王、將軍、縣主、儀賓祿米,以受封出閣日為始。成化 初,令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季支。鎮國將軍 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十七年奏准: 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有司同長史、倉官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附近有司官倉別為收貯關領。 嘉靖時,庶人祿米,減奉國中尉三分之二。萬曆時,定 罪,宗子孫請名之後,年十「五以上,給米十二石。如止 遺母妻無依,歲給養贍米六石。」嘉靖末,宗祿總八百 五十三萬石,天下田賦供京師者四百萬石,宗祿之 數倍之。如山西存留一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乃二 百一十二萬;河南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乃 一百九十二萬。於是始集議郡王及鎮國、輔國、奉國 將軍七分「折鈔;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六分折鈔;郡主、 縣主、鄉君、儀賓,八分折鈔。」自是而後,宗祿積逋無筭, 將軍以下,類飢寒困辱,不能自存。上亦頗厭苦之,不 之顧矣。國初,勳戚之臣,皆賜官田,以代常祿。酌原定 官糧私租之數,依主佃分數收其租。二十五年,令還 田給以祿米。永樂二年,令與百官兼支米鈔。本折多 寡之數,取自上裁,無定額。其承襲由弟姪旁支者,例 皆減祿,恩澤特封者不為例。公祿五千石以至二千 五百石,侯祿一千五百石以至千石,伯祿千石以至 七百石。官員俸給,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 月一石曰折絹米。歲兩月曰折銀米。歲十月絹一疋 折銀七錢;折色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後分上半 年支本色鈔錠,下半年以胡椒、蘇木折鈔關支,後又 以綿布折支。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 布一疋。後又定布一疋折銀三錢。洪武初,定丞相、御 史大夫諸官歲祿之數,刻石官署。十三年,重定內外 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正、從一、二、三、四品,自千 石以一百石遞減,凡八等,皆給俸鈔三百貫。正五品, 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凡二等鈔皆一百五十貫。 正六品,一百二十石,從、減十石,凡二等鈔皆九十貫。 正、從七品,視從六,以十石遞減,凡二等鈔皆六十貫。 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凡二等鈔皆四十五貫。 正、從九品,視從八,以五石遞減,凡二等鈔皆三十貫, 勒之石。吏員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斗; 掾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斗。三、四 品官司令史、書吏、司吏二石;承差典吏半之。五品官 司司吏,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 祿司等典吏,六斗。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斗。 縣教諭,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首領官之祿,凡內外 官司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雜職之 祿,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米三石。 副使,河泊所官,閘壩官,凡三等,視大使以五斗遞減。」 制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醯之屬, 官給之。歷事監生、醫士、天文生,四夷館習字監生,回 回達官子弟,皆有月「糧,外夷歸附官員,胥稟給之。宦 官俸,月給一石。在京文職官署,各計官吏歲俸之數, 置版倉收貯,委官主之,按月支給。其官吏簡少之署, 則併於各部收支。」是時,官俸全給米,間以鈔代給,又 賜天下有司官柴炭鈔五十貫。永樂初,乃令舊全支 米者,米鈔中半兼支。舊米鈔兼支,若全支鈔者如初。 蓋漸刻核,從節省矣。仁宗初立,增給在京文武官軍 吏校俸糧。宣宗時,禮部尚書胡濙奏減內外官俸鈔。 國初,鈔二貫五百文,准米一石,蓋鈔直貴,以鈔准米未為失實。自後鈔直日賤。成祖初,十貫准米一石。宣 宗時,文武官俸米石,折鈔二十五貫,數雖增,不足當 米十五。至是,濙復白減為十五貫。自此養「廉無資官 卑者,至不能贍妻子矣。」《本色折色則例》,正一品歲俸 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餘為 折色俸。本色俸內,無大小,皆支米一十二石,餘折銀 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十三石二斗,總為銀二 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一十兩 六錢九分二釐;半折鈔俸,為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 從一品,歲俸八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二百八十四 石四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二 百二十七石,折絹俸四十五石四斗,總為銀一百七 十四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九兩五 分四釐;半折鈔俸,為鈔六千三十六貫。正二品,歲俸 七百三十二石,內本色俸二百三十七石六斗,餘為 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一百八十八石, 折絹俸三十七石六斗,總為銀一百四十四兩七錢 六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七兩四錢一分六釐 半,折鈔俸為鈔四千九百四十四貫。從二品:歲俸五 百七十六石,內本色俸一百九十石八斗,餘為折色 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絹 俸二十九石八斗,總為銀一百一十四兩七錢三分。 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五兩七錢七分八釐半。折 鈔俸為鈔三千八百五十二貫。正三品:歲俸四百二 十石,內本色俸一百四十四石,餘為折色俸。本色俸 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一百一十石,折絹俸二十二石, 總為銀八十四兩七錢。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四 兩一錢四分;半折鈔俸為鈔二千七百六十貫。從三 品:歲俸三百一十二石,內本色俸一百一十一石六 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八十三 石,折絹俸一十六石六斗,總為銀六十三兩九錢一 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一百石二斗,為銀三兩六釐; 半折鈔俸,為鈔二千四貫。