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奏黨禁既開擬將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請旨悉予釋放摺
法部奏黨禁既開擬將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請旨悉予釋放摺 法部 宣統三年九月十六日 1911年11月6日 公布於宣統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內閣官報》第81號 |
法部奏黨禁既開擬將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請 旨悉予釋放摺
編輯- 奏爲黨禁既開,擬將臣部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請 旨悉予釋放,恭摺仰祈 聖鑒事。
- 宣統三年九月初九日,內閣奉 上諭:「資政院奏請速開黨禁以示寬大而固人心一摺,所有戊戌以來因政變獲咎與先後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懼罪逃匿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齒齊民」等因。欽此。跪聆之下,仰見 朝廷寬大為懷與民更始之至意,感悚莫名。
- 伏查宣統二年三月二十日,軍機大臣字寄奉 上諭:民政部會奏拿獲要犯請旨嚴懲一摺,汪兆銘、黃復生著交法部永遠牢固監禁,羅世勛牢固監禁十年,餘依議。欽此。遵 旨寄信前來,並由民政部抄交原摺到部,當經遵照分別辦理在案。
- 竊維比年以來,時事艱鉅,憤時嫉俗之士倡言改革政治,原出於熱誠愛國,其心本屬無他,我 皇上廓然大公,豁除黨禁,咸與維新,在逃諸人尚予赦其既往,則凡因犯此項嫌疑監禁在先者,自無不在 聖慈曲宥之中。
- 臣部仰體 朝廷德意,謹就監禁人犯逐起調查。竊見汪兆銘等一案,情罪似出有因,旋卽片行民政部咨取全案卷宗,詳細核閱,所有原供罪狀,實係因犯政治革命嫌疑致罹法網,在汪兆銘等以改良急進之心,致蹈逾越範圍之咎,其跡雖近憤嫉,而當日 朝廷不忍加誅,亦實以其情尚可原,冀有祓濯自新之日,乃者幸際 聖明,俯從輿論一眚之玷不咎,厥初與海內相見以誠,凡既往獲咎者,同邀 特赦,合無仰懇 天恩,俯准將此案監禁人犯汪兆銘及黃復生、羅世勛等悉予釋放,如蒙 俞允,即由臣部遵奉施行。
- 此外如有應行查辦之犯,臣部自應隨時查明遵 旨辦理,並通飭各省,凡係類於此項人犯,無論在監在配,一體分別查辦,以示寬大,而廣 皇仁。
- 所有因犯政治革命嫌疑監禁人犯請 旨悉予釋放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
- 宣統三年九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法部奏黨禁既開擬將監禁因犯政治革命嫌疑人犯請旨悉予釋放並鈔錄親供呈覽各摺片,汪兆銘、黃復生、羅世勛均著開釋,發往廣東,交張鳴岐差委。欽此。
又奏查閱汪兆銘親供並無狂悖之語應如何棄瑕錄用請 旨片
編輯- 再臣等查閱汪兆銘親供所開各節,指陳政治之得失,發揮立憲精神,洋洋數千言,並無狂悖之語,抑且熱忱苦志,時流露於公庭對簿之間,似此舊學新知,實屬不可多得,其才可用,其志可悲,倘蒙 天恩釋放,加之驅策,當更感激 聖慈濯磨自效。
- 謹鈔錄汪兆銘親供一分,恭呈 御覽,應如何棄瑕錄用之處,出自 聖裁。謹附片陳明請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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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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