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斷冤係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0

農作是時,人無棄日。所在獄訟,或有滯留。其都城已令中書門下疏理,其京城及北都各委留守,天下諸州委本道采訪使及本州長官,隨事決斷,勿令冤係。徒以下罪,並量決罰便放。其官典犯贓,宜準常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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