正四品:歲俸二百八十八 石,內本色俸一百四石四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 除支米餘折銀俸七十七石。折絹俸一十五石四斗, 總為銀五十九兩二錢九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 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半折鈔俸,為鈔一千八百三 十六貫。從四品,歲俸二百五十二石,內本色俸九十 三石六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 六十八石,折絹俸一十三石六斗,總為銀五十二兩 三錢六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二兩三錢七分 六釐半。折鈔俸為鈔一千五百八十四貫。正五品,歲 俸一百九十二石,內本色俸七十五石六斗,餘為折 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五十三石,折絹俸 一十石六斗,總為銀四十兩八錢一分。折色俸內,半 折布俸為銀一兩七錢四分六釐半。折鈔俸為鈔一 千一百六十四貫。從五品:歲俸一百六十八石,內本 色俸六十八石四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 餘折銀俸四十七石,折絹俸九石四斗,總為銀三十 六兩一錢九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一兩四錢 九分四釐;半折鈔俸,為鈔九百九十六貫。正六品:歲 俸一百二十石,內本色俸六十六石,餘為折色俸。本 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四十五石。折絹俸九石,總 為銀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 八錢一分;半折鈔俸,為鈔五百四十貫。從六品,歲俸 九十六石,內本色俸五十六石四斗,餘為折色俸。本 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三十七石,折絹俸七石四 斗,總為銀二十八兩四錢九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 為銀五錢九分四釐;半折鈔俸,為鈔三百九十六貫。 正七品,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餘為折色 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 石,總為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 為銀五錢四分;半折鈔俸為鈔三百六十貫。從七品: 歲俸八十四石,內本色俸五十一石六斗,餘為折色 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三十三石,折絹俸六 石六斗,總為銀二十五兩四錢一分。折色俸內,半折 布俸,為銀四錢八分六釐;半折鈔俸,為鈔三百二十 四貫。正八品:歲俸七十八石,內本色俸四十九石二 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三十一 石。折絹俸九石二斗,總為銀二十三兩八錢七分。折 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四錢三分二釐;半折鈔俸,為 鈔二百八十八貫。從八品,歲俸七十二石,內本色俸 四十六石八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 銀俸二十九石,折絹俸五石八斗,總為銀二十二兩 三錢三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三錢七分八釐; 半折鈔俸為鈔二百五十二貫。正九品,歲俸六十六 石,內本色俸四十四石四斗,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 除支米餘,折銀俸二十七石,折絹俸五石四斗,總為 銀二十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三錢 二分四釐;半折鈔俸,為鈔二百一十六貫。從九品,歲 俸六十石,內本色俸四十二石,餘為折色俸。本色俸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二十五石,折絹俸五石,總為銀 一十九兩二錢五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二錢 七分;半折鈔,俸為鈔一百八十貫。武職府衛官,俸給 視文職,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其月米、折 絹、布鈔俱同文職優給。優養官視見任,惟月米亦每 石二錢五分折給,不支本色。武職止從六。外有試百 戶月俸五石,署試百戶月三石,米鈔兼支。若三大營 副、參、遊佐官,每員月支米五石。巡捕營提督並參將 亦如之。京營選鋒把總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軍把 總官,月支口糧九斗。旗牌官半之。因事別給者,不在 常祿之限。其文職有軍功陞俸者,後遷官,止於元職 論陞俸帶支。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 從人一名支二升。宿頓者,正官五升,從人三升。凡有 公事差撥者,皆支口糧。太祖歲賜各布政使司、都司、 衛、所、府、州、縣公宴節錢,京官大臣賜宴,小臣賜節錢。 正統時,內臣畏侍宴久立,遂罷宴,皆給以鈔。天下衛 所軍士月糧,洪武初,總旗支米一石五斗,小旗一石 二斗,城守軍一石,屯田者半之,工匠謫充軍者八斗。 恩軍有家屬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者四 斗。」恩軍籍沒免死者也。給月鹽,有家屬者二斤,無者 半之。在外衛所軍士給以鈔。永樂九年,兵餉米七鈔 三支放。仁宗增給如洪武例。宣宗復撙節,軍有家屬 者給六斗,無者四斗五升。操備給行糧四斗。馬軍行 糧四斗,月糧六斗,馬匹月支料一石或九斗,操備兼 工作行糧五斗。冬衣布花,人支布四疋,花一斤。多寡 本折輕重則例,先後不一,各鎮則例亦不一。各鎮有 屯糧,有民運,有鹽引,有京運。屯糧,屯田所出,國初,邊 鎮官兵俸餉,專資於此,其後初制日替,全仰京運矣。 民運布、鈔、花絨、麥、米、豆、草,運給戍卒者也。其後多議 折,薊遼道海自議折,亦免運鹽引,召商入粟開中。商 屯出「糧,與軍屯相表裡。」其後納銀運司,名存實亡矣。 京運始自正統以後,屯糧鹽糧廢而京運日益,有主 兵年例,有客兵年例。客兵無常數,又有撫夷大小賞 銀、「兩防賞軍銀」、「邊軍入衛賞銀」諸目。備邊之制,初止 遼東、大同、宣府、延綏四鎮,繼以寧夏、甘肅、薊州為七, 又繼以固原、山西為九。既密雲、昌平、永平、「易州皆列 戍。其防守士馬,各鎮元有主兵,一鎮之兵足守一鎮 之地。後主兵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調 集愈多,坐食愈眾。其芻餉,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 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咸取給焉。後屯糧不 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 運。京運日增,橫費日益。上」下匱乏,亂亡隨之。非財用 不充,由不思其初,盡失成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